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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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篇2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事外,均称为本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第七章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篇3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4

二、海外财务管理环境分析

财务管理环境又称企业的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条件或要素。简单来说,财务管理环境是指能对财务管理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总称。不同企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财务管理有不同的特点,这是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因素有所不同。

(一)经济环境 主要包括: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区别一般体现在对决策权的决定上。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我国企业在海外大多数在所在投资国的国情来看,所采用的经济体制基本为市场经济体制。

(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政策。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海外国家的政策展开分析:一是财税政策。首先,财税政策会影响海外企业的资金结构和财务风险。针对海外经营的企业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己筹措,可以表现为国内母公司借款,也可以表现为其所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还可以是海外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致使企业资金结构不同,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也不相同;然后,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其税赋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集团对整个海外公司的财务统一管理难以进行,增加了在集团层面的调控难度。最后,所在国的财税政策还会干预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例如,所在国政府会利用财税政策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鼓励或者限制海外子公司的投资方向。这些因素势必会影响集团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投资的控制。二是政府金融政策。每个国家的金融政策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这些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货币的发行数量、信贷规模、信贷政策、利率、汇率制度水平等。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实际获取利润的能力,还会影响到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便利性。三是产业政策。所在国为了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可能对这些行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产业政策,例如低税收保护、价格也会有一定保护性政策。例如:非洲国家会对本国不发达的产业,对外来投资实施欢迎和优惠政策。

(二)法律制度环境 通常而言,影响海外企业投资的法律包括:企业法、税法、证券法和金融法等,特别是税法对企业的收益和生产布局有着重要影响,

(三)政治制度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不仅决定了所在国社会环境状态,其执行的经济制度更是直接影响到海外业务的开展。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干预较少,其经营业务按照市场调节进行运作,使得其管理有着极大的自。反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较大,使得其管理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就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投资都处于政治制度环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区。

(四)人口环境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的基本要素(数量、质量、结构)会在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各类投资。一般而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会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也会增加投资的需求。同时随着人口素质的改善,即人口教育程度的提升,适龄劳动人口的技能素质的提高,这些会使企业的人力资本要素得以增加,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收益。

三、我国企业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方案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税务管理五个维度提出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化方案。

(一)海外融资管理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海外企业的海外融资拥有更为广泛的渠道和多样的方式。因此,海外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按照权衡融资成本和风险,从而以最有利的条件筹措资金,并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1)海外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选择。虽然我国海外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但由于其业务开展所在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素质不高,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除了依靠国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外,笔者建议海外子公司可以首先考虑利用当地的国际化银行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实现自身的融资述求。还可以考虑使用混合融资的模式,例如:由于开设海外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大多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可以考虑利用组合信贷模式,运用信用向本国和第三国以及当地三方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

(2)海外融资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首先,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项目进展状况制定资金预算计划,并且需要细化到具体的需求时间点,因为只有较为准确的预测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资金链的安全和预定的资金成本控制。其次,按照要从财务战略管理的高度来计划在企业价值最大基础上的最优资本结构,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以及合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主要是以基础建设为主,所需资金量巨大、耗时长,因此,准确掌握所需资金的时间点,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完工。最后,在确定资金需求量、时间点、和资本机构的基础上,科学选择资金的来源渠道。由于我国海外子公司的金融经验不甚丰富,同时由于我国银行对集团企业有着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在依靠自身资金积累的基础上,由集团母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海外投资管理 具体表现为:

(1)直接在海外独资创建新的企业。这与企业在国内成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和方法是一致的。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充分保障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更加便利地实现企业集团在全球的战略,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缺点是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

(2)与所在国企业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选择这一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当地公司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文化,产业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之合作能迅速地打开当地市场,从而降低风险。其次,对于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政府所禁止进入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通过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可以直接绕开这一限制。最后,一般而言当地的税务政策都会给予相关的经济优惠和政策减免。缺点在于,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和利益的博弈和纷争,很可能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发展。

