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22: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学专业实习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教师专业化发展己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趋势,更是当前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实践的必然诉求。“人件”是决定学校教育的成败的三个因素之一,没有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就没有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数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也同样以数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为重点。数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积累数学学科知识的过程;是一个数学技能不断形成、数学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由于番禺区近年来教师队伍逐渐趋于年轻化,而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对番禺区的发展至关重要。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过程,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共同作用的一个过程,有着其自身独特的规律。就番禺区而言,尽管平时十分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但尚未从专业化发展这一高度去研究和关注。因此青年教师需要快速地成长,必须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才能有效地增强全区教育实力,推进全区教育的发展。为了解番禺区农村地区在职小学数学教师的基本情况,把握番禺区目前在小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的状况和小学数学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制定下一步教师培训计划,故开展对番禺区农村地区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的现状进行调查,以提供实有效的方法策略和真实的数字依据,也是研究本区小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必备的前期条件。因此,设计了“番禺区小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问卷”,在了解番禺区小学数学教师基本情况的同时,对他们共同关注与思考的一些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期望通过本次调查分析,使我们今后的教学研训工作能够更好地切合教学实际,促进番禺区的小学数学教学事业能够循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以此全面提升番禺区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数学素养。
(二)调查的基本工作
1、调查前的准备
番禺区地处农村地区,共有2个街10个镇,小学169所。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番禺区农村小学数学教师,人数约有680人。确定的调查对象范围后,接着就是收集整理农村小学的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员的邮箱。
2、调查问卷的设计
在参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从教师基本情况、对专业的认识与专业发展的现状、发展平台、发展模式以及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还有哪些看法、意见或建议等方面设计调查问卷,从中了解番禺区农村地区小学数学教师的基本情况、目前的思想状况、成长的内驱力、专业特点、教师愿望等情况。
3、开展问卷调查
响应环保号召,本次问卷调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至番禺区12个镇街的农村小学的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员,要求各校数学教师以不记名方式完成调查问卷后回发邮件到指定邮箱。
4、回收调查问卷
网络的便利除节省纸张、节约能源外,还有为回收工作带来了便利,在指定的邮箱中回收调查问卷,简单而且高效。
5、统计数据
调查问卷采用Excel表格制作的,统计数据结果也是利用Excel的计算和统计功能来完成的。
(三)调查的对象
番禺区的农村小学数学教师,共约有680名。本次“番禺区小学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从环保角度考虑,采用电子版问卷的方式对番禺区小学数学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到问卷613份,其中有效问卷565份。
(四)调查的内容
本调查问卷包含五大部分:1、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教龄、职称、学历、专业、学校的城乡位置、所获荣誉情况等;2、对专业的认识与专业发展的现状,包括对个人从事教师职业的感受、对个人的专业发展的规划、对个人专业发展状况的评价、对个人专业发展动力和发展方向的认识、参加培训情况和教学效果等,共n题,其中多选题3题,其余为单选题;3、发展平台,包括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方面提供的平台和个人方面的情况,共10题,其中多选题1题,其他为单选题;4、发展模式,包括被调查教师所在学校的业务学习形式、个人最喜欢的专业发展形式及教师需要的帮助等,1题单选题,4题多选题。
二、农村地区小学数学教师的问卷调查的结果及分析
(一)教师基本情况分析
上表统计的是2008年番禺区565名小学数学教师基本情况,从表中可知:其中男教师人数占调查教师总数(以下简称为:总数)的49%,女教师人数占总数的51%;在各年龄段中,25岁以下的人数占总数的3%,25一35岁的人数占总数的53%,36一45岁的人数占总数的27%,46一55岁的人数占总数的18%,55岁以上的人数占总数的0.35%,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师中45岁以下的人数所占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占总数的82%;在学历中,“中师”教师人数占总数的10%,“大专”教师人数占总数的48%,“本科”教师人数占总数的41%;在职称一栏中,“小二”人数占总数的3.5%,“小一”人数占总数的43.5%,,’小高”人数占总数的52.7%,“中高”人数占总数的0.2%;在现学历专业中,“数学教育”的人数占总数的22%,“教育学/教育管理”的人数占总数的31%,“普师”的人数占总数的10%,“其它”的人数占总数的37%;在所教学科中,专门负责数学教学的人数占总数的31%,69%的被调查人员除了数学教学外还需兼任其他学科的教学。在全体调查的小学数学教师中,镇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群体占总数的26%,其中区级骨干教师数占总数的5.3%,市级和省级骨干教师数占总数的0.8%。以上数据显示,番禺区农村小学数学教师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总体上还是比较合理的,为学科教学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小学数学教师的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45岁以下年龄段数学教师的绝对人数占总数的82%,而小学数学教师中本科学历的人数占总数的42%。在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的小学数学教师没有数学专业的文凭,获得本、专科学历的教师亦如此,他们多为非数学或非数学教育专业的函授本、专科生,69%的被调查者除了数学教学外还需兼任其他学科的教学,这种现象对番禺区农村小学数学教师队伍质量的影响无疑是不利的。另外,小学数学教师中骨干教师群体人数的比例还比较小,这提示在今后的教师培训工作中,在注重普及提高的同时还要为更多的小学数学教师成长搭建平台,以缩短他们成长的助跑线。
(二)对专业的认识与专业发展现状
1、从事教师职业满意度
调查结果显示出番禺区农村小学数学教师对从事教师职业普遍感到比较满意。其中原因是近几年来番禺区政府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教师的收入虽然与公务员相比虽然差距仍然明显,但也较为稳定,因此小学数学教师对从事教师职业还是普遍较为满意。
2、教师专业成长的自我认识
从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看,虽然不少对目前个人的专业发展状况满意或基本满意,也有从“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争当优秀教师”、“适应时代要求,不被淘汰”角度考虑过自己的专业发展,但大部分教师没有具体的目标和规划。其中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的导向和指引、缺少专业发展的条件和平台等等。⑧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THESIS
3、你认为制约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
4、平均算下来,你大概每天能用来自己看些教育类书籍期刊的时间是:几乎没有时l小时以上间学习前面的基本情况调查中有69%的被调查人员除了数学教学外还需兼任其他学科的教学。目前番禺区的小学数学教师除上课外,还有许多杂务、各类检等工作。教师们工作压力大,疲于上课和完成其他杂事,无暇学习提高。
5、你平常的教学效果:
6、你认为目前自己最需要发展的方面是(选出你认为最重要的三项):
7、你认为一名优秀教师必须具备的素养是(选三项):上述三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反映出番禺区大部分小学数学教师对自身的教学效果感觉良好,都比较注重课堂教学的技能和效果,认为教学观念新和科研能力强是一名优秀教师必须具备的素养。
8、你参加过的培训有:(多选题)
9、近五年来你参加的培训和学习主要是:
在参加培训方面,大部分被调查者都参加过区教研室、进修学校的培训及送教下乡活动或区级教学研讨会、讲座,大多数是为完成国家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及围绕数学课程改革或科研参加相关的培训。另外,参加过区级骨干教师的专项培训的人数十分有限,显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力度仍需加大。
