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9: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产品质量认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产品质量认证

篇1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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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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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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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篇2

为了解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运行特点,学习其先进的认证技术与管理经验,农业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团”一行13人,于2004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赴德国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先后对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中心、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会(VDMA)农机分会、德国亚马松有限公司(AMAZONE)和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等几家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权威和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了访问交流和实地考察。

2、考察重点与收获

目前,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已经形成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为基础,政府负责授权与监督,认证机构具体操作的是以企业的产品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为实施对象的高效、成熟的运行体系。此次考察,重点围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认证依据、政府作用、价值取向、认证主体、运行机制、操作技术等方面进行,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质量认证工作有效运行的前提

在德国,有的农机产品要实行强制认证,有的是自愿认证。认证如何进行,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怎样,政府如何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环保为目的,涉及各相关环节,具有整体上的系统性、统一性和操作上的一致性。

考察发现,每种农机产品的质量认证与管理,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文件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件规范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内容涉及农机制造企业、销售及售后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控的规定等。德国农机质量认证的技术性文件主要有三大类,即国家标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其中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订的涉及农机安全的欧盟标准作为安全认证的技术依据,其带有法规性质。德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在法律和标准规定上是一致的,这对促进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严格的授权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质量认证工作有序运行的保证

在农机方面,德国联邦道路交通局(KBA)负责拖拉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负责植保机械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农业部负责拖拉机、植保机械以外的其它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经济部(BMWl)负责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一个认证机构可以接受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授权,认证机构只有被授权后才能对外开展第三方认证工作。如,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是德国惟一被授权的承担农机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的机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是被授权的目前德国也是欧盟规模最大的承担农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政府授权部门还负责协调被授权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代表德国认证组织向国内外被授权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和试验室名录。德国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进行监管。

3)重视安全,关注环保,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

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率高,企业主动申请,消费者关注认证标志,政府支持认证事业发展,使各相关方面确信,认证是必需的、值得的。在德国及欧盟,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涉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内容有着系统、细致的规定外,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产品强制安全检测和认

证范围。对实施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和项目,又根据其产品危害程度,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规定为必须由授权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机构来承担,另外的项目则可由企业自己承揽,企业缺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此次考察发现,出于对安全与环保方面的考虑,欧盟在法律别对拖拉机、植保机械、割草机规定了必须实施第三方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如拖拉机强制性检测项目包括驾驶室、座椅的安全性检测及动力输出轴、制动、灯光、噪声等赴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报告共47项指标。在德国,除拖拉机、植保机械外,农林业用电锯、电梯及割草机、动力输出防护罩等也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另外,在德国道路交通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农林机械上路行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监控程序。

4)装备精良、技术先进、工作严谨、服务优质使检测与认证机构保持权威性

总部设在法兰克福的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创建于1887年,现有工作人员60人,占地4hm²,主要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草坪机械及畜牧饲养设备的产品检测与认证工作。站内建有拖拉机驾驶室安全框架试验台、座椅安全与舒适性试验台及负荷车、拖拉机室外试验场、发动机测功试验台、液压提升试验台、小型机具振动与噪声测试台、风机风洞试验台、转动轴套耐久试验装置,以及牛栏饲养与挤奶设备、地面防滑与坚实度检测设备等。这些检测设施与设备,整体配套性强,测试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自动化程度高。每年检测与认证业务的收入约10%-15%用于检测站的手段建设(如两年前耗资70万欧元购置了高档次的负荷车), 另外,国家对一些重点项目检测手段建设实行补贴政策。该站从受理企业申请、确定标准、产品检测到合格后许可企业在产品上或广告中使用DLG质量认证标识“红标”或“蓝标”(“红标”要求全项目检测,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须经法兰克福总部组织检测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为通过;“蓝标”为企业自己要求的部分项目检测,产品经检测合格,即为通过)有一套严格的运行程序,并得到有效实施。

位于莱比锡市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成立于1870年,是一个与各洲技术监督协会共同组成的集团化组织,目前已成为欧洲极具实力的跨国性认证集团公司,其分支机构遍布德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也设有代办处(我国的北京、广州、无锡等地均有),现有工作人员9200人。主要从事建筑、能源、医疗与健康、机械制造、信息技术、日常生活用

品等领域认证,从事质量、环境与安全三个方面的体系认证工作,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其任务之一。另外,该协会还依据国家或欧盟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进行车辆检测。

