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5: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责任履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制定了2018年度安全、环保目标,于2018年8月1日与部门、车间责任人签定责任状,成立了安委会。
(二)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我公司严格坚持安委会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司对原有的《生产管理细则》加以了完善。健全了各种安全台帐,针对“三违"现象,公司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管理、严格制度、奖罚分明。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制定了培训计划,2018年度对新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共开展了二个班次的培训,将主要管理人员送到宜春市安全生产科技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安环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持证上岗。
(四)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018年度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取安全费。安全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2、配备必要应急器材、设备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3、安全生产与安全评价支出; 4、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018年度安全投入共计10万元。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开展了安全风险辩识评佑、开展了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下整改通知单、责任到人,限期完成,并上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两个15天”上报系统,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针对重点危险装置异常情况建立了应急措施。并告知所有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2018年8月10日公司开展了消防演练,要求管理人员“四懂、四会”,针对公司易燃、易爆如何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要求人人都会用灭火器,强调火灾在可控范围全力抢救,火灾在不可控范围做好人员疏散,人的安全放在首位。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完善了《重大事故申报制度》,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和《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在生产、经营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重伤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018年公司安全零事故。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我公司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严格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苗头。首先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其次,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少于-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都按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都具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制定了详细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对新员工、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按规定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严格要求,做到人人培训上岗。
(四)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抓好目标责任落实,做到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全面管理,对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落实。切实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五)定期检测检验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阀、压力表等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
(六)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一)健全组织机构,做到有人办事
根据综治工作要求,我局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治工作办公室,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单位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根据交通工作特点,我们设立了三个工作小组:一是由运管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客运市场的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因争抢客源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重大公路交通事故。二是由港航所和渡口站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水上运输、民间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机关综治小组,负责安全保卫、综治、普法、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兼负挂点村的创建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综治责任
为落实综治责任,确保综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局里把综治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列入交通系统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与各单位签订了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局属单位的目标责任,形成了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综治宣传、营造综治氛围
为营造综治工作氛围,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全年出刊综治工作墙报4期,组织开展了2次综治宣传活动,还积极向新闻单位和市、县投稿,反映我局综治工作情况,同时,购买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挂图2套。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营造了综治工作的氛围,促进了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明确综治工作职责
为使综治工作规范有序,我局加快了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综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二是建立了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落实了综治工作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三是建立了治安领导小组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四是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信息员管理制度、帮教制度等10项制度,并制作公示牌公示,使综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一).述责方面
1.是责任落实情况。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落实主体责任仅仅满足参加会议、签订责任状,责任分解常照抄上级文件,集中交责也只是形式上开个会,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责任追究不力,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2.加强教育监管情况。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对学校及个别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未能及时开展交心谈心、,未能及时提醒和纠正错误的苗头,总认为自己工作忙,头绪多,也认为个别同志是初犯,对一两次迟到早退和在会场交头接耳的现象可以理解,没有及时加以批评教育。
