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7: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房地产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房地产法论文

篇1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服务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l)提供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与业务技术咨询服务;(2)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屋买卖、租赁、房地产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3)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与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4)提供商品房经纪及租赁服务;(5)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备案、登记、抵押、保险等手续与代领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

二、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一)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的规模特征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到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不平衡。无论是从深度或是广度来看,沿海地中介服务业规模都远远超过了内陆地区。

其次,中介企业绝对数童多,相对规模小。多种原因促使了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迅速膨胀。然而,就相对规模而言,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远远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奉行市场化经营原则的中介企业受到资金、专业技术的限制,规模普追偏小。一是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还处在低水平人力取胜的粗放发展阶段,专业分工不够细致,企业缺乏驾驭市场与组织业务的才能。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是产权交易,不仅有一套严格而复杂的规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会有更高要求,开发商和消费者对专业化的中介商会更加依赖。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结构特点

首先,体系结构径渭分明。除了由政府管理部门派生或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基于信息来源、业务争取、专业人才、专门技术等优势,有能力开展多功能和多方位的服务以外,其他中介企业一般只能从事某项单一的服务业务。这种体系结构的缺陷表现为多个服务业各自为战、相互割裂、业务缺乏创新,存在某些服务领域欠缺和一些常规恶性竞争并存的现象。与开放的、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中介服务业内部专业化再分工截然不同的是,我国这种径渭分明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体系结构形成于由行业发展、行政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构成的多重壁垒。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中介服务业低水平发展的一种反映。

其次,地域性特征突出。我国的房产中介企业不仅差、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个地区同时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竞争局面,这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联络不广,处在信息阻塞、各自为政的状态中,不仅缺乏情报、信息源,而且缺乏必要的信息处理手段,很少有嘟家可以垄断一个地区或城市市场,并成功地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外地市场。

最后,业务结构以生产型和数量型为主。我国房地产投资需求在很长时间内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消费需求的增长速度,这直接引起了房地产供求双方对中介服务播求意识上的差别。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发展还是以数量为主,质量不高,介入产业的层面还显得非常肤浅和有限。市场上的大多数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操作水平低,资料不全,手段简陋,服务范围窄,业务主要是二手房屋买租赁的中介,没有几家中介机构能够提供市场分析、投资咨询、营销、广告策划等高质量、高层次的服务。

三、入世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坚持扶持和开放并重,促进行业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一方面要展行其承诺,开放市场;但是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本国产业发展尤其是要保护和扶持本国的幼稚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就是一个应该被政府扶持的产业,政府应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促进它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使房地产中介规范化,尽快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房地产市场对其提出的客观要求和中介业本身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必须条件。加入WID,意味着我们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游戏规则操作,让国外公司进入后有规可据,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建立完善、透明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过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掌握两个准则:一必须强调绝不是削足适履地制定迎合国外中介服务行业进入中国的行业法规,甚至更应强调对等和公平。二充分利用国门互开的条件,学习国外经营,以期以较高起点缩短我国行业法制建设完善的历程。

其次,确立房地产中介合理的开放模式,运用服务贫易壁垒控制开放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服务贸易的开放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即积极型、保守型和限制型。当前我国该行业存在竞争力太弱的限制,我们的开放模式选择保守型较合理。加入世贸组织,各个国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限制外国行业的进入和保护本国行业发展,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而言,主要保护方式为选择开业权限制、就业限制。入世后外资中介进入我国基本不存在行业限制,加入WIO后这种直接限定外资进入的规定将更不复存在。但基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特殊性,开业权可以通过行业管理条件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当前法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是需要专门资格要求的,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最佳的壁垒措施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执业资格许可、机构资质许可和设立条件限制上。

(二)房地产中介企业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苦练内功,走创新之路

房地产中介企业是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微观主体,加入WIO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巨大的,面对入世后外国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大举进入,我们的中介企业只有全方位地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值得重视的。

首先,要走向国际化和规范化。企业走向国际化,这不单纯是企业主观意愿的问题,更是环境变化所提出客观要求。为了适应环境的国际化,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国内企业相继进入外市场。中国房地产中介企业尽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面临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可以利用技术创新上的后发优势,采取灵活的策略联盟,发挥本土优势,根据自身的可控资源条件能力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企业内外要求和条件的国际化目标。笔者认为,对单个企业而言,应当树立“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走向国际”的发展远景,以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本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要注重业务创新。中介机构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单凭传统的中介业务品种,我国中介机构将很难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为此,中介商将不得不以营销为主导,以技术为基础来创新业务品种,寻找市场新的空白点。当前人们提到的楼宇转按揭和房屋超市就是新型的房屋中介模式。其中房屋超市的业务范围包括住宅、写字楼、公寓、商业用房等的买卖、置换、租赁、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并统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既能发挥经纪人灵活机动、热情服务的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又能体现大公司规范、诚信的品牌形象。而房地产虚拟经营和“网上中介城”的发展则是对信息技术和经营模式的。

