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安全规章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11: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规章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安全规章制度

篇1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通过规章制度去体现。通过实现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不紊地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织生产;可以从制度上促进广大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同时,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可以把安全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验收管理等。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篇2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逐项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抓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一)切实加强用电安全和单位消防管理。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电线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要立即着手整改。要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的要求,重点对消防通道、灭火器功能状态和消火栓功能状态进行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消防通道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发生事故时的疏散工作,对重点物品酒精、氧气瓶要落实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对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二)切实加强麻醉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针对卫生系统的特点,重点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强化管理,对麻醉品及有毒化学试剂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加强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每日对麻醉品、有毒试剂特别是剧毒试的使用情况加强自查,确保不发生被盗、散落等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人员出行及救护车辆出勤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出行人员的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重点对救护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管,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对救护车随车携带的氧气瓶认真进行检测,确保随车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四)确实加强对高压锅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定期对高压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高压锅的供电线路及自动减压设备情况,发现老化立即更换。高压消毒有专人负责,消毒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篇3

1、采购员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核查。

3、所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假货、发霉生虫、又还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当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材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油污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二、餐饮业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污渍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三、食品储存制度

1、粮食仓库必须保持干燥,不漏雨、不渗水、要防鼠防霉,并严格控制库存量。

2、所购蔬菜必须当日食尽,不得隔日。蔬菜购回后必须在货架上摊摆,防止闷烂。

3、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鱼肉蛋禽类购入后,除当顿食用外,均要冰箱内存放,冰冻期不得超过三天。

5、油酱等调料品不得一次性购进太多,注意保质期限,在阴凉干燥处放置。每顿留样食品必须置于冰箱内24小时以上。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烹调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1、操作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3、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4、操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消毒30分钟,然后对配餐台进行消毒。

5、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

6、操作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六、餐饮具洗涤消毒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培训制度

1、餐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上岗。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6、餐馆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7、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8、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奖励与考核制度

1、奖励制度

1.1参加世界,国家,省等举办的烹饪大赛,成绩优异者.

1.2出版个人烹饪专著和在权威烹饪杂志发表作品及论文获奖者.

1.3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宾客多次表扬者.

1.4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及大效益者.

1.5在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

1.6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

1.7卫生工作一贯表现突出,为大家公认者.

1.8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

2、惩罚制度

2.1违反厨房纪律,不听劝阻者.

2.2不服从分配,影响厨房生产者.

2.3工作粗心,引起顾客对厨房工作或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

2.4弄虚作假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同事间的工作关系者.

2.5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

2.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引起较大责任事故者.

2.7不按时清理原料,造成变质变味者.

九、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服务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服装整洁,化妆淡而大方。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期间不得戴戒指、手镯等饰物。

2、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三防设施运转正常,鼠药及时回收。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3、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等。

4、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回收保洁。

5、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6、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7、凉菜在专间内切配,现用现配,菜肴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篇4

一、单位要不定期举行防火、防盗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规性安全知识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单位各项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体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各办公室门与办公桌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将钥匙交给亲友使用。

四、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等有隐患性的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应注意安全、小心谨慎,积极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防止煤气中毒、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 )六、各办公室应安排好节假日值班,注意及时关好门窗,检查关闭各处电源、及时开关电灯、电扇、电脑、饮水机等。平时下班也要加强检查。

七、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保管的柜子与办公桌抽屉锁上,每天下班最后离开者应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现金及贵重物品,白天不得将贵重物品及存有现金的包、袋等随意置放在无关锁的地方,谨防失窃。

九、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相关物品到办公场地。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落实省、市各项安全措施的指示、决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一、单位要不定期举行防火、防盗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规性安全知识教育,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单位各项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体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各办公室门与办公桌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使用。严禁将钥匙交给亲友使用。

四、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等有隐患性的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应注意安全、小心谨慎,积极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防止煤气中毒、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六、各办公室应安排好节假日值班,注意及时关好门窗,检查关闭各处电源、及时开关电灯、电扇、电脑、饮水机等。平时下班也要加强检查。

