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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贸易公平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黄金标准、PAS 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但是“55年体制”在2009年8月的大选中行将崩溃,日本将首次出现执政党轮替现象。鸠山一郎的嫡孙鸠山由纪夫率领的,很有可能赶自民党下台,抢夺到执政党的地位。
日本政治的动摇今后将会延续多长时间?自今年4月开始出现的日本经济的复苏,是否会夭折?日本GDP总量在退出世界第二的地位后,将何去何从?中国及世界对这些问题都十分关心。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日本经济并没有因为政局的动摇而出现明显的下滑趋势,经济在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正常运行。不存在出现混乱、失控的可能。用日本经济蓝皮书的话来说,“日本国内金融秩序仍较稳定,经济社会基础层面尚好,经济本身依然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可遵循的经验教训,陷入类似20世纪90年代长期萧条的可能性不大。”
该如何看待日本经济?白皮书从“缩小贫富悬殊”、“公平分配”、“金融”、“贸易投资与区域经济合作”几个方面,对日本经济进行了分析。这些基本上是2008年全年及2009年上半年日本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总报告里,张季风认为:“2008年日本经济受到了比美国和欧洲更严重的冲击。股市暴跌、出口骤减、工矿业生产迅速下滑、企业收益下降、失业率攀升,几乎所有的经济指标都在恶化。”日本经济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谭晓军、王海涛在论文中分析说:“日本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这个政策是导致日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解决贫富悬殊的方法在于公平分配。樊勇明、贺平从日本经济战略的制定方面,分析了该国“一切以国民生活富裕为出发点的民本思想。”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平等性与合理性两方面。现阶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它利于维护国与国的公平,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公平的概况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际经济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拥有平等的地位,各个主权国家均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保持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往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国际经济法规定所有主体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
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
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
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主权国家,并且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主权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
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
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
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
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1.普惠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着复杂的环境,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落实,利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对该原则给予了肯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关税制度。
在普惠制中,给惠国为发达国家,受惠国为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国在销售产品时,给惠国要接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惠国的优惠方案制定依据为本国国内法,因而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普惠制规定给惠国要为受惠国提供关税优惠待遇,但并未规定给惠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与政治需求来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较为明显,它逐渐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政治奖惩方法。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要坚持公平原则,进而使普惠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2.S&D条款。S&D条款主要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对互惠进行了阐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公平原则,其内在精神也为公平原则,表明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S&D条款,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WTO体制下,优惠待遇受到了限制与转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公平原则,以此维护自身得到合法与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经济健康、良性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相信,随着公平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国际经济、国际关系也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作者:胡启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1期
1 反倾销法产生的背景
1.1 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然而,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其的一种否定和打击。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1.2 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3 反倾销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标准比较宽泛: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并可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证明对本国同业有损害。这将反倾销最为贸易保护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确,且容易造成判定倾销时极大的不公平性。
