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7: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预付卡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预付卡管理办法

篇1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辅货币,预付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手机中的移动联通电信卡,银联与交行联合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各个行业众多商家与第三方发卡机构签约发型的消费性预付卡等等都属于预付卡。再比如国际性的paypal与payoneer卡等因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备受推崇。

预付卡的无论是对于第三方发行机构,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对于预付卡发行机构来说,发行预付卡能获取很大暴利,虽然单张卡片限额不高,但是由于发行量巨大,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大量免息备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佣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加上卡片残值等,发行预付卡的利润能达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预收货款,不经手现金,欠款拖欠现象减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预付卡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稳定客源等。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使用能减少携带现金的烦恼,携带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计划好自己的消费。

预付卡的这些诸多优势,使得预付卡一经引入便取得飞速发展。但是,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等,但是关于预付卡的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广东省消费委员会披露单在广东2015年受理的预付卡投诉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各个行业。可见我国的预付卡行业存在很大的问题。(1)预付卡系统性能不完善。宋静①对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研究中发现预付卡系统中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实现错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备不到位、文档与系统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2)大量的预付卡销售处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很多商家收到预收款之后,并没有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对这一部分款项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而是随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闭,那么预付卡还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闭,或者携款出逃,消费者只能蒙受损失,追回预存款项的可能性极低。(3)发卡机构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甚至利用发卡行为非法集资等。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使得办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卡机构违约风险较大。(4)支付机构未严格执行税收部门发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在发售预付卡的时候,只能开具与收取的服务费向对应的发票金额,而不是购卡人支付的备付金全额,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于竞争,或者购卡人要求报销等原因乱开发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预付卡享受了一定优惠为由拒开发票,恶意违反相关规定。

正是预付卡行业的这些优势与存在的这种种的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付卡行业从2014年开始进入行业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国的166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发卡金额合计740.88亿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与14.82%。另外,《报告(2015)》显示,2014年,预付卡的每笔交易金额从原来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笔交易的降幅达到了20%。可见,预付卡正朝着小额便民领域倾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6)》指出,2015年,我国共发行预付卡2.59亿张,较2014年增长了8.4%,总金额761.43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2.8%。但是对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市场发卡数量大幅度降低,其中发卡数量下降最明显的是线上充值类的预付卡类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预付卡有从发放实体卡向移动支付转变的趋势,并且预付卡的灵活性也会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预付卡都会限制使用时间,限制商家,限制金额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费者受预付卡打折、优惠、积分等吸引购买预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费者由于携带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购买预付卡,随着最近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各种各样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这一部分的预付卡市场必然会收到冲击。再如,电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兴起,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相应软件,注册账号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线下超市商场购物,或者线上交话费,电费等等,不仅使用范围广,而且用手机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携带实体卡的麻烦。当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带来的红利超过了预付卡的折扣优惠等红利的时候,大量消费者必然会从预付卡转向其他的支付与消费方式。发卡机构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发展,必然会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崔娟.第三方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以预付卡业务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2):5-10

[3]牟爱州.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篇2

办法一出台,立刻使国内支付行业一片哗然,一时间,媒体、研究机构的观点、解读铺天盖地。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国内各大支付厂商在经历最初的愕然后,纷纷表态支持央行的规定。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它将赋予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阳光化”。同时,他还认为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快国内支付企业的分级,使国内支付行业步入品牌细分期。

补个“准生证”

事实上,对于国内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业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因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企业。目前,国内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类企业,一类为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以支付宝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宝的人已经超过3亿,这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量2亿;而另一类则是以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它们扎根行业,深挖行业需求,重点开拓行业应用,官方数据显示,快钱已经拥有45万家商业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这些国内支付行业的巨擘,却从出生之日起,一直面临没有“准生证”的尴尬,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唐彬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对于支付宝、财付通、快钱这样的支付企业不仅没有压力,而且还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办法出台后,支付宝、快钱等支付企业就能在央行规定的一年内拿到合法的“身份证”,从而告别灰色,走上规范、合法的发展道路。

此外,他还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支付企业彻底置于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支付企业业务更透明,监管更得力,增进公众和媒体对支付企业的了解,化解他们对支付企业的误解,预防涉黄、涉赌、欺诈等行为给支付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压力,从而使支付企业像银行一样,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和消费者的理解。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客观上促使支付企业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卷入黄、赌、毒中,更好地为广大商户和消费者服务。

据了解,支付宝、财付通已经开始着手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弱化企业的外资背景。有消息显示,支付宝正在争取购回雅虎中国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权,使企业消除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外资准入严格限制带来的影响,争取顺利拿到支付牌照。

强者恒强,弱者出局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根据央行2009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

