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6: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教育机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教育机构

篇1

姓名

女 23岁 (幼教,3000-5000元)

学历: 大专

工作年限: 2-3年

期望薪资: 3000-5000元

工作地点: 广州 - 不限

求职意向:幼教 | 教师

沟通能力强 学习能力强 有亲和力 诚信 正直 责任心强

工作经验(工作了2年4个月,做了1份工作)

穗石童星幼儿园

工作时间:20XX年8月 至 20XX年12月[2年4个月]

职位名称:幼师

教育经历

20XX年1月毕业肇庆学院学前教育

自我描述

工作经历

20XX年在工贸幼儿园实习一个星期

20XX年在肇庆市一幼实习一个星期

20XX年在肇庆市一幼当实习生一个月

20XX年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穗石童星幼儿园工作(班主任)

教育背景

20XX年9月在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就读20XX年9月在肇庆学院就读

主修课程:

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学前教育课程论、学前教育史、游戏理论与指导、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与教育、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儿童文学、美学、学前艺术教育概论、学前儿童美术教育、学前儿童音乐教育、学前儿童体育教育、学前儿童语言教育、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学前儿童健康教育、幼儿园玩教具设计与制作、声乐、绘画、舞蹈

辅修课程:

大学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文化基础、书法修养、大学体育、哲学原理。

篇2

1.忽视幼儿的心理发展特点,把成人的意愿强加给他们。有些幼儿教育机构过度重视学业和各种特长的培养,过早地对幼儿进行单方面的认知技能训练。

2.只重视智力因素的培养,忽视非智力因素的发展。缺乏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培养孩子坚强、自信、不怕困难的良好品质,以及较强的独立生存能力。

3.在智力的开发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智力的开发就是让孩子掌握一两种的乐器、会加减法、会识字、会背几首古诗等。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智力开发是让孩子多参加活动,多接触自然,开阔眼界,发挥孩子的想象力,启发孩子独立思考。

二、幼儿教育中的“机构教育”

2001年7月2日教育部在颁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总则中提到:“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可见,以游戏作为幼儿教育的主要形式,尊重孩子的自然天性,挖掘孩子的潜能,开发孩子的智力是幼儿教育的关键。

所谓自然教育是以发展幼儿的“内在自然”或“天性”为中心,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幼儿年龄特征而实施的教育。

三、幼儿教育中的“家庭教育”

1.改变教育观念,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父母有责任让幼儿了解和学习智育之外的更多东西,使其全面、均衡地发展。同时对孩子要适度关心但不溺爱,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父母要想方设法增强幼儿的责任感,责任感既包括对自己的言行敢于承担责任,还包括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只有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家长还要注意增强幼儿承受挫折的能力、吃苦耐劳的精神、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毅力,从小就让孩子体会生活的艰辛,并让他们适当经受一些磨炼,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社会。

2.营造和谐氛围,养观念。幼儿生活在一个和谐的家庭中,看到的是父母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怀,感受到的是温暖和体谅,如此幼儿也会学着关心、体谅、尊敬和感激别人,而不是自私、刁蛮、不懂感恩。在教养观念上,要保持父辈和祖辈之间在教养方式上的一致,使幼儿不会因长辈之间观点的不一致而出现混乱和无所适从。

篇3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篇4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校、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篇5

三、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台州、绍兴民办学校起步早、起点高、投入大、质量好,呈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投入主体多元化。台州、绍兴的民办学校投资者呈现多元化特点,有的是企业投资、有的是社会团体投资、有的是自然人投资,有的兼而有之,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校是混合所有制投资。台州市椒江区的书生中学就是由椒江32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筹集股份资金1200万元创办的中国第一所教育股份制的民办学校。中国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先生任法人代表、校长,区教育局副局长陶仙法兼任常务副校长。如今书生中学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逾亿元的书生教育集团,办有书生中学、书生小学和书生幼儿园、通巨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教育机构。台州市(东港)双语学校,是全国第一所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在2.5亿元的总投资中,当地民营企业的投资占80%,椒江区政府作为投资一方占20%的股份。此外,区政府每年根据招生数额的实际情况,向这所学校下拨150万元以内的学生公用经费,连续补助6年。绍兴诸暨市天马实验学校由该市天马房地产开发公司独家出资1.6亿创办,是一所从幼儿园到高中既相对独立又集中管理的完全学校。学校占地25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有90个教学班。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则由绍兴新昌合成化工厂、民盟绍兴市委和绍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我们参观的学校中,只有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私立中学是个人投资办学。

