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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规制融合实践的基本历程
美国是媒介融合这一产业革命的发祥地,最先从规制上进行回应,1996年2月即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电信法案,在世界吹响规制融合的号角。《1996年电信法》第一次对《1934年通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被认为是“对美国开辟未来的极为革命的法律”①,它从两个方面奠定了规制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一是解除了电信业与有线电视业之间的交叉准入禁令,电信公司可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有线电视公司也可提供电话服务,两者允许互持股份;二是将通信服务区分为信息服务(information service)、电信服务(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对信息服务免于规制(或轻度规制),对电信服务严格规制。允许交叉进入,意味着美国有线电视业、电信业不再存在规制边界(由规制设定的产业边界);而设置信息服务类别,所有的融合性业务,不管基于何种技术平台,均被纳入其中,可免于不一致规制。此外,《1996年电信法》还允许市话公司和长话公司相互进入(1982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被肢解,美国电信市场长话、市话分离),美国电信业内因规制而形成的市场樊篱也被拆除。
在《1996年电信法》颁布之前,克林顿政府曾对通信法提出了一种备受瞩目的修订思路。即在通信法中专辟第七章(Title Ⅶ),对宽带服务及使用宽带设施的其他服务施加统一规制,所有“双向、宽带、交互、交换、数字传输服务”②都被纳入这一章的规制范畴,无论其使用何种技术平台,而不使用属于第七章的宽带设施的服务,仍归属第二章(Title Ⅰ)有线电话规制、第六章(Title Ⅵ)有线电视规制。但是,这一主张遭受了美国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及各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一致反对而未果。尽管如此,在如何应对融合上,克林顿政府提案中将宽带服务与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分别规制的基本思想,在《1996年电信法》中还是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宽带服务大多被认定为信息服务,与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最终区别开来。当然,《1996年电信法》与克林顿政府提案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是将宽带服务归入信息服务免加规制,而后者设想的第七章则对宽带设施提出了三个基本要求③:开放接入、互联互通、普遍服务。
《1996年电信法》是美国进行规制融合的根本大法,但并非具体细则。一项业务是否属于信息服务,时常饱受争议。因此,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出台了许多规则(这些规制若受到质疑需经法院裁决),其中重要的规则主要包括:第一,2002年联邦通信委员会《宣言性裁决》,将基于有线电视平台的宽带接入业务认定为信息服务(该裁决曾引起许多质疑,2005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终裁,认定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裁决合法)。第二,2004年2月与4月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互联网电话(VoIP)争议进行了两次裁定,将电脑到电脑(PC to PC)互联网电话界定为信息服务,而将与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互联的互联网电话归入电信服务,并于2005年6月与9月先后出台规则,规定后者的提供商必须提供紧急呼叫服务(E911)和执法监听服务(CELEA)。第三,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上,2006年12月联邦通信委员会出台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则,禁止本地特许机构不合理拒绝竞争性视频特许的申请(主要指电信公司的视频业务申请);之后又进一步规定,电信运营商基于全光纤网络的交互式网络电视按数据业务管制,电信运营商勿需挨家申请“本地特许”。
从《1996年电信法》开始,美国一直致力于在融合环境下重新定义普遍服务的内容。《1996年电信法》将普遍服务确定为国家通信系统的基石,普遍服务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电话服务,而被扩展到先进电信服务(advanced services),普遍服务的范围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根据电信和信息技术及业务的发展定期制定,具有动态性。1997年联邦通信委员会依据新电信法颁布普遍服务法令,电信普遍服务范围扩展到信息服务。2005年美国开始讨论修改电信法,将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纳入普遍服务目标(其间美国参议院戈登·史密斯、康拉德·伯恩斯先后提出《21世纪普遍服务法案》、《2006年互联网和普遍服务法案》)。经过长时期准备和充分酝酿,2011年10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反复讨论修改的普遍服务基金和运营商间补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将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转向宽带互联网,设立“连接美国基金”(CAF,Connect America Fund),取代原“高成本地区基金”(high-cost support fund),同时在其下建立专门的“移动基金”(Mobility Fund),以加速推进移动宽带服务的普及。
回顾美国规制融合实践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推进规制融合的基本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在有线电视业与电信业之间实现公平进入;二是如何对融合性业务实施规制;三是如何在交互融合的产业体系下实行原特定产业的某些规制理念(如普遍服务)。美国的规制融合实践在世界起步最早,至今虽仍远未成熟,但经过近20年的实践,现已形成了一种极具有代 表性的规制融合模式。
二、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
美国在《1934年通信法》中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分类规制体系。该法定义了电信服务、无线通信服务(mobile radio service)、广播电视服务(broadcasting service)、有线电视服务(cable service)等基本的服务类别,每一服务类别的规制内容、规制程度各不相同。对特定业务如何实施规制,先必须将其归入一定的服务类别。在规制融合实践中,美国继承了分类规制的基本传统,在分类规制体系下为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构建起统一的规制框架,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美国的分类规制在传统规制时期独具一格,承袭这一传统的规制融合模式亦可谓独步天下。
1. 承袭分类规制实现融合规制
从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实施全面规制开始,美国就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由统一的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实施规制。在目前几大产业规制融合的探讨中,这一点一直为人所津津乐道。其实,这并不表明,美国其时就已对这些产业进行融合规制。在美国传统规制中,每一服务类别严格对应于相应的行业,不同服务的类别,规制内容千差万别,并且对应不同类别的服务规制,联邦通信委员会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分支机构。虽有统一的法律框架,统一的规制机构,但实质是通过分类规制实施分业规制。
虽然如此,美国的规制融合实践,最终还是在分类规制体系下为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搭建起了统一规制框架。这是美国规制融合模式最具特色之处。在传统规制时期,美国通信法所定义的电信服务、无线通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等基本服务类别,分别代表相应的行业,两两之间不存在任何交集,从而也无多少关联。而在《1996年电信法》中,美国在沿用这些传统服务类别定义相应行业之外,新增的信息服务类别不再与特定的传统产业范畴相对应,任何技术平台所提供的非传统业务,均可能纳入这一服务类别,尽管各服务类别之间也不应存在交集(否则通信法无法实行),相互之间不应发生关联,但实际上,如按传统规制逻辑,纳入信息服务的业务,本应按其技术平台被归入相应的传统服务类别,信息服务类别实质上充当了传统服务类别之间的桥梁。这就意味着,通过信息服务类别,美国真正将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制框架。此外,美国《1996年电信法》允许电信业、有线电视业相互进入,其所定义的传统服务类别,也已不再具有之前所代表的严格的分业规制意涵。
传统分业规制在媒介融合下所遭遇的致命挑战,是不同技术平台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将遭受不一致规制,应对这一挑战是在几大产业实施融合规制的首要任务。美国实现一致性规制的基本特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各种新兴的融合性业务集中归入信息服务,对它们不施加规制,或者仅轻度规制,以使这样的业务不至于按技术平台落入传统服务类别而引致规制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如果新业务归入信息服务免于规制后,与类似的受规制的传统业务之间产生了规制不一致,则主要考虑如何放松传统业务的规制④,而不是为消除规制不一致而将传统服务的规制“强”加于新业务之上。
在媒介融合下,虽应对具有类似经济特征的业务实现一致性规制,但从分业规制转向融合规制的过程中,又可能仍需对几大产业区别对待,而暂时对其间的某些类似业务在规制程度上体现一定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媒介融合之初,为促进公平竞争对市场地位悬殊的运营商推行不对称规制;二是媒介融合是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部分传统业务将在长时期内一直具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基于不同平台的类似业务可能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美国分类规制体系在规制融合中的最大意义就是实现这一规制诉求,其服务类别,不仅在电信业、有线电视业之间实现了不对称规制;而且也对媒介融合过程中的不同细分市场施加了不同程度的规制。
如何在几大产业实施融合规制,对类似业务既实现一致性规制,又在需要时令其规制程度有所差异,美国与欧盟的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欧盟规制融合最为引人注目之处,是重新搭建融合性的规制框架,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先在各层级(网络、内容、服务等)分别实施统一规制(一致性规制),之后再在一定层级实行分类规制(这里对“类”的定义与美国对“类”的定义截然不同)。如在内容层级,将视听媒体服务纳入统一的规制体系后,再分成线、非线,对一些业务实现不同程度的规制。而美国则是承袭传统分类规制体系,在分业规制形式下实现融合规制,其分类规制体系所定义的服务类别,从一开始即体现了某些业务间所受规制程度的差异,类似业务的一致性规制主要通过新增的信息服务类别而实现。