1、从文章的主题到内容,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
2、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的特点。毕业论文的选题以法学专业课程内容为选题范围。选题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动态和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
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
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
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
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
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
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05-02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必然要求学生在实践能力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以适应当前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需求。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它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实践互动的需要。
1建设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意义
(1)是学校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即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独立学院从建立之初就把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当格外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训,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2)促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现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随着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教学计划,作为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实习也称为专业实习,由过去毕业实习只是使学生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操作,到专业实习旨在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训练法律能力,并强化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极大地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同时根据法学教育规律提出并论证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将实习作为一个孤立的教学单元或环节,而是将其视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有机部分和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
(3)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同学们真正进入到实务工作中去,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实务工作能力,同时可以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对将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一个实质性的了解。而且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理论知识学习的必要性。
(4)有利于缓解学生就业压力。
学生通过法学校外实习基地这一平台可能对自己将来的就业获得机会。学生在实习基地的优异表现,给实习基地单位如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实习基地也有用人需求,那么实习基地单位和毕业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最终把实习基地变为就业基地。
2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缺乏科学性。
目前大部分学校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很多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多半是流于形式,往往就是签一份协议书,挂一块牌子了事,至于双方如何去规范建设、如何去规范管理、如何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划,后续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学校与学院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没有相对科学、合理的方法,这导致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混乱,影响实习质量。
(2)师资力量不强,指导教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众多高校并不缺少法学理论课教师,但较为缺乏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绝大数教师不太熟悉法律实务。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需要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既能精通理论,又能热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现阶段符合上述要求的教师较为短缺。在实践教学队伍建设方面,为节约教学成本,高校较少设置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多采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兼任的方式,即使有部分高校设立了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但相关人员的实务能力也不强,很难完成专业的指导。实践教学教师在人员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足,加之未能科学地计算实践教师工作量,容易打击实践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有效指导,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后果。
(3)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间缺乏互动,合作单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合作仅限于学生单方面实习,内容比较单一,没有互动。在法学校外实习基地共建过程中,虽然合作双方关系较为友好,相关合作单位也能给予一定关心与支持,大多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但有的协议过于简短,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明确,缺乏长效的互利共赢机制;有的则完全流于形式,合作单位参与建设积极性不高,没有全面实施签订的合作协议。相较于重点大学,独立学院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无论是资金优势还是学术优势都不具备。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仅仅依靠领导、专业教师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士的个人情宜来维系,一旦发生人员更换,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同,从而严重影响实习教学基地的稳定性。
(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
实习基地尤其是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因为实习基地需要相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生活设施和管理费用等,特别是在离学校较远的地区实习,学生的住宿、就餐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独立学院学生实习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更是显得捉襟见肘,而合作共建单位一般为财政拔款单位,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对实习基地建设在经费上支持也较为有限。由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就无法保障学生正常的实习,其实习效果就大受影响。同时,经费投入不足也不利于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合作的稳定性。
(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
实习时间设置也有待改善,实习时间过度集中,接收单位不堪重负,因此不愿意多次接收实习生,而且大多数学校安排的实习周期较短,实习生往往刚进入角色,实习时间就已结束,而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找工作、考研、司考时间相冲突。许多同学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司考,毕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存在“虚假实习”的现象,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创新研究
