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20: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出生医学证明样本,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RC9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5-367-01
居民死亡资料是反映人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准确反映人民的健康状况,为评估我区居民死因监测数据的完整性,估计漏报率,校正人群报告死亡率,我区在2009年6-10月,开展了2008年死因漏报现场调查: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4个乡镇(街道),再从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居委会),所抽取的行政村(居委会)内每户家庭均为抽样家庭。
1.2 方法
1.2.1 人口资料的收集收集样本村(居委会)2007~2008年年末分年龄、性别户籍人口数资料,出生人数。
1.2.2 调查内容
1.2.2.1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职业等;
1.2.2.2 死亡信息: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导致死亡的疾病或事件、生前诊疗经过等
1.2.3 入户调查调查员走访所抽中样本村(居委会)的每户家庭,询问户籍人口过去1年中所发生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并填写相关表格。
1.2.3.1 出生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对过去1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要询问出生婴儿的相关情况,并询问其出生婴儿是否存活,填写出生信息表。如果出生婴儿夭折则还需要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1.2.3.2 死亡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后,对过去1年内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则需详细询问相关死亡信息,并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2 结果
本次调查12个村,共调查9685户,调查人口数40124人,共查出出生儿童250人,与原出生登记相符,未发现出生漏登儿童和死亡漏报病例;共查出死亡284例,2008年网络直报268例,发现死亡漏报14例,漏报率为4.93%,粗死亡率7.1‰,高于全国第三次死因回顾性调查的结果6.0878‰[1],期望寿命77.59岁;死因顺位依次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的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
3 讨论
1、核磁共振技术
核磁共振技术作为检测有机体机构的重要谱学,能够在自动旋转的原子核的基础上,依靠核外磁场的引力作用,通过吸收到的辐射波刺激发生能量跳迁的一种谱学技术。其优点在于无损害,对检测的样品结构不存在破坏性;操作方式多样化,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变换多种检测方案,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进行研究;速度较快,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检测结果;富有动态性,能够得到较为与时俱进的灵活变动的研究信息。缺点在于检测的灵敏度不是很高,制约着NMR技术的发展。
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
从字面上解析,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融合了色谱、质谱二者的优势特点,检测的灵敏度更高、效能更好、分辨率清晰。由于自身的构造,需要观测的主要参数为毛细管柱的尺寸大小等指标:被检测样品通过毛细管柱时,仪器设备会依据生物体分子的构成性质不同而得到分离,各自流入不同的柱子里,记录下不同时间段里流入柱子里的分子结构,然后利用色谱和质谱进行检验。这样通过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能够及时准确地将被检测样品实行快速的剥离,然后利用相关仪器进行检测和分析处理,最终进行定性分析,记录研究的结论。但是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由于在检测之前需要对样品结构实行预备式的衍生化操作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会因时间的耽搁而使原本的样品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使检测结果不真实;同时还有一个缺点在于不能分析某些个大分子代谢物质的结构。
3、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把液相色谱作为一个样本的分离处理系统,把质谱当做样本结构的检测处理系统,这样液质联用技术充分发挥了色谱和质谱的优势特色,融于一身。既具备了分离复杂样品结构能力强的色谱的优势,又具有了检测灵敏度高、动态性强的质谱的特点,使这一技术能够更好地为疾病监测发挥自己的力量。
(二)代谢组学研究方法
通常一个比较完整、规范的代谢组学检测程序一般要经过收集样品、处理样品并进行保存工作;进行仪器的分析和选择,获取样本数据,进行数据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处理;最终进行研究结果的总结和归纳,总结出生物学意义上的代谢结论。
二、代谢组学技术在医学临床检验中的应用
1、代谢组学技术与糖尿病、肾病的研究
糖尿病与肾病紧密联系,目前进行的DM并发症的代谢组学技术的研究,更多地涉及肾病,可以借助核磁共振技术分析DN中小分子代谢物质的结构,进行剥离处理和分析,如果实验证明葡萄糖含量和氧化三甲胺的存量在血浆中有上升的趋势,而多种氨基酸却在下降,则证明有机体肾存在着病变,为医学临床诊断和检测提供了实验依据。
2、用于诊断肿瘤
医学专家Odunsi等曾利用氢核磁共振波谱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医学诊断模型,利用检测血清上的代谢标志物可以诊断出是否存在皮性卵巢癌的病症。Corona专家学者曾利用代谢组学技术用于肿瘤方面的诊断研究,发现了重大的成果,结果中发现通过分离检测能够分析出不同种类的代谢物质分子结构,灵敏度和清晰度较高,其中的色氨酸、丝氨酸及其甘油磷脂等为医学中诊断乳腺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3、消化系统疾病的检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医学理念的转变,对医疗机构妇科产的概念认识已经突破了基于医学角度的妇科疾病咨询、诊疗及分娩生产,而逐渐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也融入到妇产科工作中。近年来,据我国门诊和社区研究发现,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率一直维持在30%~50%高位,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也在一些地区和人群呈上升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育龄妇女健康和出生人口质量。基于此,本文笔者结合多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经验,以医院妇产科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利用妇产科平台对女性尤其是孕龄女性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并参考长期跟踪随访结果评价了教育前后效果变化,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 2009年3月~2011年4月我院妇产科收集的3228例孕产妇和未婚育龄女性体检者(侧重于流动人口、低学历人群和新婚夫妇)临床资料。其中孕产妇1218例,育龄未婚女性及配偶体检者2010例。
