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督察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4: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安督察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安督察报告

篇1

近年来,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校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始终把校园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别是,在省市校园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和县局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从而有力地落实了省市县各级会议和文件精神,消除了校园安全隐患,在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我校抓校园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各项安全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常务主管,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安排校园安全工作。与此同时,学校还成立了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安排、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科学、刚性的制度来保障。为此,我们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责任追究。

1、在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校园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定了《校园安全工作要求》,具体规定了安全工作的基本规范,突显安全工作定时、定点、定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思路。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有效实施,为建立良性校园安全工作运作机制提供了坚强支撑。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安全责任。在学校园安全工作的运作上,形成了校长全盘负责,主管副校长主抓,校级领导分块抓,部门主任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就是校长作为法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全面督促、指导校园安全工作,主管政教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主管就业安置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中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工会主席全面负责教师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部门主任具体落实、检查、监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及财产安全管理工作。

3、签订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书。学校将安全工作分为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安保稳定、基建管理等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所辖部门主任具体主管。校长同五个工作小组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各工作小组再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分别同所属教师、干事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做到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日常工作“一岗双责”。

4、实行责任追究。学校在安全责任追究上突显两个方面的责任追究,一是,事前追究,即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因思想麻痹大意,随意脱岗,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二是,事后追究,即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严厉处理。

三、具体做法

1、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万无一失。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学校门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加强门卫安全就显得异常重要。为此,一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都有一名领导在学校门口坐班,检查、督促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履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保卫力量。在原有4名保卫人员的基础上,又抽调两名35岁以下,年富力强的男教师从事保卫工作,并为保卫人员配备了警服和相应的防爆器材,做到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三是严格出入校门人员的登记制度。学校杜绝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因公入校的人员,须凭身份证登记,并预约验证后,方允许入校。四是精心做好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保工作。在学生上放学期间,五名领导带班,四名保卫人员及公安干警,共同维护秩序,保护学生。

(2)强化校内巡查。学校每天都有一名领导负责,带领一名保卫人员、两名处室干事在学校内进行全面巡查,特别是抓好学生吃饭、活动、下课、晚自习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巡查,及时处理纠纷,化解学生间的矛盾。

篇2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学校的安全工作维系着千家万户稳定和幸福,为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校领导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师生安全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此我校在开学初对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和体育设施和教学装备设施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贯彻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园,确保了全年无治安责任事故发生,营建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领导重视、重视管理

安全工作是学校第一工作,为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创设平安、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后勤、教学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倾力打造平安校园。

我校十分重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构成了党支部总揽全局、同一调和,各部分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式,构成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协力。制定了相干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依照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与学校各环节部分、年级组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责任人的职责,加大了对各部分及全体教师的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不断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后勤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及各项活动管理,并实行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重温制度、组织落实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厉纪律,责任到人,是我校展开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经验。我校通过召开行政会,班主任专项例会,全校教师会等各种情势的会议,认真务实地回纳总结学校近一阶段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学生安全等方面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新经验与教训,反复讨论,研究探索创建平安校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来访职员登记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机动车进出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等。

三、完善管理、落在实处

我校地处卫国道顺航路,车流量比较大,而且外来活动人口比较多,学校周边职员情况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校园内全体师生的安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进了大量的资金更换了灭火器材;安装了五部碘钨灯;维修了学校的围墙和学校车棚及学校教学楼的外沿墙砖和楼顶及水管。学校近几年来不断完善技防网、物防网、人防网的三张网建设,全校视频监控探头共有14部,针对各重点关键部位如:

,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做到了有题目尽早发现,发现隐患尽早处理;全校共有红外线探头9部,设置在重点部分,天天静校后开启该装备,以保障静校落后行有效监控;全校各主要部分安装有防盗门等,有效的保障了各重点部分的安全。学校由保卫干部带领部份后勤职员,在静校以后对各教学楼和重点部分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工作,确保没有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篇3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

一、我县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一)种养殖情况。

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96.03千公顷,比上年增加0.06千公顷。其中稻谷播种面积84.73千公顷,增加11.96千公顷;油料播种面积6.45千公顷,减少0.16千公顷;蔬菜播种面积8.69千公顷,减少0.71千公顷。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16487万元,增长4.8%,其中农业产值196212万元,增长2.7%;牧业产值293081万元,增长6.7%;渔业产值19161万元,增长7.2%;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533万元,增长8.3%。主要农产品产量有升有降。全县粮食总产量626971吨,增长0.94%;豆类、油料、、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有升有降;建设饮水解困工程16处,帮助30938人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