央行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小的支付厂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还要求出资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赢利,必须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小型支付企业将被彻底淘汰出局,行业将进入竞合期,届时,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在在线支付领域形成双雄争霸的局面。而快钱、易宝、环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长的行业开疆拓土,争夺细分市场,进而形成诸雄割据的局面,加速行业洗牌。

据易观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0.6%和25.2%的市场份额,占据头两把交椅。ChinaPay、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和首信易支付等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其余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均小于0.1%。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马太效应”无疑将被强化。行业将进入市场集中化,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尤其受到青睐,而小型、省内交易的支付公司则相对不被看好。

国外的监管经验

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监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对沉淀资金定位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欧盟国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类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出现得较晚,现在仍属于初级阶段,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新加坡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率先实施了监管;韩国、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等也相继成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不过,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亚洲各国都还暂时处于空白区。

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

事实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此,艾瑞咨询首席分析师曹军波认为,预付卡关系到目前购买量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众多礼品卡,相对于此前传闻的仅限于第三方支付,无疑管理办法涵盖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很多。

“办张卡,消费可以打折。”现在每个人钱包里的现金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样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发卡成为商家“套牢”顾客的惯用手段。预付卡被囊括入监管系列,不少人开始担心,那这些预付卡以后还能用吗?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80-04

一、预付卡的概述

(一)预付卡的定义。目前,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预付卡(Prepaid Card)定义不尽相同,但各种定义均基本涵盖预付卡作为支付工具的性质和储值的基本特征。国际清算银行和支付清算委员会的《电子货币发展报告》将预付卡定义为一种具有预付和储值功能的电子货币产品,该电子货币产品用于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金额或货币价值,并协助消费者完成交易支付。欧洲中央银行在《关于预付卡致EMI委员会的报告》中将预付卡描述为“以特种塑料板形式存在的,具有真实购买能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同时明确指出多用途预付卡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应将其和单一用途预付卡、有限用途预付卡进行区别。美国将其定义为以取代现金为目的的小额经常易中使用的支付卡,同时将预付卡分为两类: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封闭式系统)和银行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开放式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列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类支付服务,定义预付卡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二)预付卡的种类。预付卡根据发行方式可分为封闭式专用预付卡(以下简称“专用预付卡”)和通用预付卡两大类。其中通用预付卡又分为非金融标准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半开放式卡通用预付卡)以及金融标准开放式预付卡(开放式通用预付卡)两种。

1、专用预付卡

专用预付卡只可用作购买发卡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用于商场购物,可以在一家商场或一个商业集团多个商店购物。这种卡一般以礼品卡形式出现,经常由流通企业发行,并仅在本企业使用。

2、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

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目前分为由商业流通企业发行的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半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和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半开放式预付卡。

3、开放式通用预付卡

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可以在火车站售票处、机动车停车场、自动售货机等场所进行消费。由于使用消费方便、灵活并具有多种功能,开放式通用预付卡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根据对美国预付卡市场的研究,开放式预付卡的发展增速已经超过封闭式预付卡,已经成为美国预付卡市场上的新生力量。

(三)预付卡的特点。预付卡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发行主体一般为非金融机构。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预付卡发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游离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外。允许折价发行,即可以低于预付卡面值的价格出售。不记名、不挂失、不提现。目前,预付卡一般采用匿名发行方式,不允许挂失、提现(除按规定退卡外)。基本无身份识别。由于联网核查系统参与者仅限于银行机构,而预付卡发卡机构及受理机构一般不对持卡人身份进行验证,只有极少数预付卡采取密码方式验证身份。交易速度快。预付卡一般都采用脱机交易,不需要验证持卡人身份及发卡机构授权,比在线交易更省时快捷。预付卡内的预付资金不计付利息。卡内余额通常都有最高额限制。

二、预付卡的洗钱风险

预付卡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为支付清算机构提供了新的市场和机遇。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在探索如何利用这一领域,使其犯罪收益得以清洗、并逃避执法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预付卡已被确定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非法收益清洗的一个潜在金融工具。

(一)利用预付卡的非实名性进行洗钱。由于预付卡十分易于获取,且种类繁多,犯罪分子可在不被调查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一次性用大量现金购买预付卡,并在不同个体间转售,甚至转移到境外。卡片的转移,代表着资金所有者的改变,一步步地割断了出资者、购卡者、持卡者三者之间的关联,增加了灰色或黑色资金白色化过程的隐蔽性。这种洗钱行为在缺乏相关报告制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监管部门获知,因而使得犯罪分子轻易的完成洗钱过程中最易被识别的处置阶段。同时,发卡企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也仅限于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很少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资金属性进行审核,犯罪组织可雇佣卡骡(card mules),用收购的身份信息大量购买预付卡,从而实施洗钱行为。

