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7 15:22: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篇1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篇2

一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多部门联合治超的长效机制。县成立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县公路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批领导小组,凡是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由重大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无权决定增加或减少处罚。并由县政府办、纠风办、交通、公安、公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路面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今年8月以来,路面治超实行“主、副班”值班制度和“三不固定”的方式。主、副班值班制度即每周由一名带班领导负责值主班,一名带班领导负责值副班,在不固定执法人员、不固定执法车辆、不固定执法路线的情况下,随时抽调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面治超。形成了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为依托,以流动治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联合治超工作格局。使超限车驾驶员很难掌握治超执法规律,最大限度地打击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二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站点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结果等进行了“六公示”,设置投诉信箱,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公示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公示治超流程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超限车辆的处理实行网上案卷审批,严格按照《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并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按照货车超限率的点数计算处罚金额,实行零裁量权处罚。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三是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腕治理逃避检测车辆。针对个别货运车辆驾驶员采取逃避超限检测的现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目前,对典型的逃避超限检测情节严重的3辆车辆,分别按治超处罚的最高限3万元处罚,严厉打击了逃避超限检测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有力地震慑了超限运输逃避超限检测车辆。

四是依法从重处罚闯卡车辆。对于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顾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的闯卡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搜集闯卡车辆的证据,对闯卡车辆给予从重处罚。对闯卡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严厉打击闯卡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是实行部门联动,全面打击超限运输行为。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运政部门沟通和协作,形成治超联动机制。县公安局在治超站设立了警务室,并给治超站配备了三名正式干警和一台警车。工作中,公安交警、交通运政部门发现超限车辆积极向治超站移交。今年,公安交警向治超站移交超限车辆62辆,交通运政移交超限车辆17辆。

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增添了执法设备。在检测区增设了监控设备,为闯卡、逃避超限检测车辆违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同时能随时掌握站点执法情况,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赢得时间,进一步增强科技治超水平。

七是以队伍建设为载体,筑牢依法治超根基。今年,我站把治超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治超法律、法规的培训,推进治超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的自评自查工作,按照《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规定,从立案、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到案卷归档、案卷装订等环节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边查边改、以查促学、以学促改的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完善治超人员廉政执法档案,全站治超人员签订了上岗保证书。开展了廉政警示教育学习、典型案例剖析、思想汇报、廉政诫勉谈话等六个方面活动,进一步提高治超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推动治超工作创新发展,做到规范执法,廉洁执法。

八是多措并举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积极推进“微笑服务、温馨交通”创建活动,在检测区设置便民服务台,备有常用修车工具和常用药品,同时常年向驾驶员免费提供纯净水。积极与县财政局、建设银行协调,在站点安装一部POS机,方便车主、驾驶员缴纳罚款。提高办事效率,想方设法把便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九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治超法律法规、超限运输造成的危害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为治超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六轴以上超限车辆明显减少。治超前每月六轴以上超限车辆为2600辆,平均每天86.6辆。实行治超处罚后,由最初每月查处六轴以上超限车辆27辆,平均每天0.9辆,到现在每月查处六轴以上超限车辆6辆,平均每天0.2辆。由此可见,六轴以上超限车辆明显减少。

二是恶通事故明显减少。由于车辆严重超限,车辆的机械性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诱发很多交通事故,尤其是容易产生恶通事故。通过治超,省道305的恶通事故同比明显减少:现在每月与治超前同期相比平均恶通事故率下降近六成,死亡率下降五成。

三是道路运输市场逐步步入正轨。以县石料市场价格为例,今年11月份石料价格为47元/吨,治超前同期价格为32元/吨,治超后石料价格明显上升,石料价格逐步向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方向发展。

四是路面抛洒问题得到纠正,路面干净了,安全隐患减少了。治超前,由于运输石料的车辆超限率高,装载没有防护,沿途抛洒严重,加之沿线石料场较多,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而且路面很难保持清洁。治超后,路面抛洒问题得到纠正,公路沿线的大部分石料场被依法取缔,路面清洁程度大幅提高,现在路面明显宽敞了、干净了,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受执法范围限制,不能在本县辖区内全面开展路面治超。