畜牧业生产较快发展:*年,全县畜牧业增加值162953万元,增长7.9%,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由上年的39.8%提高到50.5%。出栏肉猪197.56万头,增长6.92%,存栏肉猪92.1万头,增长0.08%;出栏牛1.18万头,增长7.27%,存栏牛4.14万头,增长2.48%;出笼家禽320.57万羽,增长5.32%;存笼家禽250.53万羽,增长9.4%。肉类总产量128332吨,增长6.75%。

渔业稳定发展:全年水产品产量25787吨,增长7%。

(二)全县县域规模食品生产企业情况

08年我县县域规模食品生产企业40余家。主要生产辣酱、矿泉水、大米、粉丝等深加工产品,除辣酱销往全国外,其它产品主要销售在本地区及周边县市。截至2008年6月,生产企业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我县农产品龙头企业如年产2000吨以上的三个辣酱生产厂,大地红食品厂等均取得了QS证书,获得了ISO9000及HACCP认证,并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三)食品零售流通情况

全县零售行业为7056家,其中经营经营食品和含经营食品的零售店达1200余家;餐饮业全县共有267家;经营者基本上均取得了相应的经营手续。全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厂1个,年屠宰生猪1.5万头。

(四)市场基本情况。全县共有专业和综合性市场45个,其中县城有市场7个,即一个水果批发市场,一个综合性农贸批发市场和5个农贸市场,其余28个为各乡镇的农村集贸市场。近几年来,由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市场的脏、乱、差都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食品销售都划分专区,市场卫生有了很大提高,地面硬化都达到了100%。

二、我县加强食品安全的主要措施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我县食品安全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基本上没有出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主要做了如下措施:

(一)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财政局等机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二)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1、大力加强食品源头治理:我县农业部门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着力整治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秩序,积极开展高剧毒农药的摸查,清理了高毒有机磷农药经营,全面禁止了甲胺磷等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并推广新型生物农药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2、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的秩序: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商部门加强食品经营户资格管理,严格食品经营登记条件,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督。县食安办开展了重点品种、农村食品市场、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查获假冒伪劣食品100公斤,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个。三是积极引导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目前,全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70%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80%建立了质量承诺制度,40%建立了协议准入制度,50%建立了食品质量自检制度,90%建立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县屠宰办组织对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全县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狠抓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切实完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条件,完善检疫检验制度,规范检疫检验情况登记,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实现了肉品流通的可追溯性。目前正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向乡镇延伸;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1—8月查缴私宰肉260余公斤,病害肉120余公斤,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得到了进一步遏制。1—8月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量1.6万头,县城以上定点屠宰率达100%。4、县酒管办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力度,严格各经销商索证索票,基本做到了货源清、渠道明,同时积极做好酒类批发企业与酒管部门签订了安全保证承诺书;今年1—8月,共查处假酒50余瓶,处罚经销商20余家,并在电视台进行了曝光,酒类市场得到了很大改善。

(三)制订出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针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将责任分解到各个单位,各机关职能部门依法办案,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伪劣产品,三无产品等不合格、不安全食品,不仅进行重处重罚,而且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公布曝光。建立了*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并且将农产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

三、此次问卷调查情况

此次问卷调查我县城调研了5个代表性市场,即永丰市场(批发)、*水果批发市场、一心市场、白燕市场、五里牌市场,选取了20个城市消费者进行了询问,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试卷调查。对农村市场,我们调研了16个乡镇中的青树坪、杏子、甘棠、蛇形山、洪山殿、花门、梓门等7个代表性乡镇的农村集贸市场,走访了20余位农村消费者,并对其进行了问卷调查。整个问卷调查,我们均采取实事求是原则,不参入任何因素干预。调查表明,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及食品流通领域的交易环境、物流设施、市场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贸、集贸市场管理亟等加强。

在我们调查的13个市场中,永丰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管理,白燕市场、一心市场、五里牌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均由所辖的村上村委会管理,各乡镇集贸市场均由各乡镇城管或城建管理。在近几年中,各市场均有较大改善,如地面硬化都达到了100%,交易场所室内面积都扩大了近80%,都有适量的保鲜、贮藏设施,卫生状况有很大改善,也建立了一些合格的处理方式,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集贸市场流动的小摊、小贩数量多,流动速度快,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难找出事故发生原因。由于没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检验检测手段,又给造假售假者提供可乘之机。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人员流动性大,还仍然有许多食品露天经营,现场制作,很难达到卫生标准。各市场管理办还有许多没有建立经销商管理、商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他们都是只收管理费,认为食品安全都应该是政府的事情,甚至对政府已进行的物品抽检都不知道,有的甚至还有抵制情绪。因此,各市场管理处普遍存在管理乏力,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上县城市场相对好些,但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任何安全知识的培训。

