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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督察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4: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安督察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安督察报告

篇1

近年来,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校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始终把校园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别是,在省市校园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和县局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从而有力地落实了省市县各级会议和文件精神,消除了校园安全隐患,在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我校抓校园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各项安全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常务主管,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安排校园安全工作。与此同时,学校还成立了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安排、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科学、刚性的制度来保障。为此,我们建章立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责任追究。

1、在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校园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定了《校园安全工作要求》,具体规定了安全工作的基本规范,突显安全工作定时、定点、定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思路。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有效实施,为建立良性校园安全工作运作机制提供了坚强支撑。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安全责任。在学校园安全工作的运作上,形成了校长全盘负责,主管副校长主抓,校级领导分块抓,部门主任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就是校长作为法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全面督促、指导校园安全工作,主管政教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主管就业安置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中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工会主席全面负责教师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部门主任具体落实、检查、监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及财产安全管理工作。

3、签订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书。学校将安全工作分为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安保稳定、基建管理等五个工作小组,分别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所辖部门主任具体主管。校长同五个工作小组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各工作小组再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分别同所属教师、干事签订安全工作任务书。做到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日常工作“一岗双责”。

4、实行责任追究。学校在安全责任追究上突显两个方面的责任追究,一是,事前追究,即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因思想麻痹大意,随意脱岗,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二是,事后追究,即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严厉处理。

三、具体做法

1、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万无一失。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学校门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加强门卫安全就显得异常重要。为此,一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都有一名领导在学校门口坐班,检查、督促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履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保卫力量。在原有4名保卫人员的基础上,又抽调两名35岁以下,年富力强的男教师从事保卫工作,并为保卫人员配备了警服和相应的防爆器材,做到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三是严格出入校门人员的登记制度。学校杜绝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因公入校的人员,须凭身份证登记,并预约验证后,方允许入校。四是精心做好学生上放学期间的安保工作。在学生上放学期间,五名领导带班,四名保卫人员及公安干警,共同维护秩序,保护学生。

(2)强化校内巡查。学校每天都有一名领导负责,带领一名保卫人员、两名处室干事在学校内进行全面巡查,特别是抓好学生吃饭、活动、下课、晚自习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巡查,及时处理纠纷,化解学生间的矛盾。

篇2

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学校的安全工作维系着千家万户稳定和幸福,为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校领导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师生安全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此我校在开学初对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和体育设施和教学装备设施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贯彻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园,确保了全年无治安责任事故发生,营建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领导重视、重视管理

安全工作是学校第一工作,为切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创设平安、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后勤、教学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倾力打造平安校园。

我校十分重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构成了党支部总揽全局、同一调和,各部分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式,构成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协力。制定了相干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依照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与学校各环节部分、年级组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责任人的职责,加大了对各部分及全体教师的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不断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后勤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及各项活动管理,并实行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重温制度、组织落实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厉纪律,责任到人,是我校展开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经验。我校通过召开行政会,班主任专项例会,全校教师会等各种情势的会议,认真务实地回纳总结学校近一阶段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学生安全等方面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新经验与教训,反复讨论,研究探索创建平安校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来访职员登记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机动车进出校管理办法》及《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等。

三、完善管理、落在实处

我校地处卫国道顺航路,车流量比较大,而且外来活动人口比较多,学校周边职员情况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校园内全体师生的安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进了大量的资金更换了灭火器材;安装了五部碘钨灯;维修了学校的围墙和学校车棚及学校教学楼的外沿墙砖和楼顶及水管。学校近几年来不断完善技防网、物防网、人防网的三张网建设,全校视频监控探头共有14部,针对各重点关键部位如:

,实施全天24小时监控,做到了有题目尽早发现,发现隐患尽早处理;全校共有红外线探头9部,设置在重点部分,天天静校后开启该装备,以保障静校落后行有效监控;全校各主要部分安装有防盗门等,有效的保障了各重点部分的安全。学校由保卫干部带领部份后勤职员,在静校以后对各教学楼和重点部分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工作,确保没有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篇3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浦江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浦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

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

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90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6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

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存在走过场现象,对单位检查不细致,很少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队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篇5

我会根据安全责任书和县安委会《2009年全椒县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年初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张华任组长,党组书记毕守荣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第三季度,领导小组召开了两次会议学习安全法规、按照“三定”要求布置安全工作。在召开其他业务工作的会议时,领导也逢会必讲安全。

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安全工作。

7--9月份,适逢夏季高温,防电防火尤为必要。我会要求全体职工下班后,切断办公室内所有电源,拔出电脑、空调插头,防止雷雨天气,消除安全隐患。

日常工作期间,注意安全防范。做到人离门锁,财务账目、钱款、档案资料安全保管。下班后,锁好单位所有大门,门卫要做好安全检查,做到门岗24小时不断人。

篇6

从对质监局四个单位安全生产督查情况来看,今年以来,特别是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普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查隐患,促整改。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都十分警觉,普遍抓得紧,抓得细,及时召开了相应的专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地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全面排查、综合整治。

