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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按照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3号)之文件精神,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2006年1月我县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了“三农”问题,有效地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真正实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2006年以来,县财政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共投入资金5015万元。扩建、新建乡镇卫生院19个和新建村卫生室245所。积极筹措新农合资金3478万元(即2008年度筹措1564.5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606.159万元,各级财政补助2871.841万元。县财政从2007年度开始将新农合农民个人部分的收缴工作经费按1元/人纳入年度预算。2006年至2008年度的参合率分别由67.76%和87.7%提升到93.2%,2006年和2007年度分别为8688人和42666人的参合农民解决住院医疗补偿432.99万元和954.37万元,获补人数分别占参合人数的5.16%和19.77%,参合人均住院补助分别为498元和596元,平均补偿率分别为9.34%和30.88%。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责任明确,细化工作
2005年10月,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第三批新农合制度试点县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村居委会和县直相关单位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把该项工作的宣传与收缴农民参合资金责任进行量化和细化,并将其捆绑到乡镇党委政府,与各乡镇签定《合作医疗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成立了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其隶属于县卫生局管理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按照“任人为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考,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创建高素质的合管队伍。明确县直各部门职责定位,团结协作,促进了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创建宣传发动机制和收缴机制,不断提升参合率
新农合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牢固树立“病时人人为我,平时我为人人”的理念。
我县在宣传新农合筹资工作时坚持贯穿于始终,分别以收缴新农合基金为契机,以参合农民看病和报帐为契机,以民政大病救助为契机,以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创新宣传发动机制,使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断提升。
同时各乡镇把收缴参合资金任务进行量化和细化,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人,将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和津补贴挂钩,严格实行奖罚,开拓收缴新机制。
在收缴过程中各乡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参合率,首先采取进村入户的直接收缴参合资金的办法;其次采取以集体签订合同或者从惠农补贴资金中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参合,参合资金由乡政府统一出资;对于少数乡镇部分村有集体经济的,由村集体经济出资为该村农民一次纳个人基金。
(三)科学调整方案,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我县根据“一年试点、二年提升、三年规范”的新农合探索历程,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调整了符合县情、民情的一整套科学方案,使农民就医时能获得更多的医疗补偿。
一是简化报帐程序。从2007年开始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付即补”的二级结算补助方式;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拿有关报帐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合管办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并报帐,进一步降低了参合农民报帐成本。
二是完善补偿实施方案。
在补偿政策方面对2007、2008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大的调整。
1、2007年补偿方案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家庭、特殊门诊治疗为辅”的原则实行。对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即乡镇卫生院按50%补助,县级医院按40%补助,州和州级以上医院按30%补助;住院起付线分别为l00元、300元、600元;对大额医疗住院费用补助实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平产和剖宫产每人分别定额补助l50元和400元;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在县外邻近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病人可享受县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同时,还按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增设家庭门诊帐户,增设了慢性病和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补助,每月给予最高50一100元补助。
2、2008年对补偿政策再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提高补助比例。县内乡镇和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州级定点专科医院补助40%,在州内县外同等级别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较县内同级定点医院降低l0%,起付线与县内同级医院相同。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需要到州内临近县乡医疗机构就医的(此医疗机构必须与县合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其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参照县内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执行。
(2)降低起付线。县内县级和州级定点专科医院由去年的300元调为200元,州级综合医院及州外医院由去年的600元调整为400元,省级为600元。
(3)提高封顶线。由去年每人每年5000元,增加到10000元。按照湘合医发[2007]3号文件精神,对参合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补助后自付住院费用再给予10%的减免。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外,患者还可以向县合管中心申请进行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给予10%一l5%的救助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特殊住院病人最高每年能累计报销15000元。
(4)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补偿。增加了狂犬疫苗接种、体外碎石、麻风病等病种。
(四)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保障参合农民利益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合管委、合监委、审计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新农合进行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一是加强基金的监管。严格按照省州规定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钱帐分管。二是加强报帐结算的监管。在监管上将一、二级结算补助方式的监管模式有机结合,使审核员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由以往的被动审核监督直接转化为主动行使行政职能监督审核。对未在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实行“乡镇审核员异地监管制”。三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药品收费标准的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严格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开展合作医疗诊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严格按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230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变相收费和另立项目收费。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合同,严格控制住院患者人均费用最高额度,将每日平均住院费用、住院周期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因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人为造假、挂床等因素造成本地区住院发病率虚高的,超过全县平均发病率水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部分不予结算报销。对县级医疗机构各种大型检查和特殊检查实行事前审批制。合作医疗机构审核员定期和不定期下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农民患者进行“二问三查”。对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对严重的除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撤换、处理相关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合作医疗基金筹资缺乏长效机制。我县对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安排在每年的年底进行突击收缴,由于涉及面广、时间短、工作量大,人力资源有限,个体素质差异大,一时难以筹资到位,且筹资成本高,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
