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4: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秩序维护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期,为促进泉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小区安保人员(秩序维护员)的整体素质,泉州市房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组织,进行了全市性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的培训。培训班以加强物业安防服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宗旨,确保物业安防队伍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物业安防队伍在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培训内容主要有保安理论知识、消防常识、法律常识等。据悉,物业安保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房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秩序维护员证,今后泉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安保人员将统一改称为秩序维护员。
一、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的角色定位
长期以来,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小区管理力度不同,在对负责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一线的安全防范人员的称谓上并不统一,产生了诸如安全员、护卫员、治安员、维护员、保安员等多种称谓。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配套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适应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响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倡议,把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人员,统一定名为“秩序维护员”。物业管理安保人员改称为“秩序维护员”不是一项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物业管理行业因应时展,促进物业行业发展,摸准法律脉络的一个机制转变。通过大量的物业服务实践表明,对于物业小区的安保人员的名称确定上,这一称谓是符合实际的,切合物业管理相应法律法规对于物业小区安全防范服务内容与职责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界定。这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实践进行探索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规避管理责任、保护物业管理企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避企业的管理风险,广大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客观实际,适时地把小区的安保人员更名为“秩序维护员”,这是物业行业主管吃透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创新性举措。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的服务上大包大揽,承担了大量本不属于小区物业服务范围的工作,在无偿无私服务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潜伏管理风险,承受着重大的管理责任,这无疑牵涉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使本属微利的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着管理生存危机。
大量的物业服务实践揭示: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的安防服务只是有限的秩序维护与基础性的安防业务。正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义务。另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已深刻明示:物业管理在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服务上主要负责小区秩序的维护,相对于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业务在服务对象的内涵与外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应负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客观来讲,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企业因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聘请了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来负责进行小区的秩序维护等安防服务,而秩序维护只是保安服务内容中重要的一项,而秩序维护的职责与保安业务的职责显然在业务的内涵与外延上有所不同,保安业务的内容众多广泛、责任也更大。
显然物业小区秩序维护人员既有保安人员一定的工作职责与义务,但又有别于保安人员,相对保安人员秩序维护员业务范围比较小,应是保安众多业务中的极少数的几项所应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轻。对于物业小区的秩序维护人员既不能等同于保安,又不能忽视相应的安保工作职责。秩序维护员处于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线,其形象与素质关系着小区的安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长期以来秩序维护人员在确保小区正常秩序、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业主、住户和群众的好评,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区、打造“平安小区”的建设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客观上,物业管理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小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人员在小区的秩序维护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生了监守自盗的行为与现象,侵害了小区群众的利益,引致了一定的社会热点问题,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进行专业培训是必要的,必将促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给平安物业小区的建设带来生机与活力,确保了物业小区的安全,并极大地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专业培训有利于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通过专业培训,在物业管理行业内进一步强化秩序维护管理的安防意识,充分认识物业秩序维护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好秩序维护队伍的信心。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培训,加强了秩序维护员专业培训的工作机制,提高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就能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更好地适应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对小区秩序维护工作的迫切要求,维护好物业小区良好的秩序,适应新形势下业主对物业服务中对秩序维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严峻的治安问题困扰着和谐社会的建设。部分地区社会治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也给物业小区搞好安定、安全、有序的小区环境带来一定的困难。客观来讲,这与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落实专业治理与群防群治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的双轨制明显弱化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客观上,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上投入巨大、措施得力,但在治安防范的基础性建设上,缺少发动群众,实现建立有效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理的治安防控网络。因此,通过公安机关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培训,将有效地达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打好治安防控的群防群治基础,为社会和谐建设,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石。
物业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是物业小区的基础性工作,秩序维护工作所具有的工作责任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勤务工作特性,必须进行全天候的工作。因此,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关系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着企业的利益。物业小区缺少安全防范,客观上也将会存在着大量的隐患,潜伏着危机,并构成对物业小区业主的危害,物业小区管理存在着风险,也将会对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损害。通过专业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有效地加强,更彻底地分析物业小区存在的安全防控环节,尤其强化节假日小区安防。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有效地检查、监督机制,造成物业小区内的安防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漏洞,发生了大量的案件与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物业管理企业乃至物业管理行业的形象造成一定的伤害。因而强化专业培训,可以在源头上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控意识教育,强化物业小区安全防控,消除物业小区存在的隐患。