(二)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明显低于城市。由于农民的购买力相对低,食品安全知识相对欠缺,大量假冒伪劣食品销售到农村,再加之农村点多面广,监管力量有限,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食品经营户对入市经销商和入市商品没有索证意识,不注重食品质量,只注重价格,大部分消费者遇到食品质量等问题时不愿意投诉,自认倒霉,认为投诉需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三)食品流通环节不够规范,亟待改善。

各市场基础条件仍然较差,各食品经销商大多以小门店为主,规模较小,缺乏必要的防潮、防水、防鼠、灭虫设施。特别是在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同时进贸渠道混适,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各门店经营主要是以流动商贩送货或城乡结合产品批发市场,绝大部分经营者没有索证、索票意识,人员素质又较差,文化水平较低,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利润意识较浓。

(四)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散职能交叉管理不力。

随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人们素质的提高,无论农村消费者还是城市消费者都普遍关注食品安全,对政府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因此对目前政府的食品安全检查监管力度近50%表示不满意,主要认为法制不健全,惩罚力度太小,各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消费者对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体现为问题太多或有问题,对不放心的食品主要为熟食、糖果、糕点及儿童食品,这些都表明消费者的进步,同时又反映出管理者的一些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有工商、质检、卫生等许多部门,这些部门都分属不同的行政体系,隶属性强,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执法力度不到位,都不能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监督。有的部门甚至由于利益的趋使,只是收钱或罚款了事。同时,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存在着交叉、重复等问题。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也不同,监管依据的法律和处罚幅度也不同。这种对食品监管工作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标准不统一的矛盾,给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在市场购得食品遇到问题时,找市场办往往不能解决问题,找投拆部门不知找哪个单位,并且又费时费劲,这也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权力分散、职能交叉、管理不力的体现。

(五)消费者消费意识明显增强,但消费观念有待转变。

调查显示,城市消费者和农村消费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在被调查的人群中,90%以上的城市消费者,购买理由选择价格质量并重,而农村消费近60%以价格作为购买的首选。35%以上的人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安全状况缺乏信任,特别是对市场的腌制品、卤制品等加工食品尤为突出。30%左右的农民在使用农药和苗药时没有技术人员指导,蔬菜上市前基本未经过产地检测,只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的定期安全例行抽检。在县内种植地、养殖地田边环境基本不存在污染,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消费者,普遍在遇到食品安全时不会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建议与措施

(一)推广农村新型种植养殖模式。逐步解决食品源头污染问题;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商业网点。

(二)强化对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坚决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严励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对确实不符合条件食品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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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根据安全责任书和县安委会《2009年全椒县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年初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张华任组长,党组书记毕守荣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第三季度,领导小组召开了两次会议学习安全法规、按照“三定”要求布置安全工作。在召开其他业务工作的会议时,领导也逢会必讲安全。

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安全工作。

7--9月份,适逢夏季高温,防电防火尤为必要。我会要求全体职工下班后,切断办公室内所有电源,拔出电脑、空调插头,防止雷雨天气,消除安全隐患。

日常工作期间,注意安全防范。做到人离门锁,财务账目、钱款、档案资料安全保管。下班后,锁好单位所有大门,门卫要做好安全检查,做到门岗24小时不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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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质监局四个单位安全生产督查情况来看,今年以来,特别是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普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查隐患,促整改。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都十分警觉,普遍抓得紧,抓得细,及时召开了相应的专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地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全面排查、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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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

区卫生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今年1-4月,我局多次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全区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46人次,车辆64台次,监督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72户次,监督频次达4次/户以上,对乡镇集中供水与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设施的完善及使用、水源保护饮水消毒净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各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供水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了通达,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72份。

三、本区当前生活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本区除使用自来水的乡镇、街办、学校外,其它乡镇、学校因受地理位置、天气、地方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均存在如下卫生问题:

(一)水源地卫生防护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本区务本乡供水站、啊喇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站、大田镇集中供水工程、镇供水站、平地镇集中供水站、太平乡供水站、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及啊喇校区、大龙潭校区、中坝中心校、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镇中心校、务本中小学校集中式自备供水采用的水源水主要是山区岩层水、水库水,取水点的水源水周围为自然山地,无卫生防护带,也无任何警示标识,镇供水站还存在水源地(双河水库)周边有农田、农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饮水消毒处理不到位:国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但全区各供水点均无完善的净化、消毒处理设施,水质未经任何有效净化和消毒处理即提供饮用的单位有:务本乡政府供水点、布德镇供水站、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点、镇供水站、平地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校区自备供水、中坝中心校自备供水、区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自备供水、镇中心校自备供水、务本中小学校自备供水。

