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11: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交通事故,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交通事故

篇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篇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分类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如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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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如何划分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什么处罚

4.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方法

篇3

环保人家

走在大沥的一条小路上,无意中看到房子和大树之间连接着一条管子,我觉得奇怪。看到树下的一滩水,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家人把空调排水管延长到了树上,废水利用!不仅给大树浇了水,楼下的路面也干净整洁!节能、环保、时尚,一举多得!

真有创意!我加快了脚步,回家我也连一根!

(作者:张晓雷)

两个年轻人

在大沥的一个小区。

每天天刚擦亮,在小区租房的小王就会准时出现在小区楼下的石凳上,轻轻的阅读自己自学考试的课本。

每当这时候,小王总会碰到那个骑单车、一脸憨厚、送报纸的年轻人,四日相接时,两个年轻人总是不约而同地微笑着说:“早晨!”

仿佛小区的早晨就是这样开始的。

(作者:碧草)

还在

大沥医院内,他与医生大声争吵。他因血压偏高,而被医生强留住院,当晚,他却逃了。不得已,医院只好要他写保证书,放他走,他说要回家照顾老年痴呆的老伴。几天后,他被担架抬进医院,医生问他为什么如此执着不肯住院,他说,即使在她忘记我的时候,我也想让她知道,我还在……

(姓名:孙冰梅)

你不想你妈妈吗?

因调到外地工作,我只能每天晚上打个电话给儿子。那天,我习惯性地问:“宝贝,想妈妈吗?”儿子说:“想。”然后反问:“你不想你妈妈吗?”我愕然:“为什么这样问?”儿子说:“你每次打电话都只关心我,很少问外婆的情况。”我的眼睛顿时湿润了……

(作者:雪月)

善待

大润发广场。

阿亮:刚才那个老太婆,你认识?

小明:不认识。

阿亮:那干嘛对她这么好?

不语。

他想起深圳的奶奶。那里也会有好心人善待她的,他相信。

(作者:赖明珠)

母亲的苹果

母亲老了,老得不认识她的儿女了。我们兄妹仨回家看她,她像个小孩一样,把我们带给她的苹果一个一个地排列在桌上,嘴里还不停地小声念叨:这一个给大娃,这一个给二娃,这一个给闺女!我们听着,眼里不由浸满了泪水!小时候家里穷,母亲从来不舍得买苹果给我们!

(作者:蒋明)

瞬间

刚查完银行帐号,存款所剩无几,可还没找到工作。身旁的儿子扯我衣角,说,妈妈,蹲蹲。我没好气,你都会走路了还老是让抱,又不乖,妈妈不喜欢了。儿子小声说,妈妈,你的眉头又皱起来了,我想帮你按一按。可是,你那么高,我按不到。心一下子软了,蹲下身揽小人儿入怀,对不起,是妈妈不乖。

(作者:张艳芬)

问路

她向他问路。他指了方向,没走几步,他又喊她停下。想起出门前同乡的千股叮嘱,她疑心他要讹人,赶紧加快脚步。见她不停,他追了过来。穿过两条街,他终于追上了她。他狠狠地抓住她说,可撵上你了。她紧张得说不出话来,他又说,我刚才指错了方向,那边才是你应该去的地方。他指着相反的方向。

(作者:苏燕)

雨夜的亲

雨夜,晚归,手机响起,我停车在小区通道上。话毕,菜鸟级别的我东穿西插的找停车位;敬业的保安大叔终于出现,尾随。忽见后视镜中一关女直追我的车,边追边喊:“亲,跟着前面的人,出口在那边。”停车,湿漉漉的美女害羞的说:“亲,我以为你来探友的找不到出口了呢。”

(作者:雍明霞)

可爱的爸爸

晚饭过后我忙于考试复习,老公收好碗筷跟儿子侃大山,“菜是爸爸洗的,饭是爸爸做的,吃是大伙一起吃,碗还是爸爸洗,你说我苦不苦?”儿子顿了一下,然后很认真地说,“灰太狼比你苦多了,洗不好还要挨打,可妈妈从没打过你。”老公双眼泛红哽咽着说不出话,似乎感到更多的是幸福、骄傲与自豪!