最后,企业要重视人才,合理利用人才。服务是中介企业的生命线,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则决定了中介业的未来发展。而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由于发展历史短,人才后备不充足,这个不利的条件迫使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本,因而企业决策者就需要根据自身条件,有效地开发人力资源,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创造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环境,形成一套独特的经纪人培训系统,从而精心打造出一支“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廖俊平、方建国主编:《房地产中介实务》,广州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2、张圣翠,赵维加:《国际服务贸易法》,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宪:《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篇2

1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并辅之以计划与行政的手段和机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经济运行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以发挥房地产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保证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1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资源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但市场配置资源有其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缺陷。为弥补市场失灵,保证其健康运行,政府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中国房地产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资源配置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同样要受到政府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土地和房屋是重要的社会资源,特别是作为房地产基础的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它的合理配置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各国对房地产经济的控制和干预相对较强。

1.2加强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需要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房地产同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大,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这些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房地产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的增长,房地产经营收入日益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3保证我国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的幼稚性也要求对它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这种幼稚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发展不稳定;(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3)竞争无序,市场运行不规范;(4)房地产价格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尚未理顺;(5)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经验,操作不规范;(6)房地产供给结构不合理,需求增长过快。

2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举措

国家两会的召开和宏观调控的深入,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我国政府希望看到的是房地产业的稳步、健康和持续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简单的是为了打压房价和整顿市场,而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商品的市场价格,理顺房地产消费和加强住房保障,使房地产业进入理性发展的轨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住房要求。因此,在2007年这个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执行年中,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又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相关举措,使我国这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真正落到实处。

2.1严控高档住宅用地和别墅用地

针对今年仍然存在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审批和开发环节出现的诸多问题,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继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后,日前又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开始安排布置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各地不规范的土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条件,违反国家用地政策搞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此次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的专项检查中的重点是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和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我国2007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仍然将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而在指标分配上,将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政府在此次联合检查中,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其依法没收的土地,要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继续加大土地审批后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款的管理,加快已供土地的建设速度,以促进房源的增加。2.2土地增值税将采用清算后多退少补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现杠杆作用的重要税种,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在年内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算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等到项目完工并实现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最终的税款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法,这实际上也是该税种开征以后明确规定的,只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照章办事和令行禁止。今年2月起实施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和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操作难点,在征管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而简化了清算办法,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科学和合理。通知明确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2.3彻底清查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07年建设部稽查工作要点中明确表明: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房产市场领域,突出对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中介机构违法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在加强稽查工作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将突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而建筑市场领域也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突击稽查。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等行为,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2.4推动住宅产业化,大力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2.5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

运用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政策配置,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转轨时期促进中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任务和有效途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等方式,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从而创造房地产业的法制化环境,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按照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规划”和“土地”是顺应潮流,把握大势的主要手段。

(1)城市规划的指导。城市规划以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物质空间布局,指导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己任,对土地开发,利用起指导作用。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审定后有法律效力。一般修建性规划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委托编制,土地使用者还要进行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51]。高层次的规划应能指导土地的开发和供应,低层次的细部规划应能为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规划要点提供依据。同时还要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相互协调,形成土地配置及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计划体系。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城市规划尤其是总体规划,要充分认识到两个城市发展的现实,遵循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规律,本着房地产市场要与经济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整个规划力求体现超前性、科学性、动态性、和适应性。在西咸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要保证房地产快速健康发展,除了科学、合理、完善的规划体系外,还要作好规划的实施管理。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报建审批管理主要是房地产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管理,这是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的最关键的一环,要注意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证规划得到切实的实施。同时,加强批后的监督管理。