(二)政策扶持具体化。从1991年颁布的《台州地区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办法》,到后来制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台州市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因此促成了台州民办教育在办学主体、办学体制、经费投入机制上都出现鲜明的多元多样的特征来。民办教育在土地征用和建设配套等各项税费减免上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在收费上,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用于办学的,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补助。教师在公民办学校间可相互流动。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计划外招生,要在保证其同类民办学校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对办学成绩显著,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重点)学校的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

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绍兴市诸暨市还出台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且单独编班,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高中阶段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人员经费。

(三)教师流动规范化。台州、绍兴两市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师招聘和流动都统一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关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离开民办学校愿意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优秀教师,经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建档,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派出公办学校领导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以此来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当地政府规定,不管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在公办学校教师,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都视为已交,以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可由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两市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招聘新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也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聘期不得低于3年。由于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非常稳定,教师流动非常有序,从而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内部管理科学化。台州、绍兴民办学校的管理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州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创造出的新的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这个概念的具体内涵指: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可分红,积累用于办学再投入)和承担有限风险,以招聘校长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创新制度。这一模式采用股份制方式融资,分离了资产所有权和学校管理权。影响最大的是台州市椒江区“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该教育实体是由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14个法人共同发起创办,除了14个法人股外,另外以3万元一股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到1998年10月共筹集资金4500万元,创办了书生中学。以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台州教育股份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双法人的运作结构和公司制管理方法。其模式中管理系统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操作系统则由公司和学校双法人构成。股份公司为资本运行机构,负责筹集、使用和经营资金,致力于为教育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和按比例向股东支付股息;学校为教育运行机构,负责资本管理,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股份制中,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和学校各司其职,投资方、股份公司、学校职权分明,从而确保教育效益与资本效益双丰收。在学校内部管理上,各学校也都按照现代教育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重视人本管理、目标管理、制度管理,使管理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规范。

四、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启示建市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很快,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和办学档次都有很大提升,民办教育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市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对照浙江台州、绍兴两地的民办教育发展,我们明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注入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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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中国为了保持经济的中高速增长及带动世界经济发展向好,一系列改革举措已经开始稳步推进。经济发展有其自身周期,经济发展良好,投资者将更多的目光聚集在金融及?V石等领域;当世界经济发展疲软时,投资者会将目光更多的聚集在教育,医疗等领域。教育产业具有一定的逆周期性,即使经济发展不在高位,教育产业的发展依然可以保持中高速增长,因此众多投资基金瞄准了教育产业,孵化及投资了一批批教育机构,导致教育市场机构竞争非常激烈。

除了互联网大环境的高速发展及投资基金大力追捧教育产业之外,教育改革也正在稳步进行。教育部之前进行教育改革试点工作,不断研究未来教育改革方向。今年刚刚颁布的教育改革方案也正体现了国家教育改革的方向与决心。中国经济改革一系列举措正在逐步发力,未来产业变革终将成为趋势,新的产业格局形成,对于人力资源的要求必然发生改变,因此教育改革的方向最终与日后产业变革需要形成一致性,为国家人力资源培养做出努力。教育公立机构的改革对于大多数依靠课外辅导业务为主的培训机构更应当高度密切关注。

二、现阶段教育机构转型过程面临的问题

1.宏观层面判断是否正确,集团战略是否经得住市场考验

转型阶段非常痛苦,除了投入时间,大量成本,精力去探索未来发展方向,也需要随时承担战略失误的风险。宏观层面战略调整的变动,机构主营教育产品也将随之改变,产品线的长度与宽度也会随之调整,产品架构变动势必引起组织架构的变动和人员培养方向的调整,而这一连串的连锁变动是由宏观层面的判断决定的,因此宏观层面判断至关重要,也是决胜非常重要的一环。

2.产品设计是否极致与完美

教育产业从2000年之后发展迅猛促使教育市场格局竞争愈加激烈。行业发展初期,市场竞争小,消费者能够选择的教育产品有限。但随着市场竞争越演越烈,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教育品类和产品有很多,通过全面比较和考量,最终会选择最优质的教育产品进行学习。因此市场竞争愈是激烈,对产品设计愈是要求极致与无可替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众多在线教育机构,而教育产品的设计能否很好的考虑消费者市场环境的改变,能否很好的考虑在线教育机构产品的比较优势与创新性,能否很好的符合市场预期都是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思考与考量的。