1.2 方法 抽调资历丰富的妇产科工作者组成宣传材料编写团队,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围生育期注意事项、典型的生殖健康疾病等进行整理,据此编写新婚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生殖健康手册、妇产科常见多发病指导等,或制作有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的光盘,以及实物形式的避孕节育用具。宣传教育方式:
1.2.1 以妇产科门诊为中心,在候诊过程中,对群体播放健康教育电视宣传,此外在随后接触的位置配备宣传资料方便就诊人群随意拿取和翻阅。利用医院和妇科产天然优势开展专门的生殖健康咨询门诊,随时解答每一位咨询者问题,接诊人员做好咨询问题记录并讲解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另外,还可以利用医院在社会的影响力,将咨询门诊移出医院,移到社区、学校、广场、大型工厂(特别是女职工多)等人流量多的地方开展面对面咨询服务。还可以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公益宣传,这样既能树立医院证明形象,还能服务于受众。
1.2.2 诊疗过程中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①诊疗过程中依据患者病种和病情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于治疗后发放生殖健康知识书籍、影像制品;②对孕产妇而言,分孕早、中、晚三个阶段开展针对性的知识讲解,初诊时侧重发放关于孕产妇保健知识手册,之后定期开展生育健康知识讲座;③对新婚夫妇,婚前和孕前对其进行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性病防治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男性参与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等教育,同时开展各种新婚话题讨论,授课前后以问卷抽查方式了解知晓情况,同时发放新婚保健手册,提供婚前咨询服务;④对计划生育宣传可从计划生育手术术前咨询和术后服务二个方面来开展。术前咨询侧重于尝试讲解,如宫内节育器的避效果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取器术后避孕方法的选择,还有3种终止早期妊娠方法的利弊;术后服务则侧重于术后卫生、营养、休息、性生活、用药、避孕等知识。对2年间在我院妇产科门诊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的人群随机抽取3228例作为样本,3228例样本在接受教育前后均在门诊备案,并建立联系方式。为检验效果,每年随访抽取的3228例调查对象,参考流行病调查方法制作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问卷或调查对象复查结果作为对比依据。
1.3 效果评价 比较健康教育前后调查对象知识知晓率、婚前检查率、产前检查率以及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变化。妇科疾病采用常规妇科检查取白带进行病原学常规检查。
1.4 统计学处理 统计数据分析采用SPSS 11.0软件包对所有数据经整理后进行统计学处理和流行病学分析。以P
2 结果
2.1 1年后随访,3228例调查对象教育前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统计如下表1.
表4 2年期随访内,教育前后围生儿死亡情况比较
年度 围生儿总人数(n) 围生儿死亡人数(n) 死亡率(‰)
2009-2010 381 7 18.4
2010-2011 514 2 3.8
表5 2年期随访内,教育前后病残儿出生率情况比较
年度 围生儿总人数(n) 病残儿人数(n) 病残率(‰)
2009-2010 381 11 28.87
2010-2011 514 7 13.62
3 讨论
妇产科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意义。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受制于专业权威健康知识获取渠道单一的影响,健康宣传教育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近几年,虽然我国女性生殖健康医疗水平和人口出生质量改善方面有了质的飞跃,然而由于人口数量多、地区差异和后天影响因素,我国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仍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人群居高不下。分析原因,主要为缺乏基本的妇科知识、生殖医学和妇幼保健知识等。据统计[4],在广大农村地区或城市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对妇产科知识知晓率普遍偏低,这种现象在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中同样明显。这种情形很可能导致一些育龄未婚男女不知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以至将疾病隐患拖延到分娩期,导致出现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风险。考虑到妇产科是育龄妇女分娩前必然接触的最后一关,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力量和重心集中到妇产科门诊,利用妇产科天然优势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不仅有助于提到宣传教育的覆盖面,降低遗漏率,而且宣传教育的到位率和效果更佳。本文表1-表5统计结果也很好地证实了这一结论。
本文在对抽取的3228例调查对象背景,以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前后效果对比发现,流动人口和学历层次低的人群无论是教育前,还是教育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婚检率、孕检率以及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表现均差于本地人口和学历相对高的人群。原因可能是,流动人口由于其流动的特殊性,得不到最基本的妇科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教,缺乏自我保健意识和渠道。而关于高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与学历水平关系,学者而路平等[5]报道,孕产妇保健质量与其文化素及配偶的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建议妇产科开展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时,应重点对以上特殊人群进行干预,以提高其知晓率,并最终实现孕产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整体下降。
参考文献:
[1]冯瑞兰.清丰县住院孕产妇实施健康教育路径探讨[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10,18(6):217-218
[2]叶运莉,刘娅,张俊辉,吴志荣泸州市育龄妇女避孕知识知晓情况调查[J].社区医学杂志 ,2011(3):16-19
1998年6月,谭琴到广东江门与区强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二天就离开区强回到了陈建华身边,此后就再也没有与区强一起生活过。也许是日久生情,此时的陈建华与谭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变成了恋情。两人由偷情发展到同居。为了避免日后麻烦,陈建华亲自出面与区强私了,恳求区强与谭琴离婚。面对无可挽回的事实,区强只得忍痛割爱。
1999年7月,谭琴发现自己怀孕,老来得子的陈建华闻之十分兴奋,立即让谭琴辞了工作,把谭琴安排住在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豪宅里,安心养胎,并先后高薪聘请数名保姆悉心照顾谭琴的饮食起居,呵护得无微不至。
