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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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著述,我们认为公民诉讼特指基于特定关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案件诉讼的一种活动。它是与专业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专指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公民诉讼性质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公民行为主要发生在这样一种关系当中:人与被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经办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时付出了劳动,因此委托人理应对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又是一种劳务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肯定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收费的正当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诉讼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强行禁止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我们认为,要寻求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法,首先要对公民诉讼收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诉讼参与资格进行合法的规制。
二、公民诉讼问题现状原因分析
(一)关于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的存在,三大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此作了规定,但大都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
(二)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专业律师数量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大量法律问题摆到我们的面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志不断地提升,对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纠纷大家首先选择的不再是非理性的个人救济解决,更多的是选择专业人士方面的咨询和,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但是现如今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可相对于诉讼案件增长的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匮乏,满足不了人们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凭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际关系找到一些对法律及诉讼活动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专业人士来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支付一定得劳务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具体规制的公民诉讼也发展得愈发迅速,也愈发的无秩序。
(三)当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断开展,但是仍有许多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当遇到诉讼时,他们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帮他们办事,就心满意足了。很多以公民为业的人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态,趁虚而入,这些所谓的“公民人”游戏于各地区,分片包干,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低,利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专挑好的话说,也不管法律有无规定,当事人满意就好。
三、公民诉讼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公民诉讼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比如严格公民人的资格,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公民人自身的资格条件,如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双方,不得牟利等;确定公民人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可进入的范围及审级;明确法律责任,对某些公民人的不合法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惩处。
(二)加强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师垄断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诉讼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会公众对律师和公民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在诉讼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是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对中国这样—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消费的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然而消费不足特别是农村消费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河南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河南农村市场巨大的消费潜力和过低的消费水平并存,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对于河南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河南省目前消费结构和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制约农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的现状分析
(一)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状
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年,与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年相比,消费支出提高了367.59元。其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为858.97元,占人均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5.41%,比上年下降了3.16%;衣着、居住和家用设备方面,均比2007年有所增长,在人均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都有小幅的增长;大幅度增长的是在医疗保健和交通通讯方面的消费支出,其中医疗保健比上年增长了64.48元,在总消费中的比重也上升了2.72%,交通通讯支出比2004年增加了56.49元,比重也上升了2.11%,另外,文教娱乐方面的支出却比上年减少了44.6元,在人均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也下降了,这与近几年文教娱乐消费比重增加的总体情况不太相符。
(二)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变动情况
总体来说,2001年至200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呈上涨趋势的,且除了2005年的文教娱乐方面以外,消费支出的各方面每年基本上都均有增长,相应地,消费结构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最为明显的是食品支出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2006年全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0.9%。2007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8.0%。2008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8.3%。
(三)农民消费的阶段性和消费趋势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高积累低消费来推动的,也就是生产推动经济的增长,使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了初步的工业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步入了农产品供给从长期短缺转向总量平衡、丰年有余,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由贫困到温饱,进而向小康平稳过渡的发展阶段。从动态角度看,农民消费呈现以下阶段式趋势与特征:
1、第阶段是在1978年至1989年的这段时间内,农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7.22%,这主要是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农民收入大大提高的结果。同时,农民有了收益分配的自,合理地安排了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关系。
2、第二阶段是1990年至今,农民消费的增长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农民的人均消费水平没有超出国民收入增长的允许范围。但农民消费的增长低于积累的增长,而且收入层次高的农民积累率高,边际消费率趋于下降,边际积累率趋于提高。在这个阶段,农民的消费行为已不再仅仅满足于衣、食,住等简单的温饱型消费,而是越来越多的投资干教育、旅游、资讯、文化娱乐等高层次消费。
三、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存在问题的并决
河南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是整个农村居民的消费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消费的增长远远滞后于收入的增长、物价极不稳定、货币政策失效等。
(一)原因分析
1、农民收入较低,消费支撑不足
河南农民收入增幅缓慢,且城乡间,地区间差距拉大,制约了农村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从2000—2007年河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上升到3851.6元,年均增幅为9.9%,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为13.4%。而且城乡差距不缩反而扩大,2000年城乡人均收入是2.4:1,到2007年扩大到2.98:1。各市农民人均收入差距也比较大,2006年全省农民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为6525.9元,是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的4.7倍。各市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是郑州5559元,最低的是周口2641元,郑州是周口的2.1倍。
其次,河南农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收入为农业收入。从2006年的农民人均总收入来看,农业收入(指家庭经营中的第一产业收入)为2764.1元,占总收入的61.98%。非农产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中的第二、三产业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1695.3元,占总收入的38.02%。可见农业收入仍为河南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拓宽农民收入渠道,鼓励农民走出去,大力发展非农经济,才能提高农民消费能力。
2、农民负担重,收入预期不稳定
自2005年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的税费支出急剧下降,负担减轻。但近几年受石油等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工资、运输等成本费用增加的共同影响,以化肥为主的农资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给予农民的补贴,减少了农民的收入。而且在农村很多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断增加的农民负担加剧了农民预期收入的不稳定,从而降低了农民消费倾向。
3、消费环境差,制约农民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
河南全省农村的基础设施仍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严重制约了农村消费的增长。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电网、通讯、水利等设施的改造力度,但由于成本原因,一些乡镇仍存在未执行和城市电价等同、有线电视信号仍未全面覆盖、农村居民用水不安全等问题,从而使一些商品在农村处于买得起用不起或买得起不能用的窘境。其次,农村市场网络仍未建立,商业网点少,售后服务差,农民购买商品不方便。第三,市场管理落后。由于农村市场分散,监管力度弱,农村市场普遍充斥着假货和劣质品,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
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影响农民消费心理预期
由于河南农村乡镇多,分布广,农村人口多,目前来看社保体系难以覆盖全部农村,而且社保体系本身也不健全,这就制约了农民的即期消费。农民即使有点钱,也要留着防老、防病不敢消费。虽然医疗有新农合作保障,大病能报销一部分,但前期住院费和没有报销的部分仍是个大窟窿,导致部分地区仍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这些都制约了农民现实消费能力的提升,使许多潜在需求不能转化为即期消费。
除此之外,农民消费习惯保守落后,消费不科学,金融意识不强,厂家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不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农民素质不高等因素也制约了农民的消费。
(二)、提升河南农民消费能力的对策和方法
1、确保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购买力
提高农民消费能力的关键还在于农民收入的提高。首先,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建立特色农业产业链,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关键是如何打造具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链,围绕特色农产品形成种、养、售于一体的产业化链条,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大幅增加农民收入。
其次,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充分发挥河南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就业,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