(二)利用预付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赚取黑钱。由于商家发行预付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营业销售收入,赚取最大的利润,因此提供预付卡的商家或个人一般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购卡单位或个人的“走账”需要。而购卡单位也正好利用商家的特点,到发卡商家自行购物、消费,而购卡人从发卡商家取得的票据则是按预账务处理的要求开具的,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三)通过开具完税发票为不当资金穿上合法外衣。某些“银行系”的预付卡,商务公司替代了银行不能开立发票的功能,在购卡时可为客户开具发票。还有个别商业公司发行的内部消费卡,也同时具备了“银行卡”系的功能。据调查,发票内容包括餐费、食品、饮料、书报费、办公用品、健身费、会务费、劳保用品、日用品、礼品、资料费、通讯费等诸多名目。发票合理报销后,为灰色收入获得“白色身份”提供了渠道。

(四)可跨境使用为洗钱提供了便利通道。开放式系统下,预付卡可在全世界范围提取现金或刷卡消费,不论在境内、境外,均可持卡在银联特约商户消费。不法分子只要在境内购卡携带出境,便可在境外随意划卡消费,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一方面避免了币种转换,另一方面出境资金金额不受人民币现金出境的限制,且无需报关,不会留下资金的出境记录,加大了反洗钱资金追查的难度。犯罪分子可方便地将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而不易引起监管部门和发卡机构的关注。另外,随着预付卡卡面金额的不断增加,预付卡可兑换的商品价值也随之增加。这些兑换的商品可运输到海外或转卖,收益则汇入第三方账户,通过这种渠道的洗钱行为就更加隐蔽,监管部门基本无法获取可疑信息。

(五)资金的清算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增加了监控的难度。预付卡资金清算不通过银行来完成。一般来说,小型公司发行的预付卡资金的清算较为简单,一张预付卡对应一个内部账户,清算只是每个账户收支的账务记载。而一些大型公司则借助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专业设备和系统,或直接委托第三方来完成。预付卡这种“点对点”的发行和交易模式,规避了监管完善、业务相对规范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对其监控十分困难。

三、我国预付卡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预付卡市场处于规模迅速壮大的过程中。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纳入2012年上半年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统计的机构共266家。其中,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197家;已被人民银行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的机构69家。根据商务部于 2011 年初对部分地区300多家商业企业的调研数据测算,中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14203.33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会员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预付卡消费规模达到10399.58亿元。预付卡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消费便利的需求,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滋生腐败。所以必须加强对预付卡市场的监管,才能使我国预付卡呈现健康高速发展的态势。

自2000年起,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预付卡的性质做出认定,对预付卡发卡机构的经营范围、法律义务等做出说明:

2006年商务部和国务院先后认定预付卡“债权凭证”的市场地位,使其身份合法化。而在此之后对于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卡,除了零星的登记之外,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为预付卡行业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条件。

直至2010年6月14日,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首次将从事预付卡发行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业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对取得资质的要求进行了相关阐述。2010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畴的预付卡范围,同时还对预付卡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备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预付卡发行机构也开始着手加强内部控制。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预付卡发行机构已从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业务风险,完善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工作机制的建设。如有些机构建立了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有些机构对预付卡的发行和资金清算等重要业务实施流程控制;有些机构对预付卡业务系统的操作实行分级授权。除了建立自律机制外,一些预付卡发行机构开始寻求更多的外部监督和政策指导。如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备案,接受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引入客户备付金银行存管模式,由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划拨进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付卡业务系统实施技术安全认证等,以提升自身安全管理防范风险的水平。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明确了发卡和购买、发票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等制度框架。建立了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实行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及限额发行等方面前所未有的严格管理制度。该文件标志着中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1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了第一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从此预付卡行业进入了监管时代。

四、加强我国预付卡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对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发行、销售预付卡或为企业提供相关支付清算服务时必须全面履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监管措施要求,依法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以及制定和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同时,针对目前预付卡市场主体多、缺乏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应对预付卡的发行主体进行清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预付卡具备电子钱包的特征,发卡公司应视为接受存款机构,因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规定。人民银行应作为预付卡市场监管者之一,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

(二)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对预付卡使用的管理。在反洗钱各项义务中,健全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减少洗钱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环节正是预付卡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因此,预防预付卡洗钱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加强预付卡使用的管理。

一是严格按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预付卡的电子货币性质实施洗钱行为,还应对发行预付卡的用途予以明确。二是严格按要求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严格按要求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对购买预付卡的个人客户,则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的同时,建立购买者与卡号的对应关系记录,为随后的可疑交易监测提供条件。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对预付卡的监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时,履行反洗钱职责极易流于形式,当受到企业及个人利益驱动时,甚至可能协助或者直接参与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因此应尽快建立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预付卡市场主体中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建立效益与成本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预付卡整体市场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水平,防范由于市场主体间执行反洗钱力度不一导致的“洗钱贸易”行为,即洗钱者从反洗钱执行严格的机构转移至反洗钱宽松的机构。

