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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12月先后在山东、四川和河南三省对冰箱、彩电和手机三类产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活动,随后辽宁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被纳入推广地区范围。2009年2月,家电下乡继续向全国推广。“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培养作用,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提高将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如何通过“家电下乡”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家电下乡提高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原因探析
“家电下乡”活动之前,农村消费者对家电产品的要求更多的是价格低廉而且实用,即实用性消费和价位性消费,对品牌的高低端之分没有太多的了解和要求。因此大量的低端品牌的家电充斥农村市场。近年随着“家电下乡”活动的逐渐推广,一方面农村居民对家电的数量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对家电的品牌意识也日益提高。品牌家电在农村市场销量日增,而一些杂牌家电却逐渐淡出了农村市场。“家电下乡”提高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严格的招投标制度保证品牌家电下乡
对于“家电下乡”产品的选择,国家采取的是招投标方式,为保证试点产品的供应、销售及维修服务,国家对中标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配送、销售、维修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的招投标制度使入围家电产品都是国内外知名的品牌。例如,生产企业有海信、海尔、长虹、新飞等,销售企业有国美、苏宁等,外资知名品牌有松下、西门子、惠尔浦、三洋等。和一些杂牌的家电产品相比,入围的品牌产品有政府的担保,质高价廉,农村消费者对这些品牌越来越认可,并逐渐形成了品牌意识。
(二)入围企业对产品进行改造升级以适应农村消费者需求
除了高标准的准入门槛外,国家在“家电下乡”活动中引入的竞争机制还体现在同种产品多个品牌入围。不同的入围品牌之间的竞争,激励入围企业根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造升级,以期得到更大的农村市场。如“海信”电视中标的15款产品全部针对农村特定的消费环境,专门设计了防雷、防潮、超宽电源、超强接收、适合高强度运输、待机功耗小以及说明书简易化等适应”;康佳的部分产品增加了内置万年历、农历节气等功能;在液晶平板电视方面,三星取消了省级商;西门子对苏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用于西门子系列家电产品在农村市场的推广。这些知名品牌在更大程度上迎合了农村的实际需求,树立了品牌形象,使一些不知名的品牌远离了农村消费者的视线。
(三)示范效应
农村消费者消费心理的另一最大特点是“眼见为实”,这也是广告等促销手段在农村效果不太理想的主要原因。下乡知名品牌家电的优异性价比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真正做到使广大农村消费者眼见为实。一个农民购买、使用了下乡知名品牌家电后满意的笑脸,就是最好的宣传和引导,很快就会扩散到周边人群。据有关调查显示,有大约23.66%的农村消费者是听熟人介绍或依据口碑而购买家电的。入围的知名品牌受到追捧,并正在进一步向周围扩展,农村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
2提高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厂商对产品进行升级,提高我国家电业国际竞争力
国际知名的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有一句名言:挑剔的消费者是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的摇篮。“家电下乡”引发的农村消费者(中国最大的消费者群)品牌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对我国家电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意义怎么说都不过分。农村消费者数以十亿双挑剔的眼睛,是我国家电业走向世界的最好的“磨刀石”,这种效果在家电下乡过程中正在显现,它可以直接促进厂商对家电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进行升级,提高了我国家电业与国际知名品牌相竞争的能力。
(二)加速农村消费结构的升级,从质的方面拉动内需
政府对农民购买下乡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不仅实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让农民拥有了购买知名品牌家电欲望和购买能力,而且随着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增强,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也会产生质的提高。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国家正在大大拉动国内需求。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测算认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四年,预计累计实现销售6亿台(件),拉动国内消费约16000亿元,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持久的重要意义。
3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建议
(一)拓展三、四级消费市场
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是比较突出的,许多生产和销售企业大都把产品投放在一、二级市场,对三、四级市场消费者的投入远远不够,许多农村的消费者没有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使得很多农民消费者的品牌意识相对较低。下乡家电及其它行业应投入更多的力量,建立直接面向三、四级市场的销售渠道、信息渠道。以期引导和培育农村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提升他们的品牌意识。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农村消费市场,清除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让农村消费者在享受较低价格的同时,享受下乡品牌家电货真价实的实惠。
(二)树立品牌维护意识