2000年2月5日,谭琴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早产,生下一女,取名谭小丽。由於是非婚生女,作为当地商界名人的陈建华当时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与谭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没有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一栏里填写自己的名字。为了不让外人特别是妻儿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陈建华请人办了一张区强的假身份证,并在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了谭琴的前夫区强为生父的内容。这位50岁的亿万富翁没想到,此举日后给谭琴母女留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难言痛苦,进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身份诉讼”。
2002年4月中旬,身体不适的陈建华仿佛有种不祥的征兆,遂急着要立份遗嘱,把自己的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处分给没有名分的“妻子”谭琴。但谭琴认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不吉利,因而极力反对。没想到一周后预感变成了现实。4月22日,陈建华因肺病在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突然死亡,一个字也没有留下。
顿然间,2岁的女儿没了父亲,母女俩失去了生活来源。无奈之下,谭琴以监护人的身份,於2002年6月11日具状诉至广东惠阳市法院,请求确认谭小丽的继承人身份并参与陈建华遗产的分配,继承位於塘吓村已由惠阳市中鑫鞋厂、立得鞋厂租用的厂房所有权(可分价值140万元),以及位於新圩塘吓大道边的两栋房产(可分价值10万元)和陈建华名下的320型奔驰一辆(可分价值10万元)。涉案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琴认为谭小丽依法应分得160万元。
2002年8月8日,谭小丽诉陈惜珠、肖亚巧、陈燕茹、陈淑茹、陈小龙遗产继承一案,在惠阳市法院公开开庭。然而,庭审并不顺利。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硝烟弥漫。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谭小丽是否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
谭琴认为:“虽然谭小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生父是区强,但事实上,区强在1998年6月1日与我结婚后,婚后第二天我就离开他回到陈建华身边继续开车,有许多证人可证明这一事实。并且按常理推算,从1999年1月7日区强与我离婚,到2000年2月5日谭小丽出生,时间也长达13个月。因此,谭小丽不可能是区强与我的结晶。”谭琴在法庭上还出具了3个保姆关於她与陈建华同居并生一女取名谭小丽的许多证人证词,陈建华与谭琴、谭小丽“一家三口”的诸多生活照片,陈建华为谭琴购买物品和代缴相关费用的书面凭证等间接证据。谭琴满有把握地说:“诸多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相互印证,据此可推定陈建华就是谭小丽的生父。”
面对原告谭琴的“证据锁链”,亿万富翁的亲属们不屑一顾。在诉讼过程中,谭琴多次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她说:“由於生父陈建华已死,因而有必要抽取陈建华婚生子女之血样以供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履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一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谭琴认为:“抽取陈建华婚生子女的血样以供鉴定,是查明谭小丽是否为陈建华所生之关键,也是解决本案谭小丽是否享有继承权之根本。因此,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法院查明案情,提供血样供鉴定;法院也应依职权收集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不!”亿万富翁的三个子女立即反驳,“亲子鉴定的双方是‘父母’及‘子女’,只有父母子女间的鉴定才是亲子鉴定,这是各国医学界和法律界公认的基本事实。而谭小丽要求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提供血样以供鉴定闻所未闻,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没有这个义务,陈建华的婚生子女与谭小丽也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何来抽取血样以供鉴定的法定义务?何况抽取血样作鉴定样本,必然涉及到我们的人身权利。谭小丽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要求陈建华的婚生子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为其提供证据检材以证实其与陈建华的婚生子女存在血缘关系。”
“亲子鉴定”撞到法律“盲区”,令主审法官们措手不及。谭琴日夜盼望着法院还给她的女儿一个“身份”。但她等来的却是:“你的女儿不能确定父亲是谁”。2002年8月13日,惠阳市法院作出(2002)惠阳法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谭小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10元也判令由谭小丽承担。
一审判决送达后,谭琴备感委屈。她无意中细细端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突然眼睛一亮:发现“父亲”区强身份证号码是胡编乱造的,而且当时伪造的区强的身份证上使用的照片也非区强本人而是谭琴的亲弟弟。这些足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
更令谭琴高兴的是,危难之际,仅有“”的前夫区强也从外地赶到惠州市中级法院帮她作证,证实谭小丽不是他与谭琴所生。他对法官说:“我对天发誓:从1998年6月2日即结婚第二天开始,就一直未与谭琴发生过性关系,我愿意抽血和孩子进行鉴定。”
有了以上新的证据,谭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惠阳市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2002年12月25日,遂作出(2002)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3月8日,惠阳市法院重组合议庭重审此案。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法院作出(2003)惠阳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驳回原告谭小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谭小丽在提出血亲鉴定申请时,法院已以书面形式通知亿万富翁的婚生子女们,但他们不同意抽取血样进行鉴定。本案属民事纠纷,被告作为原告的相对方,在法律上没有协助原告举证的义务,法院亦不能强制抽取其血样以供鉴定。谭小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陈建华非婚生女之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确认其继承权并参与继承陈建华遗产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在得知结果走出法院时,谭琴抱着孩子冲上法院的四楼准备往下跳,被法警和律师及时拦住,劝她不要做傻事。她下了楼,突然看到了陈建华生前准备送给自己的那辆奔驰车,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冲上去将前面的挡风玻璃砸得粉碎。
谭琴再次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谭琴低着头哭泣着对法官说:“我和陈建华同居在世俗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我的孩子没有错啊!”谁能证明我是父亲的女儿2003年9月上旬,惠州中院仍在审理此案。由於这宗奇特的“死无对证”的“身份诉争”在国内罕见,引起了法律、学术、医学、社会学家等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所关注的最主要焦点是:谁来证明或否定谭小丽与陈建华的亲子关系?证明或否定到底依据什麽?