(1)严格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
实习基地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目的和效果的实现。首先,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很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结构和岗位来承担。一般来讲,这项工作可以作为一个岗位来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其次,要制定一套健全、切时可行的实习基地规章制度,为实习工作和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落实。最后,学校要加强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学生实习时这些规章制度能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保障实习每一环节的顺畅。
(2)重视与校外实习基地关系的良性运行。
在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合作单位应该努力探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法律院校教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势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应该互相弥补。对于大部分的独立学院来说,不存在这样的资源优势,无法为合作单位提供很好的帮助和支持,相对于知名高校,一般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独立学院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强,因此对于大量需要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我们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多的关注。针对独立学院来说,可以采用一些新型方式,如请离校近的实习单位法院把一些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开庭,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审判,这和同学们自己所组织的模拟法庭有实质上的区别。通过真实庭审的观摩,同学们对审判的程序、法律的权威性等都会有更加深刻地人体会,同时这也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了机会;或者聘请合作单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学生作实务专题报告,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也可以让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重视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完成。
法学实践性教学工作要求指导教师即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要有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一般说来本校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实践经验较缺乏,学校应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二是从合作共建单位聘请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不仅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习,而且还可以向本校教师传授实践经验和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帮助。目前独立学院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对本校法学教师进行实践环节的专门培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最可行的途径是直接聘请校外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但从学校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将培养自己的“双师型”教师作为重要的工作计划。
(4)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在强调基地实习的同时不能忽视校内实践的重要性。学生在进入检察院、法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初,因为校内实践活动的效果没有实现,一部分同学对基本的审理程序完全不了解,不能胜任法律文书的书写,相应的实体法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这些同学大约得经过二个多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实务状况。反之,那些在学校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的同学不论是在审理程序、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实体法的运用方面都有更好的表现,他们能主动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实习结束时收获往往比较大,也能得到实习单位老师的肯定,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应当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部分结合起来。
(5)合理安排实习教学时间。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包括:案例教学、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应根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精心设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首先,为防止“虚假实习”现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尽可能避开与学生司考、考研、找工作等相冲突,有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其次,因法学校外实习基地主要集中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这些单位往往容量有限,一次安排的学生不宜太多,因此在在时间和人数安排应尽可能分散,否则接收单位会不堪重负。再者,应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鉴于法务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实习生要完整地参与一到两个案件的全过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建议毕业实习的时间保证在三个月以上。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专业综合改革建设内容
一般来说,专业综合改革建设内容包括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其中教学团队建设主要以本校本学科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围绕专业核心课程,建设一支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改革目标明确,年龄学历职称层次结构合理,赋有改革、创新意识的优秀教学团队。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学科发展最前沿,借鉴国内外相关课程改革成果,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充分合理利用优质资源。教学方式方法改革要改进教学方式,依托网络信息优势,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资源,不断完善教学手段,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按照学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广泛开展案例式、诊断式、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参与式及推进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突出创新教育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努力把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注重培养学生批判性、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意识。实践教学改革要求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自选性、协作性实践,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教学管理改革要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教学管理机制。
2法学专业综合改革教学方法建设
2.1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现教学手段多样化
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构建全方位的教育教学方式,实现教学手段的多元化。围绕教学方式方法,依托课堂教学进行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广泛开展案例式、社会实践式、诊断式、模拟法庭式、现场观摩式、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专业实习式、科研创新式及推进翻转课堂等课内外、校内外相结合的创新教学模式,突出创新教育手段,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式学习、实践式学习、研究式学习、参与式学习等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学习、了解、感受、理解、掌握知识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能力,从而不断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与自主创新意识。使同学们在掌握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地区的习惯、习惯法及宗教活动,有利于民族地方社会纠纷的解决,实现各民族的和谐。
