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7: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场管理

篇1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赌场,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篇2

文化市场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是文化管理的晴雨表。农村文化市场的兴起与形成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各种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既是一项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农村文化市场的特点与现状,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农村文化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自办文化的势头方兴未艾,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文化市场体系。但是,文化市场尚处于发育成长过程中,规模小,档次低,经营项目少,管理力度亟待加强,具体表现在:

1、发展不平衡。从文化市场的发展情况看,经济富裕地区先于欠发达地区;从文化经营网点的数量比较,集镇多于乡村,平原多于山区。按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人口密度诸因素衡量农村文化市场的现状,大致可分成三种类型:一是有市有场型。即人口集中,经济繁荣,交通便利的乡镇形成文化市场较快;二是无市无场型。一些居住分散,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小乡村,既无娱乐场所,又很难形成文化消费群体,造成几十年来看不到一台戏或一场电影;三是有市无场或有场无市型。这种类别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一些以种植业、养植业为主的农民,长年聚居原地,文化消费需求量大,但文化设施少且无场地;反之,那些有俱乐部、影剧院的村,由于劳务输出多,文化需求少,造成文化娱乐场地利用率不高,难以形成“市”。

2、经营者素质不高。农村文化市场的经营者大多是农民出身,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法制观念淡。所以,不少经营者把经营物质商品的手段或“诀窍”照样搬来经营文化娱乐业。这样,有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忽视社会效益,片面追逐经济效益,舞厅出现“三陪”,游戏机房搞有奖,球棋类活动发生变相赌博,更有甚者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如有的不经核准登记,地下经营,无证经营,有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合法”的经营资格。

3、监管职能难到位。目前,对镇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考核侧重在阵地的建设,而对镇乡文化市场的监管力量配置、管理状况尚未纳入镇乡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虽然,《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但镇乡一级政府有些领导对文化市场管理,仍然还存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性承担不明确问题,有待市、区政府下发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加于明确镇乡一级政府属地监管的职责。

4、庙会活动问题多。农村庙会既是农贸交易日,也是传统文化活动日。从近几年的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情况看,节目内容低劣的大棚演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无证经营书摊和音像摊点历禁不止。这些摊点依仗低廉的价格,吸引大量的农民消费者,兜售非法出版物和违法音像制品,破坏正常的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农村文化市场的基本特点

农村文化市场,是指县(市)以下从事文化娱乐有偿服务的场所。它包含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政治性、社会性、娱乐性、知识性、服务性和经营性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不同于城市文化市场的鲜明个性。农村文化市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几方面来考察。

1、分散性。农村文化市场的分散性是指文化消费点多面广,经营场所呈网状分布。首先,乡镇的文化经营项目大多是规模小、档次低、设施因陋就简;其次,作为市场客体的演出场所,电影放映遍及乡村、山湾、村头、溪滩都可搭台演戏或放映电影,灵活方便,可以说凡是有人群聚集的地方都有文化市场;再次,民间艺人长期分散于广大农村,无固定班子,无固定人员,无固定剧目,临时组团,临场排戏,流动演出。

2、季节性。乡镇文化市场的供求状况受季节影响很大,时兴时落。农闲时,农民闲暇时间多,文化消费者随之增加,临时性娱乐业经营点亦相应增加,特别是逢年过节,由于外出人员回家,走亲访友频繁,整个市场呈现出喜气洋洋的闹猛景象。农忙时,乡村农活多,劳动时间长,劳动力相对集中,农民无暇顾及文化消费,整个市场处于疲软的状态。

3、复杂性。农村文化市场是个较为复杂的市场。一是从业人员身份复杂,工人、农民、退休干部职工以专职或业余兼职的方式经营娱乐业,尤其是半农半艺的民间艺人,其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较差;二是外来演出团体的演出节目内容复杂,路头戏,无本子,格调不高,给审查节目带来难度;三是非法出版物充当农村文化市场。由于进货渠道不明,鉴定审查相当麻烦复杂。

三、管好农村文化市场的措施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给文化工作者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在繁荣文化市场、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用市场机制引导文化市场繁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具体的措施与对策是:

1、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文化市场协管体系。一是要实行职能部门主管。根据“文化市场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各乡镇都要成立文化市场管理小组,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抽调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力量,组成班子,各司其职,落实任务,防止管理工作中的交叉重叠、互相扯皮、脱节失控的情况发生,达到通力合作,综合治理的目的。二是要求行业协会协管。根据经营项目的不同,指导和组织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协会,开展“比学习,比贡献,比服务质量”的竞赛活动,形成互相监督、互相竞争的政策和激励机制。三是发动社会监管。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社会奖励基金, 发动群众举报非法文化经营活动。在有文化经营网点的乡村聘请一天至二名素质好、身体健、觉悟高、又不外出的人员担任义务监督管理员,通过这批骨干及时提供和反馈信息,合成整体的社会监督效应。做到市场信息有人报,市场行为有人管,市场秩序有人抓。

2、创新要求高、巡查严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一是管理制度创新。推行“自办责任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均要由相同的办案人员负责到底,严格按制度审批,最后由文体部门把关,进而提高执法工作准确性、统一性、规范性,避免错案的发生。二是管理办法创新。要实行对文化市场的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奖惩挂钩。对乡镇所有文化经营单位分成片区,由乡镇干部和宣传文化中心市场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使网吧接纳未成人、超时营业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举报和反复上访大大减少。三是管理手段创新。聘请网吧义务监管人员,实行对文化经营活动的全方位监控;成立文化市场协会,较好地发挥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力度。市场管理人员要在夜间和节假日不定时开展,对群众举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记入违规经营档案。

3、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文化市场执法网络。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与乡镇的管理权限、范围和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格局。一是加强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文化市场管理是长期的、复杂和动态的,要突出日常检查力度,强化突击检查,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活动,特别是对于演出市场尤其重要。二是独立执法与齐抓共管相结合。文化管理部门势单力薄,单靠文化管理部门的努力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密切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构建联同和协同机制,加强合作十分必要。只有在部门间大力合作,齐抓共管,才能维护文化市场的环境净化。三是乡镇监管与配合督查相结合。在守土有责的前提下,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督查,并联合周边乡镇共同管好文化市场,真正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乡镇监管工作效能。

参考文献:

篇3

文化市场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是文化管理的晴雨表。农村文化市场的兴起与形成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各种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既是一项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农村文化市场的特点与现状,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农村文化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自办文化的势头方兴未艾,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文化市场体系。但是,文化市场尚处于发育成长过程中,规模小,档次低,经营项目少,管理力度亟待加强,具体表现在:

1、发展不平衡。从文化市场的发展情况看,经济富裕地区先于欠发达地区;从文化经营网点的数量比较,集镇多于乡村,平原多于山区。按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人口密度诸因素衡量农村文化市场的现状,大致可分成三种类型:一是有市有场型。即人口集中,经济繁荣,交通便利的乡镇形成文化市场较快;二是无市无场型。一些居住分散,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小乡村,既无娱乐场所,又很难形成文化消费群体,造成几十年来看不到一台戏或一场电影;三是有市无场或有场无市型。这种类别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一些以种植业、养植业为主的农民,长年聚居原地,文化消费需求量大,但文化设施少且无场地;反之,那些有俱乐部、影剧院的村,由于劳务输出多,文化需求少,造成文化娱乐场地利用率不高,难以形成“市”。

2、经营者素质不高。农村文化市场的经营者大多是农民出身,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法制观念淡。所以,不少经营者把经营物质商品的手段或“诀窍”照样搬来经营文化娱乐业。这样,有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忽视社会效益,片面追逐经济效益,舞厅出现“三陪”,游戏机房搞有奖,球棋类活动发生变相赌博,更有甚者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如有的不经核准登记,地下经营,无证经营,有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合法”的经营资格。

3、监管职能难到位。目前,对镇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考核侧重在阵地的建设,而对镇乡文化市场的监管力量配置、管理状况尚未纳入镇乡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体系。虽然,《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但镇乡一级政府有些领导对文化市场管理,仍然还存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性承担不明确问题,有待市、区政府下发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加于明确镇乡一级政府属地监管的职责。

4、庙会活动问题多。农村庙会既是农贸交易日,也是传统文化活动日。从近几年的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情况看,节目内容低劣的大棚演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无证经营书摊和音像摊点历禁不止。这些摊点依仗低廉的价格,吸引大量的农民消费者,兜售非法出版物和违法音像制品,破坏正常的农村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农村文化市场的基本特点