科学家调查发现,在一年中的某个时间出生的人,患上一些疾病的风险会增加,他们更易出现诸如抑郁、精神分裂和神经性厌食症这样的问题。
出生日期对精神健康的影响,早在1929年就被发现了。当时,瑞士心理学家莫里茨・特瑞默报告称,在冬末出生的人更易患精神分裂症。在2~4月出生在北半球的人,患精神分裂症的风险,要比在其他时间出生的人高5~10%。这个结论已得到了无数次验证,绝非流言蜚语。根据丹麦阿乌斯大学医院的一项研究,冬季出生的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是其他季节出生的人的2倍。
出生季节还能影响到人的其他方面。最近对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25000多名自杀者的一项研究显示,生日在4~6月的自杀者,超过其他月份17%。这几个月份正是北半球的冬末和初夏。类似的情况还有,北半球那些食欲不振者的生日多在4~6月,比其他月份高13%。
冬春生日更易患精神病
对于流行病学家来说,找到季节变换和罹患某些精神疾病的联系,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任务。冬春季节出生的人患精神分裂症和神经性厌食症的可能性都会增加,虽然有一些证据支持病毒感染能影响胎儿大脑发育,然而对此作出的最新解释,却集中在了季节变化对母亲的直接影响上。比如,孕妇接受太阳照射的情况或温度,都可能影响胎儿发育。
英国匹斯立十字医院的心理顾问义卖德・萨利卜认为,人体调节睡眠周期的褪黑激素,可能会受到阳光的影响,这种物质能对妇女怀孕或胎儿发育早期产生影响。据萨利卜推测,出生在4月、5月或6月的人,其母亲开始怀孕的时间分别是头年的7月、8月或9月。由于在胎儿发育的关键时期,母体内的褪黑激素含量很高,这会促使胎儿大脑发生变化,从而使胎儿出生后在生命后期发生自杀行为。
2005年,澳大利亚昆士兰精神健康研究中心的约翰・麦格里斯和同事发表研究报告称,人们所处的纬度越高,在冬季出生的人当中,患精神分裂症的病例就越多。在北纬30度到北纬60之间,病例会增加5%,而北纬60度以上,则会增至10%。
温度扮演了重要角色
贝斯・沃特金斯是伦敦圣乔治医学院的一名饮食不调症的研究人员,她为出生季节和神经性厌食症的联系提供了更为微妙的解释。神经性厌食症也遵循着和自杀类似的季节规律。她并不认为季节能导致胎儿大脑发生变化,而是认为,季节变化使胎儿对母体的适应能力变得脆弱。
沃特金斯和同事对英国近400位患有神经性厌食症和具有其他饮食紊乱问题的病人做了观察。结果发现,英国夏季7月、8月的平均气温会升高15度,更多患有神经性厌食症的人最初在母体发育的时间,就是在这些温暖的月份。
随后他们又收集了200名澳大利亚病人的数据。悉尼仅在冬季的6月、7月和8月,温度才会下降15℃。果然,他们发现,出生在这些凉爽月份的人,患神经性厌食症的风险较小。最后她们又观察了新加坡的病人样本,新加坡常年保持着25℃以上的高温,结果这次未发现出生季节对病人有任何影响。因此,沃特金斯认为,温度是出生季节和健康之间的关键因素。
也许是维生素D的“错”
阳光能促进体内维生素D的产生,而这正是胎儿脑发育所需要的物质。而北半球国家的麻烦是,冬季并没有足够的阳光。伦敦处在北纬51度,即使你整天躺在室外,体内也不可能产生维生素D。
麦格里斯怀疑,正是维生素D的缺乏,才导致了生日和精神分裂症这种关系的存在。通过和神经学家戴瑞尔・爱丽思的合作,他发现,在母体内发育期间大脑缺乏维生素D的老鼠,喜欢到处乱跑,行为很不正常,同时有着不正常的更大的侧脑室。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侧脑室也比正常人大。麦格里斯说:“医学界已清楚维生素D的缺乏和老鼠的神经发育不正常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人类当中也存在吗?我们致力于找到答案。”
目的观察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的疗效。方法81例的HIE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42例)和对照组(39例)。同时选取同一时期健康足月儿43例作为正常组。对照组及治疗组患儿均给予常规治疗;EPO治疗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静脉注射EPO每日200IU/kg,每周3次,每6天查血常规1次,根据血常规结果调整EPO剂量,疗程为2周。所有患儿于生后的7、14、28d进行新生儿行为测定(NBNA),生后的3个月和6个月进行婴幼儿智能发育评估(CDCC)。并于生后6个月和12个月进行随访。结果生后7d的NBNA评分治疗组与对照组无统计学差异,均低于正常组(P<0.01);14、28d时治疗组NBNA评分均高于对照组(P<0.05),但仍低于正常组(P<0.01);3月龄CDCC评分(包括MDI、PDI评分)治疗组正常者比例高于对照组(P<0.05),但低于正常组(P<0.01)。6月龄CDCC评分治疗组正常者比例高于对照组(P<0.05),治疗组MDI评分正常者比例与正常组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PDI评分正常者比例仍低正常组(P<0.05)。结论应用EP0治疗新生儿HIE疗效较好,优于对照组治疗。
关键词:
促红细胞生成素;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ypoxicischemicencephalopathy,HIE)是指由于围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完全缺氧、脑部血流减少所致的新生儿脑损伤。HIE是新生儿神经发育异常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发病率为1/1000~2/1000活产足月儿,其中15%~20%在新生儿期死亡,存活者中的25%~30%留有脑瘫、智力低下[1]等神经系统异常。HIE已成为危害我国儿童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存在同样问题。研究表明,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的方法,如亚低温疗法,可以提高运动方面疗效,但患儿可能仍有显著的认知或沟通问题。