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消费瓶颈问题
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完善农村居民生活设施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一是政府应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条件,并且可以通过使用农民工增加农民收簢,可将农民更多的潜在购买力转化为现实购买入。其次,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对现有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依法定价、合理收费,解决农民消费难的瓶颈问题。
3、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改善农民消费预期
农民负担重,有后顾之忧,自然会减少即期消费,增加储蓄。要降低农民的储蓄倾向,鼓励消费,就必须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当前还是要积极探索适合河南农村居民的保障方式和实现途径,从基本的生活保障开始,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以此来稳定农民的消费预期,提高现实消费。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的同时提出。而在的同时提出应当相当于诉前提出,因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诉讼,决定的期限在7日内,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则是在48小时内,这就意味着往往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
关于财产保全的管辖和申请来说: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依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诉讼保全则理之当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审法院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基于申请入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决定后,可通知有关单位免责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不得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的财产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但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
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题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在我国民诉讼法中只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请就可提供保全,不驳回申请,不主动进厅干预。另外,对诉前的保全,以给申请人较长的时间使其准备进行诉讼。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有被申请人承担。”
(二)、国内财产保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诉前保全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财产遭到毁损、灭失或者变卖,转移、挥霍,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制定现行民诉法时,总结了以前的审判实践的经验,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国情而将诉前保全作为我国民诉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的同时提出。而在的同时提出应当相当于诉前提出,因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诉讼,决定的期限在7日内,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则是在48小时内,这就意味着往往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由此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比诉讼中财产保全严格得多的规定。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做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某些少数案件,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又来不及,而为了避免其合法民事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是否会采取诉前保全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做出判决之日起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时,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能采取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
(1)、诉讼保全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依法做出裁定;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一方提出保全申请,法院无权依职权做出裁定;
(2)、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于时,或后判决前提起;诉前保全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民事权益不受损害,于前提起;
(3)、诉讼保全,又可分为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自行做出裁定。法院依职权依法主动裁定保全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而当事人依法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见,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一样,也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对有关财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权利随意处分。
二、财产保全的管辖及申请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对于谁享有申请权?法院可否自行依职权裁定保全?前面己涉及,这里不再重述。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依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诉讼保全则理之当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审法院依法提出。
(1)一般情况下,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可由被申请人(被询问人)居住地、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2)申请保全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也可由相应的专业行政机关来行使管辖权。
(3)申请保全的证据处于不同的保全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则既可由不同保全机关分别予以保全,也可由某一保全机关统一进行保全。
(4)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最适合的保全机关。但无论利害关系人如何选择,人民法院都是当然的保全机关。
如果保全是由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保全机关来进行的,那么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保全机关应将所有保全物及保全事项一并移交受诉法院,由受诉法院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保全。受诉法院决定继续予以保全的,应下达保全裁定并办理各项保全手续。无论受诉法院是否决定继续保全的,前述保全行为均自行失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当事人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隐患、转移、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原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送报二审法院。
三、保全财产的监督及费用负担
人民法院基于申请入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决定后,可通知有关单位免责进行监督,所谓有关单位,是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的单位,比如,扣押航空器,一般由航空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是为防止所保全后的财产被转移,以维护人民法院保全决定的严肃性,同时,也是对保全财产的一种保护,以免其遭受损失。有关单位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或者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为限,诉讼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限。(“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有学者认为,是指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并且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可能时,财产保全措施应针对该争议标的物采取。[2]另一种观点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3]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4])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价值、应当与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相当。对于超出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财物,都不应予以保全。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某项财产保全应具体采取什么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体来说,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被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若被查封、扣押的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者由法院依法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救济
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也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末的;
2、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己没有意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七、申请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不得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持之以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承担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财产保全制度方面,规定的内容是比较详细的,做到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规定了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前面我们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总之,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为了切实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使将来生效的法院判决得到顺利、及时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可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依法自行提出财产保全,使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资料:
1]“法律图书馆”/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2.htm
[2]陈彬:《论财产保全》,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5期。
创业意识差。创业活动不仅需要创业意愿的推动,也需要敢为人先、勇于创业、不惧挫折的创业精神。在我国适龄劳动人口中,希望创业、愿意创业、敢于创业的人数比例偏低,城镇居民创业意愿不到5%,大学生毕业创业比例不到1%;而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比例达到20%左右。
创业勇气欠佳。一些人害怕在创业中摔跟头,对投身创业心中没底,害怕跳进去出不来,赔了夫人又折兵,宁可在家成为啃老族或者是坐吃山空,也不愿去市场闯一闯,也反映了这些人精神状态欠佳,得过且过,缺乏创业的激情,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还有一些群众创业只满足于混日子、谋生计,创大业、干大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一些创业者沉于安逸,小进则满,小富则安,习惯于守摊子,不愿放开手脚大胆干。
创业资金匮乏。创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全民创业的重要因素。对于想创业、刚起步创业或二次创业者来说,他们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大多数创业者自有资金有限,民间融资、银行贷款又很难,使得创业举步维艰。
我国现在正经历着历史上最深刻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变革,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回溯历史,中国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走过了相当于西方约300多年的路程,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有一亿多农民进入城市,两亿多农民进入城镇,总数达三亿多人。这样的社会变化亘古未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四个“化”和四个“深刻”。所谓四个“化”,就是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所谓四个“深刻”,就是我们面对的是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关系深刻变动,利益结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四个化和四个深刻,对社会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西方文化的强势进入。西方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比方说西方思想强调个性,自我,这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发展个性就应该削弱共性乃至人性,强调自我就应当贬低集体,于是道德上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个性与共性,自我与个体,相互依存,应当是共同进步,不能只强调一方而贬低另一方。