3.市场与销售的协调性如何

在线教育机构运营方式与传统教育机构不同,更多通过网上流量转化进行课程推广销售。随着在线教育机构纷纷涉足教育市场,传统教育机构如何提升市场活动的转化率及缩减成本,销售人员如何清晰全面掌握在线教育产品的优势,如何保持留存率、续班率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创新市场与销售模式,如何探寻最佳市场与销售模式是取得竞争关键的一步。

4.组织结构的灵活度

组织机构能否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能否面对不是非常明朗的宏观战略,依旧保持架构的灵活度。组织架构一方面伴随着产品或者产品条线,一方面伴随着执行产品流程人员的分配及培养。一旦组织架构面临宏观战略调整而无法及时调控,势必会造成公司架构的混乱。无法迅速调控或者更改公司教育产品,公司运营会遇到困难,恰逢公司综合财务状况不良,会对公司短期运营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经营失败。

5.教学质量的保证程度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教学质量是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决定教育机构口碑的关键因素。对于留学机构而言,文书老师的文书质量是机构竞争的重要环节。很多教育机构盲目激进扩张校区数量,招进大批年轻教师,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削减职前培训,导致新教师入职前无法得到正规培训及后续工作定期培训,因而教学质量一路红灯,无法赢得口碑及后续学员家长的认可。教育机构上市后每年为了保证收入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的增长,很难同时兼顾高速扩张后的高品质教学质量,因此如何平衡两方面也是需要等待解决的问题。

6.对教师薪酬及福利待遇的把控

教育机构上市后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追逐短期利益,片面追求业务利润而压低教师薪酬。教师薪酬的压低导致具有多年授课经验的老教师出走,独立进行授课或者办工作室、办学校,不仅与原有教育机构形成竞争,同时更多抢夺当地的教育市场份额。未来对于不满意机构薪酬待遇的教师离开机构后会有很多选择。优质教师资源是教育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如何留住优质教师才是重中之重。

7.运营管理人员的商业素质与能力

运营团队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运营机构业绩的好坏。民营教育机构运营人员教师背景居多,对于教学技能、教研具有丰富经验,但对于财务知识、销售技能、市场营销了解较少,即使项目运营阶段能够很好协调各部门,但无法从宏观层面给予项目运营及发展意见。外资教育机构运营管理人员销售背景居多,对分支机构销售业绩能够很好把控,但对于产品开发完善及新项目无法具有甄别力。留学机构综合管理人员基本较少,职务以销售总监、市场总监、文书总监单一岗位负责人居多。

三、如何积极解决转型中出现的问题及运营困境

1.宏观层面多方面积极关注

新技术出现必然导致新商业模式出现,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也会引起产业变革及升级发展。密切关注最新技术发展动向、新商业模式发展、国内外最新产业变革方向,?e极思考、验证机构转型正确性与否,并以此做为借鉴。

关注经济金融发展。对世界经济及国内经济走向、各国金融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导向等外部宏观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了解能够对自身业务发展部署及资源配置具有很好的预警及前瞻性。

经济改革推进、金融货币政策支持及新技术蓬勃发展将会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产业的变革,对于日后人力资源需求将会改变,继而影响教育改革及培养方向。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走向及变革趋势,尽早进行教育产品研发以满足未来产业变革对人力资源培养及需求的转变的前瞻性部署。

2.密切关注财务状况

宏观战略调整、试错纠错进程中,请密切关注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外部投资机构,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最简单直接的了解。

现金流是公司需要密切关注的指标。现金流一旦断链,机构面临破产的危险及失败的境遇。现金流从会计做账层面是收付制,不容易进行造假及粉饰。因此比较具有可信性。

公司资产负债率及偿债能力各项指标需要密切关注。同时应当关注公司融资渠道是否通畅,融资能力及应对突发现金流不足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对公司营运能力各项指标,盈利能力各项指标,盈利质量各项指标,成长性各项指标应当密切关注,上述指标近几年变动趋势应该密切关注。

建立公司财务预警指标及模型,通过财务基础数据及财务比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预警,找出问题,迅速修正,保证公司运营问题解决及公司财务指标持续向好。