3.强化行业监管情况。对部分辞退代课教师和编外人员诉求未能及时解决。
4.推进作风建设情况。未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结对帮扶贫困户在生产生活和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未能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5.防控廉政风险情况。能定期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但检查防控制度多,落实少。
(二)述廉内容
1.个人从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的情况。
2.个人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会员卡及出入私人会所等方面情况,但偶尔有在微信圈里发发小红包和抢红包的现象。
3.个人没有利用职权职务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个人无违规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移居国(境)外等方面的情况。
5.配偶在家中待业,儿子在是教师,无违纪违规投资。
6.无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原因分析
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存在的原因是学校老师少,个人花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较多,个人在党风廉政方面理论学习时间较少。二是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学校小,老师少,在党风廉政方面不会出问题,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抓的时间就少。
在微信圈里发小红包和抢红包有时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出于礼貌,觉得抢了人家的红包就要发出去,不能只抢不发。
三、整改措施
一是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学习等形式,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学校尽管人少,还要明确专人负责主体责任的分解、部署、考核、报告等具体事务,切实解决纪监“代做”的问题。二要细化主体责任。要根据学校党小组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同时,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让其知道怎样履行责任。
二是完善教育监管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一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教育方式,二要探索廉政质询制度。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人要采取倒查。三要开展问责行动。开展领导班子向群众述职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作出整改承诺。对承诺的问题跟踪督办,凡践诺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张:1、程序说。认为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为①。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实质说。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如果方式“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②。3、违法说。认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但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③。4、评价说。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方式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④。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疑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申请说,认为应以相对人的申请为依据,以行政主体未履行申请要求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为必要条件⑥。上述诸学说应该说各有所长,也都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均有偏颇之处,相互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主要如下:
1、行政不作为是否有违法与合法之分。产生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将履行不作为义务纳入到了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之中,从而也就有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作为义务)和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履行不作为义务)之分。这属于分类学上的认知不同,本文不做探讨。然而,根据法理通说,任何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都是能够引起法理效果的行为。只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主体不去为该行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并非法律事实,将其纳入行政不作为的范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法律规范没有必要也不会对其调整。因此,行政不作为当然不包括这种行为,而仅指“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违法行为。
2、行政不作为是否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拖延不决,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但除此之外,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作出行政作为,而由于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没有依法而为,也是行政不作为。如环保部门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不须相对人的申请,应该主动予以查处,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因此,如果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前提条件,将使大量的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
3、行政不作为是否须以行政主体有作为之可能性为前提。众多学说在构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时,都将具有作为之可能性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认为尽管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但如果没有作为的能力或可能性,亦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对此,作者不敢苟同。因为,根据法的实施通理,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行政主体只要负有法定义务,就理应具有履行该义务之能力,而不能将无能力之风险转嫁于相对人。如消防部门负有扑灭火灾之义务,就应有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而不能因经费不能保障等所致的没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修不善等原因,对辖区内的火灾不予处理而不负行政不作为之责任。此外,不可抗力也仅仅是免罪因素,只对行政主体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并不影响对该行为是否行政不作为进行定性。因此,不宜将有作为之可能性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前提。
4、行政不作为究竟是程序上不为还是实体上不为。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综合考量,不外乎三种:实体上“为”程序上也“为”、实体上“不为”程序上也“不为”、实体上“不为”而程序上“为”。第一种为行政作为,第二种为行政不作为,这在目前的理论界已渐趋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种(多为对于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予以拒绝等)。实质说认为该拒绝或不受理之行为仅是以行政主体名义作出的程序上的行为,而非法律规定的作为,故此行为仍应为行政不作为;而程序说认为该拒绝行为或不予受理行为已经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否定性的行政处理,应属行政作为。本文赞同程序说的主张。因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作出的“不为”(拒绝或不予受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即申请人不得享有所申请的实体权利,而并非实质说所主张的未作出法律规定的作为。
