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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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篇1

1 简析《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1.1 召回责任的规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相关各方的责任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药品召回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或者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确认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费用。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有义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国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召回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具体负责所管辖的生产企业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1.2 召回种类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 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则实施三级召回。

同时,根据企业面对召回采取的态度,召回又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处罚。

1.3 其他

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计划需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药品安全隐患,决定实施召回后需要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并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计划实施期间,生产企业须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当召回计划完成后,生产企业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以供审查和评价。

总之,药品生产企业从召回计划的制定、实施到总结都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以供审查,并根据其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2 实施药品召回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

2.1 上位法对召回明确规定的缺失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条中阐明,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的。然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直接的依据只是在《特别规定》中有所体现。《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第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而药品管理的基本法《药品管理法》中并未对药品召回有任何直接明确的规定。

此外,假劣药与召回药品的范畴存在交叉,对于后续处理方式上的不同是实际执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药品管理法》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药品是通过假劣药或者按假劣药论处的形式予以认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的罚款。《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召回的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假劣药自然属于这个范围,而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是由生产企业进行操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企业处理措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后续处理的实施进行相应监督,这在企业主动召回药品时并无任何冲突,而在药监部门责令企业召回药品,并把带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认定为假劣药时,法律对后续处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上的不一致会给实际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2.2 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机制有待完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是药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并且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369 392份,比2005年增加了113%,但漏报率仍然很高,且报告质量难以让人满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受到制约。

在报告的数量方面,对照每年每百万人口应有200~400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国际标准,我国2004年的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不足60份,仅为标准的1/5左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此外,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数量却一直不高。2006年近37万份不良反应报告中,92.5%的报告来自医疗机构,只有6.7%来自药品生产企业,且这个数据与几年前相比几乎没有变化。

我国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实力不足使得生产企业很难承担预警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此外,公众对不良反应和产品召回的误解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得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眼前利益而往往拒绝上报不良反应。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测系统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如何保证其执行效果是召回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3 药品召回渠道有待改善

虽然《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零售企业,由于消费者的配合和企业的药品安全隐患意识差等问题使得销售记录的完整性难以得到保证,药品溯源难度不小。

美国药品经营市场的高度集中和规范是美国药品召回制度成功实施的保证。美国只有几家大型医药批发公司负责全国的药品批发。而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大,有7 000多家,药品流通环节多,实施召回的成本极大,可操作性问题有待解决。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经营企业配合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如此繁多的销售环节、渠道会给召回的实施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因此如何保持召回渠道的顺畅对于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显得至关重要。

2.4 生产企业的负担问题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实施药品召回的主体。

药品召回需要生产企业付出很高的代价,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尚可承受药品召回所支出的高额成本,实力明显处于弱势的国内企业要实施召回恐怕会面临不小的困难。兼之民众对于召回的误解使得企业在形象和消费者的信任方面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特别是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责任险。目前,在国内仅美亚公司在少数几个地区开展产品召回险业务,而且覆盖的产品相对有限。这无疑会影响产品召回制度的推行,也不利于企业风险意识的树立和企业的平稳发展[1]。因此企业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对于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十分关键。

3 相关建议

3.1 完善药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

对于上文提到的上位法对于召回制度缺少直接而明确的规定,假劣药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药品规定的范围交叉以及对于后续处理规定上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当在适当时候对《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增加对药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授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药品召回的管理办法,这样召回制度的建立就更加名正言顺,制度的权威性也明显增强。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与药品召回制度实施可能存在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改变目前对违法产品没收加罚款的单一处理方式[1],明确药监部门在责令企业召回隐患药品并对假劣药品进行认定后,酌情决定是否由企业来实施后续处理工作,以提高后续处理工作的效率与合理性。

但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药品召回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召回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采取没收的处罚方式或允许企业来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若允许企业对召回的药品进行处理,则应对假劣药品的后续处理方式做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

3.2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是药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完善的监测与报告体系可以很好地预警药品安全隐患,并为召回制度的顺利实行提供坚实的保证。应明确职责,建立明晰的奖惩制度,同时加强药物警戒,强化信息通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反应信息的监控与掌握。

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占报告总数的比例较小,因此如何提高企业关于不良反应的报告率和对待药品召回的积极性就成了关键。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于企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测系统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给予适当的指导,以推进《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同时,政府在定价和招标等环节的管理上也应把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监测系统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所付出的成本考虑进去,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减少政策实施阻力。

3.3 减轻企业实施召回所承受的压力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产品召回保险的发展。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顺利实施与这些国家产品召回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产品召回保险承保有缺陷的被保险产品因召回所产生的 “召回费用”,使得商品的提供者,尤其是生产企业,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高效的方式面对来自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各个环节的问题 ,并以较低的、可预见的成本避免危机来确保企业的稳妥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投保产品召回保险,又能使企业的产品生产处于保险人的监督之下,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尽早发现产品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降低 [2]。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召回制度的宣传,这不仅能增加民众对召回制度的了解,增进民众对召回实施的配合,还能减少并纠正民众对召回药品的误解,让消费者理性地对待药品召回事件,减少企业面对药品召回时面对的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压力。

此外,生产企业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之后,对于如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应当可以做出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规定,从而增强企业主动召回安全隐患药品的自觉性。

