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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消防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2-14 23:20: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装修消防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装修消防申报材料

篇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能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十一)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创意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区(县)经委。区(县)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委。

(二)审核

市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经委审核。

(三)认定

市经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与区(县)经委会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符合市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市经委对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创意产业集聚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市经委将根据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委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篇2

装修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为加强_________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 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业主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________市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公司、购房人、装修单位特签订本协议。

一、 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办公室领取《装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业主本人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确定装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1) 填好装修申请表;

(2) 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允许复制的公章);

(3) 装修项目明细表(可在装修申请表上载明);

(4) 装修方案;

(5) 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6) 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到县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4、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为装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务部门,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现场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确定用电负荷;

(4)厨房、卫生间等楼板防水措施;

(5)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管公司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l寸照片2张和财务收款单据到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领取装修许可证等。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物管公司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管公司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

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物管公司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的《装修出入证》、办证押金收据、初验合格单财务室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__月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业主凭装修押金缴纳收据和复验合格单到财务室办理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

│序号│收费项目│缴费主体│收费标准│备注│

├────────┼────────┼────────┼────────┼────────┤

│1  │装修保证金 │业主│住宅:______元/ │1、业主与装修单 │

││││户。其它性质物业│位可协商确定缴费│

││││另行约定。 │主体;2、确定管 │

│││││理公司推荐的装修│

│││││公司,不用再行缴│

│││││纳保证金; │

├────────┼────────┼────────┼────────┼────────┤

│2  │装修出入证押金及│装修公司│出入证押金:__││

││工本费 ││元/个;工本费: ││

││││__元/个。 ││

├────────┼────────┼────────┼────────┼────────┤

│3  │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__-__元/户 │*业主与装修单 │

│││││位可协商确定缴费│

│││││主体;*100以│

│││││下100元,150以│

│││││下150元,150以│

│││││上200元,跃层250│

│││││元。│

────────┴────────┴────────┴────────┴────────

三、装修规则

1、前期统一装修无时间限制,当业主开始入住生活后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9:00,周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时间可以进行墙面粉刷等无声响的装修施工,禁止进行一切噪音施工。如违反规定,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为保证小区统一美观,以下内容为禁止之列:

( 1)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及造型,在公共设施部位及私人花园乱搭建;改变外墙的颜色;

( 2)楼房外墙、楼内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3、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物管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按物管公司规定安装:

(1)空调支架必须使用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业主(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2)必须安装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确保建筑外观统一整齐。

4、凡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必须按照物管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

5、施工人员的行为各业主 /装修单位必须将物管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入户大门上。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物管公司亦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则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工人在进入小区范围内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物管公司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6、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户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户内装修垃圾清运时间定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区域),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如经通告后,业主/住户及装修单位未能作出适当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将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押金中扣除。7、防火责任

(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积设______kg灭火器一个(每户至少两个)。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 3)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安全

(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 3)施工动火,一律到物管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违者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9、违章处理物管公司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入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 1)责令停工;

( 2)责令恢复原状;

( 3)扣留或没收工具;

( 4)停水、停电;

( 5)赔偿经济损失;

( 6)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10、更改/还原工程物管公司保留权利要求业主 /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物管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单给业主/住户,业主/住户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还原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权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费用将全部由业主/住户承担。

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____滨江新城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九、本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______元,并主动按本协议予以纠正及承担相应责任。

篇3

一、一窗式联合审批模式产生的现实需要

1.革除遗漏许可、多头许可积弊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站式”服务中心在英国诞生,伴随着“一站式”服务理念在全球的传播,我国各地纷纷建立起各类型的“行政服务中心”。这种新型机构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于民”,显著特点是把过去分散式的部门审批,改为集中式的大厅审批。较之过去有很大突破,获得了社会称赞。

各审批部门窗口虽在一大厅内办公,但各自为政,信息难以共享。同一服务链上的窗口之间因业务相对独立等因素,相互沟通较少,相邻业务存在脱节。业主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仍然必须回到各职能部门审查办理的“老路”上,要一个一个窗口找,通常是在这个窗口听说要那个,才知道要先到另一个窗口先办理。这种“摆摊设点”式大厅审批,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遗漏许可,业主重复或者遗漏申报事项多。二是多头许可,如开办一家饭店,需卫生、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批,最后才能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卫生许可办理中,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业主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但在环保许可上可能遇到障碍,到消防审批时,执法单位可能会说:“没有第二通道,必须在楼外建设一个临时通道。”等通道建好了,规划部门却没能通过审批。这种“多头许可”,实质上是政府内部程序引发的矛盾,导致业主反复整改,反复跑腿,由此产生审批“迷宫”焦虑和对政府办事效率的质疑。

