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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经济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4: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宪法经济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宪法经济论文

篇1

首先,宪法与经济法殊途同归,于宪法来说,宪法对财产的归属进行法律层面的划分,对国家与公民拥有的权力进行明确界定;于经济法来说,经济法是宪法有关内容的延伸和补充,将经济法中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1]。上述规定虽然细则上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通过对财产或权力进行明确划分而避免纷争,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成本,减少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提高经济活动的开展效率,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可以看出,宪法和经济法都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更为“经济”而努力。

其次,为了具备以上经济属性,宪法和经济法应呈现出一定的“经济规律”。比如,宪法中涉及经济体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对经济法内容的影响,与参与立法人对经济规律的领悟相关。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经济体制的选择不仅是政治层面的决择,也与社会发展程度和经济规律有关。所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规律所做的选择。我国经济体制确定后,就必须从宏观范围对经济进行调整和管理,这一过程便要在经济法的规制下进行。经济法规制的相关范围、条例也要与经济规律相符,这些透过经济法的立法便可以看出。

最后,上记对国家经济从宏观层面的调整和管理,要基于宪法进行权力划分。管理和规制两大权利与政治上管治的权利具有较大区别,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通常被叫做“第四种权力”。它们的作用不容小觑,甚至对民众的权利都有影响,所以要在宪法中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并非是这种现象的个例,多数国家都将宏观层面对经济各方面的管理权力分配写入宪法,将经济体制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这一规范是经济法中有关体制规定的依据。这一联系将宪法与经济法紧密相联。总之,宪法和经济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要满足当前社会的经济需求,都具有经济性的特征,以上总结的宪法与经济法体现出的共有经济性,是这两种法律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二、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交互影响

(一)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

首先,以经济权力划分的视角进行分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是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充分体现。将视角调整至经济来看,国家的正常运转需要雄厚的财力才能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职能逐渐增多,对财力的需求也有所提高。所以,在宪法中一定要涉及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经济的所有权进行明确划分,避免因公有抑或私有界定不清而产生纠纷,与此同时,还要将财产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归属进行规定[2]。这样一来,宪法便将财政权力和财产权力一分为二,对产权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宪法是对经济权力进行界定的法律基础,是经济法发挥效用的根基,对经济法的影响十分重大。

其次,在宪法明确产权划分后,还应对国家的经济制度进行规定。虽然各国的法律相差较大,立法上也大相径庭,但在宪法中通常都会涉及国家的所有制、经济体制等。比如:国家奉行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还是归私人所有?国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国民的私人财产?国家经济运行的体制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等,针对上述问题,在宪法中均可以找到答案。对国家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权力的相关规定是宪法经济性的关键所在。我国整体经济活动的运行,都要在宪法制定的经济制度范围内,且不能触犯公民经济自由的权力。

最后,宪法对国家主体和权利的相关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也十分重大。在宪法中对国家与国民的主体性进行明确划分,国家是调控的主体,国民是受控的主体,国民在受控的前提下也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所在。从权力划分的角度来看,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进行划分,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便是“权利宪法”中的主要内容;与此同时,将国家众多机构的权力进行划分,不管是何种走向的划分,对国家管理和调控来说都十分关键,这便是“经济宪法”的主要内容。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

宪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共通性,决定了两者之间不仅是宪法之于经济法的上述影响,经济法之于宪法也具有落实和推动的作用。其次,经济法与宪法能够在影响和推动的相互作用中寻找最佳平衡点。经济法在落实的同时,也是对宪法的推动。经济法与宪法在众多法律规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较之宪法来说,经济法就显得更为“接地气”,经济法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行为关联性较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提出一些需求后,如果有必要,便会列入到经济法中,形成制度性的规定,而后再由经济法传递给宪法,从这一角度来说,经济法能够推动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总之,由于宪法和经济法之间共同的经济特征,致使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其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它对经济法具有重大影响;其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宪法对经济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渐增多,这些规定需要渗透到经济法中,并加以实施,而经济法的落实也为宪法的发展提供助力。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相互促进、在融合中求发展,在互动中求推进,才能国我国社会主经济、法治社会的构建做出贡献。