(2)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控。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经营,是通过制定和调整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来调控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个城市的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一般由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土地开发潜力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计划包括:年度土地开发的面积、地点、修建的市政工程及所需经费,出让土地的面积、地点、上盖建筑物的性质、建筑面积及所需经费,预计的地价款收入[52]。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应与总体规划相协调,有足够的弹性,能够对市场信号做出灵敏反应。要增强土地供应计划的透明度,避免市场的盲目竞争和盲目追捧。政府拥有足够的土地储备是实施土地供应计划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等用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38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于已出让但无资金开发的土地适当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6.1.2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在统一规划和集中开发的基础上,抓好基础设施的超前配套,提高城市的凝聚力,发挥对项目选址和私人投资的导向作用,缓解交通压力。在交通上,重点构筑两张交通“网”。一是解决车流的高速公路网,全面建成城外环线与郊区环线;二是解决客流的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网,形成地铁与公交相结合的交通网络。同时还要建设一系列枢纽、换车、停车设施,在郊区和城区间组成较强的交通流,使咸阳的交通更加的便捷。为了促进西安咸阳两市各类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加快两市进一步的密切联系,应该考虑:(1)规划建设西安咸阳快速交通系统,包括快速路和轨道交通,并直接进入两市中心或与城市快速路顺接,进一步拉进两市的时空距离,使两市联系更加便捷,使周围地区客流可以便捷地到达西安城市中心腹地。(2)西安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将咸阳一并考虑,在建设时序安排上将西咸轨道交通建设列入优先建设项目。(3)西安城市环线将咸阳统一考虑。在城市内部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上:(1)规划建设横贯城市东西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并形成环线,联系渭河两岸片区。(2)将西宝高速公路弯向城区的弓背段拉直,扩大渭河南分区发展的空间。(3)咸乾旅游专线建成后,从西宝高速公路分流成了部分咸阳城区过境交通,但过境交通穿越城市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须新修或改建主要为西兰路过境车辆服务的快速干道。(4)解决城市道路密度不足,南北向道路数量严重不足且级别低不通畅的问题,加大南北向城市道路建设。(5)建成东西向北环路、文林路、毕塬路、人民路、渭阳路、世纪大道、阳光大道等7条主干道;建设朝阳四路、东风路、西兰路、西环路、上林路、崇文路6条城市南北向的主干道,形成方格状城市路网。进一步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努力降低市民通勤成本。对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布局做适当的规划调整,完善郊区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配套服务设施体系,提高设施等级,减少到中心城区的交通流[53]。其实要从根本上解决郊区交通瓶颈问题,关键还是要解决就近就业,实现人口和工作岗位的同时一体化。

6.1.3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管理

经济适用房是目前针对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家庭保障基本住房条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很多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对住房条件改善的主要手段。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紧张,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也存在着与广大低收入贫困家庭谋福利的初衷不和谐的因素。有的经济适用房要价过高、有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或过小、有的经济适用房的区位过偏,交通不便。经济适用房用途“不经济”的现象普遍存在。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合理规划,严格控制经39济适用住房的总规模。根据咸阳市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住房建设总规模的20%左右。同时限定住房面积和开发地域,做到按比例、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发经济适用房。既要防止供不应求,又要防止供过于求,努力实现供求平衡。(2)严格审定程序,把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限定在中低收入的家庭,并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居民出售。严格处罚导致销售对象错位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3)经济适用房的政府税费优惠,必须体现在房价上。所以,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的关键是“限房价”。“限房价”就是要从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入手,限制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在供给土地的时候就规定其最高限价。2003年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实施政府指导价售楼利润≤开发成本×3%。这在一方面对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起到了一定的限制。(4)加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设计、建筑和工程质量的管理。通过公开招标,让那些信誉好、势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全程质量监控和完工后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54]。

6.1.4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

目前,一些国有或集体企业以集资房为名变相搞房地产,不但直接导致国有土地资源和政府应收税费的流失,而且严重干扰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由于集资房减少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建筑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房建筑成本,所以一些单位利用自己闲置的土地建集资房或搞所谓的联合开发,建成的房屋有些确属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但相当一部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出售,以绝对优势的价格和较高的利润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住宅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所占的份额不足三分之二,单位的集资房仍占一定比率。同时咸阳西安的交接处及城乡结合部,个人建私房的现象没有得到真正的遏制,一些人利用各种关系途径获得土地,盖了卖、卖了盖,搞小开发,咸阳市以北及以南的大学城区域这种现象犹为突出,也同样干扰了房地产市场。因此,政府要加大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力度,坚决制止非商品房的开发,并应对所有商品房实行两书制度,即《住房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保证广大购房者的利益[55]。(1)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2)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体系建设,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方便的投诉和查询条件。(3)完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法律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4)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5)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防范和打击“假按揭”、重复抵押、超价抵押等不法行为,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风险[56]。40

6.2开发商角度

6.2.1加大中小户型商品房供应,调整产品结构市场永远是第一位的,只要是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就有销路。研究市场,在项目开发的前期做好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分析,找准目标市场,准确定位,建设市民需要的商品房,而不应该盲目上项目,去建设市民已经不敢兴趣的商品房,造成更多的积压空置商品房[57]。目前,咸阳市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相当突出,一方面,规划设计落后、户型不合理、通风采光不好、交通不方便、环境较差的商品住宅大量积压;另一方面,真正适合广大老百姓需要的价格合理、设计优良、配套完善、环境幽雅的质优价廉商品住宅却严重不足。另外,在一些写字楼、大中型商品用房空置的同时,适合广大老百姓需要的中低价实用性质优商品房却非常缺乏。适应市场变化,针对老百姓的需要,提高楼盘的规划设计水平,提高施工质量,提供高素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质优价廉、物超所值的高素质商品房,让老百姓买的放心,住得舒适,安居乐业,使开发商和买家获得双赢,树立起产品的品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开发商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58]。