七、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保管的柜子与办公桌抽屉锁上,每天下班最后离开者应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

篇5

第一条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

说明:(1)双线为协同关系

(2)单线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属公司(车队)设立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经理)、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共、青、妇组织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组成。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安全技术科,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或安全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安全技术科科长、公司(车队)设安全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安全人员的配备,公司安全技术科按每100辆车配备2人,公司(车队)安全科(办),按10至25辆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25辆车至50辆车配备1-2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50辆以上至100辆车配备3-4名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的条件:

1、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高中或相关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安全管理经验。

3、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勤奋务实。

第六条安全活动经费由安全统筹金中开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活动,经费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公司安全技术科,所属公司(车队)安全办公室,应逐步配备安全监督检查车、照相机、放像机、通讯设备和处理事故的必备工具。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应做的工作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制定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审定年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3、领导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检查督促各部门对安全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的重大问题。

5、审批属本企业解决的安全经费。

6、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支持安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7、负责本企业责任事故的诉讼。

8、坚持生产、安全“五同时”的原则,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二、应负的责任

1、对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不传达、不批示、延误时间,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2、由于管理不严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事故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发生。

3、发现或听到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导致事故发生。

4、发现下级领导违章指挥生产不制止,或本人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

5、由司法部门确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制度,并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审定本企业关于安全方面的一切重大问题,方案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3、协调企业各部门工作,实现对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

4、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认真地处理本企业重、特大事帮责任人。

5、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党总支(党支部)安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指示精神,监督行政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把安全工作列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并及时向行政反馈情况。

3、在考察选拔干部时,把安全思想和安全工作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配合行政把好安全生产的用人关。

4、支持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5、参与企业重大安全措施、安全活动的研究决策。组织和支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会同行政做好重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一条工会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会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家属进行安全教育。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定期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行政安全生产报告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5、按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作。公司工会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和反馈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的全面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抓安全典型,树安全榜样,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所属公司(车队)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职责

一、应尽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通知、布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和工作规划。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整顿、安全检查等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3、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参加安全职能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不断总结分析安全形势,对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

4、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教育安全人员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坚持制度,秉公办事。经常检查督促他们的工作,支持安全人员大胆纠违章,使其有职、有责、有权。

5、定期向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经理)报告安全工作,负责提出须由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安全工作议题。

6参加特大事故苗头及重大以上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处理,查出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7、签发安全文件。抓好安全典型,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二、应负责任:

1、对上级工作的指示,不传达或传达不及时,影响了政策精神的及时贯彻落实。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装载不制止。本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上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而造成事故。

3、对总经理(经理)布置的安全工作不认真组织实施造成工作不落实,管理混乱,执章不严,导致重大事故或影响了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4、下级反映的安全问题不及时指示、答复、处理或汇报,延误了时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司法部确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公司(车队)其它副总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总经理(经理)布置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岗位安全责任的落实。并根据岗位特点,制定整改措施。

3、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部、安全(科、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2、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经验,组织实施企业管理目标计划。

4、做好安全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5、参加行车事故的勘察和分析处理工作,并负责办理对违章、肇事责任者的处理事宜。做到三公开:即安全规章制度公开,发生事故公开,对违章肇事责任人的处理公开。及进组织举办违章肇事责任人学习班。

6、负责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和驾驶员安全公里的审核统计。做好驾驶员档案、重大事故档案、事故台帐和安全资料记录等基础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驾驶员的年度审验,严格审核行车事故费用开支,并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经济损失索赔工作。

8、对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及时传达和贯彻,负责本单位安全指示、通知、通报及事故处理文稿的审核打印和安全材料的拟写工作,收集单位安全情况,综合分析安全形势,为领导对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科安全工作职责

1、在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精神。具体组织实施公司颁发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教育工作、基础管理工作目标。

3、组织安全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4、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向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5、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

