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实践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41: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调查实践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调查实践报告

篇1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情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长久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许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门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问题,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并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倡导使用替代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 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人都认为限塑令的执行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00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政策加大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如果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都能接受。因为环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 “限塑令”的执行势必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促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提高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导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也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

4. 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篇2

调查时间:上午9:00到下午3:00

调查地点:各大超市、商场、居民社区等

调查人:小兔

调查报告:

人们对大多数的公共设施采取满意的态度,比如高女士对海港公园的娱乐健身的设施比较满意。“不但让我们锻炼了身体,而且健身设施的质量过关,不会发生在运动时因设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对公共设施不满意,一位先生认为路旁边的公用电话应该拆除,他的理由是现在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有的时候看到许多小孩子都有手机,公用电话在现在这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期已经落伍了。

一位老爷爷说他经常看见许多公共设施被破坏,建议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些破坏设施的人。笔者也曾在纪念路超市旁边的小花园里发现原本是类似于“过桥”的健身器材竟然被一些人改成了秋千,本来应该有两个的脚踏器变成了一个!

我们都认为破坏公共设施是不齿的行为,可是为什么没有人来管这件事情呢?李先生说在公司门前的路上原本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可是最近一段时间,公用电话竟然被人拆除了,他原以为是政府派人把它给拆除掉的,可是询问了几个人,都没有听说政府了这样的公告,他才意识到有人把电话给拆除了。

在调查人群中建议加大公共设施的管理力度占近60%。有一位孕妇建议公共设施在建设时应该多多关照一下像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她还建议在马路旁边的红绿灯上安装一种设备,让看东西有障碍的人知道现在是红灯还是绿灯。笔者认为这个建议很好。

篇3

马鞍山市是个工业城市,而金家庄区则又是老工业区,老年人口数量更大,所以为了了解金家庄区市民的生活,为了更好的了解金家庄区的老年人的生活现状,我们选择了调查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3.11 塘西街道南塘社区概况

南塘社区共有50~80周岁的老人500余人

1、南塘社区地处天门大道北段金家庄区检查院附近,周围商场、超市繁多,菜市场也不远,交通便利,为老年人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小区内高楼林立,环境优雅,道路宽阔,卫生良好,宜于老人晨跑;区内有小亭,可供老年人休憩;亭子附近有一些基本的健身设施,为老年人锻炼身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总之,南唐小区不失为老年人生活的好居处;

2、区内房屋等建筑很新,据调查了解,老人们均对自己的住房及周围环境表示感觉良好!家里做饭都用上了煤气,有的还用电,方便快捷;而且由于管理得当,家里极少出现停水停电情况;家里有什么东西损坏时,只需一个电话,就会有相关人员及时修理!

4、区内邻里相处融洽,平时小聚在一起聊聊天,打打牌,甚是开心。

3.12南塘社区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尽管区内居住条件良好,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小区规模稍大,共有两个出口,一个大概位于小区中央,但来往车辆频繁。特别是高峰期时,上下班车辆、来往学生的自行车或电动车等川流不息,此时为老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另一门较小,但因为在小区最北边,对大多老人来说多有不便。

2、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而且至今无人修理!区内道路卫生虽然经常有人打理,但道路两旁却杂草丛生,而且还向居民收取卫生费,老人们提及,颇为不满!

3、紧靠小区南边,有一火车道通过,一昼夜来往车次可达十余次,深夜火车鸣笛,让老人们抱怨连天!

3.13南塘社区的思考及建议

该社区从总体上来考虑还是比较适合老人居住和生活的,老人们生活可以满足基本需求,但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来考虑的话,还有一定的距离。经过对区内老年人的问卷调查,结合大多数老人的意愿,我们现提供建议如下:

2、区内的草地尽量请人定期打理,健身设施,也要及时修理,以免发生意外;

3、银行、学校、医院离小区较远,希望政府能解老人之忧,合理布局,与人方便;

4、火车深夜鸣笛现象,确实为区内老人乃至所有居民带来困扰,希望政府能联系相关部门,让火车在深夜在经过居民区时不鸣笛或尽量少鸣笛。

篇4

此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想总结一下毕业生的经验、感受,并以次为借鉴。

被调查人数共计376人,成功调查并记录在案的的共188人。在18个区县中,重点

以朝阳、海淀、东城、西城、怀柔几区。总体讲,我院代表的调查人员表现优秀,圆满完成任

务。同时,调查中出现的问题也反映几个方面的不足,找到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入点,以便我