(3)跨国并购。跨国并购主要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产业实体,例如,联想收购工IMB全球个人电脑事业部,吉利收购沃尔沃都。跨国并购最明显的优势是能直接利用规模经济和战略协同效益实现生产。但是缺点在于:一是所在国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收购;二是在并购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特别是协同在文化和管理理念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三种投资方式都有着固有的优点和缺点。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和所在国的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在平衡中找出满意解。

(三)海外营运资金管理 科学和高效的安排营运资金,不仅可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还能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因此,需要从流量和存量两个维度来安排营运资金,一方面需要保障企业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另一方面需要营运资产存在方式之间处于最佳持有水平以增加资本收益。基于此思维,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措施:一是加强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特别是需要利用所在国的商业信用,提升资金短期周转效率。二是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当前部分企业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追求市场占有率,经常采用赊销方式,从而造成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低下。这需要集团对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列为考核重点,以激励其管理层主动提升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

(四)外汇风险管理 在集团的外汇风险管理中,海外子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外汇信息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实施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而言,可以从内部管控与外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

(1)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内部管控措施。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子公司情况和所在国国情的计价货币,这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最基本方法。一是选择人民币计价。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人民币结算,例如东南亚、中亚等地区。因此,在人民币市场化比较高的地区或者我国与所在国有货币互换性协议的地区选择人民币计价。例如印尼、新西兰、阿根廷等。二是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硬货币计价,这不仅有利于资金的调度,还可以转移货币的汇价风险。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应遵循“收硬付软”的基本原则,即做到对资产和债权类以硬通货进行计价,而对于出口和债务类以软货币进行计价。

(2)企业的外汇风险的外部管理。具体表现在:一是充分利用国际信贷。作为现代金融行业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国际信贷可以实现货币资金的预收回笼,从而使得企业能很好地规避外汇风险。利用国际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主要是指利用出口信贷、福费延和保付等方法。通过这一方式虽然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但是可以十分有效地降低外汇风险损失。二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套期保值是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还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风险。因此,母公司需要子公司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管控。

(五)海外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海外税收管理需要成为整个海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可以实现资金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在充分利用海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所在国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纳税减免等政策进行税收优化管理职务还可以借鉴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国际税收策略和方法:一是设立避税子公司,即在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二是利用转移定价将通过高进价、低销价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张新民、钱爱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岳春燕:《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汤传玉:《跨国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及其规避研究》,《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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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

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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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

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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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1?0015?08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研究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也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对过度投资的经典解释是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发的委托问题。在企业投资决策中,不持有或持有少量股份的管理者的决策目标并不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管理者通过建造“企业帝国”,以谋取企业规模扩大而带来的各种利益,如报酬与声望的提高等。理论揭示了企业过度投资的基本原因,但该视角的分析忽视了企业决策的另一影响因素,即管理者的认知偏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普遍存在过度自信的认知偏差。相比普通员工,过度自信在企业管理者中表现尤为明显[1?2]。当管理者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成功概率时,可能制定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可能也是导致企业过度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但对于如何消除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企业投资行为异化这一视角的研究成果还很鲜见。由于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在于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那么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可以抑制由管理者过度自信引发的过度投资?基于这一思路,本文拟从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视角,就公司治理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企业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进行研究。

以2007―201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过度投资与管理者过度自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而导致的企业过度投资行为。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突破了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负面影响的研究框架,而是从如何克服过度自信心理偏差,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这一更深层面上,研究公司治理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以及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揭示了公司治理的“认知纠偏”效应,深化了对公司治理基本功能的理解。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 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

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表明,管理者的个人心理特征对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表现出更容易高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更加相信自己的控制能力,往往高估收益,低估风险。因此,即使他们是忠于股东的,也可能做出过度投资的决策,从而损害公司利益[3]。Lin,Hu和Chen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倾向于过度投资[4],Malmendier和Tate揭示了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投资现金流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过度自信的CEO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更高,如果公司的内部资金充足,过度自信的管理者会加大过度投资的水平[5]。

