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3 09:31: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护士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护士条例

篇1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证书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篇2

《护士条例》明确确定了护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建服务等权利,但也明确提出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履行的义务。《护士条例》放宽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条件,并延长了护士执业证的有效期,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们护士的权益,使护士能更安心于工作,解除了护士的后顾之忧。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执业护士变更工作地点的方法及程序,使护理人员之间交流与互动更为方便,有利于护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和学习,并将对护理工作人员在职培训列入《护士条例》,把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人文素质提上了议程,我们更应该用精湛的技艺,精细的护理去满足病人的需求。

篇3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执行,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普遍存在,随意减少护士职数,降低人员使用成本,使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导致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理人员的流失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的实施,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送来了一盏指引方向的明灯。新疆博湖县人民医院通过组织学习《护士条例》相关条款,结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实施,院领导充分认识到护理人员的不稳定严重制约医疗质量的发展。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如何紧密围绕公立医院改革中心工作,积极引导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如何稳定护理人员的思想,强化护理工作内涵及外延建设,使护理人员以良好的形象和娴熟的技术,创造一流的护理服务品牌,确保护理工作与医院建设同步发展,成为发展工作的重点[1]。现将实施措施及要点体会报告如下。

1 稳定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结合我院护理人员结构特点,健全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理解护理人员,关心解决护理人员的生活及各种需求,最大限度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其潜能。以人为本,以情留人,以事业拴人是稳定聘用护理人员的关键。建立畅通的专业职称申报和晋升考核路径,从源头上解决聘用护士的后顾之忧。为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护士办理养老统筹金、失业金、社会医保基金,享受孕期产假,带薪假期。节假日的福利待遇与在职工同工同酬。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创造条件,满足年轻护士的生活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爱好及长处,定期开展活动,丰富年轻人的业余生活。

2 提供发展空间,大胆提拔使用

医院对思想素质好、综合业务水平能力强的护士,护理部有计划地分批外送学习进修。在护士长的选拔上,实现与在职护士公平竟争的局势,体现聘用护士优者上的局面。在科室的主力军方面,呈现出聘用护士占优势的局面,为聘用护士提供了施展自我才华的平台。提供机会,参加各种人事进编考核,给予合情合理的“人性化”关怀。

3 实施“晋档调薪”的管理模式,优化稳定聘用护理队伍,收效明显

实施年度考评制度,从德、能、勤、技四个方面综合量化考评每一位护士,分别界定为优秀(20%)、称职(40%)、基本称职(35%)、不称职(5%),作为晋档调薪的主要依据。按照护理部制定的“年度聘用护士晋档、调档、续聘工作实施方案”,首先通过科室开展专业理论、操作考试、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工作的同时,护理部做好全院护士年度护理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全院投诉、患者意见反馈、护理差错、出勤率、夜班数、年度学分及论文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最后通过院部考评的程序,依据相关数据及相关规定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并在全院公示3 d,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考评优秀者晋档,称职者调档,基本称职者依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增资,打破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年限长短一个样”的局面,进而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并稳定了护理队伍。

4 效果

护理队伍日渐稳定,优胜劣汰的竞争趋势日渐成熟,充分减轻了护理部的工作压力。护理质量得到提高,聘用护理人员成了我院临床一线的“主力军”。聘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爱岗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升华。

篇4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篇5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较《护士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多关于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的内容。护理人力资源的配备,医疗机构的责任、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等具体细则,首次作为法律条文一一列出。有了法律保障,护士可以公平地去履行职责,有了护理人力资源作为保障,护理服务随之改善,医疗安全隐患逐步降低,医疗质量得到提高,护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护理工作有着一定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难度增高,面临的难题也较多,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1 面临的管理难点