(二)由于人们对治超工作认识还不完全到位,致使查处过程中说情风禁而不止。

(三)个别驾驶员、车主存在侥幸心理,闯卡、逃避超限检测、对抗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篇3

一、统一思想,提升境界,充分认识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路管理的水平是展示一个地区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近年来,我县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年底,全县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经达到了2400多公里,其中国家列养公路总里程达350余公里。随着随岳南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荆岳长江大桥等一批交通重点工程的建成通车,我县公路出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有力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县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利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集贸市场和生活垃圾污染公路等现象屡禁不绝,给公路安全畅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管理、路域环境综合治理、集镇过境路段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具体明确责任和整治实施方案,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解决当前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一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攻坚战。要把公路综合治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改善路域环境,充分发挥路网的综合服务功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公路交通保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的主要范围为:随岳南高速公路监利连接线、省道公路和县乡道等国家列养公路。重中之重是高速公路连接线和省道干线公路。要整体推进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以创造安全、畅通、整洁美观的公路环境为目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面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高我县公路整体形象。

(一)明确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为确保治理效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一是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具体为:负责组织公路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本辖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二是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县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配合乡镇抓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重点路段进行专项整治;负责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民警管段责任制,切实做好路面控制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车辆在公路上乱停乱放等行为,县建设、城管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协同公路、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要求。这次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省道干线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堆物占道、无占道经营和占道作业、无乱堆乱放、无集贸市场、无种植农作物;确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非交通标志,无新的违法建筑、地面构筑物和无序堆积物;路容路貌达到“畅、洁、绿、美、安、舒”。一是要加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控制管理。《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走访沿线占道经营者及各类非法堆积物物主,宣传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责令限期自行清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对拒不自行清理的堆积物,要依法给予强制清理;对违法设置以及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非公路标志要进行。二是要加强公路红线区的控制管理。各乡镇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的具体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面边缘的间距,随岳南高速公路监利连接线不少于25米,省道不少于20米。对违法建构筑物,必须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由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三是要加强集镇过境路段管理。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把清理整治集镇过境路段作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使干线公路两侧边沟畅通,无占用路面路肩、摆摊设点、经营小摊等现象;实现路宅分离,路缘线顺畅,逐步通过实现净化、硬化、绿化,使集镇过境路段路容路貌和谐统一、整齐美观。四是要抓专项整治。近几年来,打场晒粮已成为我县路政管理中的一个“顽症”,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根除,干线公路沿线各乡镇要与村组签订《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责任状》,将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协调推进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仅靠几个职能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加强部门联动是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保障,是有效推进整治工作纵深开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县公安交警、县公路、县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努力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局面。

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治理公路打场晒粮工作具体分工为:仙监线至高速公路连接线路段的整治由城管部门具体负责;省道干线公路的整治工作由辖区乡镇政府组织牵头,加强领导,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组成专班进行联合整治;县乡列养公路的整治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在集中整治活动时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部门派人参与。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系统性工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强化领导,周密组织,真抓实干。全面抓好“四个到位”,确保全面实现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目标。

(一)组织领导到位。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键全工作推进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把该项工作列入当前的一项重要议程,会后,要相应成立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的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具体指导和协调,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身先士卒,狠抓任务落实。特别是干线公路各乡镇要认真对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责任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夯实责任,主攻薄弱环节,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宣传发动到位。2012年3月7日,总理签暑了国务院593号令,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的责任和保障,为公路的畅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我们要认真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要利用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在公路沿线的乡镇、村庄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主动加强与公路沿线群众沟通协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更好地激发起人民群众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建设美好家园的巨大热情。同时,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根据当前治理工作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与负面曝光相结合,确保各地公路保护工作平衡开展。

