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期权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7 15:19: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实物期权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实物期权论文

篇1

投资是指投入一定的成本以期望在未来获得一定报偿的行为、大部分的项日投资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如下三个基木特征:(1)投资部分或完全不可逆性。即项目实施后,一以市场发生不利变动或严重脱离预计发展趋势,企业不能完全收回投资的最初成本;(2)收益不确定性。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事先能做的只是评估投资收益较高或较低不同结果的概率;(3)时机可延迟性。投资者可以根抓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未来的可能变化,选择最佳的项目实施时机,或者说,以现在投资,也可以等到将来某个有利时机再投资实施。

长期以来,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如净现值法(NPV)一直占据风险项目投资决策的核心地位,但是它没有认识到投资的三个基本特征,使得它在项目投资评价过程中的准确性受到质疑、针对净现伯法在评价项目出现经营柔性时存在的不足,Myer在1977年肖先指出,风险项目潜在的投资机会可视为另一种期权形式—实物期权(RealOptions)他认为拥有投资机会的企业相当于持有一种类似于金融看涨期权的选择权,即一个投资项目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两个方面:对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和对未来投资机会(增长机会)的选择,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一种权利,即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出售项实物资产的权利、实物期权是在金融期权发展过程中演变而来的,它将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实物投资决策分析方法和技术中、它是一种新型决策工具,与传统净现值法不同的是,实物期权理论考虑了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考虑了延期期权的价值,投资者可根据当时的条件来决定是否投资,实物期权的这种特性使期权定价理论能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方式灵活的方案的价值。

一、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

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完全是从金融期权定价理论中发展而来的,金融期权定价理论是实物期权定价理论的核心,与金融期权类似。影响实物期权价值的因素主要有目标的资产价格-执行价格-有效期限-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和红利支付,下面分析这六个因素在投资项目中的具体测度,进而推导出实物期权定价公式。

(一)标的资产价值。如果投资项目是可交易的,其标的资产就是投资项目本身!这一资产的当前价值就是生产该项目的产品所取得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它可以通过标准的资本预算分析获得,如果投资项目是不可交易的,那么就没有市场价格。理论上不可能找到一个可复制期权价格的证券组合,而通常情况下,投资项目是不可交易的,确定其市场价格可以用两种方法解决。第一种方法是扩张法,就是用可交易的资产组合复制投资项目的期望现金流,这一资产组合的价值与投资项目的价值是相等的。因而可以作为标的资产价值,第二种方法是霍特林评价法,就是首先估计与投资项目相联系产品的市场潜力,以此产品价格作为标的资产价格,实际应用中常常采用投资项目的期望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价值,但是这种处理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期望现金流可能为负。

(二)执行价格。当投资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时,项目期权即被执行,那么对此项目进行投资的成本就等于期权的执行价格,一般情况下投资项目的执行价格是不可预测的。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随机的。因此用实物期权评价投资项目时常采用随机执行价格。

(三)有效期限。投资项目中的实物期权有效期限是随机的,因而决定合适的到期期限比较困难,不仅仅是期权到期的问题,还有项目到期的问题,当对投资项目的投入结束时,项目期权也就到期了,那么以后对项目投资的净现值为零。

(四)波动率。投资项目的风险分为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它们共同决定投资项目的波动率,技术风险减少投资项目的期权价值,市场风险增加投资项目的期权价值,投资项目的波动率难于度量,由于投资项目总是新项目,历史波动率难于计算,实践中常采用相关项目的历史数据作近似计算。已完成项目的历史数据可用来预测未来波动率,若通过扩张方法得到一复制证券组合,可利用这一证券组合的波动率近似项目的波动率。

(五)无风险利率。用实物期权方法评价项目时,因为项目的有限期限比较长,导致无风险利率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无风险利率可以用短期国债利率来衡量,不过要与期权的期限相对应。

(六)红利支付!红利支付数量和频率至关重要,支付数量分确定型和随机型两种,确定型包括离散支付和连续支付两种方式,支付频率是已知的或是随机的!实物期权的红利支付必须区分红利是支付给标的资产所有者还是期权所有者,通常情况下并不能精确预测项目现金流量的时间-频率和数量,可采用红利收益复制这种红利来近似处理。将项目投资中的这六个变量和金融期权的定价公式结合起来,可以推导出实物期权的定价公式为:

其中:A为项目现金流的现值I为项目的投资费用T为项目投资机会的持续时间!为项目价值的波动率r为无风险利率.N(x)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即随机变量小于x的概率.

二、实物期权的应用

实物期权可用于对工业项目的建立和扩张,风险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进行评估,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子将传统投资决策方法和实物期权方法作了对比分析我们假设某企业准备进行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因为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制定了长远发展战略。在第1年年初企业计划投资1000万元购买一条生产线,经过一年的准备安装工作,于第2年年初开始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线到第6年年底报废,

净现值小于零,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认为S1生产线不值得投资,但是,该企业认为虽然生产线未必盈利,但是通过它可以抢占市场,宣传企业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以后企业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大批量投放市场做准备,于是企业打算在第3年初投入3000万元再购买一条生产线,将和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生产线经过一年的安装调试准备后。于第4年年初投入生产,生产线到第8年年底报废.企业对生产线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预测!预计产品的销售情况分为好、一般、差、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及其平均每件产品所产生的资金现金流入流出情况见表2

整个投资项目的总净现值为负,按照传统的NPV方法认为该投资项目不可行,但是从实物期权定价理论的角度来看,高的波动率会导致高的期权价值。由于生产线的产品未来收益的波动率高达35.6%这样一个投资机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净现值仍有大于零的可能性,由于此机会是有价值的!只要公司抓住机会,适时投资就可实现战略性增长,现在我们可以把S2生产线这个投资机会视为一个期限为2年约定价格为3000万元,标的资产当前价格为:2948.191/=2229.256万元

净现值大于零,与传统的NPV方法得出的结论不同,根据实物期权理论分析的结果是现在可以投资生产线进行生产。上例验证了实物期权理论在项目投资中的可行性,投资一个项目实际上相当于企业拥有了一个最佳时机选择权,企业可以在未来某一竞争领域内选择最佳时机要么扩张,要么放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尽量减少投资费用,另外,实物期权本身所具有的非独占性和先占性特点决定了企业在进入一个新兴市场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市场时采用先发制人的策略,取得战略主动权和实现实物期权的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篇2

证券的两种主要门类为债券和股票,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调节资金余缺的功能。债券是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按本金一定比例计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计量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是通过设置合理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时间结构来基本满足资金借者与资金贷者之间利益的分配,但是一旦资金从资金贷者转移到借者时伴随着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这种使用权同时伴随着绝大部分的资金的控制权,这样使得资金供给双方在资金的控制权方面极为不对等,资金的贷者虽然能拥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却丧失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利用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对等,资金借者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甚至损害资金贷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股东(这里考虑的资金借者主要指股份制公司,并且往往是上市股份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比如资金借者将资金用于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或者违反原先债务合同的规定借入其他借款而提高了债务在公司资本结中的比例而使得原先债务合同的风险提高等等。这种矛盾必然会不利于利用债券调节资金余缺来发展经济。