农村文化市场,是指县(市)以下从事文化娱乐有偿服务的场所。它包含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政治性、社会性、娱乐性、知识性、服务性和经营性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不同于城市文化市场的鲜明个性。农村文化市场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几方面来考察。

1、分散性。农村文化市场的分散性是指文化消费点多面广,经营场所呈网状分布。首先,乡镇的文化经营项目大多是规模小、档次低、设施因陋就简;其次,作为市场客体的演出场所,电影放映遍及乡村、山湾、村头、溪滩都可搭台演戏或放映电影,灵活方便,可以说凡是有人群聚集的地方都有文化市场;再次,民间艺人长期分散于广大农村,无固定班子,无固定人员,无固定剧目,临时组团,临场排戏,流动演出。

2、季节性。乡镇文化市场的供求状况受季节影响很大,时兴时落。农闲时,农民闲暇时间多,文化消费者随之增加,临时性娱乐业经营点亦相应增加,特别是逢年过节,由于外出人员回家,走亲访友频繁,整个市场呈现出喜气洋洋的闹猛景象。农忙时,乡村农活多,劳动时间长,劳动力相对集中,农民无暇顾及文化消费,整个市场处于疲软的状态。

3、复杂性。农村文化市场是个较为复杂的市场。一是从业人员身份复杂,工人、农民、退休干部职工以专职或业余兼职的方式经营娱乐业,尤其是半农半艺的民间艺人,其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较差;二是外来演出团体的演出节目内容复杂,路头戏,无本子,格调不高,给审查节目带来难度;三是非法出版物充当农村文化市场。由于进货渠道不明,鉴定审查相当麻烦复杂。

三、管好农村文化市场的措施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给文化工作者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在繁荣文化市场、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用市场机制引导文化市场繁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具体的措施与对策是:

1、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文化市场协管体系。一是要实行职能部门主管。根据“文化市场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各乡镇都要成立文化市场管理小组,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抽调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力量,组成班子,各司其职,落实任务,防止管理工作中的交叉重叠、互相扯皮、脱节失控的情况发生,达到通力合作,综合治理的目的。二是要求行业协会协管。根据经营项目的不同,指导和组织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协会,开展“比学习,比贡献,比服务质量”的竞赛活动,形成互相监督、互相竞争的政策和激励机制。三是发动社会监管。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社会奖励基金, 发动群众举报非法文化经营活动。在有文化经营网点的乡村聘请一天至二名素质好、身体健、觉悟高、又不外出的人员担任义务监督管理员,通过这批骨干及时提供和反馈信息,合成整体的社会监督效应。做到市场信息有人报,市场行为有人管,市场秩序有人抓。

2、创新要求高、巡查严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一是管理制度创新。推行“自办责任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均要由相同的办案人员负责到底,严格按制度审批,最后由文体部门把关,进而提高执法工作准确性、统一性、规范性,避免错案的发生。二是管理办法创新。要实行对文化市场的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奖惩挂钩。对乡镇所有文化经营单位分成片区,由乡镇干部和宣传文化中心市场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使网吧接纳未成人、超时营业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举报和反复上访大大减少。三是管理手段创新。聘请网吧义务监管人员,实行对文化经营活动的全方位监控;成立文化市场协会,较好地发挥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力度。市场管理人员要在夜间和节假日不定时开展,对群众举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记入违规经营档案。

3、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文化市场执法网络。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与乡镇的管理权限、范围和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格局。一是加强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文化市场管理是长期的、复杂和动态的,要突出日常检查力度,强化突击检查,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违法活动,特别是对于演出市场尤其重要。二是独立执法与齐抓共管相结合。文化管理部门势单力薄,单靠文化管理部门的努力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密切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构建联同和协同机制,加强合作十分必要。只有在部门间大力合作,齐抓共管,才能维护文化市场的环境净化。三是乡镇监管与配合督查相结合。在守土有责的前提下,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督查,并联合周边乡镇共同管好文化市场,真正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乡镇监管工作效能。

参考文献:

篇4

夜幕降临时分,约着朋友到夜宵市场去吃烧烤、炸鸡、喝啤酒……一直都是市民们乐此不疲的选择。但同时,夜宵市场也是矛盾纠纷频发、命案隐患高发的集中地,如何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凤冈县龙泉镇从未停止过探索好方法、好措施的脚步。今年以来,凤冈县龙泉镇逐渐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实际的治理新路子。