3.4 清通药品召回渠道

要保证药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必须保证召回渠道的通畅。加大对于药品购销记录尤其是药品零售渠道的检查力度,同时加强对企业和公众在购销记录对药品安全保障重要性方面的宣传,以增进公众对此项工作的配合。进一步深入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减少流通渠道,减轻药品召回实施的阻力与困难。

同时,《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可以对召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各项费用的承担者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减少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召回过程中的纠纷,有助于召回过程的顺利实施。

3.5 其他

虽然国际上在召回制度的实施中普遍以企业主动召回为主,但都十分注重对药品隐患信息收集渠道的建立和对企业的监管,只有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些政策的引导,企业才不会存有任何侥幸心理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召回政策的实施。而我国目前在产品召回保险未建立,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难以承受实施召回的巨额支出,民众对召回仍有不理性认识等各种不利条件下,期望企业主动实施召回恐怕非常困难。在召回制度建立的初期,应以政府强制召回为主。政府在规范企业建立药品隐患信息收集机制的同时,更应注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各种药品隐患信息的渠道通畅,以保证药品召回制度的逐步建立与顺利实施。

4 结语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布宣告了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它缺少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冲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消除风险的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国在实施药品召回制度过程中要解决的。有效地解决上述难题是药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成功推行、保障药品安全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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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3—0038—05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主要将产品召回中的监管职责授予了两类部门:其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儿童玩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其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相关规章制度涉及到的监管者职责主要有建立并维护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调查缺陷的职责、责令召回的职责、全程监督产品召回过程的职责、信息公布的职责。另外还有加强宣传教育、对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等个别职责零星散见于个别规章之中。

总的来说,现行的有关药品、食品、儿童玩具、汽车、医疗器械召回的这五部部门规章对于监管者职责的规定大同小异。我国现行的产品召回相关规定除了存在由于涵盖产品种类少、级别低等根源性因素导致的对很多类别产品的召回监管严重缺位问题外,对于监管者职责的规定也较为粗糙。下面将对监管者的职责一一展开分析。

一、建立并维护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

召回管理信息系统是产品召回相关信息收集处理的平台,是指确认产品危险、伤害模式、伤亡原因以及建议采取减小危险行动的早期预警系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关键是如何更加及时地发现具有系统性缺陷的产品进而将缺陷造成的实质性伤害降到最低。而发现缺陷产品要依靠丰富、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持。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缺陷产品信息系统,直接决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地预防产品缺陷伤害的发生,决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事实上,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统一立法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下文简称《召回条例》) {1}迟迟没有通过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陷产品信息系统建立上的瓶颈。

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它是一个医院急诊室伤害报告系统,始建于1970年,通过对美国国内及其领地内的样本医院,直接收集医院急诊部门接纳的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受伤病例信息,并按照时间范围、产品种类、年龄段、诊断病种、事发场所等要素,评估全国范围内急诊室所处理的与产品有关的受伤情况的总数;仅2004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收到98家指定医院352000起与产品有关的伤害事件,和全国(美国)法医和验尸官报告的4500起死亡事件,工作人员对上述信息作出分析,然后有选择地对个别事件进行电话跟踪或现场调查,这些调查给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检查事故涉及产品、环境、受害人质检关系的机会,而这正是指定产品召回补救措施所必须的[1]。

在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出台的《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儿童玩具信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汽车信息》)是仅有的有关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的具体规定。这两个规章均将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委托给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另外2010年12月13日颁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后简称《药品不良反应》)对药品不良信息的监测与收集进行了一些规制,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以及管理工作授权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及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评价一个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劣,主要是看此系统能否有效地预警产品缺陷,并指引缺陷产品的召回。一个好的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涵盖内容丰富、来源广泛、收集途径多元的特性,下面将从此三个方面分别分析我国现行规章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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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产品召回信息的引发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吸引着人们的广泛关注。从“三鹿奶粉事件”中未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的“毒奶粉”重现市场,金浩茶油含超标致癌物,产品召回信息不向公众公布,锦湖轮胎召回公告的召回轮胎数量与产量不成正比,这些都折射出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有待完善之处。为此,本文探讨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之对策。

一、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产品召回信息概述

产品召回或缺陷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产者”,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通常,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商被视为生产者。豍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产品召回信息是指仅在产品召回正在进行的环节中,应当由生产者披露的信息。一般而言,生产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缺陷产品的名称、结构、样式、序列号、外观照片或简图等;(2)有关缺陷产品生产、销售方面的信息,如缺陷产品生产者、主要销售者、销售数量、各地区市场销售数量等;(3)产品的具体缺陷状况以及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具体危险;(4)生产者为防止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计划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以及消费者为了防止损害发生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豎从广义的角度,产品召回信息是指在产品召回的整个上述过程中,生产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全部信息。

(二)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及保障缺陷产品的召回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新闻会、海报、新闻或杂志广告、视频信息、信函、免费电话、传真等。为了促使企业及时、充分、准确的披露产品召回信息,各国法律以及主管机构制定的文件通常会对信息披露的期间、方式、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以产品召回发源地、产品召回制度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一般消费品的召回,按照其召回规则,厂商进行报告是产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依照《消费品安全法》第15(b)节的规定,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应该立即将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缺陷的情况或者相关风险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立即”的解释是24小时之内。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应该报告某些信息,可以花一定时间来进行调查,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知晓此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是公司CEO或其他负责向委员会报告的相关行政人员,并且能理解信息的重要性,委员会认为公司已经知道了有关产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正常情况下,上述两类人员获知此类信息的最长合理时间是5个工作日。豏又如澳大利亚1974年《联邦贸易实践法》中规定实施了产品召回的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要在实施了召回行为后2天内应依法书面通知主管机构。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1)产品的详细情况,如:名称,型号,编号,图片等。(2)产品提供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地址、邮政地址、e-mail地址、网址、电话号码、传真。(3)对产品危险的声明。(4)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5)产品在何处分派或出口。(6)提供者所拟采取的措施。(7)其他提供者和消费者应采取的措施。(8)使用或储存该产品的详细信息。此外,规定了对销售到国外的产品,一旦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发现产品具有导致危险的缺陷,就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货物进口人,并将该通知的复印件在10天内提交给主管者。豐