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及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郝颖、刘星和林朝南等研究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下,过度自信高管人员在公司投资决策中更有可能引发配置效率低下的过度投资行为[6]。姜付秀等对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扩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企业财务困境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管理者过度自信和企业的总投资水平、内部扩张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由此加大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7]。叶蓓、袁建国发现,管理者信心增强会显著提高企业投资?现金流敏感性[8]。张敏等考察了不同层级的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得出了董事长和总经理过度自信对公司投资支出和并购决策行为都具有显著影响的结论[9]。可见,在我国目前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管理者过度自信可能引发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水平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二) 公司治理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公司治理源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普遍分离,是确保企业管理者的各项决策符合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最终目标在于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司治理是有效的,管理者做出决策时会更加审慎并会对决策后果进行反复评估,从而可以修正其对自身能力以及公司实力的认知,降低过度自信的程度。此外,通过合理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能够加强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决策过程的参与程度和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削弱管理者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控制幻觉,进而降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抑制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进而降低由于管理者过度自信而导致的过度投资。因此,提出一个总的假设:

H2:公司治理能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

董事会治理是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对管理层做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核批准,起到对管理层监督的作用。董事会的独立性决定了董事会监督效率的高低。当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差时,董事会最终会倾向于服从管理者做出的决策[10],由此使得管理者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判断偏差得不到及时的纠正[11]。相反,当董事会独立性较强,董事特别是外部独立董事对管理者做出的决策会更为谨慎对待,有利于及时纠正管理者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判断偏差,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过度自信的心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可能会有所减弱。Borokhovich等认为如果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地监督公司,将可使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倾向降低[12]。Malmendier 和 Tate的研究也表明公司需要独立性高的董事会来治理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5]。据此,提出假设:

H2-1: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越弱。

利用董事会监督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机制,也是董事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岗位设置角度来说,应当对不相容的职务进行岗位分离。总经理的重大决策应通过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最终意见。然而总经理和董事长如果兼任则会弱化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和制衡,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由此会增加总经理对公司的控制幻觉, 这样会使总经理认为自己能更多的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结果,由此低估决策失败可能性的程度会更大。与此同时,当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长时,董事会的警惕性会降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得到强化。饶育蕾、王建新的实证结果也表明,两职分离能够纠正因CEO过度自信而导致的投资决策及其他经营决策偏差[13]。据此,提出假设:

H2-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时,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的相关关系越弱。

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特征会对企业管理者产生约束作用。一方面,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规则性治理和强制索取模式降低了管理者决策的自由度,另一方面,债权人出于自身风险防范的考虑,会在债务契约中增加约束管理者的限制性条款,并对那些容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管理行为进行干预,从而降低管理者进行决策的“独立选择”能力。因此,债权人对管理者的干预与约束会抑制管理者的过度自信,从而降低企业的过度投资水平。据此,提出假设:

H2-3: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与干预程度越大,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与过度投资的相关性越弱。

由于市场机制的调节并不会完全有效,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干预不仅会降低管理者对决策的控制权,同时当企业的经营更多地依赖于政府政策的支持,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与专业知识时,管理者的控制幻觉会弱化,从而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市场因素会影响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因此,企业的经营业绩并非完全由管理者自身能力所决定,同时也取决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支持。据此,提出假设:

H2-4:政府干预会弱化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的相关关系。

国外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外部市场竞争体系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甚至会比内部治理更为有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评判是监督和约束经理层的主要依据,竞争性的产品市场时刻考验企业的生存能力,这给管理层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压力。行业竞争能有效的降低委托成本,促使管理者为提高公司价值而努力[14]。面对这种压力,管理者会更加谨慎的对待各项决策,以防自己以及其所属企业被市场机制淘汰,从而抑制了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据此,提出假设:

H2-5:在行业竞争的约束下,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的相关关系较没有约束条件的情形下要弱。

