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4: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双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创绿”工作,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引导,不断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进一步培养公众良好的生产、生活、消费习惯,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达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城市科学发展的目的。

二、创建范围

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学校(中小学、大学)、绿色幼儿园、绿色饭店(宾馆)、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绿色机关等。

三、创建目标

今年计划在每个行业创建区级绿色单位6-8个、市级绿色单位3-5个、省级绿色单位1-2个。按计划完成上级分配的目标任务。

四、创建任务分工

区双创办负责全区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环保分局协助区双创办负责对各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审评和验收,区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创绿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其中绿色企业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绿色社区由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绿色村庄由各镇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家庭由妇联组织实施,绿色医院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饭店由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实施标准

对照《省创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指南》和评审细则,依据市双创办文件精神,制定我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绿色家庭、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等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评审细则。其它行业标准参照执行。

六、审报条件

1、单位做出关于实施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的决定,并形成正式文件。

2、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领导小组。

3、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自查自评并自评打分。

4、运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绿色文明环境教育、清洁生产、环境标志认证和绿色消费等内容,为环境保护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5、单位内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化氛围,单位水、气、声、渣等废物治理彻底,稳定达标。有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6、县区绿色单位命名一年以上可申报市级命名,达到市级绿色单位命名一年以上可申报省级命名。

七、创建步骤

1、各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相应创建工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2、创建“区级绿色单位”的,由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环保局审报,创建“市级绿色单位”的单位向各自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环保局进行审查,区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向市环保局“创绿”组委会申报。

3、环保局创建标准对创建区级绿色文明示范单位进行验收,并配合市“创绿”组委会对申报市级绿色文明单位进行验收。

4、验收工作结束后,将负责对达到标准的单位命名为绿色文明单位。

八、申报与审查

1、单位申报:

(1)申报区级绿色单位,创建单位到环保局领取并填写“绿色单位申报表”,连同申报相关材料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2)申报市级绿色单位。各创建单位将申报各项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环保局,经区环保局审查后上报市“创绿”组委会。

2、审查:

(1)申报区级绿色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环保局,并对由其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书面审查意见。

(2)申报市级绿色单位。由区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至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审查后报市“创绿”组委会办公室,并由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书面审查意见。

3、现场评估:

(1)申报区级绿色单位。书面审查达到要求的,区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验收意见。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提出拟表彰命名或向上级推荐命名的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定。(2)申报市级绿色单位。由区环保局配合市“创绿”组委会进行评估和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拟定表彰名单以及拟向上级推荐表彰命名的单位名单,报市“双创”办审定。

九、表彰命名

区级绿色单位经审定后,由区政府表彰命名,并向获得“绿色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授牌。有效期为5年。市级绿色单位由市组委会负责。

原则上只有获得下级政府命名且达到一年以上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上一级命名,但条件成熟的单位经“创绿”组委会同意也可以越一级申请命名。

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本级绿色单位。

各级绿色单位在获得命名后,应不断巩固、深化和提高创建成果,凡在5年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其它重大有损绿色单位称号的,或在5年后没有通过复查验收的单位,取消其命名称号。

十、要求

篇2

2011年重庆市教委出台了《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首次对普惠性幼儿园有了明确的界定。2012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坚持以“政府主导、公益普惠、改革创新、高水平普及”为原则,全力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加快本区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和公平,保证每个家庭和孩子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

一、江津区幼儿园的现状和突出问题

江津区现有各类各级幼儿园366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28所(含小学附设幼儿园),企业单位办园5所,集体办园25所,民办园308所。镇街政府所在地109所,乡村257所。从数据中可以显示出:公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比例严重不当。民办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需求。但也普遍存在硬件条件落后,师资力量、保教水平较低的问题和矛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民办园必须借着政府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的这股东风,识势踏出幼儿园转型之路,走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就目前情况而言,江津区民办农村普惠性幼儿园突出问题在于一下几点:

(1)班额较大,幼儿人均活动场地较小。

(2)设施设备落后,教玩具缺失。流动资金很少,不可能全部用于教玩具的添置上,并且在购买教玩具方面经验不足,意识不强,不能很合理的购买。

(3)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流动性大。找老师难,留老师更难,教师流失尤其是优秀教师流失严重。