三、专业培训有利于把好秩序维护人员招聘关口,防止不法人员混进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队伍
通过专业培训,有了一定的安全防控意识,那么相应的防范工作就能有效地得到落实,尤其是基础性的安全防控工作。平安物业小区的建设主要是依靠物业管理公司秩序维护人员有效的管理,因此,公安机关在群防群治方面应加强与物业小区的联动,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加强指导,在治安信息的反馈上加强通报,建立起警民互动的治安防控机制。
通过专业培训,强化了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培训的管理意识,严格把好秩序维护人员招聘关口,控制好招聘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好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是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的关键。严格按照物业秩序维护员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培养高质量的秩序维护员。注重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全面提高物业秩序维护员素质。着重抓好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物业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对物业秩序维护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技能、安保知识、法律常识、小区周边治安状况等多项内容,经过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才正式录用。二是定期组织秩序维护人员进行在岗培训,促使秩序维护员在多次反复的学习中接受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三是对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的分工和层次进行,对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内容、形式和时间,采取不同的模式,以达到最好的教育和培训效果。通过不断巩固和更新业务技能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秩序维护员对服务工作的要求。
四、专业培训有利于加强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专业培训,加强了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管理。引入了部队的管理方式,做好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的基础性建设工作,通过准军事化的管理,建设好一支出色的秩序维护员队伍。物业小区的安保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大量的物业小区能够扎实抓好小区的平安建设,那么社会治安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部分了。
在秩序维护员队伍的建设中,首先应特别注意培养选好队伍的带头人。物业秩序维护员面临周边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面对性情各异的业主,工作情况相对复杂,队伍的带头人处在秩序维护员队伍管理的核心地位,这就要求领头人有效作为、以身作则,管理好队伍,搞好物业小区秩序维护服务。其次抓好丰富多彩的班务活动,活跃组织氛围,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并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履行好本职工作。再次规范宿舍的内务管理,培养秩序维护人员良好的行为习惯,以标准化、军事化的内务管理,展现秩序维护员队伍的风采,使小区群众认同秩序维护员队伍是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增强搞好小区保安工作的信心。最后要在秩序维护员队伍中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与生活气氛,建立一支忠诚可靠的秩序维护员队伍。
五、专业培训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新型的秩序维护员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
通过专业培训,可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执勤与优质服务意识,建立起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物业秩序维护服务的对象是业主,因此,服务好业主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有了良好素质的秩序维护员就能与业主建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和谐相处的关系,就能认真对待和解决的与业主的冲突与矛盾。
在大街上我们买菜结账的时候都要一个一个的结账要有先来后到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这份秩序。
而在学校里有些学生总是喜欢抢到前面去不肯遵守秩序。
终于有一天老师开展了一次和谐校园要讲文明的班会课讲到了关于学校里那些喜欢插队不守秩序的学生。
“文明不是一个人带动起来的这要靠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而喜欢插队的学生喜欢打扰别的同学学习的学生都是不文明的,大家要懂得尊重别人,尊重那些即使看到你们不守秩序也还是在遵守着秩序的学生。”
老师的话让我们很受感动,从那以后买东西插队的事情大大减少了而下课就乱吵乱闹的学生夜斗安静了很多,学校里变得更加和谐有秩序了。
国家金融秩序面临的主要压力,在于民间高利率借贷之风盛行。目前,民间高利率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由于经济低迷,民间借贷违约率持续上升,出于对坏账的担忧,放贷方又进一步提高了利率,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它可能引起的连锁效应,对区域金融和经济甚至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威胁,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因民间高利率借贷引发的。
中小企业对于民间高利率借贷的危害,相信都是有着清醒认识的,走上这条不归路,很多时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无奈选择。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中小企业本身。改革开放之三十余年间,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尽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大多数企业,还是处于低水平运营的阶段。低水平运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缺乏核心技术,二是品牌附加值低。低水平运营,企业发展可能带来量的增长,但难以实现质的提升。低水平运营的直接后果,就是可替代性高,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就很难维持正常运营,只能依靠外部金融支持来度过难关。
另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缺陷。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性,决定国有企业及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相比作为完全市场化主体的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金融支持。当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出现,中小企业被主流金融体系拒之门外,更是成为常态。全国工商联日前在调研中了解到,90%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状态更为窘迫。金融资源在配置的过程中出现了非市场因素的不公平,甚至被扭曲,导致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主流金融体系无法满足的巨大真空,有真空就必须填补,政府做不了或者不去做,就只能通过民间的力量去做,以至于民间高利贷盛行。
在电力通信系统中,蓄电池为重要的设备之一。所以,能否加强蓄电池的维护管理,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运行质量。在过去,采用传统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方式难以确定电池组的实际容量,所以会导致蓄电池出现未能及时充电或过充的问题,继而影响到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而采用基于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的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则能实现对蓄电池的远程在线维护管理。因此,还应加强对该系统的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系统的应用推广。
1 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概述
在电力通信系统中,还要对蓄电池组可备用时间和容量进行检验,并定期对蓄电池开展充放电测试,以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而在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过程中,利用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能够使以往采用电阻箱进行蓄电池组核对性放电维护出现的电池过充或充电不及时的问题得到解决,继而实现对蓄电池高效化和智能化管理。因此在进行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的设计时,还要在系统核对性放电单元中引入并网逆变器,以便同时采用先进方法和传统方法进行蓄电池组的维护,继而使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变得更加可靠,并且逐渐向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2 基于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的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