(作者:钟宝宝)

我的学生

傍晚,我走在下班回租屋的路上,周围的人似乎无一相识。突然听到有人叫“老师”,我没留意,但那声音似乎追着我,于是回头去看,是一位陌生的妇女,牵着一个小女孩,那孩子正冲我笑,我一下子就叫出了她的名字,原来是我数月前做义工时帮助补习过功课的一个小学生。这一件事令我感动不已。

(作者:谢莉红)

篇4

该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县交通局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实夏季行车的安全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希全体司乘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现时季节高温天气,昼长夜短,晚上个别驾驶员休息不好,导致第二天开车注意力不集中,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关键;全体司乘人员要注意休息,晚上集体宿舍一律不准打“红五、麻将”,22时前必须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确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间隔较长的车辆,司乘人员要抓紧时间休息,运行中司乘人员感觉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公司汇报,不能疲劳出车。

二、高温天气易使人出现烦躁情绪,引发个别驾驶员开“斗气车”,从而发生驾驶失控,出现交通事故;因此全体驾驶员必须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让三先”,严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规定,按标志、标线运行。暑期学生放假,经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过村庄、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儿童突然窜出,天气炎热,农民早出晚归,早上或傍晚时分,公路上骑摩托车、自行车人流增多,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遇前方车辆上下客时,注意上下车乘客动态,慎防从车前车尾冲出。以确保行车安全。乘务员要经常注意驾驶员的情绪,发现驾驶员有“斗气” 情绪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三、着重抓好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公司机务科要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对油路和电路的检查与养护,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要对车辆电路私自进行改装,预防因私自加装的附属电器设备短路引发的车辆火灾现象发生。要对所有车辆的轮胎进行一次核查,凡磨损严重的一律更换。

篇5

被告:段**,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费、损坏的摩托车修理费、误工费暂定金额100000.00元(以鉴定结论确定最终金额)。

2、本案诉讼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08月10日16时许,被告段丽华驾驶三轮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沟路段,左转弯时,遇郭**驾驶的京BFH**号二轮摩托车也行驶至此路段,两车相撞,造成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段**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09月03日出具《公交认字【2021】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期间及后续原告花去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营养费用,交通费等费用二万四千元左右,且原告后续治疗还得需要费用五万元左右,而被告不愿意承担给付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篇6

本报讯 省交警总队公布的福建省2004年交通事故及原因分析报告显示,去年我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4274起,造成4393人死亡,24314人受伤,经济损失9408.8万元。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与去年相比三降一升,其中事故次数下降18.07%、受伤人数下降6.49%、经济损失下降33.87%,死亡人数上升9.87%。

从事故总量看,交通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及财产损失较2003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统计提高了立安标准,致使大量原属于统计范围的一般交通事故降为简易程序处理而不纳入统计范畴。死良心人数较去年有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也是新法实施以后,将原来属于不统计的路外事故(如农村便道、机关企事业、厂矿大院、生活小区等道路事故)列入统计范畴所致。

摩托车事故最多

摩托车交通事故案发率、死亡率及受伤数继续居所有车型之首。据统计,2004年,摩托车类交通事故共造成1331人死亡,9639人受伤,分别占事故总数的32.5%、死亡总数的30.8%、受伤总数的40.35%。

此外,由公务用车、私家车及出租车等车型构成的小型客车事故率居第二。以上两类车型发生的事故,占了事故总数的55%以上。

非机动车及行人事故死亡人数高

2004年,我省非机动车发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总数的3.98%,行人抢道发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总数的6.55%。

虽然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仅占事故总数的7%,但是,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却高达总数的10.53%。

篇7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篇8

    公交公司何以主动赔偿40万元呢?事情得从交通事故说起。

    去年11月25日,横穿马路的陈芝(化名)被疾驰而来的某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5天之后不幸离开了人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占一半责任。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陈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了医疗费和火化费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便是4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约定,死者亲属的奔丧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及死者直接赡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共计39.8万元。

