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 18:58: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登记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登 记托管实施细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伺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登记托管费用:是指托管企业在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向登记托管机构交纳的登记托管费。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股权登记托管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约定事项
乙方共有股本________。包括国家出资(股)________,法人出资(股)____________,自然人出资(股)____________,委托甲方办理登记托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向乙方股东核发统一监制的股权证。
3.为乙方股东或投资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过户、查询、挂失、冻结等业务。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红派息决定向乙方投资人(股东)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红派息服务。
5.为乙方提供投资人(股东)情况及相关资料的查询、统计服务。
6.向乙方股东或投资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产经营等情况。
7.向国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转让鉴证凭证。
8.接受乙方股东咨询服务。
(二)甲方权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记托管、分红派息、转让过户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2.有权及时了解乙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
3.有权监督企业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召开股东大会。
4.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①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②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有关文件(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等);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签发的出资或股权凭证、出资人或股东名册;
⑤企业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⑥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发的全部出资(股权)凭证及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软盘等资料,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3.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情况。
4.按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公告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向全体投资人(股东)公布年度报告,六个月内提供股东会召开情况。
5.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决议,并在除权日前三个工作日将现金红利款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登记托管、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项服务。
2.要求甲方按规定及时为其投资人(股东)提供分红派息服务。
3.查询、统计出资人(股东)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登记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股权登记托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以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交纳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
2.分红派息手续费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分红派息业务,应按当年分配红利额的2%(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甲方交纳分红派息手续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把红股或现金红利派送给出资人(股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进行分派,并按每天应分现金红利总额的________、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出资人(股东)资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分现金红利和分红派息手续费划人甲方指定的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出资人(股东)名册,如因出资人(股东)名册提供有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在托管当中或过户当中造成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涉及当事人对本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一章?总则
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合法的方式。
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附件:
深圳证券市场存管登记业务收费一览表
向发行人收取: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新股始发和增发登记费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免费?
社会法人股面值1‰?
内部职工股面值1‰?
流通股面值3‰?
配股和权益分派登记费 配股登记费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免费?
内部职工股、高管股面值3‰?
流通股面值3‰?
红股(含转增股份)、派息登记费 非流通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
流通股 (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 ?
?
股东服务月费月费: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
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
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分公司)。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王利生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有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陈大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斌,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判决:
一、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借款十七万元;
二、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利生与夏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十七万元,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
一、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夏斌与王利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夏斌同时提供了十七万元的借款,王利生收到了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至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北京签订: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大运村量子银座2层
法定代表人:李爱庆?
鉴于:
甲方????是????(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的保护期至:???????甲方拟对外转让该作品的⑴复制权,⑵发行权,⑶出租权,⑷展览权,⑸表演权,⑹放映权,⑺广播权,⑻信息网络传播权,⑼摄制权,⑽改编权,⑾翻译权,⑿汇编权。转让的地域范围为????。
为此,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承担此次项目著作权转让的顾问工作。
为使甲乙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著作权转让顾问等相关业务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起草相关文字材料,包括撰写本次转让的推介方案、著作权转让信息的文本、著作权价值分析报告等,上述文件资料须经甲方确认后方能正式成文;
2、乙方利用自身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在国内外甲方的著作权转让信息,同时利用乙方会员单位的专业服务,为甲方寻求有意愿且有实力的受让人;
3、根据项目需要考察受让人的资质和财力情况,筛选意向受让人;参与组织进行商务洽谈,签约;
