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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融资研究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据有关资料,1970-1985年美国企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分别占企业融资总额的67%和33%,其中股权融资占外源融资的2.1%。从1984年起,美国大部分公司基本停止股票融资,并发行债券回购股份。2000年1-11月,美国上市公司共有1592家发行债券,融资9350亿美元,同期仅199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1460亿美元,债权融资为股票融资的6.4倍。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选择现状
根据1999年上市公司增加的长期资金来源比重看,上市公司内部资金(留存收益)为177.6亿元,占长期资金增加额的41.2%;长期负债为26.7亿元,占长期资金增加额6.2%,其中主要是长期借款和各种应付账款,而且没有一家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融资为227.2亿元,占长期资金增加额的52.6%。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依靠股权融资,其融资顺序为股权融资-留存收益-负债融资。
二、中美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选择完全符合西方的“融资顺序理论”(即啄食理论)
“啄食理论”认为:第一,内源融资不需要对外支付利息,也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源融资,而且可以避免普通股融资带来的所有权稀释问题。因此它是西方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第二,股权融资会带来所有权稀释。当企业资金出现“瓶颈”,需要从外部融资时,若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由于普通股数量的增加会造成每股收益下降及每股市价下跌。同时,新股东提供的新权益会降低老股东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从而可能导致现有股东的控制权旁落。西方国家企业大股东的股权很少超过25%,如通用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不到10%,迪尼斯仅为5%左右。第三,股权融资成本高。第四,信号传递及不对称信息。公司进行外源融资时,传递着公司未来现金流量变化的信号。由于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果公司及控股股东知道目前公司价值被高估,则希望有人分担将来股价下跌的损失;反之,则不希望有人分享股价上升的好处。股权融资传递了公司价值被高估的信息,往往引起股价下跌。所以,股权融资是后续融资最差的选择,西方国家的公司一般将其排在可选融资金方式次序的最后。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与“啄食理论”相悖
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以股权融资为主,其融资顺序为股权融资——留存收益——负债融资。这不仅与前文所提到的“啄食理论”相悖,而且与美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的选择即股权筹资的衰落和债权筹资的兴起也不相顺应。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选择分析
1.资本市场的非均衡发展,与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比较弱
近几年,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呈萎缩的态势,2001年企业债券仅发行了147亿元,大体相当于股票发行的1/8,仅占当年全社会企业新增融资的1%。统计显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最活跃、最重要的参与者的上市公司,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很低:1997年以前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极少,在1998年发行的147.9亿元企业债券中,也只有不到2%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从二级市场看,债市与股市的差距更加明显。同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债券融资的规模显然偏小。股权融资规模和比重的快速增长,客观上是大力发展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大量增加的结果。
2.市场的投机性过强,导致公司管理层不会受到股东的硬约束,经常面临分红派息的压力
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仍存在严重的关联交易,大机构操纵市场、恶性炒作等现象,致使市场波动性过大,投机性过强。无论是个人散户还是机构大户,往往报着“赌一把”的心理进行短线投机活动。1993-1998年的6年间,我国股票市场的平均换手率达437%,而同期纽约、东京、伦敦、韩国、香港股市在这一期间的平均换手率分别为59%、29%、152%、56%。在这种充满浓厚投机气氛的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价格与价值发生背离,相当多的股票价格不再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准。而且以股价和股票现价总值为标准评估企业经营状况的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不通,甚至出现劣质企业股价高于绩优股,ST股票受到追捧的异常现象。这就更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重股权融资,轻债券融资。
3.上市公司的经理们不愿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
西方资本结构理论认为,经理的个人效用价值依赖于他的经理职位,从而依赖于企业的生存。理由是,企业一旦破产,经理就会丧失可享有的经理任职的好处。由于公司破产风险与举债的关系是呈正相关的,而经理的报酬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控制权收益),如果采用举债融资,将导致破产概率增加,则经理的非货币性收入就会减少;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需要还本付息,它可能使“自由现金”枯竭。目前控制权收益(非货币性收入)占我国上市公司经理收益的主要部分,因此经理较偏好于采用股票融资。可见在上市公司中,经理越不想承担投资风险,就会越偏好于股权式融资。
三、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筹资方式的选择,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
在完善及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快债券市场的培育发展步伐,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债务融资。企业债券满足广大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作为中国优秀企业代表的上市公司,积极涉足企业债券市场,推进企业债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必将对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债券的功能产生全面、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通过加强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参与债券融资,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股权融资的现象。