2. 秉承分类规制实现分层规制
美国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的传统规制通过服务分类组织规制。《1934年通信法》定义了多种基本服务类别,每一章节对一定服务类别专加规制。其时一种服务类别代表一个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一定服务类别的规制,名为对“服务”施加规制,但实为对提供服务的网络技术平台实施规制。这样的组织规制方式,实质是遵循纵向一体的产业架构,从纵向组织规制,因此被形象的比喻为“竖井”模式(Silo Model),一种服务类别被视为一个“竖井”。
按组织规制的上述逻辑,当有新产业问世,对其施加规制的方法是在通信法中定义一种新服务类别,专辟一章加以规制,可以说是在“竖井”之外再添一新“竖井”。有线电视业新问世时就是被这样处理的,美国在通信法中定义了有线电视服务,通过第六章实施规制。后来克林顿政府提议的“第七章”也希望对宽带服务按这一逻辑组织规制。
在规制组织上,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方面秉承了通过服务分类组织规制的传统,但另一方面又悄然颠覆了传统规制从纵向组织规制的范式。对传统业务之外的新兴业务,《1996年电信法》似乎视之为一个产业,而对应定义了信息服务类别,但其实这并未沿袭组织规制的传统逻辑。既然各种不同形式的融合性业务,一旦被认定为信息服务,均可免于规制,而无论其技术平台是否遭受规制,受何种形式的规制,这就意味着,一种业 务如何实施规制,不再完全由其技术平台决定,服务规制与网络规制已经分离开来。信息服务类别已不代表特定的纵向一体化产业,再非“竖井”之外的新“竖井”。通过信息服务类别,美国已开始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在组织规制的范式上对媒介融合下的新产业架构进行了回应。美国在规制融合中的组织规制方式,与其传统规制中的组织规制方式可谓形似而神不似,这一点是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引人瞩目之处。
其实,《1996年电信法》中的分层规制范式,主要继承了之前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在电信业所采用的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的理念。此次调查认为,基础业务潜存于增值业务之下,而增值业务则“骑”(rides)在基础业务之上⑤,故而基础业务被严格规制,增值业务可免于规制。不少研究者(Robert Cannon、Douglas Sicker、Kevin Werbach)因此认为,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分离了基础传输网络与其所提供的业务,实则已采用初步的横向分层规制理念。⑥之前第一次计算机调查希望在电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之间划一条清晰的不变的分界线,是典型的纵向分业规制逻辑,但最终失败。美国转而在电信业中通过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进行了横向分层规制的初步实践,在分类规制框架下,这种尝试在不经意间开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新规制范式。
当然,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分离增值业务与基础业务的方法,对分层规制的最初实践尚是局部的,仅仅限于电信业。《1996年电信法》区分信息服务与电信服务,美国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组织规制的范式才真正全面发生质的变化,开始对两大产业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从以后的实践来看,信息服务常被视为一个“百宝箱”,任何融合性业务,无论其基于何种技术平台,都被纳入其中,进而服务、网络实现分离规制。
虽最早在局部进行分层规制实验,可在后来的规制融合实践中,美国的分层规制是极不彻底的。在世界规制融合实践中,欧盟的分层规制模式引人夺目,其在搭建起电子通信规制框架、出台《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后,将网络规制与内容规制完全分离开来,从横向组织规制,分层设计规则。但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依旧保留了不同服务、不同技术平台之间存在已久的纵向法律区隔,仍然假设不同的服务使用不同技术,经由不同网络传输,而并未“全面体现融合的宽带世界(不同的网络设施能在互联网平台上传输类似的服务)”⑦。诚如约翰·中畑(John Nakahata)所言,对于协调各种信息平台规制的多样性的通信法改革,《1996年电信法》还仅是一个开始。⑧受欧盟分层规制实践的影响,美国微波通信公司(MCI)曾提出一个提案,建议美国实施更为彻底的分层规制,从物理网络层、内容层、应用层、逻辑层等层级分层组织规制,但这一提案饱受批评而未获采纳。
研究者们一度将互联网的诞生主要归功于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但当几大产业基于互联网进一步走向融合后,沿袭分类规制的传统,美国的规制变革在分层规制的实践上仅迈出了较小的步伐。
三、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基本逻辑
解读美国规制融合模式,必须深入理解其背后基本的政策逻辑。这一点必须回答彼此关联的三个问题:美国在规制融合实践中奉行什么样的规制哲学?其规制融合政策的基本目的何在?美国为什么形成了这样的规制融合模式?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3-0159-08
收稿日期:2011-05-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6jdxl84)
作者简介:南长森,男,陕西兴平市人,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石义彬,男,湖北随州人,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媒介融合是继“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和“后工业社会”之后的又一热点。正如美国伊利诺大学厄本纳一香槟分校洪宇博士所说:“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自媒介融合译介至中国以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其译介、提倡、推动等远远超出其他学术研究的范围。从研究态度和方法看,一些研究是出自穷究学理的科学研究,一些研究则是出自情有独钟的热捧,一些研究则出自人云亦云的跟风。就美国而言,目前较流行的观点有: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认为,媒介融合是“印刷的、音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认为媒介融合是“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布莱恩-布鲁克斯认为“媒介融合是一个新闻学上的假设”。对此,中国学术界先是由“英文阅读、中文写作”的学者介绍、释义,然后是一些学者接受、演绎。继之是学界、业界开始应用。一些学者认为,“媒介融合仍是一个认识不一、含混不清的概念,各种媒介融合实践仍处于不成熟阶段,有关媒介融合的种种论断都未形成科学的理论”。本文拟从辩证思维的角度探究媒介融合应有的涵义、面貌和本质,并对流行的观点进行致思和评骘。
一、媒介融合有无边界:媒介融合的边界与其应有的科学内涵
从逻辑归谬法来看,媒介融合的边界在哪里?媒介融合是不分媒介地域,不分媒介种群,不分内容属性,不分民族国别,越大越好的融合,还是有规律、有边界、有目的和有层次的融合?从媒介区域分布看,无论中国的省地还是外国的州县,都拥有地方报、刊、广、电、网等媒介,任何人似乎都无力将其整合成一种媒介,也无这个必要。正如国家广电总局原副总编黄勇所说:“无论从国家信息文化安全的角度讲,还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讲,全中国不可能只有一个物理网络。‘三网合一’,那是一种想当然的想法。现在世界上任何发达国家都还没有做到‘三网合一’”。从媒介种群的分布来看,人类传播媒介形态的演变规律是继承叠加发展的,既使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原初的声音、书写传播照样有其无法替代的功能。因此,提倡、允许一种媒介生存而扼杀、限制另一种媒介生存不符合媒介生态的演变规律。从民族、国别来看,任何媒介都是一国或当地民族的生活方式之必需,即使媒介不含意识形态,仅就语言的多样性和技术的复杂性而言,恐怕世界上永远都难以出现一个供地球70亿受众都能看得懂、听得懂、用得上的媒介。从内容设置来看,媒介级别、类型、形式不同,它传播的功能、作用和针对不同的受众群体也自然不同。传播专业信息和大众信息,传播科技信息和娱乐信息的媒介自然不会融合在一起。《自然》《科学》等自然科学杂志刊载的信息自然不会和都市报的新闻信息融合在一起。从形式逻辑归谬法来看,将某一事物的发展推到极致就会就会产生谬误。基于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媒介融合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应有其科学的内涵。
从原初定义翻译看,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的定义就有不甚科学之嫌。宋昭勋
为,“根据牛津英文词典的注解,convergence一词最早源于科学领域,如1713年英国科学家威廉·德汉(wil-liam deham)谈到光线的汇聚或发散(convergenceand divergence);其后,经普尔·高登、安德鲁·莱彻逊翻译后对我国新闻传播有重要影响。蔡雯、章于炎的研究都将媒介融合限定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使其没有衍生出“融合”一词的中文含义和语境中过多的附加意义。这无疑可以看出,当初的翻译是忠实于原文和美国媒介实际的。蔡雯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始终将其限定在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malism)或新闻媒介中,章于炎也是从优质新闻业务谈媒介融合。然而,现今的媒介融合无限制地生发和外延,使媒介融合本来就可能产生歧义的界定更加难以表述,从而引发太多质疑,如产业融合和媒介融合是何关系?从概念种属关系看,谁的内涵大?谁的外延广?媒介作为信息产业它是“产业”种概念之属,产业有第一产业的农业,也有第二产业之工业,也有第三产业之服务业,何况,产业是经济学的概念,媒介是传播学的概念,媒介融合应是产业种概念之属。从语义学来看,“产业融合”、“媒介融合”作为主谓词组无级量差别,若作偏正词组则有前者修饰后者之别;从逻辑上分析,“产业融合”包含“媒介融合”而不是相反。故此,两者在交叉中应以产业为重并作为媒介生存的基础。由此看来,产业融合内涵要大于媒介融合,或者说媒介融合应隶属于产业融合,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将产业融合隶属于媒介融合,这就难怪遭人质疑。李良荣认为,在没有跨媒体组合,也没有跨行业组合的前提下,“我们国家媒体融合的前景何在?”陈国权认为,“媒介融合易导致内容同质化”。另外,融合之后出现的高度垄断将会对民主社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也是令人十分担忧的。尽管中国与外国的传媒环境不同,但传媒发展有其共有规律,我们应顺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来探求媒介融合的现象和规律。对此,应消除翻译语境中的歧义,寻求其共同之处。具体说来,因为中文融合有“融化”、“消融”之意,且有化学反应的“合成一体”之意,按media convergence一词的原意将其译为“媒介聚合”,“聚合”就是和而不同,各种媒介各有其位,互不湮灭,只是传播强势程度不同而已。这样,任何形态的媒介在互联网技术平台上都能拥有其位,都能生存。基于此,媒介聚合就是指新闻媒介形态受新媒体技术和受众市场的牵引,为最大化地获取传播效果而发挥媒介自身优长却不失其自身形态的新闻生产的理念和方式的新业态。目前在中国的媒介土壤中,这种新业态还是一种拟态行为。如果将媒介融合放在新媒体技术变迁、媒介规制变迁和媒介运营规则变迁的三维坐标中去衡量,那么,媒介技术就是催生媒介传播方式和媒介形态发生变革的主导和擎动因素。然而从媒介生态学角度而言,媒介规制和媒介市场也是媒介变革的关键。可以这样说,媒介技术是催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变革的通用货币。但是,媒介制度和市场则因不同国度、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而各有倚重。不注重规制和市场未必能及时调节媒介融合进入改革领域。因此,不应将媒介融合扩大化、神圣化和万能化,应将媒介融合限定在新闻媒介的新闻业务聚合上才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媒介融合是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闻生产的新理念、新方式呈现出的拟态行为;其实质是一些市场化运作程度高的传媒企业利用跨国企业全球扩张寻求传媒企业新闻生产最大利润和传播效果的良好愿望和企图;其诱因是新闻竞争的加剧和新媒体技术传播传受互动、网主天下规则的改变。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媒介融合不是新的传播方式和新的业态淘汰传统的传播方式和通用业态,而是吸纳优长,共体同生。目前的书、报、刊、广、电、台作为人类信息传播通用方式已被历史证明各自具有其不可取代的功用,给受众的感觉似乎被新媒介的便捷方式逼其退出大众传播领域,这在将来也许是完全有可能的。否则,传播科技信息的专业媒介与传播娱乐信息的大众媒介融合在一起只能像恩格斯讽刺的那样“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一样荒唐。但是,这种混淆媒介不同形态和传播属性的论调却大有人在。当下,一些大的报业集团的老总热衷赢者通吃,强调企业的盈利属性和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但作为信息产业文化企业不像一般的经济企业,它的精神文化属性受到文化品位和质量的制约,它的内容生产的同质化和重复率高会影响传