我们了解到,产品检测与认证机构特别注重服务,如对经过DLG检测的产品提出改进建议,企业采纳后产品质量得到改善,深受企业欢迎。

5)德国质量认证已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

在德国,政府只有授权、调控监管的职能,而不干预具体的认证工作,企业在指定的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测试与认证业务完全根据社会所需和企业要求进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德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要扩大国际贸易量就必须采用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模式对企业实施管理,并争取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即拿到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贸易通行证。德国亚马松(AMAZONE)公司是一个创建于1883年的家族式企业,迄今已有120余年的发展历史。主要生产耕作、播种、施肥、植保等农业机械及绿地相关设备,产品特点是大型、复式作业、系列化,技术含量高。公司集科、工、贸于一体,现有员工1300余人,设4个生产分部(其中之一在法国),因产品自制率较高,故生产规模较大。公司在发展中始终重视产品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由8名质检人员依据程序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公司建有1000多hm²农机试验田,施肥机专用试验室、农药喷洒机械室内试验区及专用测试设备。试验严格、细致,如通过大量试验总结分析出施肥机作业时不同规格的肥料对机具调整的要求,随机提供给用户,并反馈给制肥厂。目前公司施肥机已通过DLG质量认证,农药喷洒机械(拖拉机带喷杆式喷雾机)被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特别授权可自行承担其质量认证中的检测工作。该公司在德国业内综合测评中获世界农机企业排名第4位。2004年公司销

售额预计达2亿欧元。目前公司正在把市场由德国、北欧转向亚洲,特别是中国市场,现在我国内蒙、新疆等地已有该公司产品销售。

认证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注重内部建设,不断提高承检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DLG、TÜV因为科学、公正受到社会认可,在为社会提供检测与认证服务中权威引导了消费,给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了效益,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效益。在德国类似TÜV这样的体系认证机构共有40-50家,而目前德国已获证的12000个企业中有相当比例是在TÜV认证的,TÜV每年业务收入约9.38亿欧元,其中德国国内业务占80%。

德国的检测与认证机构均为私人设立,属营利组织,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体系审核,收费价格通过市场调剂,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认证收费价格浮动不大,一般在10%左右。

6)协会组织、专家队伍推动质量认证水平不断提高

在德国,行业协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依靠自己卓越的表现,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全(VDMA)成立于1892年,历经百年,目前已是欧洲最大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协会。现设有8个按机械产品大类划分的分会、38个各分会下设的专业部门和若干个分会。在德国柏林、比利时布鲁塞尔、中国北京及日本、埃及等地均设有办事机构,拥有3000多家制造业企业会员,遍布欧洲各地(德国企业会员占80%),其产品占有德国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协会现有工作人员500人,除450人在总部法兰克福外,其余在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代表该协会专业团体的利益应对任何第三方;作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联络人,促进供应商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支撑协会发展的经济来源完全来自于企业会员的会费。农机分会是VDMA中重要的分支机构之一,拥有会员企业150多家,其机械涉及播种和施肥技术、植保及收割技术等方面。这些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达40亿欧元,产品出口全球140多个国家。农机分会除积极参与行业内外交流外,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也是一项重要任务。该会参与安全认证法律体系建立,并代表企业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各洲设机构有专人负责收集和反馈认证和安全质量信息。农机分会不仅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在国际上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专家队伍在质量认证实施的许多环节被调用,在认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DLG农机检测站若遇有暂无标准的检测,则由DLG组织相关各方专业人员经充分讨论确定检测依据;DLG执行“红标”把关的检测委员会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其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机构(目前有11个);德国法律规定的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也是由政府组织有关各方专家参与研讨共同确定的。

3 几点建议

1)政府要加大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快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步伐,是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的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消费者的认证意识不强,认证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还无法完全靠市场运作,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和推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产品自愿性认证上,通过认证的产品,应纳人到农机产品补贴目录范围中,调动农民购买经质量认证的产品,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2)将拖拉机、铡草机、微型泵等产品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拖拉机作为我国主要农用运输工具和动力机械,在各环节存在着很多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现在,我部正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拖拉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从我国的实际看,是十分紧迫的。

3)农机实验室建设宜精、不宜多

考察中了解到,在德国获得认证的企业,大多数产品都是通过少数知名度很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如DLG农机检测中心,由于该中心具有较先进的检验设备和良好的服务,深得企业的信赖。因此,我国在推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同时,应在基础较好的农机实验室中,挑选5-10个检验机构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农机产品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4)积极促进中德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合作与交流

篇3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3-0315-02

1 红河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现状

1.1 产地认定规模不断扩大

2003年,云南省红河州正式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州13个县市共认定“三品一标”产地面积18.96万hm2,其中绿色食品产地1.94万hm2,有机食品产地28.67 hm2,农产品地理标志面积2.57万hm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4.45万hm2,认定农产品产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26.4万hm2的71.82%,认定面积居云南省之首。

1.2 “三品一标”总量规模持续增加

红河州自2001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三品一标”工作呈现出持续发展势头。截至2013年底,红河州累计认证“三品一标”117家单位185个产品,159万只(头、羽、枚)畜禽养殖,总产量195.266万t,总产值630 120.12万元。其中:无公害认证企业76家,126个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企业32家,50个产品;有机产品认证企业2家,2个产品。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产品包括开远蜜桃、建水酸石榴、蒙自石榴、石屏大杨梅等7个产品。

1.3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近年来,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的交叉抽查监测、年检、复查换证、专项整治产品抽检,认证产品合格率100%。2013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对红河五里冲茶场、元阳县茶树良种场等7家生产单位11个绿色食品茶叶进行专项抽检,合格率10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对红河州大米、番茄、香蕉等9个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检测,合格率达100%。