一、债券中成本问题存在与现行解决办法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解决债券中股东与债券人的成本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从而促进资金余缺的调节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角度上对股东对资金的控制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资金借者利用控制权上的优势做出损人利已的行为,从而保护资金贷者的利益。这种措施的有效性显然依赖于法律进行限制的强度,限制越强则越有利防止资金借者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并且由于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导致立法的阶段性,使得立法的建立往往会晚于现象的产生。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限制过强可能会限制资金借者正常的控制权,这样反而会阻碍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因此这个措施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债务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减小道德风险。这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是一个缓慢前进的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最后也是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对普通的债券进行改造。对债券的改造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在债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类是债券本身属性的改变,主要包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变,比如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赢利时方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这也会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三类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类,是运用金融工程学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中,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就是将期权衍生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种,从而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第三类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一些非债券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上去,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区别是在于可转换债券是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从而资金贷者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份公司股东,而附认股权债券是直接的债券加认股权,债权人可以利用认股权追加资金投入成为股东而同时保留债券。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适用于两者,但目前研究实用较多的是可转换债券,并且主要为上市公司所实际应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成本问题。当公司通过普通债券方式融入资金后,由于债权人与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异,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涨带来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东对通过债券融入的资金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产替代,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但如果是可转换债券的话,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权,这就提供了一种融资的“协同效应”(Brennan,1982)。当股东放弃低风险低收益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成功获得了高收益,这将导致公司价值较大提高从而使公司股份价值较大提高,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价值计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较低的转换价格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分享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带来的风险收益;二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化性是债券持有者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进行转换而获得事前确定的债券利息收益,风险损失将由股东独自承担,以作为对其投资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项目的惩罚。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期权的运用

这种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成本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了问题。一是对于转换比率的设定,转换比率的值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转换比率才能发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使之对双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转换比率同样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二是公司往往是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为某个项目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由于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价值是与公司所有的项目相关,这就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三是随着期权思想的不断的深入,人们对项目的评价越来越多地由以往单纯使用NPV法向NPV结合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这种对项目评价方法的改变对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张宇和宣国良(2002)指出随着实物期权法的运用,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某些风险较大,但净收益为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提高股东收益的价值是有益的,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造成损害。

正是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二和第三点的出现使得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中无法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债券中结合实物期权来解决可转换债券无法克服的问题。

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应用,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物期权是严格的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金融期权中的各种变量,特别是标准Black-Scholes公式中的变量:标的资产现价(S0),执行价格(K),到期期限(T),价格波动率(δ),无风险利率(r)都可以在实物投资项目中找到对应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义的参数。常见的实务期权有扩张期权、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扩张期权是一种对于未来扩大项目投资而获取风险收益的看涨期权,时机选择期权是一种关于项目何时进行的选择权的看涨期权,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总是最佳的,有时候等一等更好,特别是对于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放弃期权是一种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ST)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K)是项目的清算价值。比如扩张期权,一般以第二期项目或者后期项目距离第一期投资开始的时间作为期权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投资额在第一期初的现值为执行价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经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标的资产现价(S0),以项目经营现金流量的标准差(一般参考同类项目)为价格波动率(δ),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的价值严格的依赖于项目本身,这与可转换债券不仅依赖于项目而且依赖于整个公司所有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债券中合理结合债券发行目标项目的实物期权,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样就能够做到公司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附带有以项目实物期权价值计的可部分归属于债权人利益的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了。

另外将期权的思想引入实物资产投资领域使以往的NPV项目评价方法变得不再绝对适用:一个项目用NPV法进行评价其净现值可能为负,但如果该项目同时具有很大的正的实物期权价值,那么可能会使项目净现值与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之和为正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NPV法则公司不会进行项目投资,但如果结合实物期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进行项目投资。如果股东决定进行项目投资那么债权人将部分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则他们无法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另外张宇和宣国良(2002)从项目实物期权对公司整体资产价值方差的影响入手,认为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虽然减小了公司的价值,但股东权益的价值反而增加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普通债券进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实物期权引起的改变,那么可以考虑将实物期权加入到普通债券中构成合成复杂的债券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债券中加入实物期权构成组合可以解决前述可转换债券遇到的第二问题,同时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组合将有可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但这种一定的构成方式将会遇到可转换债券同样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组合的问题,这同样需要组合制定者的智慧。这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总之,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在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使得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东仍然有机会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有利于股东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许多债券筹集是以特定项目为标的的,而项目的进行中包含了很多实务期权的内容,因此可以构造由债券和项目实物期权构成的新型债券来克服这些问题,使得债券人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得收益,尽可能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从而促进债券这种投融资工具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引言

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是指期权持有者拥有的一项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一个固定价格(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其特点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随着期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期权所包含的概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金融衍生工具,而且代表了一种新的财务思想、财务理论—实物期权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广泛应用于经济生活各个方面,为经济评价在许多领域的应用铺平了道路。

Myers(1977)首先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他认为:当投资者拥有实物投资机会时,投资者有权力但没有义务进行投资,因而可以将投资机会看作是投资者持有的增长期权。投资者的决策就是选择是否执行其投资期权及执行投资期权的最优时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实物期权已经成为解决含有不确定性因素项目投资管理的新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

一、企业投资决策过程面临的特点

1.环境的不确定性

企业所处的客观环境存在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特别是利率、生产技术、产品价格、市场需求、和市场结构等。这些不确定性使企业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或有投资,是否进行投资并不确定,管理者拥有根据条件的发展制定不同决策的权利。依据情况发展方向的好坏,做出实施或放弃的决策。这就意味着投资收益是非线性的。投资收益的或有性使其具有期权的特性。

(2)延迟投资,即投资项目在时点上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投资时间是可以推迟的,在一段时间内投资机会不会丧失。这个特点赋予了项目投资更大的主动性,它使企业在投入资金之前能进一步了解投资所处的环境,获取更多的有关产品价格、成本以及市场竞争情况、技术更新等多方面的信息,使得决策更有依据。事实上也就减轻了投资决策项目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程度,即减轻了风险,从而给项目投资带来了等待价值。

2.投资的不可逆性

投资的不可逆性是指当环境发生变化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可能在不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变现。造成投资不可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资产的专有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专有性,而专有性资产在二级市场上流动性较差,这些具有专业特性的资产很难为其他企业或行业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投资很难收回而变为沉没成本。

3.投资结构的复杂性

项目投资可能由许多小的投资项目横向组成,或项目投资本身可以划分为几个相互联系的阶段,这些都会影响投资的决策。如果投资项目是分阶段的,那么,各阶段的投资规模可以视情况而改变,即无所谓初始投资规模,而且,管理者还可以根据前阶段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来决定是否放弃后阶段投资,或者进行投资转换。

4.市场结构的复杂性

市场结构、市场竞争者状况同样构成决策的不确定性因素(期权持有者之间的相互博弈)。所以在科学估价投资价值的基础上,企业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市场结构、竞争者状况、和投资决策情况等,针对不同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者决策状况做出科学决策。

二、实物期权与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的对比分析

在不确定性扩大化背景下传统投资决策方法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缺陷。首先,一些投资决策方法(如:净现值方法和决策树方法)要求预测将来具体的现金流量,如预测项目的具体增长率和具体利润。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决策分析中只使用单一数据预测,势必会影响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其次,未来所有的投资决策在一开始就确定下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管理者们不能更新和修改投资决策方法,正像大多数方法所构造的那样,这种分析仅仅包括了初始的投资计划。随着时间的变化和项目的不断进展,项目投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都会发生变化,但所使用的模型却是静态不变的。由于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缺乏解决现实投资过程的柔性和动态性,因此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已经不能够解释一些现实的投资现象。

