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10: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一些情形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方式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福利标准的方式,还有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在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据现行的财税法规对此进行研究探讨。
一、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规定
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月1日的废止而失效,但由于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 。所以,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业A员工,工龄15年,于2008年7月辞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万元,该省地方税务局根据2007年度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制定的免税标准为8万元。
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200000-80000-2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费用扣除额能否抵扣,需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甲企业代扣代缴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07万元后,所支付的20万元辞职补偿费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如果预计比实际多,则“贷: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辞退福利计提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属不同期间,则产生暂时性差异,实际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应为实际支付期间。
试用期工资标准言称转正后的80%
如果你逐条细细阅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肯定找不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的80%,但却可以找到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原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两者之一的85%、90%甚至是100%。有些小伙伴竟然可以根据试用期工资推算出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笔者着实是吃了一惊!
提醒: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没有书面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是试用期满后的80%,即便有逆天的计算能力,也无法根据试用期工资数额推算出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同时,法律亦不禁止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数额相同。
谎言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1
最近几年,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标准N+1、+2、+3、甚至是+6的算法频频在网络媒体上曝光。估计是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在很多小伙伴心中N+1是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的“起步价”,若辞退时拿不到N+1以上都觉得不好意思在朋友圈混。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象,“不讲法律讲人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对于N+1(经济补偿金)笔者考究了一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的“N”):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依法终止的;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那么,什么情形需要+1呢?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江湖俗称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笔者检索了多个地方规定,北京市的规定着实让HR有些心塞,“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提醒:根据笔者的观察,最近媒体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报道已不常见,看来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这种导向的隐患,法律的问题终归需要依靠法律的渠道来解决。故此,在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时,法定的补偿标准和法定外的补偿标准要区分清楚,不然所谓的“人性化”可能会变成“理所应当”。
谎言三:法定婚假由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爱情降临的时候,小伙伴关注婚姻的同时也很关注婚假。有关法定婚假互联网广泛流传的版本有很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笔者看过后将信将疑,翻阅了数次现行的《婚姻法》也没有发现法定婚假3天的提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终于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中发现了婚假的踪迹,是这样规定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笔者不禁有些茫然了,这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吗?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适用吗?正确答案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适用。原因就是大家一直都是参照这个执行,既然是这样还是追随大众的脚步比较好。笔者也给立法机关提个醒,这样下去总不是办法,既然约定俗成了,该立法的就尽快明确立法吧,这样大家也都安心了。
提醒:随着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推进,晚婚晚育假期已经终结,将迎来的是延长生育假、增加婚假的时代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增加婚假天数来看,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四川等地的小伙伴可能很不开心,婚假只有3天;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感觉还不错,至少在10天;如果想多休婚假就去山西、甘肃工作吧,在这里才能真正感受到蜜月!法定婚假、增加的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应该怎么休?建议参照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判断,原则上凡是没有明确说明的都是包含在内的,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至于婚假怎么休,既然法律没有明说,用人单位就应当在自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面说清楚。对于婚假、增加的婚假等各类假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出解释的口径,事情讲清楚了大家都开心。
谎言四: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终生雇佣
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情,笔者只有一声叹息!实践中,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想方设法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互联网上更是各种不靠谱的言论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就得雇佣到退休;更有甚者认为在涉及经济补偿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比较难。一份以退休年龄为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怎么就演绎出那么多的江湖谣言和纷争呢。
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终生雇佣”。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最大的坏处就是,无法通过合同期满来处理个别难缠的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误认为自己拿到了铁饭碗、长期饭票。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解除的仍然可以解除,该终止的仍然可以终止。
谎言五:“三期”是护身符
前几天,笔者接到某位经理的咨询电话称:“生意不好做,股东准备把公司关掉,现在已经开始清算了,但有位怀孕的女职工说,自己从网上查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咨询了相关人士,因为正处于‘三期’内,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听到这里时,笔者心中有种淡淡的忧伤,互联网络和相关人士有时候也坑人呀,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这句话不能反过来理解,因为处于“三期”中,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予以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提醒: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有倾斜性的保护,但是“三期”绝非免死金牌。“三期”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反之可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亦可终止;不符合胜任力要求的,也可以降职降薪;业绩不达标的,奖金也可以少发甚至不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员工的管理,既要有保护女同胞的意识,也要有合法合规的管理措施;对于“三期”女同胞,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多些职业精神总是好的。
