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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以德育人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3、学时不学,是对自己、对父母、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4、于自己,花费时间返校,但不认真听课,上课等下课,任由时间毫无意义地流过,不对自己宝贵光阴负责任。于父母,费心劳力在外打拼,只是望子女能安居乐业,但不想子女竟不负责任,只重玩乐嬉戏,荒废学业,无视父母的辛苦劳动,所有盼望尽是落空。于社会不负责任,并不是夸大其词,社会提供十二年免费教育,希望学子能学有所成,将来带动社会上游,但却总有人冷眼旁观,不为所动,浪费社会提供的一切。
5、当被冠上学生之名时,便须负起努力读书的责任。无可否认,责任带来的压力,使人感到退却,但后退只会让人一无所得,更是会连累周围的一切为此承担损失,这真的值得吗?反观尽责的人,却是从中得到颇丰的收获。
6、美国心理博士访问一百位杰出人士后,发现其中六成人从事的并不是最喜欢的工作,那麽,为何他们仍可以取得杰出成就?其中一位受访者这样回答:因为在这个位置上,这里有我应尽的职责,必须认真对待。不管喜欢不喜欢,那都是必须面对的,没有理由草草应付,所以必须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有责任感可以创造奇迹。
7、由此便可看出,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便会获得奇迹,取得成功。事实上,凡事尽责的人,处事时,便懂得三思而行;获得时,会明白所得一切来之不易,应当珍惜;失误时,亦晓得反省己过,勇于承担,尽力改善。因此,他们更能获得别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吸引更多的指导和机会,为自己铺出通往成功的捷径。
[中图分类号] R197.3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b)-122-02
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确立为标志的现代医学是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有机统一,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有机统一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和实践活动。现代医学不仅关注人的自然属性,而且关注人的意识属性和社会属性,这就要求医护人员除了解除患者的肉体病痛,还需要了解患者的社会处境和心理需求,关注心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作用,培养医护人员的医学人文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 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意义
1.1 医学人文精神是医学科学的平衡砝码
医学科学精神强调遵循医学规律、实证方法和规范的程序,以求真为目的。医学人文精神的核心是敬畏生命、关爱生命、善待生命,从人与社会的整体性出发,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强调人性化、感受性、价值观,以求善、求美为目的[1]。医学科学与人文精神是共生互动、相同互通、相异互补的关系,实现医学科学精神与医学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是现代医学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医学精神的核心价值。目前许多医院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技术方面没有很大区别但医疗质量却相差甚远,其主要原因就是忽略了医护人员人文精神的培养,不能把握“以人为本”这个道德实践和职业活动的基本准则。
1.2 医学人文精神是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
医疗技术和人文关怀是医疗服务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如果医护人员缺乏人文精神,缺少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势必加剧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从医院办公室受理患者的投诉来看,其中由于个别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医疗纠纷占总量的绝大多数。在全体医护人员中树立起医学人文精神是预防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医患关系的杠杆,它可以引导医护人员尊重、关心、体贴患者,从而增加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主动配合治疗,在医疗护理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2 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途径
2.1以人为本,在服务理念中融入人文关怀
中国传统医学十分重视医疗实践的伦理价值,在诊疗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对患者的尊重、关怀,主张与患者进行情感的沟通,充分体现了“医乃仁术”的基本原则[2]。医院应向医护人员倡导“向白求恩学习,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敬业爱岗,做合格的医护人员”等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典型人物和典型群体,深入宣传优秀医护人员的先进事迹,持续深入开展向华益慰等优秀医生学习活动。通过这些引导,在医护人员心里真正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及忠诚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文化,重塑“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形象,为医院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和影响。