对于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的方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作的产品召回手册列举了一些方式。公布召回信息的方式有:以电视新闻方式公布;召开全国性新闻会,在电视、广播上宣布;通过全国性报刊杂志公布;通过区域性媒体公布;在企业网址上公布;通过产品销售记录、登记卡等途径寻找购买者,并直接告知其召回信息;通知与产品相关的批发商、商、零售商、维修人员、安装人员等;在销售点招贴公告;在企业商品名录、业务通讯和其他市场资料上公布;在产品使用者最可能造访的地方招贴,如医院、商店、儿科医生诊所、托儿所、修理店、设备租赁店等;直接通知维修点、零部件供应点、旧货店,等等。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选择以上方式。企业在产品召回过程中使用的每一份公告都应经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审查(除非企业能辨认出所有购买召回产品的客户并直接通知他们),之后会联合新闻稿。新闻稿采用的语句措词成为其他召回信息公布方式的依据。企业以其他方式召回信息时,在内容上不得与新闻稿抵触,以免引起误解和混乱。每一份召回公告都经过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审核,以确定生产者采取了最充分适合该产品的召回信息公告方式。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主管一般消费品召回机构的身份制定产品召回手册,指导企业的产品召回。

二、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

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相关立法是伴随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部分领域的建立而产生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在四个领域:即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领域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关于产品召回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两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其它有关法律条文散见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之中。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从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我国已将可召回产品的范围扩展到全部产品的范围。

(二)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产品召回信息的信息化管理范围有待扩大。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此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也有召回信息系统建设的类似规定。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有关产品信息的统一收集、分析、处理,产品召回信息的。目前,我国只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领域等有限的产品领域建立了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覆盖面狭窄不能适应产品召回的范围日益扩大。

2.产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化程度有待提高。

2010年3月8日,公民刘文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包括丰田在内的汽车质量投诉的统计数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法。这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一)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召回事件的发生更使得这些数据和资料属于应当披露的产品召回信息的一部分。

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计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对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处理结果都属于应披露的产品召回信息,公众有权知道召回的缺陷产品后续监管与处理的情况。披露产品召回信息既是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召回监督职责的体现,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产品召回信息的缺乏细致统一的标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但是并没有对药品召回信息的范围、内容、的程序、形式、时限做出规定,使得我国药品召回信息的没有细致统一的标准可供执行。目前,我国药品召回信息的公开主要是采取召开新闻会的形式召回信息,这种形式不能全面有效地将药品召回信息告知公众。此外,由于缺少官方召回信息的,一些媒体为达到新闻效果,一些夸大的、负面的、不实的信息,从而影响药品召回的顺利进行。

三、对完善我国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除药品、食品产品外的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

产品召回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收集与。目前,我国只在有限的领域如汽车、儿童玩具领域建立了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台了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现有的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使用范围的有限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产品召回范围日益扩大的趋势。鉴于药品、食品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建议我国建立一个适用于除药品、食品范围外的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全国范围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和产品缺陷投诉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与,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产品召回的有效监控。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还应该具有欧共体快速信息系统的功能,即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在缺陷产品危害严重的情况下实现信息的快速交换”。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产品召回网站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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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药品召回保险的药品召回制度背景不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和药品召回保险制度是母与子的联系。要建立完善的召回保险制度,首先要完善我国药品召回制度,首当其冲的是要健全我国药品管理一般法,然而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只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法》里对于药品召回制度却只字未提。没有上位法的保障,我们很难保证药品召回得以强制执行,也就无法保证药品召回保险制度足以引起药品生产企业的重视。我国对于药品生产企业不履行缺陷药品召回义务的处罚过低,导致药品生产企业消极对待缺陷药品召回保险。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履行报告监测义务的最高处以3万元的罚款。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也只处以最高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是处以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有如隔靴搔痒,根本无法威慑药品企业积极进行召回,当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的低于了召回成本,怠于购买缺陷药品召回保险就成了企业保护眼前利益的选择。

(2)我国药品召回保险制度的缺位。我国多年占据世界原料药生产和出口国“老大”的位置,身为最受欢迎的国际药品采购地,中国制造药品也遍布全世界。但相应的伴随着出口的增加,药品责任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药品企业面临的召回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没有与发达国家相对应的召回保险制度,使得我国生产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召回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我国显然涉猎不深,在我国首度推出这种险种的是美国国际集团在我国的独资财险公司———美亚保险,该公司是于2003年在上海推出这一险种的,其承保范围仅限于玩具、儿童用品、运动健身器材、家电、家具等。就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涉足该险种。上述召回保险实施范围小,且都未覆盖我国药品行业,至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我国药品召回风险转移制度我们还需进行进一步探索。