(二)企业应改变对股权融资的错误认识,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应认识到,仅仅或过多地依靠股权融资是无法满足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的,对于正处于成长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负债经营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的和明显的特征。而且随着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逐步理智化,过分依靠股权融资也将是不可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并将其恰当组合以形成最优的或优化的资金结构。确定最佳资金结构的实质就是利用负债资金的两大作用,合理确定负债在企业全部资金中的比例。
(三)应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建立利润分享计划,促使经营者敢于有意识地负债筹资
针对多数上市公司薪酬结构单一,“高薪低绩”的现象,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发展持股或股票期权为形式的激励方式以对经理人产生激励或约束功能,避免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使其个人利益导向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取得一致。
参考文献:
[1]张晓波,邹海峰.筹资方式的选择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现象的分析.上海会计,2001,(5).
[2]邢乐成,宋琳.论中外上市公司融资次序差异的决定因素.山东社会科学,2003,(6).
[3]姜曦,李青原.刍议上市公司的筹资顺序.管理现代化,2000,(5).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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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6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关键词】物流融资障碍对策
一、我国物流企业融资障碍分析
1.就物流企业而言:经济效益低下,资产信用不足
在计划经济时期,物流行业执行国家指令、实行政策性经营,充当政府调剂物资的运输工具,在其运行过程中,形成大量政策性负债,经济体制转变后,国家财政对物流企业政策性负债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再者,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部分物流企业没有适时转换经营角色,缺乏竞争意识,自身发展意识淡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经营性亏损。由于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造成物流行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而物流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导致资产负债比例较高,资产信用度不高。物流企业在利用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时,由于资产信用度不高,金融机构对其评估价格自然偏低。同时,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物流企业资产技术水平偏低,发展潜力不足,银行不愿对其贷款,物流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额度有限。
2.就金融部门而言:信贷机制制约,社会信用不足
金融部门在贷款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实行严格的财产抵押担保制度。而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限制,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依靠自身的实力不足以提供担保,而且担保连带责任重大,很少有单位或个人愿为物流企业提供担保。其次,金融部门注重盈利性,而物流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行业,投资回收期较长,金融部门不愿对其贷款。而且目前我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企业又信用意识淡薄,甚至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金融部门的不良贷款比例升高,产生“惜贷”心理。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被迫采取的严格的审查程序、贷款条件和担保措施,将有强烈融资需求的物流企业拒之门外。同时,企业间资金相互拖欠问题也比较严重,制约着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融资。
3.就市场而言: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社会筹集资金。目前,我国企业尚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如果企业要发行债券和股票必须经营业绩良好,达到一定的标准,然后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批,通过后才能向社会筹集资金,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主要在公开市场交易。由于资本市场的严格限制,物流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63家上市物流企业,可见我国物流企业在A股市场所占的比例比较小,发育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不能成为物流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二、完善我国物流企业融资体制的建议
1.建立财政扶持体系,提高物流企业融资能力
部分物流企业背负沉重的债务包袱,难以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鉴于物流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加大力度解决物流企业的债务问题。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坚决实行破产;对物流企业以前所借的财政贷款,根据当前企业的实际运营能力,由国家财政以债转股的形式参股;对原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政策性经营等因素而造成的负债,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物流企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将融资费用全部列入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积极性;允许物流企业税前还贷,提高其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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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资本市场,扩大物流企业融资比例