2.1 系统应用需求
研究基于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的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其实是为了使以往采用电阻箱M行蓄电池组核对性放电维护出现的电池过充或充电不及时的问题得到解决。具体来讲,就是采用智能在线维护管理系统完成蓄电池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从而及时发现性能不佳的单节电池,然后通过远程充放电测试确定电池组实际容量,并对其可备用时间进行确认,进而使系统运行更加可靠。为满足这一需求,还要通过模块化的设计完成系统构建,以确保系统拥有完善的功能,能够实现对蓄电池的远程在线维护管理。
2.2 系统组成分析
分析系统组成可以发现,系统由主站和分站构成,主站负责进行各分站系统的统一管理,由监控工作站及系统服务器构成。通过系统主站平台,操作人员则可以对系统各项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过程进行远程控制,从而为系统检修维护提供便利。在服务器上,需完成基于智能并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的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的安装,监控站需完成系统客户端软件的安装,从而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分站系统由在线监测单元、逻辑控制单元、集控单元、在线维护单元、智能并网放电单元构成,能够对蓄电池的运行展开实时监控,并完成核对性放电过程的控制管理。在分站系统中,监测单元能够进行蓄电池运行参数的实时采集,并对在线内阻进行功能测试,并完成蓄电池的主动均衡维护;集控单元负责进行各分站数据的处理、传输和管理;并网放电单元能够实现核对性放电;逻辑单元能够进行放电维护管理。从系统硬件构成上来看,主要采用插板式结构进行硬件设备采用,以满足系统简单维护需求。在软件应用方面,为满足系统交互友好性需求,采用了图形化显示操作界面。在组网方面,系统采用IP网络实现主站与分站的连接,并采用RS232/485/TCP通信方式进行分站各单元连接,从而利用动态网络增强系统扩展性和兼容性。
2.3 系统功能分析
2.3.1 在线监测功能
对系统功能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利用系统在线监测软件和设备,能够对蓄电池组充放电情况、电压、温度和单体电池电压等参数进行采集,从而对蓄电池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利用信号变换传感器,系统就能完成蓄电池运行物理量的采集,并将得到的数据转换为电信号,然后传输给集控单元进行处理。
2.3.2 在线内阻测试功能
采用以往的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蓄电池电压等参数的测量,电池组连接容易出现压降,从而导致测量误差增加。而采用在线维护管理系统,能够利用在线内组测试的方法对各节电池的电压、内阻、性能、温度、组端电压和充放电等数据进行测试,并且模块能够利用RS485与各传感器和监控主机连接,所以能够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主机,进而对蓄电池运行状态作出准确判断。
2.3.3 远程核对性放电功能
利用科学的蓄电池剩余容量模型,系统则能完成电池组容量的实时监测。而在对系统的远程核对性放电功能进行运用时,还要完成总电压、放电时间、单体电压和放电容量这四个放电终止条件的设定。一旦达到其中任一条件,系统会终止电池组放电。而在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放电时,系统逻辑控制单元可以通过将电池组与智能并网放电装置间的直流接触器闭合,将蓄电池组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并输出到电网以实现放电。如果交流电网出现异常或故障,放电装置也能借助保护电路将交流输出切断,从而使放电过程得到及时终止,继而使设备得以安全运行。
2.3.4 主动均衡维护功能
系统在对蓄电池进行在线维护管理时,会根据蓄电池状态进行主动均衡维护。具体来讲,就是在蓄电池处于浮冲状态的条件下,系统会主动进行各单体电池电压的巡检,然后对电压值低于设定值的电池进行脉冲式充电。针对存在过充问题的电池,系统则会进行放电,从而使电池组保持电压均衡。而通过均衡维护,则能使每节电池保持较好的活性状态。
3 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采用基于智能电网远程控制充放电技术的蓄电池在线维护管理系统,不仅能够满足电力通信的蓄电池管理需求,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蓄电池的维护管理。利用该系统,能够对蓄电池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在线内阻测试、远程核对性放电和主动均衡维护实现蓄电池的智能化维护和管理,进而使蓄电池管理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殷晓红,王中明,周维宇等.蓄电池智能在线维护监控管理系统在变电站中的应用[J].黑龙江电力,2015(06):547-550.
[2]黄影,张引强,王伟等.蓄电池智能在线维护系统在电力通信系统中的应用[J].通信与信息技术,2016(05):74-75.
[3]张清华,张志军.电力变电站蓄电池远程充放电维护管理系统[J].电力信息与通信技术,2017(01):46-50.
[4]王强.电力通讯电源蓄电池在线监测及系统维护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世界,2017(03):179+181.
医疗安全的核心和目的首先是病人安全,也是当前医学研究和医疗实践的重要课题,也是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启动的一项全球性工作。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其自然性和不确定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在护理过程中实现安全这一目的,把发生护理不安全事件后的消极处理,变为护理不安全事件发生前的积极预防,有效防范护理风险[1]。呼吸内科将垂体后叶素微量泵用于治疗大咯血病人中出现了一些护理不安全事件,针对该不安全事件实施了风险管理和护理对策。通过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查找、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付于实施。
1 资料
统计2008―2010年我科使用垂体后叶素微量泵治疗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发现在持续微量泵垂体后叶素治疗不安全事件有:皮肤红肿热痛、局部水泡、头晕心慌、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血压升高、心率减慢等。
2 原因分析
药物刺激性大、药液外渗、药物泵入速度过快、药物量过大;正确处理药液外渗的知识欠缺;护士责任心不强,观察不仔细;健康教育不到位,病人不配合等。
3 风险管理
3.1凡持续微量泵垂体后叶素治疗过程中均需用5%GS或0.9%NS液体持续滴入5~10滴/分,直到停用垂体微量泵。
3.2提高穿刺技术 正确选择穿刺部位 正确选择静脉管道及留置针有效使用方法:应选择弹性较好的静脉,先远端,后近端,先背侧后内侧,左右臂交替使用,勿在靠近肌腱、韧带、关节等部位穿刺。应避免24h内在被穿刺静脉穿刺点的下方重新穿刺,以免药液从前一次穿刺点外渗,不主张使用下肢静脉穿刺,因下肢静脉瓣多,血流缓慢。留置针最好使用24号头皮式留置针,因其对血管的刺激性更小,并用透明的留置针敷贴,以便于观察注射部位。常规拔针时先关紧调节器,避免药液在拔针时渗入皮下组织致组织损伤,或在拔针前注射0.9%氯化钠注射液适量,以冲洗针头和血管,防止药液滞留于组织和血管内,使组织和血管内膜持续受损伤,拔针时用无菌干棉球沿穿刺点向上纵行皮肤及血管内针眼3~5cm处按压1~2min,凝血功能差者延长按压时间,同时抬高穿刺的肢体,以免血液反流,防止针眼局部淤斑[2]。
3.3加强巡视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①发生静脉回血时不能简单的按FAST键来处理回血。应将装有生理盐水针筒接在针头上将回血推入,切忌将针筒接在延长管上将回血推入,因一根延长管可容纳8ml药液,直接推入可造成给药过量,过速,引起不良后果[3]。②及时查看泵入速度及泵入量,由于操作者不熟悉速率设置器,或更换药物后没有及时更改速率,或在个别情况下速率设置被他人无意中碰撞而改变了速率,使药物进入体内过多或不足,导致不良后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与医生沟通交流并整改。③小量垂体后叶素药液外渗立即停止输注,保留针头,患肢制动,接注射器抽出渗出液,回抽的血及液体量以2~5ml为宜,然后拔掉针头,更换穿刺部位,同时适当抬高患肢,局部温湿敷,可使用适量50%硫酸镁浸透纱布覆盖在渗出部位,将一热毛巾平装入一塑料袋内(温度适宜),覆盖其上,20~30min即可,注意避免烫伤。如果渗出很少,停止输注,拔针,重新穿刺,并放在靠近身体处,盖被盖上,1~2h渗出处能自行消散,患者无不适感受[4]。
3.4保护局部,及时更换留置针 留置针一般3-5天更换一次,夏季不超过4天。各班次严格交接班,仔细查看穿刺部位有无红肿热痛,有无水泡,并做好记录。凡病人诉穿刺部位疼痛,即使无肿胀,或者局部有回血,没到更换日期也应立即更换穿刺部位。
3.5护士长持续加强风险管理 告知低年资及轮转护士、进修生、实习生持续微量泵垂体治疗中的注意事项及危害性,对微量泵的产品性能进行学习、了解,使其掌握使用技能,对一般故障应能处置,另外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
3.6健康教育取得配合不断向病员及家属强调持续微量泵垂体后叶素治疗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可能够产生的危害性,取得病员及家属的配合,也能够在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一定的心理的承受力。
4 结论
通过对持续微量泵垂体后叶素治疗中不安全原因分析及护士长风险管理和护理对策,我科2010年1月~2010年12月发生1起不安全事件,予对症处理3后天恢复;2011年至本文截稿时间止未发生一起不安全事件,说明加强风险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持续微量泵垂体后叶素治疗中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的。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6-0042-02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高素质的护理专业人才越来越受到各个医疗卫生机构的欢迎。平顶山学院于2008年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开设护理专业。目前为止,已有两届本科毕业生、三届专科毕业生步入工作岗位。就业是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观察招聘现场不难发现,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毕业生的理论基础、实际操作能力、自我更新能力等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已进入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往往会出现后续工作能力不足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实践能力不强,自我更新能力及沟通能力有限。这一情况也为我校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改革提供了目标与方向:培养具有坚实英语语言知识基础、较强自我更新能力、良好沟通能力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我校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调整。