6.2.2树立品牌,提高行业信誉

随着房地产业的长足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树立品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和提高信誉才能提供更多市民需要的高质量商品房,扩大商品房的有效需求,才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房地产企业首先应该适应市场变化,研究市场,选定准确的市场定位。其次,也应努力提高商品房的质量,规划设计质量要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变性,既能满足当前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留有充分余地,工程质量包括设计、建筑、结构、装修等全部是高质量的。一个房地产企业要创出名牌、维护名牌地位,必须在质量上常抓不懈,精益求精,永无止境。另外,完善的售后服务是创名牌的保障。完善的售后服务、良好的物业管理,在创名牌小区中,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任何产品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零缺陷”住宅更是如此。完善的售后服务可以弥补住宅建筑中的缺陷,减少顾客购买后的风险和损失,消除消费者的怨气和不满,维护企业的名牌的信誉和形象[59]。

6.2.3提高商品房质量

商品房的质量涉及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居住环境是否舒适,也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及适应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提高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园林绿化、环境配套的水平,引进先进的设计、建筑技术和管理,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努力提高商品房的质量。尤其对于咸阳与西安的交界处及南边的大学城的购房客户,相对于其他的人口素质较高,质量要求也应相对较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高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间,提高人的舒适度;坚41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社会大生产方式;加快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重视技术推广,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建筑成果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建立商品房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60]。

6.2.4转换商品房营销理念

伴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进入“春秋战国时代”的房地产市场正在经历残酷的生死之战。众开发商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确立自己的市场主导地位,成为呼风唤雨的龙头企业,除了传统的竞争手段外,房地产营销日益成为开发商的“新宠”。于是,房地产广告铺天盖地而来,新闻炒做席地而起。但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过度的热情却烧得房地产营销有点变形,在这支变形火炬的照耀下,房地产营销步入了一个又一个误区。咸阳的房地产开发商要想在以后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地位,就应贯彻以下先进的营销理念。

(1)品牌营销随着市场发育日渐成熟,商品的品牌形象已成为消费者认知的第一要素,房地产产品也不例外。当前业界普遍存在的一个误解是将房地产的品牌效应简单的等同于案名效应,片面注重楼盘的案名设计,而忽视了对房地产这种复杂商品在质量、服务、功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品质提升。同时,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以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原因,不少开发商不愿进行较长时间的品牌营造,过多借助于新闻炒作和广告轰炸,希望通过宣传造势来快速树立公司品牌,殊不知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已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61]。开发商们如果能静下心来,脚踏实地的进行一流的规划设计、提供一流的配套服务和物业管理,对于品牌形象进行良好的构建,营造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必然会成为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赢家。

(2)竞争营销开发商能否在当前激烈的竞争市场中站稳脚跟,对竞争对手的深入分析和准确应对以及培育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很重要。为此,开发商必须树立竞争营销理念,练好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发商要在各区域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必须建构完善的企业治理机构,创造一种持久的发展动力和动力支持系统,以独特而优越的品牌、质量、技术、营销网络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策略占领市场。

(3)合作营销开发商在运做中既要讲求竞争,又要寻求合作;既要注意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更要注意开发商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后者的合作尤为重要。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展开各种竞争,当各种竞争压力使之难以支撑时,应多方寻求释放压力的途径,而寻求合作就是一种有效途径。开发商之间通常采用松散性的结42盟方式,使合作各方避免直接冲突或共同打造区域品牌,以达到合作各方都有所收益的理想效果。

(4)文化营销现代生活给人的外在压力越来越大,人们需要的不是“钢筋水泥的丛林”,他们更渴望居家之中的文化内涵。开发商如果发现了这一点,并加以演绎,就能出奇制胜。开发商必须把创造一种和谐的邻里关系、温馨的居住文化作为经营理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另一方面,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购房者对居住小区文化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关心周围文教单位的配置、距离,而且愈来愈重视小区文化设施的数量、品位,以及小区内大部分住户的文化层次。为此,开发商不仅要注意在建筑风格上尽量体现文化内涵,通过富有特色的主题创意,提升住宅小区的文化价值,给人展现一种高品位的美好生活蓝图,而且要注意通过高品位会所、藏书丰富的图书馆、温馨祥和的邻里中心、设施齐全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来营造小区的文化气息。