(三)人畜饮水工程:全区各乡镇村社饮水除分散式取水外,已开展人畜饮水工程,但各村社饮水工程点同样存在水源地无防护带、无警示标识,水质未经消毒处理。

(四)水质卫生检测情况令人担忧:监测工作处于被动态势,饮水监测往往是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监测要求后,相关单位才提出申请,缺乏主动性,造成水质监测率不高。同时,由于饮用水未经有效消毒处理,多数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不合格,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见附件2)。

(五)饮用水卫生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条款之规定,饮用水的净化、消毒及管理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必须要时时做、天天做,若坚持不好,则会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的不稳定。但我区目前多数乡镇属偏远山区,市政供水无法覆盖,多数自备供水单位因受水源地选择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卫生及防护设施简陋、不完善,甚至没有,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此多数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且无专人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或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也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水质处理等。

(六)饮水安全意识差:部分村民、学生有长期饮用生水的卫生习惯,卫生意识较低,缺乏安全饮水观念。在我区有的乡镇还出现村民投诉当地饮用水中投加消毒剂进行饮水消毒,影响饮水的“口感”等问题。另外,部分村民甚至乡镇干部由于长期(一代仍至几代人)饮用当地未经消毒处理的水,对饮水存在的卫生问题熟视无睹,对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更是不以为然,毫无饮水安全意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下步打算

(一)在现有的基础条件下,克服困难,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供水不安全隐患,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责令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信息。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三)积极向上争取专项经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工作建议

区除市政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外,其余乡镇、学校饮水主要以地下浅表水为饮用水水源,部分村民直接饮用水库水或山泉水,所有的水源均无有效防护措施,且饮用前都未经过完全处理就直接饮用,这部分饮用水实际上只能算是“方便水”,无安全可言。故建议:

(一)农村村民及部分学生缺乏饮水安全的健康意识,没有水源保护的意识,在目前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投入经费尚未到位,不能全面饮用经有效消毒、净化供用自来水的情况下,应注重乡镇、学校饮用水水源位置的选择和保护,大力开展饮水健康的宣传,在各乡镇和学校广泛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饮水水源的卫生防护,防止水源受污染,尤其是粪便的污染,提高村民和学生自觉保护水源意识,提倡饮用开水的习惯,是当前改善农村饮水卫生的重要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饮水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提高饮水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办理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全面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三)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加大对本地居民、学校供水系统的资金投入,认真及时落实卫生监督整改意见,尽快完善相关卫生设施,最终达到从水源地到村民用户、学校管网末梢水全过程的卫生规范处理,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建议区政府责成各乡镇、学校投入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工程化治理,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五)各乡镇、学校在工程化治理未完成前,要提出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临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及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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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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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食安委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我市各职能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学习培训,尤其是强化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市还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各司其职,分类整治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着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集中整顿

针对水产品安全,市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深入主要水产养殖区,发放《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手册》,向水产养殖户(场)宣传水产食品安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要求养殖水面在5亩以上的必须建立健康养殖生产档案。对具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条件的渔场,引导、指导养殖村社按照健康养殖标准,严格规范生产行为,积极创建、壮大水产品无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养殖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今年已抽检了8个水产投入品,2个水产品样品,对氯霉素、喹诺酮、磺胺喹啉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检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在全市水产业推行水产品安全承诺书制度。

3. 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重点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进货索证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认真研究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设立的各类食品销售者的“两项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工作力度,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强化“六查六看”市场巡查,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应用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强化对小作坊、小集市、小门店和流动摊贩的监管;强化对初级农产品、腌制品及散装食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

2.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清理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同时,以方便食品、饮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了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对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乡镇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专卖店实施了突击检查。有力地杜绝了“问题奶粉”流入我市。

4. 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我市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商务部门加强了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测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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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发现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还存在很多问题,审查报告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合理,如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样本的修改程序。在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因此,这次修改样本没有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是结合冤错案件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设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最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新样本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新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的格式较为复杂,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简化制作审查报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样本则主要是依据《快速办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普通版样本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而成。其中简化版样本在正文“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规定了适用简化版样本的范围是“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由于公诉案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重点内容解读

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中内容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并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项,将这两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纳入导语部分一并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列为附件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将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而将其中有关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即“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将正文中“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三部分内容合并为一项,即“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原样本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表述和论证,不仅容易割裂二者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尤其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

(二)关于“二、发、破案经过”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发、破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三)关于“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独立设置为一项,目的是为了强化承办人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

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四)关于“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

该部分是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这是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繁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第三,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一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繁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清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

持等,因此需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论证。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关于“七、承办人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论证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