在这种背景下,有些地方出现民间版的“工商”中介公司,有些地方出现政府版的“代办中心”机构,来为业主代办审批事项。这完全依赖人的“办事经验”。

2.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后的可行性

江山市于2010年6月底,完成了以“两集中、两到位”为特征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工作。两集中: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审批服务科集中,各部门审批服务科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两到位 :审批事项授权到位,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35个部门改革完成后,全市具有审批职能的科室由123个减至48个,缩减率达61%;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审批服务事项从237项增加到431项,许可事项进驻率达到了94.2%。驻中心办事部门达到40个,对外服务窗口85个,同时引入公证、评估、验资、环评、刻章、商务、银行等中介,部门审批事项实行窗口首席代表授权负责制。窗口审批签字权拍板权得到加强。在此条件下,将同一服务链上的窗口联合起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业主,已是可行。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创新的产物,创新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精神,同时在“服务于民”思想指导下,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由此推出一窗式联合审批模式,并指定由一个名为“综合窗口”的窗口具体操作,具体工作人员人事关系隶属管理委员会。

二、一窗式联合审批模式的特点和开展项目

“一窗式联合审批”,它不改变各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条件和办法,所变革的是项目审批在各审批部门之间流转程序的最优化。主要表现为四个特性:“一窗式受理”,从最初的申报到最后的拿证,业主只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窗口即可。“一次性填表”,业主可以一次性拿到各审批部门所需填写的全部表册,并可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一次性填写。“一体化审批”,各部门窗口对同一项目采取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的机制。“一张表收费”,所有收费项目、金额、依据等列成一表公开告知。

一窗式联合审批现阶段主要在6类审批项目中开展。1、餐饮(个体)新设审批;2、机动车维修(个体)审批;3、烟草制品(个体)零售审批;4、宾馆(个体)新设审批;5、娱乐场所(个体)新设审批;6、网吧(个体)新设审批。

三、一窗式联合审批的运作流程

1.登记环节: 一窗式受理。业主向综合窗口提出咨询、申请,综合窗口发给业主一份相关服务指南和所有表册,一次性告知审批所涉及部门的要求和条件。

2.预审踏勘环节:联合踏勘。业主填写《联合踏勘意见表》,综合窗口把业主的基本信息送给相关部门窗口,综合窗口依据需要现场踏勘的部门数作出是否联合踏勘的决定,如有两个及以上部门需要现场踏勘,就由中心组织联合踏勘。单部门踏勘或多部门联合踏勘时,现场告知业主踏勘及整改意见,告知采取相关措施,以达到同意选址要求。同时对表册的填写作出指导。业主准备所需的申报材料及落实装修等相关措施。踏勘回来后,各相关部门把选址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可以正式受理的决定,只要有一个部门不同意选址就不予受理,所有部门都同意选址才同意正式受理。

3.正式受理环节:一次性填表。如果审批中有消防、公安等前置,就告知业主需先办好消防、公安等前置审批,获取相关的证照和批文。完成前置审批后,业主先到工商局窗口办理名称预核准。到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综合窗口正式受理,业主一次性提交审批涉及部门所需要的全部申报材料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出具承诺通知书。并同时办理刻公章预约。综合窗口把相关表册传送给相关部门窗口,并把申报资料分发给相关审批部门窗口。

4.办理环节:一体化审批。各相关部门窗口进行资料、现场审查,如不符合条件,督促业主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各部门即启动审批程序,办理证照批文。

5.送达环节:一张表收费。各相关部门窗口把审批办结的证照批文送达综合窗口。业主按照一张费用清单交清费用。综合窗口一次性把全部证照批文送达业主,并出具送达回执。综合综合窗口整理档案资料,归档。

四、对一窗式联合审批模式的反思

一窗式联合审批从2011年4月底开始推出,至同年11月底已完成代办132件,就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但以下问题需思考。

1.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样的创新之举目前可能面临的最大法律难题是: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假如行政许可的申请未被受理,发生纠纷了,老百姓或者企业该告谁?是具体的部门,还是负责统一受理的行政服务中心?谁该成为责任主体?

篇4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榕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

(一)征地费用构成是: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劳动力安置补偿费;4.地面附属物补偿费;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耕地占用税;7.征地管理费等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构成是:1.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费用);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金额;3.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4.临时安置补助费;5.被拆迁单位合法的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6.房屋拆迁管理费。以上各项作价标准,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一)勘察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费,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二)设计费,指住宅施工图设计、建筑规划、验线测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三)前期工程费,主要指为住宅区三通(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室、结构初装修)、水电设备安装、通讯、电视线路(含天线)、消防、煤气管道、电梯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等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施工预(决)算标准计算。

上述各项费用按三级或四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测算。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由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组成。

(一)基础设施建设费,指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和道路工程费用。包括住宅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费用。

(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为住宅区服务的独立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住宅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幼儿园、住宅区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棚)、派出所用房、居委会用房、配电水泵消防房、公厕、垃圾转运站、艺术雕塑等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和详细规划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分摊计入。

五、管理费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正常合理的销售费用等项支出的实际发生费用。但最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六、贷款利息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不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七、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和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相关税收。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税金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利润指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确定。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收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的合法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结合个别成本。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某幢或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按第四条分级管理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价格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材料主要有: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及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五、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材料。

(一)当地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二)当地主建住宅区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当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

六、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决)算证明及原始凭证。

七、建筑安装工程费证明材料由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土建(含桩基、地下室)工程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初装修)预(决)算结果证明。

八、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的证明。

九、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其它税收的证明(政府未能减免的税)。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码标价应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开标示以下内容:

一、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

二、房价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标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或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

四、虚报、瞒报、故意漏报计价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向经济适用住房摊派、收费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七、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的;

八、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拒不执行价格报批备案规定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为便于各级政府确定个人住房补贴标准,市、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八项因素共同测算,经市县房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篇5

中图分类号:U298 文献标识码:A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贯彻实施《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公安部自2010年到2012年实施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加强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稳定全国火灾形势。通过三年的实施努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减少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建审工作作为消防产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减少因消防产品设施的漏设、误设以及选型错误所导致的事故,对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有重要作用。

1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必要性

实际应用过程中,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消防产品是否满足消防设计需求,消防设计中有关消防产品名称、型号、参数性能等的信息是否正确,设计是否规范,所用消防产品是否达到设计规定等。如果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产品的型号、名称、性能参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使得消防产品无法满足相关建筑的消防设计规范,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例如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的泡沫罐消防产品没有到达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将很难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工程建设设计审核工作中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和建筑的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对此,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应包含所用的消防产品和相关的建筑防火材料。

2 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地新建、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不断增多,并且由于建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加上建审报批程序的复杂性,导致消防建设的审核时间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使得建审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介绍如下:

2.1 建审工作中工作量大、人员少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由于每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所能配备的建审人员编制有限,然而建审的工作量又很大,所以导致了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以广东省消防总队为例,各支队防火处建审科人员一般3-4人,有的规模小的支队建审人员更少,甚至没有编制,大多数情况下由支队1-2名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2012年,广东省共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20235件,消防监督检查总次数达到538476次,其中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建筑的审核和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审核工作量的复杂和庞大。其中对于大型的重点工程项目还必须由支队领导、处领导和建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其进行重点论证审核,然而论证工作时间又不计入审核时限,对该类项目的审核,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审核人员,并且每个建审人员的工作量很大,这就造成了建审人员严重不足,进而影响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2.2 审批环节复杂

由于审批环节多,将直接增加建设单位的审批时间,增加建设的工作难度。大多数单位一般建设一个项目的时间都很长,所以往往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缺乏了解和实践,并且审批需要经过许多部门,由于各部门的报批环节多、手续繁琐,给许多建设单位带来了很多困难,不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不考虑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中的消防设计变更而导致的重新审批工作,单就消防建审报批的程序来说,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按要求从总平面定位,到申报材料、消防设计的准备,再到出具审批合格结果,至少15个工作日,有时需要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由于消防报批环节所占用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工程的建设。但是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因此在向其他各部门申报办理手续时,都要求建设单位先通过消防审核为前提,这就致使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手续的时间更多,对于工程的进度影响可想而知。由于建审环节占用了大量时间,导致了许多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就开始施工的现象,同时加大了建设工程隐患的整改难度。由于许多工程属于政府形象或特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常采用先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外来企业,当地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目的,常常简化审批程序,过于放低标准从而降低了项目的质量,导致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现。另外由于政府的参与,以及建设局在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时就下发施工许可证,这些情况都使得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受到很大的考验。

3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措施

3.1 加强消防技术和产品标准学习

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2013年公布的信息,目前有消防车、火灾报警产品、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共8大类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9类共72种型式认可消防产品,其他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检验管理,新产品实行技术鉴定管理。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消防产品的设置和功能要求,消防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型号、规格、参数和功能等,由于建设需求,国家消防产品的目录信息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建审人员要定期登陆查看最新的消防产品信息,为加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3.2 加强消防产品选用审核

建审人员不仅要深入学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对消防产品的要求,更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审核,从根源上杜绝由于消防产品、设施布设不到位或遗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建筑工程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应督促其设置,对消防产品安置不当或产品不合格的,要予以重新布设或更换。如对于建筑物内的灭火设备,应设置在楼道便于使用的地方等。

3.3 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培训

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由于缺乏具有相关消防产品知识的设计人员,往往会在消防设计文件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如“普通防火卷帘”、“防火门”、“消防水带”的相关设计。因此必须加强建审环节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建设的消防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消防产品分类以及选用等知识为主,提高其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水平,保障消防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

3.4 加强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管理

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设计标准,但是各地的消防设施人存在很大的隐患,因此必须从建审环节消除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如对于医院、商场等公共场合用于疏散的走廊、楼梯间等处的消防设施,由于人员密度大、难以保证消防设施不被损坏,因此应设置便于管理且不易损坏的消防产品,如使用常开式防火门。对于大型厂房钢结构的涂料应注意使用较厚的防火涂料。只有在建审环节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

3.5 建立健全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体系

尽管国家了相应的工程消防设计标准,但各地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促进建审环节中的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水平。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核,各级地方消防支队应根据国家消防产品信息网的消防产品目录,明确相关各类消防产品的名称、型号和参数等,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结果信息应及时以网络等形式,方便工程建设单位或企业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和审批手续的办理,进一步提高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水平。另外,还要加强相关消防产品的认证、技术鉴定和检验工作。

结语

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现实意义。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一些相关措施,对加强建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篇6

现将三个月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事工作:

1.招聘、入职、建档

(1)在招聘方面,通过学习公司招聘制度与流程,我感觉到公司目前在招聘方面应该说较为完善,员工人员较为稳定,目前需要做的就是认真执行,脚踏实地去做。

当时招聘人员:计划专员、激光打字、模具师傅、模具学徒、还有厨电车间、电机车间、冲压车间、电子车间、SMT 等部门都需要人员补充,按照计划时间,部分人员需求6月中旬 就要报到上班,但6月初还没有确定几个,时间紧迫,离预定目标还相差很多。关键岗位的招聘,遇到了许多问题,进展缓慢。针对上述情况,我重新梳理了岗位需求,明确了招聘进展计划,并对招聘工作进行了合理分工,尤其对工作的细致性与效率进行了严格要求。经过在 网上中山领航人才网、58同城、中山赶集网招聘信息,人员招聘取得不错的成效,及时补充了人员。

(2)入职在细:规范员工入职必须填写全面、完整的人事资料,提供必备的证明,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技能证、相片,同时注重细节、效率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配合, 让员工从入职的那一刻感觉到家的温暖,培养新进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规定员工何时到岗 必须进行核实,避免人事和工作部门的脱节,杜绝员工到厂不到岗的现象发生。

(3)建档在全:完善员工档案时要全面,应该登记的人事资料必须全部登记,定期进行核实,保证员工档案的真实性。

2.培训 入职培训:工作要及时、注重细节、灌输企业文化和企业优越性,同时要培养员工的积极态度,在岗培训需要记录在档(新员工入厂须知) 员工培训考核:针对培训知识进行书面考试,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认识。

安全培训:注重实用性、效率性,讲解公司消防安全事项。

3.考勤 (1)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促进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了解各部门到岗情况,对人事资料 进行及时更新。

(2)进一步规范考勤和打卡制度,相关制度进行修改,提高考勤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满意度, 力争做到无人为原因漏打卡,考勤执行的过程中对事不对人,严格按照考勤制度照 章行事。

(3)要求各部门从自身做好考勤打卡规定,如外出、请假、转班、按程序向行政人事部备 档。

4.薪酬 (1)规范加班申报制度,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加班,做到考勤数据和加班申请记录一致,出 现差误由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并按员工守则考勤制度处理。

(2) 定期通知要求各部门将本部门人员名单、调薪、奖罚、绩效奖金等资料及时跟行政人 事部进行沟通,确保核算薪资准确度。

(3)及时收集、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资料,确保工资核算准确。

5.社保、工伤 社会保险的购买和退保保证及时、有效。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和流程,做到工伤事故处 理及时,保证公司和员工利益。并对重要伤员及时沟通,协调理培工作。

修改公司消防制度,完善公司义务消防人员名单,并对全厂消防器材进行统计检查, 对过期的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工作正常。

6.人事资料 (1)完善人事资料,做到人在资料在,资料完整、准确, 出现人事异动、离职及时进行资 料更改。

(2)规范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配套,将员工的有效证件、晋升、奖惩、异动情况及时准确 的记录在文本档案上,定期进行检查和归类。二、行政工作1.宿舍 (1)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维修宿舍停车棚,对宿舍清洁工推行卫生奖罚结合, (2)保安定期检查寝室生活设施,预防火灾到等事故发生; (4)员工反映水电维修更换工作做到及时、 高效,保证员工生活; 2.食堂 (1)针对员要提出饭菜质量不好,晚下班没有饭吃情况同承包饭堂冯小姐进行沟通,就反 映情况要求饭堂立即改善,事后观察饭菜有所改善,但还有待进步搞高。

(2)对饭堂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在打菜时间,饭堂工作人员必须进穿工作服、带工作帽、 口罩,三个月进行一次体检。

3.保安 (1)保安工作对全厂财产、安全起重要作用,完善保安队伍,配置了对讲机、电筒、保安 服,对工作存在的老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保安给予辞退。

(2)规范出入厂制度,员工早上进入厂区必须出示厂牌、严禁带早餐、穿拖鞋、背心进厂, 严禁物品出厂须严禁有物品放行条和车辆检查,非公司员工 进厂必须登记。上班时间 员工出厂要有请假条或放行条。 (3)保安队长每天中午到饭堂维护员工打饭次序,每周检查一次公司消防安全器材、通道、 每天中下午不定时巡逻各车间,检查是否有员工赌博。

4.公共场所 (1) 重新规划清洁工工作, 对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进行划分区域, 推行清洁工上班打卡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时间做好清洁工作。

(2) 规划了冲压车间、电子车间、办公室停车棚,有效的解决了员工车辆乱摆乱放问题。

(3) 规划了公共区域跟办公室人员小车停车位,解决了车辆摆放乱七八糟现象。

4.5S 检查 (1)现阶段公司5S 工作只是还在做清洁工作,将进一步推行后续5S 整理、整顿工作。

(2)每月5S 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帮助相关部门提高5S 工作。近期工作重点:一、人员招聘 根据公司定编总表,对各部门人员需求进行核对,因员工辞职需补充人员行政人事部要 尽快补充。对部份关键岗位招聘要尽快落实,模具维修工、冲压车间统计员要尽快招聘到位。