入围“家电下乡”大多是有影响的知名品牌,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系统比较完善。然而有些企业在产品质量上不够重视,有的打着家电下乡的“幌子”,把一些旧的家电进行翻新,欺骗农村消费者,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山寨版”的下乡家电产品,这种短视行为危害极大,会使下乡家电企业信誉扫地,最终失去农村市场。企业要树立品牌的维护意识,时刻不忘提高产品的质量,加强营销理念和品牌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社会责任感,严格监管农村家电市场,控制价格的同时也要加强质量监督,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增加农村消费者对家电产品尤其是名牌家电产品的信赖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品牌意识。
(三)增加农民的收入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最关键的还是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村没有好的经济基础,提高品牌意识也只是空中楼阁。国家一直在推行各种惠农政策,发展农业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现在的农村经济发展还远远不够,需要国家予以更多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各地部门要因地制宜,搞活农村市场,切实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这样农村消费者的品牌意识就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4结论
政府和企业要依据农村居民品牌消费意识的变化,准确把握农村市场未来动向,在照顾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家电销售的持续增加和品牌的不断延伸。目前,包括“以旧换新”在内的各种“家电下乡”活动正在积极开展中,这对我国农村居民品牌消费意识无疑有着重要的提升作用,并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拉动效应。而且农村家电市场出现了国内外品牌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相关的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纷纷加大产品的改造升级,以应对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政府的公信和担保将成为连接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农村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活动带来的优惠,并加强了品牌消费的观念,对今后农村家电市场的消费和生产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袁昭许,杨青普.农村需要这样的下乡家电[N].连云港日报,2005
文艺复兴是欧洲历史上一个伟大的转折时期,传统基督教所倡导的生活方式及其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作为“欧洲近代长子”的意大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丰富多样,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文就意大利人炫耀式消费观形成的原因,以及在吃、穿、住等方面的表现来简要叙述一下其消费观及其所产生的影响。
一、炫耀式消费兴起的原因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发展
意大利地处亚欧非三大洲的交界处。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意大利的商业在欧洲最为繁荣,商人足迹遍及整个地中海世界,甚至远达北非和亚洲。意大利人在上古时期就与东方各国保持着频繁的商业联系。东方的香料、丝绸和珠宝等奢侈品很早就通过意大利传入欧洲。14世纪上半叶,一个意大利商人弗朗切斯科・佩科罗蒂写过一本《经商指南》,书中广泛涉及欧亚非三洲的商品集散地和商路,欧洲的城市是意大利商人活动最频繁的地区,意大利本土自不用说,地中海沿岸、大西洋沿岸的主要城市都有意大利商人的常驻之地。除欧洲的城市外,他还提到土耳其、蒙古和中国的商业城市,甚至还精确地计算出从克里米亚的卡法到元朝的大都(北京)的旅程需要250天。?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意大利人积累的巨额的财富,“在十三世纪初,商业利润一般是20%-50%;即使在黑死病之后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也达到5-8%”,在商业繁荣时期,利润则高的惊人。因此,意大利成为地中海世界繁荣的商业中心。
巨大的商业利润刺激的意大利城市的繁荣与复兴。意大利式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最早的国家之一,到1350年,意大利半岛上的城市已是星罗密布,形成了一个新的城市体系。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城市都是以手工业生产而闻名的,前者的纺织业和后者的造船业在欧洲都是遥遥领先的,随着商业的繁荣,行业不断增多,手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也为意大利人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此外,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中世纪晚期,意大利城市中出现了新兴的银行业,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银行业得到很大的发展。在意大利的商业活动中,银行业非常活跃,佛罗伦萨在十四世纪便拥有100多家银行,各国上缴教廷的税款均存于当地银行。欧洲三大货币经营家族巴尔迪、佩鲁齐和阿奇乌里都出自意大利。据估计,十四世纪至十五世纪期间,在欧洲通行的9亿枚金属货币中,意大利就占5亿枚,即超过欧洲其他国家货币总和的25%。佛罗伦萨的银行主要从事存款和放贷业务,且银行利润极高,例如对外放贷,通常收取7-15%的利息,若是外国人则高达30%的利息;同一时期,银行的利润远远高于工业利润,如1435年-1450年期间,美第奇家族经营的银行利润竟达26万佛罗琳,而当时该家族操控的工业生产取得的收益只有2.9万佛罗琳。银行业的巨大利润,也为意大利人敛聚的大量财富。
可见,巨额财富以不同的方式源源不断地流入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社会财富已经积聚到十分惊人的地步。意大利出现了一批巨商豪富。在15世纪中叶,柯西奠・美第奇和乔凡尼,卢西莱依的家产都在10万佛罗琳以上,是全欧最大的富翁。殷实的家产逐渐地改变了商人、企业主、银行家的社会地位,也逐渐影响其消费观念及其消费方式。城市的富裕对社会的消费产生了重要影响,这时人们的生活已经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的节俭,逐渐转向奢侈和享乐方面。
二、炫耀式消费的表现
(一)饮食方面
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的饮食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食物种类变得丰富,人们对食物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对餐具和烹饪技术的要求更加讲究,更为注重宴请宾客的排场。这些充分体现了人们在餐饮方面的享乐、奢侈化趋势,而这种趋势在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大城市更为明显。