播效果的认知生成,因为受众在新媒体语境下是积极主动的,网主天下的信息爆炸和遥控天下的选择自由是辩证统一的。何况历来对传播效果的研究和检测都如潘忠党所言,几乎每一个大家熟悉的媒介效果的假设都将假设当理论,将理论简约为现象。因此,传媒企业老总想象的媒介融合后新闻·次生产,复次、多次传播也许同样难逃传播效果理论假设的臆想和猜度之嫌。 媒介融合的实质有何不同:媒介融合的路径障碍与文化认同差异
以上从历史逻辑的时空观和现实逻辑的问题意识来反观、总结和归纳媒介融合的内涵、实质,前期的翻译、介绍、研究以蔡雯、章于炎、宋昭勋等人为代表,将媒介融合放在新闻业务综合运作的创新维度进行研究。应该说前期的重点在新闻传媒业务论域之内,其视野是开阔的,方法是恰当的。作为一新生事物,媒介融合负载了美国媒体实践和传媒环境中太多的“隐喻”。故其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认同,不仅给美国留下了诸多歧义的解释,而且也给中国带来了认识上的混乱。中美对媒介融合理解不同的实质性差异在于:翻译语义信息负载了两国媒介环境中太多的歧义,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认同的差异。时至今日,媒介融合在中国迅疾向多元化、全方位和纵深化发展,却难有权威性的认同,这集中体现在研究向媒介形态融合、媒介组织融合、媒介规制融合、媒介所有制融合、媒介教育融合、媒介产业融合等方面渗透和推进并呈辐射式发展。学术论文、著作和学术会议、讲座明显增多。好之者大加称赞,迷之者趋之若骛,行之者勇于实践,疑之者一头雾水。解谜之扣似乎都集中在对媒介融合的实质的理解上。媒介融合,从中文字面意思理解,是不同形态的媒介融合在一起形成受众通用的媒体。这一解释在现有学者的论文中屡见不鲜。然而常识性的问题让人质疑:报、刊、广、电都变成以网媒为主的全媒体或通媒体,向不同受众传播信息,这可能吗?这现实吗?因为,人类传播五种方式的演变即可证明,新生传媒对传统传媒都是在继承中“叠加”发展的,至今仍不见原始的声音传播消失在新生媒介上就是证据。正像丹尼斯·麦奎尔所言:“为了顺应新媒介的出现,大众媒介也正在调整、扩展,以迎接挑战”,“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显示‘大众媒介’正处于衰落中”。因此,媒介融合其功能性的实质应为不同新闻传媒控者为最大化地获取传播效果而发挥媒介自身优长,却又不失其自身形态综合开发利用新闻资源的拟态行为。这一行为随着媒体演化目前难以界定其性质、功能的走向,因主观色彩强,还难以进行科学测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哪一种、哪一区域媒介是由于媒介融合创造了令人仰观的效益。就媒介融合的目的而言,主要是传媒企业为传播效果最大化而寻求媒介的新业态,这样媒介融合的演化方向和结果自然是要诞生新质态的媒介,但是,新媒介应吸纳传统媒体优长而不能横空出世,即使新业态的媒体诞生也应与传统媒体并存发展。当前的报、刊、广、电和网竞争发展,只是在传播强势上有所不同,但也不会被新生媒介吞食消亡。就像全世界没有任何一种媒介会覆盖全世界的受众,这就好像不能让全世界的人穿一种衣服吃一种食品一样。另外,任何媒介的单一化都可能导致意识形态、文化传播的单一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受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使现存大众媒介成为专业或特殊媒介,比如报纸受数字媒介、手机报等的冲击不再受大众的青睐可能退出大众媒介领域,这不仅有可能,而且也许会转化成现实。
本文利用逻辑规律方法界定媒介融合的实质,客观地说,在大众信息传播领域,新闻传播媒介为了获取受众市场的最大化或全方位覆盖,克服信息间歇和信息分级对受众造成的瞬间盲区,同时为了提高新闻生产力完全有可能、有必要进行媒介融合。但受众信息饱和之后,即使信息再“一鱼多吃”,毕竟还是同质信息,受众拒绝接受。对于专业媒体,诸如科学、文化媒体,如果都能融合,不但泯灭了事物的个性,也扼杀了受众的个性。因此,在界定媒介融合的内涵之后,还应对媒介所有权融合、产业融合等关键问题作一分析。
如何评价“媒介所有权融合”?这是如何看待媒介融合性质的另一佐证性的问题,中外认识大不相同。资本主义国家媒介所有制大多是私有制,媒介是由传媒公司和新闻集团掌握,媒介受市场驱动,在利益制衡条件下可以自我调整,“坦帕模式”就是很现实的例子。西蒙·詹科夫等人在对媒介控制调查中发现
:“在全世界范围内,媒体被家族或国家所控制。在97个国家的调查对象中,只有4%的媒体、企业是多方控股。不到2%的媒体企业是其他形式的所有权结构,仅仅2%的媒体企业归雇员所有。平均起来,家族控股的报纸占报纸总数的57%,家族控股的电视台占报纸总数的34%”。这种家族控股的媒介企业发展成为默多克传媒帝国,其媒介融合的程度自然会相当高的,而其麾下的报刊电台的“窃听”事件对英国政治产生的影响难道还不能证明垄断对社会的危害吗?而在中国,媒体为国有制,其所有制分属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受众群体的公有组织。任何媒体所有权的改革不仅是经济利益大调整,而且关乎意识形态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和谐等问题。因此,媒介融合既要考虑到行业自身利益,还要顾及社会其他部门,尤其是后者,这是影响中国传媒融合慢于美国的主要因素。
中美媒介融合进程有其共同的演进特点:都是以技术进步为牵引,以惠及受众为目标,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为诱因,从而形成媒介融合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特点似乎无人质疑。然而,在媒介融合的路径中产生分歧,到底是像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李奇·高登所言的“所有权融合”(ownership convergence)、“策略性融合”(tactical convergence)、结构性融合(structural convergence)、信息采集融合(information-gathefing convergence)、新闻表达融合(storytelling orpresentation convergence),还是像美国鲍尔州立大学戴默所言的交互推广(cross-promotion)、克隆(clo-ning)、合竞(competition)、内容分享(content sha-ring),抑或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内容融合、网络融合、终端融合,甚或大媒体产业融合以及电信、互联网、多种类出版和广播电视的融合。凡此种种,有关媒介融合的分类形态,如果涉及内在本质,因中美国情以及文化认同的差异,会呈现出迥然各异的观点。美国媒介自1996年《电信法》公布以后逐渐打破信息设置行业、信息内容生产行业、信息资本投入行业、信息监管行业的界限,在利润制衡前提下,会寻找跨媒体、跨行业、跨国的联盟。媒介融合“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全球体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我更新、自我扩张的有机表现”。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媒介融合当然是依靠先进技术和雄厚资本,而路径障碍则是在利益结盟之前提下谁先试水?从哪个环节试水?虽然有21世纪初时代华纳的结盟,但2009年12月9日最终还是分道扬镳,走向分裂。这就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媒介融合集团,尤其是跨国、跨洲际的传媒集团并未出现,而人们目前公认的美国最著名的媒介融合例子——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媒介总公司小试牛刀,这家公司的《坦帕论坛报》、wfa电视台和tbo.com网站在2000年3月份搬入一座占地12.1万平方英尺、造价4 000万美元的新的新闻中心。这3个媒体的新闻编辑部的员工不再只为一家媒体服务,而是通过媒体平台同步“消息”。这一媒介融合的雏形是从新闻表达融合开始的。新闻业作为大众传播业,社会关注度高,受众参与广泛,商家盈利高,媒介融合的障碍在一集团或公司、地域自然少些。加之美国的传播业监管淡化意识形态,信息产业和其他行业之间转换相对自由,故媒介融合初露端倪,而我国的媒介融合似乎还缺少这样的案例。国内一些报纸在“媒介融合的大势所趋”下,“纷纷在实践中大兴土木,落实它”。但是,“取得实际收效的有多少呢?”“一些报纸的新闻网站也做了十几年了,又有几家能实现赢利或者形成一定规模呢?”在跨媒体出版中似乎也是如此。有学者认为,“多数出版社跨媒体出版尚未实现赢利,其中投入产出基本持平的图书出版社占了较大的比重”。中国媒介融合的进程较为复杂,其路径障碍与美国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除政策体制以外,还有行业壁垒以及文化认同等方面。 体所有权私有制不同,中国的媒体所有权是国有(公有)制,媒体格局是四级建制、混合覆盖:既有中央纵向宏观管理,又有地方横向行业管理;媒体市场分布和占有就更复杂,既有党报、党刊、党台,又有都市报、刊、台,也有行业报、刊、台,加之以互联网做平台,都集中在信息传播内容生产改革这一焦点上。最近三网联合,又使电信业、it业媒介产业垄断经营需要打破之声呼之欲出。那么,三网合一、三网融合到底是谁吞并谁?谁是龙头?从目前工作进程看,由于利益制衡和行业壁垒坚实,这一工程正在12个城市试点,其效果还难以评估。但是,三网
融合慢的主要原因恐怕是电信基础设施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大于传媒产业,传媒产业进行产业融合犹如小蛇吞象难以撼动电信业。清华大学传媒经济与管理中心的《2009年传媒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08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为4220.82亿元。而中国电信业2月份总产值为556.14亿元。两相比较,孰重孰轻,不言自明。另一重要问题是,从媒介的产业属性来看,中国恐怕和外国也一样,任何政治逻辑都要大于经济和产业逻辑,何况产业属性要远远大于传媒产业。当下,一些研究者屡屡提出三网合一,传媒业做大头。然而现实的逻辑是谁有资本谁腰粗。在外国,也许可以由于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但在中国必须靠政治体制改革来推动,更何况三网合并以后人们期望的媒介融合是谁主政前景难卜。