(四)设置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防止预付卡被洗钱活动利用。《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列举了九种需要支付清算组织分析、审核和判断的异常交易,但同时明确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范围。随着预付卡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可借鉴银行业反洗钱经验,根据该领域业务特点,总结洗钱模式和手法,开发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照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和模式实时进行交易监控,并通过电子化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识别可疑交易,形成可疑交易报告。

(五)建立特约商户反洗钱报告制度。特约商户直接面对客户,能够实时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线索。监管机构应通过畅通举报途径、奖励举报人等措施,充分挖掘公众的监督力量,逐步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机制,在现有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成效。

参考文献

[1]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弋涛、胡重越、刘技学.2009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篇4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意见》指出,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意见》明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篇5

支付卡的组成与监管

目前,我国非现金支付体系以“三票一卡”即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为主体,以汇兑、委托收款等其他支付方式为补充。随着近年来ATM、POS、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支付终端渠道的爆炸式发展,实体与虚拟新型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推动商业活动的高效开展。

作为国际上广泛推广应用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商业预付卡的产生和发展既顺应了企业商业信用发展的需要,也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小额、便利的支付需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成为重要的特色性支付工具,是社会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表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具有特色的企业支付的核心工具,满足支付需求,体现商业信用,简化了支付环节。

商务主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监管,按照集团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以及一般发卡企业进行分类,相应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同层级的商业主管部门承担,对发卡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门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和检查权;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与服务过程中注重消费权益保护;三是防范资金风险,从预付资金运用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资金管理措施。

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及特征

2011年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不含交通、通讯等)约为16,700亿元,同比增长18.29%,增速比2010年降低约10%;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2,794亿元,同比增长23.4%,增速比2010年降低约30%,商业预付卡销售渗透率(商业预付卡销售渗透率为商业预付卡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2%,比2010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消费渗透率(商业预付卡消费渗透率指商业预付卡的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8.74%,比2010年提高了1.89个百分点。分业态来看,百货业态预付卡消费渗透率达到14.65%,消费渗透率达到13.23%;超市业态预付卡消费渗透率达到14.07%,消费渗透率达到12.61%。

2011年,超市、百货业态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的主力。从注册资本来看,超市业态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总发卡企业注册资本的57.80%,百货业态注册资本占总发卡企业注册资本的25.52%,二者合计占83.32%。从发卡企业营业收入看,超市业态发卡企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4.17%,百货业态发卡企业营业收入占比为11.86%,二者合计为86%。(见图1、图2)

2011年,超市、百货在预付卡发行市场交易笔数占绝对主导地位,但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据不完全统计,超市、百货业态的预付卡交易笔数分别占预付卡总交易笔数的89.95%和6.31%,比2010年降低了0.23%和0.66%;超市和百货两个业态的预付卡交易金额分别占预付卡交易金额的81.62%和13.64%,比2010年降低了1.55%和0.05%。

规范助力发展

2011年,北京、上海两市商业预付卡发卡规模约为3,400亿元,其中,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规模占比已达15%左右,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形成相融共生的局面。2011年全国省区预付卡卡均销售金额(指单张卡售出时的平均面值)为435.90元,同比增长7.8%。其中,百货业态卡均销售金额为537.73元,同比增长8.2%;超市业态卡均销售金额为371.67元,同比增长2.51%。

但2011年是商业预付卡监管政策初见成效的一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侧重于业务经营规范程度,加大对于持卡人利益的保护;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政策将在前期严格监管的框架下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在我国,商业预付卡的购买者主要为社会集团购买,个人消费购买的比重很小,无论是哪一种购买者,对发卡企业的实力和品牌最为关注,其次才关注卡片消费的便捷性、采购的方便性。其中,个人消费购买者尤为看重发卡企业的实力和消费编辑性。无论其购买的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还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力和品牌均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篇6

经历了一轮没有硝烟的争夺战后,2011年的最后一天,央行意外公布第三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俗称“支付牌照”。

在公布的第三批61个企业名单中,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占据半壁江山,达到34家。至此,拿到支付牌照的第三方企业共计101家。

早在2010年6月21日,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2011年9月1日前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实际上,央行在2001年12月初就集合第三方企业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一位参加会议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高层透露,实际上那个时候名单已经定下。“央行之所以推迟名单公布,更多的是因为风险管控这块一直在开会。第三方支付还涉及到境外交易,方方面面的监管导致‘难产’。”

