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5:38: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药品经营与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0.引言
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但近几年来,从食用油到炸鸡翅,从速溶茶到儿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种类,真是令人“举箸四顾,无不惊心”。面对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问题,郓城县技术质量监督局作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真正建立起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用机制为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构筑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1.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我县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县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多户;食品经营企业1800多户;餐饮企业约2000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7户;有生猪屠宰企业18户,其中有一户大型肉鸭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 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县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县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2.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2.1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2.2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2.5全县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2.6食品加工企业约2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3.调研得到的启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
3.2.1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
3.2.3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
3.3.1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
3.3.2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3.3.3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
3.3.4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4.1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
4.2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
4.3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5.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服务机构已步入市场服务竞争和医疗技术的竞争,医院经营管理的概念也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医院经营管理模式已从“政策依赖型”逐步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医疗服务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是主动出击还是左顾右盼,将直接影响医院可持续发展。医院实行承包经营制或经济技术综合目标管理制是近年来医院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民营医院的诞生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正是医院市场化的写照。
在当前的十七冶医院,宛如一支奇葩在江东大地上傲然绽放,展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医院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有了医院的主体意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激发了医院内部活力,扩大了在本区域竞争和服务范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马鞍山地区看病贵、住院难的问题,十七冶医院的经济效益节节攀升,也调动了绝大多数职工的积极性,这些应该说是医院加强管理的结果,也是医院改革的收益。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观念的转变、管理模式的变革,必须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充分的理论根据,也要有相应的调节、控制、干预与约束的一整套机制,否则,就会顾此失彼,处理不当就会一种倾向可能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对此,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有必要重新认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内涵和加强经济管理的实质,在医疗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只有尽快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更注重经营,更注重服务,更关注盈利,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把在现有医院管理的实践经验与当前医院改制工作结合起来,走出一条适应医学模式转变,高水平的服务质量,人性化的服务环境,便捷温馨的服务流程,适应医疗服务市场激烈竞争形势的医院经营管理新路,是医院竞争制胜的关键,才能使医院更进一步地做大做强。笔者以为新形势下,结合医院实际和医院经营管理面临着新的课题,医院从经营管理策略上来说,适应形势要求,制定经营策略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1、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差异化策略。以人为本,患者至上,这应是医院办院的宗旨、处事的根本。因为,员工的服务行为是开拓医疗市场和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的主要途径。只有以人为本,把对病人的尊敬、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患者从进院到出院的医院服务全过程中,才能顺应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发展趋势,只有患者至上,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医患关系。只有真正把病人看做自己的亲人,深刻理解“微笑也是生产力”的含义,才能奠定医院成功与发展的基础。因此,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应是医院决策者虔诚的信条、不渝的理念,应作为医院每位员工的崇高信念与行为准则。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主要有三:需求、价格和服务。在需求、价格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服务便成了决定竞争结果的关键要素。由于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问题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许多医院试图着力解决、效果又不甚明显的瓶颈,我们十七冶医院就在优质服务和医德医风方面狠下工夫,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并很快成为我院的一大特色。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升华。
2、推出豪华病房、特诊服务的适应性策略。马鞍山是安徽经济发展较快较发达的地区,相当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已经先富起来。加上逐年增加的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高收入阶层人士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对医疗保健服务的不同要求,使医疗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为此,推出豪华病房、特诊服务使不同阶层人士都能在我院得到满意的服务。
3、品牌为主,一流质量的品牌优势策略。品牌为主,一流质量,医疗质量不但是病人生命的保障,也是医院生命的根本,病人到医院就诊,首选的条件是医疗安全。医院的发展有赖于医疗质量的持续提高,因此,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医疗质量应贯穿于医院工作的始终。因此,必须进行业务流程重组,以合理的投入谋求医院最大的可持续发展,让病人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最优质的服务,从而促进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的建立。同时医院必须对自己医疗质量做出必要的承诺,要求每位员工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要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医疗质量,只有这样,才能铸就过硬的医院品牌。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归根到底,还要靠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面向全国招聘各学科、专业的老专家和中青年优秀人才,配备国内外先进的检诊疗技术设备,积极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科,打造出“十七冶”的品牌。
4、诚信为重的优质平价策略。诚信为重,抢占市场——针对当前部分医疗机构极端功利主义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人民群众对医院普遍存在的世俗偏见,必须要把“诚信”作为医院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先导。要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民众,取信于病人,取信于员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医院要讲求经济效益,更要讲求社会效益,欲速则不达,必须把经济效益蕴藏在社会效益之中,才能实现两个效益同步增长。为了让病人在我院“少花钱、看好病”,或“花同样多的钱,享受到更满意的服务”,十七冶医院多年来提出的“优质平价”策略,并采取降低部分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控制大处方和进口(合资)药品使用量等措施,其结果,不仅我院的药品收入长期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40左右,前来就诊的患者也得到真正的实惠。