对媒介融合实质的不同理解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文化认同的差异。如果从文化认同的角度来认识,媒介融合作为一种异质文化,我们不能一味地接受,也不能一味地排斥。因为“认同”本身就在同一性和差异性中寻求认识的真谛。正如社会家汉斯·摩尔所认为的那样,“认同是一个人在混沌环境中所占据的稳固方位,个人能够据之对外在环境做出积极的防御;在社会层面,认同是对一个基本的普遍拥有的信仰、模仿及价值的综合,它能抵抗外在事物对本身环境与成员的威胁及维续自身”。对于媒介融合,无论是从个人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来认识,这里的“积极的防御”不是排斥,更不是拒绝,而是合理的吸收为我所用。这里的“维续自身”,就是能维护民族文化血脉的健康流淌。对此,我们要警惕媒介融合在商业逻辑掩盖下形成的文化霸权对我国媒介文化的侵袭。尹韵公认为,“科学技术的背后都或浅或深地隐藏着文化和制度的逻辑,接受一项别国的技术往往意味着要接纳其背后的文化乃至制度。近年来新媒体在中国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分析其深层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国在文化乃至传媒制度方面同美国等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导致的。”除此之外,更应警惕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对人文主义的戕害。正如马尔库塞所认为的,技术理性已经取代价值理性成为统治理性,即技术理性的意识形态化,成为控制人、社会、自然的主要手段,社会文明愈是发展,科学技术愈是进步,就愈扩大对人性的奴役和摧残。技术理性使得个人意识、内心自由、心理本性的私人天地被完全占有,个人成了没有反抗性和挑战性,只满足物质需求的单面人;社会成了没有反对派,没有反对思想的单面社会。以此来衡量,媒介融合到底应是人文至上,还是技术至上?这是不言而喻的。具体到单个的人,“文化认同是指个体对于所属文化的归属感和内心的承诺从而获得保持与创新自身文化属性的社会心理过程”。受众在认知中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积累和文化心理来判断事情的正误,从而形成一种先人为主的刻板效应。中国的受众对传播业的认识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政治家加商家加专家办报(台、刊、社、网)的思维模式,似乎媒体做内容产业是天经地义的,电信业做内容产业似乎不务正业,旁门左道。而在现有的政策规制中是不允许电信业做内容产业、办媒体的。一旦放开,电信业凭借雄厚资本和现有技术,吸引高端媒体人才,现有媒体哪有招架之力?谁融合谁,谁做主业则很难预料。因此,人们文化认同的差异也是媒介融合缓慢的原因。
三、是实然性的现象归纳还是应然性的理论假设:学术喧闹与理论变异
社会科学研究的显著特点就是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而又指导实践。人的认识受客观事物发展的限制。正如康德所言:“知识是外部经验加诸于内在认知结构的产物。”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进行实然性的现象归纳研究,探究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还是按照事物发展的趋势,进行应然性理论假设研究,预测事物发展的前景。这两者都应具有科学性并以实践为基础。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传播艺术系潘忠党教授认为,“近来社会科学界包括传播学界有一种倾向,就是以为纯思辨可以罔顾现实。罔顾现实有时候就让我莫名其妙,中国的现象是这么回事吗?所以从事思辨研究是一种路径,跟从事经验研究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就是你的根要扎在现实中,要接地气。”纵观媒介融合进程及其研究现状,基本上采取了上述两种研究进路。在所有的研究中,无论是微观研究技术融合,还是中观研究媒介形态融合,还是宏观研究媒介产业融合,都基本上是现象归纳和理论假设研究。美国
的假设研究以安德鲁·纳齐森的“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和布莱恩·布鲁克斯的“媒介融合是一个新闻学上的假设”,以及最早提出简练定义的浦尔所说的“媒介融合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各功能一体化的趋势”为代表。这种“假设”、“趋势”、“联盟”到底是否具有科学性,要受到美国传媒实践的证实。蔡雯认为,“媒介融合”在西方新闻传播界成为研究热点,是新闻媒体的融合实践发展,然而致力于现象归纳研究最多的是密苏里新闻学院的章于炎、肯尼迪、弗里兹、克罗普等人,为寻找媒介融合竞争优势之间的相互性,对15位媒介融合的编辑、记者进行深度访谈和调研,主要的研究对象集中在新闻业务探讨;凯文·曼尼(kevin maney)是对“大媒体”(mega-media)产业融合的进行调查与研究的学者,维森兰特·f·福莱克(vincent f.flaik)与澳大利亚斯蒂弗里·奎因(ste-phen quinn)合著《媒介融合——跨媒体的写作和制作》,也是探讨实务操作较早的著作。这些研究都将研究重点放在在新闻实践的新闻业务融合上。不难看出,美国最初的媒介融合意图是提高新闻生产效率,获得最大传播效果。 如何呢?诚如上述所言,前期是翻译引进,然后是将媒介当成一种理论在中国的媒体实践中寻找“关联性”。根据柳絮青研究《“媒介融合”的研究评述——以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近10年有关文献的分析为依据》所涉及的论文作者身份进行统计,竟然69%出自学界,而业界人士研究仅占31%,且都是理论假设研究。近期出版的媒介融合的著作中,大多是博士论文。从研究方法上看,几乎全是定性分析和文献分析,缺少实证和调查研究。从中国媒介实践看,还找不出像《坦帕先驱报》那样媒介融合实践的例证。有人认为,河南报业集团进行报网互动是这方面的尝试。《河南日报》与河南报业网共同主办的《焦点网谈》栏目,每周二、四在报纸上刊登两个版;报社的总编和记者协助网站开设《总编在线》《记者连线》栏目,网站则为报纸提供征稿园地。这种姑且算是媒介融合雏形的例证,遭到业界人士的质疑:这与跨媒体传播、媒介联动何异?这是媒介融合原初意义上的实践行为吗?因此,国内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能否像美国一些学者那样,做一些实证研究和调查研究会更有说服力。笔者2010年9月为西安市宣传部组织的记者、编辑培训班授课时做过问卷调查,在受访的104人中,当问及“您是否知晓是哪位学者提出媒介融合的”时,竟然有95%的学员不知道,而问及“当前媒介融合的困难障碍是什么”时,86%的学员未填,由此看来,业界对这一术语并不了解。因此,无论如何,将媒介融合视为一种理论假设还是一种现象归纳,无论将媒介融合视为一种趋势,还是一种现实,都要顾及媒介实践,不能靠想象去研究。只要有利于传媒业提高生产力、惠及受众、促进社会进步,都应以期待、关注、扶持的态度善待它。
“媒介融合”作为译介的外来词语,由于其发展具有动态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梳理、反思、研究媒介融合在中国的释义具有更大的难度。然而,反观后视镜是为了前进,学术致思是为了提高学术进步。这一发展日炽且更趋火爆的传媒现象,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比20世纪末传媒界出现的“新闻策划”动用的学术资源、涉及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影响之大已远远超出传播学的范围。毋庸置疑,媒介融合受技术和市场两轮驱动,在世界传媒领域所扮演的重要的角色无人怀疑。但是,这一正在发生、变化的新事物,能否就是一种新模式、新理论去指导业界的实践则是令人置疑的。结合坦帕(tampa)实验,高钢在媒介融合刚进入中国就质问:“本学科的同行们能否同意——假说经过了有效检验?从实验的资料、数据中得到的结论是否合理?概括出某些结论,这些结论是否来自被检验的范围之内?”对于上述这些科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坦帕仅仅是“媒介融合”研究的开始,还没有提供详细的、有说服力的数据和资料,不但不能得出结论,也没有完整的理论可言,在媒介领域发生的种种融合行为(业界兼并和购买股权、控股、技术更新)能够称为“媒介融合”?这与媒介融合的内涵、本质之规定性何涉?则是令人置疑的。作为实验,就有成功与失败,这是人所共知的。因此,高钢教授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再结合最早翻译并研究“媒介融合”的学者蔡雯、章于炎的论文,他们都将其限定在一定新闻研究论域之内,没有超出新闻业务融合的范围。
1.媒介产业融合的主导力量和发展路径:技术、市场、产业还是制度
媒介产业融合的驱动因素很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些因素之间又是什么关系黄河等认为技术是传媒组织的核心能力,以及传媒产业最重要的推动力。付玉辉等则认为市场是原动力,市场需求来自于电信服务和传媒服务的消费者。正是这个需求的原动力,最终推动并保证了技术融合乃至产业融合的实现。于小川则强调技术、产业与制度的力量。蔡骐、吴晓珍认为媒介融合始于技术创新,诉诸于制度创新,深化于产业创新,表现为产品创新。
在这种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媒介产业融合将遵循怎样的路径演变,按照层次和阶段将如何进行划分许颖首先把媒介融合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媒介互动,即媒体战术性融合;第二层次是媒介整合,即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第三层次是媒介大融合,即不同媒介形态集中到一个多媒体数字平台上。昝廷全、金雪涛等则将媒介产业融合分为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三种类型,对我国传媒产业融合则划分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三个阶段。彭兰的认识更进一步,认为媒介融合过程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以及机构融合等各个层面的变革。陈力丹、付玉辉则把产业融合的动因与融合的层次进行了关联,指出技术融合带来网络融合,市场融合带来服务融合,企业融合带来集团融合,管制融合带来政策融合。
2.融合对产业格局、经济特征、竞争方式的改变:瓦解与重构
媒介产业融合既发生在传统传媒业内部,同时也发生在传媒业、电信业、IT业等与信息相关的现代产业之间。这种广泛而深度的融合,必将对传统传媒业的产业格局、经济运行特征,乃至竞争方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付玉辉提出传媒产业结构将从旧均衡走向新均衡,喻国明也认为传统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质壁垒将被冲破,传媒市场的版图和游戏规则将被极大改写。陆地认为将带来媒介市场、电视市场格局、观众市场、广告市场四方面的裂变。旧的媒介体系瓦解之后会怎样如何实现重构呢郑保卫等人认为,一个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多媒体并存”的新的媒体格局,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王洪涛认为媒介融合的过程,是由垄断竞争向寡头垄断发展的过程;媒介融合的结果是新的更大媒介寡头垄断媒介市场。这是从市场结构上推进了一步。随后,肖赞军结合传媒产业的特质,指出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将呈现出四大变化趋势:资源禀赋从渠道稀缺向内容稀缺转化;盈利模式从单一收入渠道向多元收入渠道转变;产业格局从产业分立向产业融合演变;市场结构从高度垄断的市场向竞争性垄断市场演化。并指出竞争和垄断双双被强化,未来传媒市场将演化成一种竞争性垄断的市场,传统传媒业的纵向市场结构裂变为横向市场结构,未来的传媒市场必将是一个网络型寡占市场。可以说,到这里,未来融合产业的市场结构获得了比较大的突破,有了更清晰的表述。
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会发生什么变化呢金雪涛分析了传媒机构的市场行为战略从一种基于静态的范式转变为一种基于动态的范式。王斌认为传统媒介竞争经常使用的价值链正在向空间尺度扩展。而黄升民和谷虹提出,“三网融合”将是基于平台的竞争,并指出平台竞争是替代性的竞争,是赢家通吃。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表明,现阶段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在抢夺平台制高点的过程中,必然选择“基础平台捆绑核心应用平台”的发展路径,展现出全方位复制性竞争的图景。
3.传统传媒业如何应对:数字化转型与全媒体再造
面对来势汹涌的媒介融合和数字新媒体浪潮,传统媒体应该如何应对从导向上来看,可以分成三大阵营,第一种,剑走偏锋型。例如杜骏飞和王骥飞从长尾理论受到启发,提出传统媒体也可以利用数字新技术在长尾市场开拓利润空间。第二种,固守控制型。例如高子华提出在数字化变革中,广电机构赢家加强对用户终端、节目版权、媒体牌照的控制,最终整合渠道,占领市场。第三种,融合进取型。持这一导向的学者是主流,但至于如何融合进取,如何进行战略布局和策略运作,则体现了一个实践与理论相互推动的发展进程。