2.2把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
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教师通过自己的课题研究与实践,把最新课题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丰富课堂教学知识与素材,增强课堂教学说服力与活力,更能更好提高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同学们自主学习,自主参与课题研究。通过学生自己申报三下乡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与老师科研课题等方式,鼓励学生早做课题申报与研究,早进教师课题研究团队,早进实践实训基地,争取让学生有条件在大二期间参与科研活动和法律实务工作。通过主持参与科研活动和实践,提高学生思辩、表达能力,促进学生关心关注社会,增强学生责任感使命感,实现科研、实践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
2.3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
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根据课程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考试考核方式。探索以能力考核为主的多元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突出对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评价,建立科学、多样化的学业指导和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课程特点与大纲的要求,不同的层次及班级,合理选择考试考核方式,采取笔试、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讨论答辩、课程操作与设计、知识竞赛等考核方式,变一次终结性考试为全程性考核,变记忆模仿能力的考核为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通过定期开展学术报告、学生读书论坛、演讲比赛、教学技能大赛等系列活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法学专业综合改革实践教学建设
3.1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实践课程教学体系
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健全实践课程教学体系,首先就要从思想上重视实践课程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教学体系,组建实践教学团队。其次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模拟法庭的实践能力与水平。再次,加强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及各类科研活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培养创新精神,通过项目,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参入科研与实践活动的兴趣与积极性。第四,加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建设,整合实践教学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模式,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场所的建设,按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使其成为我校实践教学的典范。最后注重课堂实践教学环节,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注重现实法律现象剖析,提供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法律问题的机会和能力。
3.2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和沟通
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实践单位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和合作,本专业在建设好、用好现有的实践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建立健全实习环节的教育管理和考核机制。通过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持久互赢互惠的协作关系。
4法学专业综合改革教学管理建设
专业综合改革是包含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等环节的改革,这些环节的改革必然会对原有的教学管理提出一系列挑战。如不同教学方式穿插使用,可能要求教室和课时分配频繁变更;实践课程应建立什么样的考核和评价制度才能与理课成绩匹配;实践课程尤其是校外实践环节如何加强过程监管;改革“填鸭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才可以推动这一改革;现有教师大多缺乏实务经历,在科研主导型的评价机制下,如何培养出更多“双师型”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和实践的工作量如何核定,才能既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又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平衡;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明显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如何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些都是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将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要适应改革的要求,提高与实务部门合作的能力,形成既严谨又灵活、务实、有较强服务意识的教学管理体系。因此,要从改革教学管理办法、修订教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以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师业绩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5法学专业综合改革教学质量监控建设
5.1完善和实施专业质量标准
法学专业在成立之初就重视建立高效有序的教学管理体制,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精神,本专业配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院级教学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积极贯彻实施专业质量标准。首先贯彻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包括《领导跟踪听课制度》、《教学实验管理条例》、《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学院阅卷工作管理规定》和《学院毕业论文管理规定》等管理细则。其次,在学院本科质量检查小组领导下,对教学各个环节实施监控。如抽查教师教案、深入课堂听课、听取学生座谈、抽查学生作业、抽查毕业论文质量、抽查试卷命题、阅卷和评分的情况、评选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师。再次,要重视教风建设,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教学优秀的教师,调动教师教学参与的积极性。
5.2建立健全组织机制
法学专业早期就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机制,除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督导员对法学教学质量的监控外,学院、系教学质量监控小组不定期对本专业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学生方面,在学生当中聘请专业学生信息员,随时将学生对教师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向系反映;另外,法学专业每学期都召开学生教学座谈会,学院领导和系主任分别组织召开,会后将学生意见汇总并向全系老师反馈。
5.3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5.3.1课堂监控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为了有效实施教学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质量问题,制定多级(校、院、系)听课制度,构建专业质量监控体系。认真执行教学多级听课制度,基本完善所有教学环节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建立教学质量考评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评。通过动员广大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态度、讲授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做出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与优课优酬年终总评挂钩。
5.3.2毕业论文监控
