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7 15:22: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反担保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反担保申请书

篇1

第二条 申请担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担保申请书; 3、企业需出具经过当年年审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4、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过的上年度年终决算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5、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6、提供资信等级评定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章 受理担保

第三条 会员服务部在接到担保申请书后,会同协议银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 会员服务部负责反担保措施的初审。

第三章 担保审核

第五条 担保业务部对企业的担保申请、资信等级、反担保措施进行复审。

第六条 担保业务部对抵(质)押品进行重点审查: 1、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2、验证产权证明。审查产权证明或相关文件: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有抵(质)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并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合资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等。对抵(质)押物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的情况应到国资局、房管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 3、价值评估。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可委托有评估资格的部门进行评估,但结果应被信保中心认可。

第七条 担保业务部对会员服务部提供的材料复审后落实反担保措施,并签署具体意见,交市信保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对会员服务部、担保业务部提供的材料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签订合同

第九条 对经审查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负责与担保对象签订合同。 1、合同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 2、合同中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如果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盖章确认。 3、甲方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 4、办理抵押担保应签订抵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合同双方应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手续,并要求担保对象对抵押物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市信保中心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市信保中心执存。 5、主、从合同抵押登记的日期必须一致,合同的签订地为市信保中心。 6、印鉴核实。担保业务部将担保对象加盖在合同上的章与会员服务部和担保业务部预留印鉴片核实无误后,方可上报。 7、经市信保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十条 市信保中心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时,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一条 在担保期间,信保中心风险管理部应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对其抵(质)押物情况进行检查,会同协议银行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到如下三项工作。 1、检查贷款用途。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是否被挪用或变相挪用,是否套用贷款或私自高息对外借贷款; 2、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定期审核被担保人的财务报表,检查其还款能力或还款资金是否落实; 3、检查抵(质)押物。主要检查抵(质)物存放、保管完整性,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

第六章 担保赔付

第十二条 担保到期10日前,信保中心会同协议银行信贷员提前通知受保单位,下发担保到期通知单,由其签回执存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回收担保金。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经协议银行审批后,办理贷款展(转)期手续,信保中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保。

第十四条 担保期限已到,经协议银行和市信保中心共同催收,被担保人仍不能偿还协议银行贷款的,由信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有: 1、 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2、 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3、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4、 依法提起诉讼。

篇2

本人申请流动周转资金万元,期限一年。

一、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双阳区鹿乡镇是国务院命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是中国梅花鹿产品经销集散地和养殖基地,养殖梅花鹿12万头以上,年产梅花鹿鹿茸15吨左右,产值可达到2.5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港澳台、东现亚、日本、韩国等地,长期以来产品销售一直比较稳定。

位于鹿乡镇中心地带,现有经营门

市楼房平方米,有梅花鹿养殖场鹿产品加工厂占地面积平方米,梅花鹿头左右,鹿产品经销多年来一直较好。今年为了扩大经营项目规模,增加效益,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于鹿产品收购周转流动资金。

二、现有经营情况

我公司去年鹿茸经销额为万元,收购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养殖场年产梅花鹿鲜茸公斤左右,还经营其他一些鹿副产品。收购的鹿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万元,还安置20个就业人员。

三、投资计划

今年计划扩大鹿产品收购规模,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增加经济规模及效益。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完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利润可达万元以上,还能带动下游养殖户的发展。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需其他资料本人将在贵单位贷款调查时提供。无论贵单位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提供贷款,所提供资料除特殊声明外一律留存贵单位存档,不必退还。

敬请贵单位根据上报资料派人员进行时间调查核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担保申请书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书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07字)

市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 ,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XX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XX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篇3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

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

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

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

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

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篇4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

(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

(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投向,取得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形式有下列四种:

(一)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三)提供小额抵押性借款;

(四)用于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

第九条 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需要申请银行小额贷款时,可申请再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

(一)申请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应符合贷款对象身份,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贴息的期限和额度为50000元以下贷款3个月到1年的利息。

(三)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结合贷款方实际情况,担保贷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3年不等;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50000元以下。

(四)贷款贴息或担保程序:提出申请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分别持《下岗证》、《失业证》、《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私营营业执照,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与指定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不能同时享受。

《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预期目标及还贷办法和保证。

第十条 申请贷款人除与指定的银行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外,还须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诸如房产证、有价证券或存折等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性小额借款是为解决上述人员在创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小额经费困难,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抵押性借款。

(一)借款条件:符合借款对象身份;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借款。

(二)借款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借款方实际情况,借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1年不等;借款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