3.产品应当具备极致性及前瞻性

产品的极致性是考验产品经理及产品运营团队整体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对产品运营者是否具备不断完善不断进取性格特质的一个侧面体现。产品设计是否极致直接影响公司市场份额的占有率及销售额增长的幅度等。市场竞争越是激烈,产品极致度越是关键。竞争机构众多不是主要威胁因素,主要威胁因素是竞争机构的产品是最极致,竞争机构的产品具有无穷的活力及创新点,这是最激烈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教育机构产品经理,产品项目负责人未必能够关注除了产品之外的宏观经济及金融发展,世界教育产业变革,教育改革趋势,技术改革趋势等宏观层面,因此导致产品经理考虑产品设计无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及创新性,只能凭借工作经验及自己固有的教育经验进行产品运营等,势必无法做出极致及前瞻性的产品。而产品的前瞻性直接决定公司的产品条线,公司产品架构,公司组织架构,公司宏观层面战略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产品环节是关键也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4.产品应当具有灵活性

产品设计完成后所在产品条线架构的确定是具有可变性及可调整的灵活度。每个人知识层面的有限及对产品判断都是具有局限性的,因此根据未来宏观战略层面的调整,产品是能够随时进行更改、调整进而配合新的战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能够在激烈市场竞争争夺中,第一时间调转车头,驶向正确方向的关键。

5.组织架构的灵活度

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经历了很多结点,逐步引进了西方的科学化管理。随着机构的发展,有些组织机构复杂厚重、办事效率低下、机构官僚化严重、部门间壁垒重重、组织文化不具有灵活变通性及创新性,这些都会制约转型阶段的发展及自我突破。组织机构透明、办事具有效率、组织架构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层级沟通透明直接是非常有利于转型期间机构的运转。转型阶段会根据外部宏观发展趋势去判断未来公司组织架构,产品类型,而战略转变也会引起组织架构的调整。组织架构若无法灵活变动,无法短期迅速调整恢复,整体就会影响机构转型的步伐,也会打破组织整体架构,不利于机构短期运营。

6.教师教学质量的保障

教育机构最关键是产品执行者教师水平的高低、知识领域的完备、教师师德都会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销售额、满班率、续班率、回头率和机构的口碑等运营指标。留学教育机构,文书老师经验丰富程度、文书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学生留学申请的成功率。

7.教师工资及薪酬福利待遇的保障

教师人员授课经验与知识技能是教育机构的核心资源,也是教育机构主要竞争力的体现。教育机构上市后若一直追求高利润率,压低教学成本,削减教师工资,必会引起大批老教师不满,导致优质教师离开机构,开办新工作室或者学校,对教育机构无论从市场竞争层面还是人才流失层面都是非常不利的。教师离开教育机构或者因为工作待遇过低或者因为心受委屈,因此教育机构一方面应当提高优质教师工资待遇,一方面给优质教师创造良好轻松工作氛围,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不能短期片面追求业绩,利润率,收入等指标而忽略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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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的作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中小学生、幼儿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排查整治,加强对全区未审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短训机构的食品卫生、消防、交通、校舍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彻底消除各类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及幼儿安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三、基本原则

此次排查清除隐患活动,应遵循统筹规划、堵疏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督察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按《市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以镇、街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各镇、街摸清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详细情况,然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督查,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消除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

五、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执法责任。

(二)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理整顿活动,对活动中的不稳定事件及时处置。

(三)区教育局:负责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并实施管理;负责培养和培训校长(园长)、教师,并建立校长(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负责做好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年审工作。

(四)区卫监局:根据有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食堂进行重点检查,为饮食卫生提供保障。

(五)区住建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危房技术鉴定工作。

(六)区安监局:负责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各种设施,特别是对房屋及院墙的安全、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状况以及用电、防火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和消防设施的审核工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严格查处“三无”车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刻制公章进行检验;配合打击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无证照经营行为。

(八)区城管局:加强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周边环境整治,及时消除危及师生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取缔校园门前的无证摊点。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的设置与维护,负责校车的审查和安全检查。

(十)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抓好镇(街)辖区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及日常管理的档案资料建设,组织搞好基础资料收集、归类、整理、统计、核查、填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数据清楚、准确。

六、工作时间及内容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对未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排查出的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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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教育机构的品牌营销策略