由于东西方商品贸易的发展,人们财富的日积月累,意大利周边城市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的需要了,只有通过大规模的进口来满足城市对食品的需求。每年收获季节,大批运载食物的商船在意大利往来穿梭,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大量消费。所以在意大利随处可见来自欧洲其他地方的农产品,奥当西欧・兰第在1550年出版的《意大利奇闻异事录》中罗列了意大利各地额佳肴美食:博洛尼亚的香肠、莫德纳的夹心肘子、费拉拉朱圆馅饼、勒佐的■酱、皮亚琴察的奶酪和蒜味烙面、锡耶纳的小杏仁饼、佛罗伦萨的三月奶酪、蒙扎的细香肠和肉糜、齐亚威娜的野鸡和栗子、威尼斯的鱼和牡蛎、帕多瓦的精致面包和各种美酒。而且人们在烹调时大量使用各种香料,像胡椒、丁香、豆笼、肉桂、杜松、姜等辅佐材料来增加食物的风味和刺激食欲。不过,从总体上看,十五世纪早期曾颁布“禁奢令”,人民的消费观念还是比较质朴。但在十五世纪中期前后,一股消费的热潮或“奢侈之风”开始在富有的城市显贵和市民当中弥漫开来。1470年,那不勒斯国王的私生女莱奥诺拉到达罗马时,举行的宴会的疯狂之举让人叹为观止;克莱芒五世继位时的贺宴花费1.5万金币;佛罗伦萨每年要消费掉4千头公牛和牛犊,6万头羊羔和绵羊,2万头山羊,3万头猪,佛罗伦萨住在城里的人每天要消耗140莫吉亚的谷物,每年有5.5万加仑的酒运进城里。而且一度被视为奢侈品的蔗糖,在同时期的欧洲,只有少数贵族和富商才有机会使用,意大利人在十五世纪也曾大量使用。
另一方面,餐桌礼仪亦逐渐发展起来。上菜的顺序、餐桌的摆放朝向和客人就坐秩序都有合理的安排。在15世纪时,人们渐渐以刀叉代替双手吃饭,到16世纪时,意大利人餐桌上已经出现做工精细的陶瓷餐具。比较讲究的人吃饭时,还放着音响,随兴吟诗、助兴,偶尔也会招来一两个陪侍。一些欧洲人到意大利旅行时,看到其餐桌上成堆的食物和餐具都大为惊叹。
(二)服饰方面
作者:范华胜
粮食行业如何把握居民口粮变化的趋势,紧紧抓住粮食生产、储藏、加工和销售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新鲜、营养的粮食产品呢?生产环节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在粮食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收购”等形式,带动粮食、油料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增强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知名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服务“三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粮食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关政策,加快粮源基地建设,培育优质粮源。尤其是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传统名优品种,粮食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和农户联合,建立种植基地并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进行遗传学研究,提高产量,扩大种植面积,实行垄断经营。比如,我国的五常大米拥有足以同泰国茉莉花香米和日本优质大米相媲美的品质,2006年才开始进入中国大米产业的外资粮食企业益海嘉里集团,自2007年起,就在中国优质大米产区积极开展订单农业,累计约77万亩,其中就包括黑龙江的五常。正是由于看好包括五常大米在内的黑龙江优质的水稻资源,2010年6月,益海嘉里集团和黑龙江省政府签订了投资额达6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的粮食产业,谁控制了粮源,谁就控制了市场。国内的粮食企业一定要密切注视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抢战市场先机。否则,就可能被市场淘汰。储藏环节粮食在储藏期间,要保持粮食的品质、延缓粮食陈化速度,主要应考虑仓房设施和储粮技术。1.仓房设施。大型粮库储粮大都使用近年来修建的高大平房仓。该种仓型相对过去使用的房式仓具有仓容量大、储粮性能稳定、仓储作业方便等优点。但仓顶隔热仍然较差,尤其夏季粮面温度仍然较高,粮堆面层粮食极易陈化,影响储粮品质。近年修建的高大平房仓,通过架空仓顶、安装无动力风机排除仓顶积热,墙体采用夹层空气隔热并采用加气砖等新型建筑材料,使高大平房仓的储藏性能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对早期修建的平房仓可适当进行改造以提高这类仓房储粮的稳定性。2.储粮技术。对储粮技术的使用,应尽可能采用低温、气调、机械通风等方法控制粮堆温度和湿度,尽量不用化学药剂熏蒸。不同品种的粮食要采用不同的储藏方法,对小麦采用趁热入仓密闭,不仅可以防治储粮害虫,还可提高储粮品质。但稻谷入仓后采用密闭储藏,经多年的实践证明会加速粮食的陈化,今后不宜再继续使用。
不断增加品牌内涵,树立品牌特色,努力在产品质量、品牌效应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由于产品的这种特色,可提高顾客对产品的忠诚度,增加产品的价格弹性,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天价大米”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二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在传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好的产品其影响力的扩张是非常迅速的。在粮食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扩大其影响力。如我国产自黑龙江五常地区的稻花香品种拥有足以同泰国茉莉香米和日本优质大米相媲美品质,但一直未能取得如泰国大米和日本大米般的市场地位,其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宣传不够。三要利用网络营销策略,增大产品的销售量。网络营销策略(Networkmarketingstrategy),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的一种营销模式。2007年上半年,我国内地网民总人数超过1.62亿,涵盖了众多高端品牌的主要目标,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受众,网络营销在国内企业中的应用正逐步走向深入,但是相比国际优秀企业,国内的应用才刚刚起步。随着网络经济对于传统经济的不断渗透,国内粮食企业,可有效地利用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营销的手段,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大产品的销售量。四要开发具有功能特色的小品种粮食,增加粮食供应品种。很多小品种粮食不仅具有很好的营养价值,而且具有特殊的保健功能。比如小米具有特殊的安眠、补虚的功效;黑米具有补血、治疗贫血的功效;燕麦具有降低血脂、维护心脑血管健康的功效;荞麦具有扩张血管、降低血脂、防止动脉硬化和血栓形成的功效;绿豆具有清热解毒、消暑利尿的功效;自从小品种粮食放开以后,粮食部门基本放弃了对这些粮食的经营。从粮食产业链的培养以及满足人们对营养需求的多样化来看,做好这些品种的生产和销售似乎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居民口粮消费持续下降,膳食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粮食这种特殊商品仅仅承载解决温饱的功能已经丧失,粮食的质量和品种已显得更加重要。未来粮食产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标志品牌为纽带,龙头企业为主体,基地建设为依托,农户参与为基础。紧紧抓住粮食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密切注视我国居民口粮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产业发展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新鲜、营养的粮食产品,才能保证粮食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后现代文学的发展与消费趋势分析