国家证监委应对物流企业在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的审批上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允许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长期债券和进行股票发行试点。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考虑在每个区域性物流中心建立“二板市场”,为该区域物流企业提供筹资场所。资本市场的完善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物流企业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融资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给物流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3.完善金融体制,调整信贷结构
在现行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偏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或者投资于利润率高的成长型企业。因此今后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以国家产业发展目标作为信贷标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产业间的协调发展。同时,金融机构在执行信贷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切实减少贷款环节,缩短贷款时间,降低融资费用。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服务于某一产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支持建立物流行业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活动,提高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金融业和物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同一区域的物流企业也可建立互金融组织,以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能力。
4.建立财政融资体系,筹集民间闲散资金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充足,而企业积累不足,大量的闲散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我们应适时建立财政融资体系,以国家信用作担保,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筹集民间闲散资金。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目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中长期低息贷款。这种融资体系的显著特征是不增加财政负担而实现资本的积累,将为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融资机会。
5.建立物流企业信贷支持体系
借鉴国外发展物流的经验,我国物流企业信贷支持体系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构建:①直接贷款。主要由财政部门对物流企业提供贷款,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区域性物流中心。②协调贷款。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对物流企业进行贷款。③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设立担保机构,以财政预算、税收补贴等多种形式注入担保资金。由担保机构充当物流企业的贷款担保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担保贷款是物流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当然,该体系并不是为所有的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所涉及的范围限于有发展潜力、布局合理的物流企业或物流中心。
中小企业面广量大是浙江省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对浙江省的经济增长、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省中小企业已达100多万家,占全省工业企业的99%以上。浙江省工业增加值的80%以上是中小企业创造的,全省财政收入的5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省的中小企业同样面临着融资困难,技术创新投入不足的难题,据统计在我省1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约有70%以上的企业存在着融资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为了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必须保持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发生的频率较高,不仅融资的复杂性加大,而且融资的成本代价较高。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由于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规模有限,难以承担高额负债成本,因此十分重视自有资本的积累,避免过度负债经营,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资金来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但一般来说,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单靠企业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还需通过企业外部融资。由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狭窄,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企业的资产规模是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的决定性因素。据浙江银监局调查,有56.1%的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因无法落实抵押担保而被否决。另外亲友借贷、民间借贷、职工内部集资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企业规模受到限制,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可以从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剖析:
1、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1)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近几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导致大多数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都流向大企业。