一、明确课程定位
大学英语的课程定位是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基础必修课之一,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知识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先进科技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而我校护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平顶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够熟练掌握英语这一有效语言工具,具有较强自我更新能力以实现螺旋性上升的高级应用型职业人才。将大学英语课程与其专业发展特性相结合便可发现,该专业大学英语课程的定位应为基础必修课,但偏重英语工具性、英语语言沟通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
二、设定教学目标
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读写和听说能力,使英语成为其提高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有效助力,同时增强语言沟通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需要。
三、完善课程设置
大学英语课程虽然只是护理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的一门公共必修课,但由于如今医疗卫生工作对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所以护理专业的学生应具备较高的较强的英语阅读能力和英语口头表达能力,以应对未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英语工具需求和英语交际需求。因此,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应与护理专业的专业课程相结合。
1.基础课程设置。本科一、二年级的大学英语课程属于基础英语课程,主要完成基础英语词汇、语法、语音、听说及写作能力的培养。在完成高中英语三年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英语阅读能力的锻炼与培养,以及英语听说能力的提高。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大学英语读写教程和大学英语听说教程等。同时,开展网络自主学习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辅以第二课堂时间活动强化学生的听说能力。应注意的是,由于护理专业的特殊性,医疗卫生科技词汇应从一年级第一学期就开始渗入。尽早开始专业词汇的阅读与理解,既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其专业技能,又可以使学生尽快具备查阅英语文献的能力。词汇的学习应注意深度和灵活度。英语词汇往往具有灵活多变的含义及词性变化,应尽量为学生解释清楚每一个词汇的准确含义,避免学生对其一知半解,混淆使用。基础阶段英语课程还应注重通识教育,使学生在提高知识技能能力的同时,具有较高的情商,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重重困难。
2.专业课程设置。本科三、四年级的大学英语课程属于专业英语课程,主要完成大学英语课程与护理专业课程的相互融合及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提高。由于护理专业是药学、艺术、人体解剖学、病理学等相关课程均有关联的交叉学科,因此大学英语课程的设置也应注重多方面知识的培养。除了更加精深的词汇、语法和语音知识外,查阅英语文献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在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网络学习平台的立体化学习模式下,学生应被给以尽可能多的资源来了解和学习英美国家医疗卫生的新发展与科研新动向,以及更多的相关场景帮助其提高其英语交流能力。只有在夯实英语语言能力的基础上准确灵活地使用英语语言工具,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3.实践课程设置。护理专业的学科特点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大学英语课堂教学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重点内容是培养其读写和听说能力。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读写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在融入医疗英语词汇的基础上,锻炼培养学生阅读英语文献的能力,以及专业论文的英语写作能力。在实际教学中,可将难度适中的医学研究成果论文(可节选)作为大学英语课堂的阅读材料。同时,教会学生运用各种工具查阅英语文献,并将医疗议题作为写作课程的主题,以培养其英文写作本专业论文的能力。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听说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英语沟通能力,要将英语口语与护理专业要求结合起来。在实际教学中,可采取形式多变,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组织方式,总体应以实景模拟教学为主。实践教学对于护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其重要程度要高于理论教学。因此,尤其是在专业阶段,应着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教学,以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4.改变教学方法。恰当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良好教学效果的取得有着较大的影响。通过对近五届学生的观察发现,护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思维严谨、踏实认真,有着较强的学习欲望与学习能力,对本专业相关事物接受较快。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也应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以适应该专业学生的学习习惯与需求。无论是大学英语读写教程还是听说教程,教师都可以将学生设为课堂教学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无论是词汇、语法还是对话练习,均可由固定人员的学习小组自主完成,教师从旁指导并对所给出的讲解进行点评。也可由各个小组间进行辨析,有较大分歧或困难时向教师求助。鉴于学生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教师还可进行任务型教学,布置各学习小组自行搜集医学各门类研究成果,尝试完成中英互译,并向全班解释成果价值与作用。在遇到难题时,都先由学生自行解决,可查找资料,也可互相求助。实在有困难时,教师再对其进行讲解。这样既调动了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避免他们因忽视公共课而忽略英语学习,又可以使他们在自己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更加透彻地掌握所学知识。另外,教师在制定具体计划和进行个别辅导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个性差异。[1]
5.改革评价体系。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主要看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这一单一的评价方式不适应护理专业学生的学习。因为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加入了较多的实践教学,故而学生在各项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应被列入期末总评的考察指标。虽然我校目前的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总评中有20%是由学生的平时成绩构成,但是实践表现在平时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仅仅占其20%,也就是期末总评的4%。这一评价比例显然不适合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考虑到该专业的特殊性,实践课程的学习评价应占到学生期末总评的30%。教师除了将学生每次参加实践活动的表现详加记录之外,还应鼓励学生参与高层次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英语比赛,并对取得成绩的学生奖以更高的实践学习分数。对于部分不甚积极或不甚自信的学生,教师应以鼓励为主,发现其优点并加以发扬,在培养学生自信心的同时,对其施以辅导,使其能够积极参加到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作为客观的评价体系,教师应注意评价过程中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可在学期之初就向所有学生公布详细的评价指标与评价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表现加以说明,使学生相信并认可该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可由公共外语教学部普本教研室和高职高专教研室统一制定,并交由担任护理专业大学英语课程的所有教师统一使用。这样才能保证该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公平性与一致性。期末试卷是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重要手段。针对护理专业的学科特点,教师在命题时可将词汇、语法等英语语言知识与学科专业知识相结合,让学生用其掌握的英语语言知识回答关于学科专业知识的问题。这样的试卷不仅考察了学生的英语知识技能,也考察了他们的英语综合应用技能,体现了培养目标。