英国的立法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三项职能全部包括在内,程序纷繁复杂:在有关反倾销程序启动前,必须由某个与外国倾销商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提出起诉,裁定程序具有专业化倾向,并引进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明显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进步。
WTO的《反倾销协议》则提出许多原则:微量不计原则、落日条款、公共利益原则等,并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2 反倾销背后的理论依据
2.1 反倾销支持论
(1)1947年至1995年,关税总协定(GATT)主持了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主要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从50%逐步削减到4%左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手段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许多非关税壁垒,如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反倾销”这一含义便成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继而保护国内市场安全。这是从安全角度对反倾销的支持。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绿色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绿色壁垒取代过去的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
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所实行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俨然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这一道屏障把不符合发达国家环境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产品无情地阻挡在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基于这一点,绿色壁垒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它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本国的市场免受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冲击,以保证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绿色壁垒取代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它迫使我国的外贸产品和服务必须接受发达国家的“高标准”检验,必须符合其近乎苛刻的环境要求,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不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绿色壁垒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确实主要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绿色壁垒面前,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据报道过去的3年中,我国因遭受绿色壁垒而受阻出口商品价值达200亿美元。而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环境保护的名义,采取更加隐蔽的环境管制措施,设置种种障碍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这必将导致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变得愈加严重。
二、绿色壁垒与以贸易自由化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是相对立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环境影响的跨国性,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国家利益的不同,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WTO基本原则。
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因缺乏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的国际有效机制,发达国家往往采用单边措施,从而产生“溢出效应”对WTO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 多边环境协定对贸易限制的条款与WTO多边贸易协定形成了法律上的冲突。
由于环境的破坏同生产的过程紧密相连,所以多边环境协定允许成员国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破坏环境的国家产品进行限制,而WTO规则不允许以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为由进行贸易限制,只有当产品本身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才允许进行贸易限制,两者在法律依据上存在冲突。 一些国际公约使发达国家以环保为由,单边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合法化。而WTO主张多边解决争端,严格禁止成员方未经WTO授权,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冲突。而且,发达国家有能力采取单边行动,迫使其他经济体遵守其国内法律。经济强国基于国内的环境标准采取单边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政策,WTO多边贸易规则能否解决经济强权,同样是对WTO的巨大挑战。
三、我国应制定冲破绿色壁垒的对策 面对绿色壁垒,我国应积极应对、主动介入,在WTO谈判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1.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积极沿用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熟悉国际规则、积极申诉、赢得利益,打破绿色壁垒。
公平贸易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其提倡者为了援减南方国家的极度贫困,试图通过与生产者和劳工的紧密合作,使他们经济上自给自足,缩小南北贫困差距,降低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从纵向来看,公平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40-50年代。公平贸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门诺派教会中负责社会服务、救济与发展的部门,分别从波多黎各、海地等贫穷村落进口一些当地的编织或木刻等手工艺品,然后分销给教友或社会人士,以协助弱势的农村妇女脱贫。这只算小型、私下、善意的作法,但也是公平贸易在美国的一个倪端。门诺派教会随后于1958年设立起工艺品专卖店。在欧洲,英国的“乐施会”(Oxfam)是其中的先驱。它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香港协助把穷人的工艺品,通过在英国乐施会的商店销售出去。但这个时期的公平贸易除了表明捐款目的外,几乎没有别的功能。