1. 1 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部队医院属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护士群体也是由特殊的人群组成,人员流动快、不稳定,存在着军队及聘用双轨管理,一些医院机构聘用的护士不能完全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节假日休息及保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正当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军队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1. 2 护士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护士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尽管《条例》已实施近一年,但部份医疗机构及医院管理者对护理工作的价值认同仍然不为乐观,护士工作累、待遇差、地位低,虽然护理工作很重要,但是各级不够重视,存在“重医轻护”的思想,对护士的培养教育关注十分无力,在医护培养经费投入上,工资及奖金上与医生相比相差较大,造成护理人员心理不平,这也是基层部队医院护理人员流动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 3 护士责任心不够,业务能力有限 基层医院护士除忙于常规治疗、护理外,外出进修学习机会很少,无法更新观念,在抢救大批急、危、重病人时技术不过硬,观察病情发现问题的能力有限。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士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其至引发医疗事故。由于部队基层医院多数地处边疆,经济及文化落后,长期在基层部队医院工作的护士,竞争意识差,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够,对高标准、高质量的护理质量管理不能适应,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 4 护理骨干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军队护理队伍骨干力量流失,使基层部队医院护理队伍中层断层,特别是近几年来没有军队护士的来源,科室护士长只能由2~3年的聘用护士承担,这些新护士长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管理知识缺乏,加之科室工作量大,工作繁琐,人员不足,以至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管理工作流程中的环节质量,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造成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护理质量。

1. 5 聘用人员的“二等公民”意识,影响医院的发展 聘用护士的工资较低,身份较为特殊,得不到医院军人应有的尊重。这种想法使他们主人公意识不强,导致在工作中主动性、创造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及全面发展。

1. 6 护理人员数量与医院规模不相适应 随着部队医疗体制的改革,基层医院专科发展的需求,科室编制扩大,床位增多,如我院编制床位100张,展开床位400张,编制军队护士21人,现有6人,目前在临床岗位工作的军队护士仅有2人,临床科室编制10个,展开14个,护理人员总数186人,护理单元增加,而病人收治总数有限,护理人员的数量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加之护理人才流失和护理队伍无秩序流动问题,在有些基层医院相当严重。这些情况的发生原因,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医院自身的问题。如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合理的使用,医院片面理解的减员增效而致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等,由于护士不足,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只有让护工、家属代替做一些生活护理,虽然满足了患者的生活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1. 7 护理人员承担的非护理工作较多 基层医院由于编制限制,且每年工休假仅150多天,加之基层医院的后勤保障系统不完善,后勤人员缺乏为临床服务的意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由护士去完成,造成护理工作边界不清楚,具体事情哪些是护士应该做的,哪些不应该是护士做的,没有界线,而病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对护士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护理人员忙于应付非护理繁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致使护理工作只能停留在以完成各项医嘱为目的的功能制护理阶段,给护理人员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2 应对措施

2. 1 各级要依法关爱护士、保护护士的权益 护士是医院全面建设的主体之一,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应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重视是护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护士应当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并且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加强法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自《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多次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然而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益及义务,因此,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条例》,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护理工作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和患者的利益。护理管理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护理人员学习法规的力度。例如利用早交班,交接班或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学习护理规章制度,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护理过程中,严格按《条例》来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例如护士在护理病人过程中,如病人突然病情危重,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并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护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医学知识,提高救治水平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起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目的。三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力度。虽然部队医院编制受限,不可能绝对达到国家标准,但也不能有“重医轻护”的思想,在人员编制上,应合理给予配制,如在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在护士的合法权益上,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例如基层医院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快而不给护士买保险等。

2. 2 提高护士待遇,稳定护理队伍 部队基层医院提高护士待遇,增加工资收入是稳定护理队伍的重要举措,以人为本的管理也是拴心留人的关键环节。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教育,树立护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护理人员管理、教育、考核制度,如在合理解决待遇问题上,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解决买保险问题,在奖金比例上提高系数,重视护士的劳动强度及风险,使护士待遇真正提高,充分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使聘用护士感受到在哪里工作都一样,以此来解决部队医院护理人员紧缺的问题,并且留得住人,否则,科室随时有人员流动,护士长随时在带新人,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基层部队医院护理质量,使部队基层医院成了“培训基地”。同时,要在工资奖金、劳务分配、外出参观、学习进修,住房分配,奖励荣誉等多方面给予关心,让护理人员感到真正的地位提高,安心部队医院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我院结合实际在稳定护理队伍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两年来,先后三次调整了护士的工资和奖金比例,2008年争取到了护士长基金,2009年对全院的22名优秀护理骨干纳入了保留人才范围,在工资上有了大幅度提升,对传染科的护理人员还发放了保底奖金和传染补助。二是在护理人员的配制上,根据科室工作的需求,保证一线护士数量和素质,护理部设立了“护理池”人员,在临床科室工作需要时调配到临床一线工作,尽可能不让护士超负荷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系统,改变工作作风,后勤人员定时到科室检查维修仪器,供应物品下收下送,减少护士非护理工作的干扰。四是领导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如今年专门为护士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卫生间,制作统一的窗帘等,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五是分层次使用护士,发挥她们的专业技能和特长,对有专长,工作表现好的护士送出去深造学习,培养她们工作的责任心,营造一个适合于护理骨干发展的工作环境,达到了拴心留人的目的。