二是市场机制,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这一方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发展了经济,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又容易诱使某些人物欲膨胀,出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三是城镇化,工业化深刻改变了城乡的二元化结构,使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这样,原来的血缘,亲缘,地缘的联系都开始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特别是生活方式都有很大的变化。一个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的农民会感到很茫然,在城市,甚至路该怎么走,垃圾往哪里扔都不知道;在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但在农村高声说话根本不算是问题;低声说话,反倒会引起别人猜疑。从农村到城市,人与人的关系更是明显不同。
在以上的社会背景下,新世纪新阶段农民工道德面临三个非常深刻的转变;一是从小生产者的观念向近代大工业观念的转变;二是从“质而少文”向“文质彬彬”的转变;三是从自私利己的思想向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转变。
第一,中国过去几千年一直以小农经济为主体,如今绝大多数中国人身上也必然或多或少沿袭着农民的道德意识和习惯。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进行生产的地盘是小块土地,每一个农户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所取得的生活资料多半是靠自然交换,而不是跟社会交往。他有一个很生动的比喻——小农就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过去中国实际上也是这样的,但是现在形势变了,这种状况已经或正在改变,小农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生活方式以及他们各种各样的关系,包括他们的思想观念都在改变。从道德层面上讲,无论是农民或是农民工,原来他们都很淳朴善良,但是,现在需要把这种道德观放到一个更宽广的范围之内,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层次上。比如有的人可能对乡亲们很讲诚信,可是跟陌生人打交道就不一定能做到了。有的人横穿马路,闯红灯,不守交通秩序,无非是想少走几步路。有的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这只是个习惯问题,自以为并没有危害他人。但是这些思想和行为,却违背了社会公德,影响着社会风气。所以今天小农意识要改变,向进步的、工业化的意识方向转变。
中图分类号:F842.684;R19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两项保险提出了相关意见。
佛山市政府本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医保整合,并提出实施方案,那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完成的任务,没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这份《改革方案》偏偏与《意见》中要求整合的内容不一样,但是最终目的却是一样的。《意见》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次性进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这样的医保整合,无论是广东省还是全国各省市,都是处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整合。那到底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执行并实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机其实就是2016年初国务院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中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中同时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见》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标。
同时,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种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广东省早在2012年起已经开始着手全面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两项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这一次的整合,不过是沿着之前改革的步骤,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罢了。
2.经济方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医保缴费标准千差万别,这就是为啥难以推行全国范围的异地医保结算。《意见》中也提及到这次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可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由此可见缴费标准的制定,是极其困难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分别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月均工资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档职工身份的费率为4.5%、居民身份的费率为4%;二档的费率为5.5%。居民身份只参加一档。二档总费率为5.5%。其中职工个人为1.5%,用人单位为4%” [1] 。为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确定筹资机制呢?这跟佛山市本地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联系。佛山本地经济发展势头迅速,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处于全国前列。正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缴费标准上一锤定音,不会受到过多经济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众方面
据不正式统计,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达800万,较多人会选择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由于耕地减少,农民人数比例也在逐渐下降,参与新农合医保的人数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才是佛山市医保整合的难题。《意见》的,也正好给予了佛山市政府解决医保整合难题的决心。
二、医保整合的未解决问题
1.基金监管
《改革方案》中详细罗列了整合的方案,缴费标准等等一系列详细的事项,但是唯独基金监管问题却是寥寥几句带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肯定会牵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问题。如何保障在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的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没有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而这方面的问题,才是缴费人群最关心的问题。不是出了问题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对待可能出现问题的未雨绸缪的态度。在基金监管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既做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应该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管,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的监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参保问题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万,但是流动人口数目多,实际上参保人数比例并不高。根据《2015年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提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77.7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07.00万人”[2]。参保人数比例不足七成,这跟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方案》中只是简单提到“引导居民积极参保”,没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参保比例的具体措施。虽然参加医疗保险是个人自愿行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关乎国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全民参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加入“强制性”措施。
三、结语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够快速落实并执行,得益于当地的有利条件。而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整合的背后,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更多时间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义,只是医疗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还远远不是医疗改革的终点。
背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旅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旅游活动要顺利进行,交通是影响旅游活动的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交通的发展,旅游就无从谈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旅游过程一般以景点为节点,以交通路线为连接而形成闭合系统,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够、娱等各种活动。从旅游业的发展里程来看,交通始终起着支配作用,是旅游业发展和产生的先决条件,同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不管旅游活动是以什么为目的,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水平,若要完成这样的闭合系统运转,骄傲同是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线通达、交通工具运输,又要有交通路线,交通活动将素有旅游内容串联起来,设计出一个较优化的旅游计划。可以说,没有交通就没有旅游。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发明、应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发展的标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与旅游业的关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种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旅游方式的转变。
研究意义:旅游行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1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游行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01;卞显红、王苏洁,2003;吴刚等,2003),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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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杜学。旅游交通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来逢波。区域交通与旅游的关联性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7(11)。
李伟。旅游学通论。科学出版社,2006.
孙有望,李云清,论旅游交通与交通旅游。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0)。
谭颖青。从罗定市旅游交通规划看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社会科学家,2007.
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f0002)体外反搏治疗冠脉支架术后不稳定性心绞痛1例 陈志君 丘军 王清红 芦少蓉
基础研究
(705)催产素诱导去分化脂肪细胞向心肌细胞方向分化(英文) 杨华 陈连凤 沈珠军
(711)激活notch信号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心肌移植促血管新生的研究 谢雄伟 马树人
(715)诱导型环氧合酶高表达增加兔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易损性 李岚 樊民 倪灿荣 梁春 任雨笙 吴宗贵
(719)红景天苷对内毒素诱导的raw264.7细胞损伤拮抗作用的研究 李莺 张静 赵澎涛
(723)一种慢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动物模型建立的实验研究 宗刚军 吴刚勇 夏阳 陈景开 陈满清 王璐璐 石屹城
(727)gik对缺血/再灌注犬心肌超微结构的影响 何蓉 姚德厚 董玲 高峰 王春梅 李源
临床研究
(731)β_2-微球蛋白与冠心病患者冠脉病变程度的相关性分析 张斌 柴仁杰 魏薇 陈小琳 李晨曦 王峰
(734)急性心肌梗死行直接pci患者的预后与超敏crp水平的关系 彭毅 蒋桔泉 陈志楠 李志刚 龚志刚 卢青 丁世芳
(737)河南地区冠心病患者apob/apoa-i与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的关系 王宪沛 李炜 高传玉 李牧蔚 顾爱丽 肖文涛 晏娟娟
(741)左心室大小和术后收缩压变化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疗效的关系 惠玲玲 张卫泽 陈永清 马凌 韩娟萍 张玉秀
(744)n末端脑钠尿肽原预测老年人腹部手术后心脏事件的价值 龚卫琴 高德伟 王蓉 李文兵 卢文宁 刘朝阳 蔡毅
(748)心力衰竭患者6949例在院30d病死率危险因素分析 尹巧香 赵玉生 侯晓平
(752)不同类型心肌病伴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患者冠脉灌注压的临床分析 陈超峰 王珂
(755)充血性心力衰竭与肺源性心脏病患者血浆bnp水平的比较 韦彩雯 李宏松 章敬玉 姚能才 窦存芳 石来新 卢英民
(758)脑钠尿肽作为起搏器植入心力衰竭患者筛选指标的临床意义 周缨 陈宗建
(761)急性心肌梗死后二尖瓣返流与心房纤颤的关系 张治平 刘入源 刘成伟 陈国洪 苏??
