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5: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篇2

一、城镇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区经信委对市经信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负责核发区内注册的镇燃气公司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核发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任何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予以取缔。现已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无资质企业,必须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资质或由有资质的企业整合;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前,不得发展新的工业、商业、集体和居民用户。在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区经信委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供区管理

区经信委要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供需现状等情况,制定燃气经营供区方案。

(一)现已形成的供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于年12月底前上报区经信委予以确认批复(含管网布置图)。没有管网平面布置图的(含电子版),应在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后,报经信委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已有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经区经信委确认批复后,涉及占地或开挖的管线报区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电子版应含管网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内容,并采用独立坐标系实测。

(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任何镇街发展新的用户,扩大供区。对新供区管网建设在实施前,应报区规划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新供区,必须设计管网平面布置图;其管网平面布置必须服从于所在镇、街建设规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管网平面布置图签字同意;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需报区经信委批复,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区转让,需报区经信委批准。

三、进一步严格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标准

城区燃气安装费用由初装费和安装费组成。场镇居民安装燃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收其他费用或多收费用。燃气安装费的收取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委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尊重用户意见,严禁向用户特别是新开用户搭售或指定购买某种燃气器具等商品。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经信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区“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计划。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护和燃气设施保护

(一)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我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区经信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者持区经信委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区经信委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区经信委要会同规划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区经信委及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

(一)区经信委要会同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善各类燃气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设备,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测,确保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区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一)区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或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规定,征求区经信委和燃气经营企业意见,满足已经形成的燃气管网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燃气管网位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作业;施工建设造成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的燃气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损失或其他赔偿,全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进户抄表等,必须佩带标志和证件,依法开展工作,用户应予以配合。

(四)区经信委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专门执法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行为。区经信委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客户服务基本管理制度,规范验收通气、收费、入户安检、抄表、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处与整治违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经信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依法查处。

(三)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装、服务等收费行为,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篇3

一、严格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售销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必须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序列)(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达不到办理《资质证书》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可将安装维修业务委托给具有《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签订安装维修委托协议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严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无证上岗。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三、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为。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应当拒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进行,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安装维修结束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合格证书上相关信息必须认真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安装、检验人员和用户的签名。

四、认真做好燃气燃烧器具通气验收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用户通气点火前应认真做好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检查工作,对使用无资质安装或有资质安装但未有安装合格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用户一律不得通气,但对有资质安装且有安装合格证书的用户一律不得推诿。若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未对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认真把关造成燃气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监督检查。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大辖区内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检查力度,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或者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依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可处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贮存、供应、运输、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和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桐乡”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充装、销售、运输、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力争到2011年底完成全市“螺丝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报废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经营单位销售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燃气,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2.运输单位应执行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充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负责气瓶的到期送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瓶装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并予以处理;主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联络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堆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证经营行为或不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质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发现的气瓶超期未检或使用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对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严格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及押运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贮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8月)

全面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治理成果,建立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治理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让行业自律,使群众满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各镇、街道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治理取得实效。

篇5

前 言

随着我国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住房装修时对厨房卫生间的美观与实用更加讲究,使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成为现代住房装修的普遍现象。由于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存在安全方面的特殊性,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2009)中虽允许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敷设,但并不提倡。近年来,由于与之匹配的管理措施尚未出台,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甚至严重缺位,致使目前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市场利润空间大,发展迅速,非常混乱,用户又无力对暗埋施工单位的质量、所用材质、施工工艺等进行监控,从而埋下了较多的安全隐患。就笔者所在的城市,仅2011年已供气点火的用户中,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用户已达95%以上,暗埋施工单位达到12家,工程质量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加强对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1.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现状分析

1.1规范允许 管理缺位

自2006年国家颁布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实施以来,虽然允许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敷设,但并不提倡,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25、10.2.30条款中分别明确了燃气水平管、支管宜明设,并对暗埋管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措施,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覆盖层不应小于10MM,且应有明显标志等。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2009)4.3.22条款中,对于暗埋式敷设的燃气管道施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暗埋管道应设管槽,且避开建筑物的钢筋,暗埋管道应加设金属防护装置;埋管位置尽量标明管线走向,以方便维修及防止住户钻孔凿穿管道发生危险;暗埋管道设计应严格遵守设计及施工规范等。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约束,管理缺位,使整个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安装市场处于无监管或监管不力状态,市场混乱,隐患重生。主要表现为:

1.1.1准入条件低 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94-2009)中,要求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就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未就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安装准入制订相关管理规定,默认具有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安装业务,也就是说大一点的装修公司、建筑公司、热力公司、桥梁工程公司等都可以从事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安装业务。燃气属危化品,安全风险极大,特别是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工程,如果不懂燃气相关知识的人员进行管道施工,势必留下太多的安全隐患,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

1.1.2监督管理严重缺位。在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安装企业,是否具备燃气管道安装的能力、施工人员是否具备上岗条件、工程的设计和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售后服务等应由谁来进行控制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人实施监管,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很多安装施工单位属于挂靠企业,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知之甚少,更有甚者个人挂靠、私自揽活施工、买卖竣资料等,留下较多安全隐患。

1.1.3退出随意性强。由于燃气属于高危性的特殊商品,对住宅室内燃气管道暗埋的安装,要求施工企业应有较长安全责任时效性。但就现状,多数安装施工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导致有的企业行为短期化,经营一段时间后随意退出该市场,如用户在此之后遇到暗埋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享受应有的售后维修服务,一旦引起责任事故,也无法找到责任人,对此用户怨声载道。就笔者所在的城市,仅2011年就有两家安装企业因故退出该市场。

1.2 用户追求美观意识强于安全意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住宅室内装修的品位也越来越高,追求美观意识越来越强,对住户来说,墙面光洁、平整是装修最起码的要求,而室内燃气管道明设,直接影响到住宅室内的装饰效果,绝大多数用户在装修过程中,对表前表后管道实施暗埋,特别是有的用户为充分利用住房空间,将燃气管道暗埋穿厅、穿卫甚至穿卧室使用。他们并不懂得规范的要求,也不管自家的情况是否符合暗埋的条件,更没有考虑到暗埋后工程质量、材料质量问题会带来的安全隐患,甚至有少数用户自称非常熟悉燃气管道安装及燃气产品的危害,仍然置安全不顾而未按规范要求实施暗埋,尽管燃气公司极力宣传,提倡明管用气,但绝大多数用户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为了美观坚持暗埋燃气管道,用户的美观意识明显强于安全意识。

篇6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安全用气意识和安全用气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隐患得以根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对燃气罐区、调压站、加气站、储气站、输配管网等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人为破坏。消除燃气储存、输送、充装、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安全隐患。对超期服役的钢瓶予以废弃,防止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组织人员对城区地下管网、居民的入户管及居民室内、学校、幼儿园、浴池、旅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和老、旧、散小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制定整改方案,派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加快旧管网改造步伐,完成区内5公里超期运行铁管网,防止发生重大恶性燃气事故。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和各种保护装置。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须到燃气企业会签,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施工,杜绝野蛮施工。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集中开展拆违行动。对破坏和私搭、乱接、乱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由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

(四)逐步规范燃气器具销售行为。加大区内燃气器具销售市场的经营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和相关设备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上门推销燃气器具的小商小贩。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10日)有组织有步骤集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包保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燃气企业包保社区,社区包保楼院。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实施管网改造和置换,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

四、职责任务

(一)区天然气总公司。一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利用高精尖检测设备和必要专业设备,对全区各类燃气设施和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燃气管网、调压站要实行24小时巡视、巡检,对所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二要加大燃气管网改造力度,全面掌握全区燃气管网情况,区天然气总公司要与规划部门做好衔接,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改造5公里铁管燃气管网。三要进一步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刻做好应急准备,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供气、生产用气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燃气源头安全稳定。

(三)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公安分局、区房产中心:要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对占压燃气管网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对在整治活动中阻挠抢修、室内安检、维修整改、拆除违章建筑的企业和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厉打击野蛮施工、擅自破坏拆除燃气管线、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种管线施工审批会签制度;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的,要提前向区天然气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天然气总公司依法监护。

(五)区工商分局:对全区燃气器具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六)区公安消防大队:一旦发生燃气事故,能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使损失降到最低。