二、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

本文的样本来自2007―2010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且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在样本筛选过程中,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财务状况异常公司的干扰,剔除了ST、PT公司;将无法取值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缺失值处理。最终得到311家公司三年共933个样本数据。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还对主要的连续变量在1%分位以下和99%分位以上的极端值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本文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二) 模型建立

Overinv是模型(1)测算出的企业过度投资水平,Conf是表征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三个因子,Gov代表公司治理的各项因素,X代表各个控制变量。模型(2)用于检验H1,如果系数显著为正,表示管理者过度自信将导致过度投资,H1得到验证。模型(3)用于检验H2,当3系数显著为负时,表示该项治理机制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行为,H2得到验证。上述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见表1。

1. 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

对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度量一直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难点,从已有的研究看,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度量方法:

(1) 依据管理者的行为来判断。管理者行为又依据管理者的股票期权或CEO持股状况、管理者盈余预测、并购次数等来判定。Malmendier & Tate以管理者所持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在行权期内是否净增长作为衡量过度自信的指标[5],Lin,Hu和Chen以公司年度盈利预测值超过实际盈利水平作为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标志[4]。Doukas和Petmezas认为公司在三年内并购次数达到五次或五次以上的管理者是过度自信的[16]。

(2) 根据主流媒体对CEO的评价。Deshmukh等运用商业期刊对CEO的评价作为度量指标[17]。

(3) 相关部门的市场情绪指数。Oliver将消费者情绪指数,余明桂等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家信心指数作为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指标[18]。

(4) 根据管理者个人特征判断。通过对管理者的年龄、学历、任职期限、受教育程度进行客观赋权,构建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19]。

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不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时间还比较晚、媒体披露的透明度不高以及较强的主观性、企业景气指数是对外部经济环境的估计,公司盈利预测受外部经济环境和公司信号传递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同时在中国,“人”的影响不容忽视。另外,公司的规模以及经营程度也会影响管理者的自信程度。因此,本文借鉴江伟的做法[19],采用管理者男性比例、管理者平均年龄、管理者持股比例、管理者教育程度、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具体理由如下:

(1) 管理者男性比例。女性比男性表现出来更多与生俱来的谨慎与细致,Langer和Roth的研究表明,在投资方面,男性投资者比女性投资者更倾向于表现出过度自信[20]。

(2) 管理者平均年龄。Forbes的研究发现,年龄较小的管理者在做决策的时候会收集更多的信息,以减少由于经验不足引起的决策偏差;而年龄较大的管理者会倚仗其过去的经验和经历,可能会使其减少对决策的必要调查与考虑,故年龄较大者存在过度自信倾向[21]。

(3) 管理者持股比例。当管理者持有公司的股票时,其个人利益变与公司利益连在一起,引起其对风险的规避,更容易做出保守的决策,因此会限制其过度自信的程度。

(4) 管理者受教育程度。Lichtenstein的研究发现,管理者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会对决策产生影响。受教育程度高的管理者会从多方面收集信息,考虑决策的因素以及后果,从而弱化其过度自信的行为[22]。

(5) 公司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和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前期发展的一个状态,较大规模的公司以及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是管理者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标志,而市场对他们的认可会激发其过度自信。所以公司规模大的公司以及净资产收益率高的公司的管理者容易表现出过度自信。

考虑到这六个替代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找出发挥主要作用的公共因子。因子分析的KMO系数为0.604,Bartlett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p=0.000,可以判断适合作因子分析。将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之后,得到三个因子作为回归检验中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替代变量。因子1上载荷较大的变量:男性比例、平均年龄、公司规模;因子2上载荷较大的变量:Roe、受教育程度;因子3上载荷较大的变量:管理者持股比例。三个因子分别用符号Conf1、Conf2、Conf3表示。

