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7: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行政合理原则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十六世纪中叶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受葡萄牙的长期管治,不难发现澳门的法律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欧陆特色,尽管如此,澳门始终是华人占大多数的城市,因此也正不断形成可适应本地区独特的法律制度。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救济亦即国内的行政复议制度,是由行政机关的层面上负责实现的,并就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受理行政申诉的实体必然为行政当局本身,因此属于行政上之救济,而有别于以行政管辖法院为平台的司法救济。
在澳门并没有形成类似国内以单项立法的方式设定的《行政复议法》,而是把这一行政救济的制度并入于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部分第三章中。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私人有权透过行政申诉,要求行政当局废止或变更行政行为。在此确立了行政申诉的一般功能。
行政申诉是行政救济的方法的概括,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具体分为声明异议、诉愿、不真正诉愿以及监督上诉四种法定类型,现简介如下:
一、声明异议
是现代行政救济的制度,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造成大量的行政处分,因此出现了这一便民的申诉机制。主要表现为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对其有侵害,可直接向作出行为者进行反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好处是可大大减少上级行政机关的负荷,以增进行政效能。
原则上,提起声明异议是任意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可直接就行政行为向行政管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而无须事先提出这个申诉。根据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讼诉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行为者作出的决定是维持所针对的行为,且先后的两个决定理由完全一致,那么声明异议的决定则属于单纯确认行为,由于没有产生独立的损害效果,所以单纯确认的行为不可诉诸法院。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及一百五十二条,提起的期间为行政相对人获行为通知日起算十五天,是属于除斥期间,也就是期间不中止也不中断并且连续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该期间内提起,那么受理的行政机关不负有作出决定的义务。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否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声明异议日起算十五天作出决定。
关于提起的效力,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声明异议的效力取决于其客体,如果是不可直接诉诸法院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未确定的行政行为,则声明异议具有中止效力,行政当局不可强制执行,同时也中止提起必要诉愿的期间,旨在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充份运用行政申诉的方法;相反,如果声明异议的客体是确定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相对人可直接请求司法救済,根据权力分立原则,行政当局可强制执行而不受司法机关的禁制。
二、诉 愿
属于传统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受其他机关等级权力拘束之机关所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如法律不排除对此等行政行为提起诉愿之可能,均能成为诉愿之标的。”诉愿在行政申诉是较为重要及有效的,很大原因是在于行政等级的关系。
关于诉愿的种类,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按诉愿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必要诉愿和任意诉愿,简单来说:如果诉愿所针对的行政机关享有对某项事务的专属权限,那么向其上级提起诉愿就属于任意性质;反之,如果是竞合权限,那么对其提起的诉愿则具有必要性质。由于任意诉愿在澳门特区法域实践上并不常见,且碍于本文的篇幅有限,故现仅介绍必要诉愿。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必要诉愿无须逐级向上提起,而应当要直接向最高上级提起,并由该上级确认、变更、废止或以另一行为取代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期间方面,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除斥期间为行政相对人获通知日起算三十天;行政机关在接收了必要诉愿后应当在三十天作出决定,但如果须重新进行调查或采取补足措施,那么上述的回复期间可延长至九十天。如超过经延长后的期间后行政机关还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时,必要诉愿被视为默视驳回。这是由立法者设定的法律拟制,旨在赋予行政相对人可诉诸法院的权能,避免受行政程序的缓慢而影响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
关于提起的效力,《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由于必要诉愿的客体是不可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行政行为,因此它具有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当局是不可强制执行。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不真正诉愿
《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告诉我们,这一行政申诉与诉愿刚好相反,有权限审理的机关和作出被针对行为的机关不存在等级关系。但是,上两者必须同属于同一公法人,而且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仅存在单纯的监管关系。
上述条文第二款说明了容许提起不真诉愿的其他情况,也就是当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况下,也可针对合议机关之任何成员所作的行政行为,向该合议机关提出这一行政申诉。
此外根据同一条文第三款,关于不真正诉愿的种类、期间、提起的依据和效力等均补充适用有关诉愿的规定。但值得留意的是,原则上不真正诉愿的提起是任意性的,因此不具有中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监督上诉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监督上诉只是一个纲要性的规范,仍须依赖往后的细则性立法才可实际执行。监督上诉的消极主体只能是公法人,也就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在澳门特区的行政制度上,原则上所有的公法人均受行政长官监督。
关于提起的前提方面,必须存在监督关系,而且被监督者只能是公法人,可以是行使间接行政的公法人,例如澳门基金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者是自治行政系统的公法社团,例如澳门律师公会。科技论文,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效力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二款,原则上监督上诉都是任意的,但是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这一权利。此外只有在法律赋予有代替权之监督权力时,且在该权力范围内方可变更或代替被针对的行为。
关于监督上诉所审查的内容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第三款,如果法律就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设立了一个监督机关时,那么行政相对人只能以行为的不当性向该监督机关提起的监督上诉,也就是不能以不法性为依据提起监督上诉。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021-03
当前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既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必然。实践教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专业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国外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谈谈对于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些思考。
一、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必要性
行政管理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公共管理教学较为发达的美国大学通常都十分重视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和技能培养等实践教学。我国当前大学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已成人才市场上的普通求职者,高校培养人才的标准应反映实际社会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由传统的学术型向应用型转变,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国内高校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已形成普遍共识,实践教学形式主要以案例分析、专题讨论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和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为主的实践教学方式。但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不能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某些实践教学内容更新不足,使实践教学达不到预期效果;实践教学标准制订不合适,不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不符合学生意愿等。
二、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教学中的上述不足,不仅需要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同时还应注意创新实践教学形式,完善实践教学实施细节,本文就此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形式创新。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应增加大一、大二学生的参观调研活动,让学生尽早获得对行政管理的感性认识;通过挖掘校内行政资源,使学生在校内行政机关锻炼,亲身体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掌握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职业技能。同时积极支持学生的校内实践活动,通过开设行政管理论坛,邀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座开拓学生视野,支持学生策划、组织、参加校内外一系列文体活动和创办学生社团和报刊,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教师应带动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校级科研课题以及教研项目,为学生培养创新性思维提供机会。同国外大学建立交换培养机制,以及与跨国公司达成实习或赴海外研习的合作。学校还可以尝试三学期制,使学生能够充分利用暑期增加社会实践能力,但关于如何利用好小学期的问题,还有待探讨,防止流于形式。通过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增长见识和锻炼才干。当前国内一些行政管理专业知名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在此方面都做了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
2.更新学生基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管理技能。实践教学内容也应注意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才能到达实践教学预期效果。办公自动化技术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政府、企事业单位人员对办公自动化技能学习和掌握能力较弱,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掌握此项技能就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可用于办公自动化实践设备不多,行政管理专业组建办公自动化实验室意义重大。当前上述组织成员素质普遍提高,办公自动化设备非常普及,办公自动化技能已经成为大学生一项基本技能。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应掌握的计算应用技术主要指能够利用网络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能够通过统计软件分析信息和输出结果的能力,能够编制网页、利用网站信息或维护网站常规运行的能力,以及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或管理信息系统解决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完全没必要组建专门办公自动化实验室,而是针对培养学生上述技能组建多功能信息管理实验室。
3.加强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及案例库建设。案例分析既是教学平台,也是分析工具,对于理解和掌握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教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当前还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案例还比较缺乏,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还需改进,熟练运用案例教学的教师也比较稀缺,案例库建设也非常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也较低。当前行政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更新严重滞后,国内高校普遍使用国外案例,无法适应国情,行政管理专业要加大案例库建设力度,便于教师在实践教学中随时选用。