(4)缺乏专业管理。管理人员少,没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主持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在处理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上,明显经验不足。

二、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发展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探索和思考

(一)规范管理,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

首先,江津区成立了以教委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普惠性幼儿园工作认定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度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职成幼〔2012〕27号)。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资金下达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解释。截止2012年春节期间已有167所幼儿园通过认证。其中民办园157所。公办园3所、集体办园6所、企业办园1所。在所有通过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中,位于农村地区的有126所,占总数的7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政府政策对于民办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扶持和关注,也看出江津政府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决心。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拨款机制和资助制度

(1)在《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对普惠性幼儿园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做出明确说明:凡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且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均可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助标准为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400元、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每生每年300元、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00元。

(2)2012年,江津区教育委员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申报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的通知》,通知对拟对通过2012年等级幼儿园认定,提升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三级园(认定为三级园的时间在三年以上)提升为二级园的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0.5万元(只能用于改善设施设备)。二级园(认定为二级园的时间在两年以上)提升为一级园的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只能用于改善设施设备)。

(3)2012年11月13日,根据江津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公开了《江津区普惠性幼儿园教、玩具采购公告》,公告对招标内容、资金来源、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有关规定及联系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要求。

三、整合教育资源,提升师资水平

(1)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稳定民办园师资队伍。首先构建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基地。以重庆师范大学、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学前教育学院)、江津师范进修学校、重庆工商学校和几江幼儿园的现有资源优势为依托,构建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保育人员、转岗的中小学富余教师、新任幼儿教师等实施培训,全面提升幼儿园教育保育人员的工作能力。从2012年起,每年对300名保育人员进行为期15天的保育工作培训,对300名幼儿教师进行为期7天的幼儿教师培训,对50名园长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对50名转岗的中小学富余教师、新任幼儿教师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培训;此外,每年将对各镇街幼教专干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管理和规范办园培训。

(2)整合教育资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2013年2月,江津区教委联合江津区财政局开展《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助发展活动的通知》(津教发〔2012〕29号)。通过一所公办幼儿园(二级园以上)“手拉手”帮扶一所民办幼儿园,互助发展。公办幼儿园可通过互派师资、干部挂职、教师培训、资源共享、助理管理、结对教研、专业引导等形式帮助民办幼儿迅速提高规范办园和科学保教水平。对于通过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互助发展活动,使民办幼儿园质量大幅度提升、办学条件极大改善的公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只能用于添置教玩具)。

江津区历来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上世纪就是年代曾获国家教育授予的“全国幼儿工作先进县”殊荣。截止现在全区幼儿专职教师1557人,保育员973人。全区学前一年入园率96%;学前两年入园率93%;学前三年入园率91%,处于全国领先位置。目前江津区幼儿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国家和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努力构建“保基本、覆盖广、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体系。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互助发展活动的通知[E].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津教发〔2012〕2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E].渝府发.〔2011〕46号

[3]《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E].江津府办发.2005〔2012〕402号

[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的通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2012-11-14].http://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E].江津府办发.〔2012〕402号

[6]关于开展2013年度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E].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津教发〔2013〕127号

作者简介:

篇3

工作伊始,同所有年轻人一样, 我抱着满腔热血投入到工作中,带着一颗年轻的心,一份勇敢与执着。可由于那时我园刚建园,满腔的抱负也只有随之转册。我的专业是幼儿教育,但是考虑到大局,我自愿调进厨房,干起了大家都认为不如愿的工作,在这里似乎天地更宽了,不再是我想象中与孩子欢乐的时光,不再是实习时那般灿烂美好的日子````````这里有的只是做不完的琐事,总有学不完的东西。买菜、拣菜、炒菜、煮饭应该放多少水?炒菜放多少盐?这些都是我必须学的,也是必须会的。当然这些都不难,难的是要拿着很大的锅铲炒菜,我们必须负责80个人的吃饭问题,其实现在想想也挺光荣的,毕竟我还是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那时的冲劲一直鼓舞我到现在的任何一件工作。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在这里我的勤奋苦干,得到了领导的肯定与好评,在一个平凡的岗位上仍然干是了出色的工作。当然工作之余,我不忘记自己教师的身份,坚持学习新东西,通过努力拿到了新教师上岗培训合格证。参加了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并取得好成绩。时间一转,我在厨房的工作也就此打上了圆满的记号。