HIE患儿以及已经发展成脑瘫的患儿,在其整个童年和成年,将需要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同时,对孩子、家庭以及相关的社会服务、教育的投入成本更高[2],故如何对已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患儿及时、客观地做出诊断评价,并及时应用有效治疗方法进行规范的治疗,是减少其后遗症的基础。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是一种糖蛋白,首先确定的是其促进红细胞生成的作用。近年来研究发现,EPO通过脑组织中分布的细胞特异性促红细胞生成素受体(erythropoietinreceptor,EPOR),有促进神经发育及神经保护的作用[3],EPO还有促进血管生成的作用[4]。本研究旨在探讨EPO治疗新生儿HIE的临床效果。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在2013年9月和2015年9月期间,选取山东大学附属济南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监护病房(neonatalintensivecareunit,NICU)中所收治的86例HIE患儿来进行研究,诊断及分度参照HIE诊断标准和临床分度标准[4]。其入选病例符合下列条件:①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新生儿学组制定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诊断及分度标准;②37周≤胎龄≤42周,出生体质量≥2500g;③入院≤24h;④无严重先天畸形,如膈疝、染色体异常或脑发育不全;⑤无大量颅内出血、无严重呼吸道阻塞性疾病、无贫血。排除标准:①未开始治疗即死亡或放弃治疗者,包括治疗时间<2周者。②7、14、28日龄时未进行新生儿神经行为(neonatalbehavioralneurologicalassessment,NBNA)测评者。将符合入选条件的86例HIE患儿以入院先后顺序采用区组随机化分为治疗组45例和对照组41例,根据排除标准治疗组3例被排除,对照组2例被排除。最后统计治疗组42例,男23例,女19例;胎龄(270.8±8.3)d,出生体质量(3234±593)g;其中轻度13例,中度HIE21例,重度HIE8例。对照组39例,男21例,女18例;胎龄(269.8±6.9)d,出生体质量(3319±572)g;其中轻度11例,中度HIE22例,重度HIE6例。同时选取同一时期该院出生1d的健康足月新生儿43例作为正常组,其胎龄为(273.1±7.7)d,男23例,20例,出生体质量(3407±448)g。所有病例均需患儿家属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2治疗方法对照组及治疗组患儿均给予常规治疗[67],EPO治疗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静脉注射EPO(济脉欣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液3000IU/支,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每日200IU/kg,每周3次,每6天查血常规1次,根据血常规结果调整EPO剂量,疗程为2周。
1.3评估方法3组患儿均于生后7、14、28d各进行1次20项NBNA评定(NBNA由鲍秀兰医师制定),均由山东大学附属济南市中心医院儿科经过培训、操作熟练的医师进行评定,基本项目总共有20项(原始反射项、主动肌张力4项、被动肌张力4项、行为能力6项、一般评价3项)。每项评分有0分、1分、2分三个分度,满分为40分,总分值≥35分为正常,总分值<35分则为异常[8]。3组患儿进行智能发育评估(Chineseinfantintelligencedevelopmentscale,CDCC)[9],均在生后3月龄及6月龄时进行:包括智力发育指数(mentaldevelopmentalindex,MDI)和心理运动发育指数(psychomoterdevelopmentalindex,PDI)2个方面。<69分,为智能缺陷;70~79分,表示在边缘状态;80~89分,智能处于中下等;90~109分,智能处于中等;110~119分,智能处于中上等;120~129分,智能优秀;≥130分,表示非常优秀。进行评估PDI所使用的运动量表,则是用来反应患儿机体运动协调能力以及技巧行为能力的发展情况,比如对大肌肉的协调能力、对身体控制的程度、全身整体运动的发展、手和手指各种操作技巧的发展以及用手取物等各项能力发展的规律等,总共有61个评估项目。此类评估均由山东大学附属济南市中心医院儿科固定的、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分别对出生后3个月和6个月的患儿进行双盲评估,随后分别进行对比。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来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间采用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间采用Fisher精确概率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各组新生儿一般资料的比较治疗组及对照组病情分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365,P=0.833)。3组患儿胎龄及出生体质量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胎龄:F=1.866,P=0.159;体质量:F=1.091,P=0.339),性别比较差异亦无统计学意义(χ2=0.015,P=0.993)。
2.2新生儿NBNA测定结果比较各组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于生后7、14、28d的NBNA评分,见表1。7日龄时NBNA评分显示治疗组与对照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431),14日龄治疗组患儿评分高于对照组(P=0.036),但低于正常组(P<0.01),28日龄时NBNA评分显示治疗组患儿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P=0.002),但仍低于正常组(P<0.01)。
