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4: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员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日
期:
年 月 日
证号: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经人事部批准后,本人填写“调出申请表”,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条 人员调出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出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四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情况。
第五条 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2.完善管理制度:针对骨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如《护患沟通规定》、《护理人员职责》、《骨科护理安全措施》、《骨科患者病历书写规范》等。在骨科科室内部建立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负其责。对护理质量的监控重点应均匀分布在各项操作中,如输液输血、手术前的准备以及急救措施等。要不定期对检查指标进行抽检,并开展质量评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极个别问题与护理人员进行沟通,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每月举行的质量分析讲评中及时指出并加以改正。如在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以告诫其他护理工作人员需要对护理安全引起重视。
3.加强法律意识:医院要对护理人员进行基础的法律知识培训,要提高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力,并要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措施,提升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让护理人员都能运用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以及自我保护。
4.强化护理人员责任性:很多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责任心低下,导致患者出现不满情绪。因此要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其进行相关的道德培训,并要将事故责任落实到个人,强化其责任心,使其从思想上意识到责任心的重要性。
5.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很多患者在入院后由于不同情况导致其出现不同的心理问题,对治疗产生较大的影响。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于患者的疾病护理还要对患者的心理情绪进行护理,对于出现问题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沟通,找到问题的根源后再对其进行相应的疏导以及安慰工作。对于对治疗出现抗拒心理的患者要及时进行安抚,多为患者讲解治疗成功案例,减少患者的抗拒心理。护理人员在沟通的过程中要保持和蔼、耐心的态度,让患者感到安慰,进而以一个健康平和的态度度过治疗康复阶段。
6.加强沟通强化护理:护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骨科患者通常术后并发症较多,因此护理人员必须要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密切监视,防止患者在术后出现各种不良反应以及并发症。此外还要对患者进行一定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等,防止患者在不自觉中出现影响病情恢复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内容: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新调入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工作业绩效果进行管理。
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品质表现;
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的表现;
绩:工作数量、质量、强度、效益、贡献及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新调入工作人员由各办、局、中心归口,实行动态管理,在抓好思想引导、批评教育的同时,督查考核科和办、局、中心负责对其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调整、调离的依据。
第五条本着培养人才、锻练干部的目的,对新调入人员实行交流轮岗,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识层面。(建议每半年在办、局、中心之间轮流一次,期间各办、局、中心可根据需要安排其在各科室之间交流,特殊工作岗位除外)
第六条因干部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中层岗位空缺的,积极鼓励他们参加竞争。对现任中层(新调入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年度考核排名在中层最后两名的调离现任岗位;对一般工作人员实行“首位晋升”,群众公认的,工作表现好、政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于新调入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前两名的,可由办、局、中心主要负责人推荐直接安排中层岗位。
第七条实行诫勉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出诫勉,限期改进,时间为3—6个月。诫勉期满,对奋发工作,整改有成绩,工作有起色,干部群众确认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
(一)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不超过两票)累计十票以上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意见大、闹不团结、搞宗派、工作失职又构不成纪律处分;
(三)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
(四)年内累计三次排名在新调入工作人员后三名的;
(五)年内累计五次排名在本办、局、中心工作人员中后两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的予以辞退、正式工作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并建议调离现工作单位。
(一)年度考核总分(不包括附加分)在980分以下的;
(二)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三票以上不称职票的;
(三)诫勉期满,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
(四)年内月度考核累计三次排名在后十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五)年内累计三次完不成分配的月度计划的;
(六)因个人原因,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区(镇)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引发上访或投诉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二、公司建立建全离退休人员信息库。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对每一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编制造册,并输入电脑,把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落实到位;
三、在职人员若需回原籍或以子女居住地退休的,需提前一年向市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本人户籍证明或子女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回原籍退休或与女子居住后,参加当地县级公司组织关于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不再回原单位参加活动。
五、退休后享受现居住地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原工作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各医疗政策在当地公司享受,不在回原单位办理。
六、当地公司要配合总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离退休人员,特别是从外地公司转入退休人员。坚持每半年向老干部汇报情况一次,及时向老同志传达重要会议精神,使老同志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发展情况,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全员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一条:工作人员请病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条: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第二条: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第四条: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五条: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第一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二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第三条: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四条: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