作为凤冈县城关镇,龙泉镇共有上百家夜宵摊点,在不断深入平安凤冈建设总要求的同时,始终绷紧平安建设这根弦,狠抓严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以“源头防控+系统管理”为主线,以落实“四个明确”为抓手,逐步打造出了一幅符合治理新局面。

一是明确牵头部门。夜宵市场管理部门众多,但未形成合力,在管理模式上一直存在“1+1=1”的现象。龙泉镇以平安发展为重心,以统筹全局为基础,明确以镇政法委为龙头,整合力量,多部门齐抓共管,消除单一化、碎片式的管理模式,补齐了工作部署不具体、推动执行缓慢、督促检查单一的短板。

二是明确业主责任。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夜宵市场管理,必须注入业主新力量,龙泉镇通过组织召开“夜宵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业主大会”,明确业主责任,从刀具管理、苗头发现、快速报警等源头防控强化平安建设;与业主签订“重点行业平安建设责任书”,强化主体意识,提升平安建设思想。

三是明确监管机制。龙泉镇综治办、整治办、派出所市管分局、综合执法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拟定监管措施,镇政法委整合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定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夜宵场所业主尽职履责。

篇5

中图分类号 F72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7-05-03

通过听、看、访、谈等形式,笔者对淮安市淮安区农资市场现状及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研工作得到了区农委、区工商局等单位以及众多镇、村干部、农民群众代表、农资经营户(企业)代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基本了解了全区农资市场的现状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 淮安区农资市场基本情况

1.1 农资需求旺盛 淮安区是一个拥有近94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区和产粮大区,现有耕地面积7.27万hm2,复种面积达14.67万hm2,种植业以稻、麦、蔬菜为主,玉米等杂粮为辅,农资使用量较大,年消费量约为9亿~11亿元。

1.2 经营主体众多 随着农资市场的放开,农资经营户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据区工商部门2012年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区拥有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户多达1 100多户(其中也有持双照的),26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就有43个经营户。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由原来的农资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为主,转向多元化的市场角逐,但由于大部分经营人员缺乏专业技术,对农业生产不能起到指导性作用。

1.3 种子品种繁杂 由于《种子法》对种子经营没有设定门槛,经营者只要经营包装不再分装的种子就可以直接领取营业执照(《种子法》中的经营许可证是针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是指种子的包装权),经营者经营的种子只要符合《种子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种子使用者按照自己意愿购买种子(《种子法》第三十九条)。因此,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购销新品种,经营一些别人没有的品种,农民购买种子偏听偏信经营者的宣传,形成了田间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多、乱、杂。

2 市场管理及成效

近几年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区没有发生大面积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事件。

2.1 各方重视,职责明确 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农资市场管理高度重视,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区农委始终把农资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承担农资市场监管的具体职责,制订了《农资市场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确保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区工商局全面实行三级包保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即分管领导与所长,所长与片区监管责任人,片区监管责任人与农资经营户,分别签订农资市场监管包保责任书,全面推行局、所、经营户的三级农资市场联动和包保责任及责任追究制,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提高了农资市场监管的到位率。

2.2 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依据《农业法》、《种子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切实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严格审查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案件,着力把好农资的质量关,有效净化了全区农资市场,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业执法大队成立至今已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700余件,移送司法机关3件,没收假劣种子约5 000kg,没收假劣农药近500箱,处理群众投诉200余件,协调补偿群众损失200余万元。工商部门2013年以来共出动巡查执法车辆150台次,投入巡查人员近700人次,对全区所有农资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理,取缔无照经营21户,责令限期改正19户。质监等部门也依法加强了对农资市场的检查和抽查。

2.3 强化制度,健全机制 农业部门先后制订了《农资市场管理方案》和《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农资市场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了明查与暗访、直观检查与抽样检查、信息体系与设立举报、拉网式排查与重点检查、扶优与治劣等“五个结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加大抽检力度,认真处理投诉案件,2013年已经抽检水稻种子33批次,农药13批次,肥料1批次,经检验全部合格。工商部门在全区农资经营户中全面推进农资市场准入监管,建立健全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工商所巡查监管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的监管行为,提高了为农服务的质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2.4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区农委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送科技下乡活动和日常执法检查、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了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产品知识,同时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辐射面广的作用,丰富宣传形式,扩大社会效果,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每年还举办一期全区农资生产经营人员培训班,邀请农业专家授课,培训农业法律法规、农资产品识假辨假常识、科学使用农资产品知识,教育他们边销售边宣传农资知识,提高了农资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增长了农资生产经营知识,真正做到为农服务。工商部门也开展多种活动,在社会上营造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浩大声势,促进农资经营户增强了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广大农民增强了防假维权能力。