对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按照指导教师提示题目范围,学生结合社会实践自主选题。本系要求毕业论文选题有较强的专业性,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热点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并能训练综合能力。在毕业论文程序上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在毕业论文选题之前,每位指导老师都发放一份毕业论文选题要求和时间安排。在开题完毕后,由系主任负责检查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答辩阶段,由系领导随机抽查答辩小组答辩情况;答辩完成后,合格论文按要求装袋,由教学秘书入教学资料库,以保证各个环节达到《塔里木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要求。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4-0048-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 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 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 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 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 到 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 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 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 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 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 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 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 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 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 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 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 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 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 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 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 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 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 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 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 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 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 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 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 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 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 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 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 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 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 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 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 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 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 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 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 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 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 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 个 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 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 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 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 ,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 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 助中 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 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 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 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 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 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 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 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 步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 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 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 制度 ,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 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 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 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 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 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 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92-02
一、当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当前,各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设了必修课: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14门核心课程;同时,在14门核心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能够使学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选修课。而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这些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必须要具备广博的知识,这样才能更灵活熟练地去分析、判断和解决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博士也认为,“现在的法学家决不能再像以前的各守门户在牛角尖里下工夫了,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相当的涉猎,其中比较重要的要推经济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几门。”[1]但是,由于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占据了大部分的课时,从而使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选修课和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开设的就很少。
2.实习单位少并且实习时间短。学生实习一般应该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且学校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随着近几年的扩招,学生数量不断增多,而公检法等部门很难安排更多的学生来实习。学校这方面的经费有限,又没能建立更多的实习基地,所以大部分学校就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至这种实习只是流于形式。另外,实习时间也较短,一般情况下,学校安排学生的实习都是在临近毕业时让即将毕业的学生实习,时间大概都是八周左右,时间短,不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更别说有的实习单位根本就不安排学生接触专业方面的事情,只是让学生打字或者接电话等,消弱了实习的意义。