第一条: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二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第三条:损害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四条: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目的
为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员工招聘管理流程,明确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健全人才选用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
总体原则
以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追求业绩、鼓励进步为宗旨;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的招聘管理,但不适用于外聘董事及专家。
4
招聘流程
4.1
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4.1.1
部门预测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与审核:公司各部门每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制订本部门年度人员需求预测,内容包括实现本部门年度目标所需人员总数与结构、现有人员总数与结构、流出人数与方式(辞职、退休、辞退、轮岗等)、流入人数、时间与方式(内招、外招)及其原因分析,并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的人员需求预测进行审核。
4.1.2
人力资源部预测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组织机构调整、员工内部流动、员工流失、竞争对手的人才政策等因素,对各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进行综合平衡,制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并编制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表。
4.1.3
临时人力资源需求
各用人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于未列入年度预测的人员需求,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若是新增岗位,需附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制定的此岗位说明书),由部门经理或主管交直接上司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4.2
汇总并编制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在对各部门需求预测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初步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要求(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个性品质等);招聘渠道和方式;招聘测试内容和实施部门;招聘结束时间和新员工到岗时间;以及招聘预算,包括:招聘广告费、交通费、场地费、住宿费、招待费、出差津贴及其他费用等。
4.3
审批
人力资源部将汇总后的人员需求和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送回各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予以调整;审批合格的交回人力资源部。
4.4
编制招聘方案并开展招聘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计划编制具体的招聘方案并开展招聘活动。
4.4.1
选择招聘渠道进行招聘
目前渠道主要有六种:人才交流会、学校招聘、人员推荐、媒体招聘、委托招聘、内部竞聘。
4.4.2
材料准备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1)
招聘广告。招聘广告包括我司的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需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2)招聘广告的设计原则。招聘广告应与公司整体形象一致。
(3)招聘广告的责任人:招聘广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4)招聘广告的形式:根据需要采取内部招聘公告,招聘现场海报、公司形象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一种形式或多种组合。
(5)公司宣传资料。发给通过初试的人员。
4.5
初选
(1)人力资源部对通过网络、报纸广告、内部介绍等途径投过来的简历进行初选,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人选进行电话面试并做好电话面试记录。
(2)
对在人才交流会上应聘的人选进行初步面试,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发放
《求职申请表》,要求填写并予以收回。
4.6
用人部门初步筛选
对初选合格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应聘者资料交至各部门经理或主管处。部门经理或主管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初选时间最多为两天,确定面试人选后送回人力资源部。
4.7
面试
人力资源部通知通过初步筛选的应聘者到公司面试。
4.7.1
面试测试
人力资源部根据初选合格者应聘岗位要求进行以下相关测试:综合性向测试(包括性格测试、学习风格测试、管理风格测试、效率测试、逻辑能力测试、统筹应变能力测试、思维定势等测试)、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操作技能测试、英语测试、电脑操作等测试。
4.7.2面试小组组建原则
知识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性别互补、年龄互补。
4.7.3
面试小组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面试小组。
职级
面试小组组成
班长级以下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
总经理或授权人
班长级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主管级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副经理
专业人员
用人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外聘技术顾问
专业人员
技术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主管及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人
注:(1)必要时请外聘专家协助面试。
(2)经理、副经理
4.7.4
面试小组面试前准备
(1)
人力资源部在面试前1天将面试者资料送交给面试小组成员,面试小组成员应认真审核。
(2)
面试小组成员在面试开始前30分钟参加人力资源部主持的面试准备会,会议内容为面试内容、面试方式、面试过程及其控制、面试结果的处理等。
4.7.5
集体面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面试,对应聘者的面试情况所有面试小组成员都要
根据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价表》,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存档。人力资源部根据面试小组综合意见决定是否录用面试者。对未通过面试的应聘者通知不予录用;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在进行背景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5
体检
对通过被录用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通知取消录用资格,体检合格者正式录用。
6
录用
对正式录用员工安排就职手续
(1)
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四张一寸免冠照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填写《员工履历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填写牡丹灵通卡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交至财务部办理工资卡。领取工作服和工牌。
(3)
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流程表安排其学习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到相关部门培训。
(4)
人力资源部引见其到用人部门报到。
7
试用考核
新录用员工一般安排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15日进行试用考核。
对考核未通过者进行延长试用期、岗位调整或是解聘;对考核通过者办理转正手续。
8
转正
对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办理相关转正手续。
9
应聘者资料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聘者资料,人力资源部需保留半年:
经人力资源部面试的应聘者,未达到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虑其他职位
或未来职位者.
(1)
经人力资源部面试的应聘者,超过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虑其他职位或未来职位者.
(2)
未经人力资源部面试但人为可以保留的应聘者资料.
(3)
政府或其他部门推荐应聘者资料。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各镇区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社区(村)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市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各镇区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租赁税费中属于市级财政分成的部分,由市财政局返还有关镇区作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专项经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社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