们加强改进。

调查进行不顺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们掌握的毕业生信息不够准确,使得我们在联

络毕业生时遇到不少困难;二是时间安排不当,我们去采访的时间有时会与对方的工作时间或

活动相冲突,使得调查不能顺利进行;三是毕业生所在地较为分散,调查时间紧迫;四是有些

毕业生态度不佳,对我们这次活动不与以配合。

虽然如此,这次活动收获仍是颇丰的。绝大部分毕业生都能积极配合我们,反映了一些他

们遇到的问题,正是我们在以后的社会交际中需要重视和注意的。

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学生的人际交往的能力欠佳,在日后的日常生活、交际中有待加强和学习;

第二,缺乏社会经验,在为人处事方面尚不成熟,处理事物的态度和方法往往不得当。

虽然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仍无法忽视那些值得我们骄傲的闪光点。参加调查

的学生有着不畏困难的精神,敢于实践,对工作充满热情,细心真诚。通过那些毕业生,我们

认识到,在生活中吸取周遭人的经验和阅历,掌握一些社会礼仪的技巧是极为必要的。充分发

扬我们自身的优点,取长补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我们对自己的将来充满信心,也为以

后真正融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这次调查过程中,学院对我们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如果没有学校提供毕业生的资料,

没有学院老师的正确的指导和帮助,我们就无法开展调查工作。在此,我们对给予我们莫大帮

助的学院领导和老师说一声:老师,谢谢您。

这次调查活动使我们的调查人员多了一次与社会充分接触的机会,增强了在校生的社交能

力及实践能力。活动的成功,为我们下一次调查做了较好的铺垫,为建设我院美好的明天打下

了坚定的基础。

篇5

3,学生的住宿条件怎么样?住宿费多少宿舍的配制怎么样?电脑是否可以上网,课外活动是否丰富?

4,毕业后的就业前景怎么样?

篇6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社会实践报告的大纲格式 ·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高中社会实践报告 ·超市社会实践报告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最新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篇7

首先,我熟悉了武钢的工艺流程。工人们把石灰石和铁矿石运到烧结厂进行初步的加工,连同在炼焦厂加工的煤一起送进巨*的高炉里进行煅烧,形成了铁水灌进鱼雷铁水罐车送往转炉,在氧气顶吹之下,进行更高温度的煅烧,使得铁中的含碳量进一步降低,并调节铁水里的其他金属元素的含量达到钢的要求。钢水出炉之后,有两条途径可走。

(1)经过冷却使之变硬,在连铸车间把它们铸成板坯,方坯和矩形坯。这些钢坯还不能称做钢材,它们还需要进行轧制以符合各种再生产部门的需求。经过轧制生产出的棒材,线材,角钢等便是最后的产品了。

(2)钢水还须经过一座lf炉进行深加工,此时的钢铁的质量更加优异。这些钢材经过薄板坯连铸连轧后还要经过一个*的酸洗池进行酸洗处理,以便使之镀锌。这样就生产出热轧钢板,冷轧钢板,镀锌钢板,酸洗钢板,预涂层钢板等产品。这些生产过程都是在精密的仪器的控制和监测下进行的。温度的高低,煅烧的程度都需要自动或者半自动的仪器的控制。在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下既保证了质又保证了量,生产出符合建设使用的*批量优等的钢材。

篇8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篇9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通过对大学生有否参加过暑期工、兼职或实习,最想参与何种社会实践,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所学专业相符,能否体现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及在工作或实习中获得了什么等问题进行展开。

调查方法: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50份,收回有效问卷50份。(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详见附录)

调查结果:从调查中发现,许多大学生都认为兼职是大学生的第二个“课堂”,通过兼职可以学到许多宝贵的东西。“存在就是合理”,职业没有高低之分,无论什么职业都有其可取与不可取之处,就看自己的需求。不少大学生觉得只要是能够赚钱的工作,就可以去试一试,品牌,促销等以前不会是大学生从事的工作,现在都成为了大学生们可以接受的工作。