4.规范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通常要求在8000字左右,论文格式也日益冗杂,有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标准趋同的势头,这样的要求虽然更能体现学术规范和追求,但往往却是“揠苗助长”、“本末倒置”。目前高校许多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写作目的不明确、选题材料准备不足,正文撰写时间仓促,并限于知识积累丰度和深度不足,根本不具备撰写这样高标准学术论文的能力和条件,只能为了凑够论文字数而进行大量文字堆砌,乃至抄袭,或过于注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而忽视毕业论文的自身写作质量。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培养,反而有强化浮夸空洞文风和形式主义之嫌。多数学生在未来工作岗位上一般不需要撰写如此高标准的学术论文,只需要具备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的论文写作能力即可。故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应考虑要求在3000字左右,能够符合一般学术期刊格式和标准即可。同时毕业论文也可以考虑采用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5.注意实践教学安排与学生意愿相结合。实践教学安排只有符合学生意愿,才能提高学生参加的兴趣,故在实践教学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诉求和兴趣。如当前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但这样容易同学生该学期找工作、考公务员和考研究生相冲突。毕业实习时间可以开始于大三暑假,结束于大四第一学期前10周内,这样既可以避免冲突,又使学生在毕业实习后有个“查漏补缺”和反思、定位的机会。在为学生分配实习单位时,应尽可能满足学生合理的分配要求,采取“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有些学生愿意自己选择实习单位作为未来就业跳板也可以考虑予以满足,但都要有专职实习指导教师跟进。当然对于某些学生希望利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去打工挣钱,认为去实习单位就是打杂,充当廉价劳动力,还要受实习单位约束,不如在学校自习或娱乐等不恰当想法应及时予以教育。通过将毕业实习安排与学生志趣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够安心投入到毕业实习当中去,达到实践教学的预期目的。
学生只有更多地接触社会,具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习机会,做到能写、会讲、能做,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提高了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才能符合当前社会需求。就人才培养而言,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应成为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因此,实践教学在行政管理教学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改善实践教学中的不足,推动实践教学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多的投入与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振明.行政管理专业由传统的学术型向应用型转变的探索[J].中国行政管理,2001,(10):23-24
[2]罗湖平.“挑战杯”与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文史博览(理论),2009,(8):80-81
[3]杨述厚,李百齐.创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6,(6):78-81.
关键词: 证券公司;“集中+行政”模式;资金管理
Key words: securities companies;"concentration+administrative" mode;fu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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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胜军(1966-),男,湖北武穴人,江苏省会计学会,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理论与实务。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证券公司规模和业务日趋庞大,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09家,与1995年相比,增加了十几倍,其中80%的证券公司为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我们知道,区域性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公司,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实现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就必须将资金管理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必须高度重视资金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论文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特点,设计一套适应符合其特征的“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
1 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与各类匹配关系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应遵循原则:①整体性原则。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对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的控制,既要符合公司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公司的短期目标,还要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②成本效益原则。对实行资金管理时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相配比的因素,在进行模式设计时,不能一味追求模式的先进性,力求以较少的成本;③管理规模合适性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是为了企业更加良好运行而服务,制定集中度适中的方案,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管理应有的效果;④与战略、业务匹配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的战略和业务与全国性证券公司不同,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另外,还要针对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出错得细节,提出针对公司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方案;⑤可操作性原则。证券公司选择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的方法、手段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需要与战略、运营、内部控制和全面预算进行匹配。资金管理模式与各类匹配的总体关系如何呢?①资金管理模式与战略是一种目标导向关系,公司的战略目标决定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区域性证券公司强调中央集权,采用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的控制模式;②资金管理模式与运营是一种主体支持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为公司的业务运营服务,运营管理是主体,资金管理模式是辅体;区域性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不同于制造企业,其特点是显性机器流程少而隐性人脑流程多,因此,资金流程实时管理十分重要;③资金管理模式与内部控制是一种保障条件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中需要构建资金管理的内部系统作为安全保障。区域性证券公司十分强调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和保障,可以理解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最重要内部控制系统;④资金管理模式与全面预算是一种工具功能关系,资金管理模式需要借助于全面预算工具实施,因此可以说全面预算是资金管理的一种工具。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层级不多和规模有限,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全面预算多采用准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方式授权编制、修订和考核。
2 “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理由
根据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原则和与各类管理匹配要求,我们认为区域证券资金管理模式合理的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论证理由如下:①集中模式是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唯一选择。证券行业有别于其他非金融行业,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处核心地位。因此,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是所有证券公司的首选,甚至于其他所有金融类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公共基金公司等)的首选。证券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产业,有着自己的一些经营特征,比如高风险、高资金量等,这些都会对其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②行政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有别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特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资金管理模式。与区域性证券公司概念相对的是全国性证券公司,这类证券公司(例如中信证券)网点地域分布十分广,管理空间跨度较大,因此这类公司比较适合使用宽松的资金管理模式。相反,区域性证券公司除了具有证券公司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网点分布区域化、规模中小化、业务较为单一这样的特点,导致其资本效率低、创新力不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控制存在不足等缺陷。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这些特点,此类公司可以选择较紧的“集中+行政”的模式进行资金管理。③“集中+行政”的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考虑“原则”和“匹配要求”的合理选择。基于上述原则和匹配要求,区域性证券公司就要选择小快灵的特色,就要选择安全性和快速性的要求,就要选择既考虑分部的积极性又考虑总部的权威性两者关系的要求。
3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与特点
3.1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 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逻辑框架主要体现为:
①资金管理内容由六部分组成: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②公司的组织模式选择一种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何为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呢?就是区域性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属于类事业部组织,但是又不同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具有完整的事业部的功能。③区域性证券公司责任中心控制模式是一种类利润中心的管理模式,即总部对各业务部按利润中心考核,但是考核的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利润,有的时候仅仅是成本中心或费用中心。④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使用管理方式选择比较行政化的收支两条线和结算中心模式,相对全国性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更“行政化”。⑤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集中管理;信息集中核算;人员集中委派;预算集中统御;核算科目集中设置;重点业务总部集中管理。⑥区域性证券公司“行政”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管理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行政化”;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化”;重点业务管理“行政化”。(见图1)
3.2 “集中+行政”模式特点 区域性证券公司已形成清晰明确的“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总部对各营业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属于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规模较小,网点区域分布较为集中,所以总部有能力对各营业部、子公司的资金收支的全面管理。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的是一种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