2. 公司治理变量

公司治理变量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角度进行选取,主要包括董事会、债权人、政府以及行业竞争强度几个方面。董事会治理选用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兼任情况,债权治理选用资产负债率指标来度量,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选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政府作为替代变量。行业竞争强度选取行业平均利润率指标[23?24]。为了避免因融资成本、税项等因素的影响而对业绩的扭曲,本文选取行业平均营业利润率而非净利润率。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预期投资估计

表2报告了预期投资模型(1)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发现,在控制了行业和年度效应以后,除了年初Ret之外,其余变量的回归系数都与预期符号一致,并且回归系数显著。调整的R2为16.2%,模型具有较好的解释力。

(二) 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

表3是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的回归结果。第(1)列是过度投资与管理者过度自信三个因子的回归结果,在(2)~(4)列中,分别将过度自信的三个因子与过度投资进行回归,并且加入控制变量,第(5)列中管理者过度自信的三个因子和控制变量全部进入回归方程,结果显示无论哪种情况,Conf1、Conf2 、Conf3的系数最起码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管理者过度自信程度越高,企业过度投资越严重。但值得注意的是,Conf2在因子分析中,主要表征管理者受教育程度影响,一般认为,管理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自信程度应当越低,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高的管理者会从多方面收集信息,考虑决策的因素以及后果,由此弱化其过度自信的行为[19]。本研究结果与这一结论不符,这可能是由于管理者受教育程度越高,越熟悉已有的经验和现存的决策方案,因此对自己做出准确决策的能力更加自信(见表3)。

(三) 公司治理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

表4报告了模型(3)的回归结果,即检验公司治理的各项因素是否能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企业过度投资行为。从表中可以看出,除了Conf3以外,无论哪种情况下,过度自信因子Conf1、Conf2与过度投资都显著正相关,再次验证了假设H1。同时,第(1)列的结果表明,过度自信与独立董事比例的交互项Conf1×Idr、Conf2×Idr与过度投资分别在10%、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在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够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而导致的企业过度投资,假设H2-1“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越弱。”这一假设得到验证。第(2)列的回归结果显示,过度自信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交互项的系数为负,Conf2× Dual的系数显著,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有利于抑制过度自信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假设H2-2得到验证。第(3)列中,过度自信与资产负债率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负,并且Conf1×Lev、Conf2×Lev的系数显著,表明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与干预程度越大,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与过度投资的相关性越弱。从而验证了假设H2-3。再观察第(4)列过度自信因子与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政府的交互项,Conf1×State、 Conf2×State的系数为负,尽管与过度投资相关性不显著,但是Conf3×State对过度投资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政府干预会一定程度弱化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的相关关系,从而验证了假设H2-4。第(5)列,管理者过度自信三个因子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交互项与过度投资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行业竞争强度并不能抑制过度自信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这可能是由于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资本市场上竞争不完全,使得管理者对外部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外部治理未能对管理者的过度自信产生约束,假设H2-5没有得到验证。上述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债权人和政府的干预能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外部行业竞争强度的抑制作用不明显。总体上,假设H2“公司治理能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引起的过度投资”基本得到验证(见表4)。

四、结论

基于行为财务学的视角,本文以2007―201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了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对它的抑制作用。研究发现:管理者过度自信与过度投资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能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企业过度投资。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因素中的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债权人和政府的干预能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导致的过度投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行业竞争强度的抑制作用不明显。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治理主体参与企业决策的积极性,对于解决由于管理者过度自信而引发的非科学决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不同于已有文献,局限于研究过度自信对企业投资行为的负面影响,本文更加关注克服过度自信心理偏差、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这一层面上,研究公司治理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引发的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的研究,揭示公司治理的“认知纠偏”效应。本文的不足在于,只检验了董事会治理、债权人与政府干预、行业竞争强度等治理因素,未来的研究需进一步考虑其他治理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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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是企业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绩效管理公平性的内涵非常丰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绩效管理的公平是指要客观全面的评估员工业绩水平,不夹杂评估者主观层面的意志,避免绩效管理随大流的情况,做到准确的区分绩效好以及绩效差的员工;其次就是绩效管理公平是指绩效指标要同一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协调,同一性是指同样岗位类别的员工要适用相同的绩效指标,不停的岗位类别的员工需要采用不同绩效指标,确保绩效指标与岗位工作职责之间的匹配性;再次就是绩效管理公平是指绩效管理整个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从绩效指标的设置到绩效结果的公布,再到依据绩效指标进行奖惩都要做到公开公平,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