2、参合农民住院补偿仍然偏低。从筹资总量和补偿来看2006、2007年共筹措新农合资金1913.5万元,而这两个年度给予的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补偿支出1387.36万元,仅占筹措资金总额的72.50%。
3、合作医疗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少数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过高,滥用抗生素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医疗机构为了避免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检查项目过多;个别医疗机构有开大处方、延长病人住院天数、挂床的行为发生。二是没有实行合作医疗网络信息化管理,在监督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三是合作医疗缺乏法律法规方面的立法机制,在监管和运行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4、乡镇合管机构基础设施尚未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仅靠借用来解决,而且面积狭小拥挤。
(二)完善建议
1、创新合作医疗筹资长效机制。为减少工作行政成本,可在该年度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实行长年收缴机制,不搞年底突击收取。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村委会长年收取的办法以及从政策发放资金中代缴代扣、在医疗兑付资金时代扣、或以“人代会决议”、“村规民约”等形式代缴代扣,做到底子清楚、责任明确、基金安全,使合作医疗制度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进一步规范合作医疗运行机制。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实现合作医疗网络信息化管理。
3、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督体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通过签订服务合同限定人均住院费用和单病种费用限额等多种方式,降低医疗收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稳步推进。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修建乡镇合管机构办公场所和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卫生室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环节,是为广大农民提供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场所。为了满足全县24.49万农民就医的需要,在2006和2007年新建245所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力争2008年全面完成我县345所村卫生室建设。
5、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审计机制,规范基金收缴渠道,确保基金补偿的合理、合法性,保障参合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6、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加强村卫生室人员队伍建设,二是完善和规范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促各村卫生室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时体现出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从而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1.2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1.3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1.4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2.1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2.2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
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2.3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
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2.4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
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2结果
2.1参合人群年龄结构
老化将对新农合基金带来一定的风险通过对湖北省某县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自2008年以来,新农合的参合率基本处于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新农合的参合率达到99.30%,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的农业人口基本被新农合所覆盖,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的一个好的开端。但是,参合人口的年龄结构分析结果不容乐观。从纵向看,除了0~5岁组的儿童参合人数占总参合人数的构成比呈现上升趋势外,其他年龄组参合人数构成比随着年份没有显著性变化,趋于稳定状态。从横向来看,参合年龄段中40~59岁年龄组的参合人数占总参合人数的构成比最高,40~59岁组及60岁组两个年龄组的参合人数的构成比每年达到50%以上,2012年达到59.31%,接近60%。然而这两个参合年龄组又属于发病的高发人群,势必会对新农合的基金构成一定的威胁。
2.2老年人口的住院人次逐年上升
对新农合基金造成一定冲击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我国的农村人口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在显著提高,住院人次也在不断上升。如表3所示,从纵向分析,该县总的住院人次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住院人次构成比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2年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人次占总的住院人次的构成比达到28.98%,相比2008年住院构成比增加了9.54%,4年内增加接近10个百分点,2009年以后逐年增加的百分比呈现递增趋势。某种程度上反应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老年人卫生服务利用程度的加强,但是一方面也对我国的新农合基金造成一定威胁。存在的另一个隐患是40~59岁组的住院人口构成比是最高的,住院构成比稳定在35%左右,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将会对我国刚刚建立的新农合基金造成很大的威胁。
2.3老年人口住院费用的上升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
在老年人住院人次上升的趋势下,难免会引起老年人口住院费用的上升。老年人以及总的住院人的住院费用都呈现上升的趋势,2012年老年人口的住院费用是2008年的3.28倍。2012年的住院总费用是2008年的2.25倍。可见老年人口的住院总费用上升的幅度较普通一般人群更大,值得我们去关注。2012年老年人口的住院费用占总的住院费用的比例达到27.53%。相比2008年上升8.60%。这对于农村地区没有退休金及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经济负担,并直接影响其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对新农合基金造成潜在的危机。2.4参合老年人住院流向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老年人选择就医的医疗机构主要是乡级医疗机构,其次是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及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人次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方面,因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不便长途奔波,另一方面,因为老年人发病多为慢性病,病程较长,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但是从纵向来看,老年人乡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所占比例自2010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县级及市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某种程度上因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得老年人卫生服需求得到释放,但是仍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使老年人的就医流向呈现合理的发展趋势,在满足老年人卫生服务需求的条件下高效地使用卫生资源,避免在老龄化背景下卫生资源的浪费导致的新农合基金的负担。