(5)绿色营销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渐兴起,消费者已愈来愈关心自己的居住环境,更加关注拟购房屋的环境设计。他们不仅希望小区内绿草如茵,花团锦簇,有充足的阳光和清新的空气,而且要求住宅小区远离工厂,附近没有污染源。开发商应该以环境保护为经营理念,改变过去寸土寸金、见缝插针式的开发模式,充分考虑小区的住宅空间、阳光照射、绿化间隔等,为消费者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家园[62]。现在不少开发商提出的“搞房地产要先搞环境”、“卖房子也是卖环境”,不能不说已涵盖了环保营销的经营理念。

(6)知识营销悄然临近的知识经济时代使企业经营法则开始发生变化,企业营销活动不再只关注物质分配,更强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应用支持,以此确定新的产品概念和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产生对新产品的现实需求。在这一背景下,以知识普及为先导,以知识推动市场的营销新思想,应该为精明的开发商所注意和接受[63]。开发商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住房知识普及活动,向广大消费者介绍房屋建设选择标准、住宅装修知识、住房贷款方法和程序以及商品房购置手续和政府相关税费,在增加消费者房地产知识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对开发商的认同感。这必然会在引起社会反响的同时,也使开发商的销售业绩不断上升。

6.3消费者角度

6.3.1切合实际选择合适的住房面积

住大房子是很多中国人的梦想,为了这个梦想,很多年轻人早早的背上了房贷,为了供房很多人不敢去旅游,不敢去商场购物,有的甚至不敢生孩子。那种不顾经济条件和资源条件,脱离实际承受能力或者超过实际需求,片面追求过大住房面积的消费行为43是一种浪费行为,只会加剧城市住房的紧张程度,推动房产价格不断上涨。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刘艳辉认为,消费者购房要及时走出“贪大求阔”的误区,减轻不必要的生活压力[64]。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梯度消费观及健康住宅的消费理念。居民购房要与自己的生命周期和收入能力结合起来,摒弃贪大求阔的不良心态,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改善、房尽其用的原则,宜大则大,可小则小,进行适度消费、合理消费,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习惯。长期住房实物分配政策和凝固的存量市场,造成了“一房伴终生”的消费模式。现在,随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的启动和成熟,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当前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先买一套小一点的房子,再逐渐扩大居住面积和提高居住水平。6.3.2树立务实的住房观念由于目前房价普遍上涨,未有能力买房者切不可“硬上”。一方面受传统观念“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受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政府积极鼓励住房私有化的影响。消费者普遍认为:只有购买了商品房才称得上实现“居者有其屋”。其实这是一个消费误区,正是这个观念导致城镇居民一拥而上的抢购商品房,虽然大部分购房者经济基础很好,能够承受目前的房价,但是其中也有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超越了正常的支付能力,因为供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成为所谓的“房奴”[65]。居者有其屋,不代表居者一定拥有其屋。而实际上“居者有其屋”应该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住房。居民可以购买商品房,也可以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还可以租住由私人提供的住房,社会上有大量房源可租,选择余地很大。因此,即便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仍有相当一部分居民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原因选择租房的消费方式见表6-1,出租房在住房商品市场上始终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表6-120世纪末各国自有住房与出租房的比率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私有住宅66%68%44%62%租赁住宅34%32%56%38%资料来源:汪利娜:《跨世纪中国住宅业的发展及政策选择》,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网,2007-06-06。住房私有率的提高等于把人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不利于人员的自由流动,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相背离的。市场经济的发达,人员流动的频繁,工作岗位的变换,人们对租房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居民树立一种务实的消费观念,“居者有其屋”并不等于“居者买其屋”,如果消费能力不能够承受一次性的购房负担,就应该采用租房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实际上,比较目前很多城市的购房价和租房价可以发现,租房住更经济。即使是选择购房的家庭,也不一定追求一步到位,应选择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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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三)以城市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并保护房屋所有权。由于我国担保法明文禁止宅基地设定抵押,故而,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得抵押的。本文只能就城市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作一探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城市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是将城市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范的,确定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因为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的,离开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实现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地上建筑物的存在将失去法律依据。在我国,原则上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设定抵押。但是下列城市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在以下列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还须注意法律的限制性规定:①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③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④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的关系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关系问题

