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18: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核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合同主体审核要点
1.合同主体资格资质
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否与合同对方名称完全一致,审核合同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拟签订的合同标的或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审核合同对方资质,具体包括审核合同对方主体是否取得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形。
2.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审核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明确合同对方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等,避免给合同履行造成风险。
3.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如拟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即属于《合同法》中的“其他组织”,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可以签订合同。反之,如拟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则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合同。
4.职能部门签订合同
职能部门是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5.签约人
审核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约,应审核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及身份证等资料。
(二)支付条款审核要点
合同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形式。一次性付款一般适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合同对方没有后续维护服务、质量保证等义务的合同。分期付款一般适用于合同期限较长或合同对方具有后续维护服务、质量保证等义务的合同。分期付款的各个时间节点必须精确,应避免设置存在歧义或无法精确的时间节点作为付款时间点。
审核合同价款是否明确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如合同价款是含税价,是否约定了明确的税率。
(三)违约责任条款审核要点
1.违约责任的完整性、明确性
审核是否对所有合同对方的义务均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涉及到合同对方关键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审核违约责任的内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数额等)是否约定明确、具体,相关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或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
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审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损失,是否能够有效保障我方合同权益。
3.审核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或过低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审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
三、知识产权条款审核要点
审核合同是否设置了知识产权条款。在咨询类、委托类、设计类、技术类、宣传类等合同中应设置知识产权条款。审核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审核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是否进行了明确约定。审核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条款审核要点
审核合同是否约定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唯一。如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审核诉讼机构是否约定明确、清楚,是否存在歧义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可供给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范围。审核约定的诉讼机构是否符合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审核是否明确了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名称是否准确。
五、合同有效期审核要点
1.合同各方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由于大多数合同约定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故合同各方正确、完整填写签订日期对明确合同生效时间十分重要。
2.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约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不利于合同的动态跟踪管理,容易造成合同管理风险,一旦顺延,如想终止合同,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会引起合同争议或纠纷。尤其是在合同有效期较长的情况下,自动顺延风险也更大。
参考文献
二、对企业中合同审核与合同管理的概念的分析
1.合同审核的概念:合同审核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形式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合同格式以及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合同内容存在的漏洞,从而有效避免因某些内容而侵犯到一方的利益。审核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格式是否规范,合同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终止方法等。在审核的过程中,要考虑后果,这是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管理的概念:合同管理是针对当事方的合同进行的更改、使用、保存、终止等合同行为的总称。其管理过程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工作对合同作用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同时它还具有动态的特征。
三、企业中合同审核和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
1.企业中合同审核的应用分析
(1)合同审核内容的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相关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解,仔细检查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这是合同当事人拥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检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合法,还需要检查最基本书面形式之外的电子形式是否合法。只有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才能够使合同发挥出它本该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体现出合同签订的意义与价值。合同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受到外界干扰,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使企业劳动力得到保障。可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损害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合同内容有掩盖犯罪嫌疑等情况,这样的合同一定不能签订,即使签订了,这份合同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时候,要尽量避免由自然人单独签订合同的情况,确保合同相对方合规。为了实现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的环节,有必要查看合同制作的具体流程,也就是检查该合同有没有经过审查部门审批,有无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检查当事人的名称与实际盖章的名称是否一致。同时还需要检查合同违约的责任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审批的程序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合同内容的文字部分的叙述是否得当,付款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内容。
(2)在合同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①起草人员要加强对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补充意见的重视,确保合同审核工作的有效性。②制定合同审核制度,并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做严格审查。③合同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合同审核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以此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④合同审核人员要仔细审查合同形式、合同具体内容、审批程序、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内容,确保合同合法、合规。⑤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审核人员负责对企业管理、合法合规专业方面的内容做出审核,财务人员负责对合同账面常见问题和票据方面的内容作出审核,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及资质等方面进行把关。