2.2强化人文学科教育,提高综合性人文素养
一个完整的医护职业形象是技术精湛和人文素养丰富的完美组合。医院应将医学人文科学继续教育纳入职工素质培训计划中,要求医护人员深造医学业务知识的同时,扩大人文视野,通过人文知识的积累和道德内化的修炼,提高综合性人文素养,并通过临床实践,对患者的细心体察、精心治疗、悉心关怀来施展医术,提高关爱患者的人文水平和自身的社会、心理、文化素质。另外,医学教育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础和重要路径,必须正确处理好医学专业课、公共教育课与人文关怀课程的关系,建立各类课程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教育模式,将发扬医学人文精神视为医学生的知识架构中的重要部分,成为将来医疗实践中发挥知识力量和智慧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在临床上彰显医学与医学人文精神不可分割的特点和品格[3-4]。具体可以在课程设置上增加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课程,如医学哲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行为医学等课程,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具有医学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体系。通过行之有效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把人文精神内化为学生的人文品格和人文素养,外化为一种人生态度和一种能力,使学生成为既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又体现人文精神,具有健全人格的现代医学人才。
2.3 创新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
良好的医患关系对卫生服务人员和患者都有巨大的作用和影响,现代医学模式给医护人员提出新的医德要求:高度弘扬医学人文精神,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尊严、选择权和知情权,平等对待每一位患者,塑造并维护医患之间的平衡、平等的关系,实现医学技术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才能提高服务质量,才能使医疗卫生服务焕发勃勃生机。医院应制定规范化语言,定期召开患者座谈会,促使医护人员学习沟通技巧,让他们更加了解患者的需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对患者就医心理给予充分理解。组织科普讲座和义诊咨询,在这样的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形成对患者无私的爱和对卫生事业的不懈追求。优化服务流程,如计价、收费一条龙,电话预约挂号等,点点滴滴都从患者利益出发,让患者在医院的每个角落都感受到医院的人性化工作,体验到医护人员所特有的爱心,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时统君,陆召军.医学人文精神探析[J].卫生软科学,2008,22(2):122-123.
[2]马静松,孙福川.医学人文精神:失落探源与回归求解[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70-71.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1981年)。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汪火良。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3]王虎华。国际人道法的定义[J].政法论坛,2005,(02)。
[4]赵乐。加强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6)。
[5]黄列。国际人道法概述[J].外国法译评,2000,(04)。
论文摘要:教师威信对学生和自身的成长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青年教师是小学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科任教师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其有无威信、威信大小,关系着整个小学阶段素质教育的质量。小学青年科任教师要努力加强自身修养,以才树威、以德立信、以学促威、以爱弘信,树立和弘扬崇高的威信。
小学是漫漫人生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小学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小学生的成长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威信是教师人格魅力中最闪
光的部分。小学青年科任教师树立崇高的威信,对促进自身的成长发展、培育学生的综合素质基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教师威信的本质与特点
所谓教师的威信,是指教师在学生、家长、同行、领导等人群中的声望与信誉,是教师的人格受到尊重和热爱,教师的言行得到信赖的一种状态。威信本质上是一种心理现象,是学生、家长以及同行对教师个体在尊重、爱护、影响基础上的一种敬佩、信服、支持的精神感召力量。教师威信的形成,是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观条件是指教师自身的心理素质,这是威信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客观条件是指影响教师威信形成的外部因素,包括教师的社会地位、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者对教师的态度以及学生家长对教师的态度。