西方后现代主义是继现代主义之后,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受社会的现代性影响,主要是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所形成的产物。其鼎盛时期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受这一思潮影响,在西方当代文学中又形成了存在主义文学、荒诞派戏剧、新小说、黑色幽默、垮掉的一代、元小说、魔幻现实主义、投射诗、具体诗、语言诗等在内的不同文学流派。存在主义最早兴起于法国,其后扩展到整个欧美;荒诞派戏剧和新小说最早也是始于法国,继而漫延到整个西方文学界;“垮掉的一代”和黑色幽默源于美国;魔幻现实主义则由拉丁美洲开始,继而影响到整个世界文学;具体诗产生于德语国家和拉美国家,而语言诗则兴于美国;元小说的兴起地域要广得多,包括英国、法国、美国以及阿根廷等欧美国家。借助于全球化的力量,这些形成于欧美的西方后现代主义创作思潮很快就影响到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学,并在东西方文学之间形成了相互碰撞、影响和渗透。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文学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而是将消费对象逐渐锁定于文学的附加值上面。这种消费模式虽然并没有改变文学作品的使用价值,但却经过包装加工,大大改变了其内在的价值。人们就是借着此种消费方式,来提升自我的存在感和认同感,强调自我或社会地位的确认和证明。当今社会,所有的社会消费或者说经济消费,特别是文学的消费,都有一种欲望性消费的趋势,追求的是没有内涵的,肤浅的快餐文化,更强调的是一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暂时性的获得和压力释放。
三、对后现代主义文学的消费现状的反思
文学对于人类自身来讲何以如此重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无论有多少种解释,文学所具有的基本意识形态价值、审美价值和文学意义都是无法被抹杀的。文学的后现代性是当代世界各民族文学发展进程中的共同特征,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属于文学共生与发展的产物。同世界上所有的事物一样,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趋势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是整个世界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产生的产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首先,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后现代文学创作方法的多元性,使世界文学呈现出各个流派多元发展的态势,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学与各国文化的交流。其次,受高科技发展的影响,网络文学的发展必定是利大于弊。虽然网络文学是对精英文学的化解,但网络文学的快捷性和娱乐性可以加快人与人之间思想交流的速度,在当代人快速与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中,网络文学对后现代文学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电子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虽然是对纸质图书市场和印刷业的极大冲击,但是,图像式和网络式的文学作品对于人们的视觉可以产生更加强烈的冲击力并以更加快捷的传递方式传递给读者和观众。因此,以图像和网络形式出现的后现代文学,新颖的表现形式无疑为文学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一方面欧美后现代文学消费的产生和发展,对世界文化的传播交流和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唯有消费才有发展,这是众所周知的不二定理。消费将原本高处不胜寒的,只属于贵族阶层欣赏的文化,向社会底层的文化素养不高的民众展开了双臂。在这里,无论高深还是肤浅,无论庸俗还是高雅,所有的文化、文学内容都被打碎打乱,并重新柔和形成了一种可以被所有阶层都欣赏和喜欢的文化形式。同时,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对于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欧美后现代文学的消费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的影响。首先、人们对于文学的创作,需要浓厚的文化积累和创作灵感的碰撞,同样,文学的修养也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累加和积淀。但是随着消费趋势的大行其道,直接就导致了文学作品的程式化生产,追求的是快速,以满足消费者对快餐文化的需求。以迎合大众,追求庸俗肤浅的商业化过程,对于文学的价值提炼和积淀是非常不利的,偏离了健康、积极的方向。欧美后现代文学的艺术消费趋势对于人们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文学读者来讲,进行了消费至上,甚至拜金主义的价值观输出,从而攫取了大量社会财富。
农村购买力是中国消费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中却重视不够,严重影响了以启动经济为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启动经济必须重视农村消费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提高农村购买力。
一、地域购买力差异
