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4: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设计施工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温州晴天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装修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住房结构:______,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装饰施工内容:详见《装饰施工造价表》。
1.3 工程承发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不含税金),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工程预算书》)
1.5 工程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天。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折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5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2.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3.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装修垃圾。
第四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五条 材料供应
5.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5.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应保证质量,主要工程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前乙方应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可抗力;
3、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_______环境景观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深化及施工,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范围和内容
工程范围:按甲方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工程内容包括:硬景(硬质铺地、园林小品等)、软景(乔木、灌木及草坪等)、水体、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 设计周期
本合同签订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对扩初图的深化设计,其中包括总平方案调整、硬景部分施工图深化、材料替换、植物配置及水电安装设计、,以求达到施工图纸要求。设计内容需另行补签设计合同。
第四条 设计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项目乙方按______万元(大写:______元正)人民币包干进行设计取费。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______万元(大写:______元正)人民币的设计定金,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设计尾款即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正)人民币。
第五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施工报告为准(开工时间最迟不超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在有施工场地的条件下,工期为______天。
因甲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及特殊天气原因(如下大雨等)所耽误的时间应不计工期,并作相应顺延 。
第六条 取费原则
1、 本工程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的______定额:sgd1-XX至sgd7-XX,收费级别按四类工程二级档。
2、 苗木部分由甲、乙双方对苗木品质共同进行认定,乙方按苗木送到工地价的30%收取栽植、养护及包成活费用。乙方报送甲方的苗木报价表必须注明品种、规格、高度、冠幅、胸径及数量等,大型乔木及价格高的植物在起挖栽植前须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效果,并经价格确认。甲方对照验收,数量按实收方结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甲方要求须增加预算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应另行办理签证。
3、 施工期间发生国家认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经双方核实后协商解决。
第七条 工程施工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实际造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审定的决算为准。
2、 本合同备料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其中______%为乙方施工人员、相关机械、设备等进场三日后,甲方在三天时间内将该款项支付到乙方帐户上。剩余______%作为在成都采购材料及苗木的材料款。由甲方汇同乙方直接支付给材料及苗木供应商,不足部分亦由甲方增补。
3、 乙方每月25号上报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甲方______日内审核并拨付乙方完成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
4、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于______日内办理完成决算,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10%的质保金,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5、 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_%,在相应项目质保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于2日内付清全部尾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材料供应
该工程所有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先报甲方,按设计要求双方进行封样,作为乙方采购和甲方验收标准。如甲方核定价格后,认为个别材料、设备或植物高于市场价,可提出要求,如乙方认为所认定的价格不能将材料、设备、植物购回,可书面通知甲方组织供应。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质保期
1、由于景观工程的特殊性,为确保美观、经济和适用,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在施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二款执行。
2、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积极配合甲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期限内进行修补或返工,其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3、质保期:质保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安装一年、草坪养护______个月、灌木养护半年、乔木保活一年。
4、苗木在质保期内由乙方保活,若出现死亡,乙方无条件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一星期内到现场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或更换时间,逾期甲方有权另行安排,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条 双方协作事项
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适用国家现行的该行业各项施工验收规范,若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双方及时处理。
2、甲方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负责处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职责及义务
1、在施工期间甲方及时将设计变更、变更通知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2、对乙方报送的材料样品,______小时之内进行认质认价。
3、 对隐蔽工程______小时之内进行验收。
4、 甲方负责提供与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指定临设位置及负责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和电源,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5、 接到乙方交工验收通知后,甲方应于______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办好验收手续。
乙方职责及义务:
1、乙方应认真保质、保量、准时完成工程。
2、乙方应对工程进度采取措施,发现影响工程进度因素在______小时内报甲方。
3、对已完工程在甲方验收前,应做好保护工作。
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其他施工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文明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乙方自身因素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交工前乙方产生的垃圾清运工作由乙方负责。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一式两套。
结算办法:
1、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
2、结算范围包含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列的硬景、软景、小品、水电等全部内容以及甲、乙双方认可的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纪录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超过______日,乙方有权暂缓施工,施工工期顺延。甲方每逾期一天付款按合同总造价支付乙方同期银行利率的违约金。
