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6: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司立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瑕疵设立制度是商组织法定原则的逻辑延伸
为了商事关系的稳定与统一,在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各国多以强行法方式对商主体予以严格规制,包括商主体的存在类型、生死存亡、运行变更及上述内容的公示等等。公司组织如何设立存在、瑕疵设立时公司人格是否依然有效、瑕疵公司登记的公示效力是否因此受影响,以及瑕疵公司可否不经公权力机关宣告公示而直接丧失人格(或者设立无效)等等问题,则是商主体法定原则的逻辑延伸。在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我们不可能撇开法律规范,以个体的“意思自治”方式回答上述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传统迥异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路径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地对瑕疵设立予以了法律规制,最终是使瑕疵设立公司需要面对的几乎所有问题有章可循,脉络清晰。那些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日渐放宽(甚至取消)的今天,对设立瑕疵已无必要理会的观点忽略了公司的本质属性要求,会最终沦为公司虚无主义的境地。其后果必然是公司出入市场如人无人之境,股东无节制享受有限责任豁免,利害关系人期待利益漂浮不定甚至利益受损。我们应该纠结的不应是“要不要构建瑕疵设立制度”,而应是“如何认识不同设立瑕疵”以及“构建怎样的瑕疵设立制度”。
(二)瑕疵设立制度是保障公司利害关系
人的现实需要统一明确地识别公司设立瑕疵、可预见的知悉瑕疵设立的效力及相关后果,追究瑕疵过错人的个人责任或者通过其他制度矫正的方式实现没有瑕疵的状态,也是保障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现实需要。公司利害关系人无不以公司的诚实设立及运营为期待利益的依托:认股人以公司发起人规范设立为期许;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所示外观真实可信为交易基础;公司雇员希望公司根基稳健、健康长效运作;社会则期许公司目的正当、合规运作,为社会增益。但是如果一个设立存在瑕疵的公司则使得这一切期许都变得漂浮不定甚至使利害关系人实际受损,若不对设立瑕疵予以适当否定性评价或者以责任制度予以强制,公司正面规定的系列设立条件则可能形同虚设,并诱发道德风险。例如认股人出资后发现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此瑕疵并非为公法之违反,不能经由行政纠错或者行政处罚方式予以救济;商组织法定原则又决定了当事人不能直接以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理诉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②。此时若公司法无明确指引,认股人则可能陷于救济不能的漩涡。同样,在公司设立旨在损害特定债权人的场合,该债权人能否以民法原理诉请撤销公司(但会害及其他信赖公司已登记成立的利害关系人)同样需要立法明确③。总结各国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各种规定,无不渗透着对利害关系人的深刻关切;甚至可以说,瑕疵设立制度就是为保障利害关系人而生。
(三)仅对公司设立予以事前规制明显不足
各国对公司设立的正当性都进行了规制。规制方式主要有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所谓事前规制是通过严格的设立条件与实质审查程序,期许把公司设立瑕疵扼杀在摇篮中。事后规制则是对瑕疵设立公司建立系统的补正与救济制度。公司设立的事前规制以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制度与实质审查制度相结合为背景,但是纵高墙电网、壁垒森严也不能让胆大妄为之徒望而止步,事后规制的意义正是在此。甚至某种意义上说,减弱对公司设立条件的事前规制,建立高效适宜的瑕疵设立事后规制体系恰恰更能在鼓励投资、促进效率的同时,敦促责任人谨守诚信与公平,回到公司制度诞生的初旨④。鉴于我国市场及法治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诚信理念缺失及权力寻租常态化等原因,公司设立事前规制常常更是显得捉襟见肘,加强事后规制在我国尤显必要。并且林林总总的瑕疵设立实践也清楚地告诉了我们仅仅事前规制难实现规范目的,从国际来看,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发展逐渐呈现出一种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的态势,事前规制方式也日益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逐渐被各国或地区公司法所摒弃,目前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瑕疵设立的处理主要采用事后规制的方式。
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探析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多以不同形式建立了公司设立瑕疵制度,这些看似纷繁复杂、各不相同的制度实则包含着共同的规制理念与调整线索。具体而言,有下列脉络可循:
(一)维持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
对设立瑕疵首先予以补正基于对公司登记及公示信赖的保护,现代各国立法的首要理念殊途同归地体现在:通过补正公司设立瑕疵,尽量维护公司登记公信力,稳定既有法律关系。至于瑕疵补正方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则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公司一旦获得注册登记,则视为对公司设立瑕疵的自动矫正,公司的瑕疵被修复,公司设立证书作为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结论性证据,具有绝对的公信力(因此该模式又被称为“结论性证书规则”模式)。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均有类似明确规定。英国1862年的《公司法》便确立了结论性证书规则(该规则随后一直得以贯彻),该法规定:“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任何公司设立证书都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的证明作用,即该法就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均得到满足。”作为示范法,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2.03条也规定:“公司设立证书确定性地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前已经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和程序要件。”_3在大陆法系,则是通过诉前或者诉中矫正的方式对设立瑕疵予以救济。所谓诉前矫正指立法广泛赋予瑕疵公司自行矫正的权利,若瑕疵被自行矫正,则公司不得被宣告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6条规定:“有关企业经营范围方面的规定的缺陷,可以在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章程予以弥补。”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第3款也规定:“在通过变更设立文件消除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公司设立)无效宣告。”此外,就设立瑕疵有诉权的当事人也有权在前要求公司消除瑕疵,只有限期未消除的,当事人才能提讼。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条第2款规定:“如果可以根据第276条之规定对缺陷加以弥补,那么只有公司在3个月内未能满足此项要求时,才能被提讼”。所谓诉中矫正方式则是指法院受理瑕疵设立之诉后,在判决宣告设立无效或者撤销公司登记之前可要求公司更正瑕疵,瑕疵被更正者,无效(或者撤销理由)丧失,公司人格复原到完善状态,公司登记效力继续维持。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2条也规定:“当(公司)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进行实质审理之日不存在时,无效之诉终止,但无效是由于公司宗旨不合法的除外。”《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6条规定,法院在受理撤销公司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为公司纠正无效原因之用,法庭不得在书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公司的判决或宣告公司无效。
(二)强调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维护瑕疵公司的登记公信力,允许对瑕疵予以补正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但公司设立证书或者瑕疵补正并不能使事先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对公司瑕疵有过错的行为人仍必须对其过错买单。这在英美法系体现得尤为鲜明,如前所述,英美法系多采“结论性证据”规则,瑕疵设立公司原则有效,对公司设立瑕疵的预防与救济主要是通过对行为人课以严格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来实现。因此公司设立并不会因为结论性证据规则的适用而变得恣意妄为,无所约束。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如果本法授权或要求申报的记录所载内容失实,因为信赖该失实记录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从签署该申报记录者或被指使代表其签署记录,且在签署时明知该记录失实的人获得赔偿。”而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则进一步规定:“一个人如果有意在一个文件上签署而他明知该文件的某些实质性方面是有错误的并且明知这一文件是用来送交州务长官的,则该人便构成犯罪。”类似地,香港《公司条例》第349条规定:“任何人如在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所规定提交或为施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而必须提交的申请表、报告书、证明书、资产负债表或其他文件内,故意作出一项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而又明知该项陈述是虚假的,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与英美法系维护公司设立效力同时以强化过错人个人责任方式来规制瑕疵设立不同,大陆法系原则上对设立瑕疵不予认同,设立瑕疵必须以实质补正的方式予以救济,不能补正者或者到期不补正者则以司法或者行政方式予以否定设立效力,同时根据瑕疵类型不同及程度深浅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因此鲜有如英美法系直接以“一刀切”方式规定行为人过错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者。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散落在不同瑕疵场合,或者承担补充出资责任、或者被取消认股资格、或者从公司中除名等等。以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第九条规定为例①,该条规定了出资瑕疵及公司设立文书伪造变造瑕疵,但是却仅出资瑕疵可以补正并且也仅在此种情形,可追究公司负责人与股东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公司文书的伪造变造瑕疵过错人则不担责。
(三)对法定严重瑕疵,则以司法或者行政模式否认设立效力
所谓“对法定严重瑕疵,则以司法或者行政模式予以否认”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尽管维持登记是各国初衷,但对严重瑕疵者也并不姑息,公司设立效力可能因此被否定。二是指否定瑕疵设立效力的途径有且只有两种:司法判决方式与行政否定(含司法命令)方式。在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已经登记的公司非经公权力机构确定,任何人不得否定公司设立(即便瑕疵设立)效力。司法否认模式是指对不能补正(或者不补正)之法定严重瑕疵,由利害关系人诉请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或者撤销公司登记。司法否认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中,但有的国家(或地区)只规定了设立无效之诉,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欧盟等;有的国家(或地区)则区别公司及瑕疵类型在立法中规定了设立无效与撤销两种诉,如韩国、日本及我国澳门地区。设立无效与撤销之诉并存的国家(地区)对资合公司的法定瑕疵多规定只能诉请设立无效;对人合公司的法定瑕疵,则视瑕疵为客观性瑕疵还是主观性瑕疵,选择提起无效之诉或者设立撤销之诉②。所谓行政否认模式,则是指对不能补正或者不补正的法定严重瑕疵(多是违反公法的设立瑕疵),由登记行政机关依职权予以行政撤销,或者由法院以司法命令方式强制解散公司。司法命令方式解散公司不同于司法判决方式解散公司,前者属于违反公法的行政解散范畴,后者属于私权救济范畴,如公司僵局时的司法判决解散。将司法命令方式解散公司纳入行政否认模式范畴并非笔者首创。。,其合理性在登记机构即为注册法院时尤为明显,故本文统一以行政方式囊括瑕疵设立的司法命令解散情形。1.英美法系多以“司法命令”方式强制解散瑕疵严重公司英美法系之设立证书视为对瑕疵的自动补正,除了判决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鲜有司法判决公司设立无效或者判决公司设立撤销的案例。所以研究者常常认为在英美法系,设立瑕疵除了导致个人责任外,对公司人格的存续概无影响。论者常常忽略在瑕疵严重的场合,应公权力机构或者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司法命令方式强制解散公司。这些严重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如公司设立目的违法(如赌博或者作为其他违法工具),工会组织被注册为公司,以及公司对于其要遵照执行的组织章程系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等等⑧。加拿大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最为直观,根据其《商业公司法》第19条规定,公司设立证书的结论性证据规则有两种例外情况:(1)如署长签发给公司的证书存在错误,根据署长的要求,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应当通过相关决议并向署长送报依本法所需的文件,以及采取署长合理要求的其他措施。署长还可以要求将证书交回,并签发一份业已更正的证书。(2)如设立人通过不实陈述骗取本法中的任何证书(含设立证书),署长或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若法院下达解散命令,则署长应颁发解散证书[。2.大陆法系多区别瑕疵类型予以司法否定或者行政否定在大陆法系,因为贯彻严格的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公司设立瑕疵严重者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设立无效或者设立撤销。同时,行政撤销(或者司法命令解散)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也并不因为司法否定模式的存在而被废止。相反,二者并行不悖,各司其职,根据对二者适用情形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并行的正当性依据与分工基础在于公司设立行为的复合性。公司设立系一系列行为的综合,其中既有平等主体间的诸如签订发起人协议、共同出资、制定章程及组建公司组织机构等民事行为;也有纵向主体之间的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等行为。其中设立行为若属私法之违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争讼者,则经由法院以民商法法理及规定判决公司设立无效(或者公司设立撤销)。反之,若瑕疵系违反行政法等公法之规定,损害公司登记的权威性及社会公共利益,则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经由法院以司法命令方式解散;或者以司法决定,行政配合撤销登记的方式取消公司登记效力。德国是以“司法判决”瑕疵公司设立无效与以“司法命令”解散瑕疵公司并用的典型国家。依照德国《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包含有关基本资本的数额或企业经营对象的规定,或章程中有关经营对象的规定无效,那么任何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都可以就公司被宣告无效而向法院提讼。《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合同若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公司合同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无效的,任何一名股东、董事、监事也均可以诉之途径申请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在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民事诉讼,诉请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可以根据《有关自愿管辖权事项的法律》相关规定,依职权注销登记,如注册法官发现已登记公司的公司合同存在设立瑕疵情形,注册法官必须要求公司予以更正。如果没有更正,就必须依法解散公司。这种司法判决与行政命令并处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韩国、日本及我国澳门地区也有充分体现。他们在允许利害关系人为私权救济区别公司及瑕疵类型提起设立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的同时,若公司是基于非法目的设立或者其他有违公共利益的情况,无法允许公司存在时,法院可依公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命令解散瑕疵设立公司。3.台湾地区设立瑕疵单一行政否认模式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不同,台湾设置了独特的设立瑕疵单一行政撤销模式。在台湾,公司瑕疵设立是通过中央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的,且瑕疵范围较窄。根据前述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台湾地区公司法只规定了两大类设立瑕疵:一是出资瑕疵;二是公司设立或者其他登记事项文书有伪造、变造瑕疵。对这两类瑕疵,均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据此直接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仅在瑕疵经裁判确定后,由代表公益的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行政撤销。台湾的公司瑕疵制度可谓独树一帜,其系统性与科学性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在此作简单介绍在于尽量全面展示不同瑕疵设立制度概貌,为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提供参考,同时证明行政否定模式基本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共识,并未如有的学者所言除了台湾,并无公司设立瑕疵行政否认模式。