产品不外乎是手工艺品,从黄麻制品到十字绣,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在世界商店(Worldshops)销售。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70年代。真正把公平贸易拉上全球舞台是20世纪60年代末。主要是由于北方国家社会运动及南方国家反对新帝国主义的政治运动的兴起,尤其是1968年联合国在印度德里的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中,发出了“要贸易,而非援助”(Trade not Aid)的呼声。要求联合国协助建立公正的南北贸易关系,而不再只是北方国家获取国际贸易中的绝大部分利益。因此,到60年代末期,公平贸易已具备大致清楚的方向和初步的运作。倡导者多为欧美的慈善及宗教组织。这些团体在1969年首度成立起公平贸易商店,专售南方国家农村的工艺品。乐施会“贸易要公平”(make badefair)的行动,也快速传播到邻近欧洲国家,一些关注南方小农脱贫的团体,也设立起“第三世界商店”进口蔗糖。70年代,在欧洲出现大量公平贸易商店。这一时期,公平贸易达到一个小,这一方面是由于欧美社会对公平买卖工艺品的需求快速提升,异国情调的产品,为生活起居的环境添加了新意与实用。另一方面,南方国家的许多小农生产者或组织,如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然而当时这种贸易思想比较激进,它将公平贸易与传统贸易对立起来,试图通过世界商店在传统贸易所占领的主流市场之外寻找另一个市场,并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占领主流市场。这种激进的贸易思想限制了公平贸易商品市场化及广泛普及。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公平贸易与此前的公平贸易有很大的不同,它主张通过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即在现有的市场中寻求自己的市场,而不是与主流市场对立起来。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贸易,它有两大主要特点:
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非传统贸易组织(Alternative TradeOrganization,ATO)开始大规模联盟。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EF-TA)就诞生于这一时期,它由来自10个欧洲国家的13个非传统进口组织组成,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游说将公平贸易的原则延伸至欧洲的一般贸易实践。1989年,由47个国家150个组织形成的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1br AlternativeTrade,IFAT)成立,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贸易和信息交换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1997年,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akTradeLabeling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FLO)成立,它的总部设在德国柏林。FLO及其成员组织主要负责标签产品的认证,向符合公平贸易原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颁发认证标签。公平贸易组织的大量出现及融合并没有完全排挤非传统贸易世界商店存在。1998年更广泛的联合促使FINE的诞生,它是由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FAT,欧洲世界商店网络NEWS(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NEWS)和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FTA组织组成,FINE是这些组织英文名的首字母的缩写。
二是公平贸易标签(FairTrade Label)开始出现并广泛应用。虽然公平贸易概念已经出现了五十多年,但是正式的标签策划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被使用。直到第一次公平贸易标签行动开始,公平贸易商品的销售量才真正的大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贸易标签的出现使公平贸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公平贸易标签是一个总的概念,是公平贸易标识的全称,包括各种公平贸易标识,如Transfair,Max Havelaar,FairtradeMark。Max Havelaar是最早的公平贸易标识,1988年,芬兰的Max Havelaar基金会发起了第一个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标签。1992年,由CAFOD、基督救济会(Christian Aid)、乐施会、Traid-craft以及世界发展运动(WorldDevelopment Movement)组成的公平贸易基金会(Fairtrade Foun-dation)在英国成立。1994年,该基金会推出了其第一个带有公平贸易标识(FAIRTRADEMark)的产品。为了统一公平贸易标签,1997年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公平贸易联合组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成立,它是公平贸易标准制订和认证的主要机构。2002年,国际公平贸易组织发行了一个新的国
际公平贸易标识,发行这个标签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该标签在超市货架上的识别度,便利跨境贸易,以及为进出口商简化出口程序。公平贸易标识的使用促进了公平贸易市场的扩大,除了现有市场的扩大外,新的市场也不断地开放发展起来了。2007年,公平贸易最大的市场――美国和英国市场分别增长了72%和46%。瑞典和挪威分别以166%和110%的增长率成为增长最快的市场,瑞士是世界上平均消费量最高的国家,该国消费者平均花费14.25欧元购买公平贸易产品。由于标签的使用,公平贸易产品的种类也出现了多样化,由传统的咖啡、可可、茶发展到果汁、白酒、香蕉、鲜果、干果、糖、大米、蜂蜜、花束、棉花等。2007年,果汁的销售额几乎翻了两番,糖增长了两倍,香蕉增长了72%。老牌公平贸易产品咖啡依然稳定增长了19%。发展中国家的棉农见证了他们的产品――公平贸易棉花的需求一年之内增长了两倍的奇迹。
2001年,FINE对公平贸易进行了权威定义:公平交易是一种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贸易伙伴关系,它旨在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交易条件、确保被边缘化的劳动工人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南半球)为基础,致力于永续发展。在交易关系中,公平交易运动倡导支持以下一般原则与做法:为经济弱势的生产者创造机会;商业关系的透明度及可责性;生产者的能力建构;公平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的付款;性别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环境保护。式
二、公平贸易的运作方式
公平贸易运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弱势生产者的合理收入,改善贫困状况。在公平贸易中,预期受益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小生产者,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销售收入。另一类是劳动工人,他们为大型农场或种植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在实践中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与公平贸易活动的形式有所不同,一种为分散的小生产者参与形式,一种为种植园形式。