3讨论
3.1政府加大对新农合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财政
投入新农合自2003年实施以来,基金的使用以及管理一直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达到平稳运行状态。在老年人住院人次以及住院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增加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增加对新农合中参合老年人的专项财对老年人的专项投入,确保在满足老年人卫生服务需求情况下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平稳运行。
3.2“开源”和“节流”双管齐下政府
加大对老年人卫生服务投资的同时,需要以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为核心进行节流,减少医疗资源的不合理使用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近年来,在新农合保险广覆盖的情况下,面临着参合人群老龄化的挑战,改变参合人群的年龄结构是一个长远的问题,为此通过医疗服务的成本控制,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率也是应对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来控制医疗服务供方诱导需求产生的额外医疗服务成本,同时,通过补偿政策以及增加患者的健康保健意识,分级诊疗等措施控制需方引起的医疗资源浪费。
3.3加强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的建设,合理引导老年人的就医流向老年人的就医集中在乡级医疗机构,但是近年来县级医疗机构老年人的就医人次有所上升。然而老年人的发病一般为慢性病,病程比较长,在没有紧急情况的条件下,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国际经验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诊治80%以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为此,需要加强乡级医疗机构的建设,满足绝大多数数老年人的卫生服务需求,这一方面可以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医,同时又可以保证老年人合理使用卫生资源,避免卫生资源浪费,从而控制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医疗费用的上涨,减轻农村老年人口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重要的是保证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1.2国内外大病保险的病种范围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43.6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3.1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7.9%,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3.2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I63.908颈动脉梗死,I63.909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3.3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3.4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一、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物质生活,实现生存权提供援助和保证而设置的若干项目的总和,主要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将暂时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们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形式转移到享受社会保障的国民手中,使其取得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来实现的。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注重公平
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之一,首先通过“非歧视性原则”使社会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现了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再次,社会保障实际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因而它又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公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必须注重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包括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和社会效率两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即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是微观角度的效率。社会效率则是指通过解决社会成员个人的困难,实现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宏观角度的效率。
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保障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是同等重要的,两者并非相互排斥,也不应有先后之分,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无法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公平与效率兼顾。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其政策目标是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制度设计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内容,可能会降低这一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其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体现为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即卫生筹资过程中,不同人群(主体)间的经济负担应该公平,同等健康需要或健康水平具有平等的卫生资源供给或卫生服务利用,这是被广泛接受的对公平的认识。分析卫生筹资的公平性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平行原则,即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经济情况或收入)的主体应对卫生服务提供同等的支付;垂直原则,即根据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实际支付额度应与支付能力成正比,即支付能力强的主体应当多支付。因此,健康保险作为实现再分配的理想媒介,其目的不仅仅是均匀卫生保健费用支出,还应该使身体健康的和(或)收入高的人承担长期患病和(或)低收入者的部分费用,使相同健康需要的人不因支付能力的限制而失去卫生服务的供给。
如果将以上原则运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上,并且超越个人支付的范畴来研究各不同筹资主体的公平性,则会发现,政府是强势一方,其充足的资源保障决定其较强的支付能力,理应在筹资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农民是弱势一方,其不稳定的收入增长难以保障这一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稳定的资源条件使其在筹资中只宜扮演配角。因此,公平原则不是一种要求各筹资主体平均负担出资额的一种平均主义原则,它体现一种能力对等原则,而能力大小以资源保障的稳定性与基础来衡量。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一)自愿的“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会导致农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可能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能力的差异,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这一自付率,客观上构成了一个费用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最终导致这部分人口宁愿放弃求医,不参加合作医疗,从而无法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形成了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的不公平。而且这一自付率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保大病的目标定位,易导致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
一方面,参保是为了预防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较为富有的农民可能觉得参保的费用不太高而选择参保,但多数贫困农民都认为“不可能患大病”及“投保才易患大病”,因此不参加合作医疗。这就导致了参与机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目标定位于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农民患了小病得不到补偿,只有患大病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会鼓励农民小病不治而等拖成大病一起治的逆向选择,违背了过程公平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通过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来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效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的筹集、所筹基金的给付(发放)过程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效率在以下方面有待提高。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则成了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但由于前两次“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不良影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