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孙战平表示:“在央行把9月1日作为支付行业的分水岭后,支付行业正加速分化和整合。”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6197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达到34.8%。钱袋网执行董事孙江涛认为,“并不是像外界想的那样,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就等于赚到钱。”

牌照分三大类,即预付卡、网络支付和收单服务。孙江涛坦言:“移动支付仅是网络支付其中一小块,也是毛利率最低的一类。利润最高的就是预付费卡业务。”

2010年,我国预付卡规模已经突破了14000亿元,成为全球第二大预付卡市场。在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61家企业中,34家拿到了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牌照。高利润的吸引,让企业对这块业务趋之若鹜。

占据沪上预付费卡较大规模的联华OK卡以及杉德卡此前一直被传“无缘预付费卡”行列,但此次均在第三批获得牌照的企业之列。

其实,从央行发放预付费卡牌照的节奏不难看出,在第一批获牌的企业中几乎都是全国牌照,第二批的时候都是区域性牌照的发放。这就意味着,除了本土化经营,公司其余地区的业务都要关闭。

对于这样的“洗牌”,孙战平认办“这些企业将来必定会出现一个优胜劣汰,兼并重组,这是必然的。”

相对网络支付和收单服务,预付费卡的“白刃战”已经越演越烈。

篇7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预付卡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但显然该定义并未涵盖单用途预付卡。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需要预先支付对价获得的,由持卡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享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先行支付性

商业预付卡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买方支付价款,而卖方交付记载或标示相应价值的预付卡。商业预付卡既体现为一种记录和授权传递支付指令和信息的账户证件,也体现为发起者签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结算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资金凭证。所以说,购买或发行商业预付卡实际上是一方向对方先行支付价款。

(二)可转让性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凭证,一般采取无记名不挂失的无因性规定。由于预付卡的无因性,持卡人间可相互转让,故购卡人与持卡人之间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主体。

(三)可流通性

一般来说,根据购卡合同的约定,商业预付卡在特定范同内具有现金支付功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特别是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不仅可以具有现金支付功能,而且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二、商业预付卡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利用商业预付卡进行洗钱活动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给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商业预付卡掩盖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逃避反洗钱监管提供了便利,使得非法所得购买的预付卡混杂在合法收入而获得的预付卡之中实现洗钱。

(二)为违法圈钱提供可乘之机

商业预付卡的消费者必须先行支付价款,有的不法企业以低价优惠等条件为诱饵,假借发售商业预付卡,违法大量吸收资金,然后卷款而逃,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三)为套现行为提供了便利

预付卡具有不记名、可转让、无因性的特点,一些人通过透支信用卡购买商业预付卡,然后再转手卖出获得现金,从而实现套现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干扰了人民币管理和流通

预付卡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能充当“准货币”,它的发售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危及到人民币的权威和形象。且部分商业企业发放预付卡所得现金收入不列入“财务大账”,使得相当数量的现金游离于国家现金监管之外,使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发生偏差。

(五)商业预付卡助长了腐败行为

由于管理的缺失,商业预付卡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权力套现的工具,助长了不正之风。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经验

(一)美国对预付卡的法律规制

美国对预付卡的管制由多部相关的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完成,如《联邦存款保险法》、

《电子资金划拨法》、《E规则》和《资金划拨法》、《无主财产法》等。其规制的重点在于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属于存款性质的预付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美国的预付卡种类繁多,其中系统资金寄存在属于联邦保险范围内的存款机构的预付卡,卡内款额被视为“存款”,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银行定期报告其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及其他财务资料,有权开展现场检查,有权对从事不安全和不稳健业务的银行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停业整顿命令、撤销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险等。

2.对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预付卡,适用《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规则》。《E规则》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的施行法,这两项规定用于规范通过电子系统转移资金的行为。由于认识上存在分歧,预付卡并没有全部纳入到该监管机制,只能对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规制。随着预付卡越来越普及成熟,《E规则》将广泛地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3.对大部分州的非银行业者从事预付卡支付业务的,适用《资金划拨法》管制。在美国有45个州利用各自的《资金划拨法》监管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银行业务,管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银行机构(发卡人)所收到款额的用途受到严格限制;二是该非银行机构必须监督其属下的分店、经营点合法运作,这些对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4.对预付卡内未使用余额,按照各州的《无主财产法》处理。有的州将一定期限内的预付卡余额看作是无主财产,按照本州的《无主财产法》上交州政府保管,而这一期限各州规定不一致,其中有7个州规定7年,35个州规定5年,8个州规定3年,而纽约州规定只有2年。

(二)日本对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

在日本,预付购物卡被称为“预付式证票”,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第二条明确了预付式证票的定义,并按照发行方式不同,将预付式证票分为自家发行型和第三者发行型两类,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规则进行监管。1989年施行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和保证金规则,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规则体制,主要包括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制度。