(763)运动平板试验duke评分预测冠状动脉病变程度的价值 王爱萍 马明 侯瑞 张焕轶 吴云 李惠娟 宋玮
(767)延长使用低分子肝素治疗高原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观察 吴久健 姜大春 尹刚 虞慎也 吴鹏 石国芹
(770)右心室流出道
间隔部起搏对心房颤动患者血流动力学和心功能的影响 鲜玉琼 郑昌柱 金环 陈静 王玉华 徐迎辉 居海宁
(775)急性左心衰竭患者无创正压通气对血浆高敏肌钙蛋白t水平的影响 刘东 李定武 张智喜
(779)胺碘酮与胺碘酮联合用药治疗心房纤颤疗效的比较 陈士良 辛卫鹏 高谊
(782)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介入治疗早期增加阿司匹林和氯吡格雷剂量对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的影响 史文冰 付道存 郑效坤 王颖
(786)不同支架植入方式对小血管支架内再狭窄的影响 郭素峡 羊镇宇 王如兴 肖践明
(790)64层cta结合血清mmp-9、scd40l评价冠脉临界病变斑块成分及稳定性 任丽 王阶 冯玲 赵晶 康德强 刘贵建 冯雪
(794)糖尿病对应用视网膜血管直径评价冠心病严重程度的影响 董昕 兰琳 谢芳元 田刚
(798)肺开放通气对体外循环术后急性肺损伤婴幼儿呼吸力学和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赵? 赵荣 马超 李继科 贺清 张鑫浩 郑云
(801)成人功能性单心室的一期fontan手术治疗 周庆 潘俊 李庆国 武忠 王东进
综述
(804)他汀类药物的多效性及其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 毕学苑 贺熙 臧伟进
(807)平滑肌细胞钙离子相关通道与血管重构性疾病 李慧颖 张毅 杨绍松 董玲
(811)压力测量的历史、血流储备分数概念的诞生及导丝的发展 李强 张钲
(813)u50488h对缺血/再灌注心脏的保护作用 王倩梅 樊荣 郭海涛 裴建明
(817)心脏再同步治疗心力衰竭的研究进展 亓维东(综述) 宿燕岗(审校)
短篇
(820)tnf-α刺激下rna结合蛋白hur在大鼠心脏成纤维细胞中的表达变化 柏丹娜 高群 高延 张隽 卫国 刘媛媛 王海昌
(822)小剂量螺内酯治疗顽固性高血压病的疗效和安全性 杨省利 潘军强 张殿新 郭文怡 李妍 陈英 艾美梅
(824)不同穿刺方法经腋静脉安置永久心脏起搏电极的比较 黄显华 李金源
(825)芪丹通脉片治疗高脂血症效果的临床观察 刘雅 肖茜 马静 李军昌
(827)主动脉左冠状动脉窦内单导管射频消融治疗左心室流出道室性心动过速 马可忠 严晓娟 刘娟 汤永谦 刘文卫
(829)圣脑康丸预防快速进入高原急性高原反应效果观察 宋红儒 李红梅 叶季鲜 张小瑞 费晋秀
(830)基于web of science的心脏性猝死研究论文文献计量分析 张松涛 李毅 刘迎雪 王栋
短篇
(f0002)体外反搏治疗冠脉支架术后不稳定性心绞痛1例 陈志君 丘军 王清红 芦少蓉
基础研究
(705)催产素诱导去分化脂肪细胞向心肌细胞方向分化(英文) 杨华 陈连凤 沈珠军
(711)激活notch信号的骨髓间充质干细胞心肌移植促血管新生的研究 谢雄伟 马树人
(715)诱导型环氧合酶高表达增加兔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易损性 李岚 樊民 倪灿荣 梁春 任雨笙 吴宗贵
(719)红景天苷对内毒素诱导的raw264.7细胞损伤拮抗作用的研究 李莺 张静 赵澎涛
(723)一种慢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动物模型建立的实验研究 宗刚军 吴刚勇 夏阳 陈景开 陈满清 王璐璐 石屹城
(727)gik对缺血/再灌注犬心肌超微结构的影响 何蓉 姚德厚 董玲 高峰 王春梅 李源
临床研究
(731)β_2-微球蛋白与冠心病患者冠脉病变程度的相关性分析 张斌 柴仁杰 魏薇 陈小琳 李晨曦 王峰
(734)急性心肌梗死行直接pci患者的预后与超敏crp水平的关系 彭毅 蒋桔泉 陈志楠 李志刚 龚志刚 卢青 丁世芳
(737)河南地区冠心病患者apob/apoa-i与颈动脉内膜中层厚度的关系 王宪沛 李炜 高传玉 李牧蔚 顾爱丽 肖文涛 晏娟娟
(741)左心室大小和术后收缩压变化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疗效的关系 惠玲玲 张卫泽 陈永清 马凌 韩娟萍 张玉秀
(744)n末端脑钠尿肽原预测老年人腹部手术后心脏事件的价值 龚卫琴 高德伟 王蓉 李文兵 卢文宁 刘朝阳 蔡毅
(748)心力衰竭患者6949例在院30d病死率危险因素分析 尹巧香 赵玉生 侯晓平
(752)不同类型心肌病伴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患者冠脉灌注压的临床分析 陈超峰 王珂
(755)充血性心力衰竭与肺源性心脏病患者血浆bnp水平的比较 韦彩雯 李宏松 章敬玉 姚能才 窦存芳 石来新 卢英民
(758)脑钠尿肽作为起搏器植入心力衰竭患者筛选指标的临床意义 周缨 陈宗建
(761)急性心肌梗死后二尖瓣返流与心房纤颤的关系 张治平 刘入源 刘成伟 陈国洪 苏晞
(763)运动平板试验duke评分预测冠状动脉病变程度的价值 王爱萍 马明 侯瑞 张焕轶 吴云 李惠娟 宋玮
(767)延长使用低分子肝素治疗高原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观察 吴久健 姜大春 尹刚 虞慎也 吴鹏 石国芹
(770)右心室流出道
间隔部起搏对心房颤动患者血流动力学和心功能的影响 鲜玉琼 郑昌柱 金环 陈静 王玉华 徐迎辉 居海宁
(775)急性左心衰竭患者无创正压通气对血浆高敏肌钙蛋白t水平的影响 刘东 李定武 张智喜