2、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支付甲方同期银行利率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并结清工程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章)承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国际工程承包中,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在以往的工程承包项目中主要用于对设备的付款,但在总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于土木工程和设备工程存在紧密关系,使得越来越多的雇主将土木工程部分的付款也采用信用证方式。在FIDIC于1999年出版了《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后,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此合同条件,并在付款方式上也采用信用证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一、 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划分。在业务中使用较多的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等等。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是上述两种以上信用证的结合,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最为常见的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就包括了议付、不可撤消、即期、跟单等特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者任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银行买下跟单汇票,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货款传给受益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这对卖方收取款项有较大的保障。因此,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应要求对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便更好地保障我国对外承包公司的利益。
“付款信用证”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土建部分进行付款时往往采用这种信用证。当信用证的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后,付款行即行付款。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而凭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因此信用证的保证文字中要说明:“我行保证凭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对于我国的对外承包企业来说,具备下列性质的信用证都是有利的:电开(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不可撤销、即期以及总额或循环(利于分期付款)。当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十分了解时,可要求加以保兑,议付行则直接由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担任。由于开证行和买方同处于一个国家,往往容易产生共谋,欺骗卖方,因此,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开证行必须得到受益人(卖方)的认可。
二、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对FIDIC“新黄皮书”支付条款的相应修改
当合同当事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为明确责任,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种类、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以及开证时间等。
(一) 第14.5款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5款涉及如何对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付款。按本款要求,雇主将向承包商支付生产设备和材料合同价值的80%。支付的控制点分为以下两种,可取其中一种,或两种一起使用:
1. 装运付款。是指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工程所在国,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此时进行付款。在装运付款情况下,须向雇主提供一份与应付金额和货币一致的银行保函。
2. 到场付款。是指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施工安装的现场,并已妥善存放和做好了各种保护措施,然后才支付相应款项。
由于并不是全部生产设备和材料均按上述控制点进行支付,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须在投标书附录中或在专用条件第14.5款中列明装运付款或到场付款的具体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及付款额度。
(二) 第14.7款 付款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7款涉及到付款方式。对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需要对此条款和构成合同的与信用证付款相关的其他文件做出修改,列入专用条件第14.7款。某工程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时,在下列方面对该款做出了一些补充:
1. 信用证的类别。该工程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只有在承包商提交了议付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后才能付款。须提交的议付单据类别及内容在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付款计划表(the Schedule of Payment)中做出明确规定。
2. 跟单信用证性质。如不可撤消的、议付的、即期的等,都是指信用证的性质。该工程采用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这也是国际工程承包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同时为保证遵循国际惯例,规定信用证使用的术语必须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一致。还须说明是一个信用证还是多个。在多个的情况下,须说明各信用证用于支付的具体分项内容。
3. 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付款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该工程将开证行和付款行确定为中国银行。
4. 跟单信用证的议付行和通知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议付行和通知行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
5. 信用证的有效期。由于承包商每月末(或按里程碑事件)向雇主提交付款申请,且雇主对付款申请有一定的审核期,如果议付地点是中国,还应考虑单据的传输时间,因此,信用证应有足够长的有效期,且雇主必须确保信用证持续有效。为保证及时支付,还应对审核期做出明确限制。
6. 信用证的费用。指由谁承担银行协助双方进行结算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信用证开立和生效可能产生的费用。该工程规定:与向承包商付款有关的全部银行费用,包括开立和执行信用证的费用,均由雇主承担。
三、信用证付款条件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相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出现合同规定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形,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两者的一致性。
在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信用证,由于合同类型属于总价合同(实际操作中,经常是设备供应、设计服务、试运等采用固定总价结算,而土建安装部分则采用固定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在支付时可以按每月付款或按里程碑分期付款,也可以是两者的结合,故须在合同的付款计划表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并在信用证中也应做出与付款计划表相一致的规定。一般地,信用证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雇主)、受益人(承包商)和工程师名称和地址。FIDIC“新黄皮书”中包括了工程师角色,与信用证支付条件相关的各类单据大部分是工程师签发的,因此,信用证中除注明申请人(雇主)和受益人(承包商)外,还须注明工程师的名称和地址。如发生中途更换工程师的情况,则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否则将造成单证不符。
2. 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否可撤消等。
3.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的交单日期。
4.信用证的金额。审证时,应特别注意大小写的一致性,包括小数位上的数字。
5.付款方式。指即期的,还是远期的,是否可分割等。
6.付款条件。承诺一旦收到议付行验证过的电传或密押的SWIFT,证实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将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合理时间(如某工程规定3个纽约工作日内付款)内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另外,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合格单据,如汇票、产地证、质量合格证、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的要求。如果信用证下的款额用于不同分项的支付,则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具体的分项名称和金额,须提交的对应单据。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设计服务,可做这样的规定:“提供设计服务的费用总额最高为__________,在提交下列单据后即期支付: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该证书证明工程师已批准受益人的设计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此项支付的单据就是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通常采用分项分期付款方式。分项是指将总承包合同款额分成多个独立项,并在信用证中列明每个独立项的最大付款金额。对总承包项目可划分为设计服务、生产设备提供、完成整个工程或区段、通过竣工后试验、提供培训服务、提供试运行和监理服务、现场工作、港口清关和内陆运输、保留金的付还等九项,其中的生产设备和现场工作均是根据期中付款证书分期支付。