在融合进取导向的早期研究中,支庭荣提出内容和用户服务是两个关键。喻国明则提出媒体U化战略,即unite(融合)、universal(普及)、user(用户)、unique(独特)支撑的ubiquitous(无处不在)。并指出应该从“内容为王”转变为“产品为王”。但这些论述还显得比较抽象,未能对实践提出更具体务实的建议。
随着广电数字化进程的启示,数字化一下子成了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转型必经之路。黄升民等人指出,广电正在构架一个包含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移动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IPTV和DA B /DM B数字广播业务等多种数字新媒体形态的数字化发展蓝图。彭兰介绍了以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为代表的平面媒体数字化产品形态。面对数字化的大潮,如何实现数字化呢蔡雯结合《泰晤士报》网站的经验,提出将报纸栏目重新组合以全新方式呈现,与传统媒体构成一体标准延伸品牌等策略。而更多的学者则加入了关于“台网融合、报网互动”的讨论上来。
进入2008年,“全媒体”取代“数字化”,成为传统媒体转型之道的最新理念。郑强在烟台日报的全媒体方阵布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传统报业必须改变现有的以纸媒为中心的布局,进行战略转型:从一家“报纸社”转型成为“报道社”;从“营销报纸”转型为“营销内容”;开发“多形态”产品,如纸质报、多媒体数字报、手机报、电子纸移动报等;采用“多渠道”发行,比如传统报业分销网,互联网(包括WI-FI),还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GPRS或CDMA等传输手段等;发展“多终端”的阅读介质,如新闻纸、PC、阅读器或电子纸阅读器、手机等。随后,关于全媒体转型的文章不断涌现,成为学界、业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面对“全媒体”热潮,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理性的思考。彭兰指出一个媒体的全媒体产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平台。与内容包装商、渠道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等共同完成产品的多种形式生产、多种渠道传播、多种平台“贩卖”,可能是媒介融合带来的产业重组与流程再造的更深层含义。而温海玲和杜骏飞则从政策壁垒的角度出发,提出对传统媒体向全媒体转型的制度之困。所有这些,都是挡在全媒体之路上的理论与现实障碍,值得业界反思。
4.融媒产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与力量博弈
对于融合媒体产业的发展,研究的路径分为两条,第一条是从建设的角度,探讨融合形态的各种新媒体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发展,如何盈利的问题。比如匡文波提出手机媒体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点是手机短信,而后他又总结了手机媒体的四大盈利模式。也有研究者对广电发展手机视频的对策、移动运营商主导的手机媒体发展模式等作了探讨。
融媒产业发展的第二条路径是从博弈的角度,探讨融媒产业发展进程中来自不同产业主体之间是如何进行合作竞争的。黄升民等人认为在广电数字新媒体产业的发展中有行业监管和与运营机构主导权,市场行为与监管政策、技术标准、消费市场四大类冲突。董年初、范洁提出,移动运营商与广电部门一方是终端和电信通道的控制者,一方是音视频内容的提供者,这注定了手机电视业务领域将存在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的博弈。秦字兴、忻展红指出,即使管制政策对电信运营商放开,内容准入不成障碍,运营商的实际产量和盈利也远达不到理论值。黄楚新认为广电和电信的博弈恰恰是IPTV发展的内爆力。
5.规制政策的变革:融合的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蔡雯、黄金在对比了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媒介规制改革之后,指出我国行政区划、行业垄断加剧了资本市场封闭,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肖赞军总结出传媒规制的四大国际趋势:规制框架从纵向分业规制向横向分层规制转换,规制机构从分立机构向融合机构转变,规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宽市场准入、倡导竞争、吸纳投资,规制重心从结构规制向行为规制转移。付玉辉认为网络中立原则论争及立法进程将塑造新型的互联网传播格局和数字传播生态系统。张志提出媒介政策应该呈现“模块化”趋势。彭兰则从更具体的方面对建立数字内容管理体系提出了整合性、层次化、兼容性三项原则。
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趋势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更注重规制改革在我国推进的现实环境。朱春阳鉴于中国的特珠国情和特珠的传播格局,提出对媒介融合规制应该体现中国面向,而政策规制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应该体现中国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要求。喻国明和苏林森认为中国传媒规制的改革方向要从制度设计、评价体系、法治体系、区域特色等方面入手,以尽快完善媒介规制体系。陈绚也认为媒介融合规制的政策协调在中国尚需时日。■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统计说明:来源是CNKI学术期刊网全文数据库,通过主题、关键字、摘要等检索要素,分别输入“媒介融合”、“媒体融合”、“产业融合”、“报业数字化”、“广电数字化”、“新媒体产业”、“广电电信竞争”、“融合规制”等检索词,根据主题切合、观点鲜明、发表于核心期刊等原则,检索并筛选出其中主流文章统计而成。某些文章有可能因为主题或关键字与所检索词不直接相关而遗漏,而部分文章由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题而出现重复统计,因此这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数据,但基本上能够反映各年份和各议题的研究状况
黄河:《数字化如何改变传媒――聚焦数字化的四大力量》,《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于小川:《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数字技术与媒介产业发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1期;蔡骐、吴晓珍:《媒介融合发展策略解读――以创新经济学理论为框架》,《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许颖:《互动整合大融合――媒体融合的三个层次》,《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昝廷全、金雪涛:《传媒产业融合――基于系统经济学的分析》,《中国传媒人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9期;金雪涛、李竹荣:《传媒产业融合与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战略选择》,《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8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陈力丹、付玉辉:《论电信业和传媒业的产业融合》,《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
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3期;喻国明:《直面数字化:媒介市场新趋势研究》,《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陆地:《手机电视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电视市场的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11期;郑保卫、李洋、郭平:《试论当前我国媒体格局变化的现状及特点》,《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3期;王鸿涛:《媒介融合的现状与前景》,《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肖赞军:《数字化时代传媒产业的经济特征》,《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7期;肖赞军:《产业融合进程中传媒业市场结构的嬗变》,《新闻大学》2009年第3期
金雪涛:《基于产业融合的传媒市场行为战略研究》,《当代传播》2009第1期;王斌:《链与网:媒介竞争和媒介生产的视角转换》,《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黄升民、谷虹:《数字媒体时代的平台建构与竞争》,《现代传播》2009年第5期
杜骏飞:《新媒介策略――“长尾”时代的双重博弈》,《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王骥飞:《“长尾”核变――新货架下传媒集团的变革与重塑》,《新闻大学》2008年第3期;高子华:《数字化变革中的广电渠道整合》,《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
支庭荣:《融合与转型:传统媒体的未来生存法则》,《中国记者》2006年第2期;喻国明:《数字化时代的媒体U化战略》,《新闻与写作》2006年第8期;喻国明:《产品为王:传媒产业竟争的新主旋律》,《当代传播》2008年第2期
黄升民、周艳、王薇:《发展冲突创新(上)(下)――解析中国广电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演变》,《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第6期;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7期;蔡雯:《传统报纸如何实现数字化转型――对话〈泰晤士报〉网络版执行副总编辑帕明德巴瑞》,《中国记者》2007年第11期
郑强:《地市报发展的“全媒体”战略与实践》,《中国记者》2008年第8期
彭兰:《如何从全媒体化走向媒介融合――对全媒体化业务四个关键问题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09年第7期;温海玲、杜骏飞:《变革时代的战略理性――全媒体热潮中的冷思考》,《青年记者》2009年2月下
匡文波:《中国手机媒体发展前景分析》,《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年第9期;匡文波:《论手机媒体的盈利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6期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2-0061-03
一、引 言
民粹主义是一个政治学范畴的概念,与精英主义相对,其作为政治话语的核心观点认为平民的利益被国家和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对现存的国家结构的精英人物不信任,主张把平民大众当作唯一决定力量对社会进行政治改革。纵观近年一系列网络公共事件,事件从酝酿到发生、发展、直到网络舆论的形成,从线上虚拟聚集到线下的活动组织,由于网络社会参与更加强调平民的利益与价值,更加富有草根意识,对社会的现存权威和精英的解构和颠覆更具有冲击,导致网络民粹主义在网络中渲染起一次次的舆论旋风,甚至影响公共事件的发展和结局。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的社会参与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已经引起不少社会学、传播学学者的关注。本文以我国2007年~2016年间关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对近十年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以期呈现近十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基本轮廓。