(七)区监察局:要对整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失职行为,严厉追究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区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设置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增强市民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同时,对于在用气安全方面出现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九)各乡镇(街道)、村:各社区、村组要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的安全排查,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包企业、社区包楼院、村组包农户的层层包保制度,确保不漏一户。发现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停气等有效措施,果断处理,确保不留隐患。

五、整治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天然气总公司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整体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篇7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9-0146-02

随着城镇燃气的普及,燃气用户逐年增多,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有偷、盗气、私改管线,不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但由于经济利益、用户素质等诸多原因,盗气、私改管线、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屡见不鲜,给城镇燃气的安全使用造成了重大威胁,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凸显出了城镇燃气稽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 城市燃气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燃气经过采气、输送、接收等环节,最后到用户使用,经历了层层的安全检查,力求使用安全。在前面三个环节中,有专业部门负责,使用专业设备,安全设施齐全,专业人员定期巡查,不易发生安全事故。反观用户使用阶段,尤其是民用燃气使用阶段,虽然用气量不大,但由于部分用户缺乏专业知识、贪图蝇头小利,经常出现不正确使用燃气的情况,反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此我们针对用户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探讨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存在的问题与防治措施,为燃气安全使用保驾护航。

1.1 私自改动燃气管线

用户在装修房屋时,如果需要改动燃气管线,应找燃气公司的专业工作人员施工。非专业的水电工因为改造价格低廉,这也是为什么部分市民私自改装的主要原因,但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问题。(1)人员不专业,操作不规范。街头无资质的安装工人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熟悉技术规范,隐患较大。并且因其流动性大,管道出现问题后,居民根本无法维权。(2)工具简陋,安装不合格。行为人私改管线往往伴随窃气目的,采用非法的手段和简陋的工具,拆动、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盗窃使用天然气,严重影响使用安全。

1.2 破坏燃气设施进行盗气

民用燃气表是用户缴费的重要计量依据,因此,部分缺乏安全理念、贪图蝇头小利的用户经常打燃气表的心思。更有甚者,破坏原有管线,私接直通管线,绕过燃气表,达到盗气的目的。殊不知给自己及家人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漏气,后果不堪设想。保持燃气表铅封完整,确保了燃气表的正常使用,确保了量值的准确可靠,既维护了广大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用户的使用安全。

1.3 燃气管网的开放性

燃气管道在进入千家万户时不可避免地处于半暴露状态,即开放性很大。开放性管线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腐蚀生锈,导致管线出现漏点,造成安全隐患。另外开放性管线也容易遭到人为破坏,有无意的人为破坏,也有蓄意的违法行为。因此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护措施是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

2 燃气安全使用措施

用户私改管线、偷盗燃气直接影响国家企业经济利益,一旦因此发生事故,更是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稽查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最大限度上挽回燃气损失。建立燃气用户使用档案,对用户燃气使用量进行监控。同时应加强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制度,完善燃气安全使用措施,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2.1 加强安检,杜绝私自改动燃气管线行为

安检工作是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保障。(1)用户燃气表出口前的安全检查,包括户内支管及燃气表安全检查,燃气表、管道、管道接口有无泄漏及总开关情况。(2)提高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意识,严禁私改、私接燃气管道和设备、禁止拆卸天然气表,不得在天然气管道和燃气具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规范用户使用行为,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悬挂物品;厨房内不允许有其他火源共用,并且应保持室内通风。(4)核实用户基本信息及燃气具信息,检查各管道接口,开关阀门试漏,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详细记录。对户内支管及燃气管线被用户私动或有障碍物影响的情况,要求用户整改并在安全检验卡上详细记录。

2.2 严厉打击窃气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用户燃气使用安全

目前窃气常见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燃气表,对燃气表进行破坏、改装,使其不能或达不到准确计量燃气使用量,从而实现偷盗燃气的目的。具体表现有:将燃气表反向安装,使表过气不计量;破坏计数器的面板铅封,然后卡住内部计数齿轮;打磨罗茨流量计内部的转子,加大转子和表内壁之间的空间以及卡表等方法。另一类是针对燃气管道,破坏原有管道线路,私接管线,在计量表之前私接暗管与计量表后的某处连接,从而进行偷盗燃气行为。针对以上窃气手段,我们采取相应的反窃气措施:建立燃气使用档案,对用户燃气使用量进行监控,观察其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排点目标,对用气量应该较大,而实际购买燃气量较少的餐饮行业、洗浴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燃气表进行拆卸检查,观察其设备的用气量是否和仪表流量相符,确认仪表正常之后,将仪表之前的各个可能被拆卸的部件进行统一加装专用封。总之,虽然偷(盗)气的手段很多,但是只要我们统计好用气量,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从而有的放矢,令偷(盗)气的行为无处遁形。