2)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但资金实力根本不能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匹配,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致弱化了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3)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营直接干预过多、监管缺位,加上信用体系的补偿机制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根据不同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效率、业绩进行连续激励性补偿,造成目前政府担保机构数量虽然多,但运营的绩效差。
4)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加上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时间长、门槛高等原因,造成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2、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规模小、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创新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担保抵押物不足、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偏低等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措施和途径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具体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和法规
为了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200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最近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对中小企业在创业扶持、技术创新、融资、税收、出口、市场支持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但有了相应的政策,还需得到具体的落实和实施。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浙江省委省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于2005年7月出台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在中国率先推出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模式试验。风险补偿,其实就是将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1%的不良率由各级财政消化掉,降低银行的风险。2005年度省级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中,计划安排2000万元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各地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试点市、县(市)财政将按1∶1比例配套,两者合计,2005年度全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计划为4000万元,并率先在工行、农行的浙江省分支机构试点,2005年由于此项政策将新增小企业贷款40亿元。
2、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
今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开发行以及工农中建四大行的浙江省分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等7家银行都展开了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纷纷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部门,制订适合小企业的专业性制度,简化信贷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速度明显加快,截至6月末,工行、农行浙江省分行小企业贷款户数分别达1.52万户、1.15万户,分别占其法人客户的93%、85%,贷款余额分别占两家银行法人贷款余额的33%、35%。
同时,浙江省政府也完善了对银行业年度业绩的评价制度,评价将不仅看银行贷款规模总量和增量,也要看贷款增量的月度均衡性以及小企业贷款增量、欠发达地区贷款增量在贷款总增量中的比重。希望通过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等措施的推出,能激励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
3、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
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关心的是利率、审批速度和审批手续这三个问题,所以破解小企业贷款难题,要从信贷机构设置、信用评级、流程再造、激励机制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造,找到简化流程和控制风险的结合点,成立中小金融机构,让这些机构与中小企业很好的互动,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中小商业银行一般是地方性的,从而易于了解地方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贷款给中小企业之后也能够相对容易地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的风险就大大减少。浙江已经有一些地方银行,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台州市商业银行是注册资金只有区区3亿元人民币的“草根银行”,80%的贷款都贷给了小企业。该行的营业机构遍布台州椒江、天台等县市,拥有数百名客户经理,他们不仅生活在这些县城里,甚至还和企业老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低成本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平时台州市商业银行一个信贷经理手中要同时管100多个户头,其信贷员的工资只有几百元,但奖金却有可能超过1万元,这家不良资产率只有千分之一的银行,对信贷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甚至比世界银行的做法还完善。
4、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由于中小企业中可供向银行抵押的资产很少,在融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抵押担保难。浙江省在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方式上作了积极的偿试。如萧山某担保公司成立四年来,注册资本金由88万元变为1088万元,累计为32家企业提供了总额2亿多元的贷款担保,而且未发生一笔坏账。该担保公司实行“会员制”,企业要想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首先要“入会”成为担保公司会员,每家企业加入担保公司的同时,要出资5万到20万元不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不同,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将提供最高5倍于出资额的担保,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担保时只象征性地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当然,并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入股担保公司的,除了5万元的最低出资额外,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和银行的层层审核,大到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是否具有发展后劲,小到企业主家庭是否和睦,生活作风是否正派都是考察内容。除此之外,该担保公司还采用反担保手段来进一步控制贷款风险,与每家企业都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不仅要求企业主在贷款时要以土地或房屋来抵押,并且会员之间互相担保,一家企业贷款出问题,其余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在萧山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萧山区已先后建立了19家以镇为单位的信用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8亿元左右的贷款。