7.货物和服务的描述。由于是总承包合同,因此应对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说明,如“工厂的设计、供应、施工和试运”。同时还应说明出口港和到货港(是否包括空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付款,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甲板货,是否允许空运等。
8. 信用证专用条件。是指针对具体项目在信用证中所做的约定,可能包括:银行费用由申请人(雇主)承担;受益人(总承包商)办理保险;运输单据和航运单据须注明费用已付和标明收件人和到货通知人;各类单据提交的方式(如特快专递)和时间期限(如在期中付款证书签发后的70天内提交相应提单);议付地点等等。
四、总承包项目信用证付款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 单证不符
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的总承包项目中,单证不符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材料和生产设备供货,一是土木工程和服务。前者需要总承包商提供各类装运提单和担保(如预付款担保),但由于涉及材料和设备的单据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供货商提供,总承包商的采购部门在单据管理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单证不符。而后者相对简单些,用于信用证支付的单证主要是工程师针对总包商完成的土木工程部分和相应服务签发的付款证书,议付行以此为凭付款。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付款,其所需单据由受益人(总承包商或供应商)或国内机构签发,一般能保证出口单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能够维护受益人的权利。在总承包项目的信用证付款中,总承包商要想拿到付款,还需同时提交工程师签发的材料和设备付款证书,由于此证书为开证申请人(雇主)所雇用的工程师签发,极容易造成迟交单据,单据不完整,甚至单证不符的情况,使总承包商的权益受损。
对土木工程或服务的付款,单据是由代表雇主利益的工程师签发,所以总承包商应认真审核工程师签发的各类付款证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免因单证不符,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付款。
(二) 合同与单证不符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买卖双方的合同又称为基础合同。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是信用证源于基础合同,但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独立”是因为只要卖方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源于”是因为双方总是经过一系列的商务谈判,先应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再开出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人往往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入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软条款”。因此在审证时,除审核合同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的一致性外,还要审核其他不符点,并及时要求买方改证,否则将无法及时获得付款,导致严重损失。
另外一种情况,合同与单证的不符是由于后期改证造成的,即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但因某些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仅修改了信用证条款(未修改合同条款),或仅修改合同条款(未修改信用证条款),造成合同与单证不符。对这种情况,须注意到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条款优先于合同条款。在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应注意是否会影响到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下面案例可以作为引鉴。
某中方公司与某国外公司签订一采购合同,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后因卖方原因无法按时交货,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信用证中的交货期从1996年4月20日修改为1996年7月15前交货。卖方于1996年7月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以卖方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卖方依据合同第15条迟交货罚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6000美元,并赔偿买方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而卖方认为,卖方依据买方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如期交付了货物,卖方并未延迟交货。合同原交货期现已由于信用证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卖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违约。双方遂提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厅认为对信用证交货期等主要条款的修改,即视为对基础合同有关规定的修改。卖方应按照信用证修改后的交货期交付货物。当事人在协商修改信用证时可以附条件修改,也可以无条件同意修改。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以对方做出某些补偿作为其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或直接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索赔的权利,该方当事人仍有权向对方索赔。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表明,买方在修改信用证时或之前未就延期交货一事向卖方提出过任何索赔,也未就此声明保留其索赔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买方)已丧失依据原合同规定就延迟交货向被申请人(卖方)索赔的权利。被申请人在经双方同意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已履行了按期交货的义务,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鉴于此,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三) 合同内各文件关于信用证付款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FIDIC“新黄皮书”的组成文件,涉及付款的文件包括通用合同条件第14条、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付款计划表以及投标书附录。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关于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本文前面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付款计划表需要就信用证的分期支付的具体内容及相应金额做出规定,而投标书附录主要是规定对哪些材料和设备进行提前付款。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核上述三个文件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审证时,需要对比上述三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仔细审证。
五、结束语
由于国际工程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方面的特殊性,如交易时间很长,既涉及技术服务和土建施工,也涉及设备供货和安装等,同时涉及的知识跨及多个学科(技术、商贸、法律、合同等),因此信用证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和内容,更多地掌握相关知识对成功地管理国际工程项目和维护己方利益是必须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石玉川:《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从当前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上看,基本的法制观念与诚信意识很多建筑单位依然淡薄,在市场当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承发包双方缺少自律行为,并且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使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日趋混乱。此外,由于建筑企业在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上较差,对于履行FIDIC条款的意愿不足,在参与国际竞争上错失了非常多的机会。为此,建筑企业不仅要对内部的施工合同管理进行优化与控制,更要积极转变国际竞争观念,不断提升对国际市场规范的认识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到稳定持续发展。
1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差,违约情况较多
当前,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日渐增多,在履行合同条约上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据相关部门调查统计,在我国合同履约率只有40%,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信誉度、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更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威胁。更对规范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越来越多,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在2002年,全国约有23785家建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达到了2445亿元,全国共拖欠的工程款达3764亿元。此外,鉴于建筑市场在运行上也存在问题,很多承包商施工责任意识较差,拖延工期、相互扯皮的情况非常多,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1]。
1.2“阴阳合同”屡见不鲜