1.4 农业标准化生产有效发展

农业标准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2013年红河州蒙自县和建水县被列入全省高原特色精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有泸西县千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水县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蒙自市蒙生石榴产销专业合作社、卢西县阿庐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4家单位被列为全省高原特色精品农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建水标准化种植的葡萄、蒙自大枇杷、开远蜜桃、河口咖啡、红河红枫标准化养殖的生猪等标准化种植、养殖产品,通过省州农业、质检部门验收。截至2013年,全州共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46项,面积4.59万hm2,畜禽养殖154万只(羽、头、枚),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26项,面积1.94万hm2,执行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1项,面积28.67 hm2。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

1.5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加强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红河州每年都要加强对无公害产品产地与产品的年检、无公害产品到期复查换证、绿色食品到期续展、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的监管工作。仅2013年,全州完成17 家单位 22个产品的年检工作。完成11 家单位17个无公害农产品的复查换证;完成6家单位10个绿色食品的续展工作。出动人员60余人次对认证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及督促企业做好生产记录。确保年检率、复查换证率、续展率和保持认证率达100%。

1.6 品牌影响日益增加

红河州积极扩大“三品一标”的影响力,“三品一标”品牌已取得明显的效益。如:红河州和源商贸有限公司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农户加盟为后盾,以现代科技示范园向广大农户展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魅力,带动全县广大农户自愿加盟,形成“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的生产格局,带动全县6 700 hm2无公害优质脐橙、6 700 hm2无公害优质酸石榴的规模化生产。该公司的脱毒马铃薯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洋葱等7个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通过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认证,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成为国家级龙头企业。

1.7 资金投入增加

1.8 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红河州“三品一标”通过抓标准、保质量、创品牌,绝大多数获证单位实现了管理规范、效益增加,从而带动农民增收[1-2]。“三品一标”产品与普通农产品相比,表现出明显的市场优势和价格优势。认证产品市场售价比同类未认证产品要高出30%左右。比如建水县红河天弟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66.67 hm2洋葱,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后,其产品出口新加坡、俄罗斯等地,年实现产值200万元,比无公害认证前增收30%;河口南溪农场的333.33 hm2香蕉,按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后,产品销往北京、上海、乌鲁木齐等地,年实现产值1 125万元,比认证前增收了25%。企业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大多数产品价格有了明显提高,平均增幅达到15%~30%。

2 红河州“三品一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认知程度不足

“三品一标”消费意识还未深入扎根于每个消费者头脑中,大多“三品一标”农产品未能体现优质优价,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首先是部分生产者缺乏安全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在选用农业投入品上主要追求效果和价格,不按标准规范操作。其次是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较少,全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仅有43户,农业标准化示范覆盖面较小,辐射带动能力弱。

2.2 农产品安全体系不建全

红河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还不适应“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现有检测能力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目前红河州只有1家检测机构,而且机构设备老化,能力严重不足,检测范围非常窄。县级机构仅有11台(套)农药残留速测仪,每个县平均1台都达不到,全州也只能开展最基本的农药残留速测。

2.3 发展不平衡

从全州各县市认证情况看,“三品一标”认证主要集中在北部农业产业化较好的内地县市,比如:建水县“三品一标”总数占全州总数的31%,蒙自、弥勒等县“三品一标”认证比例都占全州的18%以上,但金平、河口、屏边等南部6县认证产品较少,北多南少差异较大。从产品结构来看,红河州“三品一标”认证主要集中在蔬菜、水果和畜禽养殖上,而淡水鱼类、粮油类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认证少,这种现象制约了消费者对“三品一标”的选择。

2.4 重认证,轻管理

一些认证后企业频繁更换内检员,对生产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生产不标准不规范,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

3 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的对策

3.1 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发展方向

坚持以“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形成“重质量顾数量、认证与监管并重”的新思路,改变过去“重数量轻质量、重认证轻监管”的工作格局,做到认证“数量上从紧,质量上从严,服务上从优”,稳步调整“三品一标”产品结构,立足州情,充分挖掘红河州认证产品资源,增加名特优稀农产品发展比例,增加附加值高、未来市场竞争优势大的产品比例,在加快认证步伐的同时,切实加强企业现场检查力度[3]。

3.2 推行目标责任制

“三品一标”认证管理目标责任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4]。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全面系统的“三品一标”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实现责任可追溯,确保“三品一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3 稳步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

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基地专家评审制度,积极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按照融入现有各类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的思路,积极争取各级农业部门的广泛支持,同时加大对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此进一步完善“三品一标”生产资料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5-6]。

3.4 强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认证产品与市场对接

为树立“三品一标”品牌形象,一方面借助报纸、电台、明白纸、各种农民培训等传统渠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加大对“三品一标“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三品一标”产品的正确认识,引导树立安全消费的理念,形成关心支持“三品一标”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极积组织各种宣传、推介和展示红河州“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市场开拓活动,提高“三品一标“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产品与市场对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合作互利”的原则,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在各大超市、社区便民店设立“三品一标”经营专区,集中展销认证农产品。

3.5 加强监管,规范生产行为

要加强对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7]。对不按照“三品一标”要求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坚决取消标志使用权。建立建全产地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抽检制度、标志使用检查制度、认证工作督导制度和证书撤销公告制。

3.6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改善工作推进条件,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队伍,按照履行职能要求,建立建全各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人员行为[8]。加强对“三品一标”生产单位和农户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认证检查员和标志监管员的业务能力,完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标志监管员的资质考核、注册制度[9-11]。

4 参考文献

[1] 郭建华,何甜甜.南通农业“三品”发展观察[J].江苏农村经济,2011(10):68-69.