2.3婴幼儿CDCC测定结果比较各组缺氧缺血性脑病患儿于生后3、6个月的MDI和PDI评估结果,见表2。3月龄CDCC评分(包括MDI、PDI评分)治疗组正常者比例高于对照组(χ2MDI=8.967,P=0.009;χ2PDI=8.788,P=0.014),但低于正常组(χ2MDI=9.975,P=0.006;χ2PDI=14.462,P=0.000)。6月龄CDCC评分治疗组正常者比例高于对照组(χ2MDI=6.686,P=0.027;χ2PDI=7.115,P=0.026),治疗组MDI评分正常者比例与正常组相比较(χ2MDI=3.837,P=0.055>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PDI评分正常者比例仍低正常组(χ2=7.299,P=0.005)。
2.4随访情况在患儿生后6个月随访时,治疗组无死亡病例,2例患儿主动运动减少(见物体仍不会伸手去抓),1例患儿发育迟缓(不会认人);对照组有无死亡病例,2例注意力集中时间短,1例动作徐缓、僵硬,2例不能自主翻身;在患儿生后12个月随访时,治疗组无死亡病例,失访2例,3例发育异常患儿经康复治疗以后,发育情况和同月龄正常婴幼儿基本相符;对照组无死亡病例,失访1例,5例发育异常患儿经康复治疗后,2例患儿发育情况和同月龄正常婴幼儿基本相符;2例不能独自站立、行走,1例口齿不清,有交流障碍。治疗组与对照组患儿相比,在6个月和12个月随访时预后较好。
3讨论
EPO是一种蛋白类激素,可在脑、肾、肝内源性表达。目前EPO主要用于治疗肾功能不全所致的贫血,并已被证实其有效性[10]。促红细胞生成素已被证明易穿过血脑屏障,与EPO受体(EPOR)结合。而EPOR在灰质(包括皮质和海马———易在缺氧缺血中受损的部位)中高表达[11],这也为EPO在脑部神经保护作用奠定了基础。近年来,EPO在HIE患儿的应用已成为新的研究热点,不少动物实验均表明EPO在治疗HIE方面疗效及安全性均较好[1215]。外源性使用EPO可能导致红细胞增多、血栓形成和血小板活性增强等不良事件[16]。但也有小样本的临床试验证实,重复、低剂量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recombinantHumanErythropoietin,rhEPO)治疗HIE患儿可减少远期神经系统后遗症的发生,且安全性较好[17]。具体EPO治疗HIE的确切疗效及安全性,目前临床研究的仍较少。
本研究结果表明,生后7d时治疗组NBNA分与对照组无统计学差异,但生后14、28dNBNA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提示EPO可以改善患儿早期神经系统症状。在生后3、6个月的CDCC评分及远期随访中,EPO治疗组的CDCC评分及远期预后均高于对照组,提示EPO对于脑损伤患儿的神经系统发育有远期的影响。但治疗组的各项指标仍低于正常组,说明EPO虽然可以改善,但并不能完全纠正HIE患儿的神经系统后遗症。而EPO与其他治疗方法的联合应用是否有协同作用也需要大样本临床试验证实。
从短期结局来看,咖啡因预防/治疗性使用明显减少了因为AOP而引起的气管插管率[3]。从长期结局来看,咖啡因也减少了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以及异常神经发育的发生率。一项发表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涉及963个出生体重为5001250 g的早产儿的大规模的临床试验表明,咖啡因能够有效降低对氧气的需求以及呼吸支持的时间,因此降低了BPD的发生率[4]。在对这部分患儿进行的1822个月的远期随访中,应用咖啡因明显减少了这部分患儿的神经发育异常的发生率[}s}。尽管在后续的5年随访中,咖啡因治疗没有降低这些存活早产儿的神经发育情况[6],它也没有带来明显的负性效应。这些研究证实了咖啡因的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具有良好的成本效应。因此,目前的临床实践指南推荐咖啡因用于AOP治疗[8]。在临床指南的基础上,在一项多中心的有关咖啡因治疗早产儿AOP的RWS研究中,咖啡因也被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
尽管如此,部分AOP患儿使用目前指南推荐的咖啡因剂量治疗效果不佳,说明可能存在其他的一些影响咖啡因疗效的因素,如潜在的引起AOP的病因没有消除,或者存在个体差异等。有研究显示,与小剂量咖啡因[负荷量20 mg/(kg ,维持量10 mg/(kg ]比较,大剂量咖啡因[负荷量40 mg/(kg ,维持量20 mg/(kg 明显降低了拔管失败率、呼吸暂停发生率以及氧疗持续时间[}o}尽管如此,大剂量咖啡因对新生儿长期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来明确。在未来的研究中,根据新生儿的个体差异,结合精准医学寻找进一步的影响因素是一个重要的方向。考虑到人类个体间肠道菌群的差异性或超90%,肠道菌群可通过对药物进行代谢(产生活性成分、改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等)、产生耐药基因、改变宿主基因表达等方式,进而影响药物的疗效[mo,推测肠道菌群可能在咖啡因的疗效差异性中起一定的作用。研究肠道微生物对咖啡因代谢,进而对AOP的影响,可能是进一步提高咖啡因有效性的潜在方向。 综上,从RCT和RWS来看,咖啡因在AOP治疗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得到认可的。但是,指南推荐的咖啡因剂量在部分AOP的实际治疗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提示需要进一步挖掘影响这种差异性存在的原因。