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资金集中在总部统一管理。区域性证券公司中,营业部获得的资金收入直接汇入总部账户,同时在营业部财务部门记账,营业部需要定期上报利润表便于进行绩效考核。资金的支出按管理特点分类分为固定费用和专项费用。固定费用主要通过预算拨付,在费用未发生时,营业部一年预算的总数存放在总部账户,待费用项目实际发生时,核准拨付。专项费用需要提前报总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拨款。所以说“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并且将资金完全集中于总部统一管理配置。
③部分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和经营。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只能经营经纪业务这项传统基础业务,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均由总部直接经营。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业务的组织管理则与此完全不同,综合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除了经营经纪业务以外,也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总部将营业部作为纯利润中心进行考核。另外,区域性证券公司总部考虑分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是否批准时,需要对各个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权衡配比,做出有利于全公司整体的方案。
④业务部门的资金部分属于“自有资金”,而部分属于“专项资金”。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并不像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有完全的责权利,不属于纯粹的利润中心。全国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有更大的权力,资金可以通过结算中心投放或者借贷,自有资金包括经营预算资金和专项预算的资金,而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权限受很大限制。总部给业务部门的资金(即自有资金)仅为“吃饭资金”,而业务部门新增业务项目所需要的追加资金则为“专项资金”(任务一旦完成总部要收回)。
4 结束语
本论文首先论述了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和选择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应该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经营、充分给予分部权限来调动积极性和市场与行政结合等特点,符合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规模不大、业务较简单要求。论文从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等六个方面刻画了资金管理模式逻辑结构。
参考文献:
[1]Global liquidity management comes of age[J], Global Finance, Sep.2003.
[2]Ingo Walter ,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n Europe: Competitive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under EMU, 1991, Working Paper.
[3]陈珩.加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J].财税科技,2006,(10).
(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
(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
(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
(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
(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
四 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
(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
(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
五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
(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
一 引言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
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没有阐明三条理由的关系。在法院判决的实际思维过程中,三条理由的份量并不完全相同(对此我将在后面予以分析)。由于法院陈述的判决理由是法官思维“理性化”的产物,所以,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判决书所展示的理由去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正当性。[4]从判决理由的逻辑上理解,三条理由独自成立,即:单单实体上的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就足以构成撤销退学处理决定的充足理由[5];即使退学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仅凭第三条理由也足以使被告的处理决定不复存在,并使田永的学籍得以恢复。
下面我将力图对上述判决理由逐条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成功与不足。我认为,如果仅仅依据制定法条文,判决理由是无法得出或者不能成立的,而必须分别用“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和“信赖保护原则”去弥合司法推理链条的断裂。本案可谓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先声;我将考察“身在此山中”的法官的实际思维过程,并对本案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进行评价。以这三个原则的运用实例为基础,本文最后一般性地(但也是初步地)论述这样一个设想:通过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对行政法原则的运用,实现行政法的发展。
二 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
(一) 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
对于退学处理决定在实体上的合法性,法院首先区别“作弊”与“违反考场纪律”,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作弊。我认为这有些牵强。即使纸条上所写的电磁学公式不能直接套用于试题,即使没有发现田永偷看过夹带的纸条,田永违反考场纪律,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带到试场,仅凭这一事实,可以推定他有偷看的企图。把这种行为归于作弊的情形之一,完全符合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符合人们对于“作弊”的一般理解。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普遍存在于各个学校的校规中,也得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印证。[6]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缠于“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概念上的区分,还是转向讨论这样的问题:对田永夹带纸条这种作弊行为作退学处理是否合法?
判决书始终没有阐明“作退学处理”的性质。法院没有把它视为行政处罚而适用《行政处罚法》。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也将不打算直接援引《行政处罚法》作分析。[7]法院还似乎接受了被告的说法,谨慎地把它与“勒令退学”相区别。所谓退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校学生因情势变更而自愿地终止学籍,或者被学校强制地终止学籍(作退学处理)。[8]在现行制度下,它不同于勒令退学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对他作出的纪律处分,所以该学生可以再次参加高考。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为了照顾违纪学生的“前途”,对一些本来可以(应当)作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处分的,进行“善意的处理”,作退学处理化之了之。[9]如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字面规定,被告的做法确实与法无据;根据处罚(处分)形式法定原则,被告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是不合法的。但是,从本案“作退学处理”的原因(考试作弊)和后果(丧失学籍)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勒令退学。为了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我们暂且悬挂上述问题,而接下去讨论被告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被告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对于学校制定的该文件,法院并没有因为它涉及到学校的教育自主权而放弃审查,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审查机构的应有立场。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学校文件的理由――学校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似乎有些不足。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10]学校文件的制定就是行使教育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法院对它应当予以重视,而不能因为它不属于规章就“视之如草芥,弃之如蔽屣”。法院有必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而决定是否适用。
在接下去的判决理由阐述中,法院通过校规和国家教委规章的对照,否定了校规的效力。[11]法院的逻辑是:校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于”就意味着超越和抵触,因此校规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被告校规是否抵触法律、法规和规章呢?事实上,从判决书引用的国家教委规章中,无法得出学校不能开除作弊学生或者勒令作弊学生退学的结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自然包括给以勒令退学甚至开除的处分。[12]这样的理解与该条前一段的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也是可以相容的,即在勒令退学或者开除的同时,档案上该科成绩记零分。除此之外,也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明确排除学校对作弊学生实行哪怕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样严厉的处分。
综上所述,在法定的处分种类内,对作弊学生具体实行何种形式的处分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果撇开“作退学处理”的形式合法性,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仍在规章条文字面含义允许的范围内。在法条的字面意义上,我们还不能说被告《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是违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校规本身的实质合理性。
(二) 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行为除了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通说认为,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我国,通常认为,合理性原则除了要求行政行为的结果合理性,还包括动机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不但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3]由于合理性原则包容广泛而内涵模糊,本文将根据具体语境,有时用另一个稍微精细的概念――平衡原则――来分析。平衡原则,有的称为比例原则、均衡原则,是通过对目的-手段、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实体范畴的衡量,以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人们对公正合理的一般期待。[14]
国外行政法学中有相似的理论。在法国中,行政法院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损害-得益平衡、目的-手段相称等平衡方法,努力在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并通过判例,确立了均衡原则。[15]德国行政法学对平衡原则(多称比例原则)作了深入具体的阐述。在德国法中,比例原则要求采取一项措施以达成一项目的时,该方法必须是适合目的的、必要的、相称的。[16]日本和我国台湾继受了德国的比例原则。[17]在素以程序正义为重的英美,也出现了对实体合理性的要求。英国上议院1968年在温斯伯里(Wednesbury)案件中确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今天,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所的判例中”。[18]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把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规定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19]尽管各国理论阐述角度、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一个同样的精神: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但受制定法的约束,还受合理性原则约束。