由于我们大家的努力,幼儿园生源不断,这时,我当上了小二班的教师。说实话,放手半年的工作,现在来接还是有些吃力的。我深刻明白,学习任务又来了,虽然学的是我拿手的东西,可这比起炒菜、做饭又有更多新学问了。首先,我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熟悉幼儿的名字,还得在最短时间内让幼儿适应幼儿园生活,让家长放心。再次,我必须熟练掌握教学技法,熟悉教材,并订出合理的计划,还必须熟悉班级教师,知道自己的具体工作,便于更好合作。

小班幼儿年龄较小,又加上是初次入园,在很大程度上都会有些不适应。哭闹现象较为严重,19的我确实被他们吓到了,从来没想到孩子要过这一关,记得那时的自己已经到了手足无措的地步,还是张老师不顾其烦的教我,最终我们用平常心度过了幼儿入园的不安。接下的日子,在张老师的耐心帮助下,我进步了。能够顺手的进行每一次的教学活动,也能够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就在学期末,我被评为园内“优秀”自然我也成了一名“优秀”教师。就是这份荣耀不断的鞭挞着我进步,让我有了更多的成绩。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我们就是培养未来的人,这份担子很重,不是任何人都能挑的。记得一个下午放学后,我班一小男孩迟迟不见家长来接,孩子急得哭了起来。我一边安慰孩子。一边打电话,可是怎样都联系不到他的家人,看着天色已晚,我只有带着孩子回了家。当然,这样做的麻烦事可想而知。而我还是那么热心的带走了孩子,孩子知道可以去我家,也不哭了,高高兴兴的趴在我背上,跟我回了家。当家人看见我把孩子带回来时,都很诧异,都害怕晚上孩子不能陪在母亲身旁该如何是好?这时,我才认真考虑到了事态的严重。这可怎么办呢?送他回去吧,家里没人;留下吧,晚上他哭了该怎么办?矛盾在我心里纠缠着,最后我很严肃的问孩子,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不想回到幼儿园,他愿意留下。我们说好要乖不哭,我把他留在了家里。天渐渐黑了,孩子很争气的和我爸妈开心的玩着,不吵也不闹。直到10点我才与孩子父母联系上,可那时孩子已经睡着了,家长很是感谢。连连道谢不说,还硬是全家人到幼儿园来谢老师。那夜,我陪在孩子身旁,照顾他小便,帮他盖被,一整夜也没能好好睡,大概孩子年龄小,睡梦里还习惯摸着我的耳朵呢!也让我第一次感觉到了作为母亲的艰辛。

进入中班后,我被破格提拔为班长。班长的工作更是繁杂琐碎。除了干好本职,还必须付起班上的责,管理好一个班级并不容易,需要你有很多能力。业务素质不用说,起码的做人道理要懂,因为管理的是人,虽然就那么2个,但也着实需要有一定的水准。在这个岗位上,我曾经因为经验不足而犯错,也曾经因为办事不妥而影响其他人,但失败乃成功之母。若没有当初的失败又怎会有今天的成功?当然在这个岗位上我所付出的又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那一点一滴的教训随时在耳边提醒我:“人只要不往前走,就一定往后退”这是哲理也是真理,不断的学习与奋进,才是我们生活的目标。每天起早倘黑那是自然,把幼儿园的目标确实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班上的工作永远放在第一位。无论大事小事,均能把它处理得当。工作之余又参加了北京外国语学院的英语培训,拿到了合格证书,这又为我走进英语教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此外,在教学之余多思多想,敢于尝试,得到了广大教师及园长的好评。也通过努力取得了不少教学经验与成果,当然这与日常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进入大班后,我依然本着一颗为家长、为孩子服务的心工作。尽量为孩子创设宽松自如的学习环境,使幼儿在游戏中学到了知识本领。我班的识字教学一直走着全园第一的路,英语教学也突发猛进。孩子在我班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得到了广大家长的好评与尊重。这就是作为一位老师的骄傲啊!曾经为了担心孩子的学习而寝食难安,为了担心得不到家长的配合而心急如焚。现在想来,一切都那么事在人为呀!原来很多事通过努力是能做到的,原来我也可以作好一名优秀的老师。记得孩提时候,我的愿望就是当一名教师。如今这个愿望实现了,而我还能在这个岗位上闯出一条路子这是多么不容易的呀!我带出的孩子个个活泼可爱、天真无邪,这也是家长最高兴的地方。因为孩子在我们的带领下确实进步了,这也是我们工作的成功之处。哪怕现在孩子已经毕业,还会经常打电话问候我,说他们很想我。也有家长会打探我又教了什么班级,要把亲戚的孩子交给我带。记得那时,我与家长相处都非常融洽,她们会很热情的和我打招呼,我们聊天的话题也不局限于孩子之间。虽然我们年龄有差别,但是都能和睦相处,这也是难能可贵的。

