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5: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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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区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开拓性的发展。
一是指导方式得到了创新。全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张岐为主任,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市率先向乡镇、街道派遣人民调解指导员,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区13个乡镇、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以结对子的方式,为乡镇、街道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对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又如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调解协议范本、格式文书制作成软盘。拷贝至每个调委会,规范调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于此同时,我区还及时召开各种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指导工作。五月份,全区召开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岐作了重要讲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炬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区法院郑重圭院长就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了话。会上西溪街道、灵隐街道庆丰社区、三墩镇司法助理员交流了经验,还对在20__年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25名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十月份,结合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我区又召开了纪念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宣传工作得到了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我区利用这一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例编印成《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给各调解组织用作学习资料和办案依据;以问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画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里张贴;还将市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制度送到各个社区,把调解员的姓名、照片、有关制度上墙公开。各乡镇街道也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区积极运用社区网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积极把矛盾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的轨道上来解决。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刚成立,被伤害赔偿纠纷困扰了半年的两位当事人就主动上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在街道调委会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规范。今年二月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区选择三墩镇、西溪街道作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的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试点中,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群众自治性,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在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数,要求调委会中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占大多数;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 档案统计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严格规范,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根据其性质特点,制定了受理、告知、调查、通知、调解、制作协议、送达、回访等一系列规定。到三月份,三墩镇、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期完成。我区及时推广两个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全区其他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调委会建设步伐,5月28日灵隐街道调委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务。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我区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的组建,一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街道调委会,由群众选举自己的组织;二是街道调委会的主任由社区法律志愿者担任,真正体现了街道调委会组织的自治性。这一做法已在全区逐步推广。在此同时,各类调解组织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审式调解。我们要求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有条件的基层调委会专门设立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席,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网上道德评议庭。利用社区网站设立“道德评议”论坛,通过典型事例的讨论,对身边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判和辩论,让群众去制约这种行为。三是模拟道德法庭。利用网络将法律不适宜调整的道德问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区局还根据农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根据司法部75号令的规定,对全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了整顿,统一实行了各类调解委员会由区局统一备案制度,大力开展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和整顿工作,撤消了27个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涣散、人员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挂牌调解委员会,规范和完善了41个基层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共有调解组织20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级调解组织98个,社区调解组织7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集贸市场调委会4个,各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922人,调解信息员3254人,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运转正常、功能互补、齐抓共管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我区采取了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组织好各级各类调解主任的培训,区局专门在人民调解经费中拨专款8万元用于培训。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共275人集中进行了培训。参训的同志,系统学习了中办发(20__)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等内容。区委副书记张岐亲自为培训班动员、听取学员的经验交流、为调解主任颁发上岗证、作培训小结。参训的同志一致认为深受教育,不仅增长了业务知识,对提高实际调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次培训班是历年来办得最好、收获最大的一次。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的761名调解员也由乡镇街道进行了培训,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进行了考试,并对培训合格的922名调解员颁发了上岗证。通过培训,使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队伍素质的保障。
五是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已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且逐步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参与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引起的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如台湾的龚先生,91年在杭州市区以他人的名义置房,现在办理“三证”时发生了纠纷。古荡街道调委会接受了龚先生的申请,经调查取证,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台民间纠纷,就在短短的10日内得到了解决。又如留下镇石马村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待遇问题,涉及到45人,她们多次集体上访,因政策原因,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5月份,区委张岐副书记亲自带9个部门的领导到留下镇调研时,我局提出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被人民法院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纳。