1.职工薪酬及其范围
首先,企业职工的范围,新准则中的“职工”含义比较广泛,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第9号文件规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以及其他的补贴,职工福利需要包括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商业保险等,同时还包括职工的辞退费用等。
最后,企业职工的薪酬核算内容。职工薪酬准则确立了完整的人工成本概念,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薪酬核算范围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中的基本五险,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
2.薪酬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1)薪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在新准则中主要明确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包含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全部项目,重新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并根据薪酬的类别设立了二级会计科目,其中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辞退福利”等科目。
(2)薪酬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根据新准则中第四条规定进行解读,当员工在职期间,企业需要将应付给职工的薪酬项目标记为负债,在职工离职后除了给予职工补偿外,还需要根据职工所在部门计入部门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辞退福利只计入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负债。
3.薪酬核算内容引入商业保险和辞退福利
(1)商业保险
随着公路改革的深化,公路建设也已经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在公路建设的很多环节中危险性很高,由此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为参与公路施工建设的职工购买团体意外商业保险,这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的最大区别之处,其不仅完善了企业职工的薪资福利,为公路施工企业保留了更多的盈利空间,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为企业留住了更多的人才。
(2)辞退福利
在新准则中新增了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包括职工主动或被动接受辞退计划,企业根据辞退计划相关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以及辞退补偿标准,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根据预计辞退的职工数量与岗位辞退补偿标准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符合权责发生制中的会计假设原则,新准则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若辞退计划符合准则规定中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时,将其定为预计负债,且辞退福利满足确认的条件时,将其计入当期费用,这一规定可以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执行辞退计划以及支付辞退福利需要承担的义务。
二、职工薪酬核算的宽带多元化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
新准则中增加的薪酬核算内容,尤其是新增了商业保险,在公路建设中对于特殊工种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在进行商业保险的缴纳与核算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税种的划分不清,不仅为企业的薪酬核算工作增添了不可预见的风险,还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者除了要熟练掌握自己的专业知识外,还要了解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尤其要熟知薪酬成本的发生和构成内容,财务制度对企业薪酬规定的构成及列支渠道,不但要学会在事后算账,更应学会在事前做预算。
三、薪酬核算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机遇
(二)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的。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人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人当期损益。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人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因素:一是职员提供的劳动,如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二是与其他职员比较,如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的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三是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如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其分析重点在于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并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
三、专项费用支出
(一)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税法规定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保经办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税收上应给予支持,可以据实扣除。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这些补充保险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一般给予税收支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会保险外,对有些特定工作,特别是高危行业,对职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较大,为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实质上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其他商业保险则属于个人费用,不应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重新作出规范,主要考虑:一是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理保持一致,同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按照实际发生额fi-,,k企业损益,取消过去对职工福利费预提的办法。另外,过去职工福利费没有严格的定义,企业的许多支出在此项目中归集,甚至一些企业借职工福利支出私设小金库,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保持职工福利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有效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同时对职工福利支出作出界定,即必须是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二是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工会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同时,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保持与《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一致,按照《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扣除作了调整。
四、非货币利
(一)会计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税法规定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同时,按该价值计人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要受税法规定标准的限制。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
建议你依法与公司交涉,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在一年内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试用期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限。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挂钩,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限。试用期只能书面约定,不能口头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会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而用人单位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则是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考验。