教师威信具有层次性、累积性、互动性的特点。层次性是指教师威信影响面、影响的持续时间、影响力的大小有程度的差别,在不同年龄学生中有不同表现,小学低年级学生侧重于兴趣和情感方面,中、高年级学生则侧重于教师的态度与思想品质、业务水平、教育能力、广泛的科学文化兴趣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累积性是指教师树立威信需要长期积累,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由习惯到自然的过程。互动性是指教师威信对师生双方具有交互影响的作用。有威信的教师对学生的成长进步具有很强的激励、示范作用,也有助于教师进一步坚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信心。
二、青年科任教师树立较高的威信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青年教师是小学教师队伍的中坚,教学任务重,从教时间短,迫切需要树立威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差距小,思想解放,接受新事物快,性格开朗,兴趣广泛,易于与学生沟通,具备了建立自觉威信的良好条件。科任课尽管对学生的升学没有硬约束,但科任学科大多是一些实践性科目,符合小学生活泼好动的特点,对学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为建立威信提供了可能。
青年科任教师威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打牢小学生科任学科基础、培育综合素质乃至终生的发展具有奠基作用;第二,科任教师授课任务涵盖班级多,与学生接触面广,影响面大;第三,青年科任教师精力充沛、思维敏捷,处于事业的起始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有无威信、威信高低,对教师本人的成长和事业的推动具有重要作用;第四,青年科任教师确立了崇高的威信,有助于形成对本学科经久不衰的教研动力,保持对教育事业旺盛的工作热情,进而会对学校凝练办学特色、提高知名度、扩大声誉,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青年科任教师树立威信的策略
小学科任教师威信的形成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师本人的智能、信誉、勤学和爱心具有决定性意义,青年科任教师需要具备卓越的才能、高尚的品德、勤学的态度、真挚的情感,才能树立并弘扬崇高的威信。
以才树威:教师的才能,是成为学生心目中理想教师的重要因素。知识渊博、教学得法,敏锐的观察力、强烈的感召力等等,无疑会受到学生的欢迎。科任青年教师良好的艺术修养、蓬勃的外在气质、精深的专业知识、生动的课堂讲授、多彩的学科活动是小学生产生敬佩感的重要源泉,是家长、同行和学校领导产生信赖感的重要条件。青年科任教师要深入钻研新课标,实践新课程理念,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手段,形成各具特色的教研风格,着力塑造学术权威形象,努力打造智能品牌。
以德立信:品德是人的本质的表现,是吸引学生的基础。爱党爱国、敬业奉献、公正无私、待人真诚、明理诚信、以身作则、谦虚谨慎、言行一致的品格,是成为学生和家长心目中的理想教师、同行心目中的最佳伙伴、领导心目中的优秀助手的重要条件。青年科任教师要努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法律法规,培育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师德,对自己要严于自律、自尊自信,对学生要宽严有度、言出必行,对同行要虚心请教、乐于助人,对领导要尊重信任、全力配合,着力塑造诚实守信形象,努力打造信誉品牌。
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作为人类认识活动的两种产物或结晶,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两个重要维度。科学精神以物为尺度,以客观事物自身为尺度去度量世界,科学精神最重要的品性――客观性与务实性;人文精神以人为中心,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关注和维护,提升人的生存意义和生存目标。1但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并不是对立矛盾的两种事物,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科学发展过程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文内涵,认识这种人文内涵对实现科学与人文的融合具有重要意义。2
1.科学的人文意义
当今社会存在着一种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对立起来的倾向:似乎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精神,弘扬科学精神,不仅无助于人文精神的发展,反而对人文精神是一种遏止或损害。孟建伟认为:“狭隘的科学观和文化观是导致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分离和对立的重要根源,一旦我们超越狭隘的科学观和文化观,便不难发现,科学精神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精神,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人文精神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狭隘的科学观一是从功利主义科学观理解科学,将科学理解为人类征服自然、获取物质利益的一种手段,片面的把科学精神视为工具理性;二是从实证主义科学观对科学所作的“客观主义”的理解以及关于认识(科学)世界和体验(人文)世界的截然划分,否认了两者的关联。另一方面,狭隘的现代西方人本主义的文化观和现代新儒家的文化观都给人们带来一种错误的观念,即把人文精神看作是一种与科学精神相对立的“文人精神”,或者说是“人文学科的精神”或“人文文化的精神”,从而进一步加深了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对立,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对立。可以说从这种狭隘科学观和文化观角度对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错误理解似乎已成为社会主流观念。
