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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9: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1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问: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答: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篇2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是一直未解决的老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困难和问题

新农保开启了农民养老保险新篇章,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老农保存在的问题很多,所支付的养老金也起不到养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众不愿参保;二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将新农保与社会救助政策相比较,认为即使不参保,年老后生活无着落还可以享受低保;四是从老农保到中农保再到新农保,制度变化快,群众认识跟不上,导致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中农保参保对象认为和参加新农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钱,享受待遇却差不多,自己吃了亏,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对比新农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众的社保社会依赖性,许多农民认为,现在不参加新农保,以后会有更优惠的参保政策;五是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比较可靠;六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认为,短期内要缴大几千,领取时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划不来;年轻的农民则因短期内只有缴费义务,得不到可见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二)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

一是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农村居民会越来月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人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而且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一般乡镇主管,服务人员一共就两到三个人,而新农保工作重,事情杂,很多工作人员都感到力不从心,这必然要影响到新农保工作开展的质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未能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参保的阻力所在,没有真正做到政策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致使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参保宣传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组来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组长缺乏对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难传达出中央所要表达的文件精神。

(三)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电子平台先是实用性差,后是断档时间长,造成了工作开展的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对策与建议

新农保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涉及千家万户的难事。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我建议: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政策执行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还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实施的强制性最终需要以立法来保证,尽早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养老保障实践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在某些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雇员和雇主的自觉行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当前群众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国家还没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出种种理由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消弱了政策规划的权威性,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大大提高了实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实施效率,极大地阻碍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终具有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政策执行的绩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条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费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

(三)基于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 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所谓实际购买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货币能够买到的实际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的价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来衡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从1993年的10.9%下降到现在的2.25%。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从新农保的资金筹措来源看, 三方共筹的实际额度是依照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作为参照标准的, 三方承担的金额比例也是依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 固定金额的实际购买力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能给予农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 但15年之后这一额度是否具有当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有必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100元,这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其基本生活。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力变化的因素,以确保新农保资金对农村养老支持的有效性。这种计算方法应该在试点阶段逐渐引入并进行多区域的试验。

(四)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台强制或激励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政策。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居民实行强制或激励参保,同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对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保。这样,既可增强新型农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强力有效,又能够使新型农保事业的发展持续推进。二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系统的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统筹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真正为农民群众筑起一道科学、便捷、顺畅、牢固的社会保障防线。

[参考文献]

[1]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84

[2]朱崇实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0):145―148

篇3

一、河南省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及样本情况

(一)河南省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

河南省老龄化人口基数大、增长快。自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老年人口占有的比重迅速上升。到2000年为止,完成了由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的转变,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务院指导意见出台后,河南省根据其指导精神颁布了新农保的相关制度政策。河南省于2009年确定第一批试点县。2010年建立第二批试点县,覆盖地区包括登封、兰考等22个县市区,覆盖农村人口1311万。2011年设立第三批试点县。此时,河南省已有101个县(市、区)纳入国家试点,覆盖人口6100万,全省参保人数达1500万人。2012年,新农保全省推广后,据初步测算,制度全覆盖后,全省受惠人口将达到7000万人。截止到2015年,河南省部分县在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农保任务后,参保率有了很大的提升。其中,开封市通许县、兰考县等县参保率已逾95%。

(二)样本县(区)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

本组选取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县、洛阳市偃师县、商丘市梁园区、漯河市郾城区四个县(区)为切入点进行实地考察,共计发放问卷400份,实际回收问卷373份,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审核,剔除缺答的废卷后,得到有效问卷共计344份,问卷有效率86%。被访农民性别比例为男性占比46.5%,女性占比53.3%;年龄层次在30~44岁的有27.9%,45~59岁的有40.7%,青年及以上者居多;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占比90.7%,基本符合河南省农村年龄结构层次与教育状况。调查数据显示,被访者参保率达到了94.7%,其中缴费层次为100元档的占近96%。

二、河南省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一)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

由于对新农保政策效果评价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要准确把握相关信息,必须建立测评模型。在本文中,我们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视为产品,农民视为顾客。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参照常见的顾客满意度模型SCSB,ACSI,ECSI和CCSI与吴建南(2007)从我国公共部门现实出发,借鉴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构建适合我国公共部门的公众满意度测评模型与指标体系,建立了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体系。(见表1)

测评体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四级指标,每个层次的测评指标都是由上一个层次的测评指标展开,而上一层次的测评体系是通过下一层次的测评结果反映出来的。并将四级指标体现在问卷上,使用李克特量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非常满意为5分,满意为4分,无意见为3分,不满意为2分,非常不满意为1分。根据专家打分,认为所选指标权重并无明显差异,最后将各项评分取均值,进而对新农保政策实施的总体效果进行评价。