[2] 王丽波.推进红河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五项建议[J].云南农业,2011(11):8-9.

[3] 郭建华,何甜甜,郭亮.对江苏省南通市“三品”发展的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2):25-26.

[4] 熊应传.云南省腾冲县“三品”认证经验与发展举措[J].农业质量标准,2009(6):15-17.

[5] 熊应传,柳树国.腾冲县农产品认证现状与发展对策[J].云南农业,2010(1):7-8.

[6] 娄云,王万群.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08(15):351-352.

[7] 娄云,王万群.论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C]//全国农产品质量控制与溯源技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协会,2010:3.

[8] 马惠玲,杨彩平.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J].北京农业,2013(9):256-257.

篇4

据悉,国家认监委在组织《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对规则作了明确要求。

一是认证规则主要是对认证受理、产品检验、检查和评定程序及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围绕酒类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并与产品的卫生、理化、感官等要求相结合,力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二是认证规则分为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两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依据,明确各种酒的理化、卫生、感官等级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参照了相关国家标准、GFSI-一全球食品行动计划基准性标准有关内容,结合我国酒类企业实际情况而制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应用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感观品评。感观品评,主要是对酒的色、香、味、风格要求等进行品评,是国际通行的酒类质量评价方法,也是国家标准中酒类分级的主要依据。本规则参照国际酒类品评惯例,将品酒师的感观品评作为产品质量检验的组成部分,品酒师出具的品评报告作为认证产品检测结果的依据之一。

四是认证规则名称。认证规则命名为《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一一酒类》。这样考虑,既便于形成食品质量认证规则系列,又为其他食品认证规则的出台留有接口。

篇5

近年来,由购车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所带来的汽车产品质量如何认定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科技含量较高,而且全车由上千个零部件组成,结构复杂,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由谁来对汽车的质量作出认定,由谁来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一般而言,标的物的质量问题通常不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就能发现的,而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之后才有可能被买受人发现,特别是像汽车这种大型的产品,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可能不会在短期内很明显地表现出来,一些隐蔽瑕疵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或运转后才能发现,那么如何来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呢?关于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先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首先确定了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品质担保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有约定或者标的物带有质量说明,那么标的物的质量就要与约定的要求或说明中的要求相符。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也可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最后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这些都只是《合同法》关于质量问题的一般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一定能够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表示,而且,即便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了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比如在出现质量问题时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究竟如何适用也成为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概括式的表述,而且针对汽车产品质量检测的鉴定机构很多,有国家级的汽车质检机构和部门,也有各地方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其中的鉴定标准也是参差不齐,特别是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其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自然也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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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3-0005-02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回归自然,消费无污染、安全放心的食品,是当前消费的潮流[1]。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

1 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现状

宁国市地理环境优越,生态环境良好,全市2万hm2的山核桃生产基地被命名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山核桃)标准化生产基地”,全市13个乡镇的茶叶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是“中国宁前胡之乡”、“中国元竹之乡”。宁国市具备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的基础以及良好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

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始于2000年,S后的10a间,宁国市的“三品”认证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全市有无公害农产品4个、绿色食品59个、有机食品64个,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有山核桃系列产品、笋制品、茶叶、畜禽产品(土鸡及土鸡蛋),涵盖面较小,“菜篮子”、“米袋子”农产品认证为零,水果只有西瓜一个。2011―2015年是宁国市的“三品”认证工作的瓶颈期,在此期间新认证的“三品”微乎其微。同时,受大经济环境及政府扶持政策的影响,部分企业没有将已认证农产品进行续展认证,失去有效期,农业“三品”数量大幅减少。2016年,安徽省政府将“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纳入省民生工程范畴,对认证企业进行奖补,此举有效促进了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市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16个,绿色食品18个,有机产品48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个。经认证的农产品主要有:山核桃系列产品、茶叶、畜禽产品、蔬菜、水果、大米、菜籽油、中药材等,认证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的比例大大提高。

已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除无公害农产品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都能够按规定使用标志,产品的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

2 影响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的因素

2.1 扶持政策力度不大 “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需要申报主体交纳基地(产品)检测、标志使用等费用。认证一个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约需2万元费用,认证一个无公害农产品约需1万元费用,有机食品一年一度换证费用1万元,绿色食品每年年检费用、3a换证费约需1万元。宁国市政府曾出台政策对认证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进行奖励,2005年出台政策“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生产的山核桃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10万元”,期间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大幅增加。2010年以后,奖励扶持政策调整为“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仅给予1万元的奖励”,奖励措施大大减弱。一直以来,宁国市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没有任何奖励扶持政策,这也是全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滞后的主要原因。