篇7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

区卫生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今年1-4月,我局多次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全区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46人次,车辆64台次,监督乡镇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72户次,监督频次达4次/户以上,对乡镇集中供水与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设施的完善及使用、水源保护饮水消毒净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各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供水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了通达,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72份。

三、本区当前生活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本区除使用自来水的乡镇、街办、学校外,其它乡镇、学校因受地理位置、天气、地方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均存在如下卫生问题:

(一)水源地卫生防护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本区务本乡供水站、啊喇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站、大田镇集中供水工程、镇供水站、平地镇集中供水站、太平乡供水站、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及啊喇校区、大龙潭校区、中坝中心校、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镇中心校、务本中小学校集中式自备供水采用的水源水主要是山区岩层水、水库水,取水点的水源水周围为自然山地,无卫生防护带,也无任何警示标识,镇供水站还存在水源地(双河水库)周边有农田、农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饮水消毒处理不到位:国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但全区各供水点均无完善的净化、消毒处理设施,水质未经任何有效净化和消毒处理即提供饮用的单位有:务本乡政府供水点、布德镇供水站、大龙潭乡政府供水点、镇供水站、平地镇供水站、中坝乡政府供水点、大龙潭乡校区自备供水、中坝中心校自备供水、区民族中学中坝教学点自备供水、镇中心校自备供水、务本中小学校自备供水。

(三)人畜饮水工程:全区各乡镇村社饮水除分散式取水外,已开展人畜饮水工程,但各村社饮水工程点同样存在水源地无防护带、无警示标识,水质未经消毒处理。

(四)水质卫生检测情况令人担忧:监测工作处于被动态势,饮水监测往往是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监测要求后,相关单位才提出申请,缺乏主动性,造成水质监测率不高。同时,由于饮用水未经有效消毒处理,多数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不合格,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见附件2)。

(五)饮用水卫生管理不到位: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条款之规定,饮用水的净化、消毒及管理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必须要时时做、天天做,若坚持不好,则会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出现饮水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的不稳定。但我区目前多数乡镇属偏远山区,市政供水无法覆盖,多数自备供水单位因受水源地选择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卫生及防护设施简陋、不完善,甚至没有,根本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此多数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且无专人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或管水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也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水质处理等。

(六)饮水安全意识差:部分村民、学生有长期饮用生水的卫生习惯,卫生意识较低,缺乏安全饮水观念。在我区有的乡镇还出现村民投诉当地饮用水中投加消毒剂进行饮水消毒,影响饮水的“口感”等问题。另外,部分村民甚至乡镇干部由于长期(一代仍至几代人)饮用当地未经消毒处理的水,对饮水存在的卫生问题熟视无睹,对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更是不以为然,毫无饮水安全意识。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下步打算

(一)在现有的基础条件下,克服困难,继续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供水不安全隐患,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责令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信息。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三)积极向上争取专项经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工作建议

区除市政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外,其余乡镇、学校饮水主要以地下浅表水为饮用水水源,部分村民直接饮用水库水或山泉水,所有的水源均无有效防护措施,且饮用前都未经过完全处理就直接饮用,这部分饮用水实际上只能算是“方便水”,无安全可言。故建议:

(一)农村村民及部分学生缺乏饮水安全的健康意识,没有水源保护的意识,在目前农村饮水改造工程投入经费尚未到位,不能全面饮用经有效消毒、净化供用自来水的情况下,应注重乡镇、学校饮用水水源位置的选择和保护,大力开展饮水健康的宣传,在各乡镇和学校广泛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饮水水源的卫生防护,防止水源受污染,尤其是粪便的污染,提高村民和学生自觉保护水源意识,提倡饮用开水的习惯,是当前改善农村饮水卫生的重要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饮水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提高饮水安全意识,建立并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办理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全面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三)各乡镇政府、农村中小学校应加大对本地居民、学校供水系统的资金投入,认真及时落实卫生监督整改意见,尽快完善相关卫生设施,最终达到从水源地到村民用户、学校管网末梢水全过程的卫生规范处理,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建议区政府责成各乡镇、学校投入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工程化治理,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五)各乡镇、学校在工程化治理未完成前,要提出确保各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临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及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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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制定印发了《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落实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年来,我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顿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做了大量工作。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食安委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我市各职能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学习培训,尤其是强化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市还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各司其职,分类整治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着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集中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严格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代销委托书,农药、肥料登记证制度。督促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按规定办理了经营备案登记;督促全市4家农药厂、10家农药经营公司、293家农药零售网点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督促全市9家肥料经营公司、300多家肥料零售网点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6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8台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300家。通过检查,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全部具备了种子经销条件,100多个水稻品种,20多个玉米品种全部通过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全市293家农药零售网点基本具备农药经营条件。检查中未发现国家禁用、限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未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过期失效劣质肥料。同时,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此外,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已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技术规程20项,其中粮油2项,水果7项,蔬菜10项,加工产品1项。全市农产品保护地栽培10万亩,创汇蔬菜生产基地1万余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23万亩。