(779)胺碘酮与胺碘酮联合用药治疗心房纤颤疗效的比较 陈士良 辛卫鹏 高谊
(782)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介入治疗早期增加阿司匹林和氯吡格雷剂量对主要不良心血管事件的影响 史文冰 付道存 郑效坤 王颖
(786)不同支架植入方式对小血管支架内再狭窄的影响 郭素峡 羊镇宇 王如兴 肖践明
(790)64层cta结合血清mmp-9、scd40l评价冠脉临界病变斑块成分及稳定性 任丽 王阶 冯玲 赵晶 康德强 刘贵建 冯雪
(794)糖尿病对应用视网膜血管直径评价冠心病严重程度的影响 董昕 兰琳 谢芳元 田刚
(798)肺开放通气对体外循环术后急性肺损伤婴幼儿呼吸力学和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赵堃 赵荣 马超 李继科 贺清 张鑫浩 郑云
(801)成人功能性单心室的一期fontan手术治疗 周庆 潘俊 李庆国 武忠 王东进
综述
(804)他汀类药物的多效性及其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 毕学苑 贺熙 臧伟进
(807)平滑肌细胞钙离子相关通道与血管重构性疾病 李慧颖 张毅 杨绍松 董玲
(811)压力测量的历史、血流储备分数概念的诞生及导丝的发展 李强 张钲
(813)u50488h对缺血/再灌注心脏的保护作用 王倩梅 樊荣 郭海涛 裴建明
(817)心脏再同步治疗心力衰竭的研究进展 亓维东(综述) 宿燕岗(审校)
短篇
(820)tnf-α刺激下rna结合蛋白hur在大鼠心脏成纤维细胞中的表达变化 柏丹娜 高群 高延 张隽 卫国 刘媛媛 王海昌
(822)小剂量螺内酯治疗顽固性高血压病的疗效和安全性 杨省利 潘军强 张殿新 郭文怡 李妍 陈英 艾美梅
(824)不同穿刺方法经腋静脉安置永久心脏起搏电极的比较 黄显华 李金源
(825)芪丹通脉片治疗高脂血症效果的临床观察 刘雅 肖茜 马静 李军昌
(827)主动脉左冠状动脉窦内单导管射频消融治疗左心室流出道室性心动过速 马可忠 严晓娟 刘娟 汤永谦 刘文卫
(829)圣脑康丸预防快速进入高原急性高原反应效果观察 宋红儒 李红梅 叶季鲜 张小瑞 费晋秀
(830)基于web of science的心脏性猝死研究论文文献计量分析 张松涛 李毅 刘迎雪 王栋
二、“渍墨法”和“破墨法”
已有研究者指出,由于黄宾虹兼具美术史家与画家于一身,其“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形成与艺术实践密切相关,④所以,从其艺术实践入手无疑是探究这一问题的一个捷径。笔者通过研究认为,“道咸画学”的“中兴”主要是指道咸年间与金石学相关画家的山水画,而这些画家中有部分“更多的重视‘墨法’”,⑤这一结论与郑工的认识不谋而合。对于“墨法”,黄宾虹的论述很多,其中之一是1935年在《仿萧尺木江湖万里图卷》中自题
余画初由文、沈学步,搜讨李晞古亦有年,近喜方方壶、梅道人墨法,前后颇有不同,此卷犹存南宋也。⑥
这则材料的重要性在于,时年黄宾虹70岁,正是“道咸画学中兴”说形成的关键时期。方从义、吴镇“墨法”与“道咸画学中兴”说外在表现之一的“墨法”虽然在概念上完全相同,但“墨法”的传统非常丰富,薛永年认为主要有“泼墨”、“破墨”和“积墨”之分,⑦黄宾虹更有“七墨”之说,关于方从义的“墨法”,画史并不多载,吴镇的“墨法”却是非常典型,李福顺指出:
吴镇的画风,与黄公望、倪瓒、王蒙三家比较,有明显的不同:三家重用笔,且以干笔皴擦较多(黄公望参用湿笔);而吴镇则重用墨,且湿笔积染较多,尤其是他的趁湿点苔法,更赋予作品以浑厚华滋的艺术效果。⑧
主要特点是“湿笔积染”,大体介于“泼墨”和“破墨”之间。那么,这种“墨法”与“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1939年春,黄宾虹在与黄居素书中写道:“近悟墨法,觉明清画者知之绝少”,⑨对此,王中秀指出:“透露出他对笔法墨法有新的体悟”,究竟是哪些新体悟呢?王中秀进一步解释:
这些体悟主要表露在《讲学集录》和《画谈》中,在《讲学集录》中,他对渍墨法重加阐发:“以重墨饱笔浸水而出之,中有笔痕而外有墨韵。”在《画谈》中,他对焦墨法和宿墨法也重作了阐发,“焦墨法,于浓墨淡墨之间,运以渴笔,古人称之‘干裂秋风,润含春雨’视之枯燥,意极华滋。”“画用宿墨,其胸次必先有寂静高洁之观,而后以幽淡天真出之。睹其画者,自觉燥释矜平,墨中虽有渣滓之留存,视之恍如青绿设色,但知其古厚,而忘为石质之粗粝。”⑩
认为新的体悟主要是“渍墨法”、“焦墨法”和“宿墨法”,无疑很有见地,但如果进一步联系黄宾虹对“七墨”的修改,问题就更加清楚了。
“七墨”是黄宾虹对“墨法”的集中认识,事实上,他的一生都未停止对笔墨问题的思考,论述散见于其书信、画跋和文章,随着认识的发展,表述也不断变化。但根据王中秀的研究,相对集中的梳理主要有五次,(11)本论文的讨论也将集中围绕着这五次梳理来进行:
从现存材料来看,“七墨”之说最早见于1928年,但内容不详。约作于30年代前后的《金石书画编》认为“七墨”为“浓、淡、破、积、泼、焦、宿”,1934年的《画法要旨》延续了这一提法。转变发生在1937年至1938年,其时黄宾虹困居北京,故宫博物院古物陈列所国学研究院的讲稿《讲学集录》认为“七墨”分别为:“浓、淡、破、渍、泼、焦、宿”,把“积墨法”换成了,“渍墨法”,1940年的《画谈》确认了这一修改。可见,在“渍墨法”、“焦墨法”和“宿墨法”中,他此时的新体悟应该更多偏重于“渍墨法”。
需要指出的是,黄宾虹并不是直到1937年才开始重视“渍墨法”,根据王中秀的研究,他“早在1934年的《墨法图》就将渍墨法列为七墨法之一”,(18)但作于同年的《画法要旨》却未体现出这一认识,联系到与黄居素书中的“近悟墨法”,可知,30年代后期正是认识形成的关键。
既然“渍墨法”在“七墨”中如此重要,那么,哪些画家擅长“渍墨法”?对于这一问题,《画学篇》中说得清楚:
元季四家称杰出,黄(公望)吴(镇)倪(瓒)王(蒙)皆正趋。梅花庵主渍墨濡,黄鹤山樵隶体臞。墨中见笔笔含墨,大痴不痴倪不迂。(19)
图1
黄宾虹认为吴镇是“渍墨法”的代表画家,这不禁立刻会让人产生一个联想——难道“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主要就是指“渍墨法”吗?迄今为止,尚未在黄宾虹的论述中发现直接材料,但作为“道咸画学中兴”代表画家之一赵之谦的山水却是从吴镇起步,《摹梅道人山水》(图1)作于咸丰五年(1855),年仅27岁。另一则材料更具说服力,黄宾虹在与郑秩甫书中对包世臣画法有过如此的描述:
王维水墨,以浓墨蘸水,有渍 墨法、破墨法。画家口诀,元人之后已失其传,学者求之书法之中,王孟津得之,包安吴畅厥其旨,故工书者必善画。(20)
包世臣也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的代表人物之一,而他得到的是“渍墨法”和“破墨法”。当然,画家落墨之时绝不会如此机械,应该是“数墨并用”,只不过在黄宾虹看来,“渍墨法”和“破墨法”是他“墨法”的主要方面。所以,如果认为“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是在泛指“七墨”的同时,重点指向“渍墨法”和“破墨法”,这一结论大致应该可以成立。
如前所述,吴镇精于“渍墨法”,那么,擅长“破墨法”的画家又是哪些?黄宾虹在对笔墨的梳理中也都有所涉及:
黄宾虹把“破墨法”上溯到“董巨”,元代商璹最得“破墨法”,“二米”和石涛也精于此道,(26) “董巨”年代过于久远,商璹的影响不大,故以“二米”和石涛较为典型。在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中,就有不少师法“二米”和石涛,譬如,翁同龢作有《云山图》(图2),自题:“偶见丁南羽云山,戏仿其意,云龙耶?抑墨猪也?”丁南羽就是丁云鹏,画家通过他上溯“二米”。
更有不少画家即法吴镇,也师“二米”和石涛,譬如,谢兰生就是其中之一,他在《写仿清湘意竹木溪涧图》中自题:
予于近代人画所最服膺者,清湘、老莲、寿门三人而已。老莲人物绘画精绝,而山水时或冗滞,不能入大家之室。寿门人物亦精绝,而山水上,树石时或失之荒率,俱不无遗憾。惟清湘之妙不可思议,又非二公所能逮,不识者或目以为怪,可叹也!
也许正是由于师法了石涛,谢兰生在仿吴镇时也多了几分潇洒畅快,《仿梅道人山水》(图3)取《渔父图》画意,用笔大胆泼辣,用墨雄秀腴润。
吴荣光既师吴镇,李玉棻记载:“吴荣光……画宗仲圭……古肆见有墨笔仿梅道人大帧,笔意雄犷”(27),又法“二米”,道光七年(1827)四月在《山水》(图4)中自题:“意想不到处,重开山势奇。南宫与北苑,都在会心时”。所以,至少可以认为,笔墨是否与“渍墨法”和“破墨法”有关应该是黄宾虹收罗“道咸画学中兴”画家的标准之一。
但“二米”、吴镇、石涛都是绘画史中的“大名家”,师法者代不乏人,就道咸年间而言,就有不少画家的画法与他们有关,譬如,蒋宝龄记载:“邵廷宝字华圃,……二十余游金陵,市上得米南宫山水长卷,坐卧其下,凡三日,得其用笔之法”,(28)但却未被黄宾虹关注,难道其中另有玄机?
三、“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
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了解“渍墨法”和“破墨法”的性质是什么?“破墨法”的含义比较清楚,黄宾虹在《墨法图》中写道:“破墨以浓墨破淡墨,须就湿时为之,今用以画坡”,“渍墨法”的情况稍微复杂,学术界进行过一些讨论,(29)王鲁湘综合诸家之说,认为:“渍墨、破墨、泼墨是‘湿’墨”,(30)此论应该大致不差。
图2
图3
图4
图5
按照黄宾虹的说法:“道咸中《艺舟双楫》言北碑书法,而画之墨法始悟”,(31)是在包世臣书论中得到了相关启发。检索《艺舟双楫》,包世臣这样认识“墨法”:
然画法字法,本于笔,成于墨,则墨法尤书艺一大关键已。笔实则墨沈,笔飘则墨浮。凡墨色奕然出于纸上,莹然作紫碧色者,皆不足与言书;必黝然以墨,色平纸面,谛视之,纸墨相接之处,仿佛有毛,画内之墨,中边相等,而幽光若水纹徐漾于波发之间,乃为得之。盖墨到处皆有笔,笔墨相称,笔锋着纸,水即下注,而笔力足以摄墨,不使旁溢,故墨精皆在纸内。不必真迹,即玩石本,亦可辨其墨法之得否耳。尝见有得笔法而不得墨者矣,未有得墨法而不由于用笔者也。(32)
文中主要并没有谈及“湿墨”,根据金丹研究,上述文字体现出包世臣在书法上“对用墨的要求是:沉、黑、毛,亮”(33),从包世臣的书法实践来看,多用浓墨且水分饱和(图5)。
“渍墨法”和“破墨法”的特点是“湿墨”,包世臣《艺舟双楫》中的“墨法”重点在“浓墨”,他的书法实践则是“既湿且浓”,布颜图在《画学心法问答》中把墨之“六彩”分为两大类:“吾以干、淡、白三彩为正墨;湿、浓、黑三彩为副墨”。(34)如果按照布颜图的分类,黄宾虹从《艺舟双楫》中所悟到的“墨法”大致应该属于“副墨”。但“墨法”只是“道咸画学中兴”说的一个方面,黄宾虹还认为:
清道咸来,包安吴、赵撝叔、张叔宪、翁松禅书名鼎盛,论者各有异同,敝箧有其书,尤酷嗜其画,均从书法中悟出。(与何治法书,无纪年)。(35)
他们的书法一般被放在金石学兴起,也就是“出帖入碑”的背景下来讨论,所以,既然“道咸画学中兴”说中心问题在于笔墨,结论就呼之欲出:这里的笔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笔有墨”,而是特指“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
如前所述,在“道咸画学中兴”说的讨论中,学术界较为关注的是“碑学用笔”,个别研究者注意到了“墨法”的作用,但并未对“墨法”进行更细致的分析,至于“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则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讨论,那么,这样结合的意义何在?