3 农资市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涉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各执法部门依法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经营户经营行为的不断规范,广大农民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区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明显改善,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3.1 违法经营现象仍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少数不法经营户以次充好,倒卖次品化肥、农药、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是把浓度低的农药和浓度高的农药同价销售;种子销售中大小包装同价销售,不足量产品以足量价销售,蒙骗消费者。

3.2 农资价格上涨难以抑制 近几年来,农资价格的飞速暴涨,冲抵了国家惠农政策给农民的各项补贴,影响了广大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据农业部门4月下旬的调查数据显示,氮肥上涨了60%,钾肥上涨了131%,磷肥上涨了93.4%,复合肥上涨了62.9%,农药、农膜等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近期还在上涨。农民种田成本逐年增加,农业比较效益不断下降,出现了局部抛荒现象,种粮亏本的现象又重新抬头,“谷贱伤农”转变为“本高损农”,同样导致农业不稳,农村不富。

3.3 行政综合执法氛围不浓 农资市场是一个需要多部门管理的市场,由于职责不同,重复执法现象较多,加重了被执法者的负担,增加了国家的执法成本,同时还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有时还会造成有利就互争案源、有责相互推诿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使得不法经营户有空可钻。

3.4 执法人员、经费相对不足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农资市场管理应以农业部门为主,全区农资市场经营点多面广,而农业执法大队在岗人员只有8名,与经营户总量比为1∶150,现行的执法体系、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均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农药、肥料、种子、农产品质量等又很难从直观上判别产品质量优劣,质量抽样检测需要较大的化验费用,加之缺乏相应的交通、取证等工具,执法工作难度大。每年财政安排农业执法大队执法经费只有3万元,假劣农资产品需要资质单位检测才能得出结论,每个产品检测费用约为1 000元,每年执法大队在产品检测上投入均在6~8万元,全年工作开展需要经费20万元。近几年,执法大队一直依靠向上级部门争取补助项目经费维持工作,到2012年执法大队已经争取了所有的执法补助项目,现在已经没有任何项目可以争取,因此,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将举步维艰。

4 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4.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资市场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农资产品质量的优劣关系到社稷民生,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繁荣稳定。农资市场管理更是一项法治工程,仅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70多部,并均对农资市场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抓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管理,提高农资市场管理水平。

4.2 广泛宣传,依靠群众 要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农业、农资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农民自我维权能力。建议农业部门要和电视台、广播电台紧密合作开播农业节目,做到每周定时定期制播节目,不断扩大宣传面。各有关部门也应不定期宣传有关农资方面的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紧紧依靠群众抓好农资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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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管理”“管理”,管好了才能理顺,如何“管”呢?那就要从“人”开始。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工作做的好与差、文明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以及经济的繁荣。所谓文明执法,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端庄的仪表、和蔼的态度、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及时准确地运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去打击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努力学习掌握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是做好文明执法的工作前提,也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关键。要根据自己的执法范围,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有关文件,比如分管音像市场的就必须学习掌握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只有这样,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一定要准确得当,要经的起推敲。如果做不到依法行政,执法机关随时都有可能被推向被告席。依法行政不仅仅是文明执法工作的需要,更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2、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廉政”是做好所有工作的前提。廉政建设搞好了我们才有资格去探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则生威”,抓好廉政建设,说起来容易,实际做起来确非易事。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行贿无处不在,有时我们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别人设的圈套里而跳不出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想抓好廉政建设,必须要抓好三个落实。首先,制度上落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廉政制度,廉政建设就无从谈起。领导、稽查、罚没、财会、后勤等都应有各自的制度。制定制度一定要注意工作实际,切实可行,切忌贴在墙上摆花架子。无论什么制度大体可分两项,一是权利二是义务。二者要制定合理,否则权利过于集中会导致腐败,义务过多会降低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监督机制落实。任何权利如果失去良好的监督机制,都会导致腐败。由此会严重影响我们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想把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落实到实处,首先必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做到人员透明、处罚透明、财经透明。在自己工作的执法范围内,建立并实施执法目标监督责任制,使其产生应有的刚性和力度。再次,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加追究,就会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所以对每一个案件,除按法定程序实施外,必须逐级上报。部门主管领导除按规定审批外,必须对案件定期复查,如发现错案,要迅速及时准确地给予纠正,还经营者一个公道。对于错案责任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处,特别对个别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把发展文化市场作为第一要务,实现培育、发展、繁荣文化市场的新突破