(四)司法否认模式下设立无效判决皆属形成判决,而非确认判决
纵览允许提起瑕疵设立无效之诉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瑕疵无效之诉均表现出与民事行为无效之诉迥异的特征,即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是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与民事行为无效即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法理一致,民事行为无效之诉可由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向法院提起,由法院对无效状态予以确认;同时民事行为的无效不因时间经过或者事后补救而改变性质。而公司设立无效却必须经由法定利害关系人(而非任何人)、在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除斥期间)经由法院裁判方自此向后无效,甚至法院判决前还可通过补正瑕疵使公司人格完备。以德国为例,其《股份公司法》第275条明确规定,只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三年内提起无效之诉。韩国《商法典》第552条第1款则规定:“关于公司设立的无效,限于社员、董事及监事;关于设立的取消,限于有其取消权者(如债权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以诉讼来主张之。”叫此外立法还多明确规定无效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判决无效前公司的法律行为不因此受影响。如《欧盟公司法指令(第一号)》规定:“公司设立无效本身并不影响公司所作的承诺、或者他人向公司所作承诺的效力,且不影响公司被解散的效果。”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公司)无效宣告不影响在公司登记以后以公司名义完成的行为的效力”¨。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也体现了同样的理念,该法典第191条第2款规定:“如公司已登记或已开始营业,宣告设立无效或撤销设立将导致公司清算,但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所订立之行为。”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之所以表现出与民事行为无效迥异的特征,笔者以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商组织的法定性决定了已成立公司的消亡必须由公权力机构决定,不能“当然”无效。二是基于维护公司设立的稳定性,维护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故限制只能由特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斥期问内提出,且允许无效理由可以通过补正消除,以敦促利害关系人尽早稳定法律关系,防范公司因不特定之人滥诉而陷入动荡与疲于应诉的状态。而允许瑕疵补正则基本作为立法共识,用于维护登记公信力,避免业已存在的商主体因“生”之瑕疵而被消灭人格。
(五)司法否认模式的设立无效与撤销,与行政撤销迥异
如前所述,对严重瑕疵设立效力的否定,主要有司法模式与行政模式,其中最容易让人产生不解的则是司法撤销与行政撤销的并用,我国也规定了行政撤销模式,并且这一模式多为人所诟病。认识我国相关制度及改进,有必要先明确二者的区别。司法否认模式由利害关系人因私权纷争而提起,法院按照民商事规范审理当事人之间的诉求及抗辩,行政否认则多是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公法规定,由登记行政机关或者登记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撤消。违反公法的瑕疵可能是因为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或者,可能是因为登记申请人违反公法骗取登记。司法判决作为形成判决,向后发生无效后果,不具有溯及力,行政撤销作为对错误登记的纠错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撤销登记具有溯及力,公司设立视为自始无效。公司设立的行政撤销可由登记机关直接作出,或者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或者由登记机关执行法院的相关判决作出。在登记机关即为法院的情况,则多由登记法院司法命令解散。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撤销登记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世界各国多在其公法规范中规定了以行政撤销或者司法命令方式解散设立瑕疵较严重之公司,如本文前述之英美法系的“司法命令”解散制度,德国及台湾地区的解散及行政撤销制度。
三、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探析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述评
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6条规定了公司设立必须经登记,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23条、第76条则分别从正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设立的具体条件,包括成员、资本、章程、组织机构及名称住所条件;股份公司股份发行、筹办的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对违反上述条件的反面规定公司法却仅限于出资瑕疵,其第28条、3O条、83条及9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发起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出资补缴责任及出资连带责任。第199条与第200条进一步规定了瑕疵出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即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发起人或者股东改正,并对后者处以“罚款”。此外,针对实践中较多的欺诈登记机关的设立瑕疵(即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法》第198条规定首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是我国对设立瑕疵予以行政撤销的公司法依据,也是公司法规定的唯一瑕疵否认方式。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之外的瑕疵如股东瑕疵、章程瑕疵、组织机构瑕疵、程序瑕疵、目的瑕疵及设立人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均未涉猎,既未规定系统的瑕疵补正制度,也未规定诉请设立无效或者设立撤销的司法否认制度。在单一行政撤销否认模式下,撤销原因局限于欺诈设立,而对国外常见的行政否认原因如登记机关违法或者错误登记却没有规定,对申请人欺诈设立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申请行为如贿赂申请等也缺乏关注。同时,与出资瑕疵时追究过错人个人责任思路不一致,欺诈设立时处理对象仅仅是瑕疵公司(责令改正、罚款或者撤销),对欺诈过错人却未课加任何民事或者行政责任。上述规定及缺失无疑与前述国外相关制度大相径庭。
(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述评
《行政许可法》第12条明确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同时该法于第34条、56条明确了对企业或者组织设立登记的折中审查原则,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区别“核准”制下严格实质审查的行政许可,准则主义下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公司登记“许可”被论者认为是广义的“行政许可”。笔者无意在此深究公司登记的性质,但根据现行立法可知,公司登记的“许可”性质已被现行立法所认同,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撤销公司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60条及第61条规定,许可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有义务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评价及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因循该思路,该法第69条分别规定了“可以”及“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与公司法第198条规定的行政撤销相较,《行政许可法》除了规定对欺诈性设立登记“应当予以撤销”之外,对“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登记也应予以撤销。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还关注因为登记机关违法或者错误登记的原因造成的设立瑕疵公司,“可以撤销”登记;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据此,《行政许可法》较为全面地对违反公法性质的严重设立瑕疵作出了行政撤销的回应,既包括因为申请人主观恶意导致的瑕疵,即欺诈设立、贿赂等不当手段的设立申请,也包括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或者错误登记行为,并区别原因规定前者“应当”撤销,后者“可以”撤销以维护登记权威和公共利益。除了前述《行政许可法》的直接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对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的许可及撤销登记行为的可诉性作了进一步规定,该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以行政方式撤销公司登记的正当性进一步得到强化,行政撤销公司登记的途径及方式得到完善。既然公司登记行为及撤销公司登记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提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为,则焉有禁止行政机关自诊自查,主动撤销不当行政行为或者由其上级机关撤销之理?这应是依法行政的逻辑延伸。因此,《行政许可法》及该司法解释除了明确瑕疵公司行政撤销的具体原因之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撤销的方式,即登记机关主动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撤销以及执行人民法院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判决的撤销。可以说,与我国几无设立瑕疵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同,我国行政立法率先体系性地建立了与国外相关制度息息相通的公法违法之严重瑕疵的行政撤销制度,且不失科学合理,逻辑周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述评
除了总局令[2004年]第9号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了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基本一致的撤销原因之外,工商总局涉及公司瑕疵登记的重要文件有两份:一是1998年2月1日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34条规定:“(公司)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二是《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ooo]第176号),该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上述规章充分体现了首先必须维护公司登记公信力的理念,支持~t,iE设立瑕疵,强调追责时效以稳定法律关系,并明晰了行政撤销的追溯效力。这与前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呼应,也较好体现了世界各国关于设立瑕疵的立法趋势及共同理念,笔者深以为应维护并在公司法中整合之。
(四)我国现行瑕疵设立立法及实践综述
总结我国上述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可知,目前我国除了行政法对严重违反公法的设立瑕疵予以了救济之外,大量的私法违反之设立瑕疵几无任何调整,司法救济途径严重系统缺位,大量的设立瑕疵救济无门,众多形似公司而无公司之实的“公司”在市场上游走,股东则躲在“公司”的躯壳中享受着有限责任的实惠。诸恶以“公司”之名进行,但奈何公司瑕疵设立利害关系人缺乏制度指引与保护,难有所作为。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处理模式,司法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各种怪象林立,如行政审判审查私权纷争,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审判;也因为司法救济途径的缺位,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如何衔接也相应缺失。如实践中若有股东以自己受发起人欺诈而投资为由要求工商机关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的,笔者以为对前一请求,工商机关只要审查设立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形式健全,且申请人无欺诈贿赂,登记机关无渎职错误等公法违反之情形,则应维护登记效力,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处理其纠纷(此时判决生效后可否径由法院通知登记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则属二者如何衔接问题);对后一请求,鉴于登记机关仅有形式审查之义务,故法院仅应审查其是否已尽形式审查之责,对募股之民事行为真实有效性工商机关既无义务,法院自不应苛求且不应在行政诉讼案中审理,所以法院此时断不能就私法募股行为予以评判,并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设立登记之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实践中,上述情况则时有发生。如何构建我国瑕疵设立制度,明确司法与行政的具体分工实为当务之急。
四、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框架
(一)以维护登记公信力为理念,首先确定瑕疵补正制度前文已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以维护登记及稳定法律关系,保护交易安全为要务,二者均不轻易否定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笔者以为这符合当今公司法发展的趋势,也充分体现了经济学的成本控制理念,否定登记无疑必须比肯定登记更必需、更成本时才适宜。否则因此许可弥补的瑕疵而将已经投入的设立成本、运行成本及未来预期打倒显然不符合效益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对公司一般性瑕疵应首先允许诉前或者诉中予以限期补正,只有限期不补正或者瑕疵严重不能补正者,方可否定公司设立登记瑕疵。为此,我国应在明确瑕疵类型的基础上,构建系统的瑕疵补正制度,包括明确哪些瑕疵是可补正的瑕疵、补正义务人、补正期限、补正程序及限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等。