综上,本文认为,应该糅合各学说的长处,从务实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做如下定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行政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
1、行政主体必须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本质上是“以消极的方式对待积极的法定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律性。即该义务必须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二是行政性。即该作为义务产生于行政管理领域中,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行政法律后果。这里有一种特殊的产生方式,即由于先行行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时,行政主体负有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也可构成行政不作为。三是积极性。即该作为义务是积极的应为义务,而非法定的任何义务(尤其是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违反这种义务,应为而不为时,才可构成行政不作为。至于该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如上文所述,应该包括两种:一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而产生;二是依行政主体的职权而产生。只要法定事实存在,就产生一定的作为义务,只要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该义务,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而不论其究竟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2、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没有履行作为义务。包括两种:其一为不履行作为义务。主要为不履行紧急状态下的即时性作为义务。如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没有及时制止。此种不作为方式往往发生于极短的片刻,受时限限制较少。其二为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未在相对人采取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前履行作为义务。此种不作为方式主要发生于依相对人申请产生的作为义务中。二是没有完全履行。即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没有充分、完全履行,或者是只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而其余不予履行,或者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一部分而其余未来得及履行。三是迟延履行。即尽管行政主体履行了法定的作为义务,但却超出了法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仍然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或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民政部门由于救助不及时导致街头流浪人员因冻、饿致死等。
关于迟延成立的期限,鉴于当前只有少部分的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事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有无法定阻碍事由等,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但由于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形式多样,环境不同等,很难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本文认为,尽管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规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申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了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本文认为,迟延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也宜限制在60日以内。
二、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构架
有权必有责,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限于行政赔偿责任。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由行政机关赔偿,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追究几近空白,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弊端,如对于没有发生损害结果或没有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往往不加追究,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等等。因此,系统地构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从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过错责任三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构架,以求能使每一项行政不作为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
1、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不作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方式。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会产生行政赔偿。那么,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结合当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主要如下:(1)有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即需满足上文所述行政不作为之构成要件。(2)有针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确定的、现实的损害结果发生。这包括二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确定的、现实存在的。既包括既得利益的直接损失,如110接到报警后未出警或未及时出警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即将来一定要发生的可得利益产生的可确定的间接损失,如因有关部门故意拖延不办理出国护照至相对人丧失继承权而致的财产损失。但对于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如司法部门拖延律师年检时间,致律师无法执业造成的间接损失,因其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不应予以赔偿。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个人权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诉讼(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行政不作为仅仅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而没有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是不会产生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一个行政不作为同时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个人利益,相对人是可以就其个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的。第三,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行政主体因行政不作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自然是不用赔偿。但需要注意,有时尽管相对人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但行政不作为在侵害其不法权益的同时,如果给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应在对损害范围内予以赔偿。(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⑦例如,某房屋失火,所有人向消防机关报警,消防机关故意拖延,给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失火责任人的过错,消防机关的不作为是损害结果扩大的外部条件。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屋所有人只能向失火责任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向消防机关请求赔偿。