1、要发展,以培育为基础。文化市场发展初期,我们一直把管理作为重点,注重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但往往是在非法行为被打击取缔后,由于没有及时地用合法经营来弥补市场缺位,致使非法经营行为如割韭菜一样,割一茬,还生二茬,每次治理行动结束不久,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就会从新回潮、反弹,文化市场的管理陷入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由此可见,仅仅依靠集中整治和打击这两种手段管理文化市场是不够的,必须在抓管理的同时,坚持把培育、发展文化市场的思路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人性化管理,处理好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破除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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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

(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

(五)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的;

(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销售原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原油经营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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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铁路在中长途运输中占有绝对优势

客运方面:以200km和1500km为明显的转折点,200km范围内旅客首选铁路作为交通工具的占46.7%,200—500km范围内首选铁路的占86%,500—1500km首选铁路的占86.3%,1500km以上旅客首选铁路的占66.9%。200km以内铁路与公路“平分天下”,200—1500km铁路占据绝对优势,1500km以上铁路基本上“三分天下占其二”。

货运方面:铁路在500km以上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尤其是在500—1500km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在200km以内货主将铁路作为首选运输工具的只占32.5%左右;而在500—1500km范围内则占到了73.6%;在1500km以上,货主首选率近70%。

1.2安全是铁路的显著优势

旅客和货主普遍把运输安全作为选择交通工具的首要因素,对铁路安全的认可度最大。旅客选择铁路的主要因素中,安全居首位,比第二位高出近11%(详见表1)。旅客和货主对公路安全的认可度只是铁路的一半(详见表2)。

表1旅客选择铁路的主要因素

安全舒适快捷方便价格合理正点服务周到其他

人数5432933112862562461972

比例(%)25.113.814.613.51211.69.30.1

表2选择交通运输工具时考虑的首要因素

公路铁路价格时限方便安全服务质量

人数1241526811645

比例(%)3.810.74.88.23.2

人数20812916623873

比例(%)14.79.111.716.85.2

1.3运价低对旅客货主有很强的吸引力

价格始终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运输市场中,铁路的价格最低,对旅客和货主有很强的吸引力。价格低是调查对象认可的第一条优点。在短途客市场,公路可以凭借车流密度大等优势,使旅客为了快捷而忽略票价的少许差别;里程越长,铁路的价格优势则越明显。

据了解,1998年4月1日铁路调整运价后,货物的基本运价为4.15分t·km,加上铁路建设基金3.3分/t·km,也仅为7.45分/t·km;而公路运价基本在0.4—0.7元/t·km之间浮动,远离于铁路运价。同时,铁路运价“递远递减”,运输里程越长,相对于公路来说其价格就越便宜。客票价格也是这样,以邯郸站为例,邯郸一石家庄普通汽车票价为20元,豪华汽车为35元;火车普通汽车票价157元,豪华汽车达到182元;而火车普快票价74元,双优车票价仅135元。

1.4铁路的信誉是其他运输方式不可比的

铁路是国有大企业,实力雄厚,信誉高,这是调查对象对铁路众口一辞的评价。旅客和货主对铁路的信誉有三点共识:一是对铁路的赔偿认可度高,许多人把能够及时赔偿视为铁路的一大优点。二是认为铁路自身对形象、信誉问题非常重视,对有关问题严处的力度大。三是能够与铁路形成长期伙伴关系。过去一些与铁路有长期业务关系的老货主,对此都有较深感受。

2影响铁路市场竞争力的内在因素

铁路在运输市场中的占有份额减少,既有客观外在因素,更有主观内在因素。千万铁路市场竞争力减弱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观念和意识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调查中了解到,某单位营销人员千方百计拉来的货源,由于一些业务人员的刁难,货源转向投向公路运输。其它方面也有类似情况。铁路个别职工和部分仍然存在“官商”习气。说到底是观念还没有转变,思想还没有进入市场。