购买力是人们支付货币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能力,或者说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总额。它是消费者能对公司施压降低其产品及服务价格的能力,同时也反映该时期全社会市场容量的大小。一切不通过货币结算的实物收支和不是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如归还借款、交纳税金、党费、工会会费等,均不属于社会商品购买力范围。要形成购买力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品牌产品的特点及优势;二是消费者需求及承受力;三是品牌产品对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程度。众所周知,消费者的购买力与其经济承受力是分不开的。考察消费者的经济承受力主要看他们的收入以及消费者为各项改革和物价上涨的付出。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购买力也存在地域差异。这种地域购买力的差异性表现在:一是地区间购买力的差异。东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对彩电、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需求量与20世纪80年代末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录像机、空调、组合音响已进入部分率先富裕的家庭;中部地区农村居民对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较高档次的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潜力巨大;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将进入数量增长型扩张阶段。因此,在需求的质和量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二是地区间消费环境的差异,除基础设施状况不同外,更主要表现在我国是一个多地貌的国家,平原、山区、丘陵、高原、草地、沙漠,江、河、湖、海,不同地形的地区居民即便对同一产品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三是同一地区内不同农户之间的购买力差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与尚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在需求上自是不可同日而语。导致地域购买力差异的因素主要有:文化差异、社会差异、群体差异和经济差异。
二、农村消费市场需求的主要特点
与城市不同,我国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和物质利益,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价廉。在保障产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价格越低越好。基本功能相同的产品,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低价产品。二是实用。强调产品的使用功能,并适应农村的消费环境,而对产品形式需求要求不高。如,目前家电产业纷纷推出的纯平彩电系列,比一般的平面直角显像管彩电的价格提高了将近1/3,这对于广大农民用户来说,仅仅只是外观上的不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农民往往会选择平面直角彩电。三是简便。与价格低廉相适应,要求产品实现其基本功能,而不需过多的奢侈功能。同样以彩电为例,基本只要图像和声音清晰就可,而丽音系统、画中画、超重低音、环绕立体音等功能则可以省略。再如农村使用的固定电话,要求按键简便、数字清晰、通话无干扰等基本功能,而不需来电显示、通话计时、按键多色背景灯等较多功能。简便的另一个要求是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易学易修,越复杂的产品在农村越不受欢迎。四是牢固。农村的消费环境复杂,要求产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靠性,如电器要能适应低压或电压不稳,交通工具要能适应不同的地形和天气等。同时,要求产品有较长的使用周期、耐用抗损。当然,使用牢固并不等于注重丑陋,爱美是每个人的追求,但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则宁愿选择前者。
同时,农村消费市场需求有明显的层次性:一是农村与城市消费时间上的差距,如一些在城市已趋饱和的家电产品在农村才刚刚进入消费高峰期。据有关专家分析,我国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消费差距约十年,也就是说城市市场十年前消费的主力商品将会是农村市场十年后消费的主力商品,这是一个大致的规律。二是沿海、中部与西部地区消费的梯度性,即产品消费基本有从沿海到中部再到西部逐步辐射的趋势。三是农民消费结构的层次性,在重要商品需求方面,农民选购的先后次序大致为:首先是生产需要,如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农用薄膜、农用机具等;其次是建房需要,如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然后才是考虑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需要。
据国内贸易局调研组针对12省、市、区农村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近两年内,农村家电市场消费仍将是一种稳定增长态势,但不会出现对某些商品集中热销的现象,预计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左右。以下几类商品将成为农村市场消费的重点。一是建筑材料。建房是农民毕生的追求,只有建房的需求满足后,才会转向其他日用品及耐用品。二是农机农资。国家关于土地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无疑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其投资热情增高。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喷灌设备、高效肥料、良种、农药、温室设备材料和技术等将成为消费重点。三是耐用消费品。经济发展快的农村地区,已开始进入中低档耐用品普及更换期,有些农户一旦有了购买能力,开始讲究“一步到位”。电风扇、电饭煲、燃气具、热水器(太阳能)、中档家具、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话、音响设备、摩托车将是农村消费重点。四是方便食品。农村生活消费商品化趋势将明显加快,食品半成品、方便面、火腿肠、大众糕点、饮料也将步入农村市场。
此外,要开发农村消费市场,不仅要着眼于农民购买力、农村市场需求,还要研究和了解农民消费心理,即弄清农民的消费习惯、心理偏好及审美情趣。中国农民不太注重形式,讲求东西实在。在数量与质量之间,明显更看重数量。可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放弃产品质量,去注重外在的“花哨”,而是更多的追求产品内涵。此外,中华民族传统的克勤克俭生活习惯牢牢扎根于农民消费者身上。调查显示,家电产品在农村市场销售的主要障碍不是经济原因,而是农民的消费观念与新一代家电产品以提高生活品质为诉求的理念不协调。因此,企业在开拓农村家电市场的同时,要向农民消费者灌输一些新的消费理念,应当着手强调产品的必需性,诉求的重点是让农民消费者觉得这种产品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强调“提高生活品质”、“豪华”、“时尚”等对农村消费者来说比较空洞的概念。同时,在审美情趣上,农村与城市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在色彩上农民比较偏爱深色,尤其是红色,在名称上比较讲究吉祥等。另外,农民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多集中春季,而结婚多集中在冬季和春季。只有了解农民的这些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我们才能有效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从而制订出可行的推广和行销策略。
三、提高农村购买力。大力开启农村消费市场
(一)大力促进农民购买力的提高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权益保护的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