4、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人,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其专业服务会员提供著作权转让的招投标或拍卖服务;
5、乙方提供上述著作权转让的交易鉴证、交易价款的结算等工作。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项下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任意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机构认定甲方侵权或者认定甲方不享有拟转让的著作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向乙方及时提供甲方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甲方在标的著作权上设定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而影响转让条件的设置或者影响转让项目继续进行的,甲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双方将就本协议的继续执行进行协商。在项目无法继续协议终止的情形下,乙方承诺就甲方已经完成的顾问工作支付相应报酬。知识产权合同:版权登记合同范例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与本统筹顾问协议所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
5、不论受让人通过何种渠道与甲方接触,也不论著作权转让是否在乙方交易场所内交易,凡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了本协议所委托的著作权转让事项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6、甲方著作权转让交易的鉴证应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的著作权转让价款应通过乙方的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承担本协议甲方委托事项的业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乙方应选派富有专业工作经验、熟知委托项目性质和目标、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委托事项的工作,乙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参与本委托事项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以便甲方本次委托事项的顺利完成。
4、乙方应勤勉履行推介职责,为甲方重点推介资信良好的受让人,并代表甲方利益与意向受让人进行谈判或参与甲方与意向受让人之间的谈判。
5、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所指的信息是指,乙方依据其拥有的信息渠道为甲方本次著作权转让进行信息,具体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北京现代商报》、《中国网络电视频道》、北交所网站、新浪网、国研网、中华理财网、全国49家产权交易合作机构等,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在乙方举行的推介会上进行推介,或举行专场推介会(费用由甲方另付)进行宣传推介。
第四条?保密事项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如下: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因委托事项进行的需要,向相关的中介机构披露,并确保该等机构承诺同样程度的保密义务;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壹年。
2. 申请设立登记
3. 企业变更登记
(1) 名称变更
(2) 法定代表人变更
(3) 注册资本(资金)变更
(4) 股东或股权变更
(5) 住所
(6) 经营范围变更
4. 企业注销登记
5. 企业改制
6.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材料,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定金_________元,甲方领取“受理通知单”时,一次付清全部费用。
2.乙方接受委托,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登记注册事项,因登记材料或政策调整被核驳,需补交或及时修正,领取营业执照时限顺延。
3.乙方的责任:
(1)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登记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
(3)对甲方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业务,依约所收取的预付金,不预退还。
三、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因甲方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预付金不能收回,并支付相应的用金,因乙方违约,应全部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金。
3.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已取得的预付金100%退还给甲方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合同费用
金额:_________元,预付:_________元,欠付:_________元。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 协商
2. 协会调解
3. 仲裁
4. 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卫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环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经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商务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监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委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
委托方(甲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盖章):________
现将院各所及高新分院2020年前半年(截止6月30日)的经营情况(合同登记情况)的通报如下:
1、综合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49项、签订合同30项、未签订合同19项、合同总额896.07万元,到账116.9万元、未到账764.91万元;
2、勘察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28项、签订合同24项、未签订合同4项、合同总额239.08万元,到账20万元、未到账219.08万元;其中外挂项目13项,合同总额131.2万元,均未到账;
3、监理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16项、签订合同9项、未签订合同7项、合同总额334.8万元,均未到账;
4、市政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9项、签订合同8项、未签订合同1项、合同总额184.6万元,均未到账;
5、规划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20项、签订合同19项、未签订合同1项、合同总额446万元,到账17万元、未到账429万元;
6、景观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69项、签订合同63项、未签订合同6项、合同总额639.31万元,到账41.5万元、未到账597.81万元;其中,景观设计登记合同24项、签订合同21项、未签订合同3项、合同总额299.9万元,到账34万元、未到账265.9万元;可研报告登记合同33项、签订合同30项、未签订合同3项、合同总额114万元,到账1.5万元、未到账112.5万元;装修设计登记合同13项、全部签订合同、合同总额226.41万元,均未到账;
7、测绘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16项、签订合同14项、未签订合同2项、合同总额62.2万元,均未到账;
8、高新分院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23项、签订合同20项、未签订合同3项、合同总额199.66万元,均未到账;
9、造价所合同登记、合同额及到账、未到账情况
登记合同8项、均签订合同、合同总额35.8万元,均未到账;
集中: 交接清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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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航次││起 运 港││ 到达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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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接转船名││航次││第一换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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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接转船名││航次││第二换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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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全 称│ │收│全 称││
│货├─────┼─────────┤货├─────┼────────┤
│单│地址,电话│ │单│地址,电话││
│位├─────┼─────────┤位├─────┼────────┤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发货符号│货 名│件 数│包 装│体积│ 发货单位 │ 水运部门 │
││ │ │ │(长,宽│ 确定重量 │ 确定重量 │