5、高效低耗的内部强化管理策略。医院经营既要讲究工作效率,也要讲究经济效益。因此,制定高效低耗策略,一方面,围绕提高工作效率,在注重引进人才、控制人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财力
、物力和信息资源效用;另一方面,注意开源节流,节支降耗,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积累医院发展所需的有形资产。
6、形象宣传策略与鱼水工程策略。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重视医院形象建设,积累医院的无形资产。譬如,利用大众传媒、自办刊物,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或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同时,制定“鱼水工程”策略,协调好医院与社会各界的公共关系,与芜湖、南京、上海、合肥的一些大医院、省内、外有名的医科大学和附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本市一些乡镇、管理区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和会诊服务,为医院发展营造良好的外在环境。
7、科技为先,博采众长的竞争策略——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几乎就是市场的代名词。医院是高科技含量极高的健康产业,其中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是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可以说谁的医疗技术水平高,谁就能占领医疗市场,左右医疗市场。因此,必须树立科技为先的经营管理理念,尤其医院改制以后,要加大专科建设的投入,博采众长,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面下大力气。
新形势下,医院生存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入,政府由过去的“办医院”变成了“管医院”,政府财政拨款减少以后,医院必然转向自求生存,自谋发展;医院与医院之间在共同协作、取长补短的传统关系之外,增加了相互竞争的新内容;在医患关系问题上,“求医问药”的传统观念受到根本性的冲击,取而代之的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新型行医观。昔日的患者求医格局已被打破,代之以医患双求成为必然趋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医院不愁没饭吃,收入上缴国家,支出面向政府,然而新形势下,医院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我们看到医院之间,国有医院与国有医院之间、国有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医院与整个保健品行业之间争夺患者竞争日趋激烈。一句话,医疗市场的客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遵循医疗市场的法则,是医院的必然选择。其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医疗机构不得不面临诸如如何协调好医患保三者关系等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新问题;加上社会经济发展与医学模式转变所带来的医疗保健需求多元化趋势,医疗机构的行为,必须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再次,我院是一所企业化的医院,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更没有稳定的病人群,一切都得靠自己的双手!医院管理者必须在新的挑战和复杂的形势面前,迎难而上。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创新思路、创新经营、创新管理,确立自我经营、自我发展意识,确立服务定位、规划发展计划,以市场服务为导向,争创新优势,增强医院市场服务的竞争实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为此,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要积极引进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主动面向市场,根据医疗市场的特点,经营策略的创新,还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与之相匹配。根据我院具体的特点,我们在思考上述经营管理策略的基础上要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措施和采取以下对策:
1、重视人本管理。人本教育是人本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医院生存发展环境的变化,医务工作者必须加速思想观念的转变。强化全体员工的市场服务意识
从病人求医转变成医患双求。如今医院经营管理再不能停留在“等、靠、要”上,不要期望政府投入,向政府伸手也没有用。医院一切工作围绕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医疗运行。医疗、保健、管理、后勤保障都要强化服务理念。将院内服务作为医院内部市场,院外服务作为医院外部的服务市场,全体员工确立市场服务意识,才能把医疗服务市场做好、做强、做大、做优,才能使计划经济下的被动医疗服务,即病人求医现象得到“改头换面”,让每个门诊、住院病人满意而归才能形成固定的医疗市场,增加服务信誉感召力。强化员工的市场服务意识,必须进行市场营销培训、危机感教育、医护人员价值取向等观念更新,从而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医院生存发展“千斤重担大家挑”目标一致、协力同心才能最终赢得医疗服务市场。首先,要求职工不断转变“求医问药”的传统行医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并提出了“接一个病人、献一份爱心”的服务宗旨,作为对全社会的承诺;其次,根据医疗市场不断变化的特点,我们加强了对职工进行医疗市场条件下的经营观念教育,培养职工形成市场营销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创新意识、增收节支意识和发展意识;再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形势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主人翁精神教育以及新职工岗前教育、全院职工大会、院长行政查房、医院管理学术报告会、管理论坛、科务会、民主生活会、老专家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等等。除人本教育之外,医院还要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消除职工后顾之忧,让职工更好地发挥专业特长的激励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帮助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和子女就学问题、办理医疗职业保险和个人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协助职工办理职称晋升、户口调入与 人事关系调动手续等,培养职工的忠诚感和信任感,以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事业中来。
2、转变经营策略。提高医院市场核心竞争力
医院经营管理、资本运作是医院保持健康发展的根本。医院经营策略必须具有创新、开拓、前瞻性。在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的需求,进行市场服务定位并以市场服务要求规划医院发展方向、加强专科特长建设、强化质量内涵、提高服务水准、拓展服务范围、打造医院品牌、建设一支精简高效的管理队伍。并利用现有的资源,扩大经营服务范围,走多元化的经营服务之路,为病人创造优质、高效、方便的医疗环境和条件,使特色服务、特殊服务、特需服务能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需求。以市场服务为导向的经营策略是医院经营成功的关键。
3、服务创新。根据差异化经营策略,为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美化就医环境,改善服务设施入手,推出了一系列服务新举措。如根据病人流量调整门诊布局,增加检查与收费窗口,实行一医、一护、一患、一诊室,在儿科病房开辟儿童乐园,等,使病人一进我院,就产生舒适感;其次,我院一直实行的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弹性上班制、值班主任负责制、导诊制和服务承诺制要更进一步的完善,以改善服务流程,缩短候诊时间,解决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再次,坚持周日不安排休息、全天候开放各种检查项目、开设特需服务、建立病人出院后的追踪服务措施和免费接送病人的“爱心车”,尽可能为病人提供方便;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诊艺术和综合服务质量。与此同时,通过建立病人满意度调查和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文明质量奖等措施,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杜绝以医谋私和收受红包现象。如今,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我院的核心竞争力,并在人民群众中享有极高的声誉。我们要进一步地发扬光大。
4、转变管理机制。确保有稳定的医疗服务市场
医院的品牌体现在技术、质量、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只有综合素质很高的医院才有可能创出名院、名科、出名医。而医院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服务基础上,要从找局长、找院长的“人浮于事”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大家都关心市场、找市场。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医院市场服务反应机制、服务监控机制、内部协调机制,效能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医院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从而让每一位患者按需求享有适合自己消费的医疗服务。内部市场做优、做强、外部市场才能做大、做响。由此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使医院的经营管理充满生机和活力。