2.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1.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2.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发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相关含服务类的投诉继续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垄断业、电信、邮政服务、摄影冲印、洗染、美容服务等纠纷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一些地方的商场、服务场所仍然发生对消费者无故搜身的问题。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汽车成为近年来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诉难点变化不大。(1)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2)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3)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4)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5)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
(2)加大执法力度。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
(3)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小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实施消费者援助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5)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2.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
3.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①加强专业执照管理。②强化产品安全标准。③严历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
(2)加强新闻监督,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参考文献:
[1]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
[2]李昌麒,许明园.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
[3]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一、银行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银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和生产者相对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领域,金融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费目的。笔者认为,银行消费者是非基于商业、营业的目的而购买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个人。
(二)银行消费的特殊性
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银行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联系。
1.接受格式条款是消费的前提
普通消费基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而银行消费者获得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条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消费者无力改变,造成了双方地位不平等。
2.消费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银行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条款规定的一些程序。
3.银行消费者要向银行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
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个人成为银行消费者之前,银行都会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查。这就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埋下隐患。
4.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听取银行的一面之辞,这样,对于交易的真实情况银行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
(三)银行消费者权利
《消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上述银行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应在以上权利的基础上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权利:
1.安全的权利
《消法》第18条规定,安全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消费者重视人身安全权的保护,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消费者更重视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信息安全又称为“金融隐私权”,是消费者在向银行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由于金融隐私涉及了银行消费者多方面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银行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2.获取信息的权利
获取信息的权利,又称金融知情权。普通消费者也有知情权,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银行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金融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银行消费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权,银行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3.请求银行先付权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现问题,往往要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再进行赔付。源于银行与银行消费者实力对比悬殊的现实需要,需要赋予银行消费者请求银行先付的权利。