2.企业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分析
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能否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要取决于企业内部有无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与合同的制定、审批、登记、保管等工作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及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使合同签订过程更具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从而有效减少合同漏洞问题,也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2)确定内部法律顾问部门:由于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民事责任,并且合同一旦签订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做出更改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它脱离了企业内部的界限,所以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管理人员及时组建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从而使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但是实际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方(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与受雇方(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书面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事实上有很多职工凭着工资单等相干证据和证人证言,举证说明了劳动关系,而单位往往因为这样除了被裁判赔偿外,还因为没有及时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而被劳动行政机关处罚(上海单位被处以500~1000元/人*未签订合同的职工人数=处罚金额)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笔者就以上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何结合实际劳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合法且合理原则确定进行分析:
一、 劳动合同期限;
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都必须自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般劳动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几年)为限,事实上劳动法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设定下限,只是对无固定期限的情况设定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若是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仍然需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进行。
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也不同于劳务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确定了雇佣劳动关系),实践中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往往是企业因临时工作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往往是以计件、计时形式发放工资;或者象建筑工程项目性质所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除非是建筑或以项目工程形式经营的企业是可以适用该期限。
另外,企业往往擅自设定试用期,有的居然2年合同期中约定了1年试用期;实际上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一般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任意设定的。
另外,对于试用期解除合同权利,有些企业理解失误,以为试用期是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完全稳定阶段,所以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而不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实际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是法律赋予职工在试用期自由选择就业单位权利,而企业只能根据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解除合同。所以从中可以看出,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解除该职工是合法、合理的!而不是随意规定。
二、 工作内容;
指企业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的具体工作,在合同中应当对以下进行明确约定-
1. 工作时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作为企业也必须要明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合同别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与质量事故的,发生能影响生产的设备故障下,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当然也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2. 工种或职务。应当与聘用时的要求一致,在合同要确定工作岗位。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应当在合同该条款后面,加上“可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这样就比较具备灵活性和便利性。过于硬性规定工作岗位反而会让企业一旦调动该职工工作而处于违约境地。
3. 对生产技术工人,还可以规定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
4. 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还应当说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有点必须注意:对于休假日(一般是周末与周日)安排加班的,企业完全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是支付200%的工资。因为劳动法上该条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指企业提供给职工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一般对于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文职人员而言并不需要详细,而对于在车间或者生产场地工作的职工,尤其需要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际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于女工保护主要是从“禁忌劳动”和“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对于未成年工主要是对工种、劳动时间等方面。具体见劳动法相干规定,如: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功。第五十九条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如果企业违反上面的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在合同擅自设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
四、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等,还应包括集体、个人福利和保险待遇。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也就是说,工资计算时应当按照每月30日进行,而不是单纯按上班时间计算。很多企业把工资计算定在每月22.5日基础上所以不是很正确。
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一般只规定工资,所以工资应当按月计算发放,即使是“年薪”也应该折算成12个月进行发放。而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
对于奖金、津贴,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而劳动保险,现在一般是指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工伤保险。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否则企业会因此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请注意合同上的“工资”金额,因为在实务中往往企业要根据职工名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是职工的实际工资(理论上是该职工实际收入所得)。企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该按其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合同中尽量不要从此擅自变更,因为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五、 劳动纪律;