“阴阳合同”就是指工程的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下达给承包人中标通知以及相关规范,与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的过程。除了在建筑市场规定范围内签订合同以外,又与其他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并不能通过审查备案,但实际双方均认可,这就被称为“阴阳合同”。当前,市场中“阴阳合同”签订方式非常多,但不管是以哪种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将价格压到最低;肢解分包;利益均摊等[2]。这种行为是发包人获取最大利益的主要途径,更是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为此,“阴阳合同”的存在势必会为建筑市场环境带来污染。
1.3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上不够公平
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经济上、法律上地位平等,并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上保持平等。但是,就当前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定大都倾斜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过多,而对发包人的约束与限制则较少,在相关处罚办法上也缺少规定。这种情况一定工程双方出现了利益纠纷,或者是针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将缺少索赔的依据,成为阻碍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1.4施工合同意识淡漠,合同签订不规范
首先,不能按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法律规范意识薄弱,缺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履行存在不足。其次,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过于依赖找领导解决,不能提出合理的索赔意见;最后,专门的管理部门间缺少合作,合同管理人才储备少。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2.1做好建筑工程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
首先,在签订合同条款过程中,要了解合同文本由条款、合同附件、协议书、通用条款等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前要先对“通用条款”阅读准确,明确不同用于的含义,再引导双方签订“专用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专用条款”中某一项没有做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当成双方认可的合同约定。其次,要对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内容提高重视度。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工程监督部门在工程验收、质量评定上已不再是主体,这些工作将由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完成。为此,在合同中要能够体现出来参与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人员、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并要严格签署文件协议与问题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工程造价纠纷。鉴于工程开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材料差价等变更问题,为此,“一次性承包,不做更改”的情况很难实现。合同必须要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及孙方法等做出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变更。最后,对工程进度拨款与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工程进度款都是按月结算的,而款项则是按照工程进度下拨的,但是在款项申请与下拨上款项的审核不一致,在合同规定上容易引发争议进而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通常情况下,合同对竣工结算不会做出过多规定[3]。为此,要在合同中积极履行付款与结算程序。
2.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
建筑工程签订完成以后,合同双方就在经济上与法律上产生效益。合同还规定了双方在利益、义务、权利与义务等,双方必须对这些内容严格遵守,坚决不能违反合同条约。从一定程度上看,合同双方利益是存在差异的,会造成合同双方在利益上引发冲突,造成管理行为上的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引发矛盾与冲突。而实际上,违反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非常多,很多人都是故意违反这些合同的,并且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为此,合同履行成为了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的关键,必须采取积极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明确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要积极对违约的后果进行分析,有效的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也不会限制对方履行各项业务,条款中的内容得以充分履行。
2.3承包人应该积极开展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合同担保制度看,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及时对市场当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与分析是使风险降到最低的关键,也是顺利将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还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合同索赔风险。因为施工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得以延续的重要手段,是对双方合同履行进约束与限制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索赔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在签署固定的合同过程中,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积极为合同履行创造机会;明确施工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合同风险作出预测,对合同变更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使用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与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当中,要能够定期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勘察,了解整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要结合法律法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进步,建筑行业发展也将面临着非常多的机会,同时,随着建筑项目的增多,建筑工程在合同管理上也面临着阻碍,为了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符合建筑市场规范,推动建筑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就要在合同履行上、合同签订上以及合同法律观念上不断增强,并要做好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合同管理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向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5):2095-2104.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是合同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它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又具备自身的独有特性。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晚、发展历程段短的事实制约,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还普遍较低。深入了解合同的本质属性,尤其清晰地把握建筑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经合同的自有特性,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从而强化对施工合同风险的控制。
一、合同的普遍特性
(一)真实意思表达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内,为完成某件事情或实现某个目标而达成合作意愿,并按照各方相应承诺付诸行动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合同存在(或成立)与否,首先就是真实意思表达问题,即合同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的一致的意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且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要约方(即甲方),不掩盖隐瞒合同的真实目的、完成合同的执行内容、履行合同的必备条件、与合同相关的实际状况等信息;二是合同承诺方(即乙方),承认要约方的合同内容,并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合同内容得到实现,达到要约方的预期效果。
通常而言,甲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比较集中体现的,就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而乙方真实意思表达的集中表现则在于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签署。当甲乙双方在合同文本上正式签字的时刻,就完成了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在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权利责任对等
在社会生活当中,权利和责任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共同体,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永远不能分割的。合同条款中必然包含权利和责任的相关约定,这是“权利责任对等”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障。除了像赠与合同那样的合同一方免除对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追究的以外,这个权利和责任既有甲方的部分,也有乙方的部分。