二、银行消费者保护国际经验
(一)美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银行消费者保护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联邦和各州都有大量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银行业务应该公开透明,禁止歧视消费者。
2.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金融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消费者在金融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提高公共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负责保护除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
(二)英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包括以下方面:
1.务实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称不上完善,但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
2.畅通的投诉程序
为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服务水平,英国设立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消费纠纷解决机构——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诉程序。
3.严格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英国银行监管的一大亮点。所有主要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都会自愿同意遵守《银行营运守则》,营运守则提炼了银行必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银行而言,消费者依然处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银行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对于银行消费者来说,财产安全权和信息安全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许多银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维护,极易造成银行消费者资金损失,现行法律对银行的责任承担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消费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在与银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三)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1995年银行体制改革后,我国银行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一员,但长期以来在计划金融体制和银行垄断政策影响下,形成的银行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银行消费者滥用优势地位,漠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银行卡收费问题和银行格式条款等方面。
(四)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我国目前缺乏消费者投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当发生纠纷时,一般只能诉诸诉讼解决,但是消费者在诉讼中面临着巨大的成本问题,即使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取证、举证等方面也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求偿权的实现。
四、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构建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威性法律,其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随着新行业的出现,新的消费类型也随之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适应现实的发展,增加特殊行业的规定。
2.运用《反垄断法》保护银行消费者
在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体制度中规定把消费者利益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或是否给予豁免的重要标准。⑤所以,我国要在具体的执法或司法活动中将这些规定投入实际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1.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法应明确赋予银监会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在内部设立银行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建立相应投诉机制,专门处理消费者与银行有关事务。
2.消费者保护协会(简称“消协”)
消协是我国法定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协应配备专业人员调解、处理银行与消费者的纠纷,并设立对银行消费者进行教育的机构。
3.银行业自律机构
创意产业可分为生产性创意产业和消费性创意产业,不管是直接服务于消费市场的或是间接服务于消费市场的创意产业,它都通过重构产品概念、引导消费理念、提供对比信息、强化符号差异等多种途径培养更加细分的消费者群体及更加成熟、挑剔的终端消费者。创意产业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的消费价值观念由追求物质产品向精神产品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产业经济形态,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了人们对创意生活的追求和创意产品的喜爱。
创意产业改变消费需求弹性
必需品需求缺乏弹性,而奢侈品需求富有弹性。随着我国人均GDP3000美元时代的来临,人们不再满足对生活必需品数量的占有,而是向更高层次消费欲求转变,向生活产品的品质、品味、风格等方面转变,这就为创意产业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随着创意设计对消费产品的逐步渗透,对消费产品外观品质和功能设计个性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将进一步刺激人们对创意设计的需求和依赖。目前,这种消费需求同创意设计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将首先在我国的一线大城市形成。