对此,本文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而应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不作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作为内容。只要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违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失,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外部条件,都应认定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混合。这是当前行政赔偿责任研究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上所举失火的例子,从行政法上讲,消防机关因行政不作为应负行政赔偿责任,从民法上讲,失火责任人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混合。当前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相对人先通过其他途径求偿,当穷尽其他手段仍无法得到赔偿时,方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行政机关先赔偿全部损失,之后行政机关再向民事责任人追偿;三是由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行政机关的责任份额。⑧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弊端:第一种观点违反了违法责任原则,将最终赔偿责任全部归于行政机关,属于民事责任向行政赔偿责任的转嫁;第二种观点对于行政机关向民事责任追偿的法律性质为民事、行政所言不明,在实践操作中也缺乏固有的法律规定;第三种观点尽管有利于区分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符合责罚相符原则,但缺乏责任份额划分的有效办法。同时,各种观点都有意无意地规避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损害结果固然可以有行政、民事两个责任人,二者也都应该赔偿,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民事?还是行政?如果双方均为民事责任人,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或者为连带责任人,或者为按份责任人,两种情况下各有各的追偿办法。前者的追偿办法包括了上述第一、第二两种观点,后者的追偿办法则与第三种观点几乎相同。可见,在混合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上,理论界的观点其实不过是对民事归责方法的不同借用方法而已。但万法归一,各种观点持有者其实都在潜意识中承认了行政不作为人和民事责任人是平等的赔偿主体。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赔偿上无论是谁先谁后,二者之间的追偿都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如此,所剩下的问题就只有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究竟是连带关系还是按份关系了。对此,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都应存在。对于损害结果是由两者共同造成,且密不可分时,应适用连带关系,如上述的失火中的责任划分。对于损害结果可分时,应适用按份关系。如一精神病人到某商店打砸商品,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假设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5分钟之内赶到,而其10分钟之后方才赶到并予以了制止,那么,这最后5分钟之内造成的损害结果就应该由公安机关赔偿,此外的损害结果由精神病人负责赔偿。
(二)行政过错责任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行政赔偿。但根据过罚一致原则,法律上是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追责的。否则,就势必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小敢为之,事大方避之”,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依靠内部制定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人情、关系干涉极多。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于不需要行政赔偿的行政不作为的制裁,已经逐渐由过去的单纯内部约束转为了依据法律进行处理。在责任划分上,可以通过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所确定的每个岗位、每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行政作为义务)来进行确定;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过错责任还不应仅仅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处理,还应有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尽管没有给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确定的损害)所受到的伤害给予恰当形式的补偿或表示。如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同时应该申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并不影响行政赔偿,即在需要进行赔偿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中,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同时存在。
(三)刑事责任
一、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X经济社会发展要在山区县中实现率先崛起,就必须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实现大发展、快发展。本人分管教育工作以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基础工程来抓。
一年来,我经常深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情况,对学校的用地、规划建设、危房改造、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创建教育强镇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尽快帮助解决,属重大问题的及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作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职领导,我在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突出重点抓落实,促进基础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启动教育创强工程,提升办学实力。X年,我县作出力争在X年进入X省教育强县行列的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我组织教育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教育创强方案,全面实施创建教育强县工程。仙塘镇率先行动,通过加大投入、布局调整、整合资源、优化队伍,提升了辖区内学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分通过X省教育强镇督导评估验收,成为我市第一个“X省教育强镇”,为全县其他乡镇教育创强提供了成功范例,目前,其他乡镇已纷纷启动教育强镇创建工程,全县形成了浓郁的教育创强氛围。
(二)落实政府办学主体责任,保障教育稳步发展。
一年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投入政策,不断探索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并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学校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一是“两免一补”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二是教育经费投入实现“三个增长”。
X年、X年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分别为X元、X元,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分别为X元、X元。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坚持实行中小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发生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挤占、抵顶各种教育资金现象,保证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夯实了教育发展的基础。