2.2铁路运输产品的品种较为单一

许多调查对象认为公路比铁路方便。“方便”一方面是指手续上的简便,另一方面则是指公路开发的运输产品品种多,能够较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旅客货主的需求。相比之下,铁路产品品种不能很好地满足旅客货主多样化的需求。

2.3货物运输时间较长,时限性较差

货主这所选择公路,时限是一个重要因素,占到了10.7%,而且25.6%的人认为时间长是铁路运输的缺点。调查了解到的实例也证明了这一点。高家庄面粉厂7月份由高邑站向柳州东发送一车麸皮,如按期限9天运到,可获利2000元;但经过16天才到站,市场行情看跌,货主反而赔了1500元。又如,由宜宾抒情车卷烟发往霸州,8月13日承运,8月27日到达文安(与霸州相隔一站),9月5日才挂到霸州交付。这样的运输时限很难吸引货主。2.4承运手续较为繁琐

29.9%的货主对铁路货运办理手续繁杂心存不满,认为这是铁路的第一条缺点。相比之下,公路运输的手续则简便得多。

2.5服务工作有待改进

调查中旅客货主对铁路的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并提出了亟待改进的一些服务内容(详见表3)。这些工作中的不足,是影响铁路市场竞争力的因素,而这些工作的改进也必将促进铁路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表3旅客看铁路客车应改进的方面

买票服务设施车内价格供水手续其他

难差差拥挤高不足繁琐

人数40124928155310225021817

比例%19.41213.926.74.91210.50.8

3对铁路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思考和建议

3.1强化市场意识教育,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

铁路干部职工的竞争观念和市场意识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这是影响铁路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因素。要把强化市场意识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仅宣传教育部门要抓,行政业务部门也要抓;要全员抓,抓全员。

3.2从战略高度巩固和发展铁路的竞争优势

企业的优势就是市场的竞争力,巩固铁路既有优势,要有战略的考虑和措施,要使这此优势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同时,针对运输中公路与铁路“平分天下”等现实情况,要研究公制定新的营销策略,培育新的市场,把旅客和货主重新吸引到铁路上来。

3.3不断开发新的运输产品

铁路运输产品品种较为单一与旅客货主需求的多样化的矛盾是造成铁路在运输市场中占有份额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注意在针对市场变化开发铁路运输产品的新品种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产品开发机构和工作体系,根据市场细分的结果,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并以此适应市场、引导市场。

3.4加大营销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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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交易主要包括企业并购(公开市场要约收购、与大宗股份持有者协议收购、标购等)和权争夺两种方式。权争夺也就是投票权竞争,是一种投票机制,按照这种机制,股东对董事、现任经理或其他股东提出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在任经理和部分股东通过分发竞争性的委托材料来积极收集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投票权,以增强影响投票结果的能力。委托投票权竞争的实质是在任经理与持异议股东对公司权的竞争。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公司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表现得更为明显,而且给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利益者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美国证券市场,这种现象和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连建辉,傅明华2002)。

一、企业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与公司治理结构

权争夺是公司的不同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投票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进而达到控制董事会、掌握公司控制权和改变公司战略的行为。与通过并购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不同,权争夺主要是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与公司并购这一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相比,权争夺具有成本较低、信息披露更公开等特点。权争夺具有的独特内涵和特征,使其和公司并购一起成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方式,同时,也使其成为一种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持异议股东对现有公司管理层提出权争夺,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公司治理的低效率水平转变为高效率管理。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低效率管理主要表现为公司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据对1978——1985年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60次权争夺的统计,大多数持有异议的股东宣称,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管理效率非常差,投资政策不当,管理层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其工作的结果导致诸如股票的低收益、公司股价的下跌等。持异议股东认为,自身有能力更好地管理企业,由此相应地提出一些声誉较好、并有一定知识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力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高层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从而实现自身控制公司资源的意志,提升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人力资本素质。从总体上说,公司控制权市场中的权争夺是惩罚那些并不采取公司高效管理的管理者的一种机制。