5、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融资
浙江是一个民间资金雄厚、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现有3000亿左右资金沉淀在银行里,近年温州的“购房团”现象其实是民间资金主动寻求投资渠道的一种“另类表现”。浙江省初定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仅为民间私募资金进入风险创业投资行业扫除了法律障碍,而且大大降低了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进入门槛,使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该行业,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典当融资等也是一些比较有效的融资手段,目前在一些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相当发达,美国企业设备投资的三分之一是通过融资租赁进行的。
6、企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首要问题,但它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与企业自身其它条件密切关联的,所以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建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组织、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大技术投入等方面来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资料
刘百宁、王海旗、王兆琪.中小企业融资实务与技巧.第1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
邱华炳.中小企业融资通.第1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不仅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在印度、智利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地位也日趋上升(KhannaandPalepu,2000a)。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是促成企业实施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重要原因(KhannaandPalepu,2000a)。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导致企业融资渠道不够畅通、融资工具较为单一,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在此制度背景下,通过组建企业集团不仅能够降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给集团成员企业带来外部股权及负债融资优势,而且还能够通过利润平滑、交叉补贴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集团内部的资本配置效率。
一、企业集团的治理效率
当前学术界对企业集团治理效率的研究视角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价值或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着手,相关结论回答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实现怎样的公司绩效”的问题。
企业集团的典型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金字塔式的持股结构,位居股权金字塔顶层的终极控制人通过层层持股以较小比例的股权投资实现对底层成员公司的有效控制。Claessens,FanandLang通过研究发现,企业集团化的控股结构是东亚地区上市公司的普遍特征,由集团控制的成员企业一般具有如下治理特点:第一,由终极控制人通过金字塔式股权结构进行层层控制;第二,与集团内部其他至少一家成员企业具有共同的终极控制人;第三,控制了集团内部至少一家其他成员企业;第四,直接控股股东一般是投资分散的金融机构。因而,集团成员企业不仅与顶层控制人之间具有金字塔状持股结构,成员企业之间往往也具有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
在企业集团实现各种多元化或非多元化效应的同时,复杂的金字塔持股结构也为控股股东与分散股东之间的委托冲突埋下了伏笔。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andVishny最早提出,企业集团中的问题主要是金字塔持股关系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问题。Wolfenzon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企业集团所形成的复杂金字塔股权结构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提供了天然的屏障,使得控股股东能够利用相互持股,以及人事关系构成的企业关系网,方便而隐蔽地利用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内部转移价格等方式实施对底层成员企业的利益侵占。Claessens,FanandLang、KangandKim等基于东亚、韩国等国家的上市公司得出了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经营业绩较差的经验证据,对终极控制人对底层企业的利益侵占效应提供了支持。
二、企业集团的融资环境
20世纪5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与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提升了现代融资结构理论在现代公司财务理论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不完善因素在学术界地位的提升,以及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现有融资理论体系深刻体现了市场失灵的影响,并逐渐向公司治理层面渗透。