三、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

基于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以及由此使两者产生的交互影响,从应然的角度说,宪法与经济法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3]。首先,从共有的经济性来看,宪法与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遵循经济规律,从而实现经济运行“更经济”等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在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合法性、合宪性方面也是一致的。其次,从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来看,由于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且经济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因而经济法需要在合宪的意义上与宪法保持一致性;同时,经济法在落实宪法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宪法变革,并使其更符合现实需要,从而使两法保持一致性。强调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对于加强两法的互动交融和持续发展非常重要。由于宪法的经济性规范需要由经济法来具体落实,而经济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则需要有宪法上的依据,因而两法可能会针对同一问题,分别作出相对原则或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在诸如反垄断、货币发行、预算、税收、国债发行等领域,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层面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还在经济法中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并且两类规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俄罗斯等,尽管它们分属于不同类型的国家,但在宪法中都会对上述领域作出规定,并在具体的经济立法中加以具体化,从而使经济法与宪法保持一致性。当然,这与宪法的地位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有关。强调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不仅仅是由于两者之间本来就固有一致的元素,而是为了将有悖于“一致性”的诸多问题进行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宪法与经济法如果存在要求不统一的情况,会导致一系列后续问题产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动态的角度对宪法和经济法进行调整,使两者在动态层面上能够继续一致。

从我国的发展经历来看,由于经济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改革开放的相关举措能够在经济法中体现出来,而反观宪法,则修订较为不及时,所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宪法与经济法曾出现“不一致”的问题,致使在进行经济立法时,某些法规与宪法的规定有出入,在业内造成了一时的争论。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来看,违背宪法问题避免的有效方法就是极力保持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及时的完善和修订。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没有停止,有很多体制还处于待建的状态,这对我国体制法的形成影响较大。比如,我国宪法中对“体制法”规定和约束的力度不足,国家内部一些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没有进行明确划分,面对这一情况,只能寻求类似“三定方案”的方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某些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仍主要由国务院来推进。例如,有关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享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都是由国务院作出“决定”[4]。我国体制立法的严重供给不足,固然有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原因,但本位主义、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等方面的深层影响也不可小视。

篇2

(二)壮大县域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产业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1990年以来,农民收入中的50%以上属于务工及非农性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将有利于推动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此外,县域内比较完备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手段,有助于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渠道。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性扶持力度,有利于统揽市场,整合资源,形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二、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调整经济结构首先,稳定第一产业的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优先发展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得到合理流转,从而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积极探索有效的组织模式,因地制宜,培育优势产业;扩大农产品的销售领域,改变农产品的销售方式;大力加强龙头企业建设,通过给予财税、信贷、科技等方面的支持,做强、做大一批龙头企业,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双赢。重视农业科研,加快农业技术转化,大力开展科技下乡,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编制相关的农业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其次,创新第二产业的布局。对技术进行改造创新、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快机制的转换和体制创新,立足本地特色,突出主导产业,做到抓大扶强。努力实现工业的跨越式发展,从而有效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走新兴工业化的道路,遵循市场导向、适度跨越、重点突出、技术领先,比较优势等原则,改变县域经济的不均衡发展的无序状态,提高区域内绝大多数人口的收入,提高县域的综合竞争力。实施以特色工业为主线的县域工业发展之路,实施以园区工业为主导的县域工业发展新途径,大力培植产业集群,构架县域工业网络。第三,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工业的现代化,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对县域经济的壮大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要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总体规划布局。进一步调整传统第三产业,通过完善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加快娱乐餐饮业发展,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提高服务的质量水平;发展商品贸易流通业,构建县市、乡镇和村三级购物中心和服务体系。在传统产业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技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等关联度大、效益好、收入高的新兴产业,推动第三产业向多方面、多层次发展。