权利和责任的准确划分,是有效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所必需享有和承担的。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权利过当或责任规避,都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干扰,甚至导致合同的流产。所以,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或只有责任没有权利的合同当事人是不存在的。
二、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
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而产生的。
(一)标的物的独特性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工程实物性、技术规范性、质量安全性、功能使用性等一系列指标要求,具体表现为:
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建设规模和工程要求;
受地区分布、地质水文特征、场地条件等环境因素制约;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程技术手段,符合一定的安全质量目标,并达到预期的使用功能;
耗费人力、材料、机械等各种资源,同时有资金、时间方面的要求;
按照特定工序、特定规范作业,并接受监督,甚至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保护和制约;
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分工协作性。
建筑施工合同以施工项目作为标的物,必须以工程项目的特征属性作为自身的组成内容,具有其他类型合同的不可比拟性和无可替代性。
(二)系统性和组织性
建筑施工合同涉及到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各参与方构成了施工合同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如项目施工内容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检验检测、机械设备的租赁和购置、工程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工程进度的计量与结算等等都构成施工合同的实体内容。
从项目整体而言,施工合同依据施工项目特点而展开,为向施工管理服务,其自身因为工程项目的系统性而形成独特的内在自我体系;就单个施工合同而言,项目参与各方由于合同内容约定而产生联系,成为项目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项目参与方之间依靠合同作为纽带,建立起组织关系,同时也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责权利关系的依据,而且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在项目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协调页主要通过合同来实现。
(三)时限和周期性
任何工程项目都具有典型的一次性特点,即项目施工不可重复。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项目从策划、批准、设计和计划、施工、运行到结束的自有生命周期性;这种特性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规律性,不能随意缩短或变更。同时,建筑施工项目还要求必须在某段特定的时间内施工完成。
由于建设施工项目的运行周期比较长,这段时间内的自然气象变化、市场价格浮动、劳动力供给水平、金融融资状况、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动向、社会政治发展态势等因素,都会对项目施工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是施工项目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几个方面
(一)言辞准确恰当
理由有三条:一、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是以字词句为载体的要式文件,言辞准确是对文本性文件的最基本要求;二、建筑施工项目是工程技术性生产活动,其中包含丰富的工程术语和专用技术符号,其施工作业的流程、工序、做法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必须采用准确、恰当、规范的言辞予以表达;三、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合同文本的解读,因为文本自身词句的模棱两可、含糊笼统,而造成合同双方理解立场的分离、对立,是合同的重大风险之一。所以,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识读合同全文,对合同中文辞表达失误、失真、界定不明的地方予以提出,重新确认。把握合同言辞的准确性,是有力保证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有效途径,更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同风险产生的源头。建设施工合同拟定时,在文字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使合同文本更为专业化;
准确描述工程项目的内容特征,做好经济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结合统一;
划分双方违约情节并制定违约措施。
(二)权利责任明晰
合同作为法律的延伸,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小范围适用性法律文件,同样也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合同文本中没有说明的权利责任,只要不触犯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利益,一般都不会得到主张。针对这种“权利责任必须合同约定”的先天不足,也只有通过明确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才能弥补和完善。
实践表明,合同条款条理清晰、条目精细、责任分化明确的,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和制约效果。相反,条款内容空泛、权力责任含糊、文辞空洞的合同,往往会留下漏洞和盲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承诺方规避责任、要约方主张权利,致使双方争端分歧不止的僵持局面。
合同文件要做到权利责任明晰,需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范围和权利责任产生的依据性文件;
将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而实际生产中已经约定俗成或工程惯例中发生且与本醒目工程相关联的做法、工序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使其文字化;
将双方约定的特定事项列入条款;
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内容以及处罚、补救措施。
(三)全程跟踪管理
所有的风险,从产生、调控、转移或消灭都是动态的过程。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控制,贯穿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全过程阶段。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是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同样也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其原理就是:在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地搜集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并通过实际数据与计划目标的比较判断是否产生偏差,如果产生偏差就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偏,从而使工程项目进展态势持续保持。搜集数据——实际与计划比较——判断偏差——采取措施纠偏这一路径,是项目管理中的常态思维和控制主线。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是确保施工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有序进展的理想性和控制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的产生,除去合同文本的自身缺陷以外,会伴随在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各个环节中纰漏的出现而相应出现。因此,其调控和转移也只能通过全程跟踪管理的方式、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才能实现。主要包括:
1、组织措施:确定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调整工作流程和项目人员组成,尤其是针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方法和手段(如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控项目动态,提高决策、调控、预防能力)、转换管理意识观念(如重视合同管理、强化综合性人才管理等等);
3、经济措施:采取辅的经济奖励手段和约制手段;
4、技术措施:改进施工方法、提高技术交底的质量和信息执行力度;
5、法律措施:采取合理的法律途径有效杜绝违法行为、有效规避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违约行为、挽救和争取违约损失。
项目建设背景:某城市次干道道路建设工程(一期),工程全长约3.3km,其中盾构隧道约1.8km,盾构隧道外径为11.6米。隧道主体为单管双层双向4车道,地面道路设计双向4至6车道。根据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的划分,拟采用“Ⅰ+12”的方式。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土建、安装工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和K0+380―K3+220段隧道工程(含工作井、盾构段、暗埋段、敞开段、风机房、雨水泵房、风塔等)由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商完成(以下简称为DB承包商),余下施工工作部分,包括隧道装修、供电设备采购安装、照明设备采购安装、监控系统采购安装、给排水及消防设备采购安装、环控系统设备采购安装、管理中心工程、沥青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共划分为12个施工标段。
1、合同体系的选择
传统的设计施工分离制度下的施工承包由业主承担全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责任。DB总承包位于方案设计后实施最为简便,唯独位于初步设计之后最难。基本原因是初步设计深度问题和初勘深度问题。为了明确的划分工程中的各项权责,在对合同条款设计之前,需要明确合同的体系,即明确整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划分。