2.2 经营主体规模小,产业带动力不够 目前,多数“三品一标”申报主体经营规模较小,农业标准化程度低,甚至有些还停留在小作坊的生产状态,不能够有效带动产业的发展。由于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为主,受自身文化水平、年龄偏大等因素影响,不利于“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导致农产品质量标准不高,获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势不强,不利于“三品一标”产业的整合和优势品牌的形成[2]。

2.3 品牌公信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品一标”农产品是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认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宁国市“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品牌公信力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一是没有明显体现出优质优价。如:某蔬菜合作社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与普通蔬菜一样进入批发市场,卖的是同样的批发价。二是品牌知晓度低。如:消费者都知道詹氏山核桃,却不知道詹氏山核桃是经过认证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知道慧明家庭农场、宁一果园是休闲采摘的好去处,却不知道其水果(葡萄)是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

2.4 证后监管相对薄弱 目前,大部分获证企业,包括政府部门都存在重认证、轻监管的现象。部分企业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只是为了申领补助或者申报项目[3],而政府部门只是把认证作为完成上级部门年终考核任务,忽视了认证后的农产品质量监管,这也是导致“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监管力量薄弱、体系不健全,也导致了监管滞后。

3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宣传 一方面加强面向消费者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什么是“三品一标”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能满足消费者什么程度的消费需求及如何辨别“三品一标”农产品,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知晓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让经营主体了解进行“三品一标”认证能够带来的最大利益。同时,让经营主体明白进行“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是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的必然趋势,也是顺应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潮流。并加强对领导和决策者的宣传,让其认识到“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发展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首要条件,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3.2 完善扶持政策 借省政府将“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范畴之东风,进一步完善宁国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加大对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奖补的政策力度,特别要提高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经营主体的奖励倾斜,建立和加强对已认证农产品进行续展认证的监督考核机制。积极组织“三品一标”农产品参加农交会、绿博会等展示展销活动[3],并对参加活动取得良好业绩的主体进行再次奖励。整合资源和资金,扶持经营主体,形成产业化经营,带动产业发展,增强主体抗市场风险能力。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对“三品一标”农产品实行入市免检,并随着认证工作的推进,逐步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3]。特别是进入市场的“菜篮子”、“米袋子”产品必须进行无公害认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3.4 加强品牌建设 经营主体在进行宣传时要把经过认证的农产品与企业品牌结合起来,让消费者在全面了解某个企业时同时知晓其农产品是“三品一标”产品,使“三品一标”农产品品牌知晓度全面提升,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的知晓度。同时,在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设置“三品一标”农产品专柜。

3.5 加强监管 一是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内检员的作用,做好生产记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二是将“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抽检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实现“三品一标”质量抽检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黄榜”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予以曝光和打击。三是结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配齐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健全“农安”快检体系,确实落实监管责任。

3.6 整合项目资源,推进基地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作用,提高肥料利用率;促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资源的肥料化利用,减轻化学物质和废弃物对水体、农田(土地)的污染[4];结合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的实施,倡导绿肥种植,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质量。二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近年来,宁国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g应用日臻成熟,得到大面积推广,先后建立了66.67hm2的茶叶绿色防控核心示范区、200hm2的水稻绿色防控核心示范区。同时,绿色防控技术在蔬菜、水果、中药材的生产中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应用杀虫灯诱杀、性信息素诱杀、色板诱杀、生物药剂防治技术及生态控害等技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质。三是综合利用沼渣、沼液,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基地环境优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朝红,张秀萍,虞洋.勉县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探讨[J].基层农技推广,2017(3):104-106.

[2]尚健.宣城市“三品一标”产业发展现状与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15(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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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M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52-01

企业要想使得药品生产的质量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就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这样就能够使得药品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另外,还需要针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使得其所具有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方式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然而,就算是获得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也需要针对药品生产管理进行有效的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药品生产能够持久保持高质量。

1、对员工实施系统化的培训

1.1 使得员工可以深刻的理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积极的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障所生产出的产品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使得生产出的产品不会受到污染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可以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是由多种机制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采取系统化的培训和学习,才能够充分的做到对各个部分的有效组合,从而可以深入的了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和其本质理念。所以,这就要求所有的员工均要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加强每个员工的学习力度,使得员工能够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的了解生产的流程,定位好自身的角色,确定员工自身在药品生产管理中所占据的地位,使得其能够明确了解到自身在岗位上所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这样就可以使得员工能够积极的展开工作,配合各个工序,严格的把控药品生产的质量。

1.2 强调对问题人员的培训力度

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尤其要加大对问题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出现过操作失误和检查失误的员工进行重点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要注意理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个条例,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的分析,找出造成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对应的方法进行解决。

1.3 对新进、转岗员工的培训要到位

对于新进和内部转岗的员工培训,应视其原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而定。原从事制药工作或本企业转岗员工只需进行与现岗位相关的培训即可,但新进员工则应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全面培训并进行考核。