要想提高合作医疗筹资的效率,建立自愿筹资机制,“诚信”和“受益”是关键。政府首先要确立诚信的形象,在此基础上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就诚信而言,政府要兑现在农村居民参保时的承诺;就受益而言,主要是农村居民得病后政府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经济损失。这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根本前提。因此,首先政府应做的就是落实资金并考虑对那些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乡镇或是农户家庭给予提供转移支付或补偿。其次是必须做到医疗过程的信息公开化,确保农户的知情权;设立有农村居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滥用,以此取信于民。
(二)所筹基金的管理及给付(发放)机制
1.合作医疗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公费和劳保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就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如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即使可报销一部分,但由于合作医疗买的药价格高,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有的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农村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最终还可能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急剧增长。此外,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乱用合作医疗基金,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和预防保健。
2.报销手续繁琐。农民报销治病费用一般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在10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银行营业所,再由乡镇办事处在3日内通知申报人领取。如此的效率,只会增加农民的精神负担。
(三)监督管理
1.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管理成本上的分析。首先,大部分县有很多的人口且居住相当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很大,合作医疗每年筹资都需要“合管办”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进行;其次,合作医疗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些对于取消农业税以后的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这些都只是直接的制度成本。此外,县级财政不仅要安排配套支出,而且还要承担数额相当大的宣传组织费用和运转管理费用。最终导致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2.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对基层卫生机构要围绕优质、低价、合理、安全、便捷的卫生服务去要求。首先要建立完善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实施合作医疗的乡镇,必须根据《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加强一体化管理,解决好基层卫生人员的报酬问题,有效地遏制卫生人员因补偿制度不健全,谋求私利而增加基金开支的现象。对乡、村卫生人员进行严格而系统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临床操作规范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购置和管理药品,保证用药的质量与安全。对村级卫生室还需做好消毒、输液证发放和监督工作,使广大群众获得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才是让农民真正的受益。其次,合作医疗必须建立门诊、住院费用控制制度,要特别强调基本药物目录的使用和推广,杜绝人情方、大处方,重复检查,用“好”药、贵药的现象。基层卫生人员能否合理用药,是减轻入保者的费用,使农民受益的重要一环。另外,除了住院补偿、大病补偿需要一定的审查、审批手续外,对金额较小的门诊费用补偿,由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兑现,定期审查考核。
总之,要简化补偿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真正受益。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继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之后的一个新的历史开端,在其逐渐推行的过程中,应逐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这必将大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缩小城乡差距、扭转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左学金,王耀忠.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制度,2004,(3).
[2]陈信勇,王运福.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J].社会保障制度,2004,(6).
的基本依据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制订的前期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资料。其次,前期绩效评价的对象是乡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所设置的绩效目标,申请的预算资金以及为达到绩效目标打算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制度,可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是乡镇政府中的主管部门将所制订的绩效目标和预算资金,每月支付额度等内容进行确定,并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公示,听取居民的意见。考虑到乡镇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水平的落后,还应该召开乡新农合大会等类似的会议,在各村选取部分村民作代表,在会上进行公示和交流,相关部门做出调整完善后将绩效预算的相关材料上报到区级;区评是指区财政局在乡镇自评的基础上,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挑选专业人士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相关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告提交到区财政局。预算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与区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与优化本部门的绩效目标等。
2.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
是整个绩效评价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于项目的绩效跟踪管理,中期绩效评价往往是在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绩效评价首先是对于上半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中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整并完善前期作预算时申报的绩效目标,完善乡镇新农合支出的目标管理。其次,是通过在乡镇发展新农合的过程中所执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进行考查,从而及时发现执行中所产生的偏差,最终分析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最后则是对于新农合阶段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全面考量,其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乡民的主观感受,因此可以进行一次乡民对于新农合的满意度调查,分析得出结果,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评价工作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
3.后期绩效评价后期绩效评价
是在本年度结束时对于该年度乡镇新农合的整体发展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新农合在乡镇中的定位和绩效目标;实施和管理情况;制定的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的管理情况;所制定的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绩效的达标程度;保障对象的满意程度以及对乡镇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价依赖于评价指标,最终评价的结果也是依据指标的达成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乡镇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说,其主要的评价评价指标有:
①参合率:参合人数与农业总人口比率。参合率越高,意味着受保障的人数越多。
②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包括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水平。筹资标准越高,说明保障能力越强。
③保障水平:乡镇政府的补偿资金占住院费用的比例越高即实际补偿比例越高,说明保障水平越高。
④受益面。受益人数与参合人数之比。
⑤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比率的高低。
⑥群众的满意程度等。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按等级划分。评价具体步骤包括:乡镇府财政部门开始年度评价工作制订评价表成立评价小组实施评价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通过分析确定评价结果填写自评材料和报告上交报告至区财政部门确立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反馈回基层整理总结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二)公平保障体系
前期绩效评价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中,各村选举的村民代表应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着本村的权益,对本村负责,自评时全体代表一起对公布的相关绩效考核目标进行监督与问责。而区评是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及相关的专业人士,共同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并由专家组提出评价意见,最后经专家本人签名确认提交到区财政局,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认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预算部门要将乡镇实施新农合的具体方案和相关资料交予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核对核查。项目参与的有关部门不能隐瞒阻碍其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价工作后,给出具体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该报告负责。后期绩效评价由政府财政部门自行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本着公平认真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项目进行评价,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暴露的问题,并对于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责任意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
1、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性
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必须在我国长期实施的基本政策。在这一制度发展初期我们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保证其可行性、有效性、持续性和长期性,使之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扮演着最关键的角色,政府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因素。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兴衰的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制定政策、筹资、组织、管理、监督等多项重要职能[1],推动该制度的顺利发展。
2、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完善途径
2.1加快当地相关立法,进行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当地新农合发展的宏观环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教训向我们揭示,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和改革仅以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名义出台一般的政策性文件,会严重削弱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不仅经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政策与部门之争,而且是造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无法定型的重要影响因素[2]。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恢复各部门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心理预期和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心。首先应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中规定新农合制度的法定地位。其次当地政府要加快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规定农村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发放的渠道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的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对于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擅自挪用资金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后还要进行配套改革。当地政府实行新农合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涉问题多,如果只着眼当地新农合制度本身的运作,而不顾其它与之相关的工作,新农合的运行基础就很薄弱,反而不利于它的工作开展[3]。
2.2增加政府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县里的各种宣传媒体,加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推进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性工作。群众认识程度的高低以及在行动中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4]。农民参与的意愿要靠政府让农民了解到更多的信息,才能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响应政府的号召。同时作为当地主要管理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方方面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典型实例介绍、现身说法、利用广播、发放传单等形式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还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向全县公布,保证全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5]。
2.3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
县政府应当进一步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降低筹资过程中的成本,最大限度的筹集利用好资金。比如,在国家财政已出台对农民优惠措施的前提下,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县政府涉农优惠政策框架中统筹,变合作医疗向农民直接筹资为从县财政给农民的优惠补助中统一抵扣,这一做法可以减少相关程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效率。
2.4建立科学的控费机制,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合作医疗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控制医疗费用,这关系到整个制度的成败。当地政府应该牵头组织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以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县级医疗保障的监督管理机构。县政府成立由相应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改变过去由县卫生局一家负责的局面;成立由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和参加医疗保障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由县政府统一调剂,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6];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由乡镇负责人、卫生院长、村委员会负责人、群众代表若干人组成,负责督促医疗保障实施、审核医疗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和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等重大问题[7]。对合作医疗基金和服务项目进行专门的管理,积极探索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杨洪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思路的探讨[J].科学论坛,2008.
[2]郑秉文.信息不对称与医疗保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6):8-15.
[3]《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课题组?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3).