针对该工程设计了几种合同体系,通过下面的表格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合同体系决定采用模式2: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承包【DB+MC】(MC:Management Contracting),为了明确设计责任,其中Ⅰ标段(DB合同标段)详细的招标内容如下:
2、基本合同条件的选择
根据合同体系的设计,1个监理人需要面对13个承包商,且DB承包人实施总承包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必须保证管理模式的一致性。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可作为本合同的通用条款。FIDIC橘皮书范本的法律体系背景与我国有很多的不一致,直接套用会存在很多问题。如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又有可能面对合同完备性的问题和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最终决定选择一个成熟的施工合同范本,作为合同条款设计的基础,然后修改部分条款(如“变更”条款),增加一些新的条款(如“承包商设计工作”、“承包商管理工作”),来完成整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设计。
2007年11月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令第56号)中的施工合同文本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为完备、承发包双方商业行为定义最为清晰、风险分担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在此文本的基础上做适当修改,作为本工程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这样对于“Ⅰ+12”的整个合同体系在施工承包内容上一致,执行相同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合同条款设计完全考虑了未来12个施工合同的一致性,并且明确了委托监理的具体要求。
合同还应确立一些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特别是要符合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如审计),这些工程管理制度还需要在技术规范中细化。这样既方便管理,同时又赋予了它一定的合同地位,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保证合同双方遵守。
对于承包商设计工作和管理工作,参照FIDIC橘皮书范本、台湾的建造(D&B)统包契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勘察和设计责任进行了界定。
3、勘察设计条款的设定
3.1 勘察责任的界定
DB合同中的勘察是指进行满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需要和相应承包范围内施工需要的详细勘察。该工程由于在招标时已经进行了初步设计、初步勘察,在招标时向投标人提供这些有关资料,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为了使招标人对工程的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变化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又要避免总承包商不再进行详细勘察,保证勘察的质量,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条件变化的风险,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设立了对勘察资料的“二次评审制度”。
首先要求承包人于工程开工后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勘察。详细勘察结束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勘察报告,报告应涵盖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条件、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平面、交通条件等详细情况。承包人须向其他承包人提供最终的施工勘察报告,以便使用,并对其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第一次评审是在开工后,承包人须仔细分析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图纸及文件中的勘察资料的一致性,承包人如认为存在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况,可向发表人提出书面通知,申请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结果评审,否则视为承包人确认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初察资料一致。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评审申请通知后14天内,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成果的评审,并提出具评审意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没有实质性差异,发包人将不对其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承担责任。专家评审意见中指出承包人施工勘察报告的错误或不足,承包人应补充勘察。补充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进一步详细施工勘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详细施工勘察,并以勘察报告为准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方勘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视为其对施工勘察资料负责,并且考虑了所有可以合理预见的不利情形及风险;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次评审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在现场工地条件被扰动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查这一情况,并搜集现场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即使发包人未及时发出指示,承包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避免损失的扩大。
若承包人认为此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可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进行专家评审。承包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无法合理预见的,且与通常的自然条件和类似工程的常见情形存在较大差异,仅仅是与施工勘察报告的差异不得作为变更和索赔的依据。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14天内,组织专家对该不利物质条件是否构成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告。评审依据为承包人原施工勘察报告和事件发生后的现场资料及承包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专家评审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若构成工程变更,发包人代表应当及时发出变更指示,补偿承包人为克服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受到延误,也应相应顺延工期。
3.2设计责任的界定
为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对总承包商的设计进行交底,同时其他专业承包商也便于对图纸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项目经理下分设施工经理和设计经理。
DB合同的施工图设计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施工总承包来说的;另一类是对传统模式下按图施工的专业承包商施工责任来说,这关系到设计的批准与变更。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之前和之后,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为了保证设计的深度,要求总承包商在提供专业承包商需要的图纸时,同时提供详细准确的清单,并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的部分的变更指的由发包人提出,而对于其他标段的变更,要具体的区分导致变更的原因是发包人修改还是总承包商设计图纸的缺陷,以此保证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的深度。
3.3变更的计价
对变更工程的估价,在该项目背景下,由于最初招标时是依据初步设计,不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而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参照的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在本工程中,虽然要求总承包商参照经评审的施工图纸,根据中标时提供的比较粗的工程量清单,再提供一份详细分解的工程量清单,但由于施工图纸是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这样很容易产生不平衡报价,因此对于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就不再完全适合本工程。
在该合同中,决定对传统的变更计价原则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不论变更的部分是不是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子目的均要求总承包商重新报单价。对于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子目,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优惠比例进行调整;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编制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复核,由发包人审定。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befo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 unit of the submitted the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effectively audi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ject schedule, quality,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safety of good prior control.