(3)药品召回保险相对主体的局限性。一是投保人方面,企业认知水平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召回保险的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企业粗浅的认为药品召回险具有可替代性,认为购买药品责任险等险种就可规避风险的发生,实则不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缺陷药品召回成本增高,药品生产企业很有可能承担意料外的巨额财产损失。并且随着我国召回制度的建立,系统性缺陷药品的召回已经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就算生产企业消极逃避投保,缺陷问题发生后,生产企业召回缺陷药品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地,投保可以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减轻企业压力。二是承保人方面,保险公司风险的评估,费率的厘定困难。保险费率是药品召回保险进行偿付的标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并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息息相关,那么制定正确的保险费率,才能公平地保护保险双方的利益。现今我国药品召回保险处于萌芽阶段,投保相对主体对药品召回保险持保守谨慎态度,也就造成召回保险的投保率低、药品召回保险的出险率低的状况,那么药品召回保险为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经验也就很有限,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缺乏充足的现实数据做参照,费率的制定就变得更加困难。

完善我国药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展望

(1)完善药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上位法关于药品召回制度的空白难以保障药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实施。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药品召回通过法律加以限定,促使企业积极监测报告药品最新情况,提高企业对召回药品的执行力,为企业转移风险购买药品召回保险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明显过轻,无法刺激企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缺陷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中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积极跟踪监测药品流向,履行召回义务,刺激生产企业进行事中预防。生产企业的违法风险一旦提高,企业必然会转向召回保险,转移自身因产品缺陷问题所承担的风险。

(2)发展我国药品召回保险业务。随着药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药品召回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日渐具有紧迫性。面对着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应当增设药品召回保险这一险种,优化资源配置,供应市场需求。投保药品召回保险,一方面使企业的药品生产处于保险人的监督之下,促使企业尽早发现产品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降低;另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此外,发展药品召回保险业务还应发挥国家在调节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鉴于药品召回保险的特殊性,在建设之初政府可以给与一定的政策扶持或是经济补贴,比如减少保险税费,鼓励药品召回保险的发展。

(3)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召回保险日渐具有同产品责任险具有同样不容忽视的地位。作为转移自身风险的一种方式,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放弃了对企业稳定长治久安的打算。另一方面,企业应肩负起社会责任,意识到药品安全对公众利益的重要性,在药品问题出现时主动承担召回责任,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4)厘定科学的药品召回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厘定对于药品召回保险的有效建立具有重要作用,理应科学合理。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照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标准。费率的厘定方法根据我过现阶段召回保险的发展情况采用经验法是不合时宜的,我国的召回保险刚兴起不久,出险率低,倘若通过以往三年的损失经验数据确定下一个保险期的保险费,不具有科学性。同理,用增减法厘定也一样,根据损失经验数据对分类的费率作向上或向下的调整也是无法准确的制定出我国药品召回保险的费率的。由于召回保险费用的复杂化多样化,它既包含额外劳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也包括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费,那么分类法在我国召回保险中的厘定是不可行的。根据对费率厘定方法的研究,笔者认为,判断法对于召回保险费率厘定最具有代表性,判断法又称个案法,是通过对保险标的的观察或判断来厘定费率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承保过程中,业务人员采用个案分析法,根据每笔业务承保标的的风险情况和个人经验,直接判断出险频率和损失,进而制定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在实际操作中,这是一种当损失风险形式多样且多变,不能使用分类法时,或者当不能取得可信的损失统计资料时所使用的一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对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从业水平要求较高,那么我们应当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专业素养的保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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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对其进行召回,也在情理之中。遗憾的是,因为制度设置的原因,食品召回制度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的首部《食品安全法》都对问题食品召回作了规定。但食品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并不能及时启动召回机制。不要说做到24小时召回,做到当月召回都颇为艰难。

2012年,光明乳业因生产事故导致碱水渗入牛奶,在消费者微博报料投诉、事件影响扩大后,企业才不得不发出召回令;同样,今年福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其启动召回机制的速度,也并未令公众满意。当年可口可乐公司被媒体曝光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正常产品,事后查实该公司曾刻意隐瞒这起事故长达两个月。尽管最终实施召回,销毁问题产品,但这是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

食品监管坚持高压态势

《办法》剑指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三大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当中不少规定可圈可点,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4小时紧急召回等,充分显示出国家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认为,《办法》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符合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可以说,在召回问题食品一事上,时间是关键,争分夺秒就是在抢救生命。《办法》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不及时实施召回或客观上无能力召回以及由该企业自主召回无法控制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委托其他企业召回,并进一步规定拒绝召回的问题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从刚性监督的角度而言,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强化食品召回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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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GSP要求,健全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体系,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十二个不"的要求,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和行为规范。

3、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严格审核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并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及销售凭证,保证所经营的药品有可追溯性,对所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药品入库和出库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4、严格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的有关规定。保证不违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

5、严格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自觉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办法。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