1.申报登记制度。对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实行申报制度,对发行人身份未作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发行,发行人的义务主要有余额申报和重要事项报告。具体而言,法律确定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为基准日,发行人所售证票未使用余额超过7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后的两个月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信息发生变化,如商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动,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第三者发行型预付式证票采取登记制度,严格限制发行人资质,只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程度的法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发行。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录、公示几个步骤,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2.地位继承制度。为避免因发行主体变更导致所发证票无法兑现的情况,日本创设了发行人地位继承制度,类似于民法中债的概括转让制度,继承人不仅要承担所有预付式证票之债的偿还义务,还必须履行报告义务、支付保证金义务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等一切原发行人的义务。

3.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为确保持票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日本法律规定,发行人在基准

日之时所发行证票的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后两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1/2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其主营业场所最近的“供托所”保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预付式证票的持票人在保证金范围内,对该证票所代表的债权优先受偿。供托所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或企业,而带有政府背景和中立性质,将保证金交由其保管,既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控制证票的发行总量。此外,法律还允许发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代债务人承担交付保证金的义务,但该保证人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等有保证能力的法定机构。

4.监督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预付式证票的监管具有五项职权:一是审查报告权。所有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人应在基准日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业务报告书和会计账簿,详细说明证票的发行情况、余额数量等重要信息。二是立人检查权。监督主体在必要限度内,有权责令自家发行者报告其业务、财产状况和相关资料,有权进入第三者发行人的营业场所,对其业务或财务状况、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有权对关系人进行讯问。三是责令改善权。主管机关发现发行人侵害购卡人利益时,可以命令发行人变更业务方法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其运营状况。四是取消登记权。对第三人发行的证票发生违法情形时,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发行许可。五是监督处分权。对于违反申请登记制度、不当取得发行资格、不履行保证金义务、制作虚假账簿文件、拒绝或妨碍立入检查等行为,由监督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加强我国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预付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做出统一规范。一方面,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规范预付卡,容易导致规定之间衔接不畅、标准不统一或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预付卡管理能提高预付卡管理的权威性。更有利于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建立商业预付卡发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和商业企业的申报制度,通过严格的准入程序和资格,由政府许可的发卡机构发行和管理商业预付卡,并将商业预付卡实名制等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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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的缘由,除了显示出其作为一家由预付卡起家的企业向产业链上游延伸的野心,也透露出预付卡行业本身由于政策监管的不断加强而愈显狭小的腾挪空间。

隐晦的发家前史

在从2008年才逐渐成长起来的预付卡行业圈子内,资和信一直是很多晚辈后生口中的“行业大佬”、“头把交椅”。此公司从1999年以50万元成立咨询中心开始到2008年在其公开资料中宣称总资产已达10亿元的预付卡“行业大鳄”,仅用了10年时间就创造出了一个令无数人艳羡不已的财富神话。

但正如种子发芽一般,任何行业在起步时期都会经历一段混乱而黑暗的“破土期”。在资和信今日辉煌成绩(占据了北京购物卡市场半壁江山)的背后,却有着一段令其讳莫如深的发家前史。

资和信集团创始人、现任总裁名叫王吉绯,在其流传最广泛的一份简历版本中,这位1991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本科生曾担任过美国鸿福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恒远贸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还曾被冠以经济学家的头衔,自诩为“规模需求理论创始人”。

但也有媒体报道称,另一份关于王吉绯个人更“质朴”的简历版本是,其在1991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二部,此后两年转入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担任普通职员,直到1999年5月离职,投资50万元创立北京资和信咨询中心(在此之前,王还成立过一家助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

据资和信卡务部门一位主管介绍,资和信做储值卡业务已有13年的历史,堪称为国内最早的卡业务公司。时至今日,关于储值卡业务最通行的一套商业逻辑是,在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户为了享受购物便利优惠而提前预付给商家或第三方预付卡企业的资金被称为备付金,严禁发卡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进行炒股或其他投资之后,预付卡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由1%—3%的预付卡消费残值,加上合作商家约1%的销售额返点,再加上5%左右的定期储蓄收益所得来,总体毛利在10%左右。

但在资和信资产迅速膨胀的1999—2008年间,由于储值卡业务处于商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交叉地带,监管政策尚未明确出台,这无形中给了资和信更大的腾挪空间。据国内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从2003年至2007年,资和信集团旗下的咨询中心、担保公司和风司曾多次出现在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之列,其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过的股票包括中青旅、中视传媒、厦门信达、精达股份、上海家化等。与此同时,还不乏有与资和信集团高管同名的自然人另行在二级市场中进行炒股投资。