留下镇调委会介入后,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现大部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使两家企业受损,该街道调委会受理了这次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索赔标的为90万元的纠纷调解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最终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今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682起,调处成功674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4人,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闹事和群体性上访,为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开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截止九月底,全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疑难复杂纠纷33起,其中损害赔偿纠纷24起,涉及赔偿金额180余万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有4起,十万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赔偿金额达30.0910万元;生产经营造成的噪音扰民纠纷1起,涉及人员56人;群体性涉法纠纷1起,涉及人员45人;家庭、邻里纠纷6起,涉及人员41人;涉外纠纷1起。如:周浦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到30余万元;蒋村乡发生了一起因几名孩子玩耍,造成一农户铁门倒塌,致使河南在该乡打工的一名四岁的儿子死亡,乡人民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避免了一起群体性闹事事件;北山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了一起涉及四十余万元标的家庭纠纷,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高,被杭报誉为“民间法庭”办“民间大案”。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件标的达10.5万元,历时半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杭报6月16日用了较大篇幅予以报道。区法院还审结了首例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认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区调 委会达成的有关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费问题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
七是活动载体得到了有效的开拓。首先是扎实开展“四有五无”活动。我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四有五无”活动,即:有组织调解、有人员调解、有经费调解、有场所调解和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无推卸责任将矛盾纠纷上交。到目前为止全区有65的调解组织达到“四有五无”标准,年终我局将对达标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次是大力开展优秀案例评比活动。从五月份开始,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全体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锻炼和培养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调解的骨干队伍。在优秀案例评选过程中,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结合各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严格按照司法部75号令规定,积极开展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区经过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评选,已经有一批工作规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例已上报到区局。我区将通过进一步的评选后,精选部分有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下发到全区各个调解组织,并将优秀案例作为今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教材。再次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我局在今年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活动,广泛发动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专门人员对调研文章进行评比。通过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了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优秀调研文章的评选、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二、强化职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1、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队
伍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区局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区局根据省政府152号令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经过区局的积极工作,目前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专门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员的换装工作,全区20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换发了20__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三是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区局先后三次组织全体司法所人员,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司法所人员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法律规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结合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年检注册工作,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和教育,为了全面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局还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季报制度,对法律工作者办案、收费、质量监督卡回收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调查。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简单而言,就是一种避免让犯罪分子与社会相隔离,利用社区的资源帮助犯罪分子改造的方法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把不需要监禁的且社会危险性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实施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救济,从而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非监禁性的刑事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功能
目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并且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原因是基于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功能。
1.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之一,当然要具备惩罚功能。服刑人员在社区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在社区力量的监督下,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束,若违反了行为规则和限制,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甚至可能会被重新送往监狱或其他监禁机构。
2.修复功能
社区矫正通过开放式的矫正措施,修复犯罪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最大限度的降低再犯罪率。同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惩戒,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一种内在的补偿与抚慰,实现惩恶扬善的道德要求。
3.康复功能
社区矫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矫正活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对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的服刑人员进行及时的危机干预,使他们的行为恶习、不正当的心理状态得以修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达到身心康复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政策评估
每一项社会政策都是国家为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且也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彼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能适合此时的形势发展,任何政策制定者都难以保证,这也就产生了政策评估。如何判断一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其成本-效益的分析,往往是一种较为直观的方法。
(一)社区矫正的效益分析
我们这里所谈到的效益,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同时也注重对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方面的分析。同时,从社会和矫正对象两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政策带来的效益进行阐述。
1.社会效益分析
(1)社区矫正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我们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犯罪人员,长期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隔离。因此,当犯罪人员恢复自由生活状态时,社会适应能力下降,无法回归正常生活,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都难以保障。他们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仍然具有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人权内容。社区矫正可以维护犯罪人员在监禁时被剥夺的一些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权,有利于平和他们的罪犯心理。有效消除了他们对社会的威胁和对不满情绪,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充分彰显了立法中人本位的人道主义精神。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而社区矫正不是单纯为了惩罚犯罪人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倘若严刑峻法会带来一部分人的消极抵触,甚至产生仇恨社会的情绪。那么通过社区矫正,把无需监禁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中实施矫正,让他们成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受益者,有利于降低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矫正对象效益分析