法院能否依据合理性原则审查行政行为,这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还有不同观点。[20]一些学者则认为,原则上我国法院只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应审查其合理性,但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例外情形下,也可以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另有学者断言,我国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但是,不合理达到一定程度亦可构成不合法,所以,合法性审查实际上包含对严重不合理的审查。[21]这些争论更多属于概念上的争论,事实上,几乎没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只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事,法院就不能干预。现在的分歧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干预(撤销或者变更),是否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此,许多学者通过解释《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滥用职权”,论证法院能够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撤销行政机关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行为。[22]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也许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其说禁止法院审查合理性问题,不如说是要求法院节制审查强度,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某些问题上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明显或者严重的不合理情形,法院不能放弃不管。
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行政规章有参照适用的权力;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也应当参照。[23]只是参照的标准似乎还缺乏深入的讨论。我认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应当采取实质法治主义的标准,除了审查它是否“抵触”上级制定法的规定,还应当用平衡原则进行检测。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合理,是否构成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难以有具体明确、能够普遍适用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断者根据具体情境的衡量。
(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下面运用目的-手段平衡的方法对校规的合理性及被告退学处理决定的合理性作一衡量。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杜绝作弊的正当需要。作弊的危害不但来自对作弊学生成绩评价失准,还来自对整体教学秩序乃至社会道德的败坏。正如教育部一位领导所言:“如果不对少数学生作弊现象迅速予以制止,就是对多数学生的不公,对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的学生的挫伤,就势必造成学生价值观念的严重扭曲,后果不堪设想。”[24]正是出于对高校中比较严重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反应,国家教委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并“积极研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25]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正是本着上述紧急通知的精神,修改校规,对考试作弊重新作了严厉的规定。被告加强考试管理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法院对其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尊重。问题是,它所采取的“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措施是否合理?
由于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利益,维护考试纪律的需要必须与学生的利益取得平衡。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没有区别各种作弊的不同情节,“一刀切”,有失公允;也没有给学生悔改机会,“一棍子打死”,失之过严。另一方面,为了杜绝作弊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相称的。必须认识到,提高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强度只是众多可采取的措施中的一种,而它的效能是有限的。为杜绝考试作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许多种,例如:改变考试方式,完善考场规则,加强监考力量,减少作弊的机会,并尽可能发现作弊行为;完善对监考人员的奖惩机制,防止监考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对作弊学生进行及时、公正、一视同仁地处理,不放纵作弊学生,不让学生抱有侥幸心理,等等。上述各种措施需要多管齐下,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奏效。被告的规定过于严厉,在现实操作中反而效果不好。据该校一位教师说:“学校制定这种制度,有时候也令监考老师左右为难。因为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置之不理会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当场抓获又可能毁了学生的一生。很多老师有时宁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让一个学生毁在自己手中。因此,学校对作弊一刀切的做法,单就监考老师来看,也不能真正起到严肃考场纪律的目的。”[26]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与其想要达到的杜绝作弊的目的不相称,违反了平衡原则。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在排除学校规定的适用后,我们再看看被告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我的结论与判决书一致,理由则不相同。我的理由是,鉴于田永的作弊情节和悔改态度(判决书完全忽略了相关事实),学校的处理决定显失公正,是不合法的。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 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尽管这段文字在逻辑层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无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判决书没有明确说应当什么时候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从行文看,似乎是在向被处理者送达、宣布退学处理决定的同时或者之后。但是,考虑到事后申辩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在退学处理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再谈什么“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意义;那么,我们宁肯视之为一个行文上的疏忽,而把判决书的真正意思理解为:被告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
法院提出了两个程序上的要求。下面我将着重讨论前一个要求。
“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法院没有指明这一理由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被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27]可见,法官们没有依据具体的条文判案。如果把“依法判决”的“法”仅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等有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载于纸上的文字规定,那么,法院的这一条理由可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的程序要求是法院“附加”上去 的。换句话说,法院在判决中“创造”――对某些人来说,那几近于说“捏造”――了一条法律规范。我绝不认为法官这样做“违法”了,相反,我把它理解为一个值得称颂的创造。对于其中的意义,我将在后面予以阐述。令我感兴趣的是,在法院的判决被普遍地理解为“适用法律”的今天,法官是如何“创造”出这样一条规范的?探究这一问题,对于理解具体情境中法官的思考方式将是有启发意义的。为此,我将从我国程序法观念和理论的发展以及本案法官的现实处境中去考察。
(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
当我们看到法院的如此判决,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英美法上的古老而常青的原则,它的要义正如判决书所述的那样――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英国法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包含在自然正义原则中。自然正义原则原是司法中的原则,在19世纪大量行政机构产生后,它被移用到行政性案件。通过法院的判例,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广泛地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议会的制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或者法院认为规定得不够时,仍可以以自然公正原则去约束他们。[28]美国继承了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把正当程序要求写进宪法,从而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经过法院一次又一次创造性的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获得不断充实和具体化,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戈德伯格诉凯利等案件的判决,它的适用范围爆炸性地扩张,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29]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成为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武器。
近20年来,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被大量地介绍到中国。几乎每一本介绍英美宪法和行政法的著作都以相当的篇幅讨论这两个原则。讨论行政程序的文章和论文已经不可胜数,许多硕士、博士论文也以行政程序为主题,其中很多涉及到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30]它甚至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题目。[31]今天,对于一个行政法专业的学者和学生来说,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是耳熟能详、老生常谈的话题。
在行政法以外,学者们在更广阔的领域内讨论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建构,声势浩大,蔚为壮观。[32]除了学术性刊物,一些普法性质的通俗读物和媒体也宣传法律程序的意义。在法学院和各种法律进修班的讲坛上,法律程序也成了主题。要全面、清晰地描述上述景象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肯定的是,所有这些努力聚沙成塔,散射出明亮的光芒,使法律程序的观念在法律界中广为传播。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认识到,法律程序是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
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法院没有阐明三条理由的关系。在法院判决的实际思维过程中,三条理由的份量并不完全相同(对此我将在后面予以分析)。由于法院陈述的判决理由是法官思维“理性化”的产物,所以,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判决书所展示的理由去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正当性。[4]从判决理由的逻辑上理解,三条理由独自成立,即:单单实体上的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就足以构成撤销退学处理决定的充足理由[5];即使退学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仅凭第三条理由也足以使被告的处理决定不复存在,并使田永的学籍得以恢复。
下面我将力图对上述判决理由逐条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评论法院判决理由的成功与不足。我认为,如果仅仅依据制定法条文,判决理由是无法得出或者不能成立的,而必须分别用“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和“信赖保护原则”去弥合司法推理链条的断裂。本案可谓法院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先声;我将考察“身在此山中”的法官的实际思维过程,并对本案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进行评价。以这三个原则的运用实例为基础,本文最后一般性地(但也是初步地)论述这样一个设想:通过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对行政法原则的运用,实现行政法的发展。
二 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
(一) 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
对于退学处理决定在实体上的合法性,法院首先区别“作弊”与“违反考场纪律”,认为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作弊。我认为这有些牵强。即使纸条上所写的电磁学公式不能直接套用于试题,即使没有发现田永偷看过夹带的纸条,田永违反考场纪律,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带到试场,仅凭这一事实,可以推定他有偷看的企图。把这种行为归于作弊的情形之一,完全符合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符合人们对于“作弊”的一般理解。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普遍存在于各个学校的校规中,也得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印证。[6]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缠于“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概念上的区分,还是转向讨论这样的问题:对田永夹带纸条这种作弊行为作退学处理是否合法?