所谓房地产承租权是指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依房地产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权。房地产承租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同时转移房地产的占有,而房地产抵押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可见,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但是,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出现承租权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形,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问题。那么,应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须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近代社会立法大多认为,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将租赁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所有,设定其上的租赁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仍然继续存在。”既然连所有权都对抗不了这种已经形成的承租权,那么,抵押当然也不得破坏租赁,抵押权对抗不了承租权。所以,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仍对新的产权人发生效力,在租赁期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时给予承租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只规定了“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出租。抵押房地产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而对于抵押权与承租权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他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日本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不超过第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虽于抵押权登记后进行登记,亦可以之对抗抵押权人。但是,其租赁害及抵押权人时,法院因抵押权人请求,可以命令解除该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2条规定的是短期租赁,在短期租赁时,在处理上的一般原则是承租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命令解除租赁,这时的抵押权就可以对抗租赁权了。如果超过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则为过期租赁,日本判例解为承租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或拍买人的所有权。(注:肖峋、皇甫景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讲话》,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5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时应根据“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注意维护房地产抵押权优先的效力,确立承租权的效力以不损及抵押房地产价值、不影响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为前提,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如: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拍卖人顾忌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应买,致使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时,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解除承租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虽然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渊远流长,迄今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典权关系一直由民事政策及判例法调整,这既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极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因而有立法化之必要。本文仅就典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作一探讨。所谓典权是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与抵押权同为不动产物权,但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在于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典权须占有转移房地产,当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时,视为绝卖,典物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故而,典权与抵押权也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然而,当典权人行使典权涉及典物上设定有抵押权时,或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抵押房地产上设定有典权时,势必会发生典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那么,应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对此,也必须从两个方面分析。

1.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种情况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所谓其它权利,包括典权。台湾“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119号有如下解释:“所有人于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设定典权,抵押权自不因此受影响。抵押权人届期未受清偿,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因有典权之存在,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权,执行法院得除去典权负担,重行估价拍卖。拍卖之结果,清偿抵押债权有余时,典权人之典价,对于登记之后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于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时,依职权通知地政机关涂销其典权之登记。”(注: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5页。)笔者认为,既然抵押权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无须占有转移房地产,为充分有效利用房地产,我国立法应借鉴我国台湾省这一成熟的立法与司法例,允许房地产所有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可以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典权,但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为前提,即先设抵押权之效力优于后设典权,不受后设典权的影响。即使是因出典人逾期不赎回典物,典权人首先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于典物上已有抵押权存在,典权人在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同时,也得接受典物上的抵押权,即典权人仍应以抵押物保障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因为,依法理,在抵押权设定后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随抵押物拍卖而消灭。“他们只有通过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而取得求偿权与代位权,或参加应买保持其权利。”(注:李湘如编著:《台湾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30页。)

2.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到底能否再设定抵押权,学者见解存在分歧,即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台湾省的判例采否定说。笔者以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仍对其典物享有所有权,虽然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设定与典权相抵触的权利,如重典或地上权等,但对于与典权不相抵触的权利,应准其设定,以发挥物权的功能,只是典权设定后再设抵押权的,典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不受后设抵押权的影响。台湾判例否定说认为,典权既然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再允许出典人就同一不动产为债务的担保,而以典物设定抵押权,会使权利行使发生冲突,且使法律关系愈趋复杂,殊非社会经济之福。(注: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6页。)笔者认为,此说不能成立。因为“典权人以典权设定抵押权时,是以典权为标的物,而不是以典物为标的物,拍卖时,仅能拍卖典权。出典人于典权设定后,就典物设定抵押权,是以有典权负担的典物所有权为标的物,二者标的既不相同,其权利的行使,不致于发生冲突,亦不会使法律关系趋于复杂。”(注: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第1084页。)既然后设抵押权的效力劣于典权,不能除去典权而为拍卖,则当出典人未能偿还后来设定抵押权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将典物所有权拍卖受偿,典权人对于拍定人仍有同样的权利,其典权不受影响。如果因实行抵押权影响了典权人的权利时,则典权人享有请求解除抵押权的权利;当出典人逾期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时,则后设立的抵押权即归于消灭,不复存在。而且债权人既然知道有典权设定在先,仍然愿意再设定低押权,其对自己的利益自有考虑,根本无须法律来禁止,再者,允许典权人将典权设定抵押权,而却不允许出典人以其对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抵押权,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将房地产出典后,应可以在该房地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但以不影响典权的实现为条件。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而,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其抵押权:(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在我国,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三种,而且,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首先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协议是实现抵押权的必经程序,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并无自行折价、自行拍卖、自行变卖抵押物的权利。然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成为城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尽管拍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竞买者竞价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格,能够尽可能地提高抵押房地产的价格,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均有利,从某种角度讲,拍卖无疑是最为公平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会遇到设置抵押的房地产因种种原因在拍卖时无人受买、无法变现的情况,对此,若拘泥于拍卖这一种方式,房地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岂不是无法实现、形同虚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1年9月5日华东分院以“为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转移证书,拟通报试办可否?”为内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时,最高人民法院即以(法编)字第9975号函复:“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无人受买,债权人请求移转产权时,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的问题,经与司法部联系后,我们基本上同意来件所拟办法。”即“事先与主管地政府机关取得联系,准由债权人持此移转证书迳向该管地政府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5号批复也作了类似规定:“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所以,司法实践中,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如确实无人受买,抵押权人是可以通过法院裁定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抵偿债务,抵押权人凭法院裁定到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因此,笔者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拍卖作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忽视了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复杂性,既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又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且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混乱,为确保房地产抵押权得以实现,应将拍卖抵押房地产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的首选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当抵押房地产在拍卖时确实无人受买、无法变现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采取折价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这一点应由立法机关尽快作出立法修改。