在辅导幼儿绘画作品时,我能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使幼儿作品多次获区级以上的奖,而我也曾多次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优秀园丁``````在过去的三年中,我曾四次被评为园内优秀教师,班级曾三次被评为园内先进班级。而在去年我就曾被评为镇级优秀教师,这是个光荣的称号,我将努力作好工作,将这个殊荣作为自己前进的动力。当然眼前这些成绩,仅仅是我作为一名新教师的一点荣誉。往后的日子还很长,还需要我更加努力去拼搏、去奋斗。

再次感谢领导给予的栽培和信任,我会不忘教训,奋勇向前,争取更大的进步,望领导督促,指导!

幼儿园教师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范文二xxx同志是xx幼儿园的一名年轻教师,参加工作后一直勤恳敬业,任劳任怨,在普通而平凡的幼教岗位上数年如一日,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始终作到“爱园为家,爱生如子”,严格按照新时期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身品格,是一名深受大家喜欢的好老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教育观念的更新,她一直在不断地努力学习与提高,并了解当前的幼教形势,认真做好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热爱小朋友,关心集体,团结同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探索、努力提高保教质量,确实抓紧好幼儿的教育,力求以自己教育经验与新的教育观念相结合,做一个新世纪的优秀合格的幼教工作者,信用社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同时也深得领导、同事、家长的好评。

一、思想方面:加强职业修养,热爱支部工作

首先,xxx老师在思想上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与奋斗目标,遵守园里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把热爱教育事业放在首位,注重为人师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足本职,勤奋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的技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端正教育思想,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团工作方面,她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各项活动,如:幼儿园和社区组织的表演、绘画活动,以及参加青年志愿者的“传帮带”活动等等,优秀三好学生申请材料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使团员青年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工作方面: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她深深感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只凭一些简单的技能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要跟上教育改革的步伐,就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各项基本功水平,适应形势发展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她以“我是一名光荣的幼儿教师”为指导,面向全体幼儿,关心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不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加强业务学习与岗位培训。

在教育教学活动方面,她遵循各科教学大纲,刻苦钻研教材,个人奖学金申请材料认真制定了课时计划,按要求认真备课,并根据幼儿年龄特征的不同,遵循科学创新的教育原则精心设计每一节教育活动,力求使教学方法做到新颖,恰到好处的激发挖掘幼儿的思维潜力。在教学中充分调动幼儿的各种感官,观察认识周围事物,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的去思考、去探索、去创新,从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她还注重对幼儿的随机教育,利用课间谈话、餐后散步、户外郊游等日常活动向幼儿进行爱护环境,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热爱大自然,爱护花草树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

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她还协住班内其他人员,密切配合做好保教结合工作,认真完成班级各项教育教学与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认真研讨制定合理有效的教育措施。她能积极地参加局中心和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精心为幼儿排练运动项目和文艺节目,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六一”元旦联欢会和家长联谊会等活动的教育,通过各种活动,向幼儿进行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等教育。为进一步做好家园共育的一致教育工作,她通过认真填写家园联系册、进行家访、与家长个别交谈等途径,使家长更进一步的了解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与幼儿园教育的特殊性,提高了家长的素质,得到了家长对她的一致好评,用家长的话说就是“孩子交给和老师我们放心”!