判决书始终没有阐明“作退学处理”的性质。法院没有把它视为行政处罚而适用《行政处罚法》。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也将不打算直接援引《行政处罚法》作分析。[7]法院还似乎接受了被告的说法,谨慎地把它与“勒令退学”相区别。所谓退学,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校学生因情势变更而自愿地终止学籍,或者被学校强制地终止学籍(作退学处理)。[8]在现行制度下,它不同于勒令退学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对他作出的纪律处分,所以该学生可以再次参加高考。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为了照顾违纪学生的“前途”,对一些本来可以(应当)作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处分的,进行“善意的处理”,作退学处理化之了之。[9]如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字面规定,被告的做法确实与法无据;根据处罚(处分)形式法定原则,被告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是不合法的。但是,从本案“作退学处理”的原因(考试作弊)和后果(丧失学籍)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勒令退学。为了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我们暂且悬挂上述问题,而接下去讨论被告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被告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对于学校制定的该文件,法院并没有因为它涉及到学校的教育自主权而放弃审查,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审查机构的应有立场。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学校文件的理由――学校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似乎有些不足。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10]学校文件的制定就是行使教育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法院对它应当予以重视,而不能因为它不属于规章就“视之如草芥,弃之如蔽屣”。法院有必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而决定是否适用。
在接下去的判决理由阐述中,法院通过校规和国家教委规章的对照,否定了校规的效力。[11]法院的逻辑是:校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于”就意味着超越和抵触,因此校规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被告校规是否抵触法律、法规和规章呢?事实上,从判决书引用的国家教委规章中,无法得出学校不能开除作弊学生或者勒令作弊学生退学的结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自然包括给以勒令退学甚至开除的处分。[12]这样的理解与该条前一段的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也是可以相容的,即在勒令退学或者开除的同时,档案上该科成绩记零分。除此之外,也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明确排除学校对作弊学生实行哪怕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样严厉的处分。
综上所述,在法定的处分种类内,对作弊学生具体实行何种形式的处分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果撇开“作退学处理”的形式合法性,对作弊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仍在规章条文字面含义允许的范围内。在法条的字面意义上,我们还不能说被告《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是违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校规本身的实质合理性。
(二) 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行为除了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通说认为,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我国,通常认为,合理性原则除了要求行政行为的结果合理性,还包括动机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不但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3]由于合理性原则包容广泛而内涵模糊,本文将根据具体语境,有时用另一个稍微精细的概念――平衡原则――来分析。平衡原则,有的称为比例原则、均衡原则,是通过对目的-手段、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实体范畴的衡量,以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人们对公正合理的一般期待。[14]
国外行政法学中有相似的理论。在法国中,行政法院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损害-得益平衡、目的-手段相称等平衡方法,努力在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界限,并通过判例,确立了均衡原则。[15]德国行政法学对平衡原则(多称比例原则)作了深入具体的阐述。在德国法中,比例原则要求采取一项措施以达成一项目的时,该方法必须是适合目的的、必要的、相称的。[16]日本和我国台湾继受了德国的比例原则。[17]在素以程序正义为重的英美,也出现了对实体合理性的要求。英国上议院1968年在温斯伯里(Wednesbury)案件中确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今天,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所的判例中”。[18]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把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规定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19]尽管各国理论阐述角度、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一个同样的精神: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但受制定法的约束,还受合理性原则约束。
法院能否依据合理性原则审查行政行为,这在我国行政法学上还有不同观点。[20]一些学者则认为,原则上我国法院只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应审查其合理性,但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例外情形下,也可以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另有学者断言,我国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但是,不合理达到一定程度亦可构成不合法,所以,合法性审查实际上包含对严重不合理的审查。[21]这些争论更多属于概念上的争论,事实上,几乎没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只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事,法院就不能干预。现在的分歧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干预(撤销或者变更),是否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此,许多学者通过解释《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滥用职权”,论证法院能够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撤销行政机关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行为。[22]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也许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其说禁止法院审查合理性问题,不如说是要求法院节制审查强度,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某些问题上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明显或者严重的不合理情形,法院不能放弃不管。
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行政规章有参照适用的权力;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也应当参照。[23]只是参照的标准似乎还缺乏深入的讨论。我认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应当采取实质法治主义的标准,除了审查它是否“抵触”上级制定法的规定,还应当用平衡原则进行检测。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合理,是否构成明显的或者严重的不合理,难以有具体明确、能够普遍适用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断者根据具体情境的衡量。
(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下面运用目的-手段平衡的方法对校规的合理性及被告退学处理决定的合理性作一衡量。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杜绝作弊的正当需要。作弊的危害不但来自对作弊学生成绩评价失准,还来自对整体教学秩序乃至社会道德的败坏。正如教育部一位领导所言:“如果不对少数学生作弊现象迅速予以制止,就是对多数学生的不公,对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的学生的挫伤,就势必造成学生价值观念的严重扭曲,后果不堪设想。”[24]正是出于对高校中比较严重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反应,国家教委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并“积极研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25]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正是本着上述紧急通知的精神,修改校规,对考试作弊重新作了严厉的规定。被告加强考试管理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法院对其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尊重。问题是,它所采取的“一经查出,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措施是否合理?