科学对真理的追求并为之奋斗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精神内涵,除了自由探索的精神、勇于批判的精神、大胆创新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精神以外,还有毫无私利的精神、为真理献身的精神等。这些精神具有很强的人文意义,并永远激励着人类向着真善美的最高境界奋勇前进。还有,促进人类智力的发展,永远向着“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迈进,也是人类最崇高的理想之一,这是科学作为一项智力活动所体现的最根本的文化精神。代表现代体育的奥林匹克运动与这样的现代科学活动是一致的、相似的。3
2. 科学精神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并不等同于科学精神。科学技术里的“科学”特指的是自然科学,而自然科学是通过观察、实验等方式探究自然现象,发现自然规律,以便人类能够按照这些规律去改造自然。“科学”还是理论状态的东西,它通常要通过“技术”去改造自然。所谓“技术”是实践状态的东西,实际上就是科学的应用,但技术一经产生就会拥有越来越强大的力量。一般说来,科学技术是中性的东西,在不同的价值观下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因此,科技的滥用就是技术在体育领域中的强势表现,当技术的这股强大势力淹没了体育科学活动中的人所体现的精神,以及体育科学文化形成过程中的人类精神追求,使人们忘记了体育是为了人类的全面发展的真正目的。导致体育产生异化的主要原因是对科学精神的误解。因而,大力倡导和弘扬正确的科学精神才是发展科学技术,并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3.正确认识体育的科学精神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我们依然将体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视为两种事物,简单的提倡重视人文精神或是两者融合发展,也许改良的效果依然难见。因为这始终是建立在两种事物、两种论点上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主观意识上就对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对立的观念。因此,应该理解为人类所从事的体育科学活动所体现的精神,或者说是人类所创造的体育科学文化所体现的精神是体育的科学精神。这种精神体现的是人(运动员或体育参与者)的精神,而不是无人无关的体育科学技术所具有的那种工具精神。
弘扬蕴涵人文意义的科学精神对于体育的发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引导人们正确使用科技手段,促进体育活动持续、健康向前发展,避免滥用科技导致体育产生的异化问题。二是在体育发展进程中,正确对待体育同政治、经济、外交等社会各领域的关系。三是弘扬蕴涵人文意义的科学精神是当前我国实现体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的理想途径。蕴涵人文意义的科学精神使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得到有机统一,对科学技术的运用有了符合道德规范的价值导向。
将不畏艰难、坚忍不拔、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为人类自由和解放而奋斗、为人类服务、造福于人类的崇高精神,以及从“更快、更高、更强”向着“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转变的奥运精神真正融会在体育精神中,体育才能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高目标。
参考文献:
[1] 俞吾金.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必须协调发展[J].探索与争 鸣,1996(1):4-7.
[2] 陈勇.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关系探析[J].自然辨证法研究, 1997(1):22-27.
[3] 孟建伟.论科学的人文精神[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5):162;201.
[4] 郭传杰.论科学技术与精神文明[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67.
[5] 王大珩.于光远.论科学精神[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1:165;177.
[6] 肖峰.哲学探究中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J].中国青年政治 学院学报,1993(5):12-16.
[7] 沈礼清.论倡导科学的人文精神与人的全面发展[J].理论观 察,2001(6):19-21.
[8] 卢元镇.体育人文社会学概论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3:13;54.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2.语音运用
2.1语调变化
2.1.1轻声: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可以用轻声音节与非轻声音节来表达不同的语义,如