二、 、安全方面 1.防火、安全 (1)排除火灾隐患,每月行政人事部进行消防大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特 殊区域的管理如、油库、电房等,不定时的检查。

(2)进行消防演习,培训义务消防人员使用消防器材。

(3)规范各部门吸烟区,做好防火工作。

2.防盗 为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保安要责任到人,加强防盗措施。晚班保安人员不定时巡逻,及时 了解公司异常情况。

三、纪律:制定相关 纪律规定,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事不对人 (1)严格按公司员工守则执行厂纪厂规,重新修订《行政人事管理条例》 ,完善行政人事 工作流程, 《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体系等工作 (2) 公司赌博问题较为严重, 八月份将作为行政人事部工作重点, 维护公司正常工作次序。

四、定期5S 检查

1.5S 定期检查并进行奖罚结合,罚款作为员工活动基金。相关奖罚按5S 管理制度。

2.加强宿舍5S 检查,一个月对宿舍进行杀害消毒,保证员工宿舍清洁卫生。

行政主管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计划范文二 两个月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这两个月里,我在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这两个月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公司行政助理的主要是协助行政经理做好行政工作。我认为行政工作比较琐碎,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琐碎的、不起眼的事务,而这些事务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短时间内熟悉了本职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两个月中,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标,积极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办公明细等电子文档的更新和调整,以方便自己开展工作;

(2)工作区域的卫生管理及执行;

(3)协助行政经理做好了各类文件、通知的修改、公布、下发等工作,并按具体整理的文件类别整理好放入文件夹内,以便查阅;

(4)公司车辆的违章及用车情况的管理;

(5)协助好行政经理做好公司的人事工作:招聘,新员工入职的手续及物品发放工作,和各项安排;分类整理公司人员请假、辞职、工作方面的资料,便于人员的合理安排及月末的考勤工作;

(6)每星期对考勤进行统计、公布,每月准时上缴员工考勤情况;

(7)办公耗材及办公室及后勤用品的申购以及领取工作;

(8)后勤工作的管理,员工宿舍的监查,定期对黑板报的更换;

(9)认真地做好公司领导及行政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主管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计划范文三 白驹过隙,时光飞逝,短暂而充实的试用期就在这阳光明媚的初夏结束了。回想我刚来公司的场景,仿佛就在昨天。当时的我刚从大学毕业,面对新的工作、新的环境懵懂无知却满腔热血。然而在公司领导这几个月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海纳百川的包容下,在同事们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和温暖活泼的公司氛围的带动影响下,再加上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学习,我顺利地完成了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收获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下面,我简要汇报下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我的试用期工作大致可分为行政工作和风控工作两部分。

一、 行政工作。

试用期前半段,我主要参与了公司的行政工作。我很荣幸地与同事们全程经历了公司从筹备到注册开业的全部过程。

在公司筹备期间,我曾仔细校对整理过开业申报材料;协助领导召开201x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配合集合公司开展了两次公司招聘;参与了两次南京培训;协助领导解决了公司装修的遗留问题;并积极参与了公司开业典礼的筹备工作

公司开业后,我主要参与了办公用品购置、公司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公司行政制度初步建立以及召开201x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的工作。

二、 风控工作。

我从行政岗调到风控岗也已一月有余。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按照公司规定,我已基本把开业时期遗留的合同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好,公司合同档案库初具雏形。如今新的业务资料,也能做到及时归档整理。

篇7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债资金投资、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和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二、规范项目概预算管理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由中标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具体编制投资概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代建中心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核确认;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公路交通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概算,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手续。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自筹资金的80%缴存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县发改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后,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组织开展设计深化,编制施工图和详细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工程概算。设计文件须经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如确因特殊原因超过工程投资概算的,须重新报县政府批准,确定新的项目建设规模。县财政局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批表》(附件1)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并须经县财政局备案。招标最高控制价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以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采购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财政部门拒付建设资金,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以批准确认的投资总额为准,工程造价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2.建设单位应对每次变更的报批金额把关,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作为变更工程计量的依据之一。

3.政府对投资项目变更实行控制审批。为规范项目变更行为,减少变更的随意性,实行项目变更预审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分管县长批准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分管县长审签,报县长批准后实施。

(二)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此造成的投资总额增加,亦由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项目变更审批结束后,相关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追加工程资金的依据。

(四)项目变更较大(超出批准投资规模10%),经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可单独施工的部分,必须根据项目工程量情况重新招标。对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工程价款的调整按上级有关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设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等引起项目变更的,应按照设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因招标编制的项目清单误差引起造价变动较大的,应由招标单位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准投资额的10%以内。项目建设费用增加总额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须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向县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1.经县人代会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进度足额划拨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2.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本县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补助资金,直接转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入建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亦直接划缴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3.经批准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自筹资金,根据项目预算的需要量,由各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建设单位账户划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或政府代建项目财政专户。

4.对上级专项拨款、银行项目贷款,如要求在上级指定银行或贷款银行直接开户进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在相关银行开户建账。

5.属于政府工程代建项目的,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1.县财政局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项目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县财政局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在审核有关工程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通过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备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抵扣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决算审计前应预留合同价20%-30%的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预留审计结算价10%的工程款,在县财政局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余款。