[4]邓大松,吴小武.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作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6,(5).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我市新农合基金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乡镇和村卫生室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对在卫生院就医者,门诊实行即诊即报,住院结算后报销,在村卫生室就诊者,到卫生室报销窗口随到随报或村卫生室汇总代为报销;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者,到户口所在乡镇新农合办理报销。为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部分县区取消了县区内住院转诊和参合农民到外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限制,参合农民可直接到县区级医院住院并及时报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的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比上年有所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8.7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参合农民人均筹资额达到100元,农民受益率明显提高,达到122.72%,较去年增长21.72%;其中住院补偿比达31.58%,较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高于国家、省厅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要求,受到参合农民的欢迎。
三、审计发现
此次审计发现,大多数相关单位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比较规范,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还是有少数县和基层卫生院在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部分被审计单位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设置账簿;有的账簿记录不规范;会计不相容职务划分不严格;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票据使用混乱,库存现金余额较大,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隐患。基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中关于现金使用、收费票据、支出户余额的管理规定;未对基金账户实行银行财政专用账户封闭式管理,开设个人账户存取现金,未按规定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购买银行支票费用在新农合账户中列支,利息收入未上缴财政专户。更为严重的是,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虚列门诊医疗费用,以门诊发票换取住院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造成超支数额较大。某县卫生局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结余为-1181万元,主要原因是报销比例由上一年的50%提高到70%,但以门诊医疗费发票换取住院发票,按住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使门诊及住院病人不能分清,还有虚列门诊费用,每人开门诊发票100元,报销30元,套取新农合基金,造成新农合基金结余超支数额较大。新农合政策没有严格掌握,病人住院标准掌握不严格。抽查住院报销发票和费用清单,发现存在将门诊病人作为住院病人治疗的现象。由于计算机程序原因,病人出院结算时间滞后,病人实际住院天数不准确。村卫生室计算门诊人次不准确,有的按医疗项目分解计算,有的为降低人均费用,随意增加门诊人次。有个别村卫生室报销审核不严格,按家庭人口数综合报销金额,治疗费归入药费金额报销,有的治疗费未在收据上体现。有的单位基金报销补偿审核不严格,超目录报销药品较多,多种不应报销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自定收费项目在报销时未剔除,如抽血费、测血压、术后护理、体检费等。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复核制度,造成账表金额不相符,有的将不应计入新农合支出的款项填入报表累计支出数,现金管理环节流程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凭借条领取的现金过多,造成现金库存余额过大,有的将现金存入个人存折,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农合管理的政策要求,新农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核算要求,审计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管理体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工作管理流程等方面,这些问题不利于新农合工作今后的顺利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今后的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新农合管理平台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参合人员就医信息实行在线全过程管理,使参合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医药费用补偿服务。三是强化新农合经办人员培训和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县级合管办向乡镇派驻稽查人员或异地交叉任职的办法,建立新农合基金内控制度,防范基金风险,不断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四是根据新农合筹资情况,进一步规范基金支出管理。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病人收治住院的相应标准,及时办理出院病人的出院手续。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装订和整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1.2新农合政策宣传效果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与推广离不开广大农民的支持与参与,而广大农民的支持与参与建立在对新农合了解的基础之上,这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宣传。然而,在调查中,有78.7%的农民表示不知道当年新农合参保的封顶线;当被问及农民所在乡镇新农合参保的起付线时,高达55.9%的农民表示不知道,3.2%的农民对此无要求。许多农民只知道新农合政策,但对其制度以及参合人的权利、义务、药费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内容了解甚少,个别农民甚至存在误解,把新农合等同于过去的统筹医疗或一般商业保险。这样就导致农民参合不积极、参保率低,阻碍新农合制度的推进。
1.3制度受益面小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旨在减轻参合农民的经济压力,使每一个农民都能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从而拥有健康的身体。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在新农合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农民受益面小的问题。在调查中,只有62.1%的农民认为参加新农合在很大程度上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身的负担,认为没什么感觉的有28.9%,更有7.7%农民认为没什么用,反而浪费钱、加重负担。在被问到参加新农合后是否觉得看病更方便了,24.3%的农民认为更方便,认为一般的占46.0%,认为没感觉和不方便的占27.8%,表现出农民对新农合带来好处的感知不强烈。而新农合制度对于农民提高自身健康意识的作用也不大,仅有39.6%的农民表示参加新农合后较关注和很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多达55.5%的农民和以前一样,没有更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
1.4新农合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新农合在实施中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大打折扣”。由于新农合定点医院普遍存在“小病过度消费、检查费用高、报销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等现象,使得农民在医疗机构的选择上改变不大。在调查中,53.3%农民基本上选择和偏向于选择新农合指定医疗机构,16.2%农民表示无所谓,去哪都一样,高达27.5%的农民选择没改变。同时,新农合报销程序复杂,有21.5%农民觉得太麻烦,难以顺利完成所有程序,选择有点复杂的占到39.7%,只有14.8%的农民认为现有报销程序是简单、应该、方便的,还有21.9%的农民选择不清楚。此外,新农合制度还存在运行不畅的问题,卫生部门更多的唱“独角戏”,缺乏各部门之间的联动。