(三)借款程序:借款对象应持《下岗证》、《失业证》或《借款申请书》及抵押凭据,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和还款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方须与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是对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创业者和带头人、招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及社区服务实体,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下岗就业带头人组织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且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且能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实体,应提交《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报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突出成绩和贡献、申请金额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搞好配合。贷(借)款人应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贷(借)款人擅自改变贷(借)款用途的,将提前收回贷(借)款、停止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再就业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贴息、担保和借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篇5

委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

受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

本委托人系 的配偶。现因本委托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在出具给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和文件上亲笔签名,现决定授权 作为本委托人的人。受托人的委托权限如下:

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由本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反担保保证函》、《担保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合同和文件,本委托人均特别授权由受托人代表本委托人签署。

对受托人签署的上述合同和文件,视为本委托人行使了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方的一切权利,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责任,与本委托人亲笔签名和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长期有效,并适用于上海亚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开展中所有涉及到本委托人以及本委托人所在公司的一切事项。

夫妻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的房产,其中,委托人占有_______%产权。

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人,受托人可以单独以委托人的名义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二、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三、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均予认可。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夫妻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_______,男/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男/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以_______名义购买了位于_______的住房一套,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须到场办理贷款手续,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现委托丈夫_______作为我的全权人,在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我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明》、《授权委托书》、《还款帐房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及其它相关未尽事项。

受托人xxx代我签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篇6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额为_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_________‰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_。其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保证书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电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与业主_________订立合约承包,工程费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兹由_________为承包人的保证人,所有应行担保各节开列如下:

(1)保证人保证承包人凡关于该合约图说及各种附件内所订各节应办的工程及事项,均能切实履行,得业主及建筑师的满意为止。

(2)保证人保证承办商凡关于该合约各文件内所订明一切应履行或因故须赔偿之处,均能完全负责,万一该承办商不能履行,致业主受有损失,保证人愿代赔偿一切。

(3)自立此保证书后,立保证书人或其法定人,或继承人,各应始终尽保证人之责至全部合约履行完竣业主满意为止,如承办商不克尽其职责而发生纠纷时,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对本合约及所附各项附件内容,均已详细审阅。特立此保证书为凭。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被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篇7

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以xx-x名义购买了位于xx-xx的住房一套,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须到场办理贷款手续,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现委托丈夫xx-x作为我的全权人,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我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明》、《授权委托书》、《还款帐房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及其它相关未尽事项。

受托人xx-x代我签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夫妻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

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xx-xxx-xxx-xx(房产证号)的房产,其中,委托人占有xx-x%产权。

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人,受托人可以单独以委托人的名义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二、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三、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篇8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篇9

    一、问题的提出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目前资本市场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找到了自己的地位: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可采的路径。担保公司名为“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1},如何控制自己的经营风险,无疑是担保公司所应着力研究的问题。依目前担保法制,在借款人(主债务人)到期不偿还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债权人)大多首先向担保公司(次债务人)主张担保债权{2},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取得对于借款人的求偿权,担保公司的主要风险也就体现为求偿权是否能够足额实现。在担保关系中,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借款人一般也不对担保公司支付对价,至多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但担保费一般只占贷款金额非常小的比例,这就使得担保公司的风险与利益极不平衡。因此,担保公司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为保障求偿权的实现,控制交易风险,寻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则成为担保公司趋利避害的现实选择{3}。这一担保称为求偿担保,又称反担保{4}。目前,由于法律对求偿担保规定得过于简略,学界的研究又尚欠深入,担保公司求偿担保实务中出现了许多解释上的误区。本文拟就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若干争议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求偿担保担保的是什么?

    目前担保公司求偿担保实践中的做法大多是先有求偿担保的设立(包括践行担保登记手续),然后才有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但是,在担保登记实践中,许多登记机构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或第三人之间的求偿担保合同[1]。这一操作顺序给求偿担保信贷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在求偿担保登记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往往还没有订立或没有生效。这一做法将求偿担保等同于本担保,简单地将本担保的登记规则套用于求偿担保。因此厘清求偿担保的性质和对象,对于准确把握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均有重要意义。

    在担保公司参与的借贷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可以将交易分成两块:

    1.借款合同关系与本担保关系

    如图1所示,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了担保借款人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应借款人之委托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为与求偿担保相区分,以下统称为本担保)。其中,借款合同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本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并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2.委托担保关系与求偿担保关系