(二)对严重瑕疵,建立司法否定与行政否认并行的二元模式与很多论者认为我国应取消行政撤销,建立单一司法否认模式相反,笔者认为不但应对行政撤销予以保留,并且还应在公司法中就现行行政法体系所规定的行政撤销内容,包括撤销原因及方式予以系统吸收。行政撤销存在的正当性在于:首先,它是依法行政的法理延伸,是行政机关自查行政行为的必然后果。其次,如果立法只允许司法否定模式提起救济,则在瑕疵仅在于公法之违法,无私权争讼场合,瑕疵设立则会失去规制。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在于设立瑕疵之法律屙陛,公法违反自应受行政监管;而私权诉争则交由司法处理。而现行行政法体系所规定的行政撤销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前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三)司法否认模式仅实行无效之诉的一元模式纵观既有设立无效之诉,又有撤销之诉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撤销之诉多集中在人合性公司的主观瑕疵,即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其意思表示有瑕疵诉请撤销公司登记①;或者股东明知设立公司对债权人不利的,债权人可以诉请撤销公司登记①。鉴于我们并无人合公司类型,在以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立公司的场合可直接依照民法之理予以救济,笔者以为我国并无必要建立设立撤销之诉。同时,作为形成之诉,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已可发挥撤销之诉的形成效力功能,并无须像民事行为之诉那样必须二者并存,各司其职,想必这也正是在允许司法否认模式的大陆法系大多国家也只规定无效之诉,而瑕疵制度依然运转良好的原因。在确定单一无效之诉的司法模式同时,须明确可提起无效之诉的除斥期间,借鉴国外的规定,可以两年内提起为宜。至于严重可纳入司法否认范畴的瑕疵则可以是设立目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章程无经营范围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设立人全体不适格以及公司无认缴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与其经营规模严重不相当等等。
(四)注重建立瑕疵设立过错人的责任体系立法之有限性与现实生活的无限性一直都是对矛盾,而能抑制这种无限性的最有效方式无疑是建立宏观的责任制度。我国现有瑕疵责任方式主要是以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方式,民事责任则仅限于出资瑕疵时的违约责任、补充责任及连带出资责任。为尽量减少瑕疵设立的情况,有必要建立系统的瑕疵设立过错人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之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构建,笔者以为可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英美法系除了司法命令解散设立瑕疵之公司外,并无公司设立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即便公司设立有瑕疵,公司人格及其行为并不受影响。但瑕疵设立并非因此恣意妄为,利害关系人也并未因此而失去救济,个中重要原因在于其严格明确的瑕疵过错人的责任体系。为此,我国以后在构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时要改现在重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格局,建立统一的瑕疵责任人必须就受有损害的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从根本上保障公司设立条件落到实处,有效防范瑕疵设立现象。
(五)明确公司设立无效和行政撤销的法律效力应回归设立无效与行政撤销的法理本位,明确承认行政撤销否定具有溯及力,公司视为从未成功设立,公司发起人股东不得享受有限责任的庇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非发起人股东对外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认行政撤销的溯及力,并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来民事行为的有效多不以当事人必须是公司法人为要件,合伙、个人均得成为民事行为主体,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并不意味着其缔结的民事行为效力即受影响,民事行为仅得因为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相反,公司被撤销之后,其主体资格准用于合伙,由发起人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而更有利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至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鉴于其本身作为形成判决,仅对之后产生无效效力,之前所为民事行为自不受影响,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此受冲击②。
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缺乏稳定性和成长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企业方面的内因,也有经济环境方面的外因。但内因是最关键的,是起决定性的因素。总括起来,以下三个因素是最普遍的因素:
第一,缺乏核心能力,产业衰退时企业随之衰退。
当我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以后,大部分传统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竞争加剧、利润率下降的态势,许多原来高成长、高盈利的产业已转入低增长、低利润甚至出现行业性亏损的不良态势或者沦为衰退产业。随着传统产业环境的急剧变化、甚至衰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滞留在衰退产业中忍受煎熬,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面临着生存危机。
从2001年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和预警的行业分布可以看出产业衰退的程度。到2月底沪深两市共有229家企业进行了业绩预亏和预警,其中家电行业主要是彩电行业共有15家,占第一位;化纤纺织行业有12家,占第二位;商业有10家,居第三;摩托车和自行车行业的公司几乎全部亏损。如因产业的衰退,家电、摩托车、彩管、百货、化肥农药、日用轻工、普通机械和仪表制造等行业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已陷入亏损的深渊。百货行业的大部分上市企业已是城头更换了大王旗,残存的小部分企业也岌岌可危,队伍是越来越小。
由于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未能建立,大量没有发展前景的衰退产业类企业到股市上市融资;或者由于产业本身衰退而企业又没有能力克服产业生命周期的约束,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随产业衰退而衰退。因而,产业转型是很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的艰难选择,也是我国股市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作者的实证研究得到结论,自行车、摩托车、农用车等低技术含量的交通设备制造业,彩电制造和显象管制造业,白酒酿制业,纺织化纤及纺织机械制造业,轻工制造等发生了明显的衰退,其中的大部分产业已经转化为衰退产业,行业内大多数企业长期持续亏损,并有可能是全行业性亏损。
我们只要对这些产业中的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的业绩和股价变化稍加回顾就不难发现产业衰退的轨迹。通过对这些衰退产业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史分析,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面对产业衰退资本支持不是万能的。资本是企业摆脱产业衰退困境的充分条件,不是充要条件。当产业衰退时企业如果未能及时进行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即使有了资本也脱逃不了企业衰退的命运。这种因产业衰退而使企业衰退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很普遍。
第二,盲目投资,陷入多元化陷阱。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亏损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等,实际上是公司盲目投资,过度多元化酿成的苦果。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确实容易产生多元化冲动。因为,一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缺失,企业低成本融资乃至恶性圈钱很容易,造成上市公司投资决策上的随意性;二是价值投资理念遭冷落,股票价格与企业业绩不相关或负相关,各种题材的炒作成了主流,而上市公司跟踪市场热点的多元化投资行为能够制造市场炒作的题材。
近几年来,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赶时髦或为了顺应二级市场概念性的炒作,纷纷利用上市公司融资通道之优势实施多元化经营。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多元化经营热,约有200家上市公司扩大或变更了经营范围。2001年上市公司的多元化倾向更加明显。表面上看,多元化投资使企业″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似乎减小了风险。但实际上,如果企业实行无关联多元化经营战略,贸然进入不太熟悉的行业,只能获得今天瞬间的″″,而让明天承受长时间的″悲痛″。
正如美国著名的管理理论家德鲁克所言,一个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程度越高,协调活动和可能造成的决策延误就越多,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多元化投资还将迫使企业从主业中撤出相当部分资金投向业务,这对长期培养起来的主业无疑是场″浩劫″。长期来看,不仅可能造成资金低效耗散,还会加剧主业长期循环下跌趋势,破坏核心竞争力,酿成主业″空洞化″的悲剧。多元化经营不一定会减弱风险,全面出击可能不如重点突破,″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提高专业化水平,把主业做大,基础巩固,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才有可能经受住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考验。这是国际市场上成功企业一贯遵循的商业准则。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全球性经济停滞,一场以剥离和出售非主营业务资产为特征的企业重组运动席卷全球,管理学界称这场重组运动为″归核运动″,其目的是通过剥离非主营业务来强化主营业务的竞争力,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盲目多元化一般是经济繁荣时期的产物,而与多元化相反的″归核″行为则是经济不景气时期企业的生存选择。从企业发展史看,多元化缺乏抵抗经济周期的能力,因而风险过大。而以强化企业主营业务提高核心能力的战略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良策。在这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不乏成功的经验,但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多元化是许多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根本原因,缺乏专业化基础的多元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大敌。从上述实证分析的结论可知,能够持续发展的企业全部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专业化的主营业务是企业现金流的基本源泉。尽管这些企业有条件实施多元化战略,但他们始终在主营产业中辛勤耕耘,咬定主营产业不放松,通过专业化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们都是所在产业的佼佼者,高度专业化的产品不但占领了国内市场,而且在国际市场上都占有一席之地。相反,许多主业并不突出的上市公司在有了资金后盲目扩张,到后来企业成了无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并不得不退出证券市场。可以说,大多数ST、PT公司是被多元化葬送的。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信息不透明和宽松的市场环境,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上市公司从市场上恶性圈钱,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大肆掏钱。大批上市公司正是被大股东掏空后失去生存能力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几乎所有的ST、PT类公司都是被大股东掏空所致。如果没有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这些企业不至于亏损大则上50-60亿元,小则几亿元。
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可谓″花样百出″。一是大股东裸地直接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相当普遍,正是由于资产被侵占,上市公司才陷入了死亡深渊。二是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大肆担保套取银行资产。估计有200多家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了200多亿元以上的担保,许多上市公司就是因为担保而失去生存能力的。担保葬送了许多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三是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已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被掏空。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剥夺上市公司的手法五花八门,有的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质资产、或以高出市场价格的方式提供原材料和有关服务以及场地(资产)使用权,还有的是拖欠上市公司的销售货款。目前一种比较流行的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花巨资购买集团公司的商标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价格缺乏客观依据,这就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开了方便之门。有的上市公司购买商标的支出超过了公司的全部盈利,无形资产充当了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有形杀手。四是大股东所持股权被冻结。至今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持股份部分甚至全部被冻结了,包括许多刚一上市的公司大股东股权就被冻结,如华纺股份上市当天第一大股东全部股份就被冻结。股权冻结将严重危害企业的生产经营。总之,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并使上市公司失去生存能力的事例不胜枚举。
众所周知,运用企业能力理论揭示企业发展的奥妙是当今世界的最新潮流。时至今日,战略管理专家们仍然热衷于把企业拥有的特殊能力(核心能力)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企业能力理论也就一跃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研究的时代主旋律。
企业能力理论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解释企业产生长期收益的机制是什么,也就是说,阐释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存在及存在的原因,通俗地说,就是解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建立在核心能力基础上的企业竞争优势具有持久性,也就是说核心能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一个企业如果不具备特有的核心能力,即使在某一时期取得了高速发展,但这种发展也是不能持续的,企业缺乏抵御竞争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培养核心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的主要途径有:
1、树立战略管理理念,从容应对产业变革企业战略是企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战略管理是企业经营的首位活动。
战略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企业战略。因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管理的主题也经历了历史的演进过程。安索夫(H·I·Ansoff)将管理主题的演变作了概括。在20世纪初期,战略管理的重点是产品战略,到中期管理主题是市场战略,后来是技术战略,到70-80年代是生产能力战略和资源战略。到80年代以后,战略管理的主题是产业创新。产业创新之所以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主题,是与90年代以来企业生存环境的急剧变化相关的:技术革命、竞争全球化及大批新兴产业的诞生等。战略专家波特认为企业战略的核心是产业选择问题和在产业内的竞争地位问题;企业成功来源于两个方面,即企业所处产业的吸引力(产业效益)和企业在该产业中的相对地位。