由于纪律处分涉及学生的利益,维护考试纪律的需要必须与学生的利益取得平衡。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没有区别各种作弊的不同情节,“一刀切”,有失公允;也没有给学生悔改机会,“一棍子打死”,失之过严。另一方面,为了杜绝作弊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相称的。必须认识到,提高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强度只是众多可采取的措施中的一种,而它的效能是有限的。为杜绝考试作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许多种,例如:改变考试方式,完善考场规则,加强监考力量,减少作弊的机会,并尽可能发现作弊行为;完善对监考人员的奖惩机制,防止监考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对作弊学生进行及时、公正、一视同仁地处理,不放纵作弊学生,不让学生抱有侥幸心理,等等。上述各种措施需要多管齐下,综合作用,才能真正奏效。被告的规定过于严厉,在现实操作中反而效果不好。据该校一位教师说:“学校制定这种制度,有时候也令监考老师左右为难。因为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置之不理会违背教师的职业道德,当场抓获又可能毁了学生的一生。很多老师有时宁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让一个学生毁在自己手中。因此,学校对作弊一刀切的做法,单就监考老师来看,也不能真正起到严肃考场纪律的目的。”[26]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与其想要达到的杜绝作弊的目的不相称,违反了平衡原则。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在排除学校规定的适用后,我们再看看被告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我的结论与判决书一致,理由则不相同。我的理由是,鉴于田永的作弊情节和悔改态度(判决书完全忽略了相关事实),学校的处理决定显失公正,是不合法的。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 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尽管这段文字在逻辑层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无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判决书没有明确说应当什么时候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从行文看,似乎是在向被处理者送达、宣布退学处理决定的同时或者之后。但是,考虑到事后申辩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在退学处理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再谈什么“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意义;那么,我们宁肯视之为一个行文上的疏忽,而把判决书的真正意思理解为:被告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
法院提出了两个程序上的要求。下面我将着重讨论前一个要求。
“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法院没有指明这一理由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被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27]可见,法官们没有依据具体的条文判案。如果把“依法判决”的“法”仅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等有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载于纸上的文字规定,那么,法院的这一条理由可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的程序要求是法院“附加”上去 的。换句话说,法院在判决中“创造”――对某些人来说,那几近于说“捏造”――了一条法律规范。我绝不认为法官这样做“违法”了,相反,我把它理解为一个值得称颂的创造。对于其中的意义,我将在后面予以阐述。令我感兴趣的是,在法院的判决被普遍地理解为“适用法律”的今天,法官是如何“创造”出这样一条规范的?探究这一问题,对于理解具体情境中法官的思考方式将是有启发意义的。为此,我将从我国程序法观念和理论的发展以及本案法官的现实处境中去考察。
(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
当我们看到法院的如此判决,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英美法上的古老而常青的原则,它的要义正如判决书所述的那样――在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英国法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包含在自然正义原则中。自然正义原则原是司法中的原则,在19世纪大量行政机构产生后,它被移用到行政性案件。通过法院的判例,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广泛地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议会的制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或者法院认为规定得不够时,仍可以以自然公正原则去约束他们。[28]美国继承了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把正当程序要求写进宪法,从而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经过法院一次又一次创造性的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获得不断充实和具体化,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戈德伯格诉凯利等案件的判决,它的适用范围爆炸性地扩张,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29]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成为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武器。
近20年来,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被大量地介绍到中国。几乎每一本介绍英美宪法和行政法的著作都以相当的篇幅讨论这两个原则。讨论行政程序的文章和论文已经不可胜数,许多硕士、博士论文也以行政程序为主题,其中很多涉及到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30]它甚至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题目。[31]今天,对于一个行政法专业的学者和学生来说,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是耳熟能详、老生常谈的话题。
在行政法以外,学者们在更广阔的领域内讨论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建构,声势浩大,蔚为壮观。[32]除了学术性刊物,一些普法性质的通俗读物和媒体也宣传法律程序的意义。在法学院和各种法律进修班的讲坛上,法律程序也成了主题。要全面、清晰地描述上述景象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肯定的是,所有这些努力聚沙成塔,散射出明亮的光芒,使法律程序的观念在法律界中广为传播。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认识到,法律程序是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尽管大部分学者谈论法律程序时,仍然着眼于制定并严格执行成文形式的程序法,但也有部分学者们清楚地认识到不成文的程序原则的意义,主张用程序原则来指导法律的实施,在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时适用程序原则处理。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滥用职权”就包括了滥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33]依这种理解,违背程序原则也构成违法,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如果单纯从学术观点上看,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似乎已经呼之欲出了。
(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
摘要:我国自动化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在冶金业中的应用我国已经自主开发出了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核心控制软件。本文从物联网技术、数学模型、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及能源管控一体化对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作了更深入的分析。
近些年我国自动化专业技术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成就,已经被推广至制造业的应用中。并且基于计算机技术的自动化技术应用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有很显著的成果。本文主要以冶金工业自动化技术为主进行分析。
物联网技术在冶金企业中的应用
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物联网被认为是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对物联网的研究也仅仅停留在概念阶段,物联网在冶金工业领域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研制生产关键特殊传感器――工业用传感器。工业传感器能够对物体的状态和变化进行测量或者感知,并将其转化为计算机能够处理的电子信号。工业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实现的首要环节就是研制生产工业用传感器。在现代工业自动化生产中,必须注重自动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从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并且使产品的质量达到最佳效果,而对各个参数的监视和控制就是通过各种传感器来实现的。因此,质优价廉工业传感器有助于现代化工业生产体系的构建。
(2)通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布局和建设工厂传感网。工业无线网络将传感器技术、现代网络及无线通信技术、嵌入式计算技术、分布式信息处理技术等结合起来,它是一种由大量随机分布的、具有实时感知和自组织能力的传感器节点组成的网状网络。继现场总线之后,工业无线网络技术是工业控制系统领域又一热点技术,它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成本得以降低并且能够使工业测控系统应用范围得以提高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业无线网络技术引起许多国家学术界和工业界的高度重视。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冶金自动化中的应用
冶金自动化的不断突破是离不开数学模型的。如果把数学模型这项技术掌握了,就拿到了自动化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要想生产国家急需的钢铁产品,就需要高水平的自动化技术做支持,而发达国家在自动化技术发展上比较成熟,他们为了某种目的是不会将其高端技术转让出去的,他们所转让的技术基本上都是过时的要不就是有条件限制的技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冶金自动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开展高端冶金自动化领域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条件基本成熟,能够满足市场的广泛需求。另外,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富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团队,为数学模型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数学模型是对象表征的控制,是对象可执行的表述,数学模型与信息技术、工艺能力以及自动化技术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得数学模型的优势更能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数学模型通常被称为自动化与信息化的核心技术。我国钢铁工业要想生产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钢材品种,就需要建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高可用性和高精度的数学模型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以及节能效果,促进产品可持续发展电气自动化。
过程控制数学模型在国内钢铁行业的应用与发展,目前还刚刚起步,方兴未艾,随着需求的发展,未来的数学模型还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在起,形成社会的关注,这对数学模型的未来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打破数学模型的神秘感。相信自己的力量,鼓足自己的信心,模型应用从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不断积累技术,不断培养人才,踏下心来,抓上几个项目,就一定能搞出名堂来,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以数学模型为核心的自动化技术,是落实科技创造未来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钢铁工业实现新的腾飞的助推器。在过程控制数学模型的研发与应用上,要实现重点突破,开发出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模型产品与技术,走出一条研制一批,储备一批,生产一批以科研促生产、以生产出产品、以产品保应用的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来。
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
目前,我国冶金工业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许多都处于开环控制或局部闭环控制阶段。而要实现真正意义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就要在全过程方面实现真正的闭环。当然,这还要涉及到有关执行机构、检测单元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其核心是国产化的技术与产品,并广泛采用国内外其他先进技术做支持,以保证整套系统的品质与质量。如果仍然还是停留在实现局部闭环控制上,就不能真正称之为系统的集成与创新。以国产化创新型产品与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集成与创新是在控制系统、控制工程设计和组态软件、工业通信网络、制造管理和执行软件等多方面的基础上,通过集成与优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管控一体化和生产过程控制智能化。
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
冶金工业是耗能大户,能耗将制约冶金工业的发展,我国冶金工业也正面临着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型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以耗能来核定产能,或许将成为可能。所以整个冶金工业的节能降耗、低碳减排工作十分繁重,利用自动化技术来实现降低能耗,是冶金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工厂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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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能源管控一体化建设,如果只停留在数据采集阶段,那么意义不大。这也是目前已经普遍实现的事实。针对冶金工业能源管控的特点,一是耗能大户,二是在冶金生产过程中,又伴生出大量的可燃性气体,如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所以能源管控的工作重心是能源使用管理的优化、二次能源的安全合理使用、多种能源介质统一平台操作、改变传统的能源计量方式以及能源安全管理预警等。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的特点是控制模型和管理模型的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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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摘要: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同时发扬务实求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努力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本文探讨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方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做好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利于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资源浪费,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企业的意义极大,要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们从各方面出发,对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从而提高整个行政管理的效率。