││ │ │ │,高│ (公斤) │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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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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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 发 货 单位 │
│记载事项││ (公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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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天水新村1-1、1-2号房屋(房管编号都是1号)原是房管公房,由李甲、李乙(二人系兄妹)的父亲李某承租。李某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李甲。后李乙强行入住天水新村1号房屋,与李甲发生矛盾并引发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李甲和李乙对该房分户承租。该市房产管理局据此判决对上述房屋分户,分别与二人建立承租关系(李甲承租天水新村1-1号,李乙承租天水新村1-2号)。但李甲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1999年4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天水新村1号全部由李甲承租。但李乙没有履行再审判决,并和其子、媳一直居住在内,而且该市房管局对这份再审判决也不知情。
2007年11月2日,根据李乙的申请,该市房管局与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天水新村1-2号房屋(房管编号仍是1号)出售给李乙夫妻,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12月25日,李乙夫妻又与张某夫妻订立买卖合同,以16000元的价格将此房出售给对方(但房管部门实际以22000元为计税依据收取契税),同样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李甲得知此事后,分别于2008年1月、2009年1月向法院,要求确认关于该房屋的两次买卖均无效。法院先以李乙并非合法承租人、房管局的出售行为侵犯李甲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判决房管局与李乙夫妻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后又以张某夫妻并非以合理价格购得该房等理由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李乙夫妻与张某夫妻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李甲以终审判决书请求房屋登记机构撤销关于天水新村1号的两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问题的提出与评析――天水新村1号房屋如何登记
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机构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会对房屋权属登记产生何种影响?关于这个问题,争议并不大。因为我国并没有完全接受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无因性理论。所谓物权无因性,是指将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并且认为二者在效力上互不影响;即使合同宣告无效,已经完成的物权登记仍然是有效的。物权无因性理论存在损害出卖人利益的重大缺陷,所以我国民法对这一理论采取了保守态度。试想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如果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按照该理论,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有效的,也就意味着出卖人已经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他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对买受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而不能以物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房屋,这对出卖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物权法》第15条里区分了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说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因为它纠正了以往的法律对于合同生效要件和物权生效要件混淆不清(例如,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的错误认识。但是,《物权法》并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事实上,根据现行的相关民事立法,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是持否定态度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原状。回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意味着买受人(张某夫妻、李乙夫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事实和原因行为已不存在,那么基于该基础和原因而完成的物权变动(天水新村1号的两次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应当被否定,即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应当恢复到转移之前的状态(恢复成某市房管局的公房)。
第二,房屋登记机构如何恢复登记?这是一个涉及到操作层面的技术规范问题,而现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对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房屋登记机构该如何作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换个角度思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和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记载权利人并非真正权利人,属于“登记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纠正。实践中常见的导致登记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登记行为中的瑕疵导致的登记错误。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登记过程中单纯由于登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登记错误。2.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3.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登记错误。二是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存在瑕疵,但因登记原因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导致登记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本案显然属于第二种类型,因登记原因无效而导致的登记错误。那么,本案是否可以按照更正登记操作呢?
按照《办法》的规定,更正登记一般需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且提供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而且如果错误涉及权利归属的,还需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见《办法》第74、75条规定)。如果依照更正登记的一般规定,本案中李甲显然很难完成更正,因为只要登记权利人(张某夫妻、李乙夫妻)不配合、不同意更正,李甲就不可能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除一般规定,《办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形的更正登记,即《办法》第80条和第81条(第80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第81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
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从本质上看,这两个条款也属于更正登记的内容,但又有别于更正的一般程序:第一,此类更正的登记错误需要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为此类登记错误常涉及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登记机构无权审查和认定;第二,当此类更正的登记错误涉及权利归属时,更正程序的启动不依赖于登记权利人,即无需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也可以更正。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条款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第81条针对的是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情形,而第80条无此限定。结合本案,第81条首先可以排除适用,因为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所致。那是否可以适用第80条的规定进行更正呢?严格说来,笔者认为本案适用第80条仍欠妥当。因为法院判决确认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没有确认房屋的归属和内容。登记机构能否对判决的内容进行引申,由合同无效推定确定房屋权利的归属,这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解决本案的难题,《办法》第80条可能是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