综上所述,就平顶山学院为例,护理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在明确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与评价体系,辅以恰当的教学手段,必能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企业住宅小区秩序维护工作不仅关系到职工家属安居乐业,还关系到职工家属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大局。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小区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元化趋势,辖区居住的业主较复杂,对住宅小区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居住小区秩序维护服务谈几点思考。
一、准确把握秩序维护服务的基本内涵
居住小区秩序维护服务是指物业服务单位为区域内业户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包括门岗、安全巡视、安全监控与消防管理)、礼仪接待服务、车辆管理服务(包括泊位管理、停车管理与交通秩序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服务(包括火警事故、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其目的是为业户提供一个安全、宁静、有序的居住环境。其本质内涵是维持居住小区运行秩序,创建“安全、有序,亲情、形象”的居住环境。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保障安全。
安全是物业服务的第一需求,也是秩序维护服务的第一需求,包括居住小区居民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等。秩序维护服务应该树立积极防范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的能力,配合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治安联防、消防工作,努力使业户有一个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二)运行有序。
在物业区域内,业主不仅需要物业的设备设施运行有序,也需要往来的人流有序、车流有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更需要秩序维护人员忙而不乱,及时有序的应对,及时妥善的处置。
(三)亲情服务。
物业服务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对盗窃与破坏者来说是一种威慑力量,但对业户与社会公众来说应充满亲情。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维护人员应像爱护家人一样爱护业户与业户的财产,为业户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让业户有远亲不加近邻的感觉。
(四)形象良好。
秩序维护服务是物业服务的第一形象。良好的物业秩序维护服务、整齐的秩序维护队伍、优秀的秩序维护人员素质能提高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层次,使业户有安全感。不仅如此,秩序维护服务的形象还能增加物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使物业保值增值。
二、正确履行企业秩序维护服务职责
小区的治安管理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因此,秩序维护不同于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的职责主要在于服务,没有执法权,对当事人没有处罚的权利,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防范管理服务。
防范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防盗、防破坏、防意外及应急处置而对所管辖的物业区域进行值勤监控、巡视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防范管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人为造成的事故与损失。为了达到物业区域防范管理服务的目的,必须从防范管理服务的“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下功夫。硬件是指根据防范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必须配备的一整套硬件设施,软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的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及其实现防范管理服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制度。
(二)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防火和灭火两个方面,物业服务消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火灾灾情发生后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工作重点是防患于未然,即将防火工作做在前头,并从人力、物力、技术等多方面做好随时灭火的充分准备。建立一支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业户为辅的高素质的专群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是落实区域消防工作的组织保证。
(三)小区道路交通管理。
小区道路交通管理主要包括:小区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车辆管理和停车(库)场管理等,主要做好以下几个四个方面的管理。
(1)小区道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保证应急道路畅通无阻。
(2)小区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安全、畅通,其重点是机动车辆管理。
(3)车辆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4)停车(库)场管理包括地面停车和地下停车两大类,其管理服务任务主要是对(库)场内的车位划分、行驶标志、进出停车(库)场车辆、存放车辆的防损和防盗工作进行管理服务。
三、加强秩序维护人员的技能培训
在物业管理工作当中,秩序维护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时刻处在服务活动的最前沿,和业主进行着面对面的接触。小区的秩序主要依靠他们来维护,消防和车辆的管理和服务也要靠他们来承担。这就需要提高秩序维护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加强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防范服务的基本要求。
包括: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如商铺店主及成员、房屋结构、消防设备、技防设备、各类机电设施设备分布情况、消防中心、应急反应等;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录及控制。记录及时、齐全、规范和真实;各类安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善,使用正常。
(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车辆进入管理区域后,管理人员应引导车辆停放,同时做好必要的劝阻、检查、记录等工作。要熟悉车辆管理的注意事项,车辆管理的交通标识及免责告示应充足明显,必须提醒车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且避免发生安全事件时引发法律纠纷;车辆停放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和安全通道;必须做好停车场所各出入口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
(三)安防人员值勤。
安防人员执勤上岗要严格按照其工作标准服务,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假公济私、私拿公物;不准在上岗期间坐卧、倚靠、打盹睡觉、闲谈会客、吸烟喝酒、吃东西、看书报、听收音机、看电视;不准损坏执勤器械、设备和乱写乱画;不准擅自处理重大和涉外问题等。
四、健全完善秩序维护服务措施
随着现代物业服务的发展,秩序维护服务的措施和手段日益更新,智能化的手段已经逐步成为人们广泛应用,也是未来秩序维护服务的发展趋势。要优化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减少秩序维护员的需求量,达到人防与技防的有效结合,解决传统人防用人过多的现象,把人工成本的持续投资转变为提高技防能力的一次性投资或阶段性投资,进而提高秩序维护服务的质量。同时,秩序维护员还要把服务工作做到细致入微,用科学的方法和切实可行、到位的管理规则以及敬业、爱岗的工作精神踏实工作,对业主负责,对自己负责。
2. 请您爱护站台设施和站台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让我们一起为建立北京良好的乘车秩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奉献自己的力量!谢谢您的合作!
3. 来到北京城,同是北京人,秩序共维护,文明同创建。
4. 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共建排队文明秩序,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5. 绿色出行文明交通 从我做起,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
6. 文明习惯平时养成,良好秩序大家维护,文明城区全民创建。
7. 尊老爱幼树新风,帮弱助残创文明。
8. 遵守秩序,排队乘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9. 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应成为我们每个市民的自觉行动。
10. 营造北京地铁的文明氛围,享受和谐温馨的乘车环境。
11. 公共文明从我做起,让我们共同维护首都良好的乘车秩序,为把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贡献力量。
二、公共文明引导员标准服务用语
1. 乘客朋友们,遵守市民公约,维护乘车秩序,文明乘车,是每个首都市民的义务和责任。
2. 我们是公共文明引导员,为乘客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希望大家支持我们的工作,文明乘车,维护站台卫生就是您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3. 欢迎您到XXX站乘车,这里是文明站台,为共同创造良好的乘车秩序,请您排队乘车。
4. 请您自觉维护站台乘车秩序,按顺序上下车,礼让为先,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乘客。
5. 请遵守站台秩序,不要拥挤争抢,文明乘车从我做起,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6. 现在是乘车高峰时间,请您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拥挤。