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有价值、需要进一步投资、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一些实物资产的投资是多阶段决策的,在每个阶段之间企业投资面临的信息是递增的,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逐渐降低,所以分阶段决策减少了损失全部投资价值的风险。实物期权持有者在当期不对实物资产进行完全投资,但前期的投资使其持有了将来追加或放弃投资机会的权利。

三、不确定性条件下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应用实物期权理论,可以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表示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管理:

根据模型,可以将一个投资项目进行分解,得到许多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决定了一个项目的成败。

Ⅰ区内的因素有可能导致投资项目出现风险而失败。因为企业对于这些因素没有什么应对能力,而一旦出现预期之外的问题,就会导致投资失败。对此,企业应该积极构建一个卖方期权,防范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Ⅱ区内的因素,企业的应对能力和外部不确定性都很高。这时企业可以继续关注这些因素,希望将它转化为Ⅳ区的因素。

Ⅲ区内的因素,企业可以不必考虑,因为这些因素往往是一些透明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企业没有任何可以努力的余地,即使做了努力变化也不大。

Ⅳ区内的因素是项目出现更大成功的关键,企业应该想办法

构建一个买方期权来配合这个区域内的因素,因为这个区域内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企业是有利的,企业有能力加以利用。

四、结束语

实物期权是一种不确定情况下的有效投资管理方法,理论和应用在当今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重要性已经被大众所认同。在竞争不断加剧、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的今天,实物期权方法的应用范围会越发的广阔。经营柔性和机会价值是未来企业竞争的关键,“权利而非义务”的期权思维扩展了决策者的决策空间,实物期权的研究具有广泛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一、引言

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必然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化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只有一种方式,即“征地-补偿-批租”(周其仁,2001)。这种国家垄断形式的征地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有政府征地范围过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的安置难以落实、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对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过低是核心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失地的农民安置才成为一个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使得各利益群体希望通过土地来获取利益。在他们的压力下,政府征地的范围一宽再宽,征地程序也就乱上加乱。因此,我们认为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关节是要解决如何向失地农民公平合理地提供补偿。可应该从怎样的标准出发来论证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又应该用怎样的补偿办法才能既符合现有土地制度又不侵害农民的利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的所有权归社区集体所有,农户以联产承包的形式享有农地的经营使用权。政府征用土地实际上是用征地补偿来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做交易。在把承包权看作是农户所有的一种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可以很方便的用实物期权的性质和定价方式来讨论农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本文第二节叙述我国现有农地征用补偿政策;第三节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第四节利用的实物期权工具给出合理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二、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

1、我国的农地补偿政策

对于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一段时间内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费用;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无法迁移的水利设施、房屋等建筑物等的所有者补偿。从性质上来看,这三部分补偿费用当中第一类和第三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权益性补偿(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保障性补偿。因为农民收入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姚洋,1999),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强化。所以在对农民进行权益性补偿之外,还要对给予保障性补偿。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安置补偿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并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2004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办法做了修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三十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后两类补偿标准在本文中不予以详细分析,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保障性的安置补偿涉及到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青苗附着物等资产性补偿办法是简单清晰的,只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农户以合理补偿即可。而现行征地补偿中,我们认为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其补偿标准的确定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本文通过运用实物期权工具,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并据此说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低的现实。

2、现行农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

不管土地补偿费是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还是“三十倍”也好,都不能说明是合理的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式实际上是把农业生产看作是稳定的,认为农户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益在几十年里都是恒定不变的,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农户未来的收益就等同于征地之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征用农地的补偿就可以确定为征地前三年的该地块平均产值的一个倍数,也就是用“产值倍数法”来进行补偿。而现有法律中规定土地承包权最长是三十年,所以这个倍数又不得超过三十。这就是现行的确定征地补偿办法的基本的逻辑和原理。

事实证明,这种补偿思路是有着根本性的错误的。受到农业生产本身和各种政策变动的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向来就不具有稳定性。据有关农业专家研究,上个世纪九年代以来,全国性粮食市场的大范围波动就至少出现了四次。1990-1991年的农业主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连续下降,1994-1995年的抢购和粮食价格上涨,1996年粮食生产过剩和农产品全面“卖难”(温铁军,2001),2003年10月出现粮食价格全面快速上涨(张荣胜,2004),平均每四、五年就出现一次大范围的波动。而现行的补偿方式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用确定性的产值倍数方式来给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定价是不符和经济学原理和市场规则的。

而且产值倍数法也极易造成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侵占农民的利益。因为《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补偿上限和大概的范围,产值倍数也是浮动的,那么现实中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就带有极大的随意性。

3、土地补偿的实物期权方法

我们已经说明了土地补偿是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地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农民获得的一种实物期权。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看,农户承包土地可以看作是农民投资并收益的一个项目(标的资产);农户以一定的代价(权利金)取得经营所分得土地的承包权,付出劳动力和农用物资投入(执行价格)进行务农,卖出农作物后获得回报(期权的回报)。土地的实物期权价格才是土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因为期权是一种执行权,期权持有者有权根据未来资产的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以一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给农地使用权定价,是在考虑了农业生产的波动性以后,衡量农户未来有权自由决定农地使用情况的当前价格。因此我们应该以土地实物期权价格为标准来给予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下面我们具体阐述土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实物期权脱胎于金融期权理论,尽管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存在种种不同的差异,但它们有共同的定价思想。因而我们从一般期权的定价方式出发,逐步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特点,最终用这套方法确定本文所关心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解决思路。

1、标准期权定价

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基础是无套利(arbitrage)原则。所谓套利是指在某项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在期初不需要投资支出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的无风险报酬。在一个有效的市场(efficientmarket)上,如果某项资产的定价不合理,则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以该资产进行套利活动的机会,市场价格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套利收益不能持续存在,市场实现均衡。无套利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组合(portfolio),复制相应期权的收益特征,再以组合资产的期初价格来确定期权价格。

根据期权收益的特性,决定其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有:标的资产价格(P)、期权的执行价格(EX)、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σ)、无风险利率(r)、到期日(t)。期权上限就是标的资产价格,下限标的资产价格与期权执行价格的差()。表1中列示出了这些因素对看涨期权价格影响的具体方式。

看涨期权价格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方式

变量名称资产价格执行价格资产波动性利率到期日

变量增加对期权价格的影响正向影响负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

期权定价的方法通常有二叉树法(binominalmethod)和不拉克—舒尔茨方法(Black-sholesmethod)。前者是在资产价格离散变化下的期权定价方法,假定在每一个间隔内价格都只有两种变化的可能,根据期末资产价格的分布以及风险中性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变化概率,倒退出初始复制组合的价值。后者假定资产价格是连续的,服从几何布朗运动(GeometricBrownianmotion),通过建立自融资(self-financing)资产组合的办法追踪期权价值。使用二叉树法将时间间隔划分的无穷细密,最终价格也就会表现是为连续的,因此两种方法是等价的。本文出于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对农地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采用不拉克—舒尔茨方法。

2、实物期权定价的特点

由于实物期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定价的复杂性,所以在一般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实物期权自身的特点

首先,实物期权的标的物是某个项目(在土地期权中就是农民投资经营土地的项目)而不是已上市交易的金融证券。这种非交易性必然导致关于其标的资产价格和期权本身价格信息的缺乏,因而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应用期权定价模型所需要的输入信息(主要是资产价格和波动率)。这时只能通过寻找一种“孪生证券”等办法来做近似的估算。但由于商品价格的可得性,实物期权的第一个应用领域就是商品生产领域,如资源和农业生产等(G.Sick,1995)。