6、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和行车安全的综合检查工作。

7、负责检查行车事故处理中“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

8、负责审核办事内部准驾证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内、外勤人员)职责

一、安全外勤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在同级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管理工作中当好参谋。

3、及时掌握行车人员的思想、技术、身体及安全情况,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可靠性鉴定;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严格纠正、处罚违章行为。

4、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拯救车辆,联络有关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勘察、调查,并做好各项记录,找出事帮故发生的原因,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控制事故费用开支,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事故结案五日内将全部资料汇集归档,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二、安全内勤人员的职责

1、负责建立和保管驾驶员技术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填报各种安全方面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拟写安全工作文稿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报告,做好各种安全原始记录和“三图两表”的填写。办理日常安全业务事宜。

2负责驾驶员安全公里统计。

3、收集、整理和保存上级文件及有关安全资料。

4、定期分析安全情况,向领导提供文字资料。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时报告事故情况,8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用文字上报安全技术部。

第十七条党总支(党支部)办和行政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规并监督行政领导认真执行和落实。

2、安全工作列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3、在考察选拔干部时,把安全思想和安全工作实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配合行政把好安全生产的用人关。

4、会同行政做好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教育。

5、参予企业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研究决策,组织和支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6、支持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正确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7、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法纪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1、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视实际情况对财国安全、技术改选、安全设施改进等作出资金安排,并负责监督该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

2、按规定提取安全活动经费,并保证该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3、对计划外安全整改,安全活动资金尽力保证。

4、按规定办理事故处理借款,督促有关单位办理车辆保险工作,并办理和协调处理保险赔的收支建帐工作。

5、严格审查安全指标执行情况,严把承包兑现关。

6、认真保管好各种票据和现金,防止遗失和失窃。

第十九条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交通秩序,服从管理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和安全知识,自觉参加各种安全学习和活动,为人们生命财产、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负责,文明礼貌为旅客服务。

3、爱护车辆,坚持“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遵守职业道德,携带有关证件,谨慎驾车,安全正点运行。

5、按规定办好车辆保险手续。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稽投办公室,稽投办公室履行对车辆运行调度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能。对车辆违章违规运行,无牌无证运行,未经调度运行等进行查处,并缴违章车辆证件,开具罚单,情节严重的了消经营资格并开除。

第二十一条稽投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投诉,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安委会每年度召开2-3次安全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所属公司(车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队长)。公司安委会成员、安全技术部部门经理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专题会议。

2、所属公司(车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每月2-3次安全专题会议,车站、维修厂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3、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4、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

(2)结合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学习制度

1、“安全活动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以车队(或单位)组织进行,凡当日在队(单位)的驾驶员(员工)和领导必须参加,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时间或无故不进行活动。“活动日”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文件、会议精神,进安全课、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况,提出安全工作要求,交流行车安全经验等,并做到记录清晰,内容具体,有据可查。

2、出车(岗前)会:车队(单位)有条件的每天早晨必须召开出车会(或打招呼会),会议由安全队长或安全员主持,将前一天安全行车、外界事故信息和道路、气候变化情况及当天行车安全有关注意事项交待到每个当班驾驶员,并要逐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深入到所属公司(车队)、基层讲安全课1-2次,协助单位开展安全活动不少于一次。举办违章、肇事人员学习班1-2次。

2、各单位每年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不少于两次,每季开展宣传教育和举办重点驾驶员学习班均不少于一次,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责任人及时进帮助教育。

3、所属公司(车队)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要坚持经常与驾驶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每年度召开一次驾驶员家属座谈会议。

第二十五条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1、管理程序图表化,安全管理部门均须制做全司统一的“三图两表”即: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目标管理展开图、安全管理效果对比图、驾驶员安全公里统计表和月度安全统计表。要求明了直观,内容更换及时。

2、原始记录规范化。各安全管理部门均要做好五本原始记录。即:安全“三会”记录本、行车事故记录本、违章作业及处理记录本、路检路查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本、安检工查车记录,要求记录详细、内容真实。(原始记录本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