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战略管理仍属空白。正由于缺乏战略管理,企业只好盲目跟随市场走,市场流行什么,企业就投资什么,其后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因而树立战略管理理念对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紧迫性。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增长转型的大转折时期,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将加速传统产业的衰退。而且,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产业革命的冲击下,产业边界越来越模糊,产业变革越来越快,如产业生命周期缩短和产业结构知识化等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能否从容应对产业方面的大变革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尤其是作为衰退产业中的企业如何顺应产业成长周期,及时进行战略调整和产业创新,是企业管理中的紧迫问题之一。
2、克服盲目多元化,通过专业化形成核心竞争力。
从理论上讲,一个企业到底是专业化好还是多元化好尚无定论。专业化和多元化是企业发展战略上的两难选择。但多元化风险大,失败率较高。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企业开始扭转多元化为主的大规模重组,通过大规模的企业剥离、企业分拆使业务重新专业化,以提升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能力。我国企业大多是幼小型企业,主营产业市场占有率不高,核心能力不突出,缺乏实施多元化战略的能力和资源,专业化应是其基本战略。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标志。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专业化程度低的多元化企业缺乏持续的核心竞争力,降低了企业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存在多元化陷阱。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国家,低层次的多元化已失去生存的空间。
1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特点和成功案例分析
1.1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的特点跨国公司是全球性的,经营面向全球市场,物流遍布全球,在所经营的产品范围内,对全球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历来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供应链根系庞大,供应链管理的任务重;(2)跨国公司在供应链中具有主导力量;(3)供应链整合的难度大、重要性高。(4)当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提供了进行深层变革的技术基础,又给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注入了一些新的特点:如信息化、柔性化、反应迅速化、整合程度提高后的管理一体化。
1.2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成功案例分析因为上述特点,跨国公司为提高供应链管理的水平,必须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供应链管理的现状,选择合适的供应链模式,不断对现有供应链进行重组与整合,最大限度地优化供应链。在企业竞争全球化并且日趋激烈的今天,主动的挑战者可以借助供应链管理创新迅速崛起,如戴尔;主动的持续改进者可以借助供应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或保持竞争优势,前者如海尔,后者如摩托罗拉。对这些跨国公司成功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可给经营者提供许多改进、重组与整合供应链,从而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的思路和方法。
(1)戴尔模式。该模式是基于“直销模式”的供应链管理。在库存方面,因为与客户保持直接关系,用接单后生产(Build-to-or-der)和准时化(Just-in-time)的生产方式,装配车间不设任何仓储空间,配件由供应商直接送到装配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送给指定客户,原配件和成品均实行零库存。在信息处理方面,公司与客户直接发生销售和售后服务关系,缩短了客户信息反馈的时间,有效减少了信息的损耗;并且,通过与供应商共享客户信息,不仅巩固了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而且提高了整个供应链处理信息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在配送方面,该模式缩短了产品在供应链上的传递时间,使公司有了极大的自和自由度,公司以合同方式与第三方物流建立伙伴关系,完成产品的配送任务。
(2)海尔模式。该模式是基于“一流三网”的管理模式。“一流”是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三网”分别是全球供应链资源网、全球配送资源网和信息网。具体做法是: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实现JIT过站式物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整合全球供应链资源网,优化外部资源,建立强大的全球供应链网络,供应商由原来2200多家优化至721家,其中不乏世界500强企业,同时实行并行工程,使一些国际化大公司以其高科技和新技术参与到海尔产品的前端设计中;整合全球配送网络,已形成全国最大的分拨物流体系,配送网络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从国内到国外,从B2B到B2C,体系健全,配送效率和可靠性大幅提高;在信息网方面,海尔在内部实施了ERP,在外部搭建了CRM和BBP平台,并且采用信息集成程度最高的LES物流执行系统,建成了内外信息高速公路,为市场反应能力的增强和物流效率的提高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3)摩托罗拉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①建立数字化物流系统。基于该系统,实施全球化采购,本地化生产,进行上百个型号产品和几万种原材料的管理。②专设了一个从事物流管理的团队。该团队的主要成员由托罗拉各事业部的物流骨干人员及总公司的骨干人员组成。该团队主要负责摩托罗拉物流工作的协调和物流服务商的选择等管理工作。③通过加强物流服务商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首先,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物流服务商。选择物流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公司全球的物流总量,统一标准招标,最终按“5+2”方式确定物流商,即5家货运企业和2家快递服务商。在该模式下,一方面招标形成的竞争机制促进了物流服务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物流服务商数量的精简与合理匹配可简化公司对物流服务商的日常管理,提高管理与物流效率。其次,实行全球运输管理百分考核制。通过成立的全球性物流资源公司对本公司的物流服务备选商和服务商实行全面、严格的考评,及时淘汰不合格者。最后,物流业务量分配遵循“80/20”原则。服务好的物流公司拿到80%的业务,稍次的物流公司拿到20%的业务,保证某些重要线路上有两家物流商同时服务,若一家因为一定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时另一家可迅速接管整个业务,保持一定的弹性,避免风险。
2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与物流管理的关系因为跨国公司具有经营和市场面向全球、业务量巨大等特点,决定了跨国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和物流管理之间的一些特有关系
2.1物流管理对供应链管理有极高的依存度物流管理与供应链管理原本不可分割,对跨国公司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是高度依存。因为跨国公司的供应链根系庞大,供应链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物流管理的水平,供应链整合不好,物流的效率便无法从根本上提高。
2.2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决定物流管理的战略思路跨国公司根据本公司基本情况选择相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此后,公司的所有物流策略只能在供应链管理模式框架内优化。
2.3物流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支柱信息整合和物流整合是供应链整合的两个最重要目标,只有这两个目标都实现了,跨国公司为整合供应链付出的巨大成本才会得到降低,市场反应速度也才能提高。因此,只有物流管理策略得当,水平提高,其整合供应链的作用和效率才会体现出来。
2.4跨国公司与供应商和物流服务商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成为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重要资源
3跨国公司的物流策略分析根据以上分析,跨国公司要提高物流效率,必须选择适合公司特点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对公司的供应链进行有效整合,并分别从供应链的上下游和公司内部着手,选择合适的物流策略
3.1供应方物流策略在跨国公司供应链的上游,是公司的供应商,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物流策略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发包策略。跨国公司专注于核心业务,利用自己在整个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在与供应商共享客户信息的前提下,将部分非核心业务采用招标等竞争的方式发包给供应商,同时,将供应方物流也同时发包给了供应商,跨国公司在此基础上实施JIT采购和原材料配送,库存和运输的任务转嫁给供应商。②基于数字化系统的全球采购策略。在跨国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数字化信息系统后,利用快捷的海量信息,全球范围内低价JIT采购,同时实施JIT原材料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③JIT策略。这种策略一般与其他策略配合使用。④接单后生产(Build-to-order)策略。这种策略一般也与其他策略配合使用。基于订单信息流的有效管理,接到订单后再采购原材料和生产,实现集约化物流,消灭呆滞库存。⑤战略伙伴策略。利用跨国公司的信息和客户资源,与供应商和物流服务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上游供应链的集成物流,创造多赢的局面。超级秘书网
3.2销售方物流策略在跨国公司供应链的下游,是公司的客户,跨国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物流策略一般有:①配送体系构建与整合策略。跨国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利用信息网略,构建并整合公司的全球配送体系,实现JIT成品分拨物流体系、备件配送体系和返回物流体系。②物流服务商选择策略。用“竞合”的思维,选择优秀的物流服务商,并且与物流服务商之间维持柔性的竞争性的合同关系,保证成品配送的效率、可靠性和可持续性。③就地生产策略。全球采购,就地生产,减轻成品向下游配送的任务,将配送任务向供应方合理转嫁。
3.3公司内部物流策略跨国公司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内部物流策略应根据外部物流策略的选择而选择,一般而言,内部物流策略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公司先进的信息系统,实现库存最小化,消灭呆滞库存。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应该选择相宜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利用信息技术,整合整个供应链,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物流策略,加强物流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最终达到全面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乃至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把所有的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断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④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权力是社会成员通过让渡一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拥有和行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由、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人们也不是一味的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据理力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与公权力发生激烈的冲突。这在某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私权意识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权力的扩张确实侵害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迁。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动用城管、警察等公权力量参与拆迁,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甚至为此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冲突。单从暴力拆迁本身来看,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社会成员私权利的侵犯。社会成员在让渡私权利,赋予公权力强大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私权利得到保护,而公权力却因为过于强大而伤害了私权利,这与社会成员让渡私权利的初衷相违背。社会的发展不能以削弱和牺牲私权利而扩张公权力为代价,这样的模式只能导致公权力的急剧膨胀和私权利的急剧萎缩。社会矛盾因无法排解而爆发,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公权力,当私权利的行使对社会产生危害时,公权力有责任对私权利进行干涉和限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公权力的权威和正当性。我们反对的只是公权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社会成员正当的私权利的行为。
1.1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的特点与作用
企业项目管理是采用项目管理方法及工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项目管理需要相应文化或价值观的支撑。另外,有欧洲业界专家还公开,我们在走出经济衰退时需要寻求生产力的逐步提升,而这只有靠真正接受项目管理文化才能实现(As we emerge from recession we need tobe looking for step 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ndthis will only be possible if we truly embrace aproject management culture)。
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企业项目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产物,只有项目管理在企业经过长期实践和发展才能形成的文化,它具有以下特点:
1.1.1 独特性
但凡成功的管理都山三个层次来支撑:技术、制度和文化。技术和制度也许因为行业的相同存在等同或相似性,技术具有专业性,制度具有职业性,二者从企业角度而言都不可违背。而文化的核心是人,企业文化对项目成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山此而构建的项目管理文化,使其具有和项目相同的独特不可复制性。
1.1.2 临时性与持续性的统一
除独特性外,项目还以结果为导向,具有临时性和渐渐明晰的特性。项目管理文化在企业中的建立时需要持续跟随企业的战略变化,并随着需求层次的不同呈现出临时调整的需求。
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同理说企业项目管理文化是项目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为过。华为作为中国新兴的科技型公司,提出的“管理运作要从‘以功能为中心’向‘以项目为中心’转变”,借鉴良好的项目管理文化的实践,成功成为一家国际上算得上伟大的公司。
1.2 H公司的项目管理及项目管理文化现状
1.2.1 H公司项目管理现状
H公司属于集团运作式公司,其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改进型项目。H公司的项目组织形式介于职能式与弱矩阵式之间,以职能式为主,大型和重要项目执行矩阵式管理;机构上也设立了专门的PMO (Project ManagementOffice,简称PMO),来组织和引导集团中专职或兼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运作,但其PMO本身的能力并不够强大,不对集团中的项目管理进行推进,只强调在研发项目的管理上,各公司需要尽可能的按照项目管理的手法进行管理,具体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的培训和指导。
从上述状况可以看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根基不扎实。
1.2.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情况