其次,实物资产的流动性比较差,有些甚至是不可交易的资产,而且一般的实物资产都不能卖空。实物资产的这些性质使得很难实现一个无套利的环境,用等价的资产组合来模拟期权的收益特征。对于资产流动性较差的情形,可以使用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它的一些扩展方法如鞅定价理论(martingalepricingtheory)、消费资产定价模型(consumption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等来处理实物期权问题(G.Sick)。

再次,除影响标准期权价格的五个因素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例如很多实物期权是非独占的,因此其共享程度及竞争对手的策略会直接影响实物期权执行后的实际结果。实际中,很多实物期权是一连串期权复合而成的,这类期权的定价机制更加复杂。标准期权模型只能解决单个期权的定价问题,对于复合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尚未得到一般的解析解(矛宁,2000)。

尽管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在合理的条件下我们仍可以采用标准方法对农地实物期权进行定价。这里假定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耕种,而且农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农业生产的全部信息,不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认为扭曲因素等。

四、农地征用补偿的实物期权定价

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权,受到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可以把这三十年的承包权看成是三十个持有期为一年的实物期权。因为在承包期内,农民每年在上缴国家和集体以后就自然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农民个人拥有做出关于耕种方式、投资耕种规模、投入时间等一系列选择的权利,农民还有选择土地是否流转的权利。因而农民拥有了延迟期权、扩张或收缩期权、转换期权、放弃期权等一系列实物期权。

1、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因素构成

(1)农地期权的资产价格(P)

资产价格也就是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这里用每亩耕地每年的农业产值来表示。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自身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农业产值还受其他产业以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这都导致了农地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用几何布朗运动的变化特征来反映。假定农地资产价格满足方程

(为标准布朗运动,)

方程左端代表务农的收益率,它由两部分组成:收益率随时间变化而稳定变化的部分;表示收益率的随机波动部分(volatility)。解此随机微分方程得到农地资产价格变化的表达式为。

(2)农地期权的执行价格(EX),就是经营土地的成本,用每亩耕地的农业投资表示。

(3)资产波动性(σ),就是农业收益率的波动,假定它是常数。确定σ的常用方法是由标的资产收益率变动的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这种方法通常可以达到比较精确的结果(MarkGrinblatt,2003)。

(4)无风险利率r,用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表示。

(5)到期日T,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期限。

由于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并且假定农户可以进行任意数量的贷款或存款。农户就可以通过选择任意单位的土地与无风险债券(以银行定期存款表示)追踪资产组合的办法进行自融资操作。可以用自融资的资产组合来复制农地期权的收益特征,

(是资产组合的总价值,表示债券价格,r是无风险利率。分别表示资产组合中承包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债券的数量。)

变化仅由土地和债券价格的变化决定(自融资条件),

所以有。因为资产组合的价值只与标的资产价格和时间因素有关,所以还可以表示为。根据ito公式和自融资条件可以得到关于的偏微分方程。再根据期权的到期收益,可以得到的解析表达式,最终资产组合的初始价值即期权价格为

(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密度函数,PV表示折现值。)

2、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

(1)货币补偿的估算

首先,把用于估算农地期权价格的各变量量化。资产价格P用每年的全国农业总产值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期权执行价格EX用单位耕地的农业支出表示,用人均农业支出与人均耕地面积的比值估计。估计农业收益率的波动性σ时,先用农业总产值计算总收益率,将其取自然对数后再求估计样本的标准差,就得到σ的估计值。这里各变量都是取的全国平均的数值,也即在平均意义上给出一个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结果。而对某一具体地块,由于种植作物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等,决定了其各自不同的收益、投入标准,从而不同的期权价格。

假定政府决定在2004年初征用1亩土地,而且被征土地是在2003年末承包给农户的,也就是需要政府补偿剩余30年的农地期权价值。假定土地每年发包一次,也就是计算一年的土地期权价格,并将30年期权价格贴现。由各类统计数据,可以计算出农地期权决定因素如下。

表2农地实物期权各因素的计算数值

变量计算方法计算值

P0(元/亩)农业总产出/耕地总面积803

EX(元/亩)人均农业支出/人均耕地面积162

σSTDEV[LN(农业产值总收益率)]0.1286

r(%)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1.98

t(年)1

注:P0、EX为2003数据,σ为1990-2003年数据的估计值。原始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将表2中数据带入农地实物期权价格的计算公式,得到30年期的农地期权总价为14762元。这个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基本标准,而征地补偿还包含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而且通常规定的安置补偿是与土地补偿费相当的较大款项。这样总的补偿费用应远大于我们这里计算的数值,至少在两万元以上。

由此我们可大致与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加以对照。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给农民的补偿平均为每亩1.4万元。从西部来看,征地补偿的最高标准只有1.8万元/人。陕西省2004年确定的西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9000元,旱地每亩7000元,旱坡地每亩5500元,林地每亩3400元。襄荆高速公路征用一亩地给的实际补偿,甚至“还不够买一头牛”。类似的事例数不胜数。可见现实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金额偏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只能得到极少的一点点补偿,而且还常常出现克扣、拖欠补偿款等现象,这都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2)其他形式的征地补偿

在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中,核心思想就是建立一个有自融资性质的资产组合(承包的土地数量和持有的债券数量)来复制实物期权的收益特征。由此我们可以推倒出一个更有意义的结论,就是在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时,除了按照上面给出的期权定价给予农民货币补偿外,还可以复制其他具有相同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来交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实物期权。这样既是公平合理的征用土地,不侵害农民的利益,还为农民带来了未来收益的现金流,解决了农民的后顾忧。:

资产组合的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比如将农地征用改为非农性用地后,可吸收农民加入经营,用一定数量的股份或带来预期收益的工作职位来给予农民补偿,我们把这种补偿方式称为经营收益补偿。还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和经营收益补偿相结合的混合补偿办法(这在现实中更为普遍)。当然补偿的股权数量或承诺农民的职位情况需要按照未来非农项目的经营风险与农户经营农业的风险相对照来确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收益的补偿方式不可能使相交换的两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完全相同,因为未来的经营风险和收益(农业与非农业)都是建立在预期的基础上的。但只要征地方和农民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那征地的交易就应该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办法对征地双方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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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物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法的两大支柱,但相较于债权,物权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及排他性,故物权法在各国立法原则上均采取物权法定主义规则,即由法律事先强行对物权之种类、内容及其效力等予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在此内容方面有意思自治。同时又因物权法(尤其是土地物权制度)与各国的政策性规定关联很强(如各国所有制的不同),这样各国物权法虽在物权法原则及物权效力上具有相通性,但彼此的物权种类却因各国的政策性选择及习惯法的作用而有很大差异。

自物权法的发展及其规范内容来观察,土地自始至终均为物权的最重要的标的,土地物权是最基本的不动产物权。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的立法性文件林林总总,虽已达100多件,但从土地为物权标的角度来看,因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物权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甚至未使用“物权”之概念(其第五章仅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章名),如严格依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则除所有权之外,很难依现行法而确定我国的土地物权种类及其体系。此立法背景亦导致法学理论界在阐述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时,于概念使用的不规范、土地物权种类及其体系的极不统一与混乱的现状。相应地亦导致土地经济学界在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如土地产权概念),故目前在我国确有制定一部物权法之迫切需要。而制定物权法则首应明确我国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上的选择与定位,即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实质内容的)与理论研究均经前苏联而继承传统大陆法系(以德国民法、法国民法为首)一脉,并非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物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而建立其抽象体系,并经现代社会的发展而侧重向他物权体系拓展,以达物尽其用的社会目的。至于“产权”则为英美财产法上的概念,而英美财产法(包括整个英美私法)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由能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财产权利的共同性效力及属性构建起来的一般性的、抽象性的财产权概念,这与将物权作为与债权相对应的概念,并将支配性属性寓于整个物权制度之中,讲究抽象的演绎方法的大陆法系很不一样,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很难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体系中找到合适的定义,这是两大法系的差异性所致。而我国目前所讨论或拟将制定的,很明显是继受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制度。故在我国应摒弃产权概念在土地物权制度中的使用。