图1为小生产者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将收获的咖啡、可可、香蕉等农产品出售给当地的公平贸易组织(Fajr trade or-ganization)――合作社(Co-cop-erative),从合作社那里得到公平贸易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合作社再将这些农产品卖给出口商和进口商,并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上述两项收入,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批发和零售的形式将这些产品出售给超市、专卖店、世界商店、零售商或消费者。这样,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流和收入流就以相反的方向通过非传统贸易渠道流向了各自的归属――贴有公平贸易标签的农产品从小生产者流向了发达国家市场,而公平价格和社会溢价则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流向了发展中国家。
种植园形式与合作社形式稍有不同(见图2),劳动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不是自主的生产者,他们向大型种植园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这些种植园都参加了公平贸易组织――联合组织(Joint Body)。劳动工人为种植园工作,同时在联合组织中具有选举权――投票决定社会溢价该如何使用的权利。种植园将其产品卖给进口商或出口商,进出口商将公平贸易价格支付给种植园,并将社会溢价给联合组织。种植园付给劳动工人合理的报酬。联合社会与劳动工人共同决定社会溢价的使用。
由于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是公平贸易的预期受益者,他们必须符合公平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通过认证才能成为公平贸易产品的供应者和生产者。同样,公平贸易产品的购买者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才可以进行公平贸易活动。例如,想要通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的认证,成为公平贸易咖啡的供应者,生产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小规模农场主必须参加民主组织;(2)种植园或工厂的工人拥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并且能够得到体面的报酬、住房,以及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3)无强迫劳工和童工;(4)有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而如果想要使用公平贸易标签,咖啡进口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通过购买协议从种植者组织直接购买,并且这个协议要超过一个收获周期;(2)进口商必须支付最低价格(1,26美元每磅)和溢价(0.5美元每磅);(3)进口商必须预支合同总金额的60%。
近年来,公平贸易组织的数目增长迅猛。据统计,2005年,50多个国家的100多万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加了公平贸易生产者认证组织。获得认证的组织从2004年的432个增加到2005年的508个,增长率为18%。通过公平贸易运动,许多贫困者摆脱了贫困。
三、公平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公平贸易运动从最开始的南北对话的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中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协调器,逐渐自上而下演变为一场持续的、深远的社会文化运动。尤其在公平贸易迅猛发展的十年间,更多主流商业企业加入公平贸易的动力来自于消费者的压力。与传统的主流商业体系相比较,公平贸易无疑是一种另类市场模式,它不是以单纯的利益驱动为基础构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这种姿态是理想主义的,是对自由市场秩序的冲击。回顾公平贸易的主流化进程,正是这种冲击为主流商业体系带来了新鲜空气,从英国玛莎斯宾赛超市规模化采购公平贸易产品,到星巴克的公平咖啡采购计划,我们看到主流商业体系内部的公平贸易通道,在逐渐帮助建立一种更健康、更负责任、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
虽然公平贸易获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公平贸易的实践,各种争论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歇,目前其发展仍面临的许多挑战和争议。表现在:
(一)公平贸易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自由贸易的角度来看公平贸易运动,二者之间在理念上会产生一些冲突,孰是孰非是一个值得充分讨论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推广公平贸易的目的和精神是不错的,但是论其目的和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实看,目前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确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一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补贴,日美一些大的企业,还在人为地压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是一些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公平贸易坚持为农民保证最低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但是这样做的确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则――价格应该是供给和需求增减变化的信号。一种不公平,是否应该用另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公平贸易的产品价格高于普通的自由贸易的产品价格,这对于
消费者来说,就是另外一种不公平。二是消费者即使是出于一种扶贫的意愿,或是慈善的意愿来购买这种产品,它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产品,高于市场价格,也是一种扭曲。如果说农业补贴是一个扭曲的自由贸易、扭曲的市场价格,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个公平贸易,就是用另外一种对市场价格的扭曲来改变现有的扭曲,这两种扭曲中和起来对市场来说意味着什么?
(二)公平贸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际改善农民的生活?
南方国家的中小生产者由于参与了公平贸易,获得了与以往任何扶助方式均不相同的能力建设平台。如南方国家的许多生产者合作社利用从公平贸易中获得的社区发展基金,组织技术培训,改建社区基础设施,并进行市场能力建设。而对南方国家中的诸多生产国而言,以主要农产品出口增加及生产者的综合能力提升为基础,公平贸易成为其地区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市场建设的重要工具。但是现行体制下公平贸易对发展的潜在贡献程度仍然存在着争论,包括受益人群、受益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方面的局限性。目前公平贸易对合作社的供应量的限制制约了企业参与公平贸易的可能性。早期研究表明,在某些案例中,公平贸易的受益程度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并且有时候农民根本就不清楚公平贸易是如何运作或合作社是如何由分配公平贸易收入的。例如大多数咖啡是在大的种植园生产出来的,许多无地工人为种植园工作,这些无地工人的状况比那些有地的小生产者差得多。目前,公平贸易潜在地为那些没有获得认证的种植者创造了一个拥有和缺失(haves and have-not)的情形。如果大型农场有资格获得公平贸易认证,那么更多的农民将会受益,并且企业的参与度会极大的放开。但是,这与公平贸易运动的核心原则和发展历程是相违背的,并且不会轻易地被倡导者所容许,他们都是将公平贸易与合作社紧紧联系起来的。另外,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农业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不像工业制成品如汽车、计算机和照相机),它的附加值很低,这就使得在总体价格上很难为生产者增加新的价值。所以公平贸易多大程度上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农民的生活,目前仍然存在疑问。