针对禽畜产品监管,市畜牧食品局成立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以及生鲜乳、饲料、兽药、瘦肉精、农资打假等5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生猪肉牛屠宰检疫监管,年初与各生猪屠宰点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生鲜乳生产监管,对全市33户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了逐家逐户的清查,对动物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场户,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发放整改通知书;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管理,重点检查企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共检查饲料企业24家,并与20家饲料生产企业签订了饲料生产管理《责任书》,完成对20家饲料企业的年度审查备案,对4家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上报省畜牧食品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对全市20家饲料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共检查66个产品,合格数64个。

针对水产品安全,市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深入主要水产养殖区,发放《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手册》,向水产养殖户(场)宣传水产食品安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要求养殖水面在5亩以上的必须建立健康养殖生产档案。对具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条件的渔场,引导、指导养殖村社按照健康养殖标准,严格规范生产行为,积极创建、壮大水产品无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养殖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今年已抽检了8个水产投入品,2个水产品样品,对氯霉素、喹诺酮、磺胺喹啉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检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在全市水产业推行水产品安全承诺书制度。

2.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专项整顿及《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我市质监部门不断加强对企业法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化验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监管模式的作用,采取进村、进户、进厂等方式,对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开展全面普查。从普查资料看,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209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6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7家。为增强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食品监管分类指导原则,质监部门对162家办证食品企业进行了分类,目前a类监管企业40家,b类监管企业106家,c类监管企业36家。同时,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此外,以食品企业潜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准入、监管、抽查和查处为手段,规范整治食品生产行为;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全面提升了我市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3.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重点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进货索证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认真研究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设立的各类食品销售者的“两项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工作力度,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强化“六查六看”市场巡查,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应用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强化对小作坊、小集市、小门店和流动摊贩的监管;强化对初级农产品、腌制品及散装食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4.餐饮消费环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把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共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060余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5户,当场处罚2户,对2户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户,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开展大中专院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航天学院周边两家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实施了依法取缔。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加强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整治,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

1.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确定整顿工作的重点为学校食堂、小卖部、饮用水、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开展并提升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了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制度。在整顿工作期间,我市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集中整治小组,针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对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追究情况和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安全措施、安全防范、安全隐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坚持深入学校食堂、餐厅,深入师生及广大群众当中,掌握实际情况,实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有效提升了整顿工作力度。经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我市48所学生食堂(其中a级食堂3个,b级食堂16个,c级食堂29个)都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度评级率达100%;全部食堂均具备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都进行了上墙公示;全部269名食堂从业人员都办有效健康证。所有22个学校校内小卖部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22名均取得了健康证,无“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出售。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2.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清理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同时,以方便食品、饮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了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对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乡镇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专卖店实施了突击检查。有力地杜绝了“问题奶粉”流入我市。

4.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我市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商务部门加强了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测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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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食安委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我市各职能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学习培训,尤其是强化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市还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各司其职,分类整治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着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集中整顿

针对水产品安全,市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深入主要水产养殖区,发放《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手册》,向水产养殖户(场)宣传水产食品安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要求养殖水面在5亩以上的必须建立健康养殖生产档案。对具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条件的渔场,引导、指导养殖村社按照健康养殖标准,严格规范生产行为,积极创建、壮大水产品无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养殖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今年已抽检了8个水产投入品,2个水产品样品,对氯霉素、喹诺酮、磺胺喹啉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检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在全市水产业推行水产品安全承诺书制度。

3. 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重点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进货索证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认真研究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设立的各类食品销售者的“两项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工作力度,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强化“六查六看”市场巡查,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应用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强化对小作坊、小集市、小门店和流动摊贩的监管;强化对初级农产品、腌制品及散装食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

2.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清理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同时,以方便食品、饮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了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对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乡镇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专卖店实施了突击检查。有力地杜绝了“问题奶粉”流入我市。

4. 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我市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商务部门加强了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测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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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在正处于事业稳定或高峰阶段的白领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事业和收入难免开始停滞甚至走下坡路。到退休时,光靠社会统筹的养老金,下半辈子的生活质量无疑会缩水。” 黄维建介绍说,与欧美国家一样,我国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由3块组成: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但与之不同的是,国外后两者保险的投保比例要远远大于中国,国外消费者个人一般都会为自己和家人安排多种财务规划,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伤残补贴金保险等,这些通常可以得到免税的优惠。

黄维建建议,为养老作准备应该从30岁至40岁开始。他以香港为例,“香港在职人员平均从32岁就开始为退休做多种财务准备,投入的准备金数额在所有受访国家地区当中高居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