2.3 针对燃气管网开放,防治管线腐蚀生锈,加强管理

措施

燃气管线主要面临三方面的问题:管线腐蚀生锈,出现漏点;第三方施工过程中的误伤;人为破坏。分析可能出现的隐患,认真执行巡查和设备保养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对易腐蚀段,进行循环安检,加喷安全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第三方施工问题应加强监护,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监察,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严禁占压管道,防止施工中队燃气管道的破坏。同时也应注意防止人为故意破坏,以免造成大的事故。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开展专项和综合性安全检查,做到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上注重安全操作。

3 增强城镇燃气管网反恐巡检力量

增强巡检力量是城镇燃气管网反恐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网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管网反恐巡检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认真执行,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威胁,保证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燃气稽查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更关系到用户的人身安全,为此,我们会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管理,强化落实,燃气稽查管理还要从多方面入手,当我们把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做好之后,各种破坏城镇燃气管网的行为将会得到沉重的打击。

参考文献

[1] 邓建文.提高燃气计量准确性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1999,(5).

[2] 罗东晓.实用天然气管网双向计量系统及其技术的应用[J].天然气工业,2011,(8).

[3] 孙立国,周玉文.埋地燃气管网泄漏规律及其次生灾害预防研究[J].煤气与热力,2010,30(1).

篇8

【中图分类号】TU996.8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03-0122-01

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对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如何主动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如何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解决好政府管理的定位和方式问题。这需要我们积极实践新的管理方式,寻求新的管理途径。

一、城市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燃气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阻碍天然气的发展,会对完成经济快速增长的目标造成巨大影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质管理混乱。在我国的大多数的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比较混乱,尤其是液化气站的管理。我们都知道任何机构在服务上不可避免地出现服务差错,在服务差错出现之后必须做好服务补救措施,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对于客户产生的不满不及时采取措施,其不好的口碑会成几何倍数地传播。由于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理机构的部门更换、手续移交、资料转换工作的不统一,对于发证之后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燃气管理机构的良莠不齐,管理资质的混乱,无形之中加大城市燃气的管理。

2、监管力度不足。一般对于液化气站的资质有效期5年,主管部门对于资质换证督促不力,在液化气站的资质从审查到竣工缺乏监管,在液化气站的使用过程中检查评审执行过于行政化。同时对于有关燃气器具的监管力度不足加大燃气市场的混乱,增加了安全隐患。

3、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是在2010年10月19曰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虽然我国各个省份也相继推出了燃气管理制度或者条例。但是在各个城市地区缺乏适合本地的补充法律依据,这对于城市燃气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4、经营单位缺乏自我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随着燃气的快速发展,一些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淡薄安全意识,忽视规章制度,设备维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这些现象充分暴露了我们在燃气管理方面的漏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5、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操作。用户对燃气具缺乏正确的操作和检修,对于一些老化的设备更换不及时,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二、城市燃气管理的工作定位和思路

现在中国城市的燃气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和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的局面,在城市燃气管理的体制急需改革。在燃气管理工作定位和基本思路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安全供应燃气和创造燃气市场发展的环境。

1、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规范燃气市场就是要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燃气垄断的经营方式,燃气经营以市场为中心,规范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在燃气市场化进程中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燃气主管部门遵循市场的规律,在市场的管控中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完成:(1)鼓励燃气经营者的竞争,逐步培养健康的燃气市场。主管部门逐步开放燃气市场,在保持燃气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引入市场的竞争体制,利用宏观的经济调控手段和政府的强制作用,建立一个成熟的燃气市场。(2)建立相关的燃气管理法规,规范燃气市场。在政府监督下制定燃气市场的管理法规,在既开放又规范的原则下,维护市场的秩序和规范燃气经营者的行为。也只有在政府的强制手段下才能够规范市场秩序。(3)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规划管理审核燃气项目,调节燃气的供需矛盾,依赖政府的手段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做好市场的准入、燃气的供应和规范整顿市场的工作。在燃气市场化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建立政府特许的经营制度,对于燃气的供应也要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现有的经营者做好规范的工作,出现问题的必须做好相关的整顿工作。促使市场化的燃气市场的建立。