主要是如何对职工的奖励惩处规定,目前有适用于全民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由于现在没有专门的私营企业职工奖惩法律法规,只有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内部制定相干的规章制度,在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公告并在职工承诺接受后开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这样一旦发生因为处分职工违纪行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在此笔者建议可适当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自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违纪行为,企业在制定时候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同时参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于有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笔者建议:对于职工处分应当本着说服教育为主,不要采用动辄罚款形式。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来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政处罚权不一定会自然过渡成为私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权。所以,避免因擅自罚款而被职工告上法庭,法院会因为私营企业不享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授权,而企业被责令撤消擅自设定的经济处罚。但是职工违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当然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但是有一点,企业也必须注意对职工的约束。笔者建议企业在录用职工时尽量招用能调到档案的待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尤其是本地户籍(含人才引进)人员。原因如:
首先,有档案记载,企业对该职工就能及时控制职工的情况,一旦发生职工违纪,可以先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且依据其书面检查作出处分,完全可以将其书面处分材料交到保管该职工档案的职业介绍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尤其是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合同的决定,应当将此及时记录进档案,那么该职工将在今后就业(尤其是流动向管理比较严格的国有、外资企业)或者出国等问题上尝到自己违纪所酿造的苦果。最后,书面检查与处分决定也是应付那些假借劳动法保护而恶意先告企业的职工提起无理仲裁与诉讼的有利证据。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主要有:协商解除合同和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法定解除合同。
1. 协商解除
一般在合同中可以直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单方解除
这种除了法律规定外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单方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职工可以享有。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款规定来看,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唯一限制条件是: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就可以。
那么作为单位该怎么办呢?其实要求职工提前30天书面报告,就是给单位个缓冲期间,单位可以在30天内安排好接替工作,进行审计调查职工在任的行为-确保单位利益。实务中,有不少职工虽然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是请了长假不来上班。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职工作出合理解释:事假说明情况,一般2、3天是合理的;对于病假,必须要求出示医院证明并去核实,实际上单位真的去调查还是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的,那么在30天内(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对职工进行处罚,这样就能威慑一些企图蒙混的职工。对于有责任心的职工,还是协商即时解除好。
3. 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外,在合同中还要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项进行规定。
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上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很多私营企业单位片面理解了劳动法中关于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往往随意找个理由,说你不适应工作要求等等,有的甚至口头告诉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之。可以说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举证说明存在上述情况,尤其是第二款中“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必须要先证明是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也根据其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更重要的是所调整的工作岗位应当符合该职工智力、体力等实际情况的。过于随意说明而缺乏足够证据,往往是企业一早为自己败诉奠定了基础。
(3)对于“裁员”必须谨慎!法律规定: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合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也就是说:裁员是经过行政机关备案审批程序的,而且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工会通过,没有工会的,也要由职工代表签字同意)。这是法律预先设置了限制,以防止企业擅自行使自主权而伤害职工权益。
3. 必须注意的是,有些情况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地方:规定的医疗期是一般是3个月。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分别是:
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生育后结扎的另增加21天;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同时注意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意设立工会恐怕也是由此而来。但是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保护机构,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4. 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分析
劳动法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权都有30天的限制,但是法律也是允许当场即时解除合同的。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的这两条是分别授予单位和职工即时解除合同权利,而且条款上分别具有针对性。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举证责任-职工必须对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二)(三)款举证。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条款理解上出现了问题。很多人认为劳动报酬就是工资,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报酬中不仅是工资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险金。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里不再重复劳动法规定那些单位承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主要在这里讲单位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 3 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签署;审核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与投资控制密不可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一般流程分为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履行和履行后管理四个阶段。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各阶段当中,签署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了投资的效果,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以及后续工作的实施。对建设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来说,如何能够准确把握建筑施工合同的审核要点,对于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投资控制工作的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施工合同合规性审核
建筑施工合同合规性审核是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形式以及承包人的合同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基础审核工作。对于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承包人,因为在招标期间已进行过相关内容的审核,这项工作可以忽略或是简单处理,但对于未经招标的工程,就需要按照以下内容逐项落实,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确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的,这就是说建筑施工合同的所有内容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这是确保建筑施工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必备条件。