7. “讲文明、讲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您在候车时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谢谢大家。
8. XXX路车就要进站了,请乘车的同志提前做好准备。
9. 请您不要拥挤,保管好随身物品。
10.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在站台上候车,等车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车未停稳时,不要追车拥挤,以免造成危险。
有人说,小区保安是看家护院的。这话不完全真确。因为,我们的工作一方面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小区的安全、消防、车辆交通不出任何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是为业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小区什么最重要?安全最重要(大声、手势)。没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业主能安居乐业吗?不能。安全得不到保障,其他工作就无从谈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服务。安全出了问题,其它工作再好也等于零。
怎样才能保证小区的安全呢?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训,让员工清楚各自的岗位职责。要培训,要考试,要把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手势)
第二、 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的物品认真检查,认真指挥车辆停放,检查车况的完好情况,这些工作要持之以恒地落实到实处。不能光说不练,空喊口号是没有用的。实践证明,安全工作要越抓越紧,而不能越抓越松(手势)
第三、 加强对小区的巡逻,特别是小区死角的地方要经常走一走,看一看,发现可疑人员时,要询问,要跟踪,直到排除安全隐患为止。
第四、 加强安防设施设备的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设施设备如果出了问题,一旦发生重大事件,我们就没有可以提供的证据,抓不到小偷不说,物业公司也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
(停顿2秒)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
引 言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并不鲜见,对此该适用强制措施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甚者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的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们的立法本身的不完善有关,另一面也与我们自身对强制措施的价值理念认识不到位,不能合理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有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以期能引起大家关注,进一步深化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相关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一、现实中的冲突与危机
例一:20__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情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庭规则》,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例二:2013年4月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一案中,以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天。此消息传出,引起网络热议和质疑。更有不少律师前往靖江表达抗议。6日凌晨,靖江市法院官方网站刊登消息称,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来源于民主法制网)
例三:2013年5月2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串通投标、受贿案件时,以辩护人杨金柱、李金星两位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带出法庭,两律师后在法院门前“绝食”抗议。两律师在庭审中被逐的消息通过微博公布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多名律师赶赴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门外声援。(来源于财新网)
例四:20__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来源于北方网)
法庭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法庭庭审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解决社会纷争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加人员或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秩序,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殴打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妨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曾对某基层法院的30名办案法官进行调查,结果反映近三年内,有20名法官开庭时曾经历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其中10名法官当庭还曾受到过语言上的辱骂或威胁,1名法官曾被殴打。
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司法权力,直接侵害法庭秩序,有损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其不仅妨害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时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侵害。如何有效规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有效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前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面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良好的法庭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则是放任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蔓延,有损司法尊严和权威;如果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
,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1]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法庭秩序管理意识比已往确有较大的提高,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敢于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此而引发的法院、法官与行为人的冲突也屡见报端,有的还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社会效果不佳,甚至危机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笔者前面所列举的两起因法院采取强措施而引发成为社会关注的影响事件,我们虽然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当与否,不好作出评议,但此已给予了我们警示和提醒。而从完善现行强制措施制度,更好维护法庭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事件本身亦应引起我们再思考:强制措施应树立什么样的价值理念?现实制度下法官对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强制措施应具体如何实施?强制措施行使的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是否完善等等?有必要重新进行检视与反思。二、检视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制不统一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包括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统一。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扰乱法庭程序行为的惩戒是包含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的强制措施部分,刑事与行政诉讼法中对此并没有像民事诉讼法那样单独给予归类,而是分散包含在有关审判程序的章节中。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来看,三部法律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训戒、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同时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警告、训戒、强行带出法庭、拘留和罚款,以及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同时规定罚款为一千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行政诉讼法规定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罚款为一千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未有这样的规定。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为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形,但对法庭规则的具体内容并未有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有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礼仪等。行政诉讼法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六)项中笼统规定应予惩戒款的情形,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相比较而言,只有刑事诉讼法中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规定较为详细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中,虽然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及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并不是法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能成为实践中法院认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二)强制措施权力规制不完善