3、档案管理标准化

(1)公司、所属公司(车队)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技术档案;

(2)行车事故档案、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档案由公司建立,一般以下的行车事故档案由所属公司(车队)建立;

(3)安全文件、资料档案,安全管理部门均要建立专柜年底将安全文件和资料整理存档;

(4)驾驶员安全公里和事故费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台帐档案,驾驶员的安全公里要按月登记,年底累计,因事故取消的安全公里应及时剔除。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管理规定

随着本企业内部经营体制的不断变化,驾驶员的来源和素质越来越杂,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凡驾驶我司车辆的驾驶员(包括承包、租赁、合股经营的),必须经车队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办理《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方可上路运行,未办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作无证驾驶我司车辆处理,并不得继续驾驶我司车辆。

驾驶员技术考核审批规定

凡新进或聘请的外部驾驶员必须经车队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后办理营运驾驶同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我司车辆。

3、解聘驾驶员管理规定

不论什么原因凡被所属公司(车队)解聘的驾驶员一律不准再驾驶我司车辆。

4、驾驶员年审规定

(1)驾驶员年度审验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字盖章造册,报交警部门审验,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承办。

(2)年审工作按公安交警部门当年的规定执行。

(3)承包经营我司车辆的驾驶员,在结清单位各项欠款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办理,费用自理。

5、驾驶员及车辆责任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等证件,驾驶证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行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档熄火滑行,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不符合规定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的车辆,不准私自雇请未办理内部准驾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替班(替班驾驶员必须经单位同意安排)。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和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开车,驾驶车辆过渡,必须低速行驶,不准空档滑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起步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门未关好;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超车做到“二不”:一不强行超车,二不前车不让道、不让速超车;停车作到“四好”:选了地点、挂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清慢,起步、会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陡坡、繁华路段慢。“五掌握”是: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情况。

(7)必须按规章办理车辆各项保险。

(8)车辆进库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使用通讯设备,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9)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所属单位报告,听候处理,不得逃逸或伪造现场。

(10)驾驶员和车辆责任经营者必须服务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不准私乱行程自放车。

第二十七条安全公里核定的规定

1、肇事驾驶员安全公里的剔除规定

一般事故,次责剔除一万安全公里;同责剔除五万安全公里;主责剔除十万安全公里;全责剔除二十万安全公里;

重大事故,次责剔除三十万安全公里,同责以上剔除全部安全公里;

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剔除全部安全公里;

发生特大事故苗头未构成等级事故的,视同一般事故剔除安全公里;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不负责任的不剔除安全公里;

剔除安全公里由公司下文生效;

安全公里不够剔除,剔除完为止。

???2、无准确公里记录者(包括小车驾驶员、非生产车驾驶员)每年按三万公里计算。

3、管理人员按实际行车公里计算,发生行事故,按上述规定剔除安全公里。

4、行车肇事处理一视同仁,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行车肇事按本章处理,违章指挥生产而肇事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车事故处理规定

1、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行车事故责任人必须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原因,划清责任,按责任论处。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权限:轻微事故由所属公司(车队)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一般及一般以上责任事故和特大事故苗头(指客车驶出路外、落水、飞前轮、油箱脱落、失火等险情),由所属公司(车队)研究处理意见报公司下文处理。上报公司处理的事故,同时要报送肇事人检讨,事故现场图,责任认定书,结案书。属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必须有检查报告,经公司安委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3、事故报出时间,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及时电告公司安全技术部,并在12小时以内报送重大事故快速报告单;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技术部。事故处理结案十天内,必须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或作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在收到处理意见十天内,作出处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事故不报或对事故责任人放弃处理。

4、事故分析规定。凡发生大小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及责任未分清不放过,肇事者和驾驶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领导负有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一次安全会议上进行分析,重大以上事故要及时,多次分析,直至达到“四不放过”的目的时为止。