(1)社区矫正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经济困难,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监狱中,犯罪人员基本上与外界处于隔绝的状态,尤其针对那些刑期较长的人来说,等从监狱中出来,很容易陷入贫困状态。而在社区中,给予更多接触社会的机会。对于在改造中有积极表现的人员,相关部门还会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根据司法部数据显示,在上海,2004年至2008年,上海共建成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356个,累计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2103人,组织参加技能培训1868人,帮助解决住房困难170人,解决临时性补助3972人。
(2)社区矫正能够使矫正对象避免交叉感染,提高矫正质量,防止二次犯罪。在监狱内,环境相对隔绝,服刑人员同质性很强,各种类型的犯罪分子聚集在一起有很多的沟通机会,一些人甚至利用闲暇时间互相交流犯罪心得和技巧,增强反侦察能力,出现交叉感染。而在社区中,矫正对象接触的大部分都是健康积极的人群,周围环境比起监狱要优越和健康,再加上严格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会避免交叉感染的出现。同时并采取法律、心理等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也就大大提高了矫正质量,防止服刑人员再次跌入深渊。
(二)社区矫正的成本分析
成本和效益是相对应的,效益往往较为间接地表现社区矫正政策的评估结果,而成本则会较为直观的让我们看到政策的实施表现。
1.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财政资源
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监禁主要在监狱中进行,国家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监狱,而且还要为监狱系统的运行支付庞大的后续资金。据统计,我国在监狱矫正方面每年投入的费用就达到500多亿。具体来说,我国监狱关押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平均约为1.5万元,而在上海市,社区矫正成本为每人每年6000元。因此可以看出,对一些轻度犯罪人员,用社区矫正代替传统的监禁措施,可以使监狱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矫正那些轻度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节省国家财政资源,使财政资源效益最大化。
2.社区矫正增加了社区的运行成本,造成资金困难
一个社区,维持本社区正常的运转,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支持。但当增加社区矫正项目后,运行成本就会增加,如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类材料的制作、开展集中教育的设施等。即使有司法部门的支持,但往往还需要社区自行筹集一部分资金。另外,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内服刑,大部分时间仍然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生活,这就会使社区中的居民产生抵触情绪。需要安装更多的摄像头、成立治安巡逻队伍等。所有这些,无疑会增加社区的成本,出现资金紧张局面。
(三)社区矫正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2012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以贯彻执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抓手,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目标,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去年1月至今年1月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同时,2012年至今,我国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每月以万人的速度净增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另外,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0.2万人,社会志愿者57.3万人。
三、社区矫正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
通过对社区矫正政策的分析评估,可以对社区矫正实施过程加以监控,防止其发展方向发生偏差。同时也是为了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继而分析在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完善社区矫正政策,维护社会利益。
(一)问题分析
1.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低
人们普遍认为,犯罪人员必须得为自己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而监禁在监狱中接受严厉的惩罚是最好的方式。他们认为,若将犯罪人员放在社区中,不但不能使他们醒悟,还会对社区治安造成很大的威胁。而公众的这种不满的情绪与不理解都会对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带来不便与阻碍。
2.缺乏专业矫正人才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基本分为两类,普通的司法所人员和社区中的工作人员。前者法律知识掌握熟练,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所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素养薄弱;后者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工作时又不讲方法,在与矫正对象进行接触交流时,不会运用人性化的工作方法,影响矫正质量的提高。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制度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稳定的经费支持,才足以顺利的开展工作。现阶段,从各个试点的地方来看,办公经费来源单一,主要是依赖上级部门的财政拨款,而且由于各个地方对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同,经费的多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多矫正项目都难以有效的开展。
(二)政策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转变人们的刑罚观念
社区是社区矫正的土壤,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注重加强对社区矫正定义和内涵的宣传,纠正人们的认识偏差。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报道在社区矫正中典型的成功案例,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获得社会和居民的认可。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必须配备一支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这就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学基础和职业素养的人员,还要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的背景。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供多种学习的渠道。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资体系和个人晋升规划,使他们能够安心从事社区矫正社工作。
**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又是农业大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民政工作放到了强化农村公共服务的突出位置。当全省全面完成城市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任务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农村日益增加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全省的9.7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仅有2.5万人,分散的7.2万五保对象中有近3万人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供养;每年新增的几千名五保对象中,还有近三分之一要求集中供养。同时,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全省321.1万60岁以上的老人69%生活在农村,总数已经超过200万,并且每年还递增3.2%,急需社会帮助解决养老问题。在建设农村福利服务中心以前,全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总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远远满足不了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是农村贫困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与农村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情况越来越突出。随着党和政府把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灾害救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和大病救助等一系列农村民政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推进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在乡镇机构改革后,民政业务纳入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仅由一名民政助理员承担,有的还兼职其他工作,完成其所承担的农村民政工作任务力所难及。**省农村每年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约有200万人,现有乡镇民政助理员673人,平均每人得负责2970多名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农村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三是广大农民逐渐增多的公共服务需求与社区服务组织网络缺失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信息交流、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亟需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亟需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能力。