2.审核承包人的法人资格。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准入需要审批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合同签订前对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代表委托书,并做为合同审核文件的附件,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合同签字与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一致,并要核对印章,确保合同签订时加盖的公章与合同名称一致。这项工作看似多余,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就与之订立合同,容易上当受骗。
3.调查承包人的资信情况。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对方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负债、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等内容。做到知己知彼。对于信誉差,具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慎重辩别,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了解承包人的资质等级。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要求,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防止其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挂靠其他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对于以联合体名义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要审核对方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资质等级。
5.确保承包人的选定符合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审核
合同签署阶段的重要控制措施是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管理,控制合同的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非常谨慎,不得含糊,语言文字的表述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歧义。
1.合同条款完备性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必须完备,表示必须准确。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均需明确规定。
2.权利与义务明确性审核。合同条款应当对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人员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各方的责任风险。同时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义务也是产生法律纠纷后重要的证据。
3.合同前后一致性审查。合同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与附件内容相互冲突。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
三、建筑施工合同投资控制审核
建筑施工合同投资控制审核是建筑施工合同审核的核心内容。重点是审核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变更调整方法以及违约处理等条款。
1.价格的合理性审核。建筑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要以相关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支撑。采用合适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相适应的定额编制工程概预算。对于招投标合同要严格以投标人的报价清单为依据确定合同价格。对于未经招投标的工程一般不宜仅按照承包人的报价确定合同价格,而要经过第三方审价后,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于防洪、抢险等紧急工程可以按照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同时增加附加条款约定在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的决算审核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2.支付与结算条款的审核。首先建筑施工合同一般不应采用一次性付款,而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预付款,对于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其次每月或季度按照实际完成情况的一定比例支付进度款,特别注意的是进度款的支付不能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能高于工程价款的90%。最后应核在结算条款中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比例一般为5%,并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也可设定为半年或两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3.工程设计变更条款审核。设计变更条款首先要审核的是变更范围的确定。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哪些变更可以调整合同金额,哪些变更不对合同金额产生影响。其次合同中应当对变更费用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按照合同价款的编制原则和取费标准编制分析单价或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解决方法。
工作目标:
在坚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两级审核,从村、镇合同审核中心两个层面上分别对农村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格式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工作范围:合同审核中心工作范围是:各行政村的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审核;为农村基层群众经济活动提供合同范本、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心的运作方法和运作程序
镇合同审核中心对合同产生和履行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同时防范农村基层腐败行为的产生。
1、各村委会,在确定合同项目时,由村委会向镇合同审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审核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由村委会执行。如发现合同签定的内容、程序不符合要求,审核中心可决定暂缓合同的执行,择日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补充合同条款或撤销、终止、变更该合同。
3、项目发包时,镇审核中心会同招投标中心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在项目投标后,审核中心现场办理见证手续或协助办理公正手续,确保合同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4、各村委会在合同签定后,将合同、公示材料、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交由审核中心整理建档。
5、合同履行过程中,镇审核中心定期到村检查走访,督促当事人按合同履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销售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合同和特殊销售合同,其中,特殊销售合同又可以分为开口合同和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重大合同,销售合同是企业内部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为了杜绝违法或者无效的销售合同,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或者避免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除了由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对销售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问题,进行经营性审核。其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设定审批权限时,要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金额大小,例如,对重大经济合同应事先集体审议制度。此外,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下合同订劳动一些特殊规定,防止发生意外损失。
2、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发现有效约束和监督。
3、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如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条件,销售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盈利的需要,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对方企业信誉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规定,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
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例如根据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接收货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时,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防止出现技术性差错。