综上,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结合本案中,邹小姐工作踏实,获得同事的认可,说明她是可以胜任这项工作的,并且没有出过差错,很难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他的情形更是不存在,那么公司在没有合理的证据证明邹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辞退的,就无权解除与邹小姐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可能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邹小姐若与公司协商要求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公司应当立即恢复其工作,若邹小姐不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的,则可以在一年内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途揭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若希望在试用期内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招收录用环节设置录用条件并公示
用人单位应根据各工作岗位设计较为完善的录用考核制度,并在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将其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二)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价,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有日常考核和转正考核两种,对于转正考核必须在试用期满之前结束,用人单位不但要设置可操作性较强的录用条件,还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做到岗位职责及要求的详细描述,必须做好试用期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当详细、具体、客观。同时对于表现不好或者失误等有关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记录,最好让员工签字确认。总之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主观判断。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企业以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产品成本(外购商品按公允价值)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成本费用,其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视同正常销售处理。企业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或租赁资产等,应计的折旧或支付租金,应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各项资产成本,少数无法分清受益对象的项目计入当期费用。
(三)辞退福利的计量企业辞退计划或建议应按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数量,根据相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标准。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规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对于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应当选择与预计支付期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辞退福利进行折现后计量。
(四)带薪缺勤职工薪酬的计量企业可能对各种原因产生的缺勤进行补偿,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根据事薪权利能否结转下期使用,带薪缺勤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累积带薪缺勤。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计支出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的预计费用计量,因为职工可能在使用累积非既定权利之前离开企业,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确认必须支付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二是非累积带薪缺勤。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二、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企业核算职工薪酬,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可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明细科目。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本科目。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本科目。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职工薪酬会计核算例析以向职工发放货币性职工薪酬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为例予以说明。
[例1]ABE公司2008年11月当月应发工资2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00万元,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工资36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0万元,工程建设人员工资24万元,内部开发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2%和10.5%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赞情况,公司预计2008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为职工资的2%,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假定内部开发管理系统人员工资资本化为无形资产。
则ABC公司对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分配计算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分配职工薪酬计算结果,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1305500
制造费用
261100
管理费用
469980
营业费用
130550
在建工程
313320
无形资产
130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12资
2000000
――职工福利40000
――社会保险480000
――住房公积金
21000
――工会经费40000
――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例2]ABC公司为一家生产白酒的企业,共有职工100名,2008年7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500元一件的白酒和外购的每件不含税价格为200元的啤酒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品种的白酒每件售价为800元。ABC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BC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啤酒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17%。假定100名职工中,80名为直接生产的职工,2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非货币职工薪酬=800 x 80+800 x 80 x 17%=74880(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非货币职工薪酬=800 x 20+800 x 20 x 17%=18720(元)
ABC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74880
管理费用
1872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93600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800 x 100 x 17%=13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13600+80000)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在实际发放白酒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x 100)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外购啤酒=200 x 80 x(1+17%)=18720(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外购啤酒=200 x 20 x(1+17%)=468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18720
管理费用46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23400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新准则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变化
1.明确了职工薪酬涵盖的内容
职工薪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了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费,同时新增了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新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了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也包括了间接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不仅包括货币性薪酬,也包括了非货币利;几乎包括了支付给职工提供服务的所有支出。
2.明确了各类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原则