(3)质保金支付时间至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4)项目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为确保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装饰工程的隐蔽部分的计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后方可确认。凡遇项目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抽查、验证,为决算审计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逐步实现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需分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按项目类别分别邀请县住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县住建、发改、财政(国资办)、审计、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七、严格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竣工结算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竣工结算资料须附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招投标以及《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时间送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凡未填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未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不予认可,建设资金余款不予拨付。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过10%的,其超出的部分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工程费用中抵扣;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除需支付上述费用外,由相应审查机构予以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八、健全项目决算审批

(一)项目结算审计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按规定拨付工程余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防范项目融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公共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适当前瞻、量力而行的原则。凡需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的,必须事先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每年必须编制债务预算报县财政局,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十、强化部门责任考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做好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变更调整申报和资金的计划、筹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财务决算工作。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凡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由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建设单位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抓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好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的关系。凡因初审把关不严,造成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查批复;建立、管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库;组织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批、投资概算审核、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预算;参与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

4.县代建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和计划使用工程资金;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决算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篇8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D 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4-071-03

1 工程背景与项目特点

为彻底解决太湖蓝藻危害,改善太湖流域水质状况,国家对太湖周边区域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作为太湖流域城市环境项目的子项目――苏州某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包含土建、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工程总投资为1.09亿元。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为18万吨,处理水质达一级B要求。

该项目利用世行贷款进行建设,项目过程中费用支付与工程变更处理均需根据合同文件及世行下发的采购指南执行。世行采购指南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合同文件执行费用支付,对处理变更应遵循市场竞价,特别是各类设备及材料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询价与比价,确保工程变更的采购价格水平为市场竞争形成。

该项目合同内容包含各单体土建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试运行工作。合同总价中包括:土建工程量清单及费用,设备(分国外和国内设备)采购费用、安装费用与调试费用,以及设备选用相关的备品备件数量与费用等。此外由于该工程包括部分工程改造项目,还包括部分改造项目费用与部分计日工数量及费用。(详见表1)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

该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费用支付控制从进度款支付介入,即对每个周期的合格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进行审批。此部分与国内清单计价支付较为类似,即完成工程量(或形象进度工程量)清单中土建项目较为具体,可按合同清单项目报价进行计价。对于极少数清单未列的实施中的变更项,按国内相应定额套价计入,材料价格按市场指导价列入,无相关指导价的,则承包商须进行询价处理,通过比价竞价保证采购价格由市场确定。

2.1 合同清单项目费用的支付。

2.1.1 合同清单内项目费用支付一般按月完成工程量计价,即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费用汇总完成经现场各方审核无误后上报世行方面批准,然后予以支付。

2.1.2 对于合同清单项目中数量存在差异的,世行方面也界定属于数量变更,按设计文件列出计算式,单价按清单单价进行计价。

2.1.3 对于清单项目减少的,到工程结算时一并予以扣除。

2.2 工程变更项费用支付。

2.2.1 清单漏项与后期增项:该工程经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并由承包商联营体中标后,清单项目与施工图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部分工艺管线图纸为后期出图,施工前无法进行清标,清单漏项与后期增项项目工程量较多。

2.2.2 因加快工程建设,业主在该工程的招标过程中采用了规划报批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招标工作,而后期实际施工时采用的施工图经过了详细设计,与规划报批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规划报批图较施工图略粗,后期施工图则较为详细。尤其是部分单体的装饰装修以及预埋件项目,部分单体在图纸审查后出现了较大的建筑结构调整,部分设备型号的调换以及对应设备、管道的预埋等方面也出现了较多调整。

2.2.3 为配合原污水厂的正常生产,部分改造项目的实施须与正在运行的老厂存在交叉调整,必须具备条件后实行停产后实施,此部分的工程实施进展受影响较大。如对老厂一期曝气池内设备改造、污泥系统改造与调试以及厂区污水、污泥管改造与连通等项。项目内的部分费用因此而增加,成了该工程变更管理的难点。

2.2.4 价格变动调整:合同规定对承包合同内各项报价均不予调整,但工程实施期间,正处市场行情大幅起波阶段,受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影响,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如钢材与混凝土的价格波动均较大,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承包商提出调整请求。

2.2.5 管道变更:由于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图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各类工艺管道的规格变化较大,此部分参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新的报价应以原合同清单报价为参照,并结合所处当前材料的市场价确定,承包商不得随意提价与要价。

3 变更处理方案

3.1 清单漏项,对于工程中确实发生的部分漏项项目,单独列项添加到各单体清单中,单价按国内定额价格,材料价格参考当地指导价。

3.2 对于招标图与施工图之间的差异,通过明确项目增加与减少部分,分别列出清单。

3.3 对部分改造项目因配合原污水厂正常生产而发生的部分变更内容,此部分内容按现场实际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工期予以延长,但相应费用不作调整。

3.4 材料费用调整事宜,经监理与业主联系世行办事处以及咨询单位意见,虽合同条款规定单价不予调整,但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大幅调整时,可按市场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监理按当地政府下发文件,核查承包商进场申报材料的日期逐批统计,按当地政府指导价逐月对合同材料价格与市场价的价差进行调整,业主按当地政府调价文件对材料价格予以调整并支付。以下列以钢材费用的调整为例:(见表2、图1)