二、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方面不公平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本文这在对于民营企业绩效管理进行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将民营企业当前绩效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公平归纳如下:

(一)绩效指标一刀切

目前民营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绩效指标基本上就是一刀切,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员工类别在绩效指标方面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绩效管理的不公平问题,这是因为不同的岗位类别食用不同的绩效指标,举例而言,管理岗位与销售岗位在绩效管指标方面就没有太大的差别,而绩效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岗位绩效管理并不适用销售岗位绩效指标,销售岗位绩效管理也不适用管理岗位的绩效指标,二者混用必然会导致绩效管理的不公平。

(二)绩效结果不公平

民营企业在绩效结果方面做不到一视同仁,民营企业一般规模小、员工少,企业管理基本上就是以家族式管理为主,内部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很多员工与企业创始人都沾亲带故,这就使得绩效管理制度的执行夹杂了比较多情感因素,因此做不到根据绩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平的绩效考核。在绩效管理结果不够公平的情况,很容易就会导致那些真正绩效良好的员工,反而出现了绩效等级不如那些绩效较差的员工。而作为社会人的员工不患寡而患不均,绩效管理新制度执行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员工不满意的增加。

(三)绩效管理不够透明

由于绩效管理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员工对于绩效管理非常关注,每一个人都倾向于高估自己的付出,低估自己的收入,这种心理状态下,如果绩效管理制度不够公开透明,员工无法了解绩效管理的内容、重点,无法对于其它员工的绩效情况进行一个横向比较,很容易出现的结果就是员工对于自己的绩效结果不认可。目前不少民营企业在绩效管理工作方面,显然没有意识到公开透明流程对于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结果导致绩效结果不公开,员工之间相互猜测他人的绩效结果,从而影响到了工作积极性的提升。

三、实现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公平的思路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关键就是要在制度设计方面更多的去考虑公平性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的要求,重点要在绩效指标、绩效结果以及绩效公开等方面做到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实现绩效管理制度的更加公平。

(一)绩效指标做到差异化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制度设计中,需要在绩效指标设计方面坚持做到差异化的要求,毕竟绩效指标是绩效管理的依据,有没有科学的绩效指标,将会直接影响到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在指标的设计方面,需要民营企业投入必要的时间来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类别的工作岗位进行分别设置绩效指标,从而保证绩效指标与工作岗位职责之间的相关性。举例而言,销售岗位就要建立起来结果导向为主绩效指标体系,管理岗位则需要构建起来行为导向为主的指标体系,技术岗位要构建起来创新导向为主的绩效指标体系,只有尊重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绩效指标,才能够更好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力争做到运用这一绩效指标体系真实客观的评价出来员工的真实业绩效水平。

(二)绩效结果要做到公平

民营企业绩效管理一定要做到一视同仁,凡是适用同一绩效指标体系的员工,都需要依据同样指标、同样的标准来进行绩效管理。在绩效管理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有相应的约束性制度来让绩效管理工作尽可能少的受到管理者主观意志层面的影响,绩效结果要能够真实反映出来不同员工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在依据绩效结果进行奖惩方面,需要严格依据员工的绩效结果、等级进行奖惩,让那些绩效等级更好的员工获得应有的奖励,同时要适度惩罚那些绩效等级较差的员工,通过这种奖惩结合的措施来短促员工更加努力的去完成自身的绩效任务。为了确保绩效结果公平性,民营企业应建立起来必要的申诉制度,凡是员工对于自身的绩效结果不满意,都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复查,由专门的管理者对于员工绩效申诉进行处理,力争通过复议来解决绩效结果的偏差,从而让员工更加满意。