[key] the construction plan and audit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通信工程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施工安全控制要求不断完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以达到对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的良好的事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联系和区别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指导一个拟建工程进行的准备组织实施的基本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对拟建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和整个施工过程,在人、财、物、时间、空间、技术和组织方面做出的一个全面的计划安排。
施工方案,是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中某一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分析,是对施工实施过程中所耗用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费用以及工期等在合理组织的条件下通过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择切实可行、最优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1、 两者之间的联系
(1)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施工组织设计是整体,施工方案是局部;施工方案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脱离了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是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是无法指导施工的。
(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和全局部署下进行;施工方案始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和实施的。
2 、两者的区别
(1)编制目的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中的人力、物力的选用方法,时间与空间布置等各方面进行周密安排,根据各方面的要求来明确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编制某一部分的具体施工工艺和方法,以保证质量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编制的内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对象是工程整体。它涉及工程施工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项目机构的划分、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顺序、优化配置和节约所使用的各生产要素等等;施工方案编制的对象通常是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念、施工中的难点重点、施工方法的选择和具体的施工方法等等。
(3)侧重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侧重计划,施工方案侧重实施。
(4)出发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是从项目决策管理层的角度出发,施工方案是从项目实施层的角度出发。
3、目前施工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有些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并不重视,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没有真正理解施工方案编制的重要性,所以在编制施工方案时没有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编制,以致施工方案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以下不足和问题。
二、监理单位如何审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程序
(1)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单位。
(2)总监理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单位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单位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
2、审查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全面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工程概况、施工组织系统与管理、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进度计划、布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
(2)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各项作业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3)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
(4)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杜绝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5)自主性。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质量方面
A、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结构是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齐全。
B、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同《监理规范》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以及工序报验制度相结合。
C、审点应为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顺序、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的选择、工程施工的流水组织。
a、施工顺序是按照单位工程工期、施工工艺的要求,要与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相协调,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
b、施工方法应着重整个单位工程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分部工程要详细审查。
c、施工机械的选择是施工方法选择的中心环节。根据实际条件、工程特点审查主导工程的机械,其最适宜的类型和型号,既满足施工的要求,又要经济合理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
d、流水施工审查的主要参数:施工段、工作持续时间、流水节拍的划分,计算是否合理正确,还应同施工进度计划相结合审查。
(2)进度方面
A、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中总目标、分目标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够能力实现计划保障;总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项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专业分工与计划衔接是否明确合理,对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安排得是否明确合理。
B、进度计划应用时标网络计划,它既具有网络计划的优点,又具有横道计划直观易懂的优点,将时间参数直观表达出来,网络计划控制建设工程进度,可以弥补横道图的不足。
C、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不能强制干预承包单位的进度安排。
(3)投资方面
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书,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各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建设相关取费标准的文件,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A、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计划、工期安排,工程工期力求达到使成本最低或收益最高。
B、审核施工方案,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以保证施工方案中的劳动力消耗均衡,主要机械使用率做多方案比较,择最优方案;
C、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人、财、物,按施工计划控制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避免质量缺陷造成投资失控。
(4)安全方面
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进行认真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A、施工单位内部安全培训、安全教育是否根据项目工程性质、情况进行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B、是否有针对本期项目工程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会签。
C、安全培训、教育内容是否能体现项目工程实际情况。
D、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制度是否有相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能满足项目工程实际要求。
E、施工单位人员资质,项目工程人员架构是否满足要求。
F、材料、工器具仪表、车辆是否合理,工器具仪表是否进行了有效检测,是否附有相应有效检测报告;工程使用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附有相应有效检测报告;设计单位明确的施工危险部位和相应技术要求,是否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作用是承包人据此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直接依据。因此,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合同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1合同是工程施工的依据。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以及竣工结算等各类报表,同时要依据合同约定购买工程材料、设备等,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
1.2合同是工程索赔的依据。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以及未按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于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等原因引起,不能进行施工作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上述三个方面的约定,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1.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条款,如将这些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等方面的风险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使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2.1.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的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如果使用由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合同文本,应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表达清楚,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歧义。
2.2.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的诉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产生责任不清问题。
2.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以及信用情况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有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招标计划是否得到批复、签约代表人是否得到授权等,同时还应了解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同时,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分包单位不履行、没有能力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给施工总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3施工合同主要条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注意住所地和注册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注明)、法定代表人(人)、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应详细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用全称并保证准确。如授权人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由合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避免以后造成纠纷不认账的情形。
2.3.2对工期的约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按规定办理开工竣工手续。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3.3对工程质量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以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3.4对工程造价的约定。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区别,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等)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应注明单价和总价,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价或总价发生变化的,必须明确变化的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明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保证施工企业能以最快的方式回收资金,保障工程项目资金投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大部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避免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问题,所以难以做到“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约定,为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3.5违约责任。在合同内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行为情形、如何计算违约金、怎么计算损失额以及违约达到怎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等。