在新准则中对各种职员薪酬的会计处理相关的原则作了统一,新的职工薪酬相关准则规定如下:企业单位应该在职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会计过程中,除了由于解除与职员的劳务关系(辞退福利)以外,应该根据职员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对应当支付的职工薪酬作以分配,即为应该由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负担方面的职工薪酬,计入与之相关的产品成本或者劳务成本;应该由正建工程与无形资产所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在建的固定资产所用成本或者开发无形资产所耗成本。除了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直接提供的劳务人员、在建造固定资产的人员和进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人员以外的职员,这其中包含总部所属的管理人员、企业董事会成员等等这些人员的职工薪酬,由于难以确定其直接的收益人,全部在其发生的时候计入当期的损益。
3.对非货币利是属于职工薪酬这一说法作了确定
(1)非货币利包含了企业把自产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发放给自己的职员作为福利、向职员无条件提供的自己所拥有的资产及为职工无条件的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类的服务等等。
(2)非货币福利确认和计量。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利应视提供福利的不同形式分别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该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根据该资产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对最新添加辞退福利相关的会计处理
所谓的辞退福利即是企业单位对提前与职工终止劳务合同而对后者所做的补偿。企业应根据辞退计划相关的条款规定,对应当给职工的职工薪酬作以合理的预计并给出确定的结果。对于符合相关确认条件的那些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下的管理费用,并且把其确定为职工薪酬。
①对于职员没有选择权利的辞退计划,要根据相关辞退计划所规定的数目和相关标准,计提应当付给的职工薪酬。②而对于职工有选择权利的一些辞退建议,应该对将要接受裁减建议职员数量做出合理的预计,根据所预计的数量和相对应的辞退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或有事项》规则的相关规定,计提为职工薪酬。③辞退工作必须要在一年内全部完成,但是所应支付款时间若有超过一年的这种辞退福利,我们要选择科学的折现率,要严格按照折现后的数额计量。
5.规范了福利精算会计处理
福利精算是雇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换取的企业在未来支付给雇员的福利。它是运用数学与统计的方法建立数学模型,对企业为员工承诺的未来退休后福利进行合理量化分析,按照相关的精算评估依据及会计准则进行评估,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中,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大秦公司福利精算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公司每年按照专业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提取,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运输站段收到公司按预算拨付的福利精算资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精算—上级拨入”科目核算;支付福利精算时,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精算—本年支出”科目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年底不得形成超支挂账,结余部分应通过“上下级往来”科目上交大秦公司。
二、对铁路运输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的建议
1.对非货币利会计的处理进行规范
但在目前的实际生活当中,企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种类较多的非货币利,其中包括有:企业自有产品、外购商品、无条件或者做适当优惠后提供的企业单位住房、物业类服务、餐饮类服务、适当有偿性的休假、提供电话充值卡、在节假日时统一发放外购产品、季节变换时的防暑降温或者保暖用品等等。由于非货币利的多样性,铁路运输站段在现实列车的运行中极有可能会发生在使用、列支或者处理上的随意性事件。为了有效地防止有关非货币利的不太合理估量和合计,应该对非货币利的计算方法和规则进行不断的完善,对非货币利的会计处理做到必要的规范,压缩企业的利润调节空间,保证有效的会计信息相关的质量。
2.建议结合职工薪酬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对运输成本核算规程等规定进行细化,消除政策性差异
对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重复归集的书报费、计划生育岗位补贴问题,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在既要满足劳动工资统计规则要求,又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书报费、计划生育岗位补贴两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归集后,直接分配到运输总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并在工资要素核算。这样造成“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归集的职工福利费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不一致,属于政策性差异。为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成本信息,避免政策性差异的存在,建议结合职工薪酬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对运输成本核算规程等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书报费、计划生育岗位补贴具体应属于职工薪酬-工资项目还是职工福利费项目,避免重复归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37-02
新会计准则的正式实施使企业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逐渐规范化。在此背景下,企业只有全面实施正确的核算职工薪酬方法,加强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达到双赢境界,既能使员工取得满意的薪酬,又能使企业减少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一、职工薪酬的涵义及内容拓展
职工薪酬是职工为企业付出服务而得到的相应的报酬及其他形式的福利,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补偿等。具体变化如下:
(一)核算内涵扩大。与过去“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狭隘的定义相比,职工薪酬的核算的涵义及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其中新会计准则明确的规定了职工薪酬的定义,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还将社会保险费、工分经费和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等纳入其中。这样便能更真实、全面的反映职工的各种劳动报酬与福利项目,其核算理念和内容更为新颖,更能体现国情特色。
(二)会计科目设置变化。以往的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一级科目繁琐复杂,不利于管理。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内容与范围,包含了所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项目,在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基础上,又设置了工资、资金、社会保险费、辞退补偿等二级科目。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职工薪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更为紧密。国内的新会计准则像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将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工成本都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更加全面反映企业支付的人工成本与费用,有利于企业正确核算费用、成本及资产,为企业估算成本信息提供可靠基础。
(四)强化信息披露。以往旧会计准则并没有将职工薪酬信息列入披露范围,而新会计准则不同,它将职工薪酬信息单独作为一章明确规定披露的内容与范围。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明确职工工资、资金及应缴纳的各种福利项目金额,其它非货币形式的薪酬福利也要列入披露范围之内。同时规范了对于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的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一)应付职工薪酬确认的一般条件
职工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其服务期间发生的职工薪酬应计入企业负债。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1)为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2)为企业产品销售提供服务应计入销售费用;(3)就职于企业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应计入管理费用;(4)负责企业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的职工薪酬应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费用。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相关内容及规定,逐一进行明细核算。
(二)货币性职工薪酬计量
大多数企业会在会计期末计算应计人职工薪酬的金额,按照受益对象工作种类的不同,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费用。
例:以下是甲企业2011年4月的工资结算总表,据此记录详细的会计分录。