(三)绩效管理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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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J94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其本身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能与多元化的时代相适应,这就使得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可避免的滞后问题。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新型的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需要突破传统的理念对财务管理进行思维上的创新。这种变革通常可以通过理财观念上的改变;财务管理工作领域的扩大融合;管理机制上的改变;以及管理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的突破。

1理财观念的改变

1.1在这个知识就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理财观念也受到了本质的影响,时代的变革使得传统的资本要素第一位转化成了知识要素第一位,作为一个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以及生产力与安全,知识的力量展现着其生机和活力。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资产,诸如专利、商标、企业信誉等等知识产权都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财富。此外,对于计算机的应用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视也是理财观念改变的主要内容之一。未来的理财是知识化的理财。

1.2以人为本的理财观念

无论是哪一项工作哪一个岗位,人都是主体。对于人的重视是企业发展所应当放在首要地位的。信息化告诉发展的今天,对于信息的处理加工,对于技术的创造利用,都是由人进行的。这些技术性的人员是企业的发展推动者,因此,企业的利益主体不再是单单的股东,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归属到这些人员中。这些技术精英加大了企业的剩余价值,因此也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只重视了有形资产的配置,企业的所有者过度的索取剩余价值,将智力劳动者排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主体范围之外,从而加大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冲突,不利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管理者应当明确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以此作为理财目的。

1.3风险理财观念

现代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人为力量对于市场的动向预测和局面控制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企业存在理财风险在所难免。并且随着知识和信息对于市场的影响的加深,如果企业和员工不能适应这种环境,加大学习力度,及时的学习、运用这些知识的话,将会很难适应环境的变革,从而加大企业的风险。此外,由于技术的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产品的革新速度随之提高,产品的寿命周期大大缩短,这就使得企业的存货风险以及设计开发产品的风险大大增加。如何通过合理科学的手段预测分析衡量控制风险的产生,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4信息理财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提高,以及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使得数字化和信息化成为了时代的新标志。这些新型领域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处理和分析反馈能力的增强方便了交易和企业的决策。新兴的媒体空间以及网上实体使得商业的活动范围大大缩小。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着如何深入信息化的理财模式,对企业的决策和资金的管理进行现代化的搜集分析,并加以利用,还需要在实践中多多摸索。

2工作领域上的突破

2.1树立企业财务形象

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和整个经营状态,需要财务形象在市场中进行衡量。良好的财务形象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化的企业财务工作不仅仅需要严谨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形象的培养。这种形象的形成往往是建立在健康的财务状态之上的。这就要求企业的经营成果丰厚,财务制度稳定。

2.2重视价值综合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深度与广度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拓展,企业财会工作正面临着由只注重对经营活动的记录、整理、核算、分析、检查的会计管理向以综合管理为基础,注重企业资产合理配置、资本有效运作的财务管理新模式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提高对新形式下财会工作的再认识,树立资产经营的观念,构筑财务管理框架,规范管理行为,注重对新时期企业财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分析与管理,增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综合管理作用。

2.3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是:如何调整企业的资金储存量、流量,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管理,优化企业内部资金配置,有效地权衡其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安排筹资结构,权衡财务杠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目的地掌握资金的运用和来源之间的结构,权衡其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研究和掌握资金结构问题既有外部环境、外界压力,又有内在动力,因此,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应当成为企业目前财务工作的重点。

3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的突破

3.1创新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是企业职能管理之一,财务部门是企业的职能部门之一,对企业直线部门的运转起着控制、监督、支持和服务的功能。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关系密切,有大量的资金往来、信息交换活动,存在广泛的部门间冲突和协作。减少冲突、加强沟通和协作、在满足财务管理的控制和监督职能基础上加强支持和服务职能,是构建现代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管理和解决冲突的根本办法就在于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分清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利益分配,以保证企业高效运转。构建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财务工作的分工、财务部门内部组织体系的建立以及明确财务部门和企业其他部门的分工和合作、权力的划分和职责定位等问题。只有建立运行良好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进行,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3.2转变财务管理的工作方式