虽然学术界关于集团内部资本配置的有效性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但是以GhemawatandKhanna等为代表的研究一致认为,在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新兴市场国家,企业集团能够有效改善成员企业的融资状况。GhemawatandKhanna通过对印度20世纪90年代市场竞争化冲击中Ballarpur产业集团与R.P.Geonka集团的结构重组进行剖析,验证了企业集团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环境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此外,在非新兴市场国家,Hoshi,KashyapandScharfstein关于日本企业集团keiretsus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实施主银行制度的企业集团由于能够改善成员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外部投资激励,从而能够显著降低成员企业对内部资金的依赖性,因而相对于独立企业而言集团成员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HubbardandPalia对美国第三次并购浪潮的深入分析也发现,多数企业通过购并形成企业集团的目的在于构建内部资本市场,缓解由于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多导致的融资约束问题。可见,当外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集团的确对成员企业的融资环境具有积极的改善作用。
三、企业集团的融资价值
企业融资结构与其价值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的“MM无关定理”。该理论认为,在没有所得税、破产风险和交易成本,以及成本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完全市场中的企业价值与其融资结构无关,不存在最优融资结构,因而企业融资决策选择不会影响企业价值。在随后的研究中,MM则将负债融资的抵税因素加了进来,认为企业价值将会随其负债融资比例的上升而增加。所以,企业会不断加大负债来提高企业价值。
1977年,Miller对“MM无关定理”进行了扩展,提出了税盾和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该理论认为,负债具有增加企业价值的税盾作用和减少企业价值的破产成本。当负债的边际税盾收益大于其边际破产成本时,应选择负债融资以增加企业价值;反之,应放弃负债融资以避免企业价值降低。1980年,DeAngelo和Masulis等对Miller的结论进一步研究发现,在有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有一个最优负债水平。在这一临界水平下,新增负债的边际税收减免收益大于其边际破产成本,负债融资选择能够增加企业价值;相反,超过这一临界水平,公司的税收减免利益不足于抵消所面临的破产风险,降低负债水平是有利的。
总之,融资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研究,是从税收、破产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角度研究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是否影响企业价值,试图在企业融资结构与其价值之间建立起一种直接的联系,却没有关注企业融资选择的内部授权状况和决策过程,也没有揭示影响企业融资选择与价值形成的治理机制这一内在因素。直到20世纪80年代,成本理论、契约理论、公司治理理论等逐渐形成与发展,关注企业价值最大化形成和决策过程的企业融资选择与治理机制理论才得以产生并逐渐完善。
四、企业集团的融资选择
1.基于成本的企业融资选择
1976年,Jenson和Meckling发表了著名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首次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纳入到MM最优融资结构模型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建立了企业治理结构与融资成本关系的基本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当企业不负债、全部资金来自于外部股权融资时,股东为约束经理人行为所需的激励监督成本,以及剩余损失等成本最大,此时股权成本最大,不存在负债成本;反之,当企业全部资金来自于负债、外部股权融资为零时,企业的债务监督,以及破产和重组成本等成本最大,不存在股权成本。因此,企业最优融资结构就是使得负债成本和股权成本两者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融资选择,此时企业价值最大。
在Jenson和Meckling的上述理论框架下,更多的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Grossman和Hart分析了破产风险对于缓和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认为经营者可以用负债融资向股东保证资金不会被滥用,这种保证能够促使经营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Fama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负债融资提供了由人监控违约风险的一种手段,能够降低债权与股权契约结构中的成本;Harris和Raviv在分析负债融资如何缓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基础上,认为支付具有激励性的固定投资报酬的融资选择是最优的;Stultz则证明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成本的存在形式,以及负债融资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如果企业是有效率的,并且希望股价最大化,那么自由现金流应完全交付股东,这样可以降低管理者的权力,进而降低成本。
比利时某基金管理公司最近正在办理1元1股增持中国某基金管理公司49%股权的手续。这家比利时公司已拥有该公司33%的股权。外方预计,他们投资4900万元人民币,5年之后可以从这家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每年6亿元人民币以上。
德邦证券有限公司总裁、经济学博士余云辉认为,如果中国设立20家类似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从2004年底外资在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被放宽至49%后,我国目前合资基金公司已达18家),未来每年境外投资者从中国攫取的财富将达到120亿元人民币。这还仅仅是基金业的状况,银行业、保险业的状况可能更甚于此。
中资银行的股权价格“太便宜了”?
近来,外资争夺中国金融企业股权的消息不绝于耳。
美洲银行出资25亿美元入股中国建设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和淡马锡分别出资31亿美元各购得中国银行10%的股份;高盛集团和安联保险等出资30亿美元购得中国工商银行10%的股份;德意志银行出资1.1亿美元入股华夏银行;美国凯雷投资集团等出资4亿美元收购太平人寿25%的股权并有权增持到49%;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与交通银行合资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8月,境外投资者至少已参股中国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5家城市商业银行,几乎在每家银行都占有接近20%的股权。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外资以4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得到建设银行约15%的股权,以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得到中国银行10%的股权。
上海某银行会计学博士骆德明认为,从目前看来,赢得了大量国家注资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已经开始大幅改善。汇丰银行2001年以每股2.49元人民币的价格入股上海某家银行,获得每年每股0.5元左右的回报,5年就能收回初始投资,并拥有了这家银行8%的股份。
外资入股参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也确实是一只下金蛋的母鸡。交通银行自汇丰入股以及在港上市不到半年,一下子从亏损19亿元多的丑小鸭变成了盈利46亿元的金凤凰。按此估计,投资者不到5年就可收回在交行的全部投资,以后将是纯粹获利,并获得了对中国第五大银行的股权。