有趣的是,如果我们把资和信集团在2006年、2007年出现的巨额利润增幅和2008年出现的亏损与当年股市的熊牛市行情一一对应起来,就更能理解这家当今预付卡行业内的大佬级公司对其发家前史讳莫如深的个中缘由。

逆向进入零售实业的“苦衷”

对王吉绯而言,如果说前10年的奋斗还是在行业浑沌期四处寻找可以“一本万利”的机会的话,那么2008年就是他决心“洗白”上岸的一年。在股市呈现大熊市的2008年底,王吉绯斥资近2亿元在丰台区西南四环边上购入资和信百货大楼。一方面,通过购房、装修及配套费用的支出巧妙地掩饰了当年因为股市大熊市而可能出现的投资巨额亏损;另一方面,则为资和信的“洗白”转型布下了意义深远的一步棋。

同样是在2008年,国际发卡机构雅高曾委托零点公司对国内的预付卡市场进行调查后的结果显示,这至少是一个有着8000亿元市场规模且正以两倍于GDP增速的速度迅猛扩张的行业。而这一年前后起家的预付卡公司,尚不需要像现在这样,想发行1亿元面值的预付卡必须先拿出1亿元资金备案,而是至多可以用1元钱发行12.5元的预付。

这个巨大的杠杆效应,让资和信的预付卡业务从2008年初的3.9亿元到当年年末就增至13亿多元,至2010年9月底更高达27.78亿元。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多用途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并明确了发卡和购买、发票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等制度框架。恰恰在这一年,经过三年培育的资和信百货开始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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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业务运营中并不少见。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如何遵循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原因分析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早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提前开具发票,晚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滞后开具发票。实务中,在一些行业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如下:

1.行业惯例。一些行业提前开具发票已延续多年,形成行业惯例。如报纸发行行业,往往在报纸征订时即收取一年款项并全额开具发票,部分款项属于提前开具发票。再如电信业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户预交款时就全额开具发票;同时还存在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客户延迟交款时,往往是在客户交款时才开具发票。这就形成了滞后开具发票现象。

2.业务模式。近年兴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模式,发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极少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才开具发票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有关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法规均要求:商业预付卡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还进一步强调:“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但是,商业预付卡业务在实际运营中,这些规定却因缺少可操作性办法而难以严格执行。

3.迎合客户需要。企业的业务客户经常会根据自己的财务需要,提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要求,这种情况在服务业尤其普遍。企业为了取得或不失去业务,往往迁就客户的要求。

4.故意违规。不可否认,也有个别企业为了达到减少税负或延迟交税的目的,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作出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行为。

以上提前或滞后开票行为,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实属无奈行为,而有的属于故意违规。

二、提前或滞后开票的税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都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对于提前开具发票行为也经过了从一个严厉禁止到适度宽容的过程,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提前开具发票作出了认可性规定。对于滞后开具发票,历来作为一种违规行为而被严格禁止。

(一)相关税收法规综述

1.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第413号),除强调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外,没有对商业预付卡的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第587号令修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上相关税收法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不再属于违规行为,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仍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滞后开具发票均属违规行为。

(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缺少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存在较多不当之处。

1.常见的错误处理类型。(1)不开发票,收入冲抵。此种情形多发生在零售业、报刊发行业。这类行业日常经营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较多,往往只要不开发票或收入大于开具的发票收入,就将开具发票收入视为不开发票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进行税务处理。如报纸个人订户只要取得报纸发行企业自制的征订单据一般就不再索取发票了。(2)提前开具发票时不作处理。有些企业提前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不作税务处理,而是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才将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3)滞后开具发票,到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大部分企业滞后开具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不作处理,而是在开具发票时才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税收法规有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税收法规无规定的,应按税务管理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2.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应将开具发票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款(或应交增值税);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也应在开具发票时视为发生纳税义务,计算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提前开具的发票需要单独进行税务处理,不能以不开发票收入冲抵开具发票收入。其中,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提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3.滞后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滞后开具发票应在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税务处理,计算并缴纳流转税。滞后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由此被税务机关罚款时,还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商业预付卡与一般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售卡后至持卡人实际消费前不能明确具体的消费项目。这也就带来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因素:一是,无法确定是涉及增值税还是涉及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二是,即使能够确定是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者两者均涉及的经营业务,也无法确定具体的适应税率;三是,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四是,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出售的商业预付卡无法确定具体的消费门店。对售卡即开具发票的商业预付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其税务处理应当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开具发票时间即为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二是,售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在于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三是,根据实际消费项目,对已计提的流转税进行调整。