企业行政管理的意义
有利于增强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企业的顺利发展都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迅猛发展,这为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目前,每个企业都在加强与有效落实我国各项经济战略思想与战略任务,而这些思想与任务都要通过企业的行政管理来推动。各企业只有合理设置行政管理制度、结构体制,有效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改变以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无章可循的现象,才能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使他们深入基层,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流程与业务范围,从而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项管理方法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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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部门在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下,也会始终处于良性的运作状态,这样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
有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给企业行政管理带来诸多的问题与困难,这些问题与困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发展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为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发展,各企业都会加强行政管理行,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加强行政管理,努力同相关部门及协作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给企业自身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扩大企业的发展模,使企业做强做大。此外,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各种方法解决企业员工在工作上遇到的一些难题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人性关爱,使员工感受到单位的温暖,从而提升他们的奉献精神,使他们快乐的融入到企业这个大家庭中,并自觉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保障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
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企业良好运行的关键是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性。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贯彻的重要前提。因此,合理选择与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实施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合理建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将行政与管理合理有效的进行结合,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坚持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方法
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绩效评估、目标管理和成本核算等制度。同时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个平台上充满竞争、激励、开放、交流的特征,管理者不完全控制员工做事情的方式,而去衡量做事情的结果。对于企业项目建设,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成本预算,合理进行预测。科学地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衡量,充分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沟通与协作
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沟通包括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纵向沟通分为与上级领导、下属、部门沟通。与上级沟通,要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表述或潜在的含义,明确问题的实质,同时要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上级领导。要有较好的观察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方能与上级领导步调一致,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决议以及收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需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灵活的变通能力,缓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分歧。横向沟通包括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与关系企业的窗口部门和外界媒体及政府机关的沟通等,务必真诚、谦虚、谨慎,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管理实践中坚持以沟通协调为纽带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融洽的人际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协作,提高经济效益。
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当前,要想更好地应对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非常重要。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要想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就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出适合当前运营状态,且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首先,要积极健全企业行政管理领导体制。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拥有完善的行政管理领导体。制定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监督体制,以确保监督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积极完善企业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规章制度。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一定会保证企业健康有效的发展。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度建设正本清源,成为企业员工明确遵守的信条,从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提高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优秀的有素质的人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石。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熟练的业务水平,因此,企业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招聘机制,尽可能的选拔一批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来企业工作。加大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提高企业员工的服务意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就是服务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够与企业的企业部门密切的合作。因此,要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职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加强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让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到兄弟企业或者国外企业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再次,企业行政管理团队的建立务必要选用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在选取过程中要务必保证过程透明化,这样才能保证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快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的进程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着眼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的需求和趋势,推进信息化建设,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首先,通过办公自动化、ERP等软件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借助于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随身携带的终端设备,只要在网络信号覆盖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均可上网办公、处理事物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也就是说,办公地点不固定在办公室,而是在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种改变将使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更为方便、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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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引入可视电话、可视聊天等网络工具办公。可视、语音等网络工具可以使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上级与下属可以实现网上会议,既节约时间,彼此之间又实现了广泛的互动。另外,网上点播电视、远程教学、远程医疗、电子图书馆、电子博物馆等也可逐步引入企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丰富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必须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紧密同工作结合起来,这样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才能杂而不乱,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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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斌.关于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定位和发展的审视[J].管理科学20XX年第5期.
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三)
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国界化企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个市场竞争呈现明显的国际化和一体化。竞争也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问的竞争,为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评价与选择,从而保证整条供应链的效率和稳定性,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不败之地,企业积极寻求新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管理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运而生。处于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库存,改善产品的质量,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对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中潜在的问题分析,提出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相应的对策及方法,进而更好的选择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Abstract
Withthecom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eraofknowledgeeconomy,enterpriseoperationwithoutnationalboundariesisbecomingmoreandmoreapparent.Thewholemarketcompetitionalsopresentsobviousinternationalizationandintegration.It'samongthesupplytrainswherethecompetitionlies,notjustamongtheenterprise.Inordertokeepintheinvinciblepositioninthecompetition,theenterprisemustselectandevaluatethestrategicpartnersscientifically,consequentlykeepingthesupplychainstableandefficient,alsoholdingtheadvantageoftheenterpriseinthefiercecompetition.
Inordertoimprovethemarketcompetitivepower,keeptheinvincibleposition,theenterprisestoactivelyseeknewmanagementmode,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ypartnerrelations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Intheincreasinglycompetitivebusinessenvironment,toreducetheproductioncost,reduceinventory,improvethequalityoftheproducts,strategicpartnerselectionisparticularlyimportant.Thisarticlethroughover-indulgenceinsupplychainmanagementstrategicpartnersinthechoiceofapotentialproblemanalysis,proposedthe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choos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andmethods,andthenbetterchoicesupplychainstrategiccooperationpartners.