该工程钢材费用最终调整费用为:2415897.12元,并按时报世行方面审批。

3.5 管道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后期设计的施工图纸中因厂区管道线路变化,各管件长度变化情况较多,变更工程量较大,经监理会商业主与承包商后确定,对于小于单根管道长度的管配件按设计变更方式进行处理,其余管道不予调整。(各类情况示例如表3)

第1类,管材相同均为钢管,规格相同,仅长度存在差异。因钢材均为现场自行加工,此类仅作为长度调整,按原报价单位长度进行折算价格,原清单价为704.49元,折算后为845.39元,调整价格为140.90元。

第2类,管材相同均为球墨铸铁管,规格相同,仅长度存在差异(均小于一般整根长度)。球墨铸铁管为厂家加工,需重新订货,定性为变更。参照原清单报价并结合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原清单价为197.39元,调整后价格为344.5元,调整价格为147.11元。

第3类,设计施工图新增项目,标书中无相同或相似项目,此类情况按设计变更处理,承包商按市场价格询价比价,结合预算定额申报费用。此管道申报费用为735.4元,调整费用为735.4元。

第4类,此类情况为清单中项目在设计施工图纸中取消,此类费用扣除或补贴到其他变更项目中。

该项目合同总额为10947.6076万元,项目实施后,属工程变更类型的经监理统计,所发生变更费用为2178.95万元,为工程总造价的19.9%,此超过部分已根据世行要求及时报送世行方面批准。

4 降低与控制世行项目工程变更相关建议

4.1 对于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建设中清单计价项目招标时应尽量采用工程施工图纸,这样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量较好控制,不会出现因为设计深度不同的图纸问存在差异(大部分差异为初步设计时深度不够与考虑不详引起)而出现大量变更项目。

4.2 提倡设计监理,监理提前在设计阶段介入项目,对设计方案提出相关建议,特别是项目设计与施工实施过程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例如该项目工程中的部分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污泥料仓处车辆合理行走路线选择、污泥脱水机房内Fecl3制备系统设置以及污泥料仓污泥输送设备安装与污泥临时堆放协调、除磷池刮泥机平台未设置作业与检修通道等。

4.3 涉及改造工程的相关各方应及早沟通,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以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改造的工程工期拖得越长,对工程造价与变更控制管理越难。

4.4 项目建设在前期工作充分到位后,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循设计进行,业主既不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提高项目设计标准,承包商也不得随意找理由发生变更(如部分材料无法采购等问题)。

4.5 世行合同文本关于工程各阶段的描述与国内建设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作为付款条件的项目完工与项目竣工的两个概念的理解等。参建各方对此存有不同的解读,各方应尽可能在合同阶段取得共识。

4.6 世行合同费用支付特点为建立在工程实施过程的精细控制的基础上的,但国内项目管理仍较粗,精细化上仍存在差距,致使费用支付额度略显偏离。如土建完工支付额度为90%,设备完工支付额度更达95%,对后续工程进展推动力度略显不足。参建各方对此都应引起思考。

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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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好坏、执法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消防执法正面临诸多挑战,出现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改善消防执法机制,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已显得尤为紧迫。

一、消防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质量不高,需要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先上马,后办证”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处在以“钢筋水泥”拉动GDP的阶段,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纷纷上马,需要办理消防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也非常多,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许多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情况并不理想,超期执法、违规审批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在许多开发区中,为了配合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待项目投入使用后再补办相关手续,甚至存在一些工程项目已经运行多年但是消防行政许可依然没有办理的情况,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

(2)执法随意性较大,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罚轻纠、以罚代改”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却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消防执法任务的不断加重,再加上执法人员编制少事情多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许多执法人员视执法程序为“多余的绊脚石”,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不使用相关的法律文书,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图方便,直接收缴当事人缴纳的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制度规定,还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立卷,执法程序随时中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处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三停”处罚流于形式。消防行政处罚包括措施包括警告、行政处分、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只注重罚款的缴纳情况,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则往往落实不够,特别是对于和罚款并处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简称“三停”)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往往不闻不问,执法者和被处罚对象之间往往会达成这样一种默契,即只要被处罚对象只要缴纳了罚款那么被处罚对象便不需要停工或停用,依然可以继续施工或投入使用、营业。

(5)存在滥用临时查封措施的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适用临时查封的几种情形,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具体,如根据条款规定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查封,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就是被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条款中并未明确。另一方面该规定也留下了一个口子,即对于“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也要适用临时查封,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任务或是其它的目的,就利用这一规定缺陷,对不具备查封条件的场所也适用查封手段,致使临时查封措施被滥用。

(6)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事故调查办案质量不高。“有火必调”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远非如此,部分大队辖区内火灾事故一年达到了数百起,但实际办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件却只有几十起,这与要求严重不符。 同时,由于火调工作专业性强,要查的是各行各业的火灾,需要火灾原因调查的专业知识,需要火灾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的知识,还需要火调的实践经验。从事火调工作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临危受命、身兼数职,很难把精力集中到火调工作上。这就必然导致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的办理质量低下,极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