例(1):主持人播报到:“李宗伟和林丹可真是我们认为的对头啊。”(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此处“头”字读轻声,这个词理解为冤家,这个句子也更能生动的表达出李宗伟和林丹总是在国际重大赛事的决赛局相遇。
2.1.2重音: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可以联系上下文,根据语句情况和语义表达的特殊需要确定重音。
(1)对比式重音
例(2):“在此次CBA总决赛的比拼中,北京金隅队以4:2的成绩大胜新疆广汇队,第二次捧起了CBA总决赛冠军的奖杯。”
例(3):主持人以:“马刺客场以118:103击败了开拓者”来报道NBA季后赛。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例(2)中,主持人着重突出北京金隅队和新疆队4:2的成绩,突显此次CBA总决赛是北京金隅队获胜。例(3)中,主持人重读了马刺在客场118:103击败开拓者的成绩,突出季后赛中马刺的客场胜利。
(2)突显式重音
例(4):“2014年北京国际马术大师赛是连续第四年登陆鸟巢”。
例(5):“里皮出书,认为中国足球水平要想提升,需要长时间的沉淀。”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例(4)中,主持人着重突出了北京、第四年、鸟巢,很明显的让观众清楚本次国际马术大师赛的举办地、举办次数。例(5)中,主持人重读“长时间”这个词,寓意着中国足球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3)肯定性重音
例(6):主持人播报体操选手姚金男的训练情况时:“今年国家体操队的训练还是十分有效的,莫空翻规则的改变并没有影响姚金男在高低杠上的成绩,她现在的成绩仍然能够排在世界前几位。”(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主持人着重突出“还是、没有、能够”,旨在否定体操规则的改变会影响姚金男的成绩。
本部分小结: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在平常要从各方面加强音量调节、语调运用等方面的训练,还可通过加强呼吸练习,多用中音区发音控制好音量。表达特殊需要时,主持人应控制声门,使声带放松,利用气音表达特定人物的口吻,渲染环境气氛。
2.2语速变化
2.2.1 语速加快:体育新闻主持人定位在于以“波澜不惊”之感将新闻播出,但主持人在进入“解说”新闻阶段时,会加快语速来突出比赛激烈情况。
例(7):“斯蒂芬森压哨将球送入篮筐。”
例(8):“马刺队打出16:4,让雷霆开场的领先优势荡然无存。”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例(7)中,主持人在这句话前后还有很多对比赛细节的描述,但能够明显感受到在说这句话时语速加快,想突显斯蒂芬森的绝杀进球;作为观众的我,在这句话的一瞬间兴奋不已。例(8)中,主持人着重突显了马刺的进攻快速、进球有效,从侧面反映了缺少主力、情绪低迷的雷霆。
2.2.2语速减慢:主持人在节目播出过程中传递的不仅是体育专业知识,还应向人们传递正确价值观和奥林匹克精神。
例(9):“NBA总裁昨天在纽约表示,联盟在处理斯特林种族歧视一事上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10):“金州勇士队宣布任命史蒂夫―科尔为球队总教练。”
―以上例子均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因播报的不是体育赛事,所以在播报这一部分新闻时,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往往会放慢语速,没有播出比赛时带有的激昂情绪。
3.词语锤炼
3.1行业语运用
例(11):“中国男排训练的秘密武器目标架,有了它之后二传在练习传球时,无论是高度、速度还是力量的掌控都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例(11)中的目标架和二传都是排球中的专业术语,目标架是排球训练的辅助工具,二传是排球队中接对方来球后专门担任第二次传球组织进攻的队员。
3.2同义避复
在体育新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主持人运用不同的语音形式表示相同的意义内容,这就是词的同义现象。
例(12):“巴塞罗那表现不错,皇家马德里发挥出色。”(出自中央电视台体育新闻)
“表现不错”和“发挥出色”都是指该队在比赛过程中发挥稳定、获得不俗成绩,虽意义相同,但如果把它换成“巴塞罗那表现不错,皇家马德里表现也不错”则有重复感。
3.3形容词、拟声词、动词运用
澳大利亚著名新闻工作者雷维尔曾说:“在运用形容词上,要显得从容不迫。描绘体育运动的方法是,使用大量动词和尽量不用空洞废话。”
3.3.1形容词运用:例(13):“阿尔德里奇依然延续了轰轰烈烈的狂暴秀打爆休斯顿双塔”(出自中央电视台体坛快讯)
这是一场火箭对阵开拓者的比赛,主持人用“轰轰烈烈”形容阿尔德里奇的表现,观众可以很好的感受到NBA季后赛的精彩,从而感受到体育的魅力。
3.3.2拟声词运用:邹市明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得男子48公斤级拳击比赛冠军时,主持人用“劈劈啪啪”形容比赛中双方选手向对方击拳时的情景。大量运用拟声词,能让观众感受到体育运动的韵律感和节奏感。
4.总结
体育新闻主持人的语言艺术是节目主持艺术的核心层面,我们要遵循播音主持和语言艺术的原则,展现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语言魅力,从而体现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语言艺术的价值。因此,只有不断加强业务素质,提高语言能力,增强语言艺术,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体育新闻节目主持人。(作者单位:北京体育大学)
参考文献:
[1]寿文华.从优秀运动员中选拔电视体育节目主持人的若干问题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11
[2]段金花,文治芳,闫立亮.体育新闻的语言艺术初探[J].山东体育科技,2002,12
[3]曾建斌.主持人的语言艺术原则[J].传播技巧,2013
[4]虞国庆.普通话水平测试与培训教程[M].江西高校出版社,2010