Keywords:SupplyChain;Supplychainmanagement;Supplychainstrategypartnerselection;Supplier;Competition
绪论
本文的选题背景
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围绕新产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技术进步和需求多样化使得产品周期不断缩短,企业面临着开发新产品、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改进客户服务的压力。这些压力归根到底是要求企业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消费者需要的个性化产品去占领市场以赢得竞争。
世纪全球竞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信息资源利用要求的提高;(2)产品研发提升到企业竞争的重要地位;(3)全球化市场的建立和无国界竞争的加剧;(4)用户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出现;(5)全球化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而企业也面临着挑战:(1)缩短产品研发周期;(2)降低库存水平;(3)缩短交货期;(4)全球性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5)可持续发展的要求;(6)用户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在这科技迅速发展、世界竞争日趋激烈、客户需求不断变化、企业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的模式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它增加了企业的投资负担,迫使企业从事自己并不擅长的业务,导致了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着众多的竞争对手,增加了企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它使企业集中自己的核心优势,就是利用企业外部资源迅速响应市场需要,只抓企业发展中最核心的东西:产品方向和市场。至于生产,只抓关键零部件的制造,甚至全部委托其它企业加工。例如,福特汽车公司的Festival车就是由美国人设计,在日本马自达工厂生产发动机,由韩国的制造厂生产其他零件和装配,最后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制造商把零部件生产和整车装配都放在了企业的外部,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了其他企业的资源促使产品快速上马,避免自己投资带来的基建周期长等问题。赢得了产品在低成本、高质量、早上市等诸方面的竞争优势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如何选择与自己企业最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也说成了一个新的、炙手可热的研究课题。
本文研究的重大意义
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于供应链中为了特定的目标和利益的企业之问。形成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问的交流、保持战略合作伙伴相互之间操作的一贯性、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改善和提高。显然,选择了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必然将使核心企业在很多方面产生一系列在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申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从而提高了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文章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出自http://gkstk.com/article/wk-447484755409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然而,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所带来的破坏性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对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本文以现代供应链管理理论为基础,使我们更清晰的了解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选择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能够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通过分析来看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益处与风险,进一步了解供应链管理中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现状,进而更好的进行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挑选出最合适的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
从结构上看本文分成五章。
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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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主要工作电气自动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第二章:简单介绍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的理论知识。
第三章: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问题的意义及必要性。
笔者曾就读于大江南北三个高校,也已在西部两个高校工作过十年。据我所知,有三类学校的老师不要求发论文:一是如清华大学等,老师待遇很不错,研究环境很宽松,清华法学院虽然鼓励,但并不强制教师发表科研成果。二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类干部培训性质学校。三是教学型的地方高校。一些地方高校中80%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20%的学者完成的。有些高校科研要求较低,主要是因为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比较大,也有部分老师因为学校待遇偏低不得不在外面兼职,精力并未完全投入本职工作。
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笔者曾就读于大江南北三个高校,也已在西部两个高校工作过十年。据我所知,有三类学校的老师不要求发论文:一是如清华大学等,老师待遇很不错,研究环境很宽松,清华法学院虽然鼓励,但并不强制教师发表科研成果。二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类干部培训性质学校。三是教学型的地方高校。一些地方高校中80%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20%的学者完成的。有些高校科研要求较低,主要是因为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比较大,也有部分老师因为学校待遇偏低不得不在外面兼职,精力并未完全投入本职工作。
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1比例原则概述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度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比例原则是德国人奥托·麦耶(Qtto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中最先揭示出来的。有人讲,:比例原则“如同民法之“诚信原则”一般,以帝王条款的姿态,君临公法学界,成为公法学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许多国家如荷兰、葡萄牙、日本通过借鉴和吸收,将比例原则转化为适合本国的法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从法治国原则中演绎出来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1.1适当性原则,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子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1.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于影响即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
1.3狭义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任其所欲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有义务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同时,行政机关必须避免采取一种对某一个人生活方式产生实质性负担的行为。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此时,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了狭义比例原则。
上述三项原则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并引导政府行为。它们共同调整两类关系,一是国家活动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三项原则联系紧密,违反其中一项原则便可能构成对另一项原则的违反,而违反任何一项原则,便必然违反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亦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房地产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增建房屋,在未经规划局许可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后规划局以建筑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及建筑物影响中央大街景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房地产公司拆除建筑并罚款。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已建成的楼房部分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部分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应认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应予处罚。规划局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房地产公司建筑物遮挡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房地产公司的建设行为处罚显失公正且规划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房地产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故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减少拆除部分,维持保留部分建筑并对该违章建筑罚款。法院认为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对人的损失,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判决将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也达到了执法的目的。
通过本案可看出法院对本案判决正是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恰当运用,但是,令人深思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尚未意识到目的与手段间如果存在不适当也同样会构成违法。比例原则的思想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完全进人到行政主体的知识和经验中,还没有完全变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具体制度并发挥作用。
2试探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执法时并未充分意识和运用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深刻的认识到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审案的重要性。但由于比例原则并未为我国学界普遍重视,理论上也仅限于行政法教科书中陈列的大堆的概念和泛泛而谈的原理,该原则究竟为行政机关执法、法官判案提供了多少理论资源,行政法学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追随法律生活的逻辑,面对并解决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下面试从以下几方面探究一下比例原则的巨大作用:
2.1行政立法方面。
国家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应根据比例原则考虑这项行政立法是否可达到预期目的,是否是将产生最小损害的方式,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对另一些人科以义务。行政法律也不例外。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更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调整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比例原则。
2.2行政执法方面
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特征,为杜绝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解决问题。因此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时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罚款或者警告。据此,行政机关可选择三种处罚种类,并对其中两种还可以再进行处罚幅度的选择。当公安机关作处罚决定时,就应适用比例原则,考虑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只有相当的处罚决定才是有效的、正当的,否则便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比例原则。同样,本案中规划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汇丰公司拆除的违章建筑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的增加了相对人的损失,给相对人造成了过度不利影响。也就是行政机关处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合理的。
2.3行政司法方面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做出裁决的行为。在行政裁决活动中,行政工作人员以准法官的身份出现,由于他们毕竟不是专职法官,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弥补他们在这方面的欠缺,使他们在做出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决时有一个较客观、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作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比例原则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54条第4项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而在判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时,法官便可运用“比例原则”这一标准。本案即是运用比例原则判断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典型案例。此外,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比例原则”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违法行为。“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使法官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判断时,可以依据较客观的判断标准;同时,比例原则也可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公正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的学说或观念。它可能载于法条中,但更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意识中。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人、透彻的研究、理解并加以有效运用势必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更趋合理化,理性化,为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注人一剂强行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