(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是一种从抵押物上取得相当价值的权利,而不是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能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价值以满足自己的债权,就算充分实现了自己的抵押权,所以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不矛盾,应依法保护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以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也不得擅自改变这些土地的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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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8日A办事处与B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21号协议,C制革厂又与A办事处签订武农银抵合字97年第040021号抵押合同,但该合同中无任何具体抵押物内容,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日B药业有限公司与A办事处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60万元的质押合同。1997年4月25日A办事处依据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21号协议,向承兑申请人的收款人开出了400万元承兑汇票。

由于B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约定全额偿还A办事处兑付的400万元。1999年10月12日,A办事处根据武农银承兑协字第040021号协议的约定向B药业有限公司和C制革厂发催收通知,要求B药业有限公司和C制革厂抓紧还所欠银行为其垫付的资金,本息合计299.6万元没能实现的债权。依据相关金融政策与措施将其债权剥离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D办事处。

2002年8月,C制革厂以1997年3月7日B药业有限公司与A办事处所签的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协议没有生效,也没有实际履行其债权不成立,因而其抵押担保也不成立为由,将D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将岸房他97字第026房屋他项权证予以注销。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04001号抵押合同及岸房他97字第026号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该协议未履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040011号抵押合同的效力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原告主张既然040011号合同没有履行,担保没有担保债权,抵押无效应当撤销,040021号抵押合同没有抵押物,没有设定抵押。被告主张两份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040011号抵押合同是040021号合同的前置程序,依银行惯例要先办理好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之后才能开出承兑汇票款。

法院认为:1997年3月7日,原告(C制革厂)与A办事处为武农银承兑协字第040011号协议所签订的武农银抵合字97第040011号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法有效。但由于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11号协议作为主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作为主合同的武农银抵合字97年第040011号抵押合同的担保责任也就随之消灭,遂判决准予其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他项权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一、房地产抵押

在我国房地产的抵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出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是我国法律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采取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也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习惯上称谓“房屋抵押”即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抵押。

二、抵押登记

1、抵押合同的签订

首先抵押合同的形式依《担保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其次抵押合同的内容也由该法第三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

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笔者认为上述四项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缺一不可,即使不完全具备可以补正,这里可以补正同样是必须的,其第五项是备用性的、选择性的即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

2、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不动产、特定物的生效条件是经登记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及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作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

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凡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是必须进行登记的,不登记的抵押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我之理解抵押合同只要双方一签字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登记行为是我国对不动产、特定物设定的一种公示制度。抵押登记也是这种公示制度延伸,它的目的与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抵押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解释。

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抵押不成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主要解决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中两个方面补遗,一是对于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内容之后由第二款规定可以补正的方面,而没能补正的,这样的情形下抵押行为不成立;二是符合前述内容应当登记而没能登记的原因是抵押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责任。

A办事处与C制革厂签订的040021号抵押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也没能及时补证,所以C制革厂的主张是能够成立的,当然就不适用解释的第二款了。

三、其他方面几个问题

1、关于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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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土地开发成本的涵义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取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所用费用。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及工业用地的特点,影响工业用地的区域因素主要有:工业区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础设施完善度、产业集聚规模、环境质量优劣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因此,在进行土地开发成本管理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站在房地产开发角度,在保证其开发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下,尽可能地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升其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其经济利润水平。同时,管理人员还必须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开发区周围的环境情况,分析和评价其土地开发价值。

    1.2土地开发成本估算的方法在土地开发成本估算过程中,常见的土地开发成本估算方法主要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假设开发法。这两种估算方法各有其优势与不足,其对应的估价对象也不完全相同。

    1.2.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在求取一宗待估宗地的价格时,根据当地基准地价水平,参照与待估宗地相同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该类用地地价标准和各种修正因素说明表,根据两者在区域条件、个别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容积率、微观区位条件等的差异,确定修正系数,修正基准地价从而得出估价对象地价的一种方法。

    1.2.2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销售税费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2土地开发成本估算方法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应用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成熟,其开发项目管理逐渐呈现出大型化、系统化、复杂化特点。因此,为进一步提升其项目开发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积极转变其管理理念,运用各种高效化成本估算方法进行成本估算,明确企业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并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做到产权明晰,分配合理。

    2.1项目概况

    ①土地登记状况。待估宗地的编号、宗地名称、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地号、图号、土地级别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状况。

    ②权利状况。待估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为JDC房地产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待估宗地来源合法,产权清楚。