(一)构建教育机构品牌的营销法则树立民营教育机构的品牌形象,首先要有正确的定位。有效合理的品牌经营必须以明晰的办学目标和教学定位为前提,而办学的目标和定位问题则要以教育机构的经营理念以及机构本身的竞争实力等为主要依据。其次是品牌营销的传播。为了迎合如今的操作实务和传播理念,整合传播最适合,它不仅威力大而且投入产出率在同类传播方式中最高。最后还要注意品牌内部的认同情况,即机构的师生工作人员对机构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产生的认同感,这是教育机构树立品牌的关键因素。(二)构建教育机构品牌的营销策略1.强强联合。强强携手是扩展机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的有效手段,这种合作一般是基于机构双方或多方的共赢,所以不难得到教育消费者与合作机构的积极响应。当然,并不是说只允许强势机构之间合作,非名牌学校也可以加盟,要找准契合点、强化优势,依托其他机构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2.包括副品牌、多品牌策略的品牌延伸。民营教育机构创立主打品牌的同时也要打响机构的副品牌,实现从多方面、宽领域促进品牌延伸,增强品牌效应。3.品牌的输出。以享誉全国的建平中学为例,先后兼并或托管了上海和其他地方的部分学校,实现了脱离学校经营的品牌营销,不仅扩展了办学空间、提高了学校知名度,而且也促进了兼并和托管学校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实现了双赢。4.好产品依赖于好概念。如果一个教育机构不够重视品牌策略、缺乏品牌经营意识,且没形成对品牌的长期规划和投资,自我封闭、盲目乐观,不知道如何创造品牌资产和促进品牌的不断升值,那么即便这家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相对较高,也很难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5.标记设计。教育机构的品牌建设不能忽略校名、校徽等标记的设计,校名是学校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体现,一个好的校名不仅有利于学校品牌形象的传播,也有利于促进师生追求人生价值和完善人格。校名要尽可能地悦耳、简单明了,最好有一定教育意义,尽量避免使用偏僻字,同时好的校徽也对学校正面信息的传达有很大帮助。

二、民营教育机构的品牌建设问题

学习效果是教育机构的品牌,所以树立品牌的关键因素就是提高教育水平,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教学,那品牌就无从说起了。教育机构的经营要多关注学校外部形象的塑造和宣传,但是不能把学校广告的宣传策划当做品牌建立的制胜法宝,靠品牌策划建立起的学校信誉和知名度要仰赖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支撑。教育机构存在的目的在于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为广大学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所以教育机构在发展中树立品牌特色、实现品牌经营,必须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民营教育机构实施品牌营销策略要致力于创造并树立自己的品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首先,要充分了解自身的相对优势。综合优势并不是所有学校都有的,但是一般每个学校都有自身的相对优势,所以民营教育机构要善于发现并着重培养比较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品牌。其次,品牌的树立要重点发展品牌特色,不断在思维方式上进行创新。一般来说,教育机构的特色是体现机构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只有拥有自己的特色才能更好地彰显教育水平和价值所在。这里的特色指多方面,比如学生热爱学习的精神是特色、学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是特色,学生德才兼备也是特色。有了自身特色才能创造相对优势,继而才会产生品牌效益和经济收益。最后,还要重视品牌的宣传效应。所谓品牌效应,就是机构要善于宣传自身特色。品牌的树立依赖于教育机构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但是即便是一个稳定的老品牌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做支持,比如自身特色的塑造、内涵的充实度和新优势的创造与发挥等,都是品牌树立的强有力支撑。教育机构造就品牌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发挥学校领导的指导带头作用,请专业基础好、教育理念先进的名师担任校长一职。另外,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还要培养有特色的专业教师,塑造学生品格,带动学生创造性的发展。最后,学校要借助特有的教学特点、教学教育优势和教育环境彰显自己的办学特色和机构个性,并且在教育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新。结束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营教育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今依靠广告打造品牌赢得学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科学的品牌策划和营销策略将取代广告成为民营教育机构吸引学生的有效途径。虽然我国的民营教育机构起步晚,对品牌营销策略的应用还不够成熟,不过我们相信,通过对当前民营教育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各相关条件展开详尽的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加强性措施,与时俱进并且勇于创新,自然会科学地保障我国民营教育机构赫然屹立于国内外教育行业之林。最后,希望有更多的教育行业从业人士以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积极投身到这项课题研讨中来,为保障我国民营教育机构的现代化发展而不懈努力。

作者:胡婷单位:单位: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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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标志”一词定义为:“表明特征,用以识别的记号。”显然,这种说法从设计的角度来看并不准确。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人们对“标志”一词的含义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认知:“标志是以特定而明确的图形、文字、色彩等来表示事物、象征事物,同时表达出事物、对象等抽象的精神内容。”