三、其它方面:提高业务技能,做到学以至用

篇4

一、评选活动的组织

名校评选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学校的预查、资格确认、初评、择优推荐和材料选送等工作(市直学校的预查等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进行)。各县(市、区)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名校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

二、评选标准

申报学校必须具备衢政发〔2003〕42号文件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评审以各级各类省示范性学校评估标准为主要依据,即高中段学校须达省等级重点高中要求,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须达相应的省示范学校标准,幼儿园须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相关标准评定。已经被命名为各类省等级重点高中或示范学校的,以组织评估验收时上级部门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评估时尚未达标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未经省等级重点高中评估或各类示范学校(幼儿园)认定的学校,要认真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为体现“坚持标准、注重实绩、尊重民意、好中择优”的原则,名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办学历史10年以上,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2、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研室)组织的学科抽测中,后20%学生的比例逐年下降。近三年,学生在教育部门组织(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德智体美等各项竞赛中至少有获市集体二等奖、个人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3、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于全市同类学校平均水平。小学(幼儿园)专科学历以上专任教师,城区学校达95%以上、农村学校达75%以上;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城市学校达90%以上、农村学校达72%以上。高中段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研究生课程班结业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4、拥有一定数量的知名教师。普通高中拥有在职全国优秀教师、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名师、市名校长、市学科带头人等5人以上,其它学校3人以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评选范围:

1、在评选活动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3、违章招生、违规收费,社会反映强烈的;

4、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的。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第三批*市名校的评选继续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以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申报名校的农村初中,在硬件建设、教科研成果获奖档次、拥有名师数量等方面可适当降低要求,但要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形成鲜明办学特色、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作为重要条件。

三、准备工作和评选办法

名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县(市、区)推荐和全市联评相结合的办法。评选工作重在过程,重在调动各级各类学校创优、创特、创新的积极性,重在发挥名校的示范导向作用和品牌效应,重在提升教育的综合实力。

申报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以争创名校为动力,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争创活动。通过争创活动凝聚人心、鼓舞士气,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努力把学校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示范性窗口学校。

2、全面回顾学校发展的历史,认真总结近几年来(以近三年为主)学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特别要注意总结办学特色和教育创新方面的经验,对照相应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找出差距,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强化优势,弥补不足,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3、在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填写《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见附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正式申报要求(有关申报材料送市名校评选办公室)。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包括学校历史沿革和概况,对照相应标准的自查自评情况,近几年主要工作和办学实绩,学校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等内容。在“主要工作和办学实绩”中,要求陈述申报名校的理由,重点介绍学校的办学特色、推进素质教育的举措和成效,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以及在学校管理、事业发展、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较新较突出的成就。农村初中还要着重介绍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名校评选的申报程序和实施办法:

1、资格确认。学校经自查自评后认为符合申报名校基本条件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预查及初评。预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指导思想是否端正,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陈述的申报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学校在当地示范辐射作用发挥得如何等。经县(市、区)初评确认具有申报资格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和学校情况简介。

2、专家组考评。在接到学校的正式申请后,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综合、动态的考评。考评的重点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学特色,队伍建设,办学水平和示范辐射作用等内容。在深入考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考评组对学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如实地将考评结果报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

3、社会公认度测评。对县(市、区)推荐的名校候选对象,由名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社会公认度测评。在*教育网上介绍候选学校情况,以投票的方式接受公众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意测评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测评结果作为名校评选的参考依据。学校情况简介由各校提供,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

4、组织联评。在学校自评、县(市、区)推荐、专家组考评、公众测评的基础上,由市名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进行联评,评选出第三批*市名校若干所。

5、社会公示。对通过联评确定的第三批名校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教育局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市政府文件精神,作出相应的处理。

