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4: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营改增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筑业税负和异地经营纳税问题怎么解决?“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财税专家,详细解读改革方案。
建筑业税负会否上升?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从征收3%的营业税,到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这一税率适用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尤其对于大的建筑企业,税负会否明显上升?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前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推开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其中也包括建筑行业,但具体到每个企业需要尽早规范经营、调整业务结构等,通过增加抵扣等方式降低税负。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梁舰建议说,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会计核算,防范误操作导致多缴税或者涉税风险。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对建筑业是否利好,绝不能只盯着税负的增减,而是要看最终企业利润率的变化。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为降低建筑企业负担,方案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或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除了税负问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如何交税也备受关注。此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即可。营改增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较长,未完工的“老工程”如何征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老项目指的是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二手房” 交易等房地产市场有啥影响?
对于房地产纳入营改增试点,“二手房”交易会否受影响一直是关注焦点。
根据新规,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市而言,如果想要免征增值税,必须是销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如果是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销售,则需要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适用于二手房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平移”了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不会增加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梁因乐表示,不同地域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实际承担人的操作惯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营改增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影响主要还是由市场供需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不动产的“时机”也将影响到缴纳增值税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11%的税率。交税地点也涉及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一部分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分析认为,房地产营改增,将助推规模化、专业化租赁经营和“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新模式。同时,为实现进项抵扣,开发商会逐步告别“大而全”的粗放模式,将咨询和设计等业务外包。此外,由于土地或房屋增值越多,开发商缴税越多,这就约束其不再靠涨价获益,而是转向提升品质和成本管控。
改革对“去库存”有啥影响?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于所有行业企业而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成本会降低,因此会对商业地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刺激,有望促进写字楼去库存。
“世界性难题”金融业营改增如何改?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根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是世界性难题,营改增方案考虑到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一些关键点。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别是不动产的抵扣,金融业税负应能实现只减不增。”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对于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等。
梁因乐认为,金融业产品服务变化很多,对金融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从税务成本来说未必会有明显上升,甚至可能会下降,具体要看企业经营状况。”他还提醒,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另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对生活服务业有哪些优惠“大礼包”?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行业,因此改革后对生活服务业有什么影响备受关注。 根据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和金融业一样,生活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1
A公司为工业企业,主营交通运输装备制造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单位B分公司,主要为前方生产单位及职工供应水电气,近年,随着周边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该分公司实行两条腿走路,拟介入水电气安装领域,在承揽业务时,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业务部门在编制预算及对外谈判时,按照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计算包干价,而财务在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双方时常为发票开具问题上发生分歧。
一、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的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B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其所有业务均有A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A公司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为30亿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分公司年安装收入约1000万元,远远达不到50%的标准,且水电安装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因此B公司的承揽的包工包料安装业务只能缴纳增值税,不能选择缴纳营业税。
二、安装业务混合销售纳税分析
假定B分公司承揽的安装业务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含税购进金额为C,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为3%
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SX0.03
若使缴纳的两种税负相同,则=0.03S
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C/S:79.35%,即当外购材料占整个合同金额的79.35%时,公司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相同;当外购材料>合同金额的79.35%时,公司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当外购材料
B分公司2X14年10月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合同,包干价200万元,若业务人员经测算,为完成该安装合同将外购材料分别为120万元、158.7万元,170万元的情况下,其他人工费用等假设为20万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测算两种纳税情况下各应缴纳的税额与企业的利润额。
当外购材料金额为120万元时,含税购销金额比=120÷200=60%
当外购材料金额为158.7万元时,含税购销金额比=158.7÷200=79.35%,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6.72万元,与营业税及附加一致。
若外购材料费达到165万元,含税购销金额比=165÷200=82.5%,缴纳增值税及附加5.7万元,比营业税及附加少1.02万元,相应增加税前利润1.02万元。
因此,B分公司业务人员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税负的影响,调整预算编制方法,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协调,保证企业效益最大化。
三、纳税筹划
公司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事前筹划,以防范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营改增前,A公司可以将B分公司的安装业务及相关人员、资质单独分立出来,成立水电安装子公司,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或者只包工不包料,将其作为兼营业务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因此,2015年建筑安装业实行营改增后,B分公司的水电安装业务被认定为混业经营,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销售与安装业务分别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是我国推进多年的一项重大税改,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负担。由于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比较复杂,金融业被认为是营改增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点。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没有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就广受业界关注。