5、明确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改或者修改的,应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续。涉及经济赔偿的,赔偿前还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企业应收账款和合同管理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关联系的。作为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当中的管理人员也必须参与到应收款项的管理中去。由于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应该对对方的财务情况基本掌握,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发挥自身的决定性作用,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加强财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账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二、财务的应收账款的常规管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时刻观察其信用额度有没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们必须对其及时提醒,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科学开展催款,实行黑名单制度,是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是企业合理确定信用销售额度、有效控制坏账损失的基础工作,并恰当地对应收账款的相关管理进行科学的评价。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计信用政策变动时产生的增量销售,二是要估计与增量销售相关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与增量有个的坏账损失,四要扣除机会成本,即经营资金被应收款项占用而丧失的收益,这样,才可以确定信用政策是否能产生净利润,根据对给予客户信用的风险收益分析,我们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赊销的待遇以及赊销的最高额度和还款期限。
3、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业务部门以及各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事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坏账损失。
4、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为企业相对稳定实现更多的利润,分析、估计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预测并控制其坏账损失,强化和优化应收账款的有效,科学管理,是每个企业决策者、经营管理者、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该引以为重的问题。
三、财务的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1、财务部门能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绩效工资。
2、财务在清欠管理和催收应收款过程中,如果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者人员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前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要约与承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就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予以贯彻执行。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条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对人身保险尤为重要的一条,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方能发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对作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特别要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投保人不真实告知导致保险人的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承诺,保险人可以撤销由于被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在这里,人身保险虽无正式法规规定,但可参照《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对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据此,投保人在要约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我国的市场当中,国企成为了市场当中的领队,逐渐的加入市场当中,这让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让我国的资金逐渐的增长。为了给彼此加强经济和心理上的保障,书面协议就起到了一定性的作用,给大家带来了方便。也避免了一些经济和纠纷上的麻烦,所以书面协议的规范效果就越来越重要了,与此同时也体会书面协议在工作当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合同审计主要是指审计的相关部门对签订合同、履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合同审计对企业来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市场秩序稳定,经济得到发展。其次,有利于合同的完善,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第三,有利于企业内控的强化,防止风险的产生使企业的决策减少失误。最后,有利于价格审计职能强化,使监督经济的联动效应得到强化。
二、拟草审计的过程
在拟草书面协议之前,我们要了解合作的伙伴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要对合作的项目有所了解,要沟通出彼此合作的方式,双方需要达成相同的想法,按照项目的需要量身打造出合适的书面协议。保证了质量的同时也保证了彼此的信任度,也为了以后的合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当签订了书面协议的时候就起到了法律的效益,开始受法律保护。
(一)审计的确定
当我们开始设定书面协议的时候,我们要了解全面的问题,要符合规定经济法,合法合理的去书写合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条理清晰,逻辑不混乱,每一条的规定都会让人通俗易懂,读起来简单明了。也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起到了保障进度的作用。
(二)收集相关的资料
当我们拟草协议的时候。我们需要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相对应的一些等级证书的复印资料。需要公司主人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法人的银行账号、介绍信、委托书、各个部门考察的实际报告、证明经济实力的物件、双方合作的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还有贵公司的管理规模等等。
(三)检查的过程
当准备签署书面协议的时候,彼此双方要认真仔细的阅读书面协议,阅读其中规定的每一条信息是否合乎法律条例,对方有没有违法的行为,是否彼此达到了最大的利益,是否达到了自己单位心中想要的那份合理的计划,和自己签订协议的人是否达到了签署协议的资格和权利。在阅读的过程当中,更要注意书面协议的完整程度、表达的清晰程度,检查内容完整程度,也要注意双方当中有一方要违反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样去解决处理其中的问题。
三、常见的问题
书面协议当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例如:条理不清晰,书面协议只有一份,没有其他的备份,当合同丢失的时候无法及时补救,没有专门管理书面协议的人。记录书面协议见面商讨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漏记商讨的时间和地点,导致彼此没有按审计单位规定好的程序来办理,甚至都没有标明应该什么样的人来签署书面协议。
当与部分客户签署总的书面协议的时候,会漏掉分项的书面协议,对书面协议的要求没有那么高,也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不重要的条例。为了保证长期的合作,应要加强彼此的信任度,保证一定质量问题和一切所需要注重的问题,如果出于对彼此的信任,没有经过商讨就进行签署书面协议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出现常见问题的原因
有时工作量比较大,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泛,过程比较复杂,有的需求量会比较小一点,拟草的时候就会疏忽大意,构写的时候过于简单,漏掉一些重要的内容。也有在撰写的时候领导会突然会临时、长期加一些重要的信息内容,这样就会有些疏忽,忘记一些重要的东西,会导致思绪混乱,会出现书面协议需要重新拟定的情况。
五、审计处理部的意见
拟草好的书面协议,需要有相关的专业人事来管理,要按指定的标号进行编辑和摆放,整理完的书面协议需要备份一些,以备不急之需,然后进行分类、安全的储存。在写书面协议的时候也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然后互相仔细认真的检查和修改。我们要按标准的规章制度来撰写和要求彼此,例如:详细的记录见面商讨的时间和地点,及时的与合作方取得联系,及时的修改,认真的接受顾客的意见。在保证速度的同时也要保证质量,严格的遵守书面协议的要求并且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在认真的执行当中尽量把风险、损失减小到最低。合同审计主要监督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对合同项目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核,然后审核合同招标、投标等过程的公正公开性,然后审核合同各方面是否合法,之后审核合同各个内容是否规范,然后就是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其中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审计,确保在其履行过程中合理科学地履行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书面协议在市场和工作当中出现越来越频繁,为了增加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程度,书面协议逐渐进入到每一个项目当中,为工作项目增加了很大的保险,对彼此也有了安全的保障。在工作的很多方面地方也将达成一系列的共识。把彼此的利益提高到最大的程度,达成互利互赢的目的,在互相合作的基础上共同体会理解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和给大家带来的方便。
参考文献:
[1]马龙.合同审计研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2).