2、尽可能的保障药品生产验证工作的合理化

我国在前几年,颁布了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该规范中,针对评定的标准进行认证的条款主要包括6条。而在这6条认证条款中,其中的5条是重点条款,需要严格的注意。这5条重要的条款着重表明了验证文件在管理上所需要应用到的技术。在实际的工作中,要积极的实行验证和再验证处理,制定出具体的验证计划,依据相关的工艺要求来实施验证,一般来说,验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就包括清洁验证、设备验证以及系统验证等。针对一些可能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参数均要实施严格的验证,严禁随意对这些数据进行更改。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对这些参数实施更改,则必须要严格的向上级实施报告,由监管部门来实施更改工作,使得产品参数更加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以保障产品的质量。

3、加大对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管理力度

3.1 平稳来源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来源应保持相对稳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同品种药品生产质量的一致性。如中药的产地不相对稳定,则其药材成分及含量可能会有较大的区别,从而导致以同一工艺流程生产时清膏提取率及成分含量有较大差异。又如,以淀粉制浆作黏合剂,由于不同生产厂所用的原料及工艺不同,致使淀粉的黏性也可能不同,更换淀粉来源后,就可能无法压制出硬度符合要求的片剂。

3.2 原辅料要注重生产检验

主要原辅料来源变更后可能会出现工艺问题,亦可能会造成成品质量波动。为此,变更时应通过工艺验证予以确认。工艺验证可分步进行,即先小试,再中试,再到正常批量生产,这可避免大量返工甚至报废损失。在验证过程中,可在保证成品质量的前提下对工艺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使工艺流程顺利进行。验证的结果应及时制订成新的工艺文件,并正式发放到相关部门。

3.3 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

在所供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信息,以便及时查处并制订防范措施;在供应商生产条件、质量标准以及其他条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获取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每年的!月份对供应商上一年的供货质量进行统计,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供货批次、数量、交货时间准确度、检验合格率、质量差错情况、售后服务等。

4、建立健全生产现场管理机制

4.1 保障生产管理文件的完整性

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或人手紧张等原因,可能会使文件编写欠周详,且企业的生产经营在不断发展,情况在不断变化,对于没有完善的制度、程序,要及时完善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适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动态发展的要求。

4.2 积极履行文件内容

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时都制订有完善的管理文件,但一些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便将其束之高阁,一线员工甚至根本看不到,自然就难以贯彻执行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对于违反文件规定的员工视情况进行批评、惩处。

4.3 针对污染和混淆进行严格把控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批生产结束时的清洁、清场,批生产开始时的检查确认;不同规格的产品生产不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操作间、设备、容器、物料均有明显状态标志;生产过程中是否有防止粉尘产生和扩散的措施;现场是否有该岗位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等。

5、开展自我检验

每年应进行2-3次自检,2次自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增加自检频次:公司组织机构,产品剂型、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出现严重的质量投诉或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要求发生变更时;公司的生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时;接受上级部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前2个月时。自检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且诚实、正直、坚持原则,不受外界或其他因素干扰。

6、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充分的了解到,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想要使得药品生产管理的质量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使得药品产品能够得到合理的应用,就需要展开对员工的系统化培训,使得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同时加大验证工作的力度,有效实施对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检验,建构健全的生产现场管理机制,并充分的做好相关的自我检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以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庄志红.GMP认证后加强药品生产管理的探索[J].海峡药学.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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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中心对成立于2016年以前的、67只量化基金产品(Wind分类,A、C分开计算,下同)的区间复权单位净值相对大盘增长率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月13日,共有59只跑赢上证指数,占比88%。

对此,上海一家中型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为量化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但是多变的行情也将对投资策略和投研团队的实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投资理念,并把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为投资者赚取超额收益。”

59只量化产品跑赢上证指数

我们看到,2016年以来的中国股市,震荡明显加大。“钱难赚”也使得市场对风险的敏感度不断提升,那些能够跑赢上证指数的量化基金产品,自然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分外引人注目。

据Wind数据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13日区间,全市场67只量化基金中,有超过八成跑赢上证指数,包括华宝兴业量化对冲A、华宝兴业量化对冲C、海富通阿尔法对冲、广发对冲套利、嘉实对冲套利、华泰柏瑞量化收益、嘉实绝对收益策略、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大成绝对收益A、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大成绝对收益C、国泰全球绝对收益人民币、国泰全球绝对收益美元现汇、国泰全球绝对收益美元现钞、工银瑞信绝对收益A、工银瑞信绝对收益B、银华量化智慧动力、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东方启明量化先锋在内的22只量化基金区间复权单位净值相对大盘增长率超过10%,占比33%,其中,华宝兴业量化对冲基金超越上证指数最多,超过了21%。

“经过10年的发展,量化基金逐渐在基金投资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无论是在2014年板块轮动频繁、热点分散的行情中,还是在2016年以来的震荡市中,持股分散、投资灵活的量化基金充分发挥了其‘选股多’、‘反应快’、‘抗干扰’和‘成本低’的优势。”华泰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度纳入业绩统计的22只主动量化型基金(剔除指数量化基金)2014以来平均收益率达到33.26%,同期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为23.27%,高出主动偏股型基金同期业绩近10个百分点。