三、具体实现税务处理的认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增值税最高税率17%计提销项税。因为售卡时不能确定具体消费项目所涉及的税率,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现行征收率3%计提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售卡开具发票时,按其经营范围涉及的最高税率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计提营业税。因为售卡时无法确定消费项目,只能按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低于17%税率的。按实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原按17%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3.增值税纳税人实际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的,将已计提的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

4.增值税纳税人出售的商业预付卡,实际消费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将用于非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部分按营业税的适应税率计提营业税。

5.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种和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对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根据内部结算单在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并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

6.营业税纳税人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并办理相关手续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按最高税率计提的营业税。

四、提前或滞后开票的会计处理

对于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应当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分离。

1.会计处理常见的错误类型。会计上常见的错误处理情况是,开具发票同时没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从而造成收入、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不匹配。尤其发生跨年度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会造成整个会计年度的数据失真。(1)提前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不少企业在提前开具发票时就确认收入,增加了当期收入和利润,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2)滞后开具发票滞后确认收入。很多企业滞后开具发票时才从会计上确认收入,减少了收入实现期的收入和利润,增加了开票当期的收入和利润。

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情况,会计人员应明确两个观念:一是,发票是收入确认的原始凭据而不是依据;二是,收入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

2.开具发票并收到款项的,在开具发票时,可将收到的款项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需要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为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3.收到款项前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同时作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的增加处理,并按规定计提相关税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收到款项时冲减应收账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应收与预收账款抵消,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抵消后产生的差额部分即为应当向客户收回的提前开票产生的税款。

此类情况,应当设立单独的预收账款账户与未开票的预收款项相区分,并记录发票编号。

4.开具发票时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纳税人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开具发票时形成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计提的相关税费。

5.营业税纳税人因提前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缴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6.滞后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1)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即确认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2)开具发票时不作会计处理,但应当在开票登记记录中注明确认收入的日期及相关会计凭证编号,以备查询;(3)因滞后开票交纳的罚款,列作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提前开具发票的特殊处理:(1)纳税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计提流转税款。此类预收账款会计上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与未开发票的预收账款进行区分,并记录已开发票的编号。(2)按实际消费项目在满足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营业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3)按实际消费项目的适应税种、税率计提流转税。同时,用红字冲减原计提的流转税。因实际经营业务适应税率低于原计提时采用的最高税率而产生的差额,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4)实际消费项目涉及免税货物或劳务的,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将免税货物或劳务已计提的流转税额用红字冲减。其中,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收入,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5)实际消费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的,按实际实现的涉及增值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用红字冲减原已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调整营业收入;同时,按已实现的涉及营业税的经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账务处理。(6)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实际消费门店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按适用税率计提流转税;售卡门店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流转税用红字冲减,同时冲减原预收账款,并将应付消费门店的款项进行付款或转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8.流转税附加税费的处理。对于因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人认为,应当将其与收入确认时间相匹配,计提时作为递延损益处理,待确认收入时转作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累计留抵税额为基数计算附加税费的,当基数小于或等于零时并不产生附加税费;当基数大于零时计提的附加税费,无法确定其中多少是由于提前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提前开具发票随流转税产生的附加税费,会计上可根据重要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作者为财务处副处长、会计师、CPA、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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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参与支付服务市场。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新的风险,需加以规制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风险

2.1 相关监管法规欠缺

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是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随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又主导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较低,由于目前网上交易大多采用网上定单、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支付的安全问题。《电子支付指引》主要通过限制日交易额来应对支付安全问题,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地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支付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

2.2 关于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欺骗付款的问题,即卖方诱导买方提前确认付款或者欺骗买方导致第三方机构“超时打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利用买家对购买流程的不熟悉,在买方购买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诱导其在网上确认已经收到货,这样钱就会划到卖方的账户里。以支付宝为例,卖方点击发货一段时间后(平邮30天,快递10天,虚拟物品3天),如果买方没有确认收货或者提出申请,系统将自动打款给卖方。第二种情况是,买方在进行支付后,其资金将暂存于支付机构的账户,买方核对产品品质、确认无误后,才向支付机构发出确认支付的指令。随着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机构可能汇集、沉淀一笔巨额资金。如何保管一笔巨额资金,如何杜绝支付机构挪用该笔资金进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资金被盗窃等其他行为,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是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2.3 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些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向客户收取备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数额可观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隐患。同时,少数预付卡发卡机构存在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户预付卡的赎回条件等行为,此类“霸王”条款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支付服务平台滥用问题。随着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一些非金融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存在匿名发卡、乱开发票等不规范行为,客观上为偷税逃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侵蚀了财政收入,三是业务系统安全问题四是专业队伍建设问题。支付服务业本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支付结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专业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还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

3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抓紧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应急管理;四是加强票据风险管理,继续推动电子商业汇票应用;五是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强和完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七是组织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八是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