(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以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切入点民营经济具有经营机制灵活,产权关系、利益关系明确等特点,在市场机制中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和有力的吸引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营企业的发展,使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必须大力挖掘民众的智慧,广泛吸收民间的资金,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整体快速发展。引导规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培养更多的人才,形成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龙头企业,从而带动整个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中,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能降低交易的成本,带来更多的外部规模经济效益,还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有效的竞争,从而刺激企业的创新发展。采用多种措施(如典型示范、结对子等),鼓励、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非农产业,壮大民营经济群体的规模,加速产业集群的发展,扩大富裕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发挥特色优势,做优做强某一产品、某一环节,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加速县域城镇化进程,快速扩大城镇人口规模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之一,21世纪前20年中国的城镇化应以县城为重点,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城镇化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实现人口经济活动的转移。大力推进城镇化,是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较大规模地转入工业部门和城镇就业,建立起现代经济结构。通过采取以承包地、自留地换城镇社会保障的方式,使大部分农民彻底脱离土地。改变过去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状况。通过发展以县城为中心的中小城市,使县域内有限的经济要素,向县城聚集。提高县域中小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改变非农产业效率低下,发展速度缓慢,大量县域工业开发区空臵和土地浪费的问题。城镇化还有利于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国民的整体教育水平,有利于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合理发挥政府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在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产业结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县域政府如果过多的用行政力量直接干预甚至参与市场,就会产生很多不平衡和不协调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企业各种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从而导致区域间的竞争被异化为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的竞争。政府应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依靠自身的优势,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经济的各种参与主体给予同等对待,整合资源,引导经济健康发展,形成公平、有序的场资源配臵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

(五)完善健全县域主体财政机制,增强县域主体财力县域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增强县级行政主体的财政调控能力,完善发展县域经济所需的资金环境,缓解国家财政拨款不足,县域资金紧张的问题,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资金环境。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扩大资金投放的力度,降低贷款担保等限制条件,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县域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信用系统,提高贷款评估、咨询的效率,降低费用和时间成本;发展一些小额的贷款组织,如村镇银行、农村基金会等,改善县域内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形成较为稳定的、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建立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体系。由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缺乏先进的投资理念,也缺少多余资金用于投资,因此还应加大资金的引进。加大县域的开放程度,创造适宜的开放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改变农村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被动局面。

篇3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经纪人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与发展策略,建立一个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人市场,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丁凤楚著: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篇4

2、经济管理现代化的概念。何为现代化?经济管理的现代化是指什么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管理在其模式、思维和方法等方面都向现代化发展。当今社会的经济管理体系在不断地发展并改善,这样下去就产生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就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3、经济管理与现代化。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快地发展经济管理出现了民主化的、网络化的、人性化的、扁平化的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经济管理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人们都在关注并重视的问题,是因为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快,实现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现代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有现代化的驱动经济管理才能够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经济管理与现代化不能分开,现代化的经济管理体系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经济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1、以人性化的管理思维优化管理制度。经济管理模式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尤其是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模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强调速度,只着重企业的效益,没有重视作为生产本质的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已经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思维,要求在工作中分析员工的生理、心理、日常生活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采取这样的经济管理思维,能够激励员工的工作态度,自然而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经济管理发展的这种新趋势能够弥补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之处,为达到最终工作目标做铺垫,使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企业和组织的利润效益。

2、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传统的经济管理体系很少见到民主化的痕迹,几乎谈不上民主化的管理方式,现在企业与组织的经济发展要求民主化的经济管理方式。将民主化深入到现在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够实现领导和下属之间关系的透明,避免发生贪污受贿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企业和组织针对一名人员任命上的正确与否必须要进行民主化的判断,需要花几天的时间来做出民主化的决策。如果不花时间去判断基层人员的任命情况,可能要对企业的未来产生不良影响,使企业的利润效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为了使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关键在于花时间来判断基层人员是否胜任其现在的工作,这样就能够实现企业的核心价值。