华人德注意到清代乾嘉年间的书坛出现了一个艺术现象——长锋羊毫的盛行,并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长锋羊毫有长处也有短处,但通过独特的使用方法,则能扬长避短:
书写前将笔蘸饱墨,运行时多轻提,并不会直泻而下,加上此时行笔稍快,就不会在生宣纸上晕染开来。笔有饱墨时,应少重按,否则毫间的墨渖会挤压出来,渗化 到生宣上(有意要形成涨墨则另当别论)。蘸一次墨往往可写数字,墨未全干,即需重新蘸墨,理顺笔锋,借助墨渖的下垂来增加笔毫的弹性,不至墨枯锋散或毫弯不起。如果遇到字未成而墨将尽,或从通篇布局考虑须用枯笔,则行笔须慢,且借助腕力把余渖从笔毫中逼出,方能枯中带润,丝丝入扣,当笔毫弹性渐弱,转折时须顺势用指捻动笔管,使笔锋始终居于笔画正中,避免笔锋扭绞在一起(关于捻管,后面还要详谈);或者翻转手腕,以就锋势,不断将锋调正。此时就不能执着于腕平掌竖,手指只可执管,不可运转的原则了。此法掌握得当,能达到干裂秋风润含春雨的境地。(36)
华人德进一步指出,长锋羊毫在乾、嘉以后的盛行是伴随着“碑学书派的兴起和风靡书坛”,(37)这就涉及到了“碑学用笔”,对此,包世臣《艺舟双楫》中有“始艮终乾”一说,此语出自黄小仲(乙生):“唐以前书,皆始艮终乾;南宋以后书,皆始巽终坤”,原意如何?众说纷纭,(38)根据姜寿田的研究:“始艮终乾原意是以八卦的方位标明行笔笔锋的线路,始艮终乾是回锋逆行的技法,始巽终坤则是露锋直行的技法。”(39)华人德综合各家之说认为:
从清代中叶以来,碑学派书家往往刻意追求书法中的金石气息,“始艮终乾”的运笔法即是这方面的探索之一种。(40)
刘恒把这一艺术现象概括为“生宣纸、长锋羊毫与碑派书法”,(41)长锋羊毫的特点是:“笔毛柔顺,濡墨快,含墨足,笔锋出水慢”,而书写者多是碑学派书家,他们又喜用浓墨,这就类似“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刘恒认为:“何绍基、张裕钊、赵之谦等碑派名家不仅能充分利用生宣纸的特性来表达碑派书法用笔的新奇魅力,而且在墨色的变化方面也比传统的帖学书家更为丰富和生动。”(42)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大都精于此道,譬如,赵之谦(图6)就是其中的高手。
图6
图7
图8
图9
但书法上的这一现象与绘画有什么关系,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了解绘画中“湿、浓、黑”三墨的发展情况。
唐宋绘画的材料多为熟绢,技法多为工笔重彩,从元代开始,由于文人画的发展,多作水墨,由于不施色彩,就要求墨色有更丰富的层次变化,用墨的实质是用水,水的多少可使墨色作浓淡之变化。到了明代后期,陈淳和徐渭用生宣纸作写意花卉,极尽干、湿、浓、淡之能事,但进入清代以后,至少在山水画领域,画家多用干笔,撇开审美好尚不论,技术难度也是原因之一,张庚就发出过“盖湿笔难工,干笔多好”的感叹,华翼纶说得更为具体:
观古人用笔之妙,无有不干湿互用者。虽北苑多湿笔,元章、思翁皆宗之,然细视亦干湿并行。干与枯异,易知也;而湿中之干,非慧心人不能悟。盖湿非积墨、积水之谓,墨水一积,中渍如潦,四围配边,非俗即滞,此大弊也。(43)
“渍墨法”的代表画家吴镇影响很大,但王原祁却认为:“梅道人泼墨,学者甚多,皆粗服乱头,挥洒以自鸣其得意,于节节肯綮处,全未梦见,无怪乎有墨猪之诮也。”(44)所谓“墨猪”,主要指在湿墨渗化时无骨力而显得肥硕臃肿,东晋卫铄指出:“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45)精于“破墨法”的“二米”情况与之类似,盛大士观察到:“近人写雨景多仿米氏父子及高尚书法,往往淋漓濡染,墨有余而笔不足”。(46)应该说,书法上以“生宣纸、长锋羊毫与碑派书法”为主要特点的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恰恰能在绘画中有效避免“墨猪”和“墨有余而笔不足”的弊病,这大约就是黄宾虹所论的:“包慎伯先生阐扬碑碣之学,所著《艺舟双楫》,八法工深,兼精六法。可知笔力是气,墨采是韵。水墨画法,倡自王维,郑虔三绝,为真内美,丹青绚耀,假日之光。画学宗传,详于书诀,书决隐微,于画得之。”(47)
那么,“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结合的艺术效果在他们的绘画作品中能够反映出来吗?对于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材料当然就是黄宾虹的收藏,但遗憾的是他的书画收藏尚未公开发表,就目前所知,只在骆坚群《黄宾虹的收藏经历》一文中有少量披露,其中翁同龢《剑池讲台卷》(图7)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用“碑学用笔”勾勒出苏州虎丘的外形,辅之以“湿墨”渲染,画面虽然简略,但却不乏刚与柔、浓与淡的节奏。根据夏承焘的回忆,“1950年9月1日,(黄宾虹)又出翁松禅《剑池讲台大意》一副,云往时以银元一千五百枚抢购得之。予不了解其好处,宾老谓好画笔笔皆有起承转合,笔笔分明。”(48)
虽然这幅作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但却是孤证,尚不能提供足够的说服力。《黄宾虹先生遗物目录》也还记载了相关作品的名称,但大多是《山水》之类,比较模糊,只有《赵之谦仿米山水》和《齐玉溪时云化雨图》较为具体,能提供一些信息。无疑,《仿米山水》是赵之谦师法“破墨法”代表画家“二米”之作,其效果可能与其为好友曹籀所作的《泼墨云雾图》(图8)类似,画中分布大面积的“湿墨”却浓淡有序,层次分明,“碑学用笔”所绘岩石起了关键作用,面积虽少,但画龙点睛,使观者在浑然天成的墨韵中产生了无限遐想。
而《时云化雨图》与齐学裘同治九年(1870)为好友刘熙载所作的《化云慈雨图》画名类似,都有“云”和“雨”,关于《化云慈雨图》,孙玉堂题跋:“玉溪翁此画极似方方壶,能使山气欲动,风云变化;气韵藏于笔墨,笔墨成于气韵,逸致苍莽,有天马腾空之妙”,(49)方从义(约1300—1378)师法“二米”,元末明初的苏伯衡这样写道:
我家海岳之画图,乃是小米手所摹。……斯人一去三百载,流传笔力到方壶。(50)
其效果可能与同治十一年(1872)所作的《米法山水图》(图9)类似,笔墨浑厚,拙中见巧,正如方浚颐(1815—1889)所跋:“运墨极 灵活,布景绝苍茫。披君云山图,动我出尘想”,近景的线条和远景的墨韵交相辉映,浓墨与淡墨相互映衬,使得画面意趣横生。可见,黄宾虹所收藏《赵之谦仿米山水》和《齐玉溪时云化雨图》的笔墨可能是“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
当然,并非所以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的情况都是如此,譬如,周济,根据蒋宝龄的描述:“周保绪济……山水专师北宗,用笔沉厚,真力弥漫,生硬中自具书卷之气,可与安邑宋芝山”,(51)更需要清醒意识到的是,即便是包世臣代表的这些与“渍墨法”和“破墨法”有关系的画家,“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也只是他们绘画的一个方面,但至少可以认为,“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山水画的主要面貌之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道咸画学中兴”说的笔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笔有墨”,而是特指“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其意义主要在于“碑学用笔”能力校清代山水画中运用“湿、浓、黑”三墨而出现的“墨猪”和“墨有余而笔不足”的时弊。
注释:
①梅墨生《“道咸画学中兴”说浅探》,《美苑》,2002年第2期,第55页。