2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定位

我国土地在所有制上经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现在的分属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局面,这是探讨我国土地物权法制度的基本前提。土地国家所有权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已有较统一的认识,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在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化,不能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与利益;其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远较一般所有权而大受限制。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则已不仅为物权法问题,而关乎所有制度。实际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为全体集体组织成员,但就具体权利的行使倘应由全体成员或须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则在事实上为不可能,故应须在选举基础上推举集体组织的代表,并由此代表(一人或数人)依全体成员的意思来行使所有权,并为全体成员取得因行使所有权而获得的利益。至于该集体组织的代表如何产生,如何行使所有权等则应由民法及相关法律共同规定。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其权利内容的限制实际上是受集体所有的土地用途(无非是为了农耕或非经营性建筑,如宅基用地等)的限制,且倘考虑到目前各国对耕地的保护以及我国公有制的性质,则这一点是不足为怪的。当然在如何限制方面也确实存在许多需完善的地方。

3城镇国有土地他物权

现代物权法在强调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静态归属的同时,更不断地向动态利用方面发展,其表现则是他物权体系的发达。因为在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下,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在资源有限的现代社会,所有权相对于众多的人口的需要来讲,终是少数,倘再有所有权崇拜的心理作用,则物(社会资源)很难流转到其最佳或最需要利用人手中,必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样就必须在所有权(自物权)之外另辟途径。而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二重属性正好迎合此需要,这样在物的这二重属性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他物权制度在现代社会获得巨大的发展,并在将来也深深地影响着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质上亦是按此思路进行的。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实代表全体人民)所垄断,而国家主体为抽象的存在,其权利必须由实然的主体去行使,即设立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机关。另一方面,既然国家垄断所有,则在土地交易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所有权的交易,而城镇国有土地要改变以前无偿无期无限制的使用状况,并使土地进入地产市场成为交易的客体,则必须寻找另一种土地上的权利替代土地所有权以带动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而这种权利在我国就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概念在各国物权法上并未有见,就概念的科学性来讲,此概念并不能完全地揭示其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并不是单纯的使用,至少还应包括占有、土地的开发及收益等权能。但此概念在我国的使用已相沿成习,故立法及大多学者均使用此概念。另自所有权权能之角度看,使用又仅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且用益物权也主以使用为其最基本的权能。这样在我国就土地的用益物权方面使用“使用权”这一概念时,就不得不繁琐地限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等以示区别。土地就其用途而言,无非耕作与建筑(包括宅基地)二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则主要是建筑及土地开发,此类似于传统大陆法系中地上权内容,故大多民法学者主张以地上权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概念。笔者亦认为采用地上权概念有助于我国土地物权体系的建立。但也应看到:地上权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产生的概念,地上权的内容广于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即地上权还包含了非开发性经营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在我国采用地上权概念,只须明确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建筑及开发为其内容,这样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或城镇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均包括于其中,至于哪些地上权可以进行交易则可由法律规定解决。至于有些学者所认为应成为一项独立物权的土地开发权、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均仅为地上权的内容或权能,已为地上权概念的内容所包括,并无独立的必要。

我国选择地上权(下述均用地上权概念代替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其原因在于:①确保土地公有制;②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仅有抵押权一种)在性质上虽为他物权,但它追求的是土地的交换价值,倘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则在抵押权实现时即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移转,此与坚持土地国有原则不符;③地上权是以追求土地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享有与行使以实际占有土地为其基本条件,地上权的移转与流通,必导致土地占有人(即利用人)的不断变动,这样在有序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条件下地上权的流转,就必带动土地流转到最佳的利用人手中,而丝毫不动摇国家所有人的地位。这样在私有制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与地上权为二元交易标的模式,在我国因公有制度原因就仅能体现为以地上权为交易标的一元模式。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依行政划拨或出让合同而取得,在性质上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地上权)均应为物权,只是因取得方式不同而在权利效力上有所差异。

地上权的移转,自民法上看即为地上权人对其权利标的-地上权依法律行为方式所作的法律上的处分,即地上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地上权享有处分权。此处分权的享有为地上权交易市场得以形成的法律逻辑起点。地上权人处分地上权行为的方式大体有买卖、互易、赠与、设定抵押权等。买卖、互易、赠与(此为非交易方式)为依债权行为方式使地上权产生变动;而设定抵押权则是在地上权之上再设定一项不动产担保物权,于被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导致抵押权实现时,通过变卖、拍卖(在我国现行法上就土地使用权抵押只允许以拍卖方式实现)而使地上权发生变动。故就土地所有权、地上权与地上权之抵押权三者的关系来讲,构成立体层次的物权关系,即由国家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地上权,再在地上权之上设定抵押权,前者以土地为标的,后者则以地上权为标的。地上权人通过买卖、互易、设定抵押权等方式使地上权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形成房地产交易的二级、三级……市场。

地上权可否成为租赁行为的标的,因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与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先后规定的不同而有争议。租赁权虽然在近现代民法中有物权化的趋势,但仍属债权,且是以对标的的用益(即追求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性债权。既然要使用,则必须要求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这样亦必然要求租赁权的客体必须是有形的实体物。而地上权为不动产物权,显然不成为使用的标的。当然地上权人仍不妨以其所取得的土地出租于他人,但此时租赁之标的为土地,而非为地上权,且还应视法律或地上权设定合同(即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地上权人有无出租的权能而决定。

4集体土地他物权

集体包含着各种具体而特定的集体组织,依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理论上应存在不同集体组织间以及集体与国家间土地所有权移转的可能。但实际上在我国集体与国家只存在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权一种可能(且此又大多依征收、征用等行政方式实施),而集体与集体间因土地的不动性,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也很少见,故此集体土地物权的重点仍在于他物权制度上。集体土地用于建筑时,其他物权内容已包含于上述地上权概念中。集体土地用于农耕在现行法称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农地耕作权”概念较能恰当地反映其权利内容,因为承包经营权是自取得权利之合同行为来命名的,且易与企业的承包经营行为相混。农地耕作权的主体基本上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其取得虽以自愿性合同行为为基础,但实际上是按人口分配的,这一点是由我国的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现实所决定的。虽有学者提出农地耕作权的主体可以是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对于那些未能取得农地耕作权的农民可以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但笔者认为,农地的平均分配耕作虽受小农经济的局限,但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允许农地的自由流通仍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农民的积极性,这在物权法上的解决方案则是保障农民所取得的农地耕作权,即在期限上规定农地耕作权应有合理的相当长的最低存续期间,以保证农民的长期投资而避免短期行为;在权利效力及内容上,赋于农地耕作权的物权性,使农民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及优先性等效力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以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