“今年的情况与2014年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类似,所以现在许多机构与资深投资者开始把目光投向了量化基金。”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说。

震荡行情量化产品优势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的震荡行情中,主动型投资在选股择时方面有较大难度,而以科学性、‘自动化’为特征的量化投资策略优势明显。”事实上,量化基金在震荡市场中的业绩优势已在今年的市场下跌中得到证明。数据统计显示,从1月1日至5月13日,上证综指今年来累计下跌20.12%,而在此期间,67只公募量化基金的平均跑赢大盘指数8.59个百分点。

理财专家建议投资者,“后市总体来看,在没有增量资金入场,影响股市的各个因素逐步趋于中性的情况下,在没有新的利好利空因素的冲击下,未来指数仍以震荡走弱为主。但市场经过前期的下跌和盘整,市场继续大幅下跌的风险也不大,投资者倾向于寻找结构机会,市场依然有可为机会。投资者可配置绝对收益产品,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资产稳定性。”

链接:五指标“精选”性价比最高对冲基金

一、投资收益

该指标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要素,区别于追求相对收益的偏股型基金,量化对冲基金追求的是绝对收益。但风险因素同样不可忽略,因此,对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后,可将目光转到“最大回撤”“夏普比率”“年化波动率”“月胜率”等代表投资风险的指标。

二、最大回撤

最大回撤,是指在选定周期内任一个历史时点往后推,基金净值自最高点回落至最低点的幅度,即亏损的最大幅度,因此,最大回撤幅度越小越好。

根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量化对冲基金的最大回撤比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小。在目前9只量化对冲产品中,最大回撤控制在2%以内的产品有3只,分别是南方绝对收益策略、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广发对冲套利,最大回撤分别只有-1.19%、-1.39%、-1.62%。

三、夏普比率

夏普比率,是代表基金风险收益比的指标之一。在对9只量化对冲产品成立以来的年化夏普比率的统计结果显示,对冲产品的夏普比率都比较高,整体在2至3之间,其中,年化夏普比率排在前三位的产品是广发对冲套利、南方绝对收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分别达到3.91、3.79、3.49。

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即夏普比率越高,代表着投资者承担同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的收益就越高,即投资性价比越高。以夏普比率最高的广发对冲套利为例,夏普比率为3.91,代表着投资者承担1个单位风险,可以获得3.91个单位的收益。

四、单月最大亏损

考虑到6月15日以来的市场极端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对冲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单月最大亏损情况。据Wind数据显示,9只公募对冲类基金的单月最大亏损只有-5.52%,其中,表现优秀的产品在6月依然实现正收益。

此外,单月最大亏损幅度为正收益的对冲类基金是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广发对冲套利和南方绝对收益,其收益率分别为0.60%、0.39%和0.18%。这代表着上述3只基金自成立以来每个月均实现了正收益,月胜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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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用于海洋石油生产过程中,由于海洋苛刻的腐蚀环境,放置在海洋大气区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暴露的金属表面上的海盐粒子具有很强的吸湿性,并溶于水膜形成强腐蚀性介质,加速腐蚀过程。通常金属表面会附有尘埃、油污、氧化皮、锈蚀层、污染物、盐份或松脱的旧漆膜,其中氧化皮是比较常见但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氧化皮是在钢铁高温锻压成型时所产生的一层致密氧化层,通常附着比较牢固,但相比钢铁本身则较脆,并且其本身为阴极,会加速金属腐蚀。如果不清除这些物质直接涂装,势必会影响整个涂层的附着力及防腐能力。喷砂除锈后喷涂防腐层,是重要的防腐措施。在产品认证过程中,为使金属表面有良好的清洁度和粗糙度,必须对金属结构表面进行除锈等预处理,控制喷砂除锈质量。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制造过程中,对设备产品本体材质喷砂前,首先依据《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规定,对金属结构基体表面锈蚀等级进行评定。仔细检查,清除焊渣、飞溅等附着物,并清洗表面油脂及可溶污物。

一、喷砂介质的控制

喷砂除锈用的砂,要求颗粒坚硬、有棱角、干燥(含水量

二、喷砂工具控制

喷砂前,检查压力容器的生产厂家是否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喷砂工佩戴的防护工具、安全带(绳)和供氧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检查喷嘴磨损情况,当孔口直径增大25%时宜更换喷嘴。

喷砂操作时,空压机气压为6.0×105~6.5×105Pa,气压变幅为0.5×105~1.0×105Pa。一般砂桶气压为4.5×105~5.5×105Pa,不得小于4.0×105Pa。

三、喷砂环境控制

喷砂除锈为露天作业时,工作环境的大气温度至少应高于气温5℃或基体的温度至少高于大气露点3℃。当空气相对湿度大于85%、金属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不得施工。施工时除应注意环境和防尘措施,在表面预处理过程中,工件必须保持干燥,在不利的气候条件下要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预处理与喷涂工序之间,工件停留时间应尽可能缩短。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气候条件下,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雨天、潮湿、盐雾或含硫的气候环境下,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h。