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创意需求状况。在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时,大多数人对创意设计及其产品基本上没有消费的能力;在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之间,社会发展非常活跃,部分受惠者的社会财富积累迅速,开始具备了接受创意设计和消费创意产品的能力;在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创意设计和创意产品开始服务社会大多数,进入大众消费视野,成为大众消费产品。
创意产业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当前部分消费行为的产生不是基于消费需求,而是在消费欲望的刺激与引导下产生购买行为,创意产业对消费市场的影响力将成倍扩大。激发人们消费欲望的信息有三种渠道:一是,源自电视、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体的广告信息;二是,源自电视节目、电影、会展或各种书刊杂志带来的消费概念信息;三是,也可能源自某一产品信息或者消费符号长期过度放大刺激的缘故。从消费欲望刺激程度上区分,奢侈品消费等弹性消费受刺激引导性强,高强度的信息刺激很容易改变人们对某种奢侈品的消费态度;食物、日用品等刚性消费品受信息刺激引导程度较低,但消费者在购买日用品时,仍然受到广告等诸多信息的影响,在单品选择方面,在比对品牌、性能、价格方面仍有较大的选择权。
创意产业改变人们的消费欲求。高消费能力同高生活质量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是消费选择决定了其生活质量,创意设计通过改变人们的消费选择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品质。一方面,创意设计产品提供美的享受。创意设计本身就是对美探求的过程,无论是创意设计理念、设计过程或者设计成果都离不开对美的追求,创意设计通过其理念或者成果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另一方面,创意设计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
创意产业改变消费选择过程
消费者购买的发生过程,是一个在外界参照因素作用下形成最终消费选择的过程(见图1)。购买动机与个人消费偏好之间相互影响,二者同时受到参考因素的影响,并发生一定的变化,它们的变化将影响到消费行为是否发生,以及购买哪个品牌。消费者就是在参考因素的影响下,不断调整消费偏好,并最终做出消费与否以及消费哪个产品的选择。
从消费发生的动机看,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形成是受多种外在诱导因素影响的,比如女孩购买衣服,漂亮的衣服是她们购买的动机,她们经常逛街就是对当下或者将来流行色彩、款式的收集和整理过程,当然也通过网络、影视剧、各种广告来收集关于衣服“漂亮”的相关信息。潮流创造“漂亮”,“漂亮”成为一部分人创造出来的东西,购买“漂亮”衣服的动机也是可以创造和引导的。
从个人偏好的形成和变异看,个人购买偏好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教育程度、个人价值取向以及个人审美水平等内在因素影响,也受消费动机、消费能力、广告刺激、他人意见等外部因素影响。同时个人偏好也具有稳定中的变异特性,它因受外部参照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异。多种载体的创意广告就能很好地影响个人的消费偏好形成和变异。
从消费选择的结果看,不论消费者选择购买与否都受到创意设计的影响。消费者做出购买或者不购买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不可逆的选择。消费者选择不购买仅仅是现在的不购买,如果消费条件成熟,他还会产生新的消费动机和消费选择过程。消费者选择购买,同时也为下次购买打下基础,为下一次购买选择提供更多的经验参照因素。创意设计在完成影响消费者一次消费选择之后,继续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创意产业改变市场容量拓展模式
消费者在对产品进行消费时会产生大量新的需求。消费者需求就是市场需要,消费者的取向变化直接影响到市场容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创意设计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刺激并培养了大量成熟的、挑剔的消费者,迫使企业不得不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推出新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进而形成由创意设计参与并引导的生产与消费的良性互动。
创意设计促进新品开发,扩大市场供给。随着产品同质化加剧,企业要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就必须树立其独特的产品品质,如更高的性价比、更时尚的产品、更快的产品升级等。同时,企业在产品更新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倾注更多的心血,用更多的科技成果和最先进的科技设备,投入更多的广告预算,来迎合消费者的消费需要,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企业在主动迎合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的过程中,创造出了更多新产品、更快速的产品更新进度、更高的科技含量、更人性化的设计等方面的产品,需要创意设计的积极参与,这些产品有根据市场需要推出的主导产品,也有为引导市场需要推出的概念产品。这些产品的推出,在满足市场消费的同时,也在创造着市场消费,正因为此,马克思提出“生产创造消费”。
创意设计引导消费时尚,促进产业升级。消费是生产的目的,企业生产的最终目的是让消费者购买并消费,商品也只有在消费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企业生产什么产品并不是由企业自身说了算,而是由市场需求决定。创意设计可以在生产、交换、消费等几个环节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如在产业链中,很多企业并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他们是产业链中的一环,通过价值链的增值而实现自我的价值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需要顾及终端消费者感情喜好。但是产业链终端生产企业需要了解、满足消费者的兴趣、喜好和品质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策略,这就要求产业链上游其他企业能够做出相应反应,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参考文献:
1.刘军林.生产性创意产业对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影响[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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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劳斯著.创意设计指南[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牛敏.生活产品的创意设计[J].包装工程,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