(一)扩大了市场范围,增加了贸易机会
由于Internet的全球性,成千上万的用户群遍布世界各地,对于企业来说,利用网络的跨地域能力以及电子商务24小时在线业务模式,可以令企业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市场,吸引到更多的业务伙伴,使企业的销售渠道更容易控制和掌握,同时网上销售也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了企业的潜在的买方市场和经营机会,让企业不必耗费巨资就可以将业务拓展到全球。
(二)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增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许多职能活动被Internet所简化,使有形价值链变成无形价值链,如采购员可以足不出户,通过Internet与原料供应商洽谈,批发商和零售商可能因此而消失,降低了产品采购成本;不必再印制、存储和分发大量的宣传资料,避免了因为产品更新而使旧资料变成一堆废纸造成的浪费;电子商务的工作模式也使企业的生产制造、库存与客户、市场与销售紧密结合,随时了解客户需求量,随时安排生产,减少库存积压,降低库存资金占用等,在营销方面,可以运用多媒体宣传将公司的产品信息加上声音、图片和简短的视频文件提供给客户,将企业的售前服务与售后服务的支持环节搬上网络,实现管理的电子化和自动化,从而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也使客户及消费者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增加整个社会的需求量。
(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增加赢利
在传统方式下,人们必须在商场营业时间去商场购物,受较强的时间和地点限制。电子商务的全球市场由计算机网络联结而成,网络工作的不间断特性使之成为一个与地域及时间无关的一体化市场,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Internet随时、随地、随意地进行商务活动。企业也利用网络追踪和分析每一位消费者的偏好、需求和购物习惯,同时将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反馈到决策层,促进企业针对消费者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使企业对客户的了解和认知更为透彻,更好地为他们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为企业增加赢利。
(四)加快产品生产周期,保护市场
通过电子商务系统,企业可以在网上展示商品,提供有关商品信息的咨询与检索服务,与客户进行互动的双向沟通,收集市场信息,进行产品测试与技术革新,加快商品从设计、生产到销售的时间,保护市场,赢得更多利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二、电子商务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随着Internet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及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现代化进程,以Internet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对企业的传统生产经营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并对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构筑全球化的无形大市场
传统企业经营时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在地域的限制,要跨地区、跨国界经营,需审慎选择目标产品和市场,仔细研究制定经营战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冒着各种经营风险。而Internet具有全球性,所以不论企业在何处经营,都可通过网络这个无形市场在全球进行销售和经营。因此,企业应不断拓展Internet的网络应用,开展网上产品洽谈会、无形展览、演示等,实现网上交易与经营,有效地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向全世界。
(二)改变传统的营销理念,促进企业定制营销方式的发展
定制营销是指企业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借助Internet的无形市场环境,企业与消费者直接连结起来,使企业从传统营销的4P(产品、价格、地点、促销),即以推销产品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到以现代营销的4C(客户、成本、便利、沟通),即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直接面对消费者,建立客户数据库,让消费者按自己的意愿定货,参与商品设计,实现双向沟通,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提供新型服务的能力。本论文由论文由整理提供
(三)共享信息,实现公平竞争
电子商务使企业竞争基础发生变化,为中小企业赢得了与大企业相抗衡的可能性,通过互联网络的信息资源共享,不受自身规模绝对限制,及时了解全行业的竞争动态,从而进行正确的企业战略调整和战术决策,扩大竞争范围,逾越各种壁垒,进入更广阔的市场。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大企业规模经济的显著性,为所有企业提供了完全平等的竞争。
(四)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电子商务对企业内部生产带来的优越性不胜枚举,也对所有企业带来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受传统商业环境的即时驱动和临时诱惑的影响,他们通常是理性的,有目的,有准备地搜寻信息,仔细挑选符合自己需要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在“买方市场”中,品牌意味着质量,意味着价格,意味着消费者的地位和品位。企业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才会有更多的机会在网海中进入消费者搜寻的范围之中,增加消费者访问本企业网站的机会,所以,具有良好品牌形象的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更具有竞争优势。
三、循序渐进发展电子商务
在我国,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企业运作模式和技术去改造传统产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然大范围开展电子商务的条件还不十分完善,而且发展电子商务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发展电子商务势在必行。企业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1、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科技意识,树立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消费中心意识,密切联系市场和消费者的具体需求,灵活应用电子商务这种先进的贸易手段,降低经营成本,适应电子商务产品生产小批量化,产品个性化和消费者参与企业生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