1、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过于原则,法官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但是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应依据何种程序,并未作出明细的规定。法官在具体适用时,只有法官自行判定扰乱法庭程序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来区别是否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且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法律亦没有规定行为人有关告知程序以及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这实际上为法官任意采取强制措施留下很大空间。[2]
2、没有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为内部监督制约法官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权力的行使,现行法律中规定了罚款、拘留经院长批准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拘留作出决定之前相关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内容,以及院长的审批期限和依据,因而在实践中,法院在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时,往往可能是调查取证与批准决定合二为一,有的甚至先决定后取证。[3]如此以来,“院长批准”这一监督制约机制势必大大被弱化。
罚款和拘留作为剥夺财产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法律中设立了被处罚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作为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复议救济机制具有较强的行政决定色彩,并不能给予被处罚人充分的程序救济机会,同时法律没有对复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复议结果的任意性,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4]而且申请复议期间法律规定过短,更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被拘留人实际无法有行使申请复议权。此外,由于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拘留决定的执行,因此即使复议结果撤销了原拘留决定,但原拘留决定可能已因执行完毕,势必给给被拘留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
(三)导致和产生的负面效应
1、影响司法权威。上面所述,我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戒没有统一立法,而是由三大诉讼法各自分别规定。但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方式等来看,并不完全一致,明显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适用的同一性。例如对个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罚款金额,民事诉讼法规定为10万元以下,而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为1000元以下,同样是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因案件的性质不同,罚款额度差异之大,无疑大大影响了司法权威。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明确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较为笼统,行政诉讼法更是仅简单以违反法庭规则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概之,但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往往会超出其规定的情形,因而实际又违背了处罚法定原则。不仅如此,不同的法官因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导致对法庭上同一类行为,其是否属扰乱法庭秩序,情节属轻属重,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最终可能导致对同一类行为,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会因人而异,继而法院的司法权威无形中受到了损害。
2、实践难以操作。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设置了训戒和责令退出法庭,但对应当依据何种程序作出这两种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细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如何实施这两种强制措施,法官常会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对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而言,如果法官责令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员退庭,势必中断整个庭审,诉讼效率将会大大受到影响,鉴于此,实践中,该强制措施被法院采用的机会一般较少。
另外,对于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本身就说明了在立法上对应启动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刑事处罚至今还存在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对此更是难以操作。三、强制措施的价值功能与法庭秩序之维护
强制措施的对象,系包含扰乱法庭秩序在内的妨害诉讼的行为(民诉中还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虚假诉讼等妨害诉讼情形),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制裁,从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本身来看,无一不是惩戒的方式,无一不具有制裁性质,因此其并不仅仅是一种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性手段,严格意义来说还是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法庭审理案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不按程序和规则行事,干扰或哄闹、冲击法庭,则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中断,如此以来,势必拖延诉讼时效,而通过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处以必要的制裁手段,系旨在恢复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的顺利、及时的进行,因此强制措施的实施体现了秩序价值,同时还体现了其诉讼效率价值。另外,从强制措施的性质来看,强制措施除了作为排除和制止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外,其还是惩戒的方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具有制裁性质,其旨在使其自觉遵守法庭秩序,严格服从审判人员的指令,彰了显法庭秩序的严肃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措施还蕴含着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价值目标。
司法实践中,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就需要对出现在庭审中的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严格予以制裁,以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及时排除和制止庭审中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同时有利于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但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讲,如果对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律处以强制手段,庭审将会中断,因而势必影响诉讼效率。比如对哄闹、冲击法庭秩序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或人退出法庭,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诉讼秩序,但由于当事人或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则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证,最终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可能导致诉讼的延期审理,延期结案,则势必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5]相反,司法实践中,如过分强调诉讼效率,强调庭审的连续性,对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视而不见,结果则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势必影响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上述强制措施内在的秩序价值与效率?