(一)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在文字表述上不同,给执行税法的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一些困难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项是税率从高,一项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种不同给执行税法的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二)混合销售的定义不够明确,为纳税人规避税收提供机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对混合销售行为,其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该项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该项行为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范围扩大了,该项规定是否同时扩大,税法没有进一步说明。当然,混合销售可能只涉及到货物和交通运输业,不会有更大的扩大,但税法应该做进一步的说明。
二、修改统一流转税对不同税率项目征税的建议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同时,尽量贯彻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流转税税率,调节经济所得税和消费税,为企业经营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改变财富的原有分配状况。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征税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到国家征税的原则。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考虑到现有行业的执行税率问题,在改革时多增加一些税率,不会对税收产生太大的影响。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万元。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地质勘查
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
怎么写好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地勘单位营改增后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张晓伟 赵文颖 徐丽丽(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辽宁 抚顺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地勘单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及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有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税改后是不是要调整合同指标,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如何解决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
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万元。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
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目前试点城市的情况,对由此带来的对咨询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咨询服务业的企业特点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情况,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咨询服务业的在市场中的地位,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咨询服务业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服务业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参照试点方案很有可能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具体到一个企业是否确实会增加税负还要看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
(二)对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服务业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
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约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例如,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四)对税款计算的影响
核算规范的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按确认收入的总额作为提缴营业税基数。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确认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来,这不同于营业税的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尚不明确在营改增后,企业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是否要直接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而企业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的税控系统会按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就会给企业的应缴税金计算以及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带来影响。此外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而没有回款的客户,如果在实施了营改增后,客户可能会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虑,要求退回原已开据的营业税发票而重开增值税发票时,也会对当期税款的计算造成影响。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应对之策
目前,北京地区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过渡政策等并未公布,参考上海的试点情况,针对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后,企业的供应商会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些供应商也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服务企业在接受服务时就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供应商包括:物业服务、快递物流辅助、广告与设计公司、内地的中介审计机构、项目外包商和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等。
同时由于咨询服务业的适用税率由5%上到6%,而据统计,咨询服务业的所有成本中,人员工资和差旅费用要占到60%以上,能够取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
所以,近期来看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来讲,税负不一定降低,甚至还有税负增加的可能。随着更多的供应商加入到营改增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继续增加,营改增不会对顾问的税负造成重大影响,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将不仅限于试点行业;相应地,公司从供应商那里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增加,税赋将有下降的可能。
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赋。
(二)需要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在日常销售和采购环节,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在账务处理上注意与原收入和成本费用记账核算的不同。考虑到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目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是否会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重复缴税的问题,以及部分客户要求退票重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过渡政策。
因此要求企业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和实施条例、过渡政策,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
(三)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因此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例如,发票遗失处理方法比较复杂,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重复开票,退票也不像普通发票那样简单。
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此次营改增试点项目扩展行业范围之后,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主要行业包括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保险服务业以及娱乐业。根据国际经验,对这些行业推行增值税对政策制定者们而言将是一项艰巨的挑战。
目前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广东实施。国务院的决定明确了营改增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实践层面,这一决定可能会对重庆、成都、青岛、昆明等城市产生更大影响,因为这些城市拥有可观的传统或新兴的服务产业,其信息技术产业、研发传统中心、国际贸易等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行增值税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增值税改革的期间,同一种服务在一些地区适用增值税而在另一些地区适用营业税,这一复杂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即将实现,使得原有试点地区服务提供商的一些竞争优势将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4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101- 02
1 营改增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货物销售企业准许在销项税中扣除允许范围内的进项增值税。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对电力企业造价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2 营改增对目前电网项目造价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2.1 改变了现有造价体系的计价模式
营改增下对造价价格体系造成重大变化。原有的含税价格体系改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体系。现行的全统定额、地方定额、行业定额、企业定额以及信息价格均需做出调整,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原有营业税下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作出重大调整。