5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土地因其不动性而须毗邻。若彼此毗邻的土地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而各所有人各依自己的意思与利益需要任意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自由地利用土地,则必影响相邻一方对土地的利用,其土地的价值也必受损及,故有自立法上予以相互调节的必要。相邻关系(不仅针对土地,其他相邻不动产也包括其中),则是自立法上对相邻土地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相邻土地的所有人为更高要求的利用通过相互协商产生的彼此权利的较高程度的调节。在土地私有制下,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相邻一方土地所有权的扩张,相应地是另一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成其一项独立的物权。此扩张或限制是土地所有权中的应有之义,或者说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不须相邻各方所有人之协商,故也就不必要专为相邻关系而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故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益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就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就二者均予以规定的,有仅就相邻关系进行规定,而将地役权内容纳入相邻关系之中。我国现行民法仅规定了相邻关系,而未规定地役权,且相邻关系的规定非常简单,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较多数学者认为除完善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应规定地役权这种物权,以适应物权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一点笔者深表赞同。但必须注意到在我国土地所有制特色下,相邻关系的本质应重新理解。因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格局下,相邻关系在土地所有权间虽有发生,但多体现在不同利用主体间,故此相邻关系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而应扩张理解为土地用益物权(地上权与农地耕地权)权能的扩张或限制。当然在同一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组织)将其所有土地设定用益物权于他人时,亦可在用益物权设定合同中依据所有人的宏观规划而对不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从而起到调节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的作用。

6土地物权的登记

物权因其法定主义规则、绝对性属性,以及排他性、优先性效力,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很大,所以又产生物权公示原则,并因此公示而产生物权公信力原则。物权公示在动产以占有为方式,在不动产以登记为方式,这在各国物权法中概莫例外,只是在其公示的效力方面有不同规定而已。我国因无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公示方面的规定亦极不完善。首先在集体所有制土地方面,土地登记制度几乎是空白的;其次是城镇国有土地方面,虽近几年颁布的法律强调登记,但也未能明确揭示土地物权登记的效力。故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物权登记制度,这是在法律有序化环境下国家对土地进行宏观管理与控制的唯一手段,也是土地物权人的物权得以保障的外部表现与依据。

完善土地物权登记工作,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应明确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虽在立法上有其原则性规定,但仍须通过登记造册而予以具体化、明确化。第二,应明确规定,以法律行为方式进行土地物权交易的,土地物权登记应为其取得物权的生效要件。

这一点与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中有关物权变动不采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主义而采折衷主义方式相适应。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中对这一点规定极不明确。第三,以非法律行为方式的征用、继承等取得土地物权的,应明确规定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取得人不得处分其所取得的土地物权,即强调此时土地物权的登记的对抗性效力。第四,应明确土地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应保护因信赖土地物权登记状况而进行土地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土地物权交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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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量物侵害责任之构成要件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06条,仅在干涉为特定种类,且非为重大,或为当地通行且不能通过技术措施加以阻止时对该干涉才成立容忍义务。[9]542由此可见,德国法主要强调的是对不可量物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的核心是对容忍义务标准的界定,这也是德国法上不可量物侵害的核心。1.无形侵害对受害人造成重大妨害。依民法典第906条第1款,干涉在“不妨害对土地之使用时,或者对土地使用之妨害为不重大时”,则对干涉必须予以容忍,此为绝对容忍义务。理由有二:第一,“惟各个物权主体,若过分强调其对标的物之排他性支配,则结果只有徒增彼此间的隐存性冲突。果如此,不仅标的物本身的价值难以尽量显现,而且因纠纷时起,有害法律秩序之维持。”[8]303第二,所有权人自由与不受拘束的地位,在其自有利益欠缺之情形下将会失灵。[9]524判断妨害是否具备实质性(妨害是否重大),要从一个理性的正常人的理解出发进行利益衡量,并以生活习惯以及被妨害的不动产用途来评价妨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此外还要考虑到基本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和大众利益。[6]155实质上是以“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衡量。因此,其决定性标准,已不再是一个“普通一般人”的感受,而是一个“理性的”,因而能进行权衡的一般人的感受。[9]544故妨害是否为重大或实质,性质上为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与受害人的特殊敏感性无关。2.受害人没有容忍义务。由1可知,对于非重大的妨害受害人必须予以容忍。即使是重大的妨害,根据德国法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第2款第1句,如果此种实质性的影响是当地通行的,并且不能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来阻止,则受害人就负有容忍义务;如果此种实质性的影响不是当地通行或可以采取经济上的措施加以阻止时,受害人并不负有容忍义务。所谓“当地通行”,是指场所的惯行性上的利用。即特定地域中的某特定土地以外的土地的多数所有者所采取的利用方法。从此利用形态中可被发现的该地域的“特质”即成为决定的基准。[8]309“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是指该健全经营的产业部门平均可以采取的期待可能措施。也就是指“相当”、“必要”且“不与损害失去均衡的措施”。[8]298①此种容忍义务可称之为相对容忍义务,即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所有权人才享有容忍义务,且受妨害之所有权人享有衡量补偿请求权。3.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碍关系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有否过错。在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制度中,只要受害人受到重大性、实质性影响,加害人就应按照物权法规范承担责任。若受害人要求依民法典第823条要求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综上,在德国法中,构成不可量物侵害的实质要件只有一个:受害人没有“容忍义务”。概括而言,当妨害非为重大时,受害人有绝对容忍义务,当妨害为重大时,受害人有相对容忍义务,即民法典第906条第2款规定之容忍义务。

(二)救济

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同样适用物权保护的规则。特别是针对非以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方式之“妨害”的所有物防御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其具体内容有二,即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当受有物之损害时,所有权人可依民法典第823条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注意,所有物防御请求权的行使无需以过错为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以侵害人之过错为要件。所有物防御请求权只能针对违法的妨害。即妨害行为的成立,不须有过错之存在,但须违法,[6]154第906条的标准也适用于对第823条的违法性因素的评价。[6]154结合上述物权的保护方式,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06条①可以梳理出德国法上对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体系:1.当行为人所为之妨害为非重大的妨害时,依《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款,受害之所有权人负有绝对容忍义务,妨害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受害人并不享有防御请求权,而且,受害人亦不享有补偿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2.当妨害为重大,但为当地通行,且不能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阻止时,受害之所有权人有相对容忍义务,妨害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故所有权人无防御请求权。不过,如果这种可以容忍的影响令人无法忍受地妨害了受害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按照当地习惯使用其不动产,或者导致其收入减少,那么,他有权要求适当的金钱补偿(906条第2款第2句)。[6]157称之为衡量补偿请求权。简言之,防御请求权之行使,在因公共利益而遭到拒绝时,会转换成补偿请求权的形式,而再次显现出来。当然这种转换,仅在所涉及者为“特别牺牲”时,才有可能发生。②这体现为牺牲思想的介入:若被妨害之所有权人,在对其土地使用上,“受到超过可期待程度之妨害时”,则可向土地之使用人,请求“相当之补偿”。[9]546且此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前提。既然此种情形下加害人之妨害行为并无违法性,显然此衡量补偿请求权不同于完全的损害赔偿,补偿之数额与支付方式尚值研究。补偿相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并且应当参照所有权赔偿的原则来计算。在难以确定用益减少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因为噪音无法午休遭受的损害,可以从不动产的交易价值的减少出发认定损失。[6]157-158但是,在重大妨害具有当地通行性,且不能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加以阻止时,妨害人是否应承担妨害造成的一切损害,不无疑问。学界通说认为应仅对损害之一部分予以赔偿:即将被害者对于因场所惯行性上的利用所遭受的损害,与企业在场所上的惯行上的活动所获得的利益相对比,依衡平原则,对受害者的赔偿予以减价。[8]313对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妨害的种类加以区别对待。对于一时性的且确定的损害,应给予受害人一次性的补偿;对于永久性的且不确定的损害,应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比如可以以年或月为计算单位,因为对于永久性的损害而言,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分期支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济。3.当妨害为重大但非为当地通行,或者妨害为重大且为当地通行,但能采取经济上可行之措施加以阻止时,受害之所有权人无容忍义务,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所有权人享有防御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依学界通说,当妨害人有过错时,防御请求权不排除民法典823条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所有权人同时享有防御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三者,尤以衡量补偿请求权之运用最为广泛,此亦系数十年来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运用之重心。[8]305