第二,适度的权争夺有助于提高企业股东的个人财富,给市场带来较好的预期。Dodd和Warner(1983)通过对1962年7月到1978年1月期间发生的96起权争夺案件进行考察,得出了如下结论:(1)虽然持异议(挑战者)的股东在权争夺战中胜率只有25%,也就是说只有25%的案例通过这种方式,挑战者获取了企业的控制权,但75%以上的企业由于权争夺这一过程提高了价值,在争夺期间,股东获取的平均超常收益为8.2%;(2)无论发起权争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还是仅仅为参与董事会,股东的超常收益通常将会发生;(3)在权争夺期间,公司股价的上升受争夺战的影响较小,当然,若挑战者获得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将对股东利益产生较大影响;(4)在发生权争夺前40天内,相关公司股票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率显著达到10.5%,这表明围绕权争夺,公司股价都有不错的表现。Bradley(1986)在《围绕投票权书信息的披露和年度股东大会前后普通股股票收益率的解释》一文中也支持了Dodd和Warner(1983)的结论。后来主流理论也承认,在权竞争中,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拥护者哪方取得争夺战的胜利,只要是与投票权争夺有关的活动,公司股票价格都会有良好的表现,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因此权争夺有助于股东财富的增加,给市场带来较好的预期。

第三,适度的权争夺有助于缓解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增进社会的总福利权争夺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权争夺的结果如何,股东财富在权争夺期间总是增加的。从股东的福利效应来看,权争夺的失败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损失。但从总体来看,权争夺的威胁和发起对管理者而言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者采取对股东有利的政策,并减小背离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权争夺在消耗公司资源的同时,竞争本身缓解了问题,较好地调和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优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权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它能起到公司控制权市场交易的作用。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释放大量资源的控制能力,从而使资源流向更高价值的利用之处,增加了全社会的福利。

二、企业权争夺机制实施的困境: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视角

对于优秀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权争夺不必花去他们大笔的钱就可以收购股权,这似乎是他们更替取代现任者的一种好方法。但严格的权争夺也存在许多问题,这限制了它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第一,权争夺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使股东相信竞争者的成功对他们有利。

由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竞争者取代现任者并不意味着竞争者能够更好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如果股东不清楚竞争者的能力,但是知道潜在竞争者的平均能力比现任者更低,那么股东的理性决策就是选择现任者。但是事实上,即使某竞争者的能力为拥有充足信息的股东所知,但进行投票的股东也许并不能根据市场价格判断其能力,因此一般来说仍会选择现任者。结果就是,竞争者即使能够做得更好,由于很难使股东相信自己,故也很难让股东为他投上一票。在权争夺中,竞争者能力的不确定性使股东很难对其投赞成票,这一观点早先已见于Pound(1988)以及Bebchuk和Kahan(1990)。权争夺能产生有效结果的充分条件是,当且仅当竞争者的总价值大于权争夺的总交易成本与现任管理者的总价值之和,这时一旦发起对现有管理层的竞争,所有理性股东都投票选争夺者。但由于现实条件的约束导致这种理性的结果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在现实中,使现有股东相信争夺者更加优秀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权争夺难以实现由集中所有权产生的有效收益,从而难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要获得控制权带来的潜在有效收益,则要求他们拥有公司收入或控制权的较大比例。然而,从目前的多数观点来看,权争夺被采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争夺者不需要大量的资本、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控制性股份。实践中,权多通过投票或表决而实现,即使在权争夺中获胜也不一定就能使争夺者获得很大一部分现任管理者的收入权或投票权。这也就是说,有效收益更多来自于所有权的集中,而权争夺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因此通过这一行动来改善公司经营绩效的程度就大受影响。

第三,信息不对称导致权争夺陷入困境。

在经理人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股东对持异议股东的认识不充分。Shleifer-Vishny(1986)利用人力资本隐蔽性特征模型阐述了竞争者能力的信息不对称是分析权争夺的关键因素;张维迎(1994)在博士论文中以隐藏行为模型、隐藏信息模式并结合经营才能、个人财富和个人风险态度,均衡建立了一个企业家——契约均衡理论。他们认为,人力资本是否能够成为企业的经营者一个关键的因素,在于该人力资本的个人能力是否能被企业股东所了解。在企业权争夺中,由于理性的信息不对称使股东不知道控制权收益的实际值,他们就不得不根据自己对可变的控制权收益的估算进行投票。如果不能由市场价格得到推断,他们就只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信息推断作出投票决定。如果理性的信息不对称使股东不能由市场价格获取与控制权收益相关的信息,那么在信息不充分的市场中,所有理性的信息不对称的股东就不会选择争夺者,即使该争夺者获胜后能带来真正的收益。

三、结论与启示:设计合理的企业权争夺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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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