6、命名表彰。第三批“*市名校”由市人民政府命名公布,授予奖牌并予表彰。表彰时间定于2009年教师节。

四、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1、7月15日前为学校申报,县(市、区)初评、推荐阶段。由申报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提出申报,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后,由县(市、区)教育局从中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并同时上报被推荐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第三批*市名校申报表》和学校情况简介。各项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2、8月10日前为专家组考评和社会公认度测评阶段。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综合考评,分别写出考评报告,提交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同时通过有关媒体,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社会公认度测评,广泛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3、8月20日前为组织联评、社会公示和结果审定阶段。由市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进行联评,确定第三批名校的初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由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而后,由名校评选领导小组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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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榕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

(一)征地费用构成是: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劳动力安置补偿费;4.地面附属物补偿费;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耕地占用税;7.征地管理费等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构成是:1.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费用);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金额;3.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4.临时安置补助费;5.被拆迁单位合法的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6.房屋拆迁管理费。以上各项作价标准,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一)勘察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费,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二)设计费,指住宅施工图设计、建筑规划、验线测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三)前期工程费,主要指为住宅区三通(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室、结构初装修)、水电设备安装、通讯、电视线路(含天线)、消防、煤气管道、电梯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等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施工预(决)算标准计算。

上述各项费用按三级或四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测算。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由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组成。

(一)基础设施建设费,指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和道路工程费用。包括住宅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费用。

(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为住宅区服务的独立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住宅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幼儿园、住宅区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棚)、派出所用房、居委会用房、配电水泵消防房、公厕、垃圾转运站、艺术雕塑等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和详细规划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分摊计入。

五、管理费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正常合理的销售费用等项支出的实际发生费用。但最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六、贷款利息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不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七、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和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相关税收。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税金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利润指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确定。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收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的合法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结合个别成本。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某幢或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按第四条分级管理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价格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材料主要有: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及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五、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材料。

(一)当地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二)当地主建住宅区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当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

六、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决)算证明及原始凭证。

七、建筑安装工程费证明材料由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土建(含桩基、地下室)工程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初装修)预(决)算结果证明。

八、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的证明。

九、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其它税收的证明(政府未能减免的税)。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码标价应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开标示以下内容:

一、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

二、房价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标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或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

四、虚报、瞒报、故意漏报计价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向经济适用住房摊派、收费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七、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的;

八、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拒不执行价格报批备案规定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为便于各级政府确定个人住房补贴标准,市、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八项因素共同测算,经市县房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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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及承担部门

*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区委宣传部、*市*区妇女联合会、*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分局,环保*分局综合科负责全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绿色文明示范工程的创建范围

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包括了从事物质和精神财富生产经营、消费的各个领域,其中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等各个领域的典型代表。

绿色社区是以传统的居住集中地,如居委会、家委会等传统社区为单位,创建绿色社区。

绿色小区是以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地,如花园、山庄、别墅等为单位,创建绿色花园、山庄、别墅等绿色小区。

绿色企业是以从事生产的企业为单位,创建绿色企业。

绿色学校是根据教育程度,分别创建绿色大学、绿色中学、绿色小学和绿色幼儿园。

三、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的方法步骤

(一)创建单位制定创建活动计划

创建单位依据《*市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评审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计划。

(二)创建单位上报申请

创建单位向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关于实施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的计划、方案和申请。

(三)创建单位开展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1、建立绿色档案:绿色档案是记录单位创建过程的历史依据和见证物,也是单位内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活动评估的依据。

绿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创建绿色单位的决定、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环境教育教学活动计划等,单位内部的环保规章制度、文件,会议记录、大会发言稿、备忘录、有关活动实施报告、自我检查评估报告、总结,各种环保和环境教育活动实况录像、图片、网页和多媒体内容,绿色单位相关新闻报道材料等,技术人员有关环境教育的教案、多媒体资料、调查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教科研论文、书籍,基本人员有关环保作品、宣传资料、广播稿等,环保和环境教育类图书资料的整理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各种获奖证明,单位环境建设工程(包括绿化、锅炉改造、食堂改造、新建校舍、铺设管线等)的主要资料,法人和基本人员参加各级环境教育和绿色单位方面的培训记录和相关证明。