(7)消防监督管理的模式落后,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机制,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事实证明,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根本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在实际中,消防监督执法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由政府转嫁给了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成了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行政管理的职能远远大于监督执法的职能,导致消防机构即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使得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无法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体,其他部门、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样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直接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以湖南省为例,虽然已经制定了《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的消防行政法规,但这些规定与公安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比如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则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这就为执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也为执法不作为和腐败提供了空间。二是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不合理,过于重视实体的规定,而对执法程序很少涉及,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程序的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之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一方面规范面窄,另一方面也缺乏针对性。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造成了消防执法工作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

(二)现役体制约束,执法人员编制不够,流动性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消防部队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除了要承担防火监督、火灾扑救的任务外,还担负着抢险救援、政治保卫、执勤、反恐排爆等任务。而防火监督执法人员担负的职责除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外,还担负着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和执勤、社会培训考核、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事故调查、查处、对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指导培训、宣传教育等等,工作量相当繁重。目前,现有的消防部队编制是依据公安部《关于颁布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进行编制。由于警力不足,消防人员往往一人兼任多个角色,不堪重负,消防部队的力量显得越来越薄弱。多数消防大队只有消防执法人员7人左右,但要肩负一个县级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而在现行体制下,如果要由国家大量补充现役消防队伍的人员来满足地方消防工作的需要是不可能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大量的消防工作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现役体制的特殊性,很多专业技术人才,在刚刚具备消防岗位能力和素质,就因受部队职务、年龄、服役年限等诸多因素限制,或是调动到非执法岗位或是退出现役,造成人才流失。

(三)消防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消防执法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指我们消防部门内部上一级对下一级、部门之间、领导对具体执法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由于执法者认识上的不足,相关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监督不力,甚至相互包庇,导致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外部监督主要指行政相对人、其它机关单位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一监督由于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消防意识不高,相关执法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从外部对执法者执法监督的程度不高。由此导致我们执法中存在的一此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四)执法环境的影响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实践中,执法者漠视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懂得使用法律维权、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常常使用自己的影响力干涉执法活动。长久以来,人们受“官官相护”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的影响,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往往是能忍则忍、怕惹麻烦,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的漠视且不以为错的心态。同时,长久以来的人治化的社会环境,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其行政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后,常常习惯利用其社会关系为其“了难”“摆平”,其他的单位或机关领导等有社会影响的组织或个人也经常基于其各自的利益需要,为违法者出面打招呼、批条子,而在这样的外部环境影响下,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想要合理、公正的进行执法无疑是有一定难度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逐步完善和健全以《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此要抓紧制定、完善、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目前亟待制定消防执法行政程序规定,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制定全国统一的消防工程施工、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规范检测和维修保养的标准和制度,切实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质量;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保险、消防中介服务等规定,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二是在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法规、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包容所有情况,也正是因为如此,对那些不能预见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留存余地,让执法人员去尝试、去创造,为充实有关法规提供素材。

(二)要逐步实现从现役体制到职业化的过渡

消防部队实行职业化的制度,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效地保卫我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需要。建立职业消防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业务骨干,有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职业消防体制可只针对现行消防监督执法。从事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中队,可根据需要实行现役制或者社会聘用制,这样有利于队伍的年轻化,保持其旺盛的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推进职业消防制,把它从目前大公安的角色中剥离出来,也是明确公安和消防自身的职责,改变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大趋势。

(三)要改革行政许可的审批模式,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任务重,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限制导致执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不均衡,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给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保证技术审核的质量,也能够

(四)合理确定火灾调查的比率,实行大型火灾组织调查、小型火灾依申请调查的制度

目前由于火灾事故数量大、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目前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调查质量不高,要加强和改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理确定火灾事故的调查比率,要改变目前“逢火必查”的原则要求,对火灾事故调查确定一个标准,在标准之下的火灾事故可以明确规定除当事人明确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的外,可以不用调查。这一指标应当是一般火灾范围以内的再划分,一般来讲,这一标准应当包含有人员伤亡的火灾、有一定经济损失的火灾。而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地方整体经济状况、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和小微火灾的损失比率、火灾总数和监督干部数量等指标综合确定。

(五)进行消防监督体制改革,转换消防监督机构职能

一是要加强社会职能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使其真正胜任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社会消防培训学校(中心),组织专业的师资力量,将防火业务、检查程序及方法、火险隐患处置办法等知识教给社会职能人员,确保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顺利正常开展。二是将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强化监督检查及政府督办力度的同时,启动开展社会监督体系。强化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作斗争,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消防防御能力,这也是宏观控制应采取的措施。三是加强“阳光执法”,增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阳光执法”的主旨并非只是公告一个办事种类、办事程序、办事期限,还应体现在办理的过程,减少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了解办理过程中的一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重大问题应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四是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畴的事务剥离到社会中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将执法人员真正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放开手脚,在宏观控制、微观督导与政策技术咨询之余,有更多时间用于业务研究,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魏蕾:关于公共行革与行政行为理论发展的探索[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06期;

【2】乔旭、王舜: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J];生产力研究;2006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