在以“病人为中心”的新型护理模式,对病人实施健康教育的整体护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病人了解掌握有关疾病的病因病理知识和康复保健知识。笔者通过对老年病人健康教育实践,意识到健康教育对老年病人的康复起着有益和有效的作用。但由于老年病人的生理、心理问题以及护士健康教育能力问题,直接影响着健康教育的开展,现分析如下。
1一般资料
2007年-2009年内科老年病人,年龄在60a以上的住院病人,年龄最大达92a;文盲半文盲占75%。护士不定时进行住院病人健康教育,检查反馈与其它项目相比,令人不满意的是老年病人的健康教育:发现病人对疾病的病因病理、症状,体征、诊疗、检查项目、目的、药物、饮食、活动、潜在并发症等方面的知识在深度和广度上掌握不够,达不到充分调动病人积极参与活动,提高自我护理保健能力的地。
2老年病人生理、心理特点
2.1记忆力差、认知力差及感知觉减退老年患者随着年龄的增加及生理功能衰退,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如脑萎缩、糖尿病、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均可导致老年病人不同程度健忘、耳聋、视力减退、感知觉减退、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认知力差,易引起误解或曲解别人的意思。
2.2易怒、固执、疑虑等不良的心理反应老年人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年龄大,但社会经验丰富,心理活动复杂。由于生理性衰老、视、听不灵、体弱多病,加之社会和家庭角色改变,适应能力减弱,一旦住院,心理压力增加以及对医疗费用的负担和对疾病的认识不足等原因,使他们对病情的估计多为悲观和对抗意识,而出现易怒、固执、多疑等不良心理反应,对治疗护理疾病的康复失去信心。
3护士在健康教育时可能存在着不足之处
有的护士可能缺乏沟通技巧或不熟悉沟通技巧,影响着护患之间的关系;有的护士在运用护理程序方面存在着入院评估收集资料不全面,如病人的身体情况、疾病过程、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经济状况、行为方式(生活、饮食习惯),和社会心理因素等情况的收集不完整或欠认真细致,评价不及时或未能做出恰当的效果评价;有的护士对老年病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掌握不全面;有的掌握疾病健康教育的内容不全面。如:入院教育、有关疾病的病因病理知识教育、检查项目介绍、治疗药物知识的宣教、饮食指导、活动指导、危险因素的防治及出院指导等。基于这些原因,而导致护士在进行有关疾病的健康教育时不能根据病人接受知识的能力和病情各阶段有的放矢地进行健康教育,显示不出个体差异。
4讨论
4.1护士应具备健康教育的能力健康教育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有评价的教育活动,首先应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如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多种边缘学科知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掌握护患沟通交流技巧,按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场合,病情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使他们对护士产生信任感,愿意接受护士传授的健康信息。健康教育形式要有针对性,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内科老年病人病情复杂多样,不同疾病的病因、诱因各不相同,着重的预防保健措施亦不相同,因此要根据不同疾病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知识教育。例如:阻塞性肺气肿的病人,住院后主要与病人讲解采取有效的半卧位休息的目的,低流量吸氧的目的,指导有效排痰的方法以及吸烟、有害气体、粉尘及气候对疾病的影响,同时加强呼吸功能锻炼和饮食的指导,并保持大便通畅,避免诱发因素及改善个人体质。而支气管哮喘病人住院后主要讲解哮喘发作时取端坐位舒适的目的,用B受体激动剂、茶碱类、糖皮质激素等药物的作用、副作用,以及鼓励病人补充水分,每天2500ml-3000ml的目的,指导病人不宜食用鱼、虾、蟹,猪肝、蛋白质等易过敏的食物。避免诱因:避免密封门窗及花草、地毯、皮毛、异味气体接触,防止情绪激动等。因人而异:对记忆力减退,认知力差的病人要利用每日治疗,护理查房的时间,反复多次强调并且耐心细致的教育指导。因人而异、因病而异的个体化教育是健康教育工作获得成功的基础。
4.2护士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水准在以“病人为中心”的健康教育,要求护士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收集病人资料,护士不仅要向病人灌输健康知识,包括生理、心理健康保健知识,而且还包括形成人们的健康意识、健康责任和健康行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正确应用护理程序及马斯洛层次需要论,根据不同个体,不同层次的需要删减或增加教育内容,及时评价,反馈调整教育计划。护理人员要不断加强社会责任感,护士对病人的照顾既有权利又有专业和法律的责任。只有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护士,才能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完成对病人的健康教育,达到病人满意的回报。提高护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是保证健康教育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4.3健康教育是一个护患双边活动的过程一个完事的质效优良的健康教育活动应该是双向的,即应包括医护人员和病人双方,美国教育家B.S布理姆认为:教育活动是一个双边活动,应该是双边人员都得到激励才会产生“自动力”。心理学家R.A布朗汉认为激励等于效价一手段-期望的乘积。其中效价是指对所获得报酬的需要程度,手段是为获得报酬而努力的方式,期望即经过努力所能达到目标的可能性,三种因素之一为零,那么激励也为零,就无法产生“自动务”。例如:一位高血压病人因头晕、呕吐、心悸、BP180/100mmHg而入院,如果护士缺乏护患沟通技巧和因病而异、因人而异的健康教育水平,而不顾病人当时的病情、心理,盲目地进行入院教育,结果会使病人产生烦闷的情绪,对医院的服务水平产生怀疑,对以后护患双方合作产生一定影响,此时效价为零。既然健康教育是护患双边活动,那么如果只有医护人员的“自动力”而得不到病人的接受和配合,或只有病人的“自动力”而得不到医护人员的耐心指导和训练,都不可能取得好的结果。