[摘要] 目的 分析辅助生殖技术(ART)子代结构异常状况,评价不同ART方式妊娠后子代结构异常的风险。 方法 回顾性分析该院2009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的不同助孕方式妊娠的2 955例患者妊娠结局,分析妊娠12周后发现的胎儿畸形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初步探讨不同助孕方法子生结构异常的风险。 结果 2955例妊娠患者分娩新生儿2875个。新生儿出生后发现出生缺陷45例(45/2875,1.57%),其中IVF 16例(1.31%),ICSI-ET 26例(2.74%),新鲜周期出生缺陷42例(42/2172,1.93%),F-ET 3例(3/703,0.43%)。IVF与ICSI出生缺陷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P=0.015)。新鲜移植周期与冷冻移植周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83,P=0.005)。结论 ICSI有增加子代出生缺陷的风险, 告知不孕患者ART的潜在风险是必要的,ART技术的应用应该慎重,评估ART子代安全性需要更长时间的随访。
关键词 出生缺陷;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胞浆内单注射
[中图分类号] R71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5)03(b)-0089-03
[作者简介] 张扬(1976-),山西人,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生殖内分泌专业。
辅助生殖技术(ART)为全球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希望的同时,其出生后代的健康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辅助生殖技术是否会增加子代出生缺陷问题一直是颇有争议。该研究回顾性总结2009年1月—2013年12 月该生殖中心2955例接受ART助孕妊娠后子代情况,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以2009年1 月—2013年12 月在大连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体外受精-新鲜胚胎移植IVF-ET、卵细胞浆内单注射-新鲜胚胎移植ICSI-ET、冻融胚胎移植F-ET)助孕成功的2955个妊娠周期中,妊娠 12周以后发现的胎儿畸形或分娩后新生儿期发现的出生缺陷儿及其父母为研究对象,包括因胎儿畸形的死胎、死产、引产及分娩后有先天畸形的新生儿。
1.2方法
通过电话随访获得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子代的信息。出生缺陷是依据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颁布的《中国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方案中列出的畸形种类进行分类》。
1.3统计方法
采用 spss 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χ2 检验用于比较不同助孕方案组出生后代出生缺陷率,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胎儿异常的发生率
辅助生殖技术助孕2955个临床妊娠周期中,随访到妊娠结局的2939个周期(IVF-ET 1254个,ICSI-ET 964个,F-ET721个),其中早期流产362例,占12.31%。异位妊娠101例,占3.44%。分娩新生儿2875个,其中(IVF-ET 1224个,ICSI-ET 948个,F-ET703个)。妊娠12周后因胎儿畸形妊娠中期引产38例,其中 IVE-ET新鲜胚移植18例(1.44%)、ICSI-ET新鲜胚移植12例( 1.24%),冻融胚胎移植(F-ET)8例 (1.11%)。新生儿出生后发现出生缺陷45例(45/2875,1.57%),其中IVF 16例(1.31%),ICSI-ET 26例(2.74%),新鲜周期出生缺陷42例(42/2172,1.93%)F-ET 3例(3/703,0.43%)。IVF与ICSI出生缺陷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P=0.015)。新鲜移植周期与冷冻移植周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83,P=0.005)。
2.2中引胎儿畸形类型分析
38例引产周期中畸形类型分别为无脑儿 4例、脑积水 3例,神经管缺陷3例,小头畸形伴脑脊膜膨出 1例、先天性无耳1例、唇腭裂6例、十二指肠闭锁4例,肾脏、膀胱畸形 6例、染色体异常6例、多器官畸形4例。见表1。
2.3出生缺陷类型分析
新生儿中出生缺陷率 1.57%(45/2875),出生畸形构成比顺序依次为:心血管循环系统、眼耳面部颈部畸形、染色体畸形、中枢神经系统、唇腭裂、泌尿生殖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等。见表 2。
3讨论
据估计,目前我国总体出生缺陷发生率为5.6%左右[1]。文献报道[2]一项中国多个生殖中心合作研究报道对 15 405个ART 新生儿出生后 7 d随访得到的出生缺陷率为 1%~2%。该研究中 ART 新生儿出生缺陷率 1.57%,与文献报道相似,提示ART 技术没有增加出生缺陷的风险。该研究中 ICSI组的出生缺陷率高于IVF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ICSI作为一项具有侵入性且跨越自然选择的ART特殊技术,可能增加了对卵母细胞的结构的损伤,可能干扰细胞的正常周期,是导致出生缺陷的潜在风险。虽然个别研究发现ICSI子代出生缺陷发生率较IVF有增高的趋势,但既往众多研究并未发现ICSI增加子代出生缺陷的风险。但从染色体体角度研究发现,ICSI轻微增加新发的性染色体异常和遗传于父体染色体结构异常,ICSI子生Y染色体微缺失、非整倍体、性染色体异常等的概率明显增高[3]。由此可见ICSI对子代健康的风险不容忽视。该研究结果显示,FET 组的出生缺陷率 0.43% 低于新鲜移植周期组 1.93%(P<0.05)。Jane 等[4]的研究结果表明IVF或ICSI胚胎早期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加,FET可能会降低这种风险 。国内其他研究中[5-6]也提到与新鲜胚胎移植相比,冷冻复苏胚胎移植没有增加出生缺陷的风险。冻融胚胎移植是可行和安全的[7]。在实际工作中,实验室医生会选择形态和质量好的胚胎冷冻;胚胎复苏后再次挑选,选择形态和质量好的胚胎移植。因此,有学者认为冷冻复苏的过程本身就是对胚胎优胜劣汰的选择,可以筛选出好的胚胎移植,从而降低了出生缺陷的风险。但小样本量的研究尚不足以评估该技术的风险性。实验已显示胚胎冷冻可损害DNA、胚胎基因表达、端粒、胞浆及核膜[8]。除了ART技术本身可能对出生缺陷的影响,研究证明双亲因素增加了ART人群出生缺陷风险。澳大利亚Davies等[9]采用大样本回顾性分析发现,不论行与ART否,不孕本身与出生缺陷相关。双亲因素、妊娠时间与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加有关。