因为H公司的企业项目管理不够扎实,折射出H公司的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的情况:H公司的PMO只致力于基础项目制度的建设、把项目群管理起来、向高层汇报、识别公司共性问题,但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甚至项目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项目管理能力标准,专有的项目管理课程与培训平台、项目管理经理认证程序与平台。
2 H公司项目管理文化建设策略
企业中应山PMO来造就项目管理文化。而要在H公司建立企业项目管理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培育: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实施办法如下:
2.1 项目管理理念和认识层面提升
2.1.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培训
培训是让员工学习最常用的方式。通过组织外部培训参加PMP考试认证,扩展参与项目人员的知识。或着重结合企业技术项目开发流程,打造企业的项目管理课程,系统梳理项目管理知识;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分为系列花2-5天的专业授课和仅为半天的方法论授课。
2.1.2 项目管理沙龙
每个季度举办1期项目管理沙龙,课题通过征集而来,根据关注度最高的主题来挑选参加沙龙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产品设计、职能经理、企划调度等;学习结束后,在企业内部学习的过程、沙龙讨论的新思路和学习效果。
2.1.3 项目管理竞技赛
项目管理竞技赛可分文斗和武斗两部分。
文斗为年度项目管理论文评选,除评出优秀等级的论文外,凡是参与评审的项目管理实战论文,会山PMO装订成册形为年度论文集,赠予企业中、高层和优秀的项目经理。注意类似研发、项目管理类的中层干部不参与优秀论文评选,但需应邀撰写项目管理论文,这就是直接从高层促成对项目管理的重视,便于项目管理技能学习推广。
因H公司项目的管理主体还是以研发类项目为主,武斗的项目管理技能大赛的战场,可设在研发部门间,活动是全年持续性的,年头开局,年尾评选。这样年度内获得好评的单位会更加重视项目管理技能的传承,会促使未获得好名次的部门去学习项目管理技能来提高自己。
2.1.4 统一述语
统一的语言有助于达成共识,便于深入的交流和沟通。PMO应组织把晦涩难懂的PMBOK的术语,整理翻译为自己的内部项目管理术语,并在相应的地方备注一两句简单的实战总结方法,与术语相呼应,然后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在企业内部发放和传播。
2.2 职能部门中项目管理的推行
H公司是职能式组织,因此职能部门对于项目管理的认同和支持对项目管理有极大的推进作用,尤其是研发部门,没有这些人对项目管理的支持,很难塑造形成相应的项目管理文化:
2.2.1 PMO成员作为项目经理管理核心项目
H公司在年度规划过程中,有定义相关的核心项目,即为企业重要战略方向的项目,且是老板关注、职能单位最关注的。而总部PMO成员,就可以直接担任这些项目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共进退,把项目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借机渗透到项目和企业的职能部门中去。
2.2.2 建立项目管理职业发展规划
PMO要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一起,做好项目管理专员从助理项目管理、项目专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组织级项目经理等的职业发展。用这样的利益驱动使他们认同项目管理,清楚知道自己岗位职责,掌握项目管理技能。
2.2.3 感受外界的项目管理文化氛围
PMO应组织职能单位一起参加外部的项目管理交流和论坛,比如年度PM工项目管理大会。然后回来内部的沙龙讨论交流项目管理的感受,让诸如研发、工艺、质量的部门切实地感受外部管理管理动态,项目管理的发展程度,对研发效率提升的影响等。外部其他企业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会促使参加的人员主动走进项目管理,愿意接受项目管理文化。
2.2.4 项目预算和项目激励制度
建立项目预算机制可帮助企业把项目融入企业的战略和组织级管理中,这点符合职能部门的成本控制的要求;而项目激励制度,类似创新激励制度、项目奖金,更能得到职能部门员工的认可,参与项目的积极度更高。
2.3 以项目为中心的文化
企业的项目管理文化中,完善的制度+激励+人,还需要高层的支持,项目管理才能趋于成熟,以项目为中心意味着:
2.3.1 在公司内建立一个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
以项目为中心不能拘泥于形式,而是包括为项目提供全面支持的管理支撑系统,涉及人、流程、知识和战略等很多方面,也就是业界所称的组织级的项目管理体系。它意味着通过成熟的组织级项目管理方法、流程和最佳实践,使项目活动标准化、流程化、数据化、信息化,从而间接符合战略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3.2 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
以项目为中心是指应包含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三个层次的项目管理体系。在H公司中,如何更好地对这三个层次进行明晰的划分,还没有具体的定义。只有解决这三个层次的划分,资源的调配性才能在H公司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2.3.3 组织运作的目标是实现强矩阵式项目管理
1经营决策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经营决策阶段成本是指公司经营方向的选择,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不过对于大多数IT软件业公司而言,这个阶段往往是最大的问题之所在,有时经常凭一个觉得是灵感的想法或者对市场初步的直观层面的调研就进行的决策。而这样的结果是往往没有摸透市场的真实情况,轻率上马项目,造成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导致企业的危机。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关键在于经营决策前科学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准确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软件企业,其经营部的职员大多都并不是社会调查专业的,因而他们做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学,如在样本选取及抽样过程不合理,没有按照严格的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问卷设计都存在倾向性导致调查数据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传的各种形式的软文和竞争对手有意的攻击性文章夹杂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进行分辨,更何况数据的随意性,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种情况,所以只能作为参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确认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场经营人员根据高管对于市场方向的决策,而提出的具体的产品或者项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术员对市场部门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其可实现性以及实现难度,大致工时等,提交相关需求分析报告,最后市场经营部门进行确认这个阶段。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这种沟通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原因,最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术语言和市场语言的差异,或者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思维定势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缺乏确定的科学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准备以及相关概念约定俗成的定义造成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沟通和确认环节由于其特殊性,经常难以被有效的纳入进度管理程序流程当中。而提高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须逐一针对性的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晰的确定并严格执行市场和技术沟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确每个环节的控制点,也就是双方交付给对方的关键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确认的模板,同时每次沟通前必须对于一些概念有着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这些信息,并在沟通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每次沟通前要沟通什么,要解决哪些问题,沟通结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档让双方进行确认等,同时一定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管理模式,讲所有沟通环节全盘把握,并纳入进度管理。
3规划阶段成本及其控制
规划阶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经得到确认后,进入技术规划阶段的相关成本控制,该阶段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于规划予以过度的期望和过于沉重的内涵,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划实际上包含着技术规划和非技术规划两个部分,因为对这两个部分的混淆,导致一些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东西不必要的纠缠在一起,并且直接导致项目进度的拖欠,而且会导致由于非技术规划的不清晰,直接影响技术规划层面的实施。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必须清晰的区分非技术规划和技术规划,尤其在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和市场经营部门之间的职责,需要设立一个在提出需求到技术规划之间过渡的位置,即对于需求具体细节的整理,要对于交付物有着清晰的确定,尤其是在不同时期交付不同的关键文档,如除了上面说的那六个文档外,技术部项目组长在需求分析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提交功能模块分析,开发代价,功能流程图,功能关联性图,可维护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个文档,此外在项目开发规划阶段,还要对于控制点的一些要素进行详细的规划用来提交给市场部门,如详细页面元素,页面元素价值度分析,表现形式,页面结构,页面效果等。
4开发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开发阶段的成本指需求确定并且规划清晰后的具体开发过程的成本管理问题,该阶段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清晰,但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线技术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发挥的状态,包含几个层次,(1)全部时间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潜力激励利用,这三步需要逐步递进实现。这个需要一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认定模式和绩效制度,从而一方面促进员工本身的发展,一方面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减少因管理导致人力发挥不足够而造成的成本,该成本为人力资源的极致成本,无法再进一步降低,此成本状态下的仍然出现效益不佳情况,则可说明在经营定位和经营方向上的问题,而非内部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发挥度,在此基础上的成本,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系统来很好的实现。5需求变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变更成本指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市场部门的需求改变导致的成本增加而实施的控制,对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求的频繁变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项目由于需求的变更而导致破产。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最关键的是要对于需求变更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从需求变更的开始,对于整个变更的每个具体的步骤进行跟踪,并且严格核算每次变更所需要的工作时,从而做好评估。同时,务必要明晰需求变更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尽量经过详细的论证。
一、公司治理的源起
法人治理的概念最早由贝利和米恩斯在1937年发表的《现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出,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念是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出现的,但是,早在200多年前,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对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提出了质疑,“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想要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那样用意周到,那是难以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经营上难免的弊端。”①古典企业的特征是所有者经营管理自己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有限的合伙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不存在法人治理的问题。19世纪初,西方发生的工业革命改变了这种情况,“工业革命是由市场规模扩大开始的——市场规模的扩大也使组织变革。”②越来越多的行业需要相当规模的组织管理,单一的企业家、家族或合伙人的小集团没有能力参与到这些行业当中,人数众多的股东也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只有专职经理才是适当的人选,所有权与经营权因而分离,公司治理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二、公司治理的模式
自从公司治理的问题产生后,企业界和学术界一直在寻求一种解决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但是,至今都不存在至善至美的公司治理机制,人们的探索仍在继续中。
(一)两种治理结构
国际上,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分散模式,另一种是股权集中模式。前一种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被认为具有“外部人”、“长臂”等特点,这类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多且流动性大,他们在证券市场上比较活跃,具有严格批露信息的要求,市场的透明度较高,公司的控制权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动;后一种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具有“内部人”、“以控制为基础”的特点,这类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被少数人持有,具有很强的个人利益,市场透明度不高,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高,很少通过市场的变化而变动控制权。“外部人”是指公司的股份被分散着的股东拥有,而不是由少部分人控制。“长臂”指的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持股比例比较分散,股东对公司保持着较长的距离,授予公司管理者较大的经营管理的自由权。
(二)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差异的成因
英美和日德公司治理机制的差异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任何制度的构造都受其本土环境的影响。
1.政治原因
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美国人对权力的集中有一种持久的不信任感,无论这种权力集中在政府内部还是外部。美国的分权联邦体制有利于形成分散的金融体系。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都倾向于权力集中,德国在俾斯麦统一德国后,通过创造大银行作为经济引擎来发展德国经济。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最大的企业是财阀,财阀和大银行之间关系密切,而大银行被家族控制,二战后日本银行仍保有强大的实力。
2.经济原因