检查测量每日检测施工现场环境温度、湿度和金属表面的温度,计算当日露点,做好施工记录。

四、喷砂工艺控制

喷砂用的压缩空气必须经冷却装置及油水分离器处理,以保证干燥、无油;油水分离器必须定期清理。喷嘴到基体钢材表面距离以100~300mm为宜,喷砂前对非喷砂部位应遮蔽保护。喷射方向与基体钢材表面法线夹角以15°~30°为宜。

喷砂除锈后、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如遇下雨或其他造成基体钢材表面潮湿的情况时,要待环境达到施工条件后,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吹干表面水分后施工,如须重新喷砂,不可降低磨料要求,以免降低粗糙度。

喷砂时喷嘴不要长时间停留在某处,喷砂作业应避免零星作业,但也不能一次喷射面积过大,要考虑涂装工序与表面预处理工序间的时间间隔要求。

对喷枪无法喷射的部位要采取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

五、喷砂质量控制

喷砂完成后首先应对喷砂除锈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其次要对基体钢材表面进行清洁度和粗糙度检查。重点应检查不易喷射的部位,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部位可适当降低要求。对基体钢材表面进行清洁度和粗糙度检查时,一是严禁用手触摸;二是应在良好的散射日光下或照度相当的人工照明条件下进行,以免漏检。

喷砂除锈后,金属结构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y60~100μm,应按照技术要求,取相应粗糙度样板,用至少7倍放大镜放大后比较,比较时至少每2m2有一个比较点。用表面粗糙度仪直接测定时,每2m2表面至少要有一个评定点,取评定长度为40mm,在此长度范围内测5点,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此评定点的表面粗糙度值。

六、喷射或抛射除锈等级要求

喷射或抛射除锈以字母“Sa”表示,金属表面喷砂除锈标准分为Sa1、Sa12、Sa2.5和 Sa3,具体要求如下:

1.Sa1非彻底清理级 表面经全面清理,油脂、污垢、松动的锈皮、松动的氧化皮、松动的漆皮被清除,与基材结合牢固的氧化皮、锈、油漆和涂层允许在喷漆清理后残留在表面,表面上出现大量的分布均匀的金属斑点。

2.Sa2较彻底清理级 表面上的油脂、污垢、铁锈和其他杂质全部清除,锈、氧化皮和旧漆被清除,允许存在由于锈和氧化皮清除不够彻底而出现的阴影或色差。如果钢材表面已发生点蚀,蚀点深处会存在少量的锈或旧漆。

3.Sa2.5很彻底地清理级 表面上所有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锈、腐蚀物、旧漆和其他杂质被清除,允许存在由于清理不彻底而出现的阴影或色差,但至少要有95%表面达到Sa3的水平,5%表面仅出现轻度色差

4.Sa3最彻底清理级 表面呈一致的灰白色,有一定的粗糙度以提高涂层的附着力。表面上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锈、腐蚀物、氧化物和其他杂质均应彻底清除干净。

七、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等级要求

通常使用钢丝刷刷、砂纸打磨、刮、凿或其组合等方法,除去钢铁及其它表面之疏松氧化皮、旧漆膜及锈蚀物。这种处理方法一般速度较慢,只有在其它处理方法无法使用时才会采用。通常这种方法处理过的金属表面其清洁程度不会非常高,仅适合轻防腐场合。以字母“St”表示,有二个除锈等级。

1.St2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2.St3非常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篇10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等。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本条是关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

    2.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含供货者)。

    本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3.本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判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或者是产品缺陷。

    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有关鼓励政策的规定。

    2.有关鼓励政策包括: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

    3.“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所推荐的质量管理方法等。目前,我国已等同采用该标准,制定出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4.“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本条是关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2.“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为本法中表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在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中,设置了独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本法中所称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是指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独立设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是指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执法监督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

    2.“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3.“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的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

    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得以处理品或者劣质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品。

    第八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本条是对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2.判定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是否合格,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3.未制定安全、卫生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第九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本条是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质量体系评审,质量体系审核等。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合同环境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

    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6.“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实行统一管理。承担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具体工作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或者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门认可,方具有开展认证工作的资格。

    7.“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是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申请认证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强制企业申请认证。

    8.“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9.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10.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国名、特产品依据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开展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1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1991年5月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进行。

    12.“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

    第十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其范围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按照国务院1992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为切实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抽查计划,应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也可以组织抽查,但要防止重复。地方性抽查计划要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

    5.“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是指国家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6.“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是指按照国务院(1992)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监督抽查之外的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条件、资格及其管理的规定。

    2.“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ISO/IEC有关指南制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通用要求和基本条件。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和专家具体实施检验机构的评审工作。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任务是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的争议,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1.本条是指对用户、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行使有关权利的规定。

    2.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享有查询权、申诉权。

    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户、消费者的申诉负有处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条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方面行使有关权利的规定。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享有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利和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