该研究的引产周期中,胎儿畸形发生率前两位依次为中枢神经系统畸形、染色体异常;新生儿中畸形发生率最高为心血管系统畸形、眼耳面部和颈部畸形、染色体畸形、泌尿生殖系统畸形等。我国出生缺陷监测(监测期为孕满28周至出生后7 d)数据表明[1],2000—2011年期间,先天性心脏、多指(趾)、唇裂伴或不伴腭裂、神经管缺陷、先天性脑积水等10类疾病是我国围产儿前10位高发畸形。该研究ART 出生畸形与普通人群出生畸形的构成比相似。
3结语
该研究提示与文献报道的普通人群妊娠结局相比,ART技术没有增加子代畸形的风险。但是ICSI组的子代出生缺陷率高于IVF组。与IVF/ICSI新鲜周期移植相比,FET出生缺陷的风险较低。但是部分畸形在子代生长发育过程中才会被发现,因此,告知不孕患者ART的潜在风险是必要的,ART技术的应用应该慎重,评估ART子代安全性需要更长时间的随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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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随访时间有限,最长随访终止时间为18个月,而脑瘫及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多在儿童期出现,是否减轻早产儿远期神经预后需随访更长时限,结果可能更有意义;
②在临床应用中,已经发现硫酸镁治疗组存在一定的不良反应,如面色潮红、恶心、头痛、乏力和视物模糊、低血压、心动过速等,因不良反应而终止治疗者明显增多,因此探索最小有效治疗剂量尤为重要;
③忽略了不同早产原因对硫酸镁发挥胎儿神经保护作用的影响,部分临床研究以子痫前期作为硫酸镁用药指征,部分以早产/胎膜早破作为用药指征;
④未按胎龄及出生体质量分层进行亚组分析,无法明确哪个孕周使用硫酸镁可以达到其神经保护作用的最大化;
⑤目前随机对照研究均将脑瘫发生率作为观察指标,但未对脑瘫的类型、定义及严重程度等做出评估和细化。
2产后促红细胞生成素干预
EPO不仅在肾脏中表达,并有改善贫血的作用,近年来发现,EPO及其受体在脑组织中也均有低水平的表达,并在脑缺氧或者脑损伤后表达增加,可能对神经系统发育有重要作用。对多种神经系统损伤动物模型的研究显示,EPO对发育期脑损伤有神经保护作用。
2.1EPO神经保护机制
EPO的脑保护作用机制是多靶点的,主要包括:
①促进抗凋亡基因表达和促凋亡基因的下调,抑制神经细胞凋亡;
②血管新生有利于脑保护和脑损伤后的功能恢复,促血管新生是EPO发挥脑保护的又一作用靶点;
③EPO具有促进神经干细胞增殖以及向损伤区域迁移,并能促进向神经元和少突胶质细胞分化;
④EPO的抗炎作用能降低炎症细胞浸润及炎症细胞因子的表达,对脑损伤有保护作用。
2.2EPO用于早产儿的安全性
早产儿应用EPO预防贫血的剂量一般是每次250~500U/kg,每周3次,疗程6周,未增加早产儿惊厥、出血、凝血或死亡的风险性。但早期的动物实验显示,只有应用大剂量的EPO才具有明显的神经保护作用。美国一项早产儿应用不同剂量EPO(500U/kg、1000U/kg和2500U/kg,共3次静脉注射)的研究显示,大剂量EPO无明显不良反应。德国的研究也证实早产儿应用大剂量EPO(3000U/kg,共3次静脉注射)是安全的。提示大剂量应用EPO防治早产儿脑病是可行的。早产儿视网膜病(Retinopathyofprematurity,ROP)是与胎龄高度相关的早产儿视网膜血管增生致盲性的常见疾病,鉴于,EPO具有促进血管增生的作用,有研究提出EPO可能导致ROP发生风险增加。目前有关EPO与ROP的关系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新近的一项meta分析显示,EPO有增加ROP的风险。由于EPO对ROP的影响尚无确切的结论,因此用EPO防治早产儿脑病尤其是应用大剂量EPO时要特别注意眼底的检查。此外,EPO可引起红细胞增生、高血压、血液粘滞度增加等潜在不良反应。虽然新生儿应用EPO尚未见促使血液粘滞度增加导致栓塞的道,但已有应用EPO导致新生儿高血压的个案报道。因此早产儿大剂量应用EPO时应监测血压、红细胞和血红蛋白、血粘度等。
2.3临床疗效
对预防性给予EPO治疗贫血的早产儿临床随访发现,EPO早期干预可以改善早产儿认知功能,并发现早产儿的智能发育指数与应用EPO的累积剂量相关。德国的一项长期回顾性研究证实,EPO能改善极低出生体质量早产儿的神经发育,在学龄期进行的整体发育评估和心理发育测评中均显示,EPO干预的极低体质量早产儿优于非EPO干预组,而且发现EPO对颅内出血的极低体质量早产儿具有神经保护作用,提示EPO对高危早产儿脑病有防治作用。2014年的meta分析显示,EPO可显著提高早产儿18~22月龄时的MDI(weightedmeandifference,加权均数差WHD=7.77,95%CI:3.49~12.06,P=0.0004)及PDI得分(WHD=3.85,95%CI0.62~0.79,P=0.02),但在改善脑瘫、视力受损、听力受损方面无明显作用。同年另一项meta分析显示,EP0治疗组神经发育不良的发生率显著降低(RR=0.77,95%CI:0.60~0.99),死亡率、脑瘫发生率、听力损伤、视觉障碍及MDI和PDI评分没有显著差异。2个meta分析所纳入的文献均只有2篇随机对照试验(RCT)文献,纳入的文献大多样本量小,剂量差别大,没有对胎龄或体质量进行分层分析,主要观察结果不一致,对观察结果的评价指标不一致。因此上述meta分析结果并不能证实EPO治疗早产儿脑损伤的效果。且上述meta分析均未纳入最新的一项针对出生体质量<1250g的早产儿的RCT。该项研究提示,生后48h给予EPO(400U/kg,每周3次,至纠正胎龄34周)能够显著改善早产儿纠正胎龄18~22月龄时的认知功能。瑞典的一项以大剂量EPO(3000U/kg,共3次)预防早产儿脑损伤RCT研究中期结果显示,EPO治疗组早产儿MRI脑白质损伤评分降低、脑室周围白质损伤和灰质损伤减轻,提供了EPO脑保护的影像学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