1.5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建设存在问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落脚点,其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新农合制度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当前,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与新农合要求与农民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被问到定点医院对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的服务质量时,只有29.4%的农民选择很好和较好,而高达69.2%的认为服务质量一般和很差。同时,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内容单一。在调查中,有86.5%的农民认为很有必要和有就更好在乡镇卫生院添置中医药服务,仅有12.1%的认为无所谓和没有必要。此外,目前乡镇医院卫生环境不佳,普遍面临病人容纳量低、医疗设备落后、医药品种少、医生技术水平不高等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医疗机构自身建设的不足。
2新农合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政策宣传不到位新农合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广大农民的支持与参与,然而政策宣传的“疲软”让广大农民难以真正了解新农合制度,从而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推行。第一,新农合医疗机构宣传不到位。定点医疗机构应是宣传新农合政策的“主力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赣南地区,由于外出务工人数众多,加之农村地域的辽阔,一些偏远地区难以宣传到位,致使新农合制度存在宣传“死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农合参合率的不高。第四,欠发达地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加大了宣传难度。赣南地区经济的落后限制了教育的发展,农村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进一步限制了该地女性的受教育权力,这就使得该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女性文化程度相对于男性偏低,而目前留在农村的大部分是女性。由于文化水平低,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接受能力有限,理解能力有限,单纯的文字宣传根本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2.2农民积极性不高新农合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医疗互助救济制度,因而农民积极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新农合的参保率。然而,当前农民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第一,赣南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多,他们与家乡失去联系,难以获取新农合政策信息和缴纳基金的时间,从而长期与新农合参保“无缘”,久之就淡忘了。并且,由于目前城市医疗保障体系还未将进城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这就导致他们被置于医疗保障的“真空地带”。进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在赣南地区,小农经济意识的农民传统的健康投入意识与现代的互助共济观念的矛盾比较明显。有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年轻的农民,认为自己身强力壮,不会生病,不愿意为他人做“嫁衣裳”。第三,新农合手续繁杂,特别在异地转院手续、报销程序上更是繁琐,很多农民因为主动获取信息的能力差,怕麻烦或是没有能力处理好相关手续而“望而却步”。第四,新农合参保益处有限。在新农合制度中报销的主要是农民的住院费用,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高、还有封顶线等诸多限制因素,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2.3运行机制不顺畅新农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操作复杂、服务落后等问题,反映出新农合运行机制存在问题,降低了新农合制度的功用。第一,新农合报销程序复杂。很多农民不知道准备什么材料,对于何时报销、怎样操作也不清楚,而异地报销更是复杂。在调查中,25.3%的农民不知道新农合报销该准备的材料,有49.4%的农民知道一些,仅有23.9%的农民选择知道。第二,转院手续繁琐。新农合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向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异地转院就医的审批手续复杂,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甚至选择退保。第三,基金征收难度大。由于农民奉献意识差、新农合服务工作不到位、基金征收时间短以及外出务工人员难联系,导致基金征收工作难度大,也影响了农村家庭的参合。
2.4法律法规不完善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新农合政策的高效、全面的实施,相反,则势必产生相反的遏制作用。新农合法律法规不完善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新农合制度存在不合理。新农合的政策限制较多,对医疗机构选择、报销时间、特慢病补助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此外,还存在“无法可依,无例可寻”的问题。第二,健康医疗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比较低。赣南地区农民的人均收入较低,健康意识薄弱,对自身的健康关注不够,传统的生活饮食习惯存在误区,加之农民“小病拖,大病扛”的观念仍普遍存在,使得一些疾病无法及时得到治疗,严重影响农民的身心健康。此外,农民对新农合缺乏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在繁琐的报销程序中,往往会晕头转向。他们对纳入新农合之内的药物和检查项目不了解,只能在治疗的过程当中盲目地相信医生。当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农民选择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配套改革慢。当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未建立起来,农民患大病、特困家庭仅靠新农合补助难以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然存在。第四,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乡镇、街道服务的不到位,同时恶性竞争加剧,药价高,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乱象“越演越烈”。
一、濮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现状
2006年2月1日,濮阳县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定点村卫生所、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只要每人次缴纳10元钱参加合作医疗,就可以得到一个和存款折一样的“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给与注册登记,缴纳的合作医疗金在医疗证上“存”着,持证可以在乡、村两级以上卫生机构看病,得病住院时,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的关系为:农民向政府集资,然后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投入到医疗机构,再在政府的监管下,医疗机构以医疗服务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医疗机构对政府负责受其监管,政府对农民负责受其监督,各尽其职。
(一)资金来源
资金的筹办方法是农民每人交10元,省市县20元(省10元、市4元、县6元),国家财政补助20元。其中的政府投入占全部资金的80%,农民自身投入占20%。县政府每年年末向农民反馈资金投入的信息,接受监督。
(二)监管方面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部实行人员负责制,乡镇一级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村划片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政策的下达、医院资金的投入、农民医药费的报销和在农民看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补偿措施
补偿措施分为非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类。非住院医疗费:乡、村两级以上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的每人10元及政府补助中再拿出2元所支付,采取家庭账户方式运作。住院医疗补偿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情况一: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超过三天,住院费用超过家庭个人账户金额时既可享受补助。具体补偿比例如表1:
情况二:凡在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助。持“医疗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病历或双联处方、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补偿比例如表2:
情况三:凡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报销。因急症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手续到乡(镇)合管办报销。
(四)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对新型制度的宣传通过政策下达和电视媒体两种方式进行。