3.教师队伍不健全。目前,高等师范院校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存在缺陷。第一,师资队伍相对年轻化。目前,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院中年轻教师人数占2/3以上,职称也大多是中级职称。师资队伍年轻化会给法学教学带来新的思想,而且比较容易与学生沟通。但是,这些年轻教师大多数都是从政法院校毕业出来的,没有接受过教师工作岗位的专业培训,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教育工作,来积累教育工作经验;另外,刚走进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面临着结婚、住房、生儿育女等组织家庭的生活问题,又要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这就使年轻的法学教师压力很大,不可能对教学投入全部的精力,每次上课可能会只是在机械的讲解,没有时间与学生进行讨论与沟通。第二,教师自身缺乏实践能力。目前,中国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大部分都是从政法类学校毕业后直接就到就业单位学校任教,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实践工作经验,所拥有的知识一般都是纯理论知识,都是从书本上学习得来的,因此,他的教学工作也是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虽然也有在律所兼职从事律师的教师,但是,相对于对法学教学工作来说数量不大,这也就会影响到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
4.开展的实践教学效果不明显。在中国目前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虽然设置了相应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然而在这些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操作中学生参与程度比较低,最后大多都流于形式,所以教学效果不明显。比如毕业实习,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学生多,实习地点少,并且实习地点相对分散,学校又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学生在实习中得不到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和交流或者实习单位对学生的指导和投入不足,这样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很难得到有效的提高。
5.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各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构成,期末成绩占70%,这说明目前学校更注重期末成绩,也就是笔试成绩,这就导致了学生比较关心期末考试,以老师的讲课重点、笔记为主要学习内容,完全忽略了法学专业应有的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平时成绩占30%,而平时成绩主要以作业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为内容进行评分,作业的内容又简单,因此平时成绩也变得没有意义。这样的考核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就谈不上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能力,像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更谈不上具有司法实务要求的实践技能,导致学生在就业市场不具有任何竞争力。
二、关于高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1.改进课程设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英国学者潘尼克认为,“法官应当阅读一些伟大学者的作品,这些学者包括阿克顿、梅特兰、休斯、底德、吉朋、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密尔顿、马基亚维里、蒙田、拉伯雷、培根、康德。”[2] 所以,我们必须在传授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开设一些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选修课,从而延伸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使学生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
2.拓展更多实习基地,保障实习时间。虽然目前各高师院校法学专业都建立了一些实习基地,但大多数是律师事务所,并且由于条件所限,实际上每年接收实习的学生人数也是非常有限的,仍然有部分学生需要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所以应该尽力为学生联系更多的实习单位,尤其是应该开拓除了律师事务所、各种司法机关以外的实习单位,像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都可以,到这些单位实习对训练学生的非讼业务能力很有帮助,还能够为学生日后就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另外,要保障实习的时间。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时间不能短了,最少需要半年时间。否则,学生去实习的时间短了,就只能感受一下气氛,而不能真实的体验到生活里使用中的法律。平时学生通过媒体、影视作品上所了解的法律总是有些神秘感、神圣感甚至有些戏剧化,和现实生活中的还是有距离的,这也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及制度设计的真实判断,所以只有在实践中才会体会到实践中的法官、法庭、原告、被告等等远非学生预想的那样,法律并非是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我们让学生实习就是必须让他们掌握正确处理现实中活生生的法律问题的方法、技巧,做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人[3]。
3.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目前中国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教师的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是我们的老师没能力,而是目前我们的高校法学教育制度设计没有给教师提供充分接触实践、深入实践的机会。虽然法学专业教师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是由于自身方面的或者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老师并没有真正的去执业,因此接触实践的机会就相对的较少。许多老师已经感受到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己的知识、阅历的局限性,他们也想多去接触实践、深入实践从而能够来丰富教学,但是由于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所以只能勉强应付教学。虽然有比较负责任的老师会在备课的时候去查阅更多的资料和信息来丰富教学,但也只是纸上谈兵。如果我们的老师有机会,哪怕只有一年半载的时间能到实务部门去挂职,积累一些实践经验,这样就能增强老师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能力。所以,建议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分期分批送法学专业的老师到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或者是企业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来增强教师的实训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师资的基础。同时,还要利用实践部门的人力资源,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等定期到校进行主题讲座,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达到课堂教学与司法实务的融合贯通。
4.制定管理制度促进实践教学的发展。由于受到没有足够的实习基地、缺乏经费等因素的影响,高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导致实践教学组织和管理的形式化,法律咨询与服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大多数都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所以,建议必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发挥实践教学的职能和作用,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检查,使之不再流于形式,要落到实处,主要包括:(1)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2)各实践教学形式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3)实践教学的学分制度;(4)实践教学的检查、考评制度;(5)实践教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4]。
5.建立健全的考核体系。首先,要把实践课程的学分体现在总学分里,并且加大比重,实践课程的学分应当占到总学分的30%。另外,在专业必修课中都要安排一定的实践学时,并且把实践教学课的成绩单独计分,如果这门专业课的实践成绩不合格,那么这门专业课成绩也不合格。还可以将模拟法庭、社会实践调查、法律咨询服务、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纳入考核体系中,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应改革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来代替目前的单一考核方式。比如,像毕业实习的考核,可以增加一项现场考核;像法律咨询服务的考核,可采用口试与书面考核相合的方式。总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应当让学生作为主体,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并且必须结合学生的个体实际进行,为了促进实践教学的更好发展,在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建立由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