美国目前有700多万家公司,而作为老牌资本主义的英国,1983年就有注册公司807817家。③公司的发展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发达的证券市场使公司更容易取得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德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较小,1990年德国证券市场资本化总额只有5610亿马克,而同期美国证券交易所为三万亿美元。1988年,德国的股票量为84.5万股,而在纽约交易所为4100.7万股。④
3.法律原因
美国长期以来对银行都采取歧视政策,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了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导致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离,之后虽然银行开展跨州的混业经营业务,但1956年《银行投股公司法》又禁止银行投股公司拥有多于5%的非银行企业的股票。美国的非金融机构如保除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也由于法律上的原因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日德的法律则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票,根据德国的全能银行原则,银行可以混业经营,银行可以无限制地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1986年,德意志、德累斯顿和考曼芝三家银行共同控制了西门子32.5%、奔驰61%、大众7.9%、拜尔54.5%、巴斯夫51.68%的股份。据1988年统计,德国银行持有公司的股票约占上市公司的9%,个人托管储存在银行的股票金额达4115亿马克。两者总和占德国上市公司股票的50%。⑤
三、公司治理的理念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从公司法理上讲,股东完成了出资后,就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而是不同于所有权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向股权嬗变过程中自然衍生出来的股东权利主要体现为享受公司盈利分配和控制公司经营的权利,股东权利是控制公司是最高权力,与此相应,股东大会便是公司机关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以股东利益为公司最高利益的“股东本位”与以股东大会为公司运行的权力核心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成为公司的首要理念,并且,私法自治原则上的公司自治亦应当体现为股东自治。我国的《公司法》秉承的就是这种“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理念。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已经发生偏离,现代公司自治已不能等同于公司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偏离股东自治,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股东本位”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受到挑战,“利益相关者本位”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应运而生。这种利益相关者多边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的契约关系网络,公司不仅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体,而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连接点。
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嬗变,在公司法理和公司治理实践上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疑问和挑战。现代公司理念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实质上触及的是公司权力分配这一核心问题,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原则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只不是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完全受控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变更来调整。在“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下,股东大会的权力由法律和章程明确限定。除此之外,所有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干预。但是,由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不能完全符合当前现实及受到诸多问题的困扰,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形成并迅速引发了全球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我国现在正在展开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探索,无疑是对这一全球运动的积极回应。
四、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
(一)公司治理理念与模式的选择
公司治理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这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需。随着股东大会地位的形式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已经不能承担保护股东权益的任务了,而且,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公司治理中适当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有其合理性。另外,允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也是必要的,在我国开革开放的进程中,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下降,法律有必要为职工提供保障。我国如果放弃“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允许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将更有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调动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快国家经济建设。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类似于德日的股权集中模式。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上,我国采用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履行执行和监督职能的二元治理型,这种治理形式在理论上要比英美的一元体制更具有有效的监督能力。但是,我国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实际没有尽到其监督职责,因此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
(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全方位建设
1.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由于德国和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十分严格,使其证券市场和英美相比相对落后,德国和日本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也相对较弱,法人治理机制中最有效的部分就是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是银行可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服务,还包括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动产交易,进行并购等。所谓主银行,就是指企业接受贷款数额居首位的银行。
日本的主银行对企业的治理方法表现为相机治理:银行作为公司的股东,当公司财务良好时,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主银行在不改变公司法律地位的情况下,由主银行所代表的股东集团来行使控制权,对陷入困境的公司进行救助。有鉴于此,我国的银行应当成为理性的经济人,改变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使我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培育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小股东在法人治理中寄予很大希望是不现实的,重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是当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趋势。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小股东可以不再选择“用脚投票”这种消极的方式,而是通过机构投资者争取公司的控制权。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有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能对公司治理起重要作用。
3.重视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建设
美国公司治理的实践证明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我们对公司外部治理的建设也应重视。美国公司内部治理的机制也有缺陷,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情况,我国因公司治理缺陷带来的消极影响要比美国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有良好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我国也应该从建设外部环境入手,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1)加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2)完善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制度。
(3)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个良好的公司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至关重要。美国有健全的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使股票的价格反映出公司的实际价值,这就使经营者不敢懈怠,因为公司经营不付佳,股票就会下跌,公司就会成为战略投资者收购的目标,股东也会“用脚投票”对经营者做出否定。美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也使得经营者时时存在被取而代之的风险,促使其认真经营。这些外部治理的因素,使经营者不敢背弃所有者的利益,限制公司因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在我国,内部治理机制改革没有好的途径的情况下,尽快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是切实可行的现实选择。
注释: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②道格拉斯·C·偌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6页.
③④张国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188页.
⑤纪谓.股份制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对于文化工业理论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兰克福学派是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理论的始作俑者。但有的学者指出,最早涉及“文化工业”问题的是马克思,虽然他并没有提出过“文化工业”概念。如在谈到雇佣劳动使得“我的活动成了商品,我完全成了出卖的对象”时,马克思说:“一切所谓最高尚的劳动一脑力劳动、艺术劳动等都变成了交易的对象,并因此失去了从前的荣誉。全体牧师、医生、律师等,从而宗教、法学等,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商业价值来估价了。”[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得到5镑,他是非生产劳动者。相反,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2]可以说,马克思的确涉及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文化的本质特征,但是很显然,马克思所探讨的还不是依托科学技术的、具有工业生产模式和意识形态“同化”功能的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工业。文化工业是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兰克福学派正是针对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状况,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和卢卡奇的物化理论的影响下,最早提出文化工业理论的。
1947年,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合著了《启蒙辩证法》,在该书的《文化工业:作为欺骗群众的启蒙》一文中,阿多尔诺认为“大众文化”( MassCulture)一词模糊而不准确,应该用“文化工业”( Cultural Industry)这一新术语取而代之。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文中并没有给文化工业下明确的定义,只大致提出它指涉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文化产品的娱乐工业体系。在((文化工业再考察))一文中,阿多尔诺对这个术语作了阐释,认为其中的“工业”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它表示事物本身的标准化和分配技术的合理化,而不是指严格的生产过程,除了文化工业的某些主要部分(如电影工业)之外,个别的生产形式(即构思及创作)仍被保持。因此,文化工业一词并不表示生产,而是表示文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伪个别性”。“文化工业”概念提出后,法兰克福学派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马尔库塞、本杰明、哈贝马斯等人也对这个主题加以阐述,形成了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体现在《文化的肯定性质》、《单面人》、(机械复制时代中的艺术作品》、《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等文本中,由于每个文本都有自己的主题,因而在阐述文化工业时也各有侧重,但总体上都对文化工业采取了批判的、否定的态度。这与该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是一致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批判精神才是的生命力所在,他们秉承了的批判精神,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强烈谴责和彻底抨击,展开了对文化工业的批判之维,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工业与文化/艺术的性质相悖。文化工业对文化/艺术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文化工业的首要之点。文化/艺术彰显个性、独创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等。而文化工业则借助于科技进步和工业化生产,把文化/艺术产品纳人市场交换的轨道,按照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的商品操作程序运作,使之服从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则,最终蜕变为纯粹的商品。首先,文化工业通过模仿、复制和包装等使文化产品具有了同质化、标准化、齐一化的性质,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的:“在文化工业中,这种摹仿最终成为绝对的”[3],“达到个性化的努力最终被摹仿的努力所取代”o [4]文化工业使文化/艺术失去了个性、独立自主性,降低了、损害了文化/艺术真正的、内在的价值。其次,文化工业在追求利润、形成文化同质性的过程中,剥夺了文化的批判功能,即其否定的、大拒绝的方式,使文化/艺术丧失了对社会的否定、批判的维度。再次,资本主义文化工业的发展是文化服从于资本的权力、资本的逻辑的结果,在其中,价值原则支配了文化的各个方面,工具理性支配了文化领域,甚至支配着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意味着文化的人文意义和内在价值的全面覆灭。总而言之,文化l艺术沦为商品,带来了文化/艺术产品标准化和齐一化,引起了文化/艺术的质变。