(三)考核奖惩到位。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要健全责任目标考核机制。要把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与乡镇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纳入乡镇交通工作目标管理,年终实行考核兑现。二是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为督促各乡镇的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县将成立督查工作组,定期对各乡镇的公路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公路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在检查考核中,对积极主动、进展迅速、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表彰,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重点路段要反复督促整改,直至达标为止。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是交通、公路的部门行为,而是政府行为,考核的主体是各乡镇政府。

篇4

成立二一五年度学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直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参加学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三、学习时间

(一)自学时间

1、领导干部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学时。

2、一般工作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3、行政执法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集体学习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

四、学习内容和达到标准

(一)学习内容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

2、2015年度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

4、上级部门下达的学习任务。

(二)达到标准

通过学习,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了解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公务员的培训、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与辞职、辞退;熟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熟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和实施程序;熟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熟记法律责任;熟知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了解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被监督执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和监督责任;熟记《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执法程序,了解特别行为程序;了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等。

五、学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篇5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合法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效,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二、工作任务

铺镇、宗营、河东店镇、路办事处、七里办事处、北关办事处、龙江办事处沿江沿河采砂场及武乡镇、汉王镇的非煤矿山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镇、办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要以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一)由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各镇、办事处、工商、国土、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对未经批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作业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以及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二)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联合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监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清理整顿所辖各收费站货车包缴行为,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倒查源头,联合公安机关大力打击闯站等不法行为。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三)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砂石料场及非煤矿山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所要进一步落实源头企业装载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行业信誉考核管理,强化源头监管,要根据公安交警、公路部门抄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大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工作力度。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十天高速协调办负责,严格按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抓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源尾收料治理。

(五)区治超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8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下旬至8月底)区治超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紧紧围绕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主题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在砂石料场、非煤矿山、货运企业、治超站、卸货场、收费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料场,发放《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砂石料超限运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告知车辆合法装载标准及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区治超办要组织区水利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所及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停、卸、罚、拆等措施,多措并举,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超限运输源头进行整治。

(三)重点突破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针对集中整治难点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要进行重点整治、重点突破,确保整治成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区政府根据辖区砂石料需求及供应情况,对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审批的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合理收取治超保证金,纳入常态监管。同时,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所要按照辖区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和区域,纳入长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的领导担任,区治超办成员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日常工作指导、安排和监督检查事务。

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坚决打赢治超攻坚战和成果巩固战,实现治超工作的新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目前部分路段存在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致使道路损坏、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通过打击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及其他违法车辆,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公司,抄报违规装载货源单位信息、曝光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安全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完好率,提高运输车辆合法装载率,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公安分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阻塞交通、集体闯卡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治超公务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证治超工作良好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挪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超载、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闯红灯、超速的车辆进行处罚。

(二)区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按照《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要求,保持对各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力度;对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营运车辆进行处罚;严格加强对超限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并向相关单位抄送违规装载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个人和从业人员信息。

(三)公路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因超限超载损毁公路设施的违法车辆及时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对阻塞交通、集体闯卡等行为,及时掌握证据,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未封盖撒漏、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规范治超停车卸货场收费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卸货场不按核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

(六)工商分局:取缔非法设立货物配载点及经营场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和汽车维修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相关治超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治超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领导、人员、责任到位,切实做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效监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中的不作为、滥作为、不文明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相关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货源单位进行巡查,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超限超载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各相关单位要以固定治超和源头治超站点为依托,适当增加流动联合执法站点,增派交警、路政、运管、治安巡逻等执法人员,严格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努力形成对治超行为的全区域、全时段监控,保证执法全面、有效、彻底。

篇7

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我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纠风办等九部委从2004年就推出了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活动方案,经过几年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实际治理的效果上看,还未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超成果,彻底消除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保护公路设施,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问题