②杭春晓《学理内核 气氛自由——黄宾虹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艺术研究院编《黄宾虹研究文集》,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2008年,第451页。
③郑工《析黄宾虹“道咸中兴”说》,《黄宾虹研究文集》,第413-414页。
④参见耀文星《道咸画学中兴与黄宾虹晚年艺术》,《贵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67-72页。
⑤参见拙作《“道咸画学中兴”说所涉画科原意考》,《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11年第1期,第49-51页以及《道咸年间金石画家山水画再探》,《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11年第6期,第132-136页。
⑥《黄宾虹全集》第10册,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⑦薛永年《运墨而五色具——中国画用墨发展及墨法理论概述》,《吉林艺术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33页。
⑧王朝闻总主编、邓福星副总主编《中国美术史》,杜哲森主编《元代卷》,济南,齐鲁出版社、明天出版社,2000年,第61页。
⑨王中秀《黄宾虹年谱》,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5年,第410页。
⑩王中秀《黄宾虹绘画历程的时段描述》,《二十世纪山水画研究文集》,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6年,第444页。
(11)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421页。
(12)同上,第199页。
(13)上海书画出版社、浙江省博物馆编《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9年,第365页。
(14)关于《金石书画编》的成书时间,参见《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357页。
(15)“七墨”分别为“浓、淡、破、积、焦、宿”,实际上只有六种,编者认为“遗泼墨一法”,参见黄宾虹《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上),第495页。
(16)《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73-74页。
(17)同上,第162-163页。
(18)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401页。
(19)同上,第141页。
(20)《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329页。
(21)《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365页。
(22)《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上),第496页。
(23)《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73-74页。
(24)同上,第162页。
(25)同上,第373页。
(26)黄宾虹1954年在《论画长札》中认为:“元人知破墨法,倪黄用之,最得其妙”,与上述表述变化较大,原因不明,暂不列入。参见《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485页。
(27)李玉棻《瓯钵罗室过目书画考》卷4,卢辅圣主编《中国书画全书》第12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2年,第1114页。
(28)蒋宝龄《墨林今话》卷8,《中国书画全书》第12册,第987页。
(29)相关研究参见赵志钧《关于黄宾虹笔墨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和裘柱常王伯敏先生商榷》,《画家黄宾虹年谱》,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0年,第225-232页;钱学文《黄宾虹墨法——渍与积的区别》,《墨海烟云——黄宾虹研究论文集》,合肥,安徽美术出版社,1989年,第128页;李达《论黄宾虹的渍墨法》,《美术》,1994年第9期,第40-59页。
(30)王鲁湘《黄宾虹》(中国名画家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31)黄宾虹,《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13页。
(32)包世臣《艺舟双楫·述书下》,《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第649页。
(33)金丹《包世臣书学批评》,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7,第155页。
(34)(清)布颜图《画学心法问答》,《丛书集成续编·艺术类》第10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第152页。
(35)《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33页。
(36)华人德《论长锋羊毫》,《华人德书学文集》,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8,第183-184页。
(37)同上,第182页。
(38)相关研究参见祝嘉《书法初步》、《悬臂论》,《书学论集》,南京,金陵书画社,1983年,第345-379页:及其启功《从河南碑刻谈古代石刻书法艺术》,《启功丛稿》,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36-147页。
(39)姜寿田《中国书法理论史》,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40)华人德《释“始艮终乾”》,《华人德书学文集》,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8,第179页。
(41)刘恒《中国书法史·清代卷》,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35-242页。
(42)同上,第238页。
(43)华翼纶《画说》,《美术丛书》第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911页。
(44)王原祁《麓台题画稿》,《中国书画全书》第8册,第706页。
(45)卫铄《笔阵图》,《历代书法论文集》,第 22页。
(46)盛大士《溪山卧游录》卷3,《美术丛书》第2册,第1336页。
(47)《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10页。
(48)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519页。
(49)(清)齐学裘《见闻随笔》卷25,《续修四库全书》编撰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18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