第二、文化工业与人性相悖。文化工业行使着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大量标准化、齐一化的文化产品的影响和渗透,不知不觉中实现对人的思想、心理的控制。阿多诺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他认为现代社会对个人的控制程度大大超过以往,这种控制不是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实现,而是通过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完成;马尔库塞在《单面人》中提到:“娱乐和信息工业不可抗拒的产品所带来的是各种定式的态度和习惯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某些反应,这种反应使消费者在不同程度上愉快地与生产者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后者与整个娱乐和信息工业紧密结合起来。这些产品向消费者灌输某些思想并操纵他们的行为;它们提倡一种不受其虚伪影响的虚伪意识…~.这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他们都致力于说明,文化工业通过文化商品的生产,控制和规范着消费者的需要,成了一种支配人的力量。文化工业造成“启蒙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倒退”,人们逐步习惯于看似丰富多彩、实际上却单一机械的生活方式,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识,丧失了主体意识、感性能力和主动性,失去了从事更有价值和更为充实的活动的潜力。文化工业不仅侵人了人们的生活世界,更渗透到人的“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本是人具有内在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可以成为并仍然是‘他自己”。但是文化下业控制了大众日常生活直至内心意识,一体化的公共舆论侵人了“私人空间”,剥夺了个人的内在自由,使人丧失了‘他自己”。“文化工业的每个运动都不可避免地把人们再现为社会需要塑造的那种样子”,[5]成为与人的本性相背离的物化存在。
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文化的一种模式一文化工业进行了深刻的、否定性的分析和批判,其批判的主题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紧密相关的。与法兰克福学派所关注、反映和批判的20世纪40.50年代相比,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时代,文化工业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手段,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即出现了文化工业全球化的现象。就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美国学者杰姆逊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一书中,着眼于“后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状况,指出当代资本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势力已扩张到精神领域、文化领域,资本主义文化已被彻底商品化、工业化;当代资本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文化工业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使得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文化工业体系;而在非资本主义世界,就我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工业化也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发展我国的文化工业,规范我国的文化市场势在必行。总体而言,文化工业已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文化现象。
在动态的环境中,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时刻在发生变化,顾客的需求在不断变化,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在不断提高以及不断变化的技术同时在直接影响核心能力的领先性,那么企业就需要动态的核心能力及动态管理能力。所以对企业核心能力的有效管理应是对核心能力整个演变过程的循环和实时的动态管理,核心能力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管理过程的连续性。一个完整的合理的核心能力管理过程应包括四个阶段:核心能力的确定、培育、应用、评价与发展等阶段。核心能力的确定是指根据企业的战略展望等确定出为支撑企业发展战略实施所应建立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培育是指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能力,通过事先的统筹规划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以一定的方法有效地培育出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应用是指如何寻找核心能力的应用机会,尽可能发挥核心能力的作用,为企业带来优良的经营业绩和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核心能力的评价与发展是指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核心能力的适应性、领先性等,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核心能力保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领先性,从而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竞争优势。
2、管理的循环性。对核心能力的动态管理绝不是在评价完成之后便告结束,而是根据评价的结果再返回培育、确定或应用阶段,即或在原有核心能力基础上的单纯强化提高,或是确定应培育的新的核心能力,或是加强核心能力的应用,通过每一次循环,核心能力的内涵和价值都将得到提升,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循环的并不断提高核心能力的管理过程。
3、管理的实时性。对核心能力的四个阶段的管理可能同时存在,由于管理的循环性和实时性存在于各管理阶段中,对动态管理的管理手段就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进行操作。
二、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保护
关于公司核心能力的可持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所谓对公司的核心能力的有效保护,是指公司通过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或手段提高竞争对手的“模仿门槛”,使公司的核心能力保持对竞争对手的一定的领先距离,为公司的核心能力“制造”出一块隔离带或安全区。
1、核心技术的保密与垄断。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对其核心技术都非常注重保密,因为他们深知核心技术一旦被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掌握则意味着竞争优势的丧失。因此,他们在核心技术的保密方面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即输出产品不输出技术;输出非核心技术不输出核心技术。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全世界有许多合资厂,也尽管其配方99%的成分都已被研究分析出来,就是剩余的1%(可称为核心配方),可口可乐公司对外界从不公开。另外,许多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还通过注册专利以使核心技术获得垄断地位来实现对其的有效保护。同时,制定大量的保密规则,对公司内部员工特别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的保密行为实行有效的约束,已成为这些公司的惯例。
2、核心技术的谨慎推出。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在制定市场战略时注重在客户需求和核心技术保护方面寻求平衡。对其核心技术的推出是谨慎的,并非一下子把核心技术都拿出来到市场上推广。如IBM公司、微软公司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战略。他们以雄厚的人力、财力、研发能力等,贮备几个档次的新技术,但只推出比其他公司先进半步的技术,以保持技术领先和对核心技术的垄断地位。对于尚未利用的技术或一时很难转化为商品的技术,则让技术保持原有的状态加以储存,绝不拿出来推广或出售。
3、围绕核心技术的经济威慑。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通常是抢在竞争对手之前对一项资产大规模投资。竞争对手尽管同样可以使用这种资产,因为市场规模较小,以现在的盈利水平无法支持两家厂商。显然,通过围绕核心技术的经济威慑可能使潜在的竞争对手驻足不前,从而达到核心技术的可持续性。所以,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核心能力与大公司,特别与跨国公司是紧密相联的。这是因为,大公司的发展需要核心能力的支持,而围绕核心能力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又通常具有安全的收益。中小公司在某个时段上也不是没有核心能力。但是,因其资源配置的规模较小,使其面临竞争对手的“模仿式冲击”所带来的风险较大,因而中小公司的核心能力容易呈现出不稳定性。
三、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
鉴于所有资源都会贬值,核心能力作为公司最具竞争力的资源也是如此。如果不保持对核心能力的持续投资,核心能力的丧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因此,有效的公司战略需要不断地对其核心能力保持高强度的投资。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大体有三个方向:
1、对核心技术进行投资。公司核心能力在实体构成上,必须以作为无形资产的卓越品牌为主导,大力实施并推进第四代R&D战略管理。实际上,品牌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战略性无形资产,它是企业核心技术的结晶,是消费者获得高消费者剩余的产品的“身份证”。顾客可以从名牌获得满意,并同时避免了一系列消费风险。毫无疑问,实施品牌战略、核心能力机制的打造及其整个新型战略管理体系的构造,关乎整个现代社会生产价值链条,从产品设计开发、做成样品、零部件生产、半成品组装,到成品组装、包装、运输、分销,再到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然而,这一整条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不同部分对产品的价值增值功能是不同的。而最能增大价值的两大环节之一就是上游的核心技术开发。
2、对人力资源特别是核心员工进行投资。公司核心能力的人格载体必须以知识资本化为主导。另一方面,以知识资本化为基本线索而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本化战略管理,将使公司战略的有效推进获得更深厚的人力资源基础和保障。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由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演进步伐的加快,人力资本的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提高。知识正在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知识工作者的生产力正在成为主导生产力,知识工作者正在成为资本。因此,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较之传统经济更为必要。核心能力理念最伟大的贡献在于它认识到在具有传统部门结构的公司,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核心能力确定了公司行政机构的关键角色应该是充当公司核心能力的保护人。有时,为做好保护工作,甚至可以指定一位管理人员,负责对核心能力的投资。公司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时,尤其要注重对核心员工的投资。因为,核心员工的丧失或其人力资本价值的下降,将意味着公司核心能力的丧失或下降。在这方面,必须关注的重点是:①从客户层面考察,核心员工能为客户、公司创造巨大价值。这种价值创造分别来源于核心员工的预见力与执行力。②相对竞争对手,专家可以出高薪聘请,但忠诚的核心员工无法用高薪招聘。拥有卓越预见力与执行力,又忠诚于企业的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但问题在于要时刻爱护员工的忠诚。③核心员工能力是公司自学习积累的结果,教育与培训导致人力资源的不断丰厚。公司必须建立基于“能本管理”的员工预见力、执行力开发机制。④为了使公司的命运不掌握在个别员工手里,必须倡导并实现人力资本向组织资本的转化。通过结构化的知识平台,构筑合理有效的知识分享机制与公司制度安排。
3、对核心营销能力进行投资。核心能力的调整轨迹一般是以生产环节为起点向价值链两端延伸,即向研发和营销延伸。公司拥有核心技术不是目的所在,目的在于优化公司的利润。而公司的营销能力正是把“技术变为财富”的最后一站,因此,对公司的核心营销能力进行投资也就成为必要。从为客户创造新生活这一核心能力本质内涵的视角出发,公司核心能力亦即公司核心价值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获得顾客的忠诚度,这是全部营销管理的聚集点,也是公司核心能力的最本质内涵。营销就是要使传统的公司销售经营化,在深刻认识和了解顾客的基础上,使产品或服务完全适应客户的需要,形成产品自我销售。
四、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升级
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能力正在被竞争对手所效仿,那么该如何保持维系公司的核心能力?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公司的核心能力进行升级。
1、将核心能力升级到结构上更有吸引力的行业。夏普公司的做法为如何针对技术和产品的连续升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提供了很好的示范。20世纪50年代,夏普公司是电视机和收音机的组装公司,表面上属于日本二类消费电气公司。为打破这种局面,公司创始人早川笃治(ToKujiHayakaova)建立起研发机构。当日本通产省禁止夏普公司设计计算机时,公司在1964年利用其有限的技术生产出全球第一台数字计算器。为巩固其在该领域的地位,夏普公司向后集成,生产自己的专业化半导体,并大力投资开发新的液晶显示技术。夏普公司押在LCD技术上的赌注得到了回报,并使其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如Wizard电子管理器。一段时间后,其卓越的显示技术令夏普公司在以前拼搏的领域(如便携式摄像机)拥有了竞争优势。
2、将核心能力移植到地域上更有吸引力的市场。如果说创新是发展核心能力的推动力,那么跨国经营则是催化核心能力的拉动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许多拥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无不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力求在国际竞争中放大自身的核心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如沃尔玛、通用电气公司、索尼公司等著名跨国公司,均是将核心能力移到地域上更有吸引力的海外市场,以使自己的核心能力得到升级与放大,从而摆脱竞争对手的模仿威胁,有效地保持维系了公司的核心能力。
3、以公司核心能力为主线实施资本运作。能力学派管理专家指出:业务流程再造的关键是把公司的内部组织和产品——市场战略有效联结起来,就是变业务流程为战略性资产。所谓战略性资产亦可认定为具有核心能力的资产,因而以核心能力为主线进行资本运作的主旨在于:透过各个层面将资本运作直接同市场结构联系起来。所以重组必须贯彻以下原则:产权重组以产业重组为导向,不能为重组而重组,产权重组只有按照产业结构进行重组才能体现核心能力的需求;产业结构重组以产品结构重组为导向;产品结构重组以市场开发结构重组为导向;市场开发结构重组以居民消费结构为导向。
4、将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之所以成为世界百年的旗帜公司,过去靠的是技术,现在其核心能力则在于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通用电气式培训。从中国海尔公司的成长转变也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可以说,世界著名的公司之所以长盛不衰的奥秘,也在于其完成了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的公司改造。在将公司的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到核心管理能力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提升重点是公司的组织能力。因此,必须关注的方面是:①从客户层面考察,核心管理能力能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这种价值源于公司的经营理念。②公司良好的界面管理机制是公司效率的关键。③必须解决好管理责任制问题,构造能上能下、持续上下的变动机制。④基础管理水平是核心管理能力的基本功,也是竞争对手很难一时就能模仿的。
五、建立企业学习力的能力
企业核心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知识的创新、积累、转移和共享,这就要求企业应该成为一个学习型企业和知识型企业,在不断修炼中增加企业的专用性资产和隐性的不可模仿性知识等。在新的竞争时代,光靠雄厚的资源和强大的规模并不能保证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学习的能力才是突破生存不利格局、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只有重视学习、用心学习,企业才能适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那么什么是学习力呢?