(一)近年来,由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破坏了道路设施,诱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公路、桥梁造成了重大危害,严重缩短了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寿命,造成了公路路面产生龟裂、坑槽、沉陷、翻浆,使一些桥梁出现了铺装破碎,版体断裂,桥台下沉等严重病害,干线公路连续出现危桥,而且这一情况还正在继续恶化,使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据测算,由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养护改造资金达12亿元,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仍走不出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而在全国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车辆维修厂家,不顾国家标准,非法拼装车辆,任意改变车辆载重标准,装载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难度。

(三)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了一些运输业户随意抬高运输价格的投机行为,造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混乱,引起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使道路运输市场更加难以管理。

二、对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力度

坚持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目的意义,治理标准与措施及有关超限超载的治理政策,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赢得社会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车主、货主、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懂得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规定,是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运输业户正当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好方法,让车主、货主、驾驶员达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构建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某个行业行为。由政府牵头,组成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治超组织,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牵头,设立专职的治超机构,健全组织,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三)加大从源头治理监管的力度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条例》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强化了从源头治超的力度。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联合办公,实行联合稽查工作新模式,对辖区内的汽车改装厂家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车辆拼装、改装厂(场)进行摸底调查,从源头上消灭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场站。

(四)加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头企业、流动治超车安装使用治超信息系统,利用无线视频传输、GPS定位系统和源头治超监控中心网络,实现治超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实施动态监控,完善治超站点的信息化建设,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统,及时对超载车辆进行矫正。

(五)加大监督与责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键是抓好责任倒查,明确到责任单位,对货源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责任倒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对应管而没有管好的失职人员,应严厉查处和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超载的货车、个人、企业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处罚标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取消经资格。

三、结束语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以源头治理为主攻点,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采取联合稽查治超。应用科技手段,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治理手段,严格执行处罚标准,遏制超限超载行为,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现规范化、常态化,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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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弥补了《公路法》的空白,并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村道”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道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同时,《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支撑。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屡治不绝,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为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并对超限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等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可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公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应当进行隔离或者绿化,用作建设道路、公园、公共停车场、养护工区等公益性设施时,不得影响桥梁的安全。

鉴于公益性使用需要,缓解城市公益性设施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对于公共停车场、公园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理利用,《条例》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公路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

服务区公厕要考虑男女性别差异

《条例》特别规定,服务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为女性、残疾人和携带婴儿者提供便利。

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少开收费道口造成堵塞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道口。

对这样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的收费公路里程数达1100多公里,但一些高速公路路面不平整、行车舒适度不佳。未来,这些路况差、投诉多的收费公路将被曝光。《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检测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每年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篇9

整治对象为:县境内国道、省道以及县道北木路、榆磨路和乡、村公路沿线违章加水、洗车点。重点整治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加水、洗车点和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加水、洗车行为。

以“全面排查、依法整治、确保实效、严防反弹”为目标,对未经审批的加水点集中力量进行拆除,对占用公路路产开设的加水、洗车点要全部清理至公路路产以外,对不听劝告继续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形成规范有序的加水、洗车市场。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时间从,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阶段。该阶段全面掌握违章加水、洗车点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和集中整治阶段。该阶段广泛宣传《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主动纠正的违规违章加水、洗车点进行强制整治。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阶段。该阶段全面总结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的做法,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上报工作总结并全面启动规范管理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违章加水点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违章加水点的曝光力度,采用正面宣传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热情参与。

三、规范管理,健立长效机制

对已审批的加水点、洗车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设立隔离带,确保经许可的加水、洗车点硬化并有独立的排水系统、硬化出入口,避免公路被污染、浸泡。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建立完善公路沿线违章加水、洗车点整治的长效机制,把治理工作寓于业务工作之中,确保治理工作长期化、常态化、长效化。

篇10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时,应当按照《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事先通知管道企业或者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五)采取泄洪等防洪措施;(六)其他可能影响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五、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如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六、管道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建立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管道设施的保护。

七、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

管道设施沿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时,应核实在役管道具体分布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留出足够安全空间,避免新建设项目对管道造成占压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