价值的冲突,是我们设计和具体实施强制措施制度时,需要权衡。
考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维护法庭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效率的价值追求应放在优先的位置,而强制措施理应把制止和排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惩戒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同时,应着力避免诉讼效率的失衡。总上,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的适用应树立以制止和排除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为主,惩罚为辅,兼顾有效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有效开展诉讼活动为双重目的价值理念。
四、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之完善
(一)厘清和统一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
前面所述,我国三大诉讼上对哪些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情形,规定并不完全统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详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为简单,如此一来,一方面会让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无所适从,影响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给法官滥用强制措施权力留下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将来的修法时统一起来。
鉴于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错综复杂且层出不穷,难以一一列举,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庭秩序,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建议,宜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用概括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可以囊括形形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使条文更加严谨和科学,体现立法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6]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至少应包括:1、公然违反法庭规则,在法庭上高声喧哗、随意打断法官发言,或强行录音录像;2、哄闹、冲击法庭;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员;4、其他不尊重服从法庭命令、指示,致使司法权的行使受到影响的行为。1属一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3属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4属概括性条款。
还需要注意的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发生法庭内,还可能发生在法庭外,如庭外堵截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法庭,或威胁当事人,使其不敢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在庭外故意哄闹;上述行为均可能导致庭审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被迫中止的严重后果。
(二)划分和设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或名称也并不完全一致,有背法律的严肃性,将来修法时有必要统一明确起来(警告类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类同强行带出法庭),特别是对罚款的额度,三大诉讼法更要规定一致才是。
对于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有学者提出应适当限制和缩小强制措施的种类,删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这两种强制措施。[7]对此,笔者认为,强制措施的首要目的是排除妨害行为,恢复法庭秩序,而不宜以惩罚为主。司法实践中,大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并不严重,通过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足以对行为人起到惩戒作用,而对其如果一概适用剥夺人身财产权、自由权的罚款和拘留强制措施,显然有失公平,很难有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笔者并不赞同删除这两种强制措施。当然,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还应予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减少因此给庭审正常进行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下文中将具体陈述)。另外,鉴于行为人在法庭上扰乱法庭秩序,危及、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可能会持有器械,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有必要增设暂扣或没收的强制措施,让法院有法有据的对行为人在扰乱法庭秩序过程中所用的器械作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处置。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应仅限于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对行为人主观上无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的结果,不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为宜,应以足以排除妨碍,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准,而处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是补充。如采取轻一些的强制措施足以恢复庭审秩序,就不应采取重的强制措施,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一案多用,逐步升级,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轻微,或虽然造成一定后果,但认错态度好,一般先采取训诫或具结悔过措施,如过后态度不好,或采取训诫、具结悔过已不足以排除妨碍的,则再可以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8]强制措施主要是作为一种排除妨害的手段,兼有惩戒和教育的功能,如果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
院也可以即时改变原来的决定或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三)健全和完善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救济
适用训诫、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决定并宣布。采取训诫措施的,应指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错误事实、性质和危害,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立即改正,训诫的决定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则责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就其错误的事实、性质、危害和改正措施,写出书面检查,签名或盖章,附卷备案。[9]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决定并宣布,同时提出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如不自动退出法庭,可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适用那些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且不听制止的人。司法实践中,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并无争议,但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否责令其退出法庭存较大争议,因为上述参与人员退出法庭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庭秩序,但很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或可能导致案件的延期审理,降低诉讼效率。
笔者认为,法庭秩序如没有保障,何谈到庭审效率?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扰乱法庭秩序且不听制止,在不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即不足以恢复法庭秩序的情况下,责令其退出法庭,并无不当,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有关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如当事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后,如有人的,庭审应继续进行,如没有人,应当休庭,并允许当事人再次参加庭审;如人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的,庭审应当继续进行,如其需要另行委托人,则应当休庭。(对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已有具体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属剥夺行为人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适用时必须严格处罚程序。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诉讼参与人员或旁听人员有扰乱法庭秩序为,且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首先要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询问行为人,听取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然后,再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处罚建议,处罚建议应写明处罚的事实和依据。院长接到处罚建议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的决定或不批准的通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准,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惩戒;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合法得当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决定书应写明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相关证据、法律条文、决定书生效时间及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10]
实践中还应严格限制先予拘留的范围。先予拘留的范围只能仅限于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等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的紧急情形。先予拘留后须立即报告院长补办审批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拘留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虽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我们知道拘留一旦执行,就不可能再恢复,错误的拘留会给行为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笔者建议,为预防和减少错误拘留的实际执行,提高当事人救济的实际效果,可以建立拘留暂缓执行制度。当事人不服拘留决定而申请复议的,可以在其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后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当复议决定下达后再按复议结果执行。复议期间当事人逃匿而无法执行复议决定的,将担保金钱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11]此外,还可考虑设立赔偿制度,对因拘留不当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结 语
法官需要宁静,法庭需要尊重,司法需要敬畏,判决需要守信,法治需要信仰,国家需要秩序,这些本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12]面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肆意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辱骂、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有效采取强制措施。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法院自身需要增强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能力,同时严格规范强制措施权力的行使,自觉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惩戒公开、公平、合理。
注 释:
[1]《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载于,访问时间:2013年6月5日 。
[2]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5、76页。
[3] 王习明著:《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讨论》,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__年第1期,第29页。
[4]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5、76页。
[5] 卓朝君,徐涤秋著:《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价值》,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__年第2期,72页。
[6] 利子平著:《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学杂志》20__年第3期。
[7]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7页。
[8] 陈奇思著:《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载《法学》1990年7月30日,第26页。
[9] 陈奇思著:《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载《法学》1990年7月30日,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