据分析,这并非汇丰入股及境外上市发挥了“特异功能”。因为交通银行在汇丰入股之前,已将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并进行了财务重组(剥离的不良资产由国民财力来消化),使上市后有个好的财务表现。
骆德明分析,交通银行自今年6月底在港上市后,股价屡创新高,两个月内已上涨了近30%。这说明发行当初定价过低,按市净率定价时没有考虑交通银行覆盖全国中心城市与国外主要金融中心的合理布局以及品牌、客户等无形资产,导致本该由国内投资者享有的无形财富白白地被外资瓜分了。
投资中国回流本土获取爆炸式增长机会
德邦证券有限公司总裁、经济学博士余云辉说,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外国投资者实际是以虚拟的货币符号换取中国金融企业现实的股权甚至控制权,并分走巨额财富。
其中的真实游戏过程是:外资投入国内商业银行美元等外币换得股权,而我国拿这些美元主要用于购买美国国债,美元又回到美国,只能获得较低的利息回报。
以高盛当年购买平安保险为例,中国以高收益的保险股权为代价换来的美元,又重新投入到美国国债市场,“支援”美国的经济建设,美国仅仅支付了很低的国债利息。而在美元完成一次中国之旅之后回到美国时,带走了中国金融业的股权和高利润。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分别以3500万美元投资平安保险11年,共获得9.7亿美元的回报,但我们取得的3500万美元资本金如买成美国国债,11年只能取得大约2000万美元的收益。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首席分析师陈功指出,从被入股的银行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来看,几十亿美元的价格太便宜了。以工商银行为例,在国内拥有2.2万个网点,控制着中国银行业近20%的资产。境外投资者入股工行,将赢得分享中国金融业潜在的爆炸式增长的机会。
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指出,银行的价值主要在于网络、品牌和信用度,客户是银行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中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而对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其巨大的网络、品牌和信用度的价值,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外资入股中国金融业“路线图”
汇丰银行一位高管仰望浦东的交银大厦说道:“交银大厦不久将要更名为汇丰银行大厦。”悄悄地控股平安保险,平稳地笑纳交行的控股权,再择机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最后完成在中国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布局。这就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战略。
上海某银行会计学博士骆德明认为,境外资本入股中国金融企业,除了追逐利润这一资本的本质特性外,其更长远的目标是要控制中国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产业,最终达到控制中国经济的目的,从而的经济资源及其所创造的财富。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外资金融机构常用的策略,可以粗略模拟出他们在中国本土攻城略地的“路线图”。
第一步,小比例参股,进入董事会,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同时了解和掌握所在行业趋势和市场状况。
第二步,通过增资或收购等途径把持股比例提高到离控股国内金融企业仅有一步之遥的某个临界点(或直接控股)。
第三步,通过外资所在国的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借助中国经济的上升周期,迫使人民币进一步升值,使外资机构所持有的人民币资产(中国金融企业股权)升值。
第四步,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出口逐步下降,而国内需求因财富外流却难以提高,最后导致宏观经济环境逐步恶化。
第五步,在中国宏观经济环境逐步走向恶化的过程中,人民币汇率已经处于高位。此时,外资机构通过政府组织和其他手段要求中国开放资本账户,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
第六步,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周期一路持有的股权不仅分红丰厚、而且得到股份增值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双重收益,他们通过金融企业上市减持股份,并把投资和利润兑换成为外汇撤离中国。
第七步,当这种撤离行动变成一种一致行动时,人民币不得不大幅度贬值,国内金融危机爆发。
第八步,利用金融危机和人民币贬值之际,境外机构把外汇回流回来再兑换成人民币,并进一步增持或收购中国金融机构股份,达到控股目的,完成对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控制。经过一系列的有序进攻,大部分中资金融企业将变成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分支机构。
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像血管一样深入到中国各个产业的肌体之中,它们可利用金融资本控治国内产业资本,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转移;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里都有境外的金融机构的代表或董事,国内企业的任何国际并购活动都可能通过银行的渠道透露到国际市场或竞争对手一方,中国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竞争对手的监控之下;外资机构还可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控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之中。从而,达到国际金融资本在中国开疆拓土的最终目的:转移风险,收获利润,掌控经济命脉。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无间道”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首席分析师陈功指出,“中国的国有银行渴望在海外上市前,从外资竞争对手那里吸引资金和专业技术,为此,境外各投资银行改变它们与中国打交道的手法,以俯就的态度抬高要价。”
引外资入股能否提升银行水平?骆德明博士介绍,“从国内一些银行引入外资后的公司治理运行结果看,随着外资的引入,也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实际运行还是按照原来的模式运行。再从经营管理来看,汇丰银行入股某银行后,签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援助协议。但是,所谓的技术援助,只是搞些有关银行业务的入门培训和扫盲教育而已,从未传授核心管理技术即使像成本分摊方法这些并非核心的技术,外方也不肯透露。”
2007年以后,中国银行业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届时进入中国的银行将更多地以独资银行的形式存在,必然包括当前的这些境外战略投资者自己所设立的各个嫡系分支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银行的嫡系分支将和它们在中国参股银行的旁系分支发生面对面的争夺,包括市场和高端客户群。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自然会通过各种渠道把参股银行的优质客户群提供给其嫡系分支机构,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
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