5、转变服务模式,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食品不仅具有反复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损害一旦发生甚至不可逆转。然而从食品工业产生开始,大小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层出不穷从未停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估计食源性病原体的污染每年大约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仅影响了生产力,相当于是对人体能量的另一种赋税(FAO/WHO,1984)。虽然食品消费是私人物品,但与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发的疾病却会给医疗服务体系带来负担,给经济生产率带来损失。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责任”专章共15条的篇幅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犯罪违法成本较低无疑是当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结果在一定层面上暴露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内容滞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四年后即将启动新一轮的修订,“治乱用重典”的呼声日益强烈。当然,“重典”显然不仅仅意味着严刑峻法,动辄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环节,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也需要系统化思维。因此,“重典”应是明确规定和有效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规定不同层级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在反复评价和反思的动态中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主要运用法律责任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成,梳理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并针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强化民事责任机制:自我规制与损害赔偿
(一)食品安全:谁的责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强化“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方式(高秦伟,2012),甚至实施排他性的规制,前者如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原法第60条),后者如该法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与制定程序(陈军,2009;高秦伟,2012)。
在食品安全责任设计上,现行食品安全也是强调政府规制,以政府责任弱化行业组织与企业责任。政府及相应行政部门集中承担了食品安全责任,过分依赖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背后的原因显然是与食品行业的市场失灵以及诚信缺失密不可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迅速转型至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成为不少企业的唯一目标。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爆发后,公众对于企业能够自我约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为干涉市场运作、以政府规制取代企业责任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务院,2008)。但是事实上,在实践中,政府责任模式所导致的弊端却已经呈现。仅以三聚氰胺为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年后的2010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现奶业江湖,这对由立法刚刚确立的政府主导型的规制模式而言显然是个沉重的打击。这表明,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
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中央层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可见,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着力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落实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生产经营方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被重申,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责任规定上重心的转移,使民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首要责任。
(二)自我规制与损失赔偿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在食品领域的运用,现代食品在配方、标准、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已经愈加精细和高度技术化,因此无论是多么详尽的立法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会给企业留下宽泛而广泛的裁量空间,而执法更无法深入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环节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实现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场取代监管,并进而弱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责任。而其中关键就是实现企业和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几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过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承担起公共管理与规制的职能,规制过程的决策和执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会自治的制度性意义(田飞龙,2010)。在食品安全领域,自我规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关企业按照企业的内部规则,根据国家的规格、标准,或者以高于国家的规格、标准的水准独自制定规格、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自觉和技术革新等内容(王贵松,2009)。基于自我规制,相关食品企业除履行除法定义务外,还需要履行约定义务,即向购买方承诺其产品所应达到的标准。
基于此理念,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监管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而根据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实践中的事例也印证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点燃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责任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从民事赔偿程序中“金蝉脱壳”,受害者因此追溯无门。人们开始意识到,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事责任缺位或者脱逸时,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无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仪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补充责任,其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赔偿制度是否具备可行性?虽然《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但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仅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未做任何规定。
鉴于国库资源的有限性,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权利受损最后都可从国库获得赔偿;普通公民要获得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中,当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是否具备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出发,要使得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至少要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能够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现行《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对各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所进行的明确规定,也为确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据行政法一般理论,上述“无固定内容的条款和普遍标准(昂格尔,1994)”的规定在赋予行政权限的同时也给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间,而依据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有权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它认为最为妥当的法律效果(杨建顺,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逻辑,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裁量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监管的行为属于、并从而逃脱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事实上,食品领域却具有特殊性。鉴于食品安全领域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为有效约束行政权,学界在判断行政行为时往往会运用到行政裁量缩减论以对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规制权限的行使虽然具有裁量权,但是如果该权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权这项标准,则行政权限就应当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当产生对国民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损害结果的危险时,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限就能够容易地防止该结果的发生,而不行使则无法防止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行使规制权限,否则就可判定其行为违法(王贵松,2007;胡建淼、杜仪方,2010)。