从**省的实际看,村级社区公共设施已经配备齐整,且内部功能不断完善,其保障村民文化娱乐、中介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的能力不断加强。而在乡镇一级,却没有相应的机构来承担这些功能,迫切需要建立乡镇公共服务机构,以完善农村社区服务组织体系。
我们省民政厅领导班子研究农村深化改革给民政工作带来的这些新的影响和问题,深刻地认识到,无论是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考虑,还是从满足老龄服务要求、做好农村民政工作着眼,都必须以创新的精神和改革的措施来探求解决的途径。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调研思考,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依托农村敬老院,构建一个新的平台,以此整合各项民政资源,创新并重构农村民政工作格局。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考虑,首先是因为我省农村敬老院经过多年的发展,有很好的基础。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省农村敬老院就实现了“一乡一院”的布局,总数最多时达到880所,覆盖广泛。其次是从1998年起,我省探索实行了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公寓“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02年发展到213所,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提出了建设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构想。
在调研试点基础上形成的全省福利中心建设方案,上报省政府后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从农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2006年,省委、省政府将这项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同时作为新农村建设体制创新项目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2006年5月,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并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农村福利中心的改造建设任务。省委书记王珉深入桦甸市考察工作时指出,“建设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是政府为困难群众办的一件实事,要将它建设好、管理好,为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省长韩长赋要求“加快发展农村福利服务中心,更好地为全省新农村建设服务”;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斌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深入基层,要求各地像抓城市社区公共设施建设那样来抓福利中心建设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资金、政策等问题。省委、省政府的强力推进,很快变成了各地党委、政府的扎实行动,一个建设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热潮在全省迅速掀起。
二、加快发展速度,实现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全省覆盖
建设农村福利中心,既是民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的创新工程,也是农村民政工作自我创新的一个切入点。我们坚持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共建共享、创新体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乡镇自筹、社会参与的模式,科学谋划,精心指导,全力推进建设工作。
第一,科学制定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发展目标。建设农村福利中心,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社会服务需求,必须兼顾当前和长远,考虑实际能力和发展潜力。经过深入调研,我们科学地制定了全省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目标。在功能上,坚持以五保供养为主,社会养老服务为辅。从实际情况看,未来5年全省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将达到7万人左右。为此,我们确定了福利中心要突出五保供养工作,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同时拓展医疗卫生、文化娱乐、法律维权等服务功能。在规模上,从2006年起,全省农村两年内建设改造668所福利服务中心,达到每个乡镇1所、每个县城1所的目标;县城的福利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人口2万以上乡镇的福利中心不低于2000平方米,人口2万以下的不低于1500平方米。在布局上,结合城镇建设和乡镇撤并,我们把农村福利中心尽量建在城乡兼顾、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方,一般都离乡镇政府较近,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多元投入保证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全面建设农村福利中心,需要很大的投入,对于**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省份来说,困难很大。为确保建设任务圆满完成,我们确定了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政府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的方针,实行省里补一部分、市县承担一部分、乡镇自筹一部分、政策减免一部分、社会支援一部分的办法。两年来,全省共投入资金6亿元,其中省本级投资2亿元,占建设资金的三分之一;其余4亿元是通过市县财政列支、政策减免、社会捐助、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的。比如在行政收费上,凡是涉及到的各项建设收费一律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建设费用,水、电、供热等费用按同类收费的最低标准收取;在用地问题上,采取了串地、征地、补偿以及资产置换等办法;在配套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上,利用“慈善救助双日捐”资金或部门包办的办法来解决,效果都比较好。
第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对农村福利中心建设的示范引导作用。2006年5月,省政府在公主岭市召开全省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长春市高标准、高速度推进福利中心建设,公主岭市因地制宜改扩建福利中心,桦甸市大力拓展福利中心功能,农安县高起点、高标准完成福利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等一批各具特点,有较强引导作用的先进典型。之后,又通过组织参观、现场学习等形式,传播先进经验和做法,带动全省福利中心建设全面铺开,快速推进。到2006年,全省完成了543所福利中心的建设任务,占应建总数的81%。建设进度较快的长春市,2006年一年就全面完成了129所福利中心的建设任务。今年以来,各地剩余的125所都已开工建设,到7月底可以全面竣工,实现全省乡镇全覆盖。
三、提高发展质量,打造农村民政公共服务新平台
农村福利服务中心能否成为农村民政公共服务的平台,关键在于能否发挥社会服务的功能作用。因此,我们着力从两方面强化农村福利中心的体制机制建设,提高运行质量。一方面是创新管理体制。在农村改革中诞生发展的福利中心,其机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省民政厅与省机构编制办公室一起调研协商,共同制定了农村福利中心依照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的制度,确定福利中心的性质是由乡镇政府主办,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使农村福利中心由过去的乡镇集体福利机构转变为国家事业单位,对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整体功能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是加强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要求,农村福利中心主任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并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为每个福利中心选配了3至5名工作人员。同时,结合政府开发公益岗位,全省招聘了2100多人,充实到各福利中心从事服务工作。为促进规范发展,我省还制定了《**省贯彻农村五保工作供养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省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将这项工作逐步纳入了制度化轨道,不断提升福利中心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下,全省农村福利中心的农村民政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展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首先是促进了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全省农村福利中心继承传统,面向当前,为全面贯彻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老人吃、穿、住、医、葬和孤儿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乡镇撤并后,我省农村敬老院总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拥有床位2.5万张。全省建设福利服务中心后,总建筑面积达到136万平方米,总床位数达到8.4万张;各福利中心划分了生活区、生产区、娱乐区、办公区,生活区又分出了集中供养部、老年公寓部、特护部,还设置了洗浴室、阅览室、医务室,有效满足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需求。同时,各福利中心都增加了为分散五保对象服务的内容,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一道,已为15万人次的分散五保老人提供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生产上的帮助,并定期组织分散五保对象开展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活动。在充分保证农村五保老人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各地积极吸纳城乡老人自费养老,已接收近7000人;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社区及村屯单独居住的空巢老人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异地生活和外出务工家庭老人的照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