6、严格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并做好温湿度、药品养护等记录。

7、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主动召回制度,保证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8、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企业承担,并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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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提起药品召回制度,现在人们已并不陌生。2002年的PPA事件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2003年又发生了龙胆泻肝丸造成尿毒症的事件;2004年,在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倡导下,该市20家药品生产企业联名向社会倡议并公开承诺对问题药品实施召回;2005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自2006年起北京将逐步在一些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中试推行药品召回制度。这些新闻使人们逐步熟悉了药品召回制度。其实,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药品市场管理制度。美国、日本、英国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在药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非常明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司颜敏透露,自2001年11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通报了30多种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药品的召回也属空白[1]。因此,本文以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在分析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很多国家都将其写入了法律。在我国,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首次制订的全国性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时间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我国对药品安全性的不断重视,有关医药产品应实施“召回制”的话题也逐渐浮出了水面。然而,我国至今尚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药品召回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构建药品召回制度,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药品作为防病治病和保障人们健康的特殊商品,跟消费者的安全权息息相关,药品的安全对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药品不良反应应急的后续手段,召回发生不良反应问题的药品,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消费者,避免可知的用药风险。所以,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确立药品召回制度。

另外,随着我国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十分期待。2003年《中国消费者报》与中国社会调查所联合开展的一次关于全国药品售后服务质量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8200人中有65.7%的人认为构建合理的药品召回制度非常必要。在2004年“3.15”的“健康维权”这个大主题下,高达73%的被访者认为“食品与药品安全问题”是其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2]。

第二,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维护药品生产企业利益的必要措施。药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产生品牌危机及股价大跌等。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生产企业也是有利的,它不但可以将可能发生的复杂、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理性的消费者并不会因为企业实施了“召回”就全盘否定该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也不会导致企业一撅不振。美国食品召回研究表明,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第一级食品召回,从召回新闻稿起企业股价大约有一个月的异常波动,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对公众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缺陷食品召回,企业利益基本没有负面影响[3]。相反,生产企业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同时,出台这项制度能给生产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药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药品的质量问题。召回制度能够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警意识。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说明书中会尽可能地载明药品的不良反应症状和用药注意事项,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这样,不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企业也可以因此正当的免责。

第三,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完善我国药品市场管理制度的必经之路。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有利于调整我国对药品市场的管理模式,督促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从药品上市前向上市后延伸。由于药品上市前的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那些需要较长时间观察才能被发现或迟发的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如果未能在药品上市前被发现,就对消费者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召回制度能够弥补我们在药品上市后监管方面的不足,完善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四,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美国、日木和欧洲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施行了有效的召回制度。中国己经加入WTO,我们的经济更加开放,国外的商品、企业要进入中国,而中国的商品、企业也要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竞争,按国际惯例办事将不仅是语言、而是切实的行动。国内企业应学习国外大公司的规范性做法,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该尽快构建和健全药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二、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

(一)、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

第一,相关制度建设尚不完善。药品的召回制度与药品的损害补偿制度、药品的不良反应应急处理机制密切关联。目前制约我国推行药品召回制度的瓶颈就是与之相关的药品上市后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还很不成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构建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条件。现在,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正不断被加以强调和重视,但目前全国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率仍然很低,很难形成召回的依据。此外,我国针对已上市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较少,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

第二,来自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销售商的阻力。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愿意甚至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因,就是担心不良反应事件向社会通报后,公众会把不良反应当成是药品质量有问题,进而给企业带来品牌、信誉甚至是生存危机。同时,药品在召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利益的损失问题。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目前的经济承受能力,这种损失很可能会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企业不愿对问题药品进行“召回”。

第三,药品知识和法规知识普及不够,药品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居民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进药店自行采购药品,然而他们对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本身的知识却知之甚少,提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有95%的消费者将其混同为药品质量问题或医疗事故[4]。面对药品不良反应带来的生理、心理以及经济损害时,更多的消费者显示出的是在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上的薄弱。因此,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只是自动放弃服用问题药品,而不会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二)、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有利条件

虽然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有诸多的不利因素,但是,也有以下有利条件:

第一,我国其他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为药品召回制度提供了经验。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药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的其他产品已有召回的先例。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对国家监督抽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消费者可以退货,同时,生产企业限期收回有质量问题的插座,经销企业要将这些产品全部撤柜。这是我国首次强制收回某项产品,预示着我国产品召回的开始[5]。同时,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全国性的法规、规章如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如2003年1月1日,上海市修订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确立了召回制度,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生产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建立的召回制度,为我国构建药品召回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1期。第二,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制度(ADR)的确立,为药品召回制度奠定了基础。

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制度是消费者安全用药的保证,是实施药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试点,于1999年11月25日开始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制度的正式确立。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制度是实施药品召回制度的保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检测的结果,及时作出评估,决定是否召回缺陷药品。

第三,国外的药品召回制度,可以作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多年,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此构建的药品召回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实施药品召回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最成熟的国家。我国可以借鉴其成熟的制度,制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召回制度。

第四,严格的销售制度,为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创造了条件。我国的药品购销有严格的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晕、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运用购销登记制度,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缺陷药品,便于召回药品。这种严格的购销登记制度是实行药品召回的坚实基础。

总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都为我国实行药品召回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

近年来,ADR的概念己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特别是200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将ADR监测与报告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6]可以说,ADR报告制度是构建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形成成熟的ADR监测体系,才能为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关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药品管理法》第71条只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制度,对已确认发生严重ADR的药品,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该药品的紧急控制措施。又如,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提出了“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外,几乎没有其他法律对已上市的药品进行监管。法律上的空白导致了对缺陷药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力。

我国目前尚无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其瓶颈就在于我国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有关ADR的报告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依据。而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信息显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绝大多数来自医院,而企业报告的并不多。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在该市的5900多份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5700多份都是出自医疗卫生机构,药厂、药店报告不足200份。而在国外,医院与药品生产和零售企业报告的比例一般是1:1。[7]

