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4: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人身份证明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
法人证明书样本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我单位 职务。
特此证明。
公司 (盖章)
二0一0 年 月 日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 在我公司任 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签章) 2010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 的权限为: 人 的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人证明书《公司法人证明书》。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格式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单位全称: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范本》。
证明,兼任,公司,职务,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正文: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使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1)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帐户卡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深圳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到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的代办点办理。深圳证券帐户卡共有8位数字,不足8位数的可在首位数前补足“0”。深交所的股份登记系统和证券营业部的柜台系统将根据股东帐户卡号登记持卡人买入的股份。它是投资者买卖股份、查询及办理其它相关业务的必不可少的凭证。
(2)合资格的法人开户须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3)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帐户卡则需到深交所直接办理。
2、上海证券帐户卡
(1)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帐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2)在具体办理开户时,投资者先要填写上交所《证券帐户开户登记表》,同时提供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国内个人只要带好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外籍人士须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持有中国护照的,还应同时提交境外居留证明。
委托人身份证明1_________单位: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兹授权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
_年_月_日
委托人身份证明2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
人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明3委托人: 白__
性别: _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汪__
性别:_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明4因我公司需制定办公电话使用明细制度,需查询上月季电话使用费用清单进行统计,因当时用我个人名义注册的电话号码,现特委托我公司员工___,前往贵处(司)办理业务,望贵处(司)给予受理为盼!
授权人(签): 委托人(签):
20__年_月_日
委托人身份证明5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请将我存入贵单位 款(人民币大写) 元),转入账户,如因此发生经济纠纷,与贵单位无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单位之间的债权担保、个人之间借贷、均应公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出具同意书,未婚者需出具经工作单位盖章的独身证明书。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件;
6、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7、乙承诺书(第三人担保,由担保方出具);
8、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产抵押的文件;
9、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常价房[2002]24号 常财综[2002138号 常价房[2002]第110号
住 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过非住宅房产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说明:
1、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20元;
3、补办及更换证书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费10元;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资格(法定、指定)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除本条第二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继承或者遗赠;
(四)经登记的房地产权终止;
(五)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人和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在五日内将受理决定或者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日为受理日。已经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已收到的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材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将有关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补正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登记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
(五)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六)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七)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
(八)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
(九)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十)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不予登记情形消除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条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有的房屋;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办理原房地产权的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的登记,可以不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地产权利的相关证明:
(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
权利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自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房地产测绘附图;
(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
(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测量成果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政府行为导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发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房地产登记费;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具。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房地产权证书;
(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第五章预告登记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建工程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四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缴清房款的证明;
(五)完税证明。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因未通过规划验收等原因而未办理初始登记,进而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后依法已办理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预购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且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第六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更正时,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进行更正的,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不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宜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或者申请人要求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的,收回记载有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核准更正登记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因买受人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全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房地产总登记。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目前,广西与全国各地一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正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是非常重要的档案资料,它是一类专门档案。
有鉴于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产生的档案数量多、专业性强,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及国土资源系统其他门类的档案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具有内在的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因此,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的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循其自身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的归档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资料的形成非常丰富,涉及多个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阶段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通告、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公告、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等。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通告、土地登记申请阶段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属于初始土地登记,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因此,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通告。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申请并收集发证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本阶段的资料主要有:
(1)填制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土地登记审批表、申请书(二合一)。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主要有时期的土地所有证或档案清册、合作化时期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定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其他能依法证明其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的文件(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事实资料、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边界地图)、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法人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说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等文件资料。
2. 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公告阶段
土地登记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审核,经确认本宗地无土地权属争议、界址清楚、土地面积准确后,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该宗地土地登记公告。本阶段的资料主要有:地籍调查表、指界通知书、指界授权委托书、缺失定界通知书和委托指界人个人身份证明、界址标志和埋设界桩记录表(宗地测绘成果资料表)、土地统计簿、界址点点之记、土地相对性界线文字说明、宗地内部争议地界线、调查人员绘制的指界图(宗地草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等文件资料。
3. 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阶段
土地登记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后,土地登记部门制作《土地登记卡》和缮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后。本阶段的资料主要有: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签收簿、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也可以不复印存档)、宗地图等文件资料。
4. 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阶段
土地登记部门将该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颁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后,应当将该宗地的重份档案资料清除,将归档的全部资料整理,移交给档案部门。
三、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应注意的问题
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土地登记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以后,进行鉴定、整理、编目、编档号等项工作。此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健全档案管理体制
目前,由于国家相关部门没有一个规范,用以约束、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的管理。因此,就目前情况,我们仍然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土地管理档案的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规定来保存这些档案。
分级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主要是在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属地管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全部移交给市级国土资源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全部移交给县级国土资源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由于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签收簿暂不归档,由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档案资料与土地登记卡分开保管,当出现不可预测的灾害情况时,有利于查找档案资料或土地登记卡的记录,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土地登记证明。
2. 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的整理要求和标准
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属类的划分,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土地管理档案的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的划定标准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属于农村地籍档案,应按乡、村、队、集体土地所有者组成保管单位、排列。为便于管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只分类到乡(镇)级,不分类到村、队级。因此,我们可按乡(镇)、集体土地所有者组成保管单位、排列。即:土地登记为一级类,以“C4”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申报登记文件资料为二级类,以“C43”代表。对每一乡(镇)、宗地编一流水号,从1―N。其档号为:全宗号・C43・乡(镇)编号・集体土地所有者编号。
立卷在具体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归档时,应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特点,以每一宗地的档案为基本整理单位,排列文件材料。在排列、编目、装订时,参照《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