    如图2所示,担保公司应商业银行的请求代为偿还贷款之后,担保公司依法对借款人取得求偿权(追偿权),可向主债务人直接主张清偿利益的返还,这是基于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委托关系或无因管理关系{5}。准此,求偿权产生的依据并不是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本担保合同,而是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6}。为了担保求偿权的实现,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为与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的担保相区分,以下统称为求偿担保)。其中,基于委托合同所产生的求偿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求偿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与担保公司之间求偿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主流观点认为,求偿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本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2]。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担保公司求偿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本担保合同,而是基于委托(担保)关系,已如前述。本担保合同所体现的是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担保公司求偿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借款人,所体现的是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基于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才会就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在向商业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也只有基于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才能向借款人请求偿还其已代偿的金额,亦即主张求偿权。由此可见,求偿担保合同并不从属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本担保合同,而是从属于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其次,依现行法和信贷实践,担保合同的内容大抵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等{7},其中并无求偿权的约定。由此进一步证成了求偿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并非产生于本担保合同的结论。虽然在担保公司的求偿担保实践中,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有时没有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而只有《担保申请书》等类似文件,但基于担保公司的缔约目的以及设立性质,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不证自明。在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就求偿关系作了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此,《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两条文义至为明确:委托合同或担保申请书中是否有求偿权的约定,都不影响求偿关系的存在。

    由此可见,求偿担保与本担保虽均属担保,但其担保对象和担保当事人并不相同。在这一前提下,对担保公司求偿担保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第一,在现行登记规则之下,担保登记申请应提交主合同、担保合同等材料。就求偿担保情形,担保登记申请人所应提交的应是求偿担保的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求偿担保的担保合同——求偿担保合同。由此看来,前述许多登记机构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求偿担保合同,即扩大解释了现行担保规则,增加了融资担保的操作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滞阻了信贷实践的发展。无论怎么解释,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求偿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本担保合同也不是求偿担保的主合同。即使在担保登记规定的严格管理要求之下,也不用提交借款合同和本担保合同。实际上,登记机构要求提交主合同、担保合同等交易文件意义不大。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包括对交易文件的审查)本是交易当事人的事情,登记机构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对交易文件的效力等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职责,而且,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我国目前的担保登记机构,除公证部门外,均属行政机关,如登记机构都对主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并判断其效力,等于实际上充当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角色[3]。

    第二,目前融资性担保实践中,有的担保登记机构不接受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求偿担保登记。如商业银行只是为主债务人开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只是为主债务人提供诉讼担保,因为不存在所谓的“主合同”,担保登记机构即不予登记。在我国现行担保登记规则之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主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其主要目的在于登记机构探知被担保债务(主法律关系)和担保债务(从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以完备相关形式审查义务。单方允诺本身即可为表意人设定债务,而无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商业银行所出具的保函或担保公司所出具的诉讼担保书本身即为产生担保债务,无须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由此可见,保函、诉讼担保书等本身即与担保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就求偿担保登记而言,其主合同本身应是主债务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从合同应是担保公司与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的求偿担保合同,即使按照现行担保登记规则的规定,登记申请人也无须提交商业银行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

    综上,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上明确规定求偿担保适用各该法担保的规定{8},但在将本担保的登记规则直接套用于求偿担保时,尚需厘清求偿担保与本担保之间的关系以及求偿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融资性担保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现行担保规则。

    三、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充当求偿担保人?

    依据《担保法》第4条和《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里,提供求偿担保的仅仅只是主债务人,还是包括主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在内,不无疑问。实践中,有些担保登记机构仅接受借款人作为主债务人以其自身财产为担保公司设定求偿担保的登记,对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公司提供求偿担保的,不予登记。这一情况即反映了上述现行法解释上的分歧。

篇10

2.建立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并进行严格考核,与各责任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因失职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各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赔偿。

3.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对象、范围和禁止担保事项,并科学地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程序。

4.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较小的担保业务,由法人代表审批;超过此权限的必须由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的评估、评价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担保政策。担保申请书必须有被担保方法人代表签署,并对被担保企业主体资格、担保项目的合法性、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6.在进行担保业务的评估、评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对非全资控股企业进行担保时,按投资比例提供担保;②对外互相担保的,以不超过本企业需要担保的金额、并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倍为限;③担保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④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资本利润率在5%以上,流动比率不得低于1.5∶1.

7.企业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且反担保方应具有实际偿债能力,担保形式可采用动产、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申请抵押、质押的报告必须由申请方法人代表签署,经董事会批准。

8.审批人根据评估、评价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重要的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同时,征询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风险性进行审核。

9.建立担保监测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被担保企业、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和日常动态监控,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形成报告,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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