(三)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县以建设规范化学校为抓手,把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与校安工程建设、教育资源整合和教育强镇创建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初小就近入学、高小相对集中,初中进镇、高中进城”的思路规划并积极实施和推进布局调整工作,提前安排生活设施和校安工程建设项目,解决好学生上学、住宿、交通问题,X年撤并义务教育学校X所,在县城新建县特殊学校,并将原特殊学校搬迁至县城,高中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全县教育资源不断优化,教育综合实力逐年提升,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教育强县(镇)创建奠定良好基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乡镇党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部实施、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X年选择整体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学校,完善办学条件,开展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创建,X年,完成了x所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任务,使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达到X所。
(四)落实各项保障,提前一年实现“普高”目标。
X年,是我县的“普高”年,我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定,精心部署全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一是加快推进X中学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工期在X年x月份竣工,新增学位X个。同时,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继续完善X中学、扩建高级中学和灵通职校,增加优质学位,有效解决了提前一年“普高”新增学位问题。二是加大高中资源整合力度。撤销X高中部,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县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达x万余人。三是增加教师编制。X年,我县再次增加X名教师编制解决高中教师不足问题。四是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招生责任,签订“普高”责任书,多次主持召开全县“普高”工作会议,X年我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X.X%,提前一年实现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素质。
按照“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德师风建设,建立完善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校长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启动了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程,大规模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分批次、分学科、分阶段开展全员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达X人次。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六)推进学前教育试点县工作,实现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我县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全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我亲自担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加快实施和推进学前三年教育试点县工作,通过新建和改造一批幼儿园,逐步建立了以县城为依托,以乡镇中心园为骨干,以乡村幼儿园为补充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X年我县学前教育在园人数X人,学前x年教育毛入园率达X%。
(七)规范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一年来,我高度重视抓好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多次到学校、到教育局开展教育调研,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抓实教育综合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组织教育部门和学校狠抓高考和中考备考工作。通过全县教职工的共同努力,X年我县中考、高考成绩稳步提升。高考入围人数X人,入围率X.X%,本科上线再创新高,达X人。语文、文科数学高考单科最高分荣居全市第一名。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年来,作为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推动和促进了我县教育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我县经济基础薄弱,教育发展起步较迟,教育发展受经济的约束仍然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教育资源有待进一步优化整合;
自己虽然原来搞过基层组织建设,但毕竟没有一线工作的经验。到xx工作后,深知责任重大,想方设法把全镇的党建工作做实做好。一是深入调研,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对全镇21个村逐村进行了调研。每天拿出一定时间,到村里或企业,与村党员干部、企业家、船长、养殖户进行座谈。召开了几个层次的座谈会,比较细致地掌握了各村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因村制宜,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对xx、xx等不稳定村,把党建工作与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学会处理复杂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其稳控一方的能力;对xx、xx等村班子坚强干事但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引导村干部抓好经济发展;对xx等班子坚强,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主要在引导村干部转产转业、加快发展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上下功夫。由于找准了工作的结合点,使村干部和广大党员明确了努力方向,坚定了发展信心,也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三是敢于负责,找准工作的着力点。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人,遇到问题不推不拖,靠前指挥,具体负责,敢于和党员干部交心,遇事知道该抓什么、怎么抓。在XX年我镇的一些大事要事处理过程中,基本上抓了问题的关键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发挥好镇党委的主角作用
工作中,始终注意把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一是靠中心工作聚拢人心。带领全体班子成员,紧紧扭住上项目、求发展这个中心不放松,提出了“建沿海经济强镇,创文明和谐渔区”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开放xx、能源xx、特色xx、繁荣xx、和谐xx”的具体目标。依据目标确定工作任务,分到各个班子成员名下,使人们的精力全部集中到干事创业求发展上来。二是靠责任机制激发热情。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工作体制,建起了党建、稳定、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等几条既相独立又相互融合的工作线,制定了工作协调会商制度,强化了领导干部分包大事要事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到了事事有人管、事事有法管。三是靠规章制度约束行为。按照“素质求高、制度求严、风气求正、工作求优、环境求美”要求,建立健全了13项机关管理制度,聘请市内知名人士授课,倡导团结务实、争先创优的机关作风,以机关作风的转变带动村风民风的转变。
三、培树典型,破解难题,发挥好村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对症下药抓培训。针对村干部思想保守问题,组织他们到华西村、献县小屯、运河区小圈等地参观学习,开阔眼界;针对他们对项目不认识、不接受的状况,召开了项目建设动员大会,邀请xx的支部副书记xx到排河现身说法,组织他们与风电、油田的领导座谈;针对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知识、领导方式、调处方法、协调两委关系等教育培训,收到了一定效果。
2、培树典型做示范。培树了后徐村“支部 协会”把党建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典型、歧口民调工作典型等。去年7月2日,xx村发生环氧氯炳烷重大泄漏事故后,村干部思路清晰,处事果断,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使这一突发事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我们抓住这一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和工作宣传,对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敏感性和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发挥了示范作用。