篇10

入户调查的工作说难也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其工作流程可以分为五项内容:一示、二核、三问、四告知、五登记。所谓一示,就是出示我们的证件牌,向住户们表明我们的身份并说明我们的事由,需求住户的积极配合。二核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核对人的情况,看是否是户口在此处的人员以及是否是此处居住的人员;二十核对房屋使用情况,看该房是否出租,门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是否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住址相一致。三问,主要是通过询问搞清楚住户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简表、《户口簿》、身份证登记信息一致;再者,还要询问家庭成员有无未落户口、未销户口、重户口,有无外地人口、境外人员居住及其它情况反映。四告知就是向住户告知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户口未落、户口未销、重户口怎么办,并且告知房屋出租、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居住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在不能很好地解释清楚群众的,还要告知其派出所的咨询电话。而第五项,登记,即简要登记人户一致、户口空挂、寄住人员、外出人员,以及户口应销未销、应落未落、重户口人员主要信息;详细登记暂住人口、境外人员、房屋出租户信息。

这些工作流程中的要求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光是要搞清“人员类型”的界定,我就花了不少力气。“人户一致”、“空挂户口”、“外出人员”都比较好识别,而“寄住人口”与“暂住人口”就相对复杂些。“寄住人口”是指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人住在此处,但户口不在此处,而在本市区或本县(市)城区或本乡镇内其他地址。简单地说,就是户口所在地是在除白沙派出所之外的五所其他派出所(包括浦东派出所,胥浦派出所,滨江派出所,城北派出所,真州派出所)都属于寄住,而出了这六所派出所的人员都属于暂住。事实证明,像这样,确切掌握了人员类型的界定方法,在看见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登记地址时,能够迅速判别该户内所有人员的居住类型,为入户调查节省了不少时间,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 在进行入户调查时,除了熟悉询问项目内容外,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根据我这段时间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五点。

(一)获得合作

入户调查面对的是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人,他们一般不了解调查员,往往根据我们调查员的服饰、发型、举止、年龄、声调等来决定是否采取合作态度。我们调查员代表的是政府和公安的形象,首先要举止端庄,佩戴好证件,用语得体、口齿伶俐、态度谦和、礼貌热情,给人以亲切感,使被核查者容易接受调查,从而增加核查的可信度。

(二)入户开场白

合适的开场白是调查成功的第一步。我们核查员首先告诉住户自己的姓名,是由白沙派出所派出实施调查的,核查内容是核准现居住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有户口和没有户口的。请住户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请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询问问题

我们作为核查人员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掌握一定的询问技巧。询问要通俗易懂,态度要热情诚恳。询问一般从简单的问题入手,然后再询问复杂话题,如果涉及敏感性问题,最好是放在最后询问。询问的过程要注意循序渐进,引导核查对象进入核查主题,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被核查对象的戒备心理,对于一些敏感性的话题,要郑重承诺对其隐私保密。在核查中,要注意观察和思考。例如,因人而异,注意观察丈夫或者妻子是否在家,家里是否有婴儿用品或者老人的遗像。根据观察的情况,有意识地核对该户总人数。如该户有成员不在场的,要询问其去向;如有老人户口但又不见人的,应委婉询问其健康状况,从而了解是否死亡等。这时候,往往也会出现户口应销未销的现象,需要我们核查员特别留意。

(四)适当追问

当核查对象保持沉默是,他(她)也许没理解所问的问题,或许还没决定怎么回答,这时,我们应反复讲解核查的目的和户口政策,同时重复询问。这样,有助于打消其顾虑,鼓励其回答问题,从而获得我们所需的回答。

(五)结束调查

在核查结束时,要有礼貌地对核查对象表示感谢。

在这次核查中,绝大部分住户都能够热情积极地配合我们进行调查,并主动拿出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甚至还有一些住户考虑到我们调查的辛苦,还特地为我们准备了水和水果,虽然这些小事都是微不足道,却深深地感动了我们每一个调查员。是啊,汗水算什么,暴雨又算得了什么,我们有百姓做我们的坚强后盾,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在这样的瞬间里,我切实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公安的幸福——他们肩负着国家的责任,体会着人民的关怀。

当然,我们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有些住户十分固执,坚决不相信我们,无论我们怎么解释,还是质疑我们的身份,说自己心中没有烦躁,那是骗人的,但即使是心中有些烦躁,我们也必须耐着性子告诉该住户派出所的电话,让其自己打电话或者直接到派出所核对此户的住户信息。因为戴上调查证的我们不仅仅只是我们个人,更代表着白沙派出所,我们要维护公安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在他们有困难时,能够第一个想到公安机关,真正成为百姓得以信赖的机关。再者,遇到出租房中住户是外地人口的,他们往往会以找不到身份证、房子是朋友的等多种借口来搪塞,这时候,我们必须拿出自己的威严,告知其户口普查的重要性,要求看他们的暂住证,如果没有,就记下基本信息要求他到派出所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