受害者具备资格。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需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事实上,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经为普通公民行政机关预留了完美空间。因为根据“保护规范”理论,只要“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的法律义务即由此而来)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应当肯定主观权利(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换言之,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被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时,行政机关给国民供给安全食品就不仅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应确保每一个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当公民身体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损时,当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虽然遭遇重重困难,但是理论界对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的探索却从未停止。大陆法系对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细致把握,以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预留的空间,都为设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动向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弊端,“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一个月后,在今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国新闻网,2013)。鉴于我国食品行政监管现状与现有立法基础,在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契机下,笔者认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将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写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问责条款前增加行政责任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虽然并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概念范畴,但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也有必要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一定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的,规定处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法条中关于谁来问责、依照何种程序追究等关键要素却并没有涉及,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问责机制仅流于形式,极具风暴效应却很难具备实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管问责制度中具体的问责主体、权限、问责客体责任层次、问责事由的标准和范围以及问责程序制度体等进行明确规定,让食品安全问责摆脱“运动式风暴”而走向“常态”。
三、明确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行刑衔接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应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应当基于刑法规定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界相关论著已较为成熟,笔者在此不着笔墨(张亚军,2012;刘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食品安全入刑实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但是显然,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除刑法处罚外,更常见是同为公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二者与私法领域的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体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同时防止滥用法律。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界,就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关系的探讨却凤毛麟角。
现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84至第94条。《食品安全法》仅有的刑罚处罚条款出现在第9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风淡云清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实现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简洁的立法所面临的难题一样,过于模糊的规定方式并未明确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边界,这为实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供了难度。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腐败变质”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而事实上上述行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要件,或者准确而言都是后者的具体化。那么,二者是否会交叠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论,要构成犯罪,要件之一是违法行为必须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较于行政处罚而言,判断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就要从“被侵害的法益”和“违法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对此,刑法泰斗陈兴良教授提出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和后果大小”作为区分两项制度的决定因素,而上述标准也成为刑法学界通说(陈兴良,1992)。如果将上述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我们发现相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而言,《刑法》第143条还规定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表述方式。显然,上述条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标准作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临界点。通过法解释的方式我们可以认为: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出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相关行政机关就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都会触犯刑律,只有当该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时,才可采取刑罚处罚方式。然而,问题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对于何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说怎样的情形才可算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说明,它仍然有待于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法院指导性案件加以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量刑等进行具体规定显然不现实。倒不如借助修法的东风进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143条中“严重事故”、“严重危害”等进行量化,也许是更为便利而有效的途径。毕竟,作为不同的规制手段,刑罚和行政处罚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随意取代。面对食品安全严峻现状,在“治乱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处罚走向以刑罚取代行政处罚的极端。
四、结语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上而言,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如果缺少了法律责任,那么法律事实就等同于只有行为模式而缺乏具体规范后果的道德规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凯恩,2008)。当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健全法律责任体系的现实意义远不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会语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况在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而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仅能够为损害提供救济,更能够通过惩罚方式对其他社会成员实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以民事责任作为首要责任,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理念,增设自我规制和违约责任条款,同时设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使得损害赔偿更具备实际效果;在民事责任缺位时以行政赔偿责任作为补充,实现依法行政与受害者权利保障相结合,同时进一步明确现有行政问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而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责任,秉承罪刑法定,通过法解释明确相关概念从而实现刑罚责任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总之,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舌尖上的安全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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