篇6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护理事业的发展。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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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护士心理压力的主要因素

1.1 超负荷的劳动强度

护理工作的平凡、繁重、琐碎是其工作特点。这些都需要护士无条件的承担和全身心的投入,因而护士的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工作中时刻要求精力高度集中,不允许出现丝毫差错,再加上工作中常有严重超负荷的工作量,细算下来,一名护士一天工作下来所走的路程距离,绝不比一个田径运动员的运动量少[1]。

1.2 工作环境和工作制度的压力

护理工作是8小时倒班制,有时连续的抢救和护理患者,导致了生活没有规律,生物钟紊乱。而且医院里大部分时间充满了不愉快的气息,临床护士每天面对各种各样的精神病人和家属,站在与疾病斗争的第一线,极易导致心理负荷加重和身心疲劳。有的护士甚至想到上班就会出现紧张、焦虑、失眠等。

1.3 社会心理支持不足

医疗机构里医生有着做决定的权利,而护士被认为是医生的助手,而不是专业人员。这种现象使病人产生一种错觉,医生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尊敬的,而护士只是处于从属地位,护理人员普遍缺乏“个人成就感”,造成了护士的内心期望与现实的冲突[2]。护士期望成为人们心目中真正的“白衣天使”,护士为病人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有时却得不到公平的认可,使护士心理失衡,产生失落感。

1.4 精神病人的特殊性

精神病人绝大多数无自知力,不愿住院治疗,常不配合治疗,加上受幻觉妄想支配,随时可能出现冲动伤人行为,对医护人员发动攻击,有时病人还可出现自伤自杀行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这些都会使护士产生严重的心理压力。

1.5 病人家属要求高

姚爱群等[3]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病人及家属要求越来越高,他们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最急、最重要、最需要得到护士关心和照顾的,而护士有许多别的工作,加上许多精神病人受疾病影响,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令护士无法满足其要求,未作出及时的反应,因而导致护患冲突。护士心理失衡,表现出不耐烦、脾气暴躁、易怒、言语举止失常等,加重了病人及家属的不理解和不满,形成恶性循环,加重了护士的心理压力。

1 心理压力产生的后果

压力是机体对环境的各种不同刺激所引起的反应,适

量的压力有助于提高机体的适应能力[4]。然而,当机体面临激烈竞争或长期处于压力状态时,会产生不良反应,如身体疲劳、体力透支、头痛、失眠、焦虑等,轻者影响护患关系,重者导致护患冲突,极大程度地影响护理工作的质量。

3 措施

3.1 保持健康的心境

愉悦的心境是心理健康的基础。首先要确定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自强。从自己的职责出发,客观合理地评价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做到坦诚、豁达。

3.2 适时地宣泄消极情绪

合理地控制和释放压力,当心理压力产生时,医院鼓励护士采取休假、户外活动、娱乐等形式回避和释放压力。听音乐及浏览大自然的美丽景色,看轻松愉快的节目,也可使情绪得到松弛和宣泄。同时加强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可使机体恢复到良好的功能状态。

3.3 多做深呼吸

张波等[5]指出,消除工作中的压力方法为:做几次深呼吸,适当地伸展运动,调节潜意识对自身地评价,再决定做什么事情。当自己觉得不开心时,闭上眼睛,深吸气,然后把气慢慢吐出来,再深吸气……如此持续几个循环,你会发现自己的呼吸变得很平稳,整个人也平静下来了。

3.4 找身边的人倾诉

向父母或值得信任的朋友倾诉,把心中的不快、郁闷、愤怒等消极情绪全说出来,你会觉得心里轻松了许多。

3.5 培养自豪感和价值感

平时注重知识的积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自豪感和价值感,这对保持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护士的心理压力不仅影响自身健康,也会影响到护理工作质量,所以护士要保持和形成健康的心理,放宽心情,笑对人生,对自己充满自信,对他人理解,对事业和生活充满信心,对社会抱有主动适应的积极态度,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哈尔古力,茹仙菇达吾提.临床护士的心理压力与对策[J].中国现代护理学杂志,2008,5(10):908.