3、解决难题树威信。工作中我们非常注意给村干部扬威立信,特别是在他们遇到难题的时候,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xx是全市最大的村,支部书记XX年换届刚上任,工作经验不足。去年与xx发生海上作业纠纷后,镇党委通过民间和官方两条途径、经济的和法律的两种手段帮助村干部顺利解决了问题,随后又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他们修筑了进港公路,维修了村路,又从xx给他们争取了一些资金,村干部感觉在党员群众面前有了面子,干工作的热情十足。对XX年列入整顿对象的三个后进村,我们更是厚爱一层。帮助xx打深机井一眼,解决了与xx网地纠纷过程中遗留的资金补偿问题;帮助xx落实了打井资金,对村内公路重新罩面。在虾池承包过程中,村干部处不开的时候,镇党委派出得力人员帮助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帮助xx村无偿修筑了与xx、xx的连接线,与xx室联合,借助企业实力新打机井一眼,解决了群众吃水难问题。通过这些措施,不但使这三个后进村实现了转化,而且激发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坚定了发展信心。
4、分类指导促干事。按照市委关于支部星级管理的要求,根据各村实际分类指导,修订完善了《村干部工资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帮助各村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使他们在各自的起点上创业争先。
四、把握重点,抓好关键,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是抓关键环节,全方位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主要是抓好选、育、管三个环节,尤其是在“选”这一源头上下功夫,突出解决好连续多年不发展党员村与党员标准不能降低的矛盾。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党员承诺制。在教育培训上,选好内容,搞活形式,充分发挥两室和电教网点的作用。在管理上,重点开展了以“带头致富,带头维护稳定”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叫响发展是硬道理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号子,把“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纳入后备干部库,实行定向培养。这些措施有效地激发了广大党员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热情。
二是抓关键人,搞好示范带动。把政治素质高、有一技之长的党员作为典型,大力宣传。对一些曾在镇村任过职的老党员主动登门拜访,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使他们成为镇村两级组织与党员群众联系的纽带,当好政策的宣传员、矛盾的调解员。
街道代表联络室在每年分析代表情况的基础上,拟出代表名单,征询代表对安排的意见。在每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交流例会上宣布报告履职的代表名单及报告时间,让代表提前做好思想准备,提前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年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两个对接”:一是对接代表,商定报告会的具体时间,及时为代表提供本届以来代表履职的电子记录资料;二是对接选区牵头单位,明确代表报告履职的目的和要求,协商会务和选民参加安排等。在协商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
代表报告履职工作开展后,代表履职需求不断增强,倒逼着代表联络室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除每年常规开展好代表每年两次集中下社区活动外,2013年创建了代表参与居民区约见活动,2014年创建了代表交流例会制度、完善代表参与工作等,2015年紧紧围绕市委“1号课题”在基层的具体落实,又探索推出了代表履职菜单式服务等7项代表活动,使得代表报告履职的实料更多了、也更接地气了。
代表认真准备,与选民进行面对面交心
代表们都毫不懈怠,认真准备,都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改进当好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次契机,自己撰写报告,有的还专门听取代表联络室意见多次修改报告。每位代表的履职报告都不少于3页纸,报告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代表们在向选区选民报告中,既总结大会期间开展工作和闭会期间参与活动、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跟踪处理落实情况,还汇报了如何加强学习、如何在本单位带头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代会的决定决议等工作情况。
参加报告的10位代表,都由衷地感到,“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是当代表的一项重要义务,要与选民交心,让选区放心”,“代表不仅要为选民发声音,更重要为群众身边的急难愁问题的推动解决架好桥梁当好纽带”。代表们这样说的,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1个办公室
今年4月梅陇镇成立了人大办公室,作为镇人大的常设机构,新成立的人大办公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实体化运作,使人大工作日常办事、办文、办会更加规范有序。据介绍,成立办公室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化、机制化建设,相较之前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个秘书的架构,新成立的办公室配备了充足的人员,有能力为代表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协助代表们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
3项制度
与成立梅陇镇人大办公室的举措相适应的,还有一系列镇人大代表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它们将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有效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夯实了人大工作的基础。
基层人大履行监督职责,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问题调查研究的深度。为此,镇人大制定《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每年为人大代表遴选问题比较突出的专题调研课题,涉及全镇经济社会、重大民生和社会稳定等,最终由人大代表形成调研报告,向政府提出议案及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改进工作。今年,镇人大就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等七个课题进行了调研。
与《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受选民询问制度》,首次将“每届代表至少进行一次口头述职、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向人代会述职”等要求制度化,方便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都在“忙什么”、“做什么”,使基层代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制度还明确规定选民可以近距离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具有一定知情权的代表进行询问,不仅使选民充分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基层人大代表的主动履职。
为了让每一位镇人大代表不再做“会议代表”、“名誉代表”,不再仅限于“举举手”、“投投票”,梅陇镇人大从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入手,为代表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使代表能更有效、更积极履职,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优秀表率+责任倒逼=与时俱进
优秀表率
梅陇镇人大充分发挥履职优秀代表的表率作用,以此带动全镇人大代表并推动代表整体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的要求,在7月16日召开的梅陇镇四届九次人代会上,区人大代表刘辛培向全体镇人大代表及列席邀请人员作了述职报告。这份报告涵盖了其履职四年来的认识体会和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法,对与会代表起到了实务培训的作用。
责任倒逼
(一)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动因