3、以客户为导向的新趋势。传统的经济管理主要追求高科技,以技术为企业的导向,这样的经济管理体系必然会导致卖方市场的格局恶化。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市场经济要求客户为导向,使卖方市场主导的企业格局转变成以消费者为主导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来主导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是现代经济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买方市场变成企业与组织实现其最终目的的把柄。每一个企业都在使用高科技,高技术的当今社会上企业和组织向创造价值只能由买方市场来决定,因此,必须要以客户为导向,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把握买方市场的情况,针对买方市场的状况来采取行动。这样才能为企业和组织创造最大利润,使企业与组织达到最终目标。

4、网络式的沟通方式。21世纪是信息时代,人们都在使用便捷的沟通方式,网络是社会沟通方式的最便捷的途径之一。现代化的经济管理需要更快更好的进行企业与基层人员的内部联系,需要更迅速地完成任务,从而达到企业与组织的最终目的。网络式的沟通与交流方式更满足企业和组织的需求,更容易解决在内部产生的每一个问题。网络式交流不仅有利于企业内部联系,也有利于企业的每一个人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使信息更广泛的进行传播。网络式的沟通方式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表现,使企业的和组织的内部工作进行的更加顺利并有效。

5、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及发展。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还体现在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上,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是现代化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特色。对于一家企业团队协作精神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核心,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性在经济管理体系中什么都无法替代,因此团队协作精神是企业与组织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与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和实现自身价值必须要重视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只要团队协作企业与组织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达到企业与组织的最终目标。

篇5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图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政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政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政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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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项目是旅游项目中最具快速盈利最具潜力的项目之一。中国温泉项目的开发,目前已经从原来的沐浴、疗养、休闲、娱乐时代进入了全新的主题化、复合性、度假型温泉时代,开发水准也得到空前提升。温泉项目以地热资源为核心,依托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和自然环境进行人工开发,因此其景观设计也是综合性的,这样的温泉项目往往是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一般由地方政府主导,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开发建设。

二、景观设计的途径

景观设计包含三种效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三者之间存在非常微妙的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进步,应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社会效益在通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也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他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景观设计的驱动因素,需要景观设计师在具体设计项目时全方位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设计途径,归纳起来有五条途径:功能需求途径、形态美途径、生态服务功能途径、地域景观途径、人文景观途径。

三、温泉项目景观设计途径的探讨

(一)功能开发

现代温泉绝不局限于单一的“泡养池汤浴”,而是要结合市场需求,实现产品链的延伸,将温泉的功能充分挖掘。

1、以温泉为中心,开发系列温泉产品。最好的做法就是从保健养生入手,利用温泉的治疗功效,开发温泉水疗室、温泉按摩池、温泉泡池等不同场所,将养生、健身、医疗、康复、美容、护理、健康管理等一系列养生手段融入进来,再结合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保健养生服务,如此一来可以形成面向中高端的不同市场需求。

2、开发亲水活动功能,形成温泉功能的延伸。温泉具有亲水的特性,在一些温泉文化当中,还有泡温泉之前要沐浴的习俗,因此在景观设计时可以开发游泳池、人造沙滩、造浪池、水中健身池、水上表演、水景游憩庭院等功能场所,形成温泉产品的功能补充和延伸。

3、辅助和补充嫁接产业的功能。根据现代温泉的开发模式,很多温泉项目往往结合酒店、会议、休闲商业等产业进行开发。在进行温泉项目景观设计时,除了温泉功能外,还要考虑停车、集散、游憩、观景、室外活动及运动等功能需求,因此需要开辟停车场、运动场、集散平台和广场、游憩庭院、商业街道等空间。这些空间的布局需要同温泉功能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做到动静分区、流线通畅,互不干扰,相互补充。