我国《物权法》第89条、90条规定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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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造假似乎成为一种轰轰烈烈的运动,小的不谈,著名的案例已经足够我们“消化”,前有“琼民源”,近有“银广夏”:“安然”刚去,“世通”又现。一个接一个粉墨登场,弄得专家、教授大跌眼镜。表面上看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制度缺失,或者是中介机构缺乏诚信等原因,其实质是现代企业财务已经发生异化。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异化成企业掩盖、粉饰太平,甚至是欺骗、坑害投资者的一种工具。

一、企业财务异化的诠释

经典的财务管理教科书把财务管理的目标归结为利润最大化,或是每股盈余最大化,或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些目标尽管有所区别,但基本方向是一致,即都是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而且财务管理的一切活动也以此目标而开始演绎。但现实生活中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却远非如此,所谓“一统就死、一放就散”就是对国有企业财务现状的最好描述。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各项制度比较先进与完善,财务管理活动也常常背离经典教科书中的“财务管理”,并不能实现财务管理的经典目标。这是否是财务管理的一种没落,尚需时间的考验,但可以肯定企业财务管理已经异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种财务异化是多形式的。

(一)企业财务被公司大股东左右

在现代股份公司里既然有众多的股东,就有大小股东的分别,而大股东利用其绝对的控制权,弃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玩弄财务管理这一“工具”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就有ST猴王和三九医药这两个典型。ST猴王,上市7年以来一直扮演着从证券市场中“拿钱”的简单角色,而拿回来的钱都交给了在其上市半年多后才组建的猴王集团,据估算,与ST猴王“浑然一体”的猴王集团近年来从上市公司提款的“额度”在13亿元以上,通过猴王集团之手,猴王股份变成了提款机,并最终被“玩”死。同样,三九医药的大股东三九药业及关联公司占用三九医药资金约25亿元,被占用的资金甚至包括了三九医药未使用的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5亿元欠款相当于三九医药当时26.5亿元净资产的96%,达到了三九医药上市实际募集资金16.7亿元的1.5倍。通过财务处理,使这些行为得到掩盖,而结果都是一样的,即小股东,乃至经营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企业财务被经营者左右

现代企业股权要么高度分散,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制企业,要么股权高度集中,像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但不管哪种情况,似乎都患了“流行病”,即资本所有者主体地位缺失或控制乏力,从而导致经营者控制企业财务,并“充分”利用财务工具使经营者利益达到最大化。美国世界通信公司把投资者蒙在鼓里,在2001年和2002年的头3个月里,该公司的资本开支分别达到30多亿美元和7.97亿美元,但是这些开支在阶段收入核算中没有反映出来,隐瞒开支从而虚增利润达38亿美元。法国媒体巨子———维旺迪集团企图在该公司2001年的账目上“增加”已经出手的15亿欧元股票交易额,但在这一取巧手段被法国有关财务管理机构及时发现并下令制止后,不得不放弃了“做假帐”的阴谋。而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绩优股”蓝田股份是这样被经营者造出来的:1999主营业务收入年实际是2千4百多万元,虚构为18亿5千多万元,净利润是负的2千2百多万元,虚构为5亿1千多万元,每股收益是负的0.0049元,虚构为1.15元;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不到4千万元,虚构为18亿4千多万元,净利润实际是负的1千多万元,虚构为4亿3千多万元,每股收益实际为负的0.0239元,虚构为0.97元。通过财务这一灵活工具,蓝田股份在资本市场上大肆圈得巨额资金,坑害了无数的投资者,可以说是其双手沾满了投资者的“鲜血”。诸如此类还有:桂林集琦披露的2000年中报包含虚假利润和未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ST鑫光公司未予披露存在的大量可能形成呆、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和大量的关联方担保,在审计报告中未作说明与评价。即便在制度非常完备和先进的西方国家,这些事例也不是鲜见。总之,这些例子不胜枚举,而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使经营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而股东的利益早已被弃之如敝屣。

(三)企业财务被国有股的者所左右

国有股一般是通过委托人经营的,而人通过控制企业财务来达到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琼民源”的原任董事长马玉和伙同公司聘用班文昭欺骗股东和公众,通过财务“运作”,在公开披露的1996年年度报告中虚构收入和虚增资本公积共计10余亿元,从而达到操纵其股票涨跌并获取私利的目的。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中,像“琼民源”把国有企业当成最后的晚餐,一下子把企业搞跨的还不多,更多的是讲究策略的,让国有企业资产细水长流,使大量国有资产神不知鬼不觉的流向个人腰包。

总之,企业财务不管为谁控制,财务管理都已异化,而且已经系统化,这可从ST黎明造假案例中略见一斑:首先,公司的造假系统工程从年初开始启动,造假项目在年初就有了准备,然后再一一推出,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其次,财务造假系统工程的手续齐全,如假购销合同、假货物入库单、假出库单、假保管帐、假成本单等原始凭证一应俱全;第三,造假系统工程点多面广,覆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各个方面;第四,公司对于会计核算,以假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规范的核算程序,认真进行核算,假帐真算,一丝不苟;第五,造假系统工程突出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以取得显著“成效”。

二、企业财务异化是产权主体分化的结果

(一)现代企业产权主体分化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围绕企业财产权出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别,亦即企业财产权主体分化出所有者与经营者。企业财产权的基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分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其中剩余索取权是所有权所派生的,经营权与处分权是使用权所派生的,因此,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主体分化之后,所有者掌握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而经营者掌握使用权,包括经营权与处分权等,其实质是二者对企业财产权的分割。当然,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意味必然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分离,董事长仍然可以兼任总经理,特别在中小企业里,所有者与经营者多为一个人。但随市场经济的高度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经理阶层的逐步形成,现代企业产权主体分化的趋势已非常明显。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家族型企业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所有者与经营者也不断出现分化。

(二)不同产权主体对财务的不同要求

一旦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化,并且确立了各自对产权分割的,各自经营的目标也会出现分化,从而对企业财务的要求也不同。对于所有者,掌握着企业产权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必然要在财务上体现其对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要求。依据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所有者在财务上要求获得最大的企业剩余,即要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依据经营权和处分权,经营者在财务上要求获得最大的经营和操纵能力,并使经营者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不同的产权主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

(三)财务异化是产权主体分化的结果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所以企业财务活动必然在财务管理的目标、职能和内容等方面产生分化。在实际经营中,由于无视这种财务分化,要么忽视所有者在财务上的要求,导致财务管理完全为经营者控制,使得所有者的权益在财务上得不到保障;要么忽视经营者在财务上的要求,导致财务管理完全为所有者或少数大股东控制,使得小股东和经营者的权益在财务上得不到保证。而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导致企业财务的异化。