1、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存在盲区。海安县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从2008年2月份开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主要是针对各区镇、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部门(区镇)职能的执行情况。并未涵盖到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2、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载体。目前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设立审批阶段,后续管理措施相对薄弱。不少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后,拿到法人证书就万事大吉,该变动的登记事项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事业单位实际运行的状况更是难以掌握,少数单位不能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单位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仅靠年检报告根本不能准确了解情况。因此,机构编制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有效载体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3、惩处措施没有威慑力。虽然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有“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实际中动真碰硬执行起来有难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处罚工作流于形式。
(二)开展履职评估的基本做法
1、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评估对象,涵盖各种不同单位类别和经费管理类型的事业单位,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海安县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实施履职评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传发动。将《实施方案》和评估通知及时发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二是单位自评。事业单位接到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准备好各类文件资料并形成自评报告。三是召开进点会。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会上先由评估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并通报履职评估实施方案,再由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职自评报告。四是广泛收集情况。开展履职测评。评估会议结束后,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测评表》,表格当场收回;对主管部门领导、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对象代表进行个别座谈;发放《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调查问卷》,了解各方面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五是形成报告并反馈。认真分析履职评估情况,形成事业单位法人评估报告。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评估结果的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被评估单位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履职评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因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面临着突出问题:
(一)少数事业单位无法依法运行。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走向社会化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兼职现象影响履职。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评估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扑在事业上,这样势必会不能正常履职,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我们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我们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我们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履职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一)积极宣传,增强对评估工作的重视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积极向主要领导汇报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把评估结果纳入事业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做到开会不忘讨论、下基层不忘检查、平时不忘过问,使部门负责人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时刻绷紧职能履行这根弦,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关注职能履行工作。
(二)科学设置,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具体和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三)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评估,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层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予以解聘。
(一)实行综合监管的现实意义与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商所通过实施综合监管。实现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由履行单一职能向履行综合职能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与执法的疏漏或重叠,优化管理职能,拓宽监管领域和权限,有效解决了上下分离、登管脱节、各自为政的问题,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全面有效到位。工商综合监管职能和管理权限重心逐渐下移,也对工商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整合系统执法资源,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实现职能的准确定位。只有准确定位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才能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有效配置各项资源,才能保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围绕自身职能不断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科学监管的途径和模式。
3、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提高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监管的手段也必须不断更新,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科学监管。
4、提高人员综合监管素质。增强工商所的综合监管效能,关键在于人员素质的提高。工商部门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工商所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工商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适应科学监管需要。
(二)实施综合监管遇到的困难及主要原因
实际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工作能力不足,机构运转不顺畅。工商所内部机构没有完全按照“小局大所”的监管模式设置,基层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局面时有存在。形成应对执法环境的能力、适应市场形势的能力、调控市场秩序的能力不足等等。
2、基层执法装备不足。工商所的巡查执法装备少且差,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车辆和各种检测设备等现代化监管技术设备不能配备齐全,且有的设备破旧,性能低下,不能满足办公和监管执法的需要。
3、目前基层工商所实际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已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范围。但是工商所还要受到《条例》的约束。另外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工商所承担了过多的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市场建设规划等。工商所不能专心有效地履行市场监管的法定职能。