一、医院开展合同管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1.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是防范潜在经济风险的起点和关键。做好经济合同签订的审计工作,一方面确保了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周密细化的合同条款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是医院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规避了潜在的经济风险,帮助医院增收节支,为单位维护合法权益,落实医院内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通过医院合同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就可以对合同所发现的各种经济问题实现有效地控制。在审计工作当中,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对合同签订的时间阶段内,要将相关的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落实,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对医院的合理权益进行维护,并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地开展和完善治理,促进医院的经济效益以及收入水平实现显著地提升。
2.实现合理控制,有效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了解到,医院的经济活动大量增加,各类合同的数量不断增长,医院在政策经营运行过程中,大部分是依靠自筹资金投入来进行,这就造成目前医院所采用的各种管理方式及经营模式不能满足目前的医疗竞争市场的需求,由此产生的经济风险也增加。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开展,能通过合同审计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中的各方权利义务,付款日期、售后承诺,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通过医院合同管理审计工作的有力开展,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单位在各项经营活动开展中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从而对双方之间的正当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医院各种经济运营中的风险因素实现合理的控制和调节。
3.有效节约医院的经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在现有医疗机构不断改革发展的背景下,从而使更多的公立医院、集团所有制医院以及民营医院处于市场竞争中。针对这种现象和面临的竞争压力一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这对医院未来的健康发展形成较大压力。加强医院合同管理的审计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在合同的签订成立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成本的控制。从项目立项开始、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环节上进行监督审核,审计科与合同承办的职能部门主动沟通,从源头管理,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立项、招投标是否真实、必备条款是否明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等,进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医院合同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审计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提高审计效率。但在审核中发现,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对经济合同定义、审计范围及相关责任部门职责的明确。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流程约定不清晰,制度不健全,职能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合同签订流程不清楚。在审核经济合同签订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实质性问题或要求,或招标文件与合同主要条款表达不一致。对经济合同的认识与重视不够,缺乏经济合同的相关知识,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意识淡薄,容易出现事后在补签合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归口,对合同签订的具体范畴不明晰,签订时存在不规范问题较多,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够完整和明确,要素不全,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不明确、签字、盖章手续不符合规范。每年医院都会有大量的合同,其类型出现多样化,医疗设备采购类、基建工程项目类、后勤物资类、系统信息化购置类、科研项目类等,不同的经办部门所体现出的合同类型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医院管理部门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归口分类和审核,针对内容上不完善的部分,移交给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自行修改,降低合同审批效率。结合目前医院的合同管理审计工作情况来看,通常在对合同模板进行制定的过程中,都是基本参照其他或者对方提供合同范本来进行的,不利于降低医院的防范风险。
2.合同履行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医院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审计人员要不定期进行审查,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依据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来付款,以防止超额支付合同价款,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等要求,审核变更手续是否按照合法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持续跟踪,深入到项目的实施活动,了解项目的进度发展,与合同经办部门和职能科室有效沟通,重点检查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结束时,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查是否有验收报告、入库单、资料是否完整,按照合同要求约定情况进行付款。例如,根据分期付款合同中的内容来看,医院需要对合同条款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是否满足实际的合同标准要求。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时间交付相应的产品,医院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告知合同方。另外,对合同方出现违约情况后,违约金不能和定金混用。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医院经济合同执行阶段的审查工作中,没有将以上的工作进行具体落实到位。
三、完善医院合同管理审计工作的相关措施
1.建章立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首先要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权限明确,责任清楚,形成健全有效的经济合同审计监督机制,为经济合同审计提供制度保障,使得经济合同的审计有制度做后盾。医院合同管理审计制度在其中要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明确相关部门在经济合同审计中的职责和权限,以项目为核心,优化合同签订的流程和手续,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合同的修订以及审核等工作,主要是看否可以满足实际的标准要求,在内容上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合理性的划分。在经济合同管理上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规定经济合同的签订流程,明确签订内容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解决办法,并且对各部门会签审核经济合同的范围和职责做分工。让流程清晰和职责明确的制度有效执行,规避医院在签订经济合同行为中潜在的风险。
2.做好事前沟通,加强审核执行的力度
合同签订前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中重要的环节,也是风险关键点,对合同的签订实行事先审计监督,避免以后的合同纠纷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规范合同文本格式,必要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多及时交流,有关重要合同,可以进行事前审计,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坚持原则和依据,根据轻重缓急的程度来区别对待。合同种类涉及到医院的各个职能科室,审计部门在合同审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主动协调合同的经办部门,沟通商议各项条款事项,查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接受反馈意见。另外,涉及有关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前,应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合同订立前的招投标环节是否公平公正,与合同的经办部门及有关科室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资料,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从合同立项、预算审批、招投标到合同签订执行,进行全过程把控,提高审计效率。
3.努力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在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过程中,工作效率、质量与业务水平,密切相关,不仅要执行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因为涉及到的内容及出现的类型也比较多,法律标准上存在一定的理解和差异。对相关的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工作,审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完善与医院运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最新出台的审计署第11号令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强化现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有针对性补充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欠缺环节,从而更好地提高医院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在合同审计的过程中,熟悉法律法规,言之有据,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用制度和标准规范考核单位经济活动,进步深化审计工作,真正贯穿到医院经济运营过程,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实现合理的控制,进步提升审计业务的综合素质水平。
四、结语
合同审计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审核、健全内部控制,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审计部门要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把关,运用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对经济合同实施审计,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完善合同审批流程,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在维护医院自身的权益的同时,避免了经济合同中风险因素的出现,加强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从而降低单位经济运营的风险,持续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促进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在本文中,主要从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入手,分析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审计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依据,进步提高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的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