2.2 改变了现有的计税模式
营业税下,税金和工程费用为一体,材料、机械及主要材料、设备等均含有税金,税金的取费基数为含税工程造价。
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
营改增下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采用“除税价”,材料、机械等均“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也要“价税分离”。
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3 对企业税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营业税模式下建筑企业税负按照纳税人销售额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后的营业额作为取费基数。增值税模式下建筑企业销售额中销项税扣除进项增值税后作为企业税负。企业实际税负与企业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密切相关,对企业加强自身供应商管理和财务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 对电网项目采购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营业税模式下,设备及装置性材料大宗材料在施工单位中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采购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因设备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而现行建筑业一般计税11%的税率,存在6%的税差,因此谁采购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供应方式决定了各方利益。
2.5 改变了现有电网项目招投评标管理方式
营业税下投标人报价均按照同样税率计算,不存在税率不同,对招标人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营改增”后,涉及到有11%和3%的税率,含税价最低的投标人并不一定是带给招标人最大收益的投标人,因此在评标规则上产生变化。
3 营改增电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对策
3.1 充分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文件要求,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 计税方式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电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市场发展,结合政策精神,合理选择计税方式,一般计税下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施工企业的税负才能较原有营业税模式下减轻。
3.2 加强供应商管理和现场管理
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加强招投标管理,采用不含税价竞价方式提高进项抵扣税额或减少工程成本,同时应加强现场管理,对原有没有票据的部分地材、机械、劳务成本入账管理提出具体票据管理要求,特别是占比较大的材料的进项抵扣额。
4 结 语
在电网项目的造价管理中,要较好地实施营改增改革必须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等方面予以着手,才能有效地保证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从电网建设单位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工作,研究相关的措施努力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这样有利于电网项目建设企业进一步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真正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宗辉.建筑业“营改增”的工程计价应对探讨[J].工程造价管理, 2016(1):58-60.
一、引言
“营改增”之后,企业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许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项目现在都可以抵扣,确实使增值税税负得到了降低,例如,技术服务费、住宿费等一些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就可以抵扣。但是,科研企业是专门从事知识研究和开发活动,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科研人员的知识对新技术的研究,注重的人力成本,购进的应税增值税服务较少,能够取得进项税额也就相对来说比较少,而科研企业从之前的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改成了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在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的情况下,科研企业的税负其实是增加的。所以对于科研企业来说可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一些事项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事与愿违,导致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会上升。
二、利用税率存在高低差异减轻税负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存在17%、13%、11%、6%四档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则为3%。由于科研企业主要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开发等业务,其主要适用税率为6%,但是,在研发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取得17%、13%、11%这三档高于应纳税率的服务,这样就存在进项税税率大于销项税税率的情况,也就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
科研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但是在发活动中采购的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研发人员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科研单位的用电等业务都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就存在11%的抵税空间;研发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图书资料费用,而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也会发生自来水的费用,这两项支出都可以取得13%的进项税额,其中也存在了7%的税率差;科研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避免不了发生大量的交通运输费用,此项支出则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与收入的税率相差5%。
三、“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抵税作用
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价值也相对较大,尤其是对于科研企业来说,会购置大量的试及测试设备,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仅限于生产型企业,作为科研企业因为缴纳营业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科研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为科研企业减税起到重要作用。
就科研企业来讲,“营改增”之前取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在“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取得17%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全额抵扣,以此可以减轻科研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税负;另外,若企业不愿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将旧出租,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更新的新固定资产,则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通过上述变化,企业既可以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研发能力,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后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取得技术服务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改革之后,企业需要按照剔除增值税后的价格确认为收入,收入比改革之前有所减少。
(二)“营改增”之后对成本的影响
对于科研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外委测试及技术服务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随之计入税前可扣除的成本也随之减少,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数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应当按照抵扣完进项税额的应交增值税计提。
(三)“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
如科研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技术服务收入,发生外委测试服务30万元,“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应当确认营业税收入100万元,应当计提营业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5.5万元,计入成本30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4.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125万元;而改革之后应当将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后计入收入,应当确认收入94.34万元,销项税额5.66万元,计入成本28.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698万元,应交增值税3.962万元,应当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396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5.6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411万元,比“营改增”之前多了企业所得税0.286万元。
总而言之,“营改增”后企业确认的收入、成本都会减少,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有所增加的,但是综合企业整体税负来说,“营改增”之前共缴纳税费21.625万元,之后共缴纳税费20.769万元,所以从整体来看科研企业的整体税负是有所下降的。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