形成上述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1、基层人员能力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基层人员固有定势,基层工商所存在队伍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低下、监管手段单一现象。不能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不能借助现代化管理平台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待许多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监管存在缺位。
2、基层监管力量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经济户口管理体制推动了“小局大所”的模式初步形成,工商所承担了大量的监管工作。但是,工商所人员配备并没有随着监管工作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加上基层一线监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工商所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管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监管不能实现全面尽职。
3、基层工商所职能定位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综合监管要求工商所基层建设实现规范化,整体工作向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转变。目前工商所法律地位及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基层工商所对职能的认识和定位与省市局存在上下错位的现象,上级局更多地强调监管职责,要求全面落实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的四个统一,而现实中基层工商所则更多地偏重收费,强调经费保障,在多数时候存在以经费多少决定巡查监管工作量多少的现象。
4、协作机制不适应综合监管的要求
一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商所现行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综合岗位和巡查监管岗位衔接不好。登记与管理脱节,内部监督制约差,缺乏有效监督。二是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各部门联合执法处于松散状态,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信息互通,各自为战现象普遍存在。
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的基本做法
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是指基层工商所在实施综合监管职能时,对超越自身权限和能力范围内的管理问题,尽全力仍然解决不了的前提下。通过及时填写综合监管履职困难报告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做法是:
(一)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困难报告单。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在尽全力履职情况下不能解决的,或发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畴,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单,向工商所分管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问题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工商所长。
(二)工商所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一层级报告。工商所长对下一层级递交的履职困难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统筹力量解决;如果是工商所层级解决不了需报告分局或同级政府部门的,由工商所提出处理建议。需报告上一级政府的,由工商所报告分局后,以分局的名义报送。同时在报告单上注明工商所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三)上级部门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报告单上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级部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工商所此时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效果。
为了促使工商所各个岗位环节都能各负其责,保证在每一层面都能围绕综合监管目的,尽全力进行监管,我局在实际工作中,还具体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范围,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原则、层级和时限,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程序及要求,明确综合监管困难报告的内容、登记及责任追究方式。
三、全面实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取得的成效
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以履职尽责为目标,提高基层监管工作质量和监管效能,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实现有效监管。我局自实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以来,在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整合监管资源,实现有效监管
综合困难报告的实行。有效地实现监管资源整合,工商所内部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能有效衔接,实现履职尽责的综合监管目的。分局锦屏工商所在查处
取缔一例无照经营加油站过程中,监管人员采取限期办照、责令停业、下达处罚决定等措施,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管理目的。鉴于该无照经营涉及危险品,随时可能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监管人员及时果断地作出综合监管困难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责任的分工,组织联合执法,落实关停措施,实现了初期监管目的――停业整顿。
(二)提升了基层工商所解决难题的能力
实施综合监管,就是为了提升监管效能。在实施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前,工商所现有的力量很难解决监管中出现的难题。面对严峻现实。基层监管人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对待困难不是想方设法去解决,而是简单地采取逃避方式,以至于难题越来越多,监管工作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实施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后,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基层可以借助上级部门的力量。很容易地解决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难题,不仅提升了监管效能,还提高了基层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效地分流监管责任,降低风险
在现行体制机制下,工商所原则上了解干什么,怎么干,困难如何解决,责任如何分流。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的推行,使本职以外的管理事项得到落实。为达到管理目的奠定了基础,也使部分责任流转到了上级或其他职能部门,从而降低了基层监管岗位的履职风险。缓解了基层人员对履职风险盲目恐惧的心理,主动履职、全力尽职的意识强了。
(四)促进了基层职能的准确定位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由于困难报告制度从多方面对监管行为作了规定,所以在各个环节都要求监管人员始终坚持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行为。通过综合岗位和巡查监管岗位有机衔接,实现登记与管理相联结,加上内部监督制约。基层监管人员对职能定位有了准确的认识。各个环节在日常工作中能做到相互畅通,内部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基层监管工作基本实现系统性。
四、实行困难报告必须把握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正确认识困难报告,不能将报告效力扩大化,把监管责任无限上交
困难报告的执行标准是局、所两级的争论焦点,客观依据很难把握。无论是网格监管人员,还是巡查组、工商所,都要对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困难报告制度的实行,的确对基层综合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可以防止实际工作中监管困难问题扩大化或出现意外情况,通过上级的权力和有效管理,将监管问题缩小或消除,从而分担基层的监管责任,化解监管工作中的问责风险。但是,在工商所也容易形成一个误区,就是将困难报告的效力扩大化,认为凡是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只要打一个报告就万事大吉,该监管不去监管,该尽全力不尽全力。通过一纸形式的制度,将监管责任无限上交,造成上一级部门被牵扯大量的精力,监管效能被大大地制约。
(二)困难报告要一事一报、一报一结、一报一回复,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