2.3.6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洽谈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首先,要明确约定是通过法院还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只能二选一),其次,如果约定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应明确通过那方的法院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只允许选择合同当事人一方法院、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不允许选择级别管辖。
2.3.7当事人其他约定。除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法定义务外,双方还必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比如声明保密、声明真实等。
3施工合同管理措施
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强化合同意识,谨慎签订合同。应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合同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管理企业氛围。
3.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自身管理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传递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要在施工企业内设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3.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完善合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合同用印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等。
3.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确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索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以及行文、传达、确认等制度。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梁泠曦.谨慎签订合同避免企业风险[J].中国安防,2010,(5)。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施工合同是合同管理中的最主要部分,是调节业主和各类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随着更多建筑企业走向国际,由于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丧失了大量国际竞争机会。从目前我国的施工合同管理及交易行为情况来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国际化意识淡漠,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强化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从承包商角度来研究施工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国内外项目合同管理研究现状
(一)国际通用的施工合同
国际通用的施工合同主要有四种:一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FIDIC系列合同文本,其中《简明合同格式》、《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协议范本。二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的ICE合同条件和英国皇家建筑学会等组成的联合会(JCT)制订的JCT合同条件,二者广泛应用于英国、英联邦国家以及与英国关系密切的国家。三是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订的AIA合同系列,现已形成三十多个文件,主要通行于北美和美国势力影响地区。四是欧洲发展基金会(EDF)制订的EDF合同条件,适用于EDF贷款的工程项目。上述国际标准合同文本,在种类上,合同条件呈现系列化;在内容上,合同文件一般每十年左右修改更新一次;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则较为稳定和统一;这些文本可以直接加以引用或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予以适度修改后作为项目合同文本,它们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国内合同管理状况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外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引入国内,FIDIC合同条款及相关合同管理理论也随之引入中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国内工程合同管理逐步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广泛研究。尹贻林教授在《合同法与合同管理》中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各类合同管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索赔、风险管理及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何伯森教授在《国际工程合同和合同管理》中介绍了国际通行各种合同文本,讨论了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研究了索赔和风险管理以及合同争端产生原因及解决;成虎教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中介绍了合同总体策划的概念、原则和程序,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及索赔和反索赔等。此外,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践,并借鉴国际合同条件,尤其是FIDIC合同条件,有关部门也制定颁布了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建设部1999年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从2000年11月起实行。
二、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少数合同有失公正。从目前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业主占据了主导地位,往往提出一些不平等条件,将自身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二是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等。三是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重视不足
一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笼统、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起不到约束作用。二是“阴阳合同”现象严重。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中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合同。这种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
(三)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是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状态,归档程序要求不明确,履行过程没有严格监控,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合同管理流程没有优化,不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信息化程度偏低。二是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管理人员缺少培训。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基本措施
(一)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是合同策划,承包商应该从自己的基本目标和企业经营战略出发进行合同策划,确保选择合适的合同种类,主要包括投标方向的选择和风险评估。二是招标文件分析,在投标阶段,如果对业主的招标文件研究不够,将使项目执行面临困难。现在很多业主给承包商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都很短,有些承包商没有彻底理解业主要求,往往根据以往经验提交方案和报价并签订合同,这样往往会给以后的项目执行带来许多隐患。三是投标阶段风险管理,通常意义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和分类、风险评估、形成风险分析表,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并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四是合同条款审查,合同过于简单,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责权利表述清楚,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使承包商面临风险;有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单方面约束过于苛刻,承包商应建立合同条款的检查清单,合同条款的检查清单应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和必须拒绝的条款、原则及其要点。
(二)执行阶段合同管理
承包商在执行阶段合同管理主要有建立合同实施保障体系,监督内部及分包商的合同实施,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控制,收集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资料,合同变更管理,争议解决以及日常索赔和反索赔等。
1.合同分析与理解: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最早时间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深入理解合同的所有关键条款,并分析合同中可能包含的风险和机会,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总结表,对合同进行仔细分析并深度理解合同条款。
2.合同管理机制:执行阶段合同管理包括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包商和合作伙伴之间以及承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管理。(1)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为了使承包商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应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议制度等。(2)经常性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工作程序。包括图纸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索赔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分包商或供应商付款审批程序、请示报告程序等。(3)建立适当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权力委托。承包商项目经理应被确认为唯一沟通渠道,业主的任何要求都应发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进行初步分析,如有必要会向项目团队相关人员发出指令或要求。团队成员对业主要求的回应也应经项目经理统一发出。(4)建立文档管理系统。承包商与业主、项目咨询公司、供应商、分包商等进行沟通过程中产生的书面通信、会议纪要、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应跟踪并记录它们,尤其是要记录可能重构合同的信息。(5)索赔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向对方提出费用与工期补偿。
3.分包合同和供应商合同管理:主合同和分包合同如果不一致将使得承包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因此应确保相应的用语和条款和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主合同内容一致。(1)设备或现场工作的移交。有时候主合同会规定设备一旦进入现场即自动成为业主之财产或现场完成的工作为业主财产,非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能运出工作现场。(2)进入现场检查的便利和权力。有些专业设备供应商为了避免成本增加或对影响生产或对其产品制造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不愿意接受此种条款。供应合同未包括与主合同相容的赋予业主和承包商权利的条款,会导致承包商的极大被动。(3)保险。主合同中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购买,承包商必须保证其供应商和分包商也购买保险,以充分保护业主设备和人员安全。因此承包商必须将主合同中保险条款全面导入供应合同或分包合同。(4)缺陷责任期。供应商或分包商对其提供设备或工作有自己行业惯例的缺陷责任期,而主合同中业主要求的缺陷责任期可能比这些缺陷责任期要长。因此承包商必须和供应商或分包商谈判要求和主合同一致的缺陷责任期。(5)特殊损害赔偿。业主在主合同中所要求的特殊损害赔偿与承包商拟分包的设备相关,则在该设备供应合同中,承包商应要求与主合同相容的特殊损害赔偿。
(三)和第三方关系管理
和第三方的关系通常指和当地政府部门、质量监督站、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商的关系。现在有很多业主借助其强势地位,要求承包商完成本应由业主完成的部分工作,如项目的规划和消防报批、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的最终报验等。以上事项不是承包商业务工作范围,更不是其长处,因此应尽量避免与第三方发生类似关系,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
(四)合同结束和总结
承包商的项目合同结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记录所有关键日期,如土建施工完成日期、机械完工日期、调试开始日期、性能测试日期、临时接收日期和最终验收日期等;根据上述日期顺序进行管理:注意特别风险的移交、整改清单的记录和销项、最终账目的准备;管理保函和担保的归还。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系统或某设备发生故障,则在系统问题解决后或该设备经维修后其质量缺陷责任期可能按合同规定要延长一定时间,此时需要延长保函和担保的到期期限;项目移交给业主后,必须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如投标、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项目管理包括合同管理。项目经理集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部门并存储于公司的知识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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