[2] 刘淑芬.临床护士心理压力原因分析及对策的研究[J].河北医药,2008,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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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1-0108-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护士情绪好坏对患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护士为了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必须加强自身的心理调试。

1 护士心理调试的意义

护士如果自身有心理问题,必然导致服务态度不良和技术水平降低。因此调试意义是:消除不良心理,摆脱不良情绪以热情饱满 和朝气蓬勃的态度投入工作,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使病人得到良好治疗。使护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2 导致护士产生不良情绪的因素

2.1 社会地位因素 护理工作任务繁重,轮班作业,劳动报酬少,是医嘱的执行者,使患者产生错觉,护士处于重属地位,劳动没有得到尊重,造成护士心理不平衡而变得自卑,厌恶工作失去同情心。

2.2 工作环境因素 护士长期处于应激环境中,各种仪器、监护仪、化学消毒剂的挥发,多种因素导致护士心理处于紧张压抑中,表现出情绪不稳心烦和心理失衡。

2.3 人际交往困难因素 工作紧张繁重和有限的社交活动,有时再遇到患者不理解,领导要求严,检查考试等使人心疲惫,表现出心烦睡眠障碍,遇事易激惹。

3 怎样做好护士的心理调试

3.1 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

护士应重视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责任感,调整心态,消除自卑心理,多替患者着想,减少纠纷和差错的发生。正确认识自己的职业。

3.2 提高人际关系能力 护士除了工作之外,要多参加社会活动,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要学会换位思考,善于控制和调节不良情绪,树立积极和健康的人生观,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消除不必要的烦恼,使自身心理达到平衡,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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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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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4)30-0056-02

护理是一门科学,它是从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整体,而关怀则成为了护理的核心。根据关怀伦理学家内尔・诺丁斯等人实验结果显示:关怀是人最基本的要求,它是一种关系,即:关怀和被关怀关系。周春兰等人进行了一次实验,实验结果显示:实习护生尤其是ICU实习护生对人文教育认知了解程度不高,但是在她的研究中并没有从ICU实习护生的实习时间、护生的教育程度等进行剖析。因此,临床上探讨ICU实习护生的关怀能力和影响因素显得至关重要[1]。为了探讨ICU实习护生关怀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对2011年1月-2013年10月来笔者所在医院实习8个月及以上的111名ICU实习护生资料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笔者所在医院实习8个月及以上的ICU 111名实习护生资料进行分析,学生年龄19~24岁,平均(21.4±1.5)岁。本次调研中,ICU实习护生中35名中专护生,37名大专护生,39名本科护生;15名实习8个月,24名实习9个月,72名实习10个月。另选取其他科室56名护生进行对比。

1.2 方法

本次调研中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实习护生的基本资料,如:实习护生年龄、性别、学历、实习时间等。第二部分实验中采用护理关怀行为量表(CaringBehaviorsInventory,CBI)进行,该量表分为3个维度,即:认识维度、勇气维度和耐心维度。每个维度采用Likert4级计分法。通过预实验,该量表CronbachcsA系数为0.927,内容效度(CVI)为0.875,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2]。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6.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多样本分析采用F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护生关怀能力的总体情况

本次调研中,笔者所在医院ICU实习护生认识维度为(70.1±6.6)分、勇气维度为(56.9±7.9)分、耐心维度为(47.7±5.6)分低于其他科室实习护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实习护生关怀能力量表3个维度得分与其他科室比较 分

类别 维度

认识维度 勇气维度 耐心维度

其他科室实习护生(n=56) 80.22±7.56 68.25±11.58 63.11±4.19

ICU实习护生(n=111) 70.10±6.60 56.90±7.90 47.70±5.60

t值 5.78 5.13 4.67

P值

2.2 不同受教育水平ICU护生的关怀能力比较

本次调研中,共有本科生39名,大专37名,中专35名,实验中本科生认识维度为(72.9±5.2)分、勇气维度为(63.1±6.3分、耐心维度为(49.1±5.1)分,总量表为(185.6±11.5)分,高于大专生和中专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不同受教育水平护生的关怀能力比较 分