二、新型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不到位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和监督的频率、范围、效果受到职能、权限、经费、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和监督达到实时有效的要求难度太大。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以巩固,管理监督成本太大。一些乡(镇)和管办的负责人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视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二)补偿方面
1、门诊看病补偿方面。濮阳县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采用门诊基金镇级包干管理的模式,参合人员每门诊人次按门诊费用总额20%予以补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元。尽管实行了“专用处方、发票、门诊补偿台帐、《医疗证》补偿记录”四项核对的管理和结算办法,同时按月使用计算机审核结报的手段,健全补偿公示制度,但仍然存在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乡村医生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克扣参合人员门诊补偿资金、县镇两级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2、住院医疗补偿方面。濮阳县规定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凡参合人员因病(伤)住院的,其合理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可获得10%至60%的补偿。在住院费用补偿方面采取了“持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专管员验证补偿、计算审核结算”等管理办法,但在具体补偿工作中存在着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隐瞒病(伤)情、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等问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影响住院费用补偿的问题,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规定向参合病人提供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少支付或拒绝支付应由定点医院支付的补偿费用的问题。
三、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作医疗补偿的真实性是合作医疗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合作医疗补偿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就不可能予以支持和参与,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也背离了政府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一)政府方面
1、投入不公平。县一级的医院大多设备齐全,而且县政府每年还拨一定的经费予以维修。2006年2月份县政府还投资1200万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修建优质病房楼。而乡镇一级的医院设备紧缺,有的乡医院连普通的骨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治。如此造成了县级医院压力过大,而乡镇级医院却“门可罗雀”。人才方面,县级医院的护士都要求有本科文凭,而乡镇级医院大多是县级医院下放下来的,技术好的医务人员都要上调,留下来的微乎其微。
2、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硬软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与医疗机构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能够直接刺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入的增长。合作医疗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即时兑付的办法。因此,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医疗之事,弄虚作假,甚至拉拢贿赂政府管理人员,骗取资金。
(三)农民方面
一部分农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仍有怀疑、观望的态度,同时又期望个人拥有一份政府提供并监管的医疗保障,因为宣传发动不细致、不深入,合作医疗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农村群众不相信,怕吃亏,在筹资办证阶段不愿交费,有的是交费时在外务工,错过了交费期限。一旦有病需要门诊、住院治疗,就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乡村医生碍于情面,送人情,合作医疗基金变成了“唐僧肉”。极个别农户确实交不起个人负担资金,在遇有大病生病时,周围干部群众也乐于帮助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合理改善资金管理
1、合理分配,消除县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资金方面,首先,消除政府对县级医疗机构不必要的投入,如上面提到的濮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优质病房楼的投资,为条件较差的乡镇级医院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适当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乡镇级医院的医疗能力;人事方面,对全县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人事调整,另外派部分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医院“下乡蹲点”,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提高筹资和补偿标准,增强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一是建立起更完善的一套效率高、低成本的筹资机制;二是提高筹资标准,做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科学合理制订补偿方案,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结合,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1、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期待法律支持。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经济责任;二是按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管理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政府面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和效果差距很大,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2、考核招聘合作医疗办公人员,实行人员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在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全县和管办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定期不定期轮换,实行业绩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成绩与奖金挂勾。和管办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奖金来源渠道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采取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剥离和管办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排除单位因素对和管办人员监督工作的影响。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濮阳县合作医疗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县、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堵塞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漏洞,推广并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式,让参合群众从合作医疗制度中实实在在地获得实惠。
(三)由县级医疗机构领导,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大练兵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做到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进则奖,退则下”。二是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接受业务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告诉我们,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但是要想以后更好的实施推进该项制度,政府要真正做到投入的公平、实施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充分体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优点,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