另外,我国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法律仅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药品管理法》,其中针对缺陷药品的防范和处理仅有原则性规定。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已刻不容缓。

(二)构建药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内容

应该说,现阶段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工作十分重视,一直努力完善不良反应预警——不良反应应急——不良反应补偿这一机制体系的建设。但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及时发现问题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如果只发现问题却不能有效解决,对消费者来说于事无补。而要提高不良反应的解决率,构建药品的召回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参照美国FDA药品召回制度[8]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召回制度的方式和分级。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药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动召回(voluntaryrecall),第二种是强制召回(compulsoryrecall),无论是哪一种召回,都必须在政府行政部门主导下进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主导下,采取鼓励自动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的召回方式。

根据药品缺陷引起的损害程度,我国召回的药品可分成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服用了这一类药品将危害身体健康,或者严重延误病程,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服用了这一类药品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或者延误病程;第三级是一般不会不利于身体健康,但若服用,可能不利于身体的康复,如因标签、标示有错误,不能完全反映药品的内容等情况。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零售层进行,也可以在消费者层次进行。

第二,召回的启动和程序。

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启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依申请,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药品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二是依职权,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得到消费者举报或者从其他渠道得到药品有缺陷的信息,应当责令生产企业作出报告。

药品召回启动后,可以依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收到企业报告或消费者举报后,应立即对药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评估,并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进入市场的数量、流通方式和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危害程度,评定等级。第二,认定药品有缺陷并应当召回的,生产企业应立即作出召回计划,经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立即实施;认定药品虽然有缺陷但可以不召回,而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信誉,主动自愿召回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鼓励。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评估报告之前,生产企业勇于承认问题,并主动自愿召回自己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宽大处理,可以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召回评价报告,决定何时结束召回,并书面通知生产企业,结束召回程序。

四、结语

药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药品安全监控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尽量减少药品的安全隐患和对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能有效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要保证我国的药品安全,不仅必须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推行药品召回制度;还应当培育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的诚信自律意识,培育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样才有助于我国药品市场的成熟,真正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益性。期待着我国药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早日出台,并能在公众和政府的关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注释】

[1]张伟,北京为药品召回探路[N],医药产业资讯,2005年11月第2卷第19期。

[2]千呼万唤中国版药品召回制[N],医药产业资讯,2005年1月第2卷第1期。

[3]MiehaelRandAndrewM2001,转自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3年第三期。

[4]魏洁,我国推行药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J],食品药品监管,2005年第14卷第12期

[5]杨志武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探讨[J],药品监管,2004年第13卷第10期

篇8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相关要求,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回收。不安全食品是指受到污染、过期、变质、含有有害物质或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回收后大多采取直接销毁的方式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已较为成熟,能够快速、准确地启动食品召回,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运行流程、涉及的主体、保障条件,提出一个更系统的分析框架,推进食品召回实施进程。

食品召回体系框架构建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工作的流程,食品召回运行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步骤:发起、确认、准备、实施、评价,高效完成一项食品召回工作除了需要各主体的配合之外,还要信息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支撑,由此可从运行过程、参与主体和保障条件三个层面来建构食品召回的体系框架。

食品召回过程。(1)发起。一起食品召回的发生是从发现不安全食品开始。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有三个途径,食品生产者的自查、消费者的e报以及食品监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我国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不具有自检自查的能力;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非常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积极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的自觉意识,这就给消费者主动举报不安全食品带来了阻碍,因此,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发现主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2)确认。当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对其进行评估,是否需要召回,如果确实有必要,根据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食品召回等级。(3)准备。食品召回的准备包括食品召回计划的制定、评估以及修改。食品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并交给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如果需要修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计划进行修改,召回计划需要包含食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和危害等等。(4)实施。具体的实施步骤包括: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召回信息的、问题食品的回收以及召回后食品的处理。召回信息的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或在销售地张贴公告,将信息告知给相关食品企业,共同完成食品召回工作,同时提醒消费者停止购买或食用,当地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在网站上公布召回信息。问题食品的召回主要是根据问题食品的流通信息明确知道问题食品的流向,锁定召回的范围,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和销毁等措施。(5)评价。召回问题食品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为下次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做准备,尤为重要的是,对于本次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在后续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要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和控制,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篇9

一、废弃药品回收物流概述

我国逆向物流起步较晚,尤其医药行业回收物流的应用更为落后,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及较完备的运输管理系统,既造成了消费者及厂商退货困难,也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药品的回收主要是指对家庭过期药的回收,由于消费者对废旧药品对健康及对环境的危害认识不深,以及企业对回收废旧药品积极性不高,导致出现废弃药品回收不规范的现象。

二、国外的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国外常用的回收方法“谁出售,谁回收”,且早已成为惯例,商品生产者须在生产销售前考虑到回收处理的方式和成本,药品也不例外。在英国,随便乱扔药品会被记大过,过期药品一定要放进一个标有“过期药品”的垃圾袋中。德国药店是处理过期药的主要部门,并统一焚烧过期药。法国则在1992年4月就颁布法令要求制药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不难看出,药品的回收处理是生产厂家不容推卸的职责。

三、我国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1.企业回收

企业回收模式主要是依靠大企业带头,如白云山药业和广药集团是国内最早设立免费更换机制的医药企业,自2005年3月白云山和广药集团最早在广州推出免费更换自有品牌过期药品的服务,之后相继在上海、湖北、山东、海南等地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活动,但基本都在大城市,农村地区基本没有。虽然废弃药品回收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回收的主体却不同,有的是药厂、有的是零售药店,没有统一的规定。