2、依法管理燃气市场。依法管理燃气市场就是根据燃气市场的特征,建立燃气市场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将燃气市场的管理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管理体制的燃气市场。对于燃气企业重点强调安全和法制意识,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企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依据相关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监察制度,尤其是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随时根据市场变化的需求完善燃气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做法管理有法可依,有律可循的相关工作。

3、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燃气供应必须做到安全供应,强化安全监督体制。城市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供应是燃气企业的根本,也是燃气管理的根本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安全供应燃气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管理体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运用经济合理的手段实现燃气的安全供应。我们可以建立燃气执法监督体系和抢救维修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和监督燃气市场并确保燃气质量,抢救维修体系对于已经出现的燃气事故尽快地投入到抢修工作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做好燃气器具生产质量的监督和燃气供应质量的抽查的工作,使燃气从油井到用户的安全使用。

三、城市燃气管理面临的问题

篇9

为保障各级政府燃气职能部门认真履责,规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逐级落实“三定”标准,即定岗、定员、定责,保障农村居民天然气使用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管到位,保安全。

1、县住建局成立燃气办,负责全县各项燃气工作及燃气企业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四名。

2、各镇政府要成立镇级燃气管理办公室,设一名专职燃气办主任及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镇域内各村燃气安全使用及燃气企业落实监管与维护职责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村委会设一名专职燃气巡察员,协助镇燃气办负责本村居民燃气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监督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4、各村民小组长是本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协助村委会管理人员对本村民组的农户日常巡查工作。

5、各燃气企业必须成立燃气安全使用专职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管线及农户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保障农村燃气使用安全规范,让农户用气安全放心,充分发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人员认真履责意识,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镇、村燃气管理部门实行三级联动机制,共同监管燃气企业用气安全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燃气企业日常管护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2、县燃气办负责全程跟踪检查全县燃气日常安全运行情况,组织燃气企业加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加强对各级管理部门的用气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应急演练定期操作,督促燃气企业保障供气管线安全运行。

3、镇燃气办负责协调组织燃气企业加强宣传燃气使用安全规范,演示燃气日常使用流程。组织镇、村燃气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管线定期全面巡察;每季度一次农户燃气设施巡察;协调燃气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对农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安全性、胶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检查;定期观摩燃气企业应处置的反应处置能力。

4、村级燃气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本村燃气协管员,组织本村农户配合接受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用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5、县、镇、村三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县安监、市场监督、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作好各项协调任务的具体落实。

三、保障用气安全的具体措施

1、县、镇、村三级燃气办和燃气企业以三级联动方式,全面监管全县农村燃气使用安全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共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2、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制作各种简单易懂的宣传画报,给每户发到家中,提升感观认知。同时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制作公益宣传片,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户宣传用气安全知识。燃气企业定期到各村进行公益知识宣讲,通过面对面的讲解提升农户的认知度。

3、各镇因地制宜,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村民小组长熟悉本村基本情况的作用,由镇燃气办组织各村燃气负责人和协管员,全程参与到农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本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宣传、教育、监管,协助上级燃气管理部门作好本镇、本村内的各项工作。

4、抓住重点,加强外管线排查工作,县燃气办联合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共同监管,发现问题马上联系燃气企业报修,并组织燃气企业设置警示标识,明确故障位置。作到事前有责任部门监管、事中有责任人落实、事后有联合验收。同时结合燃气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随时巡察的方式,全面保障农村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

5、三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对农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每季度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一次常规性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农户室内设施安全使用。各村要协助燃气企业对农户室内设施进行检测,提前通知农户作好检查准备事项,保证家中有人配合检查。确保用气设施安全达标。

6、县燃气办每季度组织燃气企业开展一次燃气使用演练,安排各级燃气办和村民代表共同观摩,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简单的应急处理事项。

篇10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