“标志以简洁的、符号化的视觉传达设计语言向大众传递着具有特定含义的信息。”传达信息是标志功能的体现,它超越了语言文字的国界限制,用图形来传递信息,使大众接受得更加准确快捷并且印象深刻。标志的种类多种多样,目前比较理想的分类方式是按照其功能区分:主要分为徽标、商标和公共信息标志以及其他类型标志。其中,徽标属于非商业性标志,是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活动乃至事件的一种象征,传递出其精神理念和思想内容;商标具有商业性,体现企业和商品的价值,传递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特征;公共信息标志是指环境引导标志和操作指导标志,它是现代社会管理秩序化和操作程度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强调识别性和适应性;其他类型标志是指不是明确作为徽标、商标或标志存在,但也具有一定象征作用的视觉形式。因此,医学教育机构以教书育人、传道授业为目的,学术性强,并非商业性,为该机构设计的标志作品应归属于徽标设计一类。

标志的发展并不是单纯的发展,而是融合了民族文化、经济发展变迁等诸多因素的痕迹。因此强烈的艺术感染力、独特的形式结构已成为现代标志设计中不可或缺的视觉要素。当今社会,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设计师在接到标志设计任务的同时,前期的社会调研成了一门不可缺少的功课。

医学教育机构,顾名思义,以传道授业、教书育人为目的,学术性强。在中国,目前医学教育机构基本以国家补贴与学生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不以盈利为主要手段。这类机构主要指医学院校、医学院校内的二级学院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以医学教育教学为主的部门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医学教育机构不同于医疗机构,它们两者问有本质的区别。“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由此可见,医疗机构以治病诊断为主要目的。因此,为医学教育机构设计标志时要思考的图形元素有其自身的特点。

与设计其他标志的程序相同,设计师在接到设计医学教育机构标志设计的任务时同样要做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看似枯燥严谨的医学教育职业印象,在真正接触后发现其实它同样具备自身的趣味性。调研工作可以帮助设计师采集设计标志所需标志性符号的信息。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红十字”作为图形元素的使用。提到“红十字”,人们或许会联想到医疗、救急的含义。实际上,它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红十字会的标志,代表国际人道主义、是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如图一,红十字会标志是将瑞士国旗进行翻转,为了对日内瓦公约的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周围橄榄枝组成的正圆形为守护和平之意。由此可见,标志图形中的“红十字”及“橄榄枝”这两种图形元素,更适合于象征医疗机构而非医学教育机构。

通过观察,设计师会发现,医学教育机构尤其是医学院校更偏爱以“蛇杖”作为标志设计的基本元素。例如国内几所知名的医学院校(如图二)的校徽设计,均使用了该元素。据相关资料表明,蛇杖象征神奇的医术和中立的医德,它是由古罗马神话而来,传说中,古罗马遭受瘟疫肆虐的时候,人们把医疗之神请来,瘟疫立刻就消失了。因此,在国内外不少高等医学院校的标志图形应用中,蛇杖成为了主要元素,而且双蛇杖的双螺旋形态,恰巧与人体遗传基因的DNA分子结构形态极为相似,从而更加确定了这种元素的使用。

然而,脱离这种元素,是否可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通过实践,笔者得到的答案是基本肯定的。例如图三,为大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的标志,通过对该机构的了解,得知作为医学教育机构,口腔医学院与口腔医院在性质上具有差别性,主要以培养口腔医学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为主,包括口腔基础、修复、内外科等学科为主,师资队伍来自校内教师及附属医院专家,学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年被安排到各附属医院实习。通过了解,标志图形的形象也变得明朗起来。该学院重在培养口腔医学领域专业人才,而且多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因此,标志整体形象宜充满生机并能够表达口腔医学领域的专业性格。标志采用爱心与牙齿图形正负形相结合的形式组成。心形象征着爱心、信心、决心与恒心;牙齿图形来指明口腔医学院的主要研究和从事的方向。颜色上整体采用普蓝由浅至深的渐变,能够体现浓厚的学术风格,并体现标志形象的立体感和现代性,与时俱进。标志图形整体使用与大连医科大学标志形象为一个系列的圆形印章效果。尽管该标志采用更适合代表医疗机构的十字图形,但已经很大程度将红十字的原型弱化,而且考虑到该机构与医疗机构有一定的合作往来关系,十字图形能够象征医疗界的高尚与圣洁,用在该场合即能达到美化图形,又可具有表现内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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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