(二)河南省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总体评价

根据问卷调查所得数据,将有效问卷评分进行分组并绘图,得图1。数据显示,被调查农民对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的评分均值为3.25,标准差为0.501,即总体评分集中在2.749~3.751分。因而,新农保政策某些方面实施效果并未达到政府预期效果。分析调查数据,也发现新农保政策实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实施效果有待提升。

三、新农保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保政策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第一,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金额影响小。以100元缴费档次为例,缴费15年、40年,60岁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分别是77元、139元。缴费年限比为2.67,而月领取的养老金额比为1.8。缴费年限的长短仅对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额产生影响,且影响的程度较小。第二,政府补贴不分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新农保政策参保缴费的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但政府补贴政策却不区分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参保者均享有30元补贴,缴费档次越低,则政府补贴占个人缴费的比例越大。这项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所以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较少,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农村居民未来的养老水平。第三,养老金的金额不足难以保障居民养老生活。农民参保缴费15年后五个缴费档次领取的养老金分别为每月77元、90元、103元、115元和129元。约2/3的农民认为维持老年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为300元,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仅以养老保险金也满足不了居民基本养老需求。第四,集体筹资及政府补助有限。新农保基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由于集体补助不是强制性规定,据调查数据显示,河南省被调查地区基本没有集体补助,且存在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现象。

(二)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

首先,政府宣传力度不够。根据调查可知,新农保宣传未达到理想效果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宣传方式形式化。政府的宣传方式仅是采用标语、横幅和宣传单形式,未向农民详细解释和说明新农保政策,导致农民对新农保了解不深。二是宣传内容过于简化。由于政策宣传者对新农保的描述为缴费15年,60岁后每月领取养老金,造成村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不信任,不敢轻易参保。少数农民认为,政府只是为政绩而强制农民参保,从而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产生排斥心理。其次,农民参保意识薄弱。一方面,农民对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怀疑态度,对政策的兑现表示担忧;另一方面,农民无法区分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加上我国长期不注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设,老农保的失败教训,使新农保虽对农民有利,农民仍不愿参保。

(三)政策设计缺乏细节

我国农村保障政策碎片化现象严重,新农保政策和特殊农民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有重叠部分。例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中规定政府对五保户的吃、穿、住、衣、葬给予帮助。五保户的主要受益人群是无依靠的农村老人。而新农保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者均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造成五保老人享受双重补贴。再如,我国对失地且贫困的农民采取的补偿方式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但是失地农民也可以参与新农保,这样就会出现重叠补贴。此外,政策细则缺乏与其他社保政策衔接的具体规定,使得出现重叠补贴。

四、提升新农保政策实施效果的对策

(一)提高保障水平

首先,调整补贴政策。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贴激励措施。高档次的缴费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从而提高个人账户的养老金额,有效鼓励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其次,提高养老金待遇。新农保虽对农民养老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远不能满足农民养老的最低保障需求,地方政府可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养老金的补贴金额,实现新农保对农民的真正保障。

(二)加大政府宣传力度

首先,各级政府要把新农保作为一项真正惠民的政策,大力开展,切实为农民着想,而不是将其看作一种财政负担。其次,在宣传方式上,采用农民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如针对村民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合的养老计划,充分调动村民参保的积极性。最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乡镇政府需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帮助村民转变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树立起风险意识,加强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信心。

(三)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其缴费能力

大部分农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源于其较低的缴费能力,这就需要从多方面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其缴费能力。例如,政府可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因地制宜地推进由多种农业形式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发展地方农产品加工业及服务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从而提高农业收益,进而提高农民缴费能力。

(四)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一,拓宽基金来源渠道。目前,新农保基金基数的规模小,可以采取恰当可行的措施,拓宽新农保基金筹集的渠道,增加基金基数。一方面,可以引入社会捐助、公益金为新农保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采用多渠道融资手段,如发行新农保养老债券。第二,完善基金运营模式。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方式:一是在银行存定期的基础上,适当抽取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低且收益高于银行存款的政府国债;二是投资于国家政策支持的大型固定资产项目;三是将部分基金投资于大型的正处于成长期的实业投资,确保低风险。第三,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加大对新农保资金投资的监管力度,做到基金投资透明,投资方向及收益公开,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处罚私自挪用资金等违法现象,确保新农保基金良性运作。

(作者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破解农村养老保险困境的创新制度及评价[J].财政研究,2007(9):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