二、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总体状况和主要理论取向
本文以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CNKI收录的论文为文献来源,以“篇名”为检索项,以“民粹主义”并含“网络”为检索词,年限选择2007年~2016年,共检索到文章99篇,(如表1所示)。
从文献发表的时间和数量来看,最早的研究始于2009年,研究主要集中在2011年以后,2010年以前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占发表总量的4%。2011年以后,相关研究的论文成持续上升趋势,原因在于2010年以后网络公共事件的频发,网民参与事件的意识和积极性提高,而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涌现与影响逾趋扩大,直接为研究提供众多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民粹主义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纵观发表的论文集中在新闻传播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新闻传播学者们主要从新闻事件媒介呈现入手,探讨具体网络公共事件的话语垄断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的传播机理。政治社会学者们从具体个案出发,以政府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公共事件民粹化倾向和治理方式与措施进行了探讨。
三、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网络民粹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至今网络民粹主义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夏忠敏提出,网络民粹主义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作为网络传播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对现实精英主义的抵抗,也是民粹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延伸[1]。郭中军认为,网络民粹主义,即电子民粹主义,是新型的民粹主义,它的形成以互联网为媒介,互联网则成为政治参与的形式以及政治动员的工具[2]。陈尧认为网络民粹主义是由反权威、反精英的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和反全球化、反西方极端排外网络民族主义两种力量所构成[3]。网络民粹主义的定义国内并没有形成统一,但对于其内涵主要集中在政治参与和动员的工具、现实民粹主义思潮的延展和极端的民族主义三个本质取向。
网络民粹主义是“网络+民粹主义”的一种融合,与传统民粹主义仍然有着密切联系。不过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并非民粹主义进化的产物,其内涵并未变化,变化的只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空间与形式[4]。陈尧通过对传统民粹主义与网络民粹主义进行对比发现,网络民粹主义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的是其明显的非核心性,突破了地域限制而具有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特点,参与更为彻底、直接[3]。曹建萍认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诉求在主体的平民性、直接民主的表象形式、话语强占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及集中爆发的行为方式等方面。[5]陈虹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民粹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极端平民化性质的思潮或运动,具有诸如虚拟现实性、人民至上性、直接参与性、群体极化性、话语霸权性等特征[6]。
(二)网络民粹主义的基本表现和脉络方面
当网络给予了传统民粹主义新的栖息地,网络民粹主义也延展出新的表现和脉络。
李良荣、徐晓东指出,网络民粹主义最为典型表现形式为“二元对立”,即在民众和精英之间,表现出极其鲜明的反对专家、反对权威甚至反对知识分子、反对知识的一种“反智”色彩[7]。反对权威,反对精英的同时,也更加扎根于平民和底层。陶文昭则表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与一般的民粹主义相似,都强调平民性,它理所当然地反对或批判与之相对立的权威和精英,而诸如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权威或精英阶层的代表,自然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主要抨击对象[8]。孟威认为,民粹主义表现出对峙精英,挑战既有的权力结构,极化民意权威,激起群体对立,其在网络的表现更加影响了公民参与[9]。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集中表现为非理性和简单化,并且来势凶猛,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在则是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掌握的话语霸权,也就是话语强占[10]。谭毅认为网络民粹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造谣和传谣、盲目转发和崇信、人肉搜索和精英敌视等,刻意制造官民对立形成群体极化[11]。郭小安、雷闪闪从网络民粹主义在叙事方式探讨其具体表现,认为期具有底层、哄客和对抗三种叙事方式:利用“弱者的武器”来美化弱者、仇视精英,形成一种“安抚弱者,打击强者”的舆论氛围,从而达到底层叙事的效果;通过戏谑化的表达,使事件敏感化、娱乐化,进而形成话语垄断,这是哄客叙事;通过人肉搜索、建构和传播谣言、动员造势等手段虚构事实与身份建构,企图使普通的纠纷渲染变成规模性的,这是对抗叙事[12]。另外申亚萍也认为,民粹主义在互联网的寄居的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有与民族主义融合的网络民族民粹主义、以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网络政治民粹主义和与娱乐主义结合的网络文化民粹主义[13]。
(三)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方面
互联网络为民粹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传播空间,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肆意妄为,产生很大影响。国内学者也纷纷探讨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了解其根源,以期针对性的进行治理改善。叶金品以“杭州飙车案”为个案研究,认为民粹主义思潮在互联网盛行,与媒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但有其社会根源――社会平民群体对精英群体的刻板印象和对抗心理[14]。石义彬、王君玲也通过对“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网络事件的分析,指出社会各阶层间以及各地域间的矛盾、贫富差距的增大、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与对立造成了国内矛盾交织并激化,网民需要一个渠道去得到表达和释放,这个过程中众多网络公共事件就将出现民粹主义现象[15]。也有学者认为产生网络事件民粹化现象也有社会心理层面的原因,陈龙指出网络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释放的空间,网民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纾解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了传播的非理性化,网络草根传播的民粹化的心理根源是“力比多”释放带来的[16]。赖风、宋振超则认为精英和权威代表是强势阶层和群体,但在互联网中的他们却成为“弱者”,网民却与现实弱势地位相反,具有了舆论赋予的针对精英阶层的“弱者的武器”――话语霸权[17]。
近年来,网络公共事件的民粹化现象愈来愈频繁出现,给社会生活、网络环境和政府治理带来巨大影响。王德余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网络民粹主义关注弱势群体和平民,为他们提供了更自由的话语空间,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但它也包含了大量的非理性因素,对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18]。陈尧认为,由于网络民粹主义利用极端偏激的话语非理性地描述和评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敏感问题和矛盾,加剧了精英与平民阶层的紧张情绪,甚至激化了二者之间的敌对,地频繁发生也推动了现实民粹主义社会运动的形成[3]。刘强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造成的负面效应体现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国际层面可能会导致新的宗教和民族冲突,影响世界安全和稳定;国内层面讲造成社会不同阶层的对抗和社会疏离,导致社会认知的偏执和非理性化,致使干扰政府的管理和政策的选择[19]。
(四)网络民粹主义的规避与治理方面
网络民粹主义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容轻视,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应审慎处理,积极引导。田婧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客观辩证的对待网络民粹主义这把双刃剑,在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夸大其负面效应和将其妖魔化的同时,也不能对其产生崇拜和依赖,更不能利用民粹主义的动员策略来控制舆论[20]。林伯海、石立春表示,中国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化解“问题中国”的根源问题,通过改善民生与保障民权结合的方式,消除民粹主义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对网络舆论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法治化水平,使其负面效应消解[21]。李金龙、欧阳果华则从国家政策制定的角度提出,网络民粹主义在我国转型过程中难以根除,需要通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建设法治体系、培育现代化公民、培养理性文化等方式,在长期的政策制定实践中实现对网络民粹主义的规范驯导[22]。丛日云也表示,在公民意识已经觉醒的今天,需要开放其他公民参与的领域,让公民在参与中学会参与;开放教育,使网民受到健康的公民教育,培养合格的、负责任的公民[23]。赵智敏、马逸飞指出,可以通过对信息流的控制,引导影响流和对网络热点事件中的噪音流加以消除的等手段来消解网络民粹主义[24]。武文霞、李春雷则认为应该对网络进行“舆论松绑”,提升广大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促进政府宣传等各部门的网络化(新媒体化)的建构。而陶鹏则认为治理网络民粹主义应该以人为本,努力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通过建构高质量的网络生态文明、健全网络监督体系等途径规制和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负面效应,实现网络与现实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25]。