5、发生事故后,不论事故大小,负事故的什么责任,各责任公司(车队)必须立即组织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领导和全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制止“三违”现象,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一票否决分为生产过程的否决和评选表彰,晋级进行否决两大类型。

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上由专业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实施否决权,对“三违”现象,凡本公司员工都江堰市有权予以现场制止,制止无效时可报告安全监督人员或进行举报。

评选表彰、晋级的安全一票否决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属公司(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按各自管辖权实施否决权。

三、行车安全一票否决方式

1、对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运行、违法乱纪等行为以现场制止,停止作业、运行,进行现场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对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拒绝执行。

3、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严重的“三违”行为,不评选、晋级晋薪。

4、对“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行车安全一票否决的范围

1、生产过程中必须制止和否决的范围:

(1)超速、超载、疲劳驾车;

(2)酒后开车;

(3)驾驶带“病”车投入营运;

(4)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法令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

2、评选表彰、晋级安全一票否决的范围

(1)一般事故的全责、主责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所有责任都在考核期内不评选表彰,不作为奖励晋薪的对象。

(2)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有责任者在考核期限内不晋薪,在一年内不能晋升技术等级。

(3)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公司(车队)不以评先进集体(单位)。

(4)凡因责任以上事故受到处分的,根据所受处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的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部须采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门。概括隐患的性质,分别做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二、对严重危及员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三、对有些限于物资技术条件理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三不推”(员工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不推到公司(车队)级部门、所属公司(车队)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并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五、存在隐患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向安全技术部门反馈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和本部门(班组)的安全记录上记载好整改情况。

第五单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务管理按公司《机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所属车辆必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保险,否则不得参运。

第三十三条特大事故:①重伤11人以上;②死亡3人以上;③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①重伤3-10人;②死亡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以内。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①轻伤3人以上;②重伤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1千-3万元以内。

第三十六条轻微事故:轻伤1-2人。

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四项指标

一、肇事频率为3次/百万车公里。

二、死亡频率为0.3人/百万车公里。

三、伤人频率为1.6人/百万车公里。

四、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元/百万车公里。

第三十八条发生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权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的:重大事故处500元/次罚款,一般事故处3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100元/次罚款。

第四十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不履行职责,放任自流,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每次重大事故处1000元罚款,一般事故处8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5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将按如下进行处罚:

(1)特大事故处2000元罚款。

(2)重大事故负全责处1000元罚款,主责处800元罚款,同责处600元罚款,次责处400元罚款。

(3)一般事故全责处400元罚款,主责处300元罚款,同责处200元罚款,次责处100元罚款。

篇6

2提升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途径

2.1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思想

任何行动都是由思想指导的,电网公司应结合电力生产的具体情况确定战略目标,对安全提出较高的要求,制订更加严格的标准。因此,在安全管理中,需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工作。安全的实现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因此,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大力培训电力工作人员,积极学习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促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得到提升;总结具有多发性和重复性的事故,采取一系列的方法改进,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治理薄弱环节;制订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使每一个职工都了解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汇编事故通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避免出现类似事故。

2.2严格执行规程制度,规范作业行为

在电力系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因此,应向各个变电站下发规章制度,变电站的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学习和理解这些规程,并严格落实。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的执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结合相关原则细化这些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同时,对安全作业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出现违规、违章行为。

2.3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性评价工作

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可更好地创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往,安全管理手段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无法对事故进行有效的预见和控制。而安全性评价应用了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落实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了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模式。安全性评价的开展,主要是诊断现有的安全工作、掌握实际情况,促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在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培训员工和干部,深入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本项活动,全体职工可深入学习安全生产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和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掌握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等。安全业务培训的开展,可促使员工更好地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从而保证电力安全。

篇7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指示精神。

2.总结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的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3.车站广播室要适时宣传“旅客乘车须知”站务员在发车前除及时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注意事项外。方可指挥驾驶员发车。

4.加强“三禁品”查堵力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篇9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篇10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