(二)文化主题挖掘

用文化来打造温泉的主题,是现代温泉开发必经的途径。进行文化主题挖掘,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创造独特的文化感受,才能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1、地域文化。不同的地域会孕育不同民俗风情,且温泉也是由地热资源产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在我国排名前三的温泉区域分别是云南、四川、贵州。从地域特色中挖掘文化是很好的选择,通过将地域特色的建筑形式、材料质地融入景观中,就能在视觉上产生很强的文化感受。其次,还可以充分挖掘民俗风情和民俗活动,将其融入到温泉项目的功能开发中、特别是同温泉功能结合,这样就能带来独特的体验,从而创造强烈的文化氛围。

2、养生文化。养生文化自古就是温泉文化的核心,从我国自古留名的温泉就可以看出,如唐代华清池,养生文化的挖掘可以和我国的中医文化,国学文化具有紧密联系。我国很多地热温泉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其对人有非常好的理疗效果,因此从养生文化入手,结合地域文化则可以创造很好的文化氛围。

3、休闲文化。休闲文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它集中体现了现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消费者除了享受温泉服务外,还需要进行旅游、健身、商务、会议、休闲等活动。通过休闲文化的引入,可以开辟相应的休闲功能,满足现代人群的消费需求。

4、外来文化。对于温泉项目的文化挖掘并非一定就是本地文化,也可以是外来文化,这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定位的。引入异域风情,通过异域建筑和异域景观的营造,能使人感受到强烈的文化差异,例如现在很多水疗服务已经开发出中式水疗、泰式水疗、日式水疗等,其水疗池的布景、道具及物品的使用、服务人员的服饰和仪态等都赋予极强的文化特性,从而使人感受到极强的异域特色。

(三)景观环境营造

1、景观空间轴线的组织。在进行温泉景观规划时,因充分考虑实际地形,确定景观主次轴线,并在主次轴线上展开一系列功能场所和景观节点,这些节点不能随意布局和拼凑,而是需要进行提炼和挖掘,相互之间在文化寓意和主题体现上应该有联系,这样有助于空间轴线主题塑造,从而体现整体景观空间的中心主题,同时也更好的体现项目总体开发理念。在温泉开发中,温泉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景观轴线上要充分做足温泉和水的文章。2、各景观节点的营造。景观节点就是在空间轴线上所展开的一系列景观场所,景观场所氛围的营造要符合其功能性的需求。

(四)可持续发展途径

可持续旅游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

温泉旅游的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温泉旅游文化中的必然涵义,也是建设温泉旅游文化的最终目标。首先,温泉项目主要依托地热资源进行,因此在进行景观设计时需要考虑旅游地的环境容量及其环境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经营效益和资源节约之间的平衡。其次,在进行景观规划时应该结合地域条件,尽可能小程度的改变地形地貌,保持生态链的完整,同时在材料选用时,应该多采用乡土树种,运用地域性材料与技术。最后,再对温泉项目进行功能挖掘和主题定位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社会发展的需求,应有助于当地人员就业、带动地方其余产业发展,提升地方知名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篇7

要害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非凡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治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定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非凡性,在经济的治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熟悉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8).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重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实,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究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3),通过治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性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治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假如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非凡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14)。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要害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碰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15).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治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治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治理关系,工商治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引自《经济法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P52。

(2)参见中国经济法绪论编写组编:《中国经济法绪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见史际春,邓锋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25。

(4)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3。

(5)见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

(6)见史际春,邓锋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5。

(7)关于户这种经营单位常见的有我们常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个体工商户肯定可以作为一个经济法的主体,但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作为被宏观调控一方可以做为经济法的主体。

(8)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现实并不存在,它只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存在,比如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还有计划经济法。

(9)见张守文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见冯彦君文:《世纪之交经济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1年第1期。

(11)见程宝山文:《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期。

(12)见孙同鹏文:《渐进改革与经济立法》,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期。

篇8

此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自1996年开始到2026年结束。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同时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使农民格外重视土地。虽然靠种地务农收入不是很高,但是相对稳定,农民不愿意离开土地,成为产业工人。传统的土地经营形式和农民传统的惜地观念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给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