随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对财务管理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对全球市场信息的快速反馈;在降低各类经营成本和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周期间寻求平衡;提高对其他单位和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财务管理的服务水准;提供更丰富的战略性财务信息;实现更强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能力等,以使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从而加强对资金流的全局管理和控制。在加入WTO后的开放的经济环境中,资金运动将日益从物资运动中独立出来,财务管理工作将主动支配企业的再生产过程,引导企业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灵活地进行各类有利可图的投资,并根据市场需求调度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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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第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认真落实。第三,监管机构应该特别注意完善相关的评价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需要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来实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认为: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确保公司在远离腐败和贿赂的环境中运作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措施促进管理人员、雇员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进形成支持稳健公司治理和相关监管举措的健康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认为:监管机构非常关注稳健公司治理,这是因为稳健公司治理是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一项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就会影响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机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国际监管模式

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是以传统规制理论为基础,经历了行政命令式规制、标准化方法规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规制。

1.行政命令式规制

该方法是通过政府规定被监管银行的业务范围来实现其监管目标,即对于特定的银行,政府规定哪些业务允许经营,哪些业务不允许经营,银行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将受到惩罚。这种方法存在许多弊端(1)信息不对称。如果监管所依据的信息是从那些监管者无法信赖的银行获得,或监管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有关的信息,监管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2)经验不对称。被监管银行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比监管者有更多的经验,这些银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样才能以最低成本达到监管当局的目标,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监管当局并没有给银行管理者机会,以及执行监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监管的执行问题。复杂的监管方案是难于执行的,行政监管条例必须比监管活动更为简洁,其结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规则,这种规则对于某些被监管银行过于严格,负担过重,而对另一些银行则过于宽松,负担太轻,最终难以达到监管目标,从而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2.标准化方法规制

为了克服行政命令监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方法,亦被称为“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沿袭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风险资产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其优点是计算处理的简便性,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能十分方便地获得计算结果。但是标准化方法仍然没有考虑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价经验的不对称问题,监管资本的数额是以银行当前资产头寸为基础,没有考虑到银行为了进行风险控制而采取的动态交易策略,也没有考虑各银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拥有不同的知识经验和业务操作水平,对经验丰富的银行和对业务操作水平较差的银行要求设置相同的资本要求。因此,这种方式下的监管仍是一种粗略的监管模式。

3.内部模型法规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已经认识到,对于资本要求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作为以前公布的标准方法的替代,十国集团监管当局随后采纳该规定。该方法的基础是一种称为“风险价值”的内部模型计算方法。相对于标准方法来说,内部模型法允许银行自己选择VaR模型,并且计算比较准确,因此显得更为灵活,但同时内部模型法又规定必须将资本保证金的数额与计算出来的风险损失直接挂钩,因此被称为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该方法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因为它采用银行更成熟的风险评价技术来确定银行的市场风险,但是,它也规定了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模型的有关参数标准,这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自身的风险水平而设计自身的风险评价模型,从而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与法律制度完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监管绩效不能令人满意,存在着监管激励缺失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息供给短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政府信息、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后两个渠道是不畅通的。(2)监管激励不足。监管者的行为较少受到监督与约束,也没有相应的指标衡量他们的业绩,没有形成公众与监管者之间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使监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3)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上,也是进行有效监管和恢复市场纪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学者通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商业银行法律监管框架,并对中日两国从监管主体、运行环境、实施绩效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进而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认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毛根据银行发展的新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关银行法律制度建立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主体的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实施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模式,促进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推进监管创新。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行立法状况,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监管及立法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监管中的职责、意义以及具体监管建议等内容,这为各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国应该认真领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便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另外,我们也应该认真研究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并汲取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