甲企业按工资总额20%提取养老保险、10%提取医疗保险、10%提取住房补助、1.5%提出职工教育经费和2%提取工会经费。
根据以上信息,此月应做的会计分录表如下:
(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
1.不管是使用企业自产产品还是外购商品来作为职工的福利,都要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来计量,相关费用及其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例:乙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自产产品生产成本20万元,市场售价25万元,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乙企业员工为100人,行政管理人员20人,车间管理人员10人,其余为一线生产职工。
企业决定发放该福利应做的财务处理:生产成本=204750元;管理费用=58500元;缺造费用=29250元。实际产生的职工薪酬福利为204750+58500+29250=292500元。
企业实际发放福利,应做的财务处理:非货币福利=292500元;营业收入250000元;需交纳的增值税费=4250元。
2.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的住房、用车等需进行每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四)辞退福利的核算
辞退福利是新会计准则一项极为人性化的设计,该设计极大保护了职工的权力。辞退福利主要包含两种可能,一种是企业提出的自愿裁减计划,另一种是合同到期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上两种情况的不同点在于职工是否具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辞退福利要根据两种情况进行一系列计量。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拟定计划条款规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各职位的具体辞退补偿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参照或有事项的规定;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
三、新职工薪酬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法:(1)当实际发生福利开支时列入相关账户,而平时不作预提;(2)按照工资的分配标准来界定福利费的分配标准,先提后用,期末多冲少补。第一种能够较明确反映受益对象,但如果出现无法区分受益对象各自承担金额的可能,那么企业业务反映就会失实。第二种反映企业整体业务较均衡,但计提却存在一定人为因素,可以与实际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偏差。
(二)进一步界定职工福利及职务消费
在实务操作中往往有一些费用很难界定为职务消费还是职工福利,这就会使会计核算时产生困惑。因此,要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细化界定,如电话费补贴、车改补贴、职工旅游等是行政办公需要还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均划分清楚,以便实务中更具可比性和操作性。
(三)建议增加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的规范
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直至该职工法定退休,企业承诺按期支付给该等职工在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内的每期工资,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此项职工薪酬已构成企业预计负债,应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每期应重新进行审视和精算调整,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一年内和一年以上到期的标准,分别列入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四)进一步细化非货币利的计价方法
虽然新会计准则的解释文件对外购商品、生产的产品、无偿提供住房等非货币利的计量问题进行了阐述,但由于非货币利涉及情况太多,仍未详细明确非货币利按什么方法计量,是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适用于哪些情况,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总之,职工薪酬新准则的实施使职工薪酬、计量和披露更加系统和规范,有利于加深会计人员对职工薪酬核算实务的理解,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对企业决策及战略发展有更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中平能化建工集团建井三处
参考文献:
[1]王淑萍.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02).
第一条:联营地点及四至界线
1、地点:面积:2、四至界线:东抵:南抵:西抵:北抵:第二条:联营期限:年(年月日起至年。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充分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乙方生产管理活动,负责提供土地并保证土地权属明确,负责协调土地纠纷;积极参与基地管理,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止畜牧践踏和人为破坏;合同期限内甲方有继承权,监督权和
协助管理权,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及安排合适劳动人员配合乙方用工方面的需要。
2、甲方应保证修筑道的顺利实施,不得借故干涉,收取费用等,原有的道路,应无条件的提供给乙方使用,(在甲方的山地范围内)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技术人员,管理及部分工作员工、租房、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问题,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不能因体制改变,人动,机构和变更或其它原因而终止合同。
4、甲方村民如要在合同期所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新开矿、烧碳,修坟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给予合适补偿方可。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证件。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规划、种植自主权,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生活和交通的需要在开发山地范围内有自行确定道走向、修筑道路的权力。
2、乙方负责前期投资,其中包括苗木栽培、肥料、农药和资金投入,负责经营管理及开发山地的技术指导。
3、乙方享有充分经营自主权和产品的收益权、乙方可以按实际需要联合他人(包括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发该土地。转让所得收入按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4、在合同期内,所种植的收入归甲、乙双方按分成所有,地下矿产归甲方所有。
5、在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收回土地使用,甲方应根据当时实际投入效益,按当时国家最新规定补偿标准补偿给乙方。
6、在合同期内,乙方开发土地所争取的各项收入归乙方所有。包括国家补助,甲方给予支持。
第四条:双方约定
1、施工中以解决联营就业为主,所需劳力同等工价以联营户优先,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若发生一切(伤、残、亡等)事由联营户自负,乙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在施工中(整地、打穴、施肥、回土、栽植等工序)必须服从乙方技术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以保证成活率。如甲方人员不按乙方技术要求栽植而影响成活率,乙方可以辞退施工人员,甲方不得借故干涉。
3、分成办法:
基地全权负责前期投入,利润分成按即甲方占%。乙方占%(该联营基地内权属属集体的部分归集体所有,属个人部分归个人所有)。
4、合同签订后,甲方若要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必须要经过双方再作协商。
5、乙方根据天气情况分片、分年度进行实施。
6、合同期满后,地上林木还不能出售的,按数量分成折价归属;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按乙方在该基地所投入的资金总金额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2、乙方如经营失误、或效益达不到合同要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收回上述联营基地,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1、在联营期间如因国家征用土地,土地的补偿款项归甲方所有,其它的青苗费及乙方所在联营基地所有经济补偿扣除乙方前期投入费用,其余收入按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乙方在联营基地种植树木过程中,享有自主经营权和砍伐权,在树木成林收成过程中,甲方负责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3、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变更,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本合同。
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偿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一份,林业主管部门一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代表签字:乙方(公章)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甲乙双方均可以选择片区在基地养殖,但要在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树木生长及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的状态下,所养殖畜牧,也只局限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品种,比如:猪、鸡之类。
1、联营户名单;
2、1:1万地形图(标明四至界线);3、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