四、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缺陷和不足
纵观已有的研究,虽不乏亮点,但总体上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已有学术论文对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为单一。目前的成果大多着眼于从单一视角对个别事件、议题的浅层分析和描述,鲜有从宏观角度系统化地对网络民粹主义进行梳理。而只有以宏观与微观视野综合对网络民粹主义予以规整和梳理,才能更好地对网络民粹主义问题辅以规避路径的考量;其次,对网络民粹主义规制问题的深入探讨略显不足。以往的大多针对网络民粹主义来源和原因进行阐释和讨论,而对于其形成和传播机制、规避策略的探讨相对较少,且不够深入。网络民粹主义就本质而言仍是民粹主义,依托网络媒介的推动,具备了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特点的新特点,因此对其形成和传播机制探讨对于规制路径的提出应该更加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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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李金龙,欧阳果华.驯导网络民粹主义:我国政策制定中的长期性难题[J].甘肃社会科学,2014(2):74-78
另外,韩国在整个部门限制自然人口的移动。专业服务领域中,没有开放医学牙科服务、助产、护士、物理护士服务,也没有开放有关能量流通服务、建筑物清扫服务。在视听服务中的电影、录象放映服务和广播电视服务部门,在国内是比较敏感的部门,所以至今没有允许。还有,保健、医疗部门没有开放整个部。教育部门,没有允许中小学教育及其他领域硕士论文。环境服务部门,没有开放有关卫生设施的服务。娱乐文化部门,把新闻提供、图书馆、博物馆等其他文化服务、体育服务从开放对象中除外。运输服务部门,把内部水路运输、宇宙航空服务从开放中除外。
在市场经济里,形成了以WTO为中心的,与多边主义的接近,以及把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媒介的与区域主义的接近两个方向。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表现出国家之间的利益对立还比较明显。与此相反,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表现繁荣的现象。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B
第十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2010年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举行。本届年会共收到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复旦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四川大学、上海大学等十余所知名高校的来稿118篇,最终入选宣讲论文30篇。
2010年无疑是各种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一年,借着2010上海世博会的契机,报网互动、博客、微博、SNS、手机媒体、车载移动电视、移动互联等蓬勃发展。在这样一个媒体行业激烈的变革与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本次年会以“全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为主题,特设学界和业界专家组成的高峰论坛,旨在推动全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对于全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学科相关研究的关注,为全媒体传播环境下的新闻传播学科的发展提供启发和思路。
一、全媒体时代:新闻生产与受众研究
在全媒体的新闻传播环境中,参会的嘉宾和入选的论文首先关注的都是理论部分的新闻生产与受众研究。
台湾传播管理研究协会理事长、原台湾铭传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杨志弘博士认为,数字信息传播的融合趋势包括内容融合和渠道融合,在人人都是导演、记者、专家的时代,新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限已经模糊,媒体已经走向公共理性,即由“中心控制”走向“协同服务”,由“同质竞争”走向“异质竞争”,由“利润最大化”走向“价值最大”。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王云娜把关注点着眼于符号学原理及叙事系统上,通过《新闻调查》中的“网瘾之戒”的例子,进行微观样本分析。
而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傅盛裕则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的历史分期为时间规制,将深度报道作为分析对象,透过新闻生产社会学的视野对深度报道由“启蒙”到“监督”再到“记录”的功能转型进行了宏观研究。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硕士生郑恩重点关注借由新媒体造势而发展起来的新媒体,在研究中提出,新媒体作为与传统媒体互补的媒介渠道,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首先提升“公共性空间”,强化“言论平台”。
同济大学传播学硕士生陈慧琳认为公民媒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到传媒业本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公民科学正确地使用传媒,由此建立了一个科学的有关媒介素养测量指标的测量模型,并在此基础上验证了其正确性。
山东大学传播学硕士生张夕从媒介环境入手,分析阐述了全媒体时代的受众特点、受众研究的核心以及跨学科的研究视角,进而得出了“在全媒体时代,受众研究的最大成果,可能是颠覆‘受众’这个词本身”的结论。
二、全媒体时代:媒介报道与社会责任
在全媒体时代,如何使媒介报道与社会责任达到和谐统一,是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全媒体时代中的媒介报道因其影响力增大,应当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阐释。
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阐释了公民新闻的几种形式:新闻评论、另类编辑、事实核查、草根报道,并总结了公民新闻在“政治责任”“信息政治”“抗争政治”和“象征政治”等方面的独特创造和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董晨宇、黄彪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了大众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的叙事逻辑,并且试图利用叙事学视角解剖这一逻辑特点。他们发现,在新闻故事的叙述中,新闻文本偏爱寻求事件背后的“母题”,将某一社会冲突事件与公众熟悉的民生、民权、民族等故事母题相结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刘烨鑫和吴薇通过研究对比上海世博会的报道,看到了党性统一原则下不同媒体,由于地域不同、特色各异以及媒体级别的高低,地方媒体在报道中也会灵活处理,各有侧重,关注程度和新闻着眼点都有不同。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周豪从分析历史语境的角度,在还原提出“政治家办报”背景的基础上,考察了其思想脉络和主要所指,沿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轨迹,赋予其时代创新元素和不同政治承载。
上海大学影视学院博士生王建磊运用框架理论对收集的公民视频新闻样本展开了试验设计,通过各种假设及实验,最终证明了公民视频新闻的传播结构引起了受众信息接受量(认知层面)的变化;公民视频新闻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传播的价值观点能够引起受众态度和看法(心理层面)的改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硕士生庄孜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中的路径依赖理论、交易成本、囚徒困境等理论框架,对新闻腐败现象原因及对策的问题展开研究,认为寻租方与新闻从业者间存在一种“合理”的交易成本,这种个人或集体的历史寻租的错误元行为,成为后期行为的依赖路径与行为惯性,并最终成为一种无效的锁定状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硕士生卢江南把关注点放在了传媒与中国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上,认为根据社会的新变化,及时调整经营体制,熟悉市场运作法则,更新报道理念,方能重塑党报在传播市场中的主流地位。
上海大学影视学院新闻传播学硕士生樊中华对知识分子在《南方周末》评论版上的新闻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考察了知识分子对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利用,发现了新媒体对知识分子独立性言论的扩散及影响力建设,以此呈现全媒体时代知识分子影响力的全生态景观。
三、全媒体时代:媒介发展与媒介变革
随着科技的进步,媒介的发展是全媒体时代不变的规则,媒介发展到一定程度导致的媒介变革是全媒体时代的常态。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刘兆明认为传统报业在数字化方面的种种探索,基本上都是以“报”为核心、为基础形态来展开的。他通过研究传统报业应对新媒体冲击下的不同数字化转型模式选择及其得失,探寻到了建立适应于新媒体时代的传播环境的报业运作模式:以数字化的技术手段为依托,反周期出版、受众中心与个性化定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马海燕认为中国社会应当构建弱势群体话语权有效表达的诉求和保障机制,对特权阶层的话语权要进行必要限制以及扩大知识阶层的表达权,这样才能使媒体话语权做到更好地再分配。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单颖文从全媒体化情境下手机媒体所展示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手机媒体在全媒体中所承担的功能,主要包括了与传统媒体更有效融合以及使传者与受者间迅速进行了角色转换。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常惠惠、刘烨鑫、吴微、方兆玉选择了“世纪佳缘”这一交友网站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卡兹的使用与满足理论,分析得出这类的交友网站主要是因其网络相亲特性、网站品牌服务、方便有针对性等优势吸引着单身男女,越来越成为婚恋市场上的主流。但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比如隐私信息的泄露、信息审核不够严密等。
四、全媒体时代:媒介呈现与大众文化