三、企业财务异化的对策

(一)确认产权主体的理性

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产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董事会)结构;第二层次是法人财产权(董事会)与和公司经营权(经营者)结构。在这两个层次中产生三个主体,即出资人、董事会和经营者。一般条件下,董事长与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出资人,因此董事会与出资人都归为所有者,所以产权主体一般只有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别。但在国有股的经营中,董事长与董事会成员不构成对国有股的占有,因此董事长与董事会成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所以就有出资人、董事会和经营者的分别。

出资人、董事会和经营者这三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出资人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关系,而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又是委托-关系,但三者又各自形成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三者都具有经济理性,有各自的经济目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认识与处理这三者的经济理性和经济目标时往往顾此失彼,这实际是对部分产权主体地位的否定,因而是对产权主体分化的现实的歪曲。由于不能明确这三者的经济利益边界,往往导致产权主体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相互侵蚀,财务异化也就不可避免。因此确认各主体的经济理性和各自的经济目标,从而肯定其经济利益的所在是避免财务管理异化的关键。

(二)寻求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所有者利益的调整。在传统条件下,所有者利益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完全体现于所有者利益。而随产权主体的分化,根据权利与责任的对称性,其利益也必然被分割。继续强调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不可侵犯是无视其它主体的利益,甚至是对其它主体利益的侵犯,其结果是所有者本身的利益也变得不可靠。因此,所有者利益的调整是对产权分割现实的认可。

2.企业家利益的实现。企业家利益是企业家精神在价值上的实现,企业家精神则通过对其经营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而得到体现。因此,企业家利益的实现是产权主体分化的内在要求。

3.人利益的规范。现代企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等,都可能是人。人和委托人(所有者)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博弈关系,因此解决人利益是一个不断与完善的动态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规范,才能确保各种主体之间保持合理的利益边界。

(三)建立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共生关系

由于产权主体出现分化,导致财务管理活动分野,并出现相应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但这两种财务活动又统一于企业整体财务活动。如果产权主体之间发生权力失衡,财务管理活动就会发生偏差,最终出现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形成相克关系,并出现异化。因此,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力均衡;其次要强化财务管理的外部校正机制、特别是财务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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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胜道。所有者财务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1)。

[2]周吉。关于出资人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J].财会通讯,2001,(2)。

[3]于长春。弥补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监督缺位的几个问题[J/OL].中华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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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办单位

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师教育委员会

三、协办单位

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院(系)

四、活动时间

征稿截止时间:2011年6月10日

评选揭晓时间:2011年6月30日前

五、评审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朱家雄(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周兢(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霍力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顾荣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华爱华(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秦金亮(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刘云艳(西南大学学前教育系)、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系)、郑健成(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周世华(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

六、活动组织

1.评选范围:全国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2011年应届毕业生独立或合作撰写的毕业论文。

2.论文分组:分设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三个组。

3.论文推荐:大专、本科生参评毕业论文由所在院校(系)集体推荐。推荐数量:大专生控制在本院校(系)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本科生控制在20%以内。每篇参评论文原则上应附上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评语。研究生推荐名额不限,由导师推荐并写出评语。所有参评论文均一式两份并附上作者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于2011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至杭州市文三路求智巷3号《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编辑室(邮编310012)。参评论文同时以电子文档方式发送至,请在主题栏标明“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字样。

七、评选和奖励

1.将特邀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论文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组评选,按一定比例评出各组优秀论文。

2.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获奖结果将在2011年9月《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幼儿教育网省略”上公布,部分优秀论文将选登在《幼儿教育・教育科学》上。

4.获奖作者编入“中国幼教招聘网省略高级人才库”向全国各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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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目的和意义上,本文研究将实物期权理论引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决策评价过程之中,目的在于完善轨道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评估方法和体系,通过完善评估手段,使轨道交通项目价值能够被更准确地计算和评估,进而帮助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方进行科学决策。

当前,将实物期权理论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评价的相关研究较少,本文成果可作为以投资者为主体,评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价值理论的一个新的思路,同时为决策方法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对我国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其次,在结构内容上,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分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特征并回顾传统方法在处理项目投资决策问题上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分析轨道交通项目特性以及期权特征,并构建基于推迟期权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评价模型。最后,通过实例对投资决策模型进行了验证。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结构如下:

第一章是论文的绪论部分,此章节中首先对城市轨道交通等相关研究背景做了简要介绍,并对于此次研究提出了其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通过文献综述,系统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于实物期权等方法的研究过程和现状,并最后提出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结构。

第二章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投资决策方法两方面分别做了系统阐述。其中轨道交通项目阐述包含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简介、分类及特征,重点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经济特征和投资特征进行分析,为下一步研究做铺垫。在投资决策方法综述中,重点分析和对比了传统项目评价方法及实物期权方法。首先是对传统项目评价方法的阐述,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其后,对实物期权方法做了系统介绍,最后总结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的基本思路和步骤。

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本文第三章着手于分析轨道交通项目的期权特征,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 推迟期权模型,指出了该模型的实际指导意义。

第四章中并运用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和量化的计算,增强论文的说服力。

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通过前面两章的模型构建和验证,初步总结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结论,并指出本次研究中未能考量的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指出将来进行完善和开拓研究方向。

最后,在不足之处上,关于本文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总结如下:

1、 模型参数的确定较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价值增长率的数据难以获得,本文以客流量增长率近似代替。实际上,决定轨道交通项目价值的因素较为复杂,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增加、沉没价值计算等都将影响项目价值。另外,价值增长率的方差难以直接获得,利用类似项目历史年数据近似代替的手段无法考量项目未来年的不确定性。因此,模型参数的确定仍需有更准确的测算方法。

2、 在构建推迟期权定价模型中,未能准确得到推迟期权的时间,并将其量化为公式进行计算,给项目确定决策操作时机带来较多不便,而这正是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特征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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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及背景分析

中国已经逐渐进入广泛使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俗称3G)的时代,但对电信运营商而言,3G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具有规模大、分阶段、周期长和未来不确定性较高等特点。如何评估3G项目的投资价值一直是广为关注的焦点。传统的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方法不能满足对不确定性较高的项目进行定价的要求。复合实物期权定价模型能更贴切地反映在3G项目中的多重期权特性,更适合对阶段性较强的项目进行价值分析。本文将运用复合实物期权模型对澳门基于CDMA技术的3G项目进行定价分析。

澳门3G项目(CDMA技术标准)的建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其投资历程如下:

表1-1 澳门CDMA投资历程

 

时间

事件

意义

投资计划

2005年3月10日

中国联通中标获得澳门CDMA牌照

正式进入澳门移动通信市场

-

2005年5月27日

中国联通获准经营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通信电信网络及提供跨地域流动电信服务,有效期为8年。

中国联通获准提供CDMA漫游服务的权利

首年投资1.71亿澳门元,建成CDMA 1X制式网络,以提供漫游服务

2005年10月18日

CDMA澳门流动电信网络开通

开始提供CDMA漫游服务

-

2006年8月10日

中国联通获准经营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通信电信网络及提供两个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中国联通获得本地运营CDMA服务牌照。CDMA2000 1X可平滑升级到3G网路。

2006年计划增加投资4800万澳门元,在后续二年内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元

2007年5月29日

中国联通获正式建立及运营3G的牌照

建立及运营CDMA2000 1X EV-DO系统,真正提供3G服务

为建立3G业务,首年将投资4000万澳门元;随后三年累计投资超过9000万澳门元

200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