1.2市场服务体系的滞后制约了市场化运作进程

市场服务体系缺乏统一规划,设施落后,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关系松散,农产品流通不畅,没有形成一个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大环境,不能有效带动区域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生产。

1.3劳动力素质不高、缺少经济技术能人直接影响经济效益提高

由于前几年的体制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不足,培训机会少,工作学习热情低,业务水平提高缓慢,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劳动力素质和生产技能的提高,直接影响农民的增收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加速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2.1以“土地流转”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切入点

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切入点,通过土地流转,使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已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政策方向。只有实现了土地的流转才能实现农业最大可能的规模化生产。通过深入的调研,对的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摸清各乡镇、村屯土地现状。以土地确权登记试点为契机,积极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二是土地确权后,积极宣传发动。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招商引资,或培育本地的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积极引导新型组织和资金向现代农业的方向上发展。同时积极宣传政策、培训农民,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形成。三是鼓励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做好政策推动工作。既鼓励土地托管,也鼓励土地租赁;既鼓励企业经营,更鼓励合作经营。根据实际,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土地流转进程。

2.2抓好发展,强化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市场服务体系包括了农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市场流通、政策扶持等各个环节,因此,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

篇9

发展战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品牌也是一个城市实力的重要表征,它可以带动整个城市经济的腾飞。[1]品牌工作方面,龙文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社会支持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商标暨省知名字号品牌战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同样突出。

目前,全区共有注册商标716 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 件,司法判定驰名商标5 件,着名商标35 件,知名商标63 件,商标国际注册20 件,国外注册商标(含港澳台)24 件,企业字号与商标同名83 家。获得省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3 家。品牌效应带动了辖区经济的快速发展,2011 年全区有规模工业企业395 家,规模工业总产值164.4 亿元,现价增长30%;产值上亿元企业52 家。工业园区支撑作用明显,蓝田经济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118.4 亿元,占全区总量的72%。品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龙文区商标品牌同样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篇10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建设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常德地区1988年撤消,建立常德市后,县域经济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在发展中存在着经济回升基础不牢固,城乡居民增收压力较大,工业经济增长仍然乏力,资源环境和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因此,加大对常德市县域经济的研究,将有利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实力。

一、常德市县域经济发展概况

常德市位于湖南省的西北部,共有县级行政单位9个,其中县域单位为6县1市,包括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和津市市。常德市总面积为18190平方千米,县域国土面积15441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84.9%。2009年末,常德市总人口达到616.69万人,其中县域总人口为492.79万人,占总人口的79.9%。2009年常德市完成地区CDP为1239.2亿元,其中县域CDP总值为 646.79亿元,占常德市CDP总值的52.19%,只有桃源县、澧县、石门县三个县的CDP超过100亿元,其中桃源县以CDP总值为118.4亿元,位于湖南省2009年GDP总量第15名的县市;湖南省2009年人均GDP为20226元,常德市人均GDP为达到22496元经济学论文,而常德市县域人均GDP只有15571元,分别为湖南省平均水平的76.98%,常德市平均水平的69.21%,且只有津市市的人均GDP超过2万元。2009年常德市完成财政总收入70.0亿元,其中县域财政总收入为27.7089亿元,占常德市财政总收入的39.58%,财政总收入超过7亿元的县(市)有津市市l个,2009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常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09元,而常德市县域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810.57元,均低于湖南省和常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并且只有汉寿县、澧县和临澧县过5000元;略超过湖南省和常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常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9元,常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5996.42元,均高于湖南省和常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水平,并且有澧县和临澧过20000元。桃源县和安乡县的农业总产值超过了工业总产值。

目前,常德市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实力不强,经济规模小,竞争力较弱,突出表现为大多数县域为农业经济,其发展水平仍然是低水平,低层次的。

二、影响常德市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

1、县域基础设施条件差,竞争能力弱

由于常德市位于湘西北地区,属于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相比,缺少对外开放的地缘和人缘优势。同时,常德市又是传统的农业地区,县域工业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加上各县(市)财力不足,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造成交通、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明显落后,制约了县域经济发展。