在全媒体时代,不同的媒介形式呈现出不同的媒介图景,进而影响到不同的大众文化。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陆晔教授认为,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介对应的社会空间分别的个人的、家庭的,而大屏幕将对公共空间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她以纽约时代广场、香港旺角商业区、上海五角场等拥有大屏幕的区域为例,归纳了大屏幕的私人表达、集体消费等功能,并尝试探索“新媒体技术对物理空间的重塑折射出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权力的关系及其互动过程?”这一问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邱悦通过分析《斗牛士》和《色,戒》这两部电影的表现手法,并结合当代心理学对片中人物与情节设定进行初步的心理分析,力图探讨西方与东方视角下的这一共同主题的内涵及其异同点。对这两部成功先例的研究。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李想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来比较《淹没》与《沿江而上》,从主题、视角、导演情感表达和镜头运用四个方面阐述两部影片的异同,考察中西方镜头里的中国样貌,并进一步探讨两位导演的拍摄动机、立场和身份意识。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传播学硕士生罗雪晴以《成都商报》、《湖南日报》、《羊城晚报》自199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报纸为样本框研究,认为媒体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议题呈现中的偏向以及一系列的媒体排斥行为,最终造成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在媒体的视野内被代言、被边缘化的社会处境。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生刘金丽以《人民日报》对于政府形象的报道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十六大大以来的政府报道进行框架分析和内容分析,考察在社会结构日益分化的转型期,我国主流媒体如何构建政府形象,并揭示在宏大叙事和简单概括的理论背后,政府形象再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阴良以“使用与满足”为理论背景,以“人人网”为例,通过各种数据分析得出孤独感和SNS使用之间是有正向相关关系,社会认同的某些方面和SNS的使用也是有关系的,而和“娱乐”、“搜集信息”等相比,“孤独”、“社会认同”能否被确定为网络使用动机的一种,还有待验证。
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硕士生陆国静对准了在网络发展下不断壮大的同人女群体与耽美文化,运用了内斯特•鲍曼(Ernest Bormann)的“幻想主题修辞批评”方法,对网络场域中的耽美文化进行观察和诠释。
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许静波通过三十年代中期香港的《工商日报》,文本中存在着大量对于上海都市文明的描绘和想象,呈现出两个不同的趋向,指出一方面来自于《工商日报》管理层和编辑层自身对于上海文化的观感,另一方面则更深反映了香港社会凝聚过程中的“无根”状态及对都市化及其所引发的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附加影响的复杂心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硕士生毕琳选取《申报》社会新闻中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认为不仅要关注媒体塑造了怎样的女性形象,还要探究媒介塑造出此种女性形象的影响和深层原因,论证大众传媒在两性平衡发展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做到及时地反映社会现实,创造积极的舆论导向的作用。
五、全媒体时代:人际传播与健康传播
除了大众传播以外,人际传播和健康传播也是当下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的热点,在全媒体时代的今天,论文的入围作者也把关注点投向了它们。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何睿、任德举认为寝室空间作为大学生日常的生活、学习等综合区间,对大学生人际传播以及心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董依明从人际传播学角度出发,以“人人网”为研究对象,解析了在Web2.0时代,中国SNS社交网络之所以能吸引用户眼球,不断提升用户对社交网络的粘着度与忠诚度,主要是因为它确保了虚拟交友网络的真实性,更新加强了人际互动,满足用户情感与心理需求以及其高效率的传播信息渠道。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李怡认为人际传播是在培养与维持目标受众关系时,一种可控性强且双向对称的、利于达到树立组织形象以及危机管理目的的公共关系手段。
摘 要:《招标公告暂行办法》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之一,指定在具有公信力的媒介上招标公告,其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收费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这一模式不仅损害了招标投标必须遵循的公开原则,也间接影响到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文章探寻析了会员制与公开原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对招投标公开性的影响:(1)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2)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3)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关键词 :招标投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会员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065-02
收稿日期:2014-10-19
作者简介:凌文(1968-),男,江苏南京人,处长,高级经济师,招标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研究方向:经济、风险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投标法》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使信息不对称性降到最低,使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程序、招标公告的全部信息、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能够及时获得,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也为招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依此不难看出,招标投标的公开性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能否及时准确地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是公开性的首要前提,为此《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同时为确保媒介的公信力,2000年7月1日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颁布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又通过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进行了修正。)该令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公告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同时第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依法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并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这就是业界俗称的“三刊一网”。对于未按要求在指定媒介招标信息的,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做出了处罚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强、受众面广和覆盖面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更多地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公告。而目前《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会员制方式服务于客户。该网站的会员服务指南指出只有成为年缴费4000元的普通会员才能拥有以下权限:“可以在第一时间浏览本网全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信息结构:业主,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联系方式,招什么产品,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标书款,投标截止时间,购买标书地址及开标时间等”。而不是会员的客户只能阅读招标公告的标题和8天前的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不难看出,如果不成为缴费会员或者无法看到完整的招标公告信息或者看到完整信息时,绝大多数招标文件已过了发售截止日期。这样一个由国家法令规定,为确保招标信息公开原则的网站,由于一个会员制的要求,不经意间成为公开原则的障碍。
由于会员制的存在,必然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一、招标人间接产生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歧视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使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从而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会员制势必导致一大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将被拒之于招标门槛之外,难以成为潜在投标人。对这些企业来说,即使成为会员也未必有大量的投标机会,更不要说成为最终的中标人,4000元的会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他们难以承受。
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获得所有招标相关信息,违反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同时所有的程序必须在第一时间使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获知,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非会员投标人无法保证及时获得公示信息,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有失公正。
三、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缴费成为会员,利用会员的条件,通过修改招标公告的内容,倒卖招标信息,甚至直接欺骗非会员的潜在投标人,使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会员制的招投标网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更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原则,无疑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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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