2.不法商贩回收

现在许多医院、诊所及小区都贴满了很多高价回收过期药品的小广告,不少市民贪图小利,将家里的过期药品卖给这些不法商贩或非法医疗机构,这些药品经过重新包装之后,流入农村或基层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有统计显示,目前农村市场三分之二的过期药都是从城市家庭小药箱流出来的。农村成了家庭过期药的集散地。这些废旧药品有些是违禁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有些已经失效,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不良影响。也有人借公费医疗之便卖药赚钱,从而就形成了我国废旧药品市场的恶性循环。

四、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存在的问题

1.废弃药品回收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对于废弃药品回收物的体系建立是由政府强行执行还是企业自主回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废弃药品回收机构。因为废弃药品回收药品企业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尤其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由于不能对药品进行循环再利用,企业所投入的成本更大。因此很多药品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废弃药品回收物流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很多企业都致力于药品正向物流系统的建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对逆向物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药品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回收物流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运营管理系统尚不完善,造成退货和回收困难及混乱的局面。从源头到末端的物流没有衔接起来,企业整个药品逆向物流系统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亦难达到挖掘新的利润源、增强客户满意度及提升企业形象等目的。

3.药品回收物流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药品的回收物流管理法规并不完善。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回收物流中的药品召回流程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但是只限于企业药品召回。对于家庭废弃药的处置,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中,提到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品。近来浙江台州、绍兴、北京市西城区卫生部分别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但未对相关单位责权利、居民责任、回收渠道等执行细节做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家庭废弃药品成了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五、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发展建议

(一)借助先进科技建立物流信息网络

物流信息不论是正向物流还是逆向物流及时准确物流信息都是至关重要的,而逆向物流的不确定性、不及时性,无疑对这个信息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个及时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虽然发展的比较晚但是有强有力的科技做后盾,完全可以从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做好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二)国家政策有力的支持和刺激

政府应承担起引导(下转第57页)(上接第54页)和监督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并进行宣传。此外还可由政府牵头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网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的感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压力。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势必会越来越注重物流特别是逆向物流所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逆向物流势必成为企业的重要利润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收益。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及生产过程管理

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生产过程管理,从药品的研究来看,为了能有效地降低逆向性物流,产品研究应该充分考虑逆向物流的需求,使其便于将来的回收、再利用、自然分解。

(四)加强企业和消费者对药品回收物流的认知

目前,有很多药品企业及其消费者对逆向物流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其回收物流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以各种舆论工具为推动力量,如电视、报纸、广播、广告、小品等媒体形式,通过向社会宣传药品回收物流的必要性和作用等。使企业意识到建立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系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壮大,也让消费者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六、结语

本文研究的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管理,不仅强调对废弃药品的回收,关键是减少回收物流活动中的资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和对回收后的资源的充分利用。管理好废弃药品回收物流,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社会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回收物流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对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的过程的管理,要做好药品行业的回收物流管理,还需要不断的去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李严锋.现代物流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4.

[3]肖纯,左雪莲.我国药品逆向物流发展的障碍及对策[J].物流技术,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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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要:

目的:我国应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方法:通过对美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介绍,探讨其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结果与结论:我们可借鉴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行药品召回制度。

ABSTRACT OBJECTIVE: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drug recall system. METHODS: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drug recall system in U.S.,we could get enlightenments from it for our drug safety. RESULTS&CONCLUSION: We could refer to the drug recall system in U.S. and perfect our law system as well as carry out our drug recall system.

KEY WORDS drug recall; drug safety

召回制度在国际上早就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了,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召回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都被写入了法律。当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制造商和经销商有责任回收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理。在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产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都有明确规定。

在2004年3月15日,经过了漫长讨论与等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由国家质监总局公布于世,这也是我国在加入WTO后首次制定详细的产品召回计划,一时间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近年来对药品安全性问题的不断重视,有关医药产品应搞“召回制”的话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2001年杨森制药公司因在国外发现了PPA的不良反应事件,从而实行强制召回避免了更大范围的损失。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药品召回制度,在发生了诸如龙胆泻肝丸等不良反应事件后缺乏相应的举措予以正确疏导从而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因此,医药行业要求我国建立并全面推行药品召回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现就以介绍美国药品召回制度为出发点,探讨其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

1.FDA的召回政策简介[1]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者对已上市药品的撤回或改正行为,因为FDA认为该药品违反规定但又不至于实施法律行动(如没收)来处置。FDA作为对美国药品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主要负责对缺陷药品的召回。

1.1药品召回的分类

美国FDA对缺陷药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类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药品召回的等级。美国的药品召回有三类:第一类是召回预计会导致严重健康问题或死亡的危险或缺陷产品。比如急救用药的标签混淆或有缺陷的人工心脏瓣膜等。第二类是召回可能暂时性导致健康问题或具有轻微威胁性的药品。比如一种药品未达到标准浓度但该药品不用于治疗威胁生命的情况。第三类是召回那些未必带来不利于健康后果但违反FDA对生产标签法规规定的药品。比如药品容器具有缺陷(用塑料分层或盖子未密封)。