    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公司并不愿意赔偿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两次支付完了39.8万元后,再次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蹊跷呢?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0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这时讲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胁迫,无奈在对方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而后公交公司当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条约”支付赔偿款,但是此时公交公司领导受到恐吓,公交公司门口也有人闹事。公交公司认为这都是死者家属采取的非常规手段,被迫履行了协议。

    原告均对此否认。

    法院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在签订协议时,死者家属不占优势,更不可能利用优势,因此,显失公平的条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报案证明以及受威胁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受到死者家属胁迫公交公司的事实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赔偿款更说明协议是没有受到胁迫的。

    再赔14万

篇9

二、规范交通事故上报范围和等级。一次死亡两人以下交通事故由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报告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县区政府组织事故处理工作。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规定录入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报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录入事故信息系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给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由市级部门派员指导事故处理。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程序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时,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

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统一上报省政府。公安交警、安监部门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涉及到客运车、校车和外国人的死亡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危化品运输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导致发生爆炸和泄露的,必须立即报告。

篇10

    正方意见: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轻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学者说:轻微事故“私了”好!一般性的车、物损坏或人员极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在现场做好标记,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效约定后,可自行撤离现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私了”不同。轻微事故“私了”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堵塞。

    广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属重大事故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属一般或轻微事故。如果事故无论巨细都必须“公了”,真正吃亏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车辆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对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个进步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认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视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其实,偌大城市里车辆相互刮蹭、追尾等轻微事故是常事。实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群众的直接参与,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进步。

    一位市民说:这一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维及观念的突破,而且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观念上也是一次转变。其中,将要确定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20多种违章行为,这对于交通参与者主动去避免这些违章行为,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依然是现行法规 只是手续简化规则公开

    广州一位交通管理者说:广州市将要实施的“私了”,其实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有关事故处理进行的简化和办案环节规则的公开,包括对事故处理程序的简化,对事故损害赔偿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保险索赔手续的简化,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手续的简化,对事故损害比例的公开,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开。

    反方意见:

    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 “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位姓陈的交通专家认为,“私了”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私了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逃避违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私自了结。这种“私了”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权限。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其次,一宗事故发生后,事故一方或另一方都有可能触犯了行政法规甚至刑法、民法,比如一方可能是无证驾驶、驾驶假牌假证车或酒后驾车,明知交警一来,自己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便主动提出“私了”。如果“私了”,事故责任者将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他人违章或主要是他人违章造成自己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私了”。

    说“私了”实则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广州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说: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万万不可“私了”。他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过这么一件事:陈某骑摩托车时,被一辆货车撞成重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家属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这时肇事者提出不要报警,表示愿意多赔些钱,并立即拿出1000元钱。然后,他谎称钱不够要到银行取款,谁知,这名无良司机却驾车逃之夭夭。久等未归的陈某家属此时方知上当。这次事故,陈某前后共花去医疗费近一万元,只得了区区1000元,吃了一个“哑巴”亏。

    他告诉记者另一件事: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林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摩托车被损坏。肇事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张某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等计8000元,并当即给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应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张反悔,拒绝给付。林无奈诉之法院。等到开庭审理时,林某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要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这位交警认为,其实,在过去某些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司机赚麻烦提出“私了”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常识,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的数额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明确规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因不懂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

    另一位学者则说:“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会发生。事后,当事人如发现赔偿不足,再找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现场可能已不复存在,往往证据不足,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交警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推定的准确性与实际会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关注焦点:“私了”不了怎么办?

    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两方面不同的意见,其实更关键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当事人怎么办?

    据了解,广州市将要出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中规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设想,当发生两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撤除现场的,由交警强行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鉴于“私了”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本省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建议大家,广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时,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做好标记,然后移开车辆再报警,只有在交警到场见证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那些轻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决再自行解决。

    一位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读者则建议:广州要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一些相关的措施必须跟上。例如,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承认交警大队的事故调解书,而不承认事故双方自行订立的“和解书”,这也导致了许多事故双方在交警未到现场前不肯协商。因此,有必要制订合法的调解书。

    如何“私了”:请看北京经验

    目前广州这一办法正在酝酿之中,一些具体细则还在草拟之中。不过,我们可以从最早实施这一办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中找到某些参考答案。

    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