2、产业结构调整相对滞后,工业化程度仍然较低

常德市农民在县域居民中占有较大份额,农业和农村经济占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缺乏鲜明个性,产品、产业结构趋同,停留在传统农业和传统工业上,而工业企业少而不大,特别是龙头企业和拳头企业少,支柱产业发展缓慢,知名度、市场影响力、辐射范围十分有限,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和产业化经营效益,对县域经济拉动力较弱,资源优势很难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

3、人才匮乏

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是人才匮乏。目前,常德市县乡创业人才、实用乡土人才严重短缺,劳动力素质不高,大多数农民缺乏发家致富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区域内懂市场、懂经济、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管理人短缺才,造成农民增收缓慢。

三、促进常德市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1、更新发展思路,抢抓发展机遇

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加快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的首要动力。目前,常德市县域经济已从原来低层次、“温饱”型向“全面小康”型逐步过渡,经济发展已进入市场配置资源、需求引导生产、质量决定效益的新的发展阶段,但县域经济基础薄弱,自主发展能力不足。因此,常德的各区县市应牢牢把握紧紧抓住中部崛起,以及湖南“3+5”城市群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承接“长株潭”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经济学论文,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资源型工业为支撑,以集群化发展为手段,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大力优化工业结构,提高工业效益,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推动常德县域经济加速发展。

2、立足县域农业自身的优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农业是县域经济的基础,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应以农业繁荣为前提。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县域盛,农村稳则社会安。结合县域实际,立足自身优势,发展特色农业,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富民强县的重要途径。目前,常德市形成了以桃源县、澧县等为主的粮食产区;以澧县、安乡县等为主的棉花产区;以各县城郊及石门高寒山区为主的优质蔬菜产区;以石门县、桃源县等山丘区为主的柑桔产区;以桃源县、石门县、临澧县等省定烟叶生产区为主的优质烤烟产区;以山丘区自然草场和滨湖滩涂草场为主的草畜区。因此,各个区县要充分利用各地的优势 ,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为方向,打造生态品牌,加快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步伐,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农业产业化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经。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产品加工,常德市的各个区县要延伸农业产业链,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化的连接点,作为农业产业调整的重点,作为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3、发挥县域旅游资源的优势,带动区域发展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以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开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加快区域脱贫致富。常德市的西北部属于武陵山系的低山区,挺拔俊秀;西南部为雪峰山余脉,逶迤绵延;东部为洞庭湖平原。沅水、澧水两大河流横贯境内,支流众多,具有水乡的特色,这些特征造就了区域内丰富的旅游资源。因此,常德市的各个区县应发挥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优势,强化各级政府对旅游发展的认识,完善旅游服务系统,进行旅游开发的招商引资,将常德建设成为以山水田园风光为主体的观光、休闲度假、生态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相结合的旅游城市,从而促进常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4、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县域工业可持续发展。

由于常德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与城市、工业与农业、矿藏开采与加工的相互依存关系。发达的农业、丰富的矿藏资源,为常德的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原料,形成了以加工业为主的工业格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追求的目标,而发展循环经济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因此,常德市各个区县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观念,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突破口,重点建设好县域内的主要工业与工业园区(见表1),合理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

表1. 常德市县域主要工业与工业园区统计表

 

县域名称

主要工业

主要工业园区

安乡县

造纸、棉纺、油脂化工、橡胶、建材、机械、

安乡县工业园区

汉寿县

纺织、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加工

汉寿经济开发区

澧县

水泥、煤炭、氧化锌、芒硝、农产品深加工、轻工业机械制造

澧县工业园

临澧县

水泥、烟花、食品、陶瓷、机械、纺织、食品

太平工业园、安福工业园

桃源县

铝业、农产品加工、纺织、建材、电力能源、机械制造

创元铝业工业园、漳江、热市、陬市工业小区

石门县

电力、食品、建材、化工、机电、硅砂(石膏)

石门县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