中外法学界认同的观点是公司的营利性,而隐藏于公司商法人营利性背后的则是股东的营利性。保证股东的营利性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是其作为公司经营的当然之意。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观点,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它虽然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主要是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产权交易组成的,但并不是说这些财产所有者都是公司的所有者,都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中,什么样的财产所有者应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关键要看各种财产的所有者是否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从财产的产权特征来看,由于物质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使物质资本天然地具有抵押功能,容易被其他成员作为“人质”,也容易受到其他人员的“虐待”;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它不具有抵押功能,不能被其他成员当作“人质”。因而在正常状态下,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天生”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而不是人力资本所有者。[1]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真正的“主人”,具有营利本性,要求获利最大就是理所当然的。
一、股东营利性价值基础
创造并体现股东投资的价值,保障并维持高利润的运行,公司为股东负责,公司把营利性作为首要或唯一目标,这是和根植于人们思维方式的中国儒家文化有着根本的冲突和矛盾的,儒家文化往往将义利关系摆在极端矛盾的地位来考察。所谓君子舍利取义、君子不言利等等的说教,似乎总是将营利和道义看作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2]因此,正确理解股东营利性的价值基础,对于公司法的制定适用和经济的良性运行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看,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主体总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对客体属性的认识,然后确立目标,并围绕目标开展新的实践活动去创造新的价值,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的。如此周而复始,推动主体不断地追求新的价值,创造新的价值,以实现新的价值追求。[3]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投资公司,其主观上是毋庸置疑地以谋求营利作为其根本目标的,自然而然作为客体的公司便当然具有了服务股东,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的角色定位,无论社会的经济水平和人文观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股东营利就好似商业经营的真理般始终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尽管股东营利的内涵从直接简单的短期营利已经发展出了具有更深层次的复杂深远的社会责任问题。
首先,追求股东营利最大化,是人类利己性本能所决定的。休谟如是说:“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组织和结构中固有的,因自私的本性驱使而追求财富和鄙视贫贱”。[4]亚当•斯密指出,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理性的(Rational)、利己的,都是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基本的动力的,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社会上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自己的资本来争取最大的利益。[5]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会意图为公众服务,也不自知对社会有什么贡献,他所关心的仅是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人们就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领,在不自觉中对社会的改进尽力而为。正所谓“主观为自我,客观为他人”。可见,股东的营利性乃是经济生活中公司发展竞争的原动力。所以,摆脱君子不谈利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承认追求营利最大化的股东价值,恰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方面来理解公司法的很多问题,是直面现实的客观的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角度。
其次,坚持股东营利性,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很多国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美国的经济学家艾尔弗雷德•拉帕波特曾说过,“为股东创造最大化的财富,是美国企业的传统”。[6]但该原则受到的最大挑战来自利益相关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应当把股东当作唯一服务的对象,除股东外的其他主体,例如雇员、债权人以及所在社区和政府都应该是关注的对象。但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观点,追求股东营利性实际上并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以保证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为前提的。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人之间契约的组合。根据契约,管理者、员工、供应商,他们自愿地走到一起,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去生产一种希望客户愿意购买的产品。如果管理者不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利益相关人,也就是说违反了契约的规定,那么利益相关人就会中断这项交易。如果一家公司试图压低员工的工资,它就不能雇到它所希望和需要的一定素质的员工。如果它对供应商付款推迟,供应商将提高供货价格,或者要求取消赊帐。如果产品没有达到公司所承诺的质量,客户将会放弃购买,并转向它的竞争对手。[7]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股东作为投资者与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会产生治理成本,这就要求公司治理应协调、规范公司系统各利益主体行为及权利的制度安排,使其遵循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治理目标。如果强调利益相关人利益,将所有利益相关人置于相同的位置上,势必导致公司治理目标的多重性。这不仅会使公司管理者失去统一的行为准则,造成公司治理的的混乱,而且会使本已存在的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或者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难以协调和平衡,从而加大治理难度,增加治理成本。这样,管理者也很容易对自己的过失或机会主义行为找到正当的借口和理由加以掩盖。实际上,“让高级经理们对所有利益相关人都负责任相当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让人人都成为所有者结果会人人都不是所有者”。[8]所以坚持股东营利性,是公司治理中涉及股东价值的一个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观点,是经济效率的恰当展现。
二、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之平衡
在商业社会,股东投资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讲到的,公司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公司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际上就是表明,公司主要是为股东的营利目的服务的。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公司不为股东营利服务,不能保证股东营利性的实现,公司这种基本组织形式其存在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公司法的历史表明,虽然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时因地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任何时候的公司法也不会否认股东是公司的主宰者。即使是在雇员导向和债权人导向的公司法中,雇员或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也不会凌驾于股东之上。而且由于全球竞争的结果,各国的公司法越来越表现为股东导向的公司法收敛。[9]
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究竟何谓社会责任?尽管学者对其界定不一,但均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相关人权益之均衡。社会责任产生并从属于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0]也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11]而美国学者则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无论公司社会责任如何界定,是要求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放弃公司营利还是要求两者兼顾,归根到底是与股东营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的,但绝不意味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等于说可以把股东营利性作为次要原则或第二位的目标来对待。实际上,正确对待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二者的关系,把握好平衡与协调的态度,是能够做到二者聚合,共同实现的。第一,公司制度迄今仍然是最有效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只有保证了股东营利最大化的公司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投资的欲望,实现财富聚集,为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下,资产规模等作为一个衡量公司实力的主要指标,其在国际竞争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非常突出,保证了股东的营利性,也就等于有了筹措巨额资金参与竞争的砝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公司法制度设置,实际就是保障雄厚经济基础的策略和手段。第二,传统公司法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实现股东营利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目标。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几乎占据了统治地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作出了对股东营利性原则的修正和补充。[12]坚持股东的营利性,结果是每一个人,包括工人、消费者、供应商和分销商最终都会受益,只有营利,公司才有可能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才具备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公司社会责任肯定了股东的营利性,股东营利性也同样能保证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正确处理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公司制度得以存在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股东营利性市场分析及法制保障
(一)营利性的两种表现:价值投资和短期投机
作为公司的股东,概括面上的营利性是很容易理解的,股东投资应是一种体现股东价值的重要策略,其所进行的投资,完全可以在公司不断地运行中得到持续且上升性地回报,但于实际中,在股东与实际经营者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股东往往为了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或者为了规避风险,短期实现获利回本,就会采取短期投机获利的情况。结果导致在公司经营中,股东为了实现营利,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运作资本方式,价值投资和短期投机。价值投资是指股东看中的是资本于市场中的长期效应,所做的投资并不急于回笼,而是瞄准了公司的发展潜力,相信凭借其公司的市场前景可以获得超过短期回笼资金更有效的营利性体现,可以在有股东营利性保证的前提下持久地相对充分地实现股东价值。短期投机指的是股东投资公司,或者并不看好整体市场状态,或者并不看好该公司的发展潜力,或者对该公司的管理者持不信任态度,或者是资本特性所决定,所以相对价值投资的股东来说,短期投机者比较看重短期内资本的升值潜力,即希望快速营利,快速调整投资方向。
股东营利性两种表现源于股东的不同价值取向。坚持长期性价值投资价值取向的股东,其在公司经营中的营利性表现则是对整个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好地是适应并促进的作用,因为公司发展到现今社会,必须要考虑到与社会责任的平衡问题,一个公司长期、持续地营利增长,保持相对稳定性,无论对于雇员还是债权人、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人都是一个希望看到的结果,一个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平稳进步的良好状态。而对于热衷于短期投机价值取向的股东来说,则很大程度上仅仅为了营利、套现,而可能忽略了一个公司的长期前景,整个经济方向的把握。那自然非常容易忽略到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问题,最终也可能为了短期的资金回报而放弃了某些产业的长期性发展,甚至破坏了区域性经济的平衡秩序,导致诸如证券市场混乱、资金运行出现链条断裂等一系列问题,社会责任问题往往成为了一个根本不去考虑甚至故意牺牲的附属品,这是和当代公司法社会责任观念不相符合的。
(二)股东营利性的法制保障
为保证股东的营利性,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需要改善资本运作的法制环境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对于股东投资来说,实务部门除了提供健康适当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退出机制外,也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及时和立法部门沟通,立法部门在完全掌握了投资现状后,高瞻远瞩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修改上市公司融资规则,明确股东投资方式,控制股东操纵市场、股票价格,遏制急功近利地短期套利行为,保证股东营利性原则得以贯彻的同时坚持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促使公司股东转变为积极地价值取向,“和谐”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是需要一种内外兼修的法律素养的培育和表达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引进了西方社会很多成熟有效的具体制度,对促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的发展起到了很明显的作用,例如公司自治价值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完善等等,其从多个角度都贯彻了股东营利性观念,支持和保障了股东营利价值的实现,今后可以在细则的制定上提供一些操作性更强的股东营利性价值体现的实施细则,避免因法制的欠缺而造成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和价值分配策略的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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