1.2美国药品召回的步骤

药品的召回可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其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药品;另一种是FDA要求企业召回药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DA监督下进行的,FDA在药品召回中发挥关键作用。美国的药品召回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药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商在发现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存在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可能,以及药品有不符相关规定时,应在掌握情况的时限内向FDA提交问题报告。如果FDA得到举报或经诉讼案件等获悉药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药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还需由FDA专家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来对其危害进行评估。(2)FDA的评估。在收到企业报告后,FDA要迅速对药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缺陷药品的等级进行评估。评估所考虑的因素有:造成的损害是否由药品使用造成、遭受损害的不同群体、损害的严重程度、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出现的结果等。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但FDA的评估报告不需经企业同意。(3)制定召回计划。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为药品存在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药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架上撤下该药品;另一方面根据药品的缺陷类别、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药品的召回计划。(4)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药品召回计划经FDA认可后即可实施。首先由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召回新闻稿,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DA审查过的、详细的药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药品,对缺陷药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药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则可结束召回。若企业自身发现药品存在潜在风险且还未造成严重危害,此时如果主动向FDA提出报告,愿意召回缺陷药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FDA将简化召回程序,不作缺陷药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召回新闻稿。只要企业与FDA合作,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降低危害风险,FDA乐意从之,并不一定要对企业曝光。

2.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2.1保证药品安全需以规范的法律制度为依托

通过对美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介绍,可以看出,召回大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FDA只有在发现企业不进行召回或出现对广大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实施强制召回。从表面上看,美国药品召回是以企业自愿召回为主要方式,实质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药品召回的范围、规模和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要按FDA的要求进行。经过多年的证明,FDA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被认为是最迅速而且最可靠的方法,因其兼顾了FDA和企业的利益[1]。如果企业在药品召回过程中与FDA合作,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就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问题药品,一般都能得到宽松处理,只有较少量的药品从流通中撤回,此外还可避免违反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反之,若企业不与政府合作,发现问题有意隐瞒,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者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企业产品还可能因被禁止在各州间流通而导致倒闭。FDA在法律授权下履行管理药品市场的职能。缺陷药品召回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因而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制止缺陷药品对大众的损害。我国目前所涉及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法律只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药品管理法》。其中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如《药品管理法》第71条只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而对于一系列实施细则却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法律上的盲点导致了对缺陷药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并制定药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细则应刻不容缓。

2.2药品召回制度难以推行原因所在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特别是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与卫生部联合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更是把药品不良反应的工作推向了重视的高度。可以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是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条件。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药厂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其瓶颈就在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不够完善,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的依据。因此,只有形成成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才能为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去年,龙胆泻肝丸因含关木通成分被证实具有肾毒性,SFDA下文禁止关木通入药。然而真正退回的药品只占售出量的两成不到,绝大多数经销商并未退回,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几乎听不到什么反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在制药企业方面。因为缺乏强制的回收机制,药厂尽管愿意回收药品并退回货款,但若经销商无要求,药厂也不可能通过自律机制自愿收回。二是对经销商来说,回收成本太大。由于同一种药品的生产厂家有几十甚至上百家,加上国内的批发商散而小,流通渠道混乱,尤其是一些单体药店没有详实的销售记录,为追索药品购买者带来极大困难,而且会提高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通常都会选择换取等值药品而很少向厂家退货。三是消费者缺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即使发现了问题药品,也只会自动放弃服用,而不会像汽车那样要求召回。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该大胆向“问题药品”提出质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更应加强自律,才能促进“问题药品”的最终召回[2]。

2.3我国应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愈演愈烈。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率先实行了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3]。由此可见,在全社会全面推行医药产品的召回制度乃趋势所向。

(1)降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一件产品只有在其造成伤害之后才会有处理方案,而缺陷药品召回制度实施后,只要发现其批量存在问题并有可能对大众造成损害,企业就有义务将其召回,这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做法,缺陷药品由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召回,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回到生产、进口或经销商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负经济刺激会促使企业降低社会成本。

同时,药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的。召回缺陷药品,体现了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将缺陷药品的潜在危险及时消除或尽可能的缩小损害,使消费者放心使用。从而避免了买家与卖家相互猜疑、信用缺位的“低度均衡”状态,提高了交易信用,增强了道德规范,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费用。

(2)建立企业的信用机制

药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可能对企业发展不利,也许会使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产生品牌危机等。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不但将简化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降低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而且还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相信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因为企业实施了召回就全盘否定该企业。企业只有把消费者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为召回制度设立了专门条款,而召回缺陷产品更是一件平常事,许多著名企业都曾有召回记录。它们并未因召回缺陷产品而一蹶不振,也未因经济损失而拒绝召回其缺陷产品。对于药品这种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的特殊商品,对其建立召回制度更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是市场经济中诚信原则的体现。

(3)建立召回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美国、日本和欧洲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施行了有效的召回制度。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共同遵守“游戏规则”应是我们适应社会、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所在。由于我国尚未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样一件产品如东芝笔记本电脑在美国就可以向日本公司索赔,日本就不得不赔偿,而在中国就可以不赔偿,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召回制度已成为国内企业与国外对手争夺市场和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手段。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3.结语

药品安全是全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药品安全监控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药品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尽量减少药品的安全隐患以及对消费者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缺陷药品及时、有序的召回不失为一项有效举措。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法律规范、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FDA依据药品召回制度有效的调控了药品市场,降低了缺陷药品对公众的危害,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其规范的药品召回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要保证我国的药品安全,应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行药品召回制度。同时,培育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鼓励信用经济。这样,才能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更好的监管我国的药品市场,真正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