教育水平 维度

认识维度 勇气维度 耐心维度 总量表

本科(n=39) 72.9±5.2 63.1±6.3 49.1±5.1 185.6±11.5

大专(n=37) 71.1±7.2 60.7±7.8 48.3±6.5 180.1±19.6

中专(n=35) 66.1±5.3 54.4±7.0 45.2±4.6 165.9±12.6

F值 4.16 5.88 4.91 6.21

P值

2.3 不同实习时间护生的关怀能力比较

本次调研中,15例实习8个月,72例实习10个月,24例实习9个月,试验中实习9个月ICU实习护生认识度为(72.4±7.0)分、勇气维度为(62.2±8.1)分、耐心维度为(49.0±5.1)分、总量表为(183.5±16.8)分,高于其他实习时间的实习护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3 不同实习时间护生的关怀能力比较 分

实习时间 维度

认识维度 勇气维度 耐心维度 总量表

8个月(n=15) 66.5±3.7 53.3±8.3 44.5±5.4 164.3±12.9

9个月(n=24) 72.4±7.0 62.2±8.1 49.0±5.1 183.5±16.8

10个月(n=72) 70.1±6.6 60.0±7.1 47.9±5.7 178.3±16.6

F值 5.23 4.94 6.21 6.39

P值

2.4 影响护生实施关怀护理的因素分布

本次调研中,ICU实习护生关怀能力影响因素较多,其中护生自身因素比较最大为31.5%,其次为患者因素27.0%,具体见表4。

表4 111名ICU实习护生自评影响实施关怀护理的因素分布

因素 人数(名) 构成比(%)

实习压力 7 6.3

护理人员配备不足 22 19.8

医院缺乏对患者关怀的氛围 14 12.6

护生自身因素(性格、沟通能力、知识结构) 35 31.5

患者因素(性格、素质、合作程度) 30 27.0

护患关系 3 2.8

3 讨论

3.1 医院实习护生总体关怀能力水平较低

本次调研中,笔者所在医院ICU实习护生认识维度为(70.1±6.6)分、勇气维度为(56.9±7.9)分、耐心维度为(47.7±5.6)分低于其他科室实习护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 本科、大专护生比中专护生的关怀能力高

本次调研中,共有本科生39名,大专37名,中专35名,实验中本科生认识维度为(72.9±5.2)分、勇气维度为(63.1±6.3)分、耐心维度为(49.1±5.1)分,总量表为(185.6±11.5)分,高于大专生和中专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3 临床实习时间较长的护生关怀能力较高

本次调研中,15例实习8个月,72例实习10个月,24例实习9个月,实验中实习9个月ICU实习护生认识度为(72.4±7.0)分、勇气维度为(62.2±8.1)分、耐心维度为(49.0±5.1)分、总量表为(183.5±16.8)分高于其他实习时间的实习护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4 响护生对患者实施关怀的主要因素

3.4.1 缺乏关怀氛围是阻碍护生实施关怀护理的客观因素 本次调研中,ICU实习护生关怀能力影响因素较多,其中护生自身因素比较最大为31.5%,其次为患者因素27.0%,由此看出ICU实习护生中自身因素最为重要,他们在完成日常工作后没有过多的精力与热情去主动关怀患者,尤其是ICU科室等[6]。因此,ICU实习护生中创建一个充满爱的氛围不仅能够培养护生的关怀能力,更加有利于患者康复[7]。

3.4.2 护生自身修养不足是妨碍其实施关怀护理的主观因素 根据《护士条例》明文规定,实习护生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护士义务。ICU实习护生在实习过程中要履行自身义务,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如果在临床上ICU实习护生自身修养不足,缺乏关怀知识与能力,将会造成实习护生不去尝试提高自我关怀能力。因此,ICU实习护生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加强其对人文学科的认知,从而促进自我发展,为社会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新型优秀护理人才[8]。

综上所述,护生关怀能力评分低于国外水平,本科与大专护生关怀能力比中专护生强,应加强实习护生关怀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其自信心及临床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陈瑜,翟惠敏,戴立丽,等.护士人文修养精品课程的建设与思考[J].护理学报,2010,17(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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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芳,朱丹.护理本科生关怀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7(10):706-710.

[4]黄戈冰,刘义兰,罗健.护理人员关怀能力现状及影响因素调查[J].护理研究,2009,23(12):3306-3308.

[5]王秋芬,潘丽萍,管燕平.《护士条例》背景下护理人文教育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7):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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