2、创建单位开展环境宣传与信息交流。将创建绿色单位的有关信息,如计划、行动方案及取得的经验等,可通过通讯、简报、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形式不断向单位内部和外部公布,并将单位外部相关的信息传达到单位内,从而利用各种形式达到宣传、引导、教育、启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四)创建单位开展自查

创建单位在开展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中,应组织好创建活动的整体协调工作和监督落实工作,根据制定的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安排,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创建单位申请验收

创建单位在总结及改进的基础上,向我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和绿色单位命名。

四、绿色单位评估标准

(一)共性标准

1、成立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单位绿色行动的具体计划和目标,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并认真实施定期评估。

2、在日常管理中处处体现环境管理的思想,并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实施不断提供政策、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

3、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档案原始数据和文件完整、分类,且长期积累,档案形式多样。

4、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各界传播单位实施绿色文明示范工程行动计划的过程和经验、成效,与当地社区在环境教育、环境安全领域建立了融洽充分的合作关系,环境教育、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环境保护行动在周围社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5、在单位内部创立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化氛围,单位环境切实得到改善,园区内外绿化美化,基本人员及家属有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6、单位环境规章制度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单位内部成立环保社团且有一支环保志愿者队伍。基本人员参与单位环境管理。

(二)个性标准

1、绿色社区:社区整洁优美,绿化、美化达到地方园林式先进标准;建成无煤烟区和噪声达标小区,垃圾分类、袋装回收、无外露现象,所有污染源均得到治理,且达到国家标准;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以及城市规划法规、政策的建筑和企业;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和地方人口政策,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例;具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教育氛围,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全体居民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家家户户养花种草,人人爱护树木基本形成良好的绿色文明生活习惯,又选择了良好的绿色环保型生活方式。

2、绿色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坚持清洁生产审计制度;企业全面通过管理、质量认证;企业所有污染源均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废旧物回收利用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企业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整治优美,绿化、美化达到花园式标准;企业生产区和办公区全面禁止吸烟,杜绝“白色污染”,避免资源浪费;全体人员都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绿色文明习惯。

3、绿色学校:学校规划布局合理,校园绿化建设达到花园式标准,且富有文化、教育特色;设立有校领导和教师参加的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教育内容明确,制度切实可行,专兼职教师配备齐全;建有可供学生鉴赏的生物园,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的观测站和实验室;进行宣传、交流的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系统,并定期向学生开放,与专业机构挂钩;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使学生深深了解当前面临的环境形势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切实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科教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普及环境知识;校长和教导主任定期接受培训,重视提高环境教学水平;根据教学计划和中小学生特点,定期举办环境形势讲座,积极组织学习参与校内外环保活动,其中全年参加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境纪念日活动的人数应占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师生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和环境生活习惯;校园清洁优美,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

五、绿色单位评估工作流程

1、绿色单位的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各级绿色单位分别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2、各级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辖区单位递交的绿色单位申请后,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安排验收。

3、设立验收专家组,按照绿色单位评估标准进行现场验收评估,评估结束后向受评估单位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验收技术后的三个月内,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

六、绿色文明单位的命名及表彰

(一)申报条件

已在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在登记备案后,按计划发展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无环境违法和受到环保处罚记录及环境安全事故记录;单位相关资料齐全。

(二)命名管理

1、绿色单位的命名实行省、市、区(县)三级管理,一般情况只有获得下级命名的单位才有资格一次申请上一级,但条件成熟且在创建过程中有突出成绩和特色的创建单位可以越级申请命名。

2、省、市级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每二年命名一次本级的绿色单位;区(县)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可每年命名一次本级绿色单位。

3、获得绿色单位称号的单位,将获得由相应级别政府所颁发的奖牌和证书,有效期为4年。

4、下一级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命名表彰之后一个月内,将年度绿色单位名单以及创建单位基本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各级绿色单位在获得命名后,应不断巩固、深化和提高创建成果,凡在4年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其他有损绿色单位称号的,或在被命名2年后没有通过复查验收的单位,由相应级别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向政府提出建议,取消其命名称号,并进行通报。

(三)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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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