5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促使老年病人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使老年病人获得有关疾病的健康知识,使老年病人形成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养成缝康的生活方式,其主要因素是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健康教育能力以及病人的“自动力”病人对医护人员的依赖等综合因素的结果。缺一不可。
引言:新世纪以来,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自然与人文两大科学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传统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也在悄悄发生转变。我国医学教育目前形势十分严峻,对于医学工作者的人文素质教育变得极其重要。为更好的与新世纪下的医学模式和医疗市场相结合,在日常医学教育中融入人文素质教学,并以此培养与时代条件相匹配的医务工作者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人文素质教育在医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医学是一类经由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来对人体的各种疾病或病变进行处理的学科。不难看出,人体是医学的研究对象,即人文属性必然是医学的组成属性之一。医学学科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于人的,与人的生命、幸福以及生活等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医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其范围不再是单纯的生物学内容,而已经拓展至社会、伦理、心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形成了现在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融合的综合体。医学由于其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其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换言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医学条件和手段愈发完善成熟,对于医务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拜金思想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也对医学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人们常说的医院药品价格奇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医疗工作者从重抽取回扣;“收红包”现象频发。另外,当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医生与患者之间情感的交流也将金钱作为基础,生命的尊严被肆无忌惮的践踏,部分医疗工作者早已将医德二字抛于脑后,金钱至上成为一种风尚。倘若对现在的这些现象放任不管,必然导致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引发更多的医疗纠纷和巨额的医疗资源浪费情况,医务人员在大众心中的地位更加恶化,科学先进的治疗仪器、高明的医术最终只能沦为某些人获取暴利的手段,人们心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成为唯利是图的小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界迎来了许多全新的课题,诸如应该怎样对待克隆的问题,安乐死问题,变性等问题,这些新课题不仅有医学理论贯穿其中,其背后伦理道德更是参与其中,若医务工作者人文素质并未达到一定的高度,胡乱处理必然对人类世界固有的和谐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医学职业的崇高性使得医务工作者必须是一个人性丰满的人,若缺乏人文素质则一切将变为空谈。因此,从事医学职业的人除了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充分接受人文素质教育,进而能够扎实自身来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更好的为患者、为社会服务。
二、医学教育中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西方自1960年就开始有人注意到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直至1970年,已有人文素质教育被引入至医学院校中;到了1980年,医学成为一门由多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高度综合的复合体。许多国家逐渐将人文素质教育作为医学教育中与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同等重要的存在。医学教育发展至今,人文社会学科与基础、临床医学已经成为医学教育中的三个重点教学领域。
我国医学教育则主要来源于对前苏联医学教育模式的学习,“专才教育”是我国医学领域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虽然现在这一模式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暴露出许多弊端,但这一模式是在我国当年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确定的,确实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对我国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人文素质教育将成为以后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从当前医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来说,我国目前许多医学院教学内容单一、重复,各相关专业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不注重因材施教;另外,从课程体系方面来讲,我国医学教育中过细过窄的课程设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产生较大阻碍,而且课程的培养模式十分单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教育部门虽然为国家输送了大批的医学人才,但这期间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第一,众所周知,医学专业仅有理科生能够报考,也就是说,自高中阶段起数理化成为医学生的主攻方向,其人文素质教育不足,基础薄弱;第二,如前所述,重理论轻人文是我国当下所有医学教育的通病;第三,医学教育单位“功利心过强”,仅仅注重解决临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盲目灌输大量医学知识,学习过程中安排过多的专业课程,对于医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十分欠缺。缺少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课程会导致学生智能结构和综合素质的缺陷,进而产生拜金主义,不负责任,对生命缺少尊重。
三、如何在医学教育中加强人文素质教育
1.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改革最先需要的就是实现对传统思想、旧思想的转变。相关医学教育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时代条件下对医学生和医学教育的要求,医学生是我国医学的未来,他们的能力结构和知识储备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医疗单位的效率和质量;对人文素质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识,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树立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医学教育思想,帮助医学生获得全面的发展。
2.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
医学教育工作者应转变传统的教学思想,避免“满堂灌”的情况发生,教学模式也应灵活多变,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有效运用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进学生与教室之间的交流,营造出一种活跃、积极、宽松的教学环境,着力于培养医学生自觉加强自我修养的能力。教学时应注意将知识的传授、引导与学生自身的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相应的我们在各方面均应更加全面。如今处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专业学习固然很重要,但人文社会知识的学习也同等重要。我们在进行人文社会学习时不断完成对自身的升华,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学生尊重生命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最终能够到达“悬壶济世”的高度。
参考文献:
谈到写作伦理,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巴金。一直到晚年,巴金都对“著名作家”的称谓诚惶诚恐。在他看来,作家不过是一种职业,一个工作岗位。正如农民必须耕种,工人必须做工一样,提供文学作品被他看作作家的一种义务。在一生当中,巴金看到过太多的人把文学当成灾难到来时的自我保护,灾难过去后沽名钓誉的手段与工具,他为这些人亵渎了公众对文学的神圣感情而深感不安。于是,以真实的自我面对读者,对自己写下的每一个文字负责,便成了巴金晚年对读者最庄重的道德承诺。虽然大师们的时代已经过去,但他们对作家职业的参悟与理解,却给后人留下无尽的启示。
最近20来年,中国当代文学无奈地面对了文学与作家日渐被边缘化的局面。在谈到这一局面产生的原因时,文学界的人往往强调商品大潮的冲击、影视文化的冲击等等外在原因;或者一味地抱怨读者欣赏趣味的降低,甚至指责大众精神的堕落。其实,原因可能还包含另一个方面,那就是这些年来,大众之所以越来越远离文学,是因为文学越来越远离了他们。
纵观近一二十年来的中国文学,我们发现:在作家创作的自由度越来越高,自主性越来越强,外来的干涉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像巴金那样一心为读者而写作的人却越来越少,对普通人生存的艰难抱有深切同情的文学家越来越少,在一般民众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挺身而出,奔走呼号的文学家越来越少。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充斥了太多作家本人自恋的话语,太多的“中产阶级趣味”,太多、偷窥、阴谋、仇杀等极端叙事,太多技术性的实验与文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