    2.2土地开发成本估算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算该项目宗地土地使用权获取费用,本次评估的土地处于辽阳市五级地段,设定为住宅。根据辽阳市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和辽阳市基准地价资料,对应的50年期基准地价为690元/平方米。

    ①日期修正系数K1的确定。由于自2008年以来,辽阳市的地价指数变化较大,平均涨幅约为20%,根据辽阳市的地价指数,确定期日修正系数K1=120/100=1.2。

    ②确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系数K2。由于辽阳市商业、办公、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均设定为50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此次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

    ③容积率修正系数K3的确定。根据基准地价技术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其地价内涵定义为单位楼面地价,故直接乘以建筑面积即可得出单位地价,或许直接乘以容积率1.0修正。

    ④开发程度修正的确定。因本次评估所使用的基准地价设定开发程度与本次评估宗地设定开发程度相同,因此不需再进行开发程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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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

根据对工程管理专业同学的调查,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在平时学习过程中,通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有目的的学习,认识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掌握有效的方法去分析经济问题。因此,房地产经济学精品课程教学小组内的各位教师决定在房地产经济学课堂内试行新的教学和考试配套改革方案。2011-2013年3年间,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我校房地产和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均参与到考试方法改革的实践中,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如下:学生成绩评定的具体措施为: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学期末总成绩(100%)。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平时考勤,平时课堂点名或者点人回答问题不到者,一次扣一分,三次不到,此项考勤成绩为零。

(2)学期论文,课程学习过半后开始专业论文的写作练习,在该学期的最后一堂课上交,并以论文质量为评分标准。

(3)四次大型作业,每次作业最高分为5分,根据完成作业的态度、作业中的信息收集水平、分析问题的水平、文字总结水平进行相应打分。早期布置的作业以独立作业形式为主,2年后进行了调整四次大型作业有独立完成的,也有分小组完成的。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由老师打分,小组作业通常以小组授课或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展开,由老师和其他组的同学进行打分后,取加权平均分计算。

(4)期中口语测试成绩,期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测,采用抽题口试的方式,学生随机抽取题库中的习题,现场回答问题,老师给出得分,这些口试习题与课堂回答问题结合在一起,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但从2013年开始我们取消了此种方式,因为整体90后学生表现出来的风格和80后学生有较大区别,他们勇于表达,表达能力也普遍较强,缺点是言之无物,因此更多的应该针对其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整理能力进行锻炼。

三、考试方法改革效果分析与完善思路

将以上改革方案付诸实施后,发现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并且锻炼了同学们集体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反映,考试方法改革后平时学习时间较过去增加了1/3,学习的积极性更强,对专业课程的理解和相关领域的认识都有提高,逐步掌握了专业课的学习方法。但是近三年的考试方法改革实践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教学形式和作业内容设置应更多元化

考试并不是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作业的安排要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提高研究分析能力角度进行设计。需要采取更多元化的方式,一方面在本科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课堂教学和课外科研的结合力度,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利于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考试方法,多管齐下促进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将本科课堂教学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知识讲授向参与式、讨论式、自学辅助式等多样化教学方法转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课堂外教学效果能得以延续,提高教学质量。从作业形式设计上,早期我们的作业形式较多以独立完成为主导,每一次作业针对专业能力培养的一个侧面,虽然学生反映较好,但是缺少集体锻炼,因此后期进一步对作业形式进行探索,力求作业形式的多元化,加大集体作业比例,使得对学生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更为全面。

(二)作业内容设计应更为科学合理

随着2012年所在学院大力推进考试方法改革,很多课程都加大了平时的作业量。特别对于大二下和大三的学生,专业课程比较多,还有很多学生修了双学位或者准备出国考试,因此学生的课业负担明显加重,和2012年前相比,学生普遍反映作业太多了,因此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探索作业形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在作业内容设计上将会适当精简化。逐步取消口语考试,随着课程进度的展开,由易到难,由独立完成到集体完成,并使作业内容和作业形式相配合。以学生为主体,实行“边学习、边研究、边实践”的作业过程,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与认知能力,提高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使其在大学期间能培养起终生受益的学习习惯和研究方法。

(三)作业评分标准应更科学化

对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专业任课老师掌握评分标准,对于小组作业部分,由专业老师和其他小组成员共同打分。由于学生对讨论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专业评价,因此造成了集体作业打分时具有一定随意性,使得这类作业的考核评分难以真实准确的反映小组成员水平,因此需进一步探讨集体作业评分标准的设定模式,使其更为科学化,能有效反映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后期我们采取过研究生作为助教参与本科课堂教学,对集体作业进行打分,但是由于研究生课堂与本科生课堂教学时间上经常出现冲突,因此这类方式难以有效持续进行,目前还在进一步考虑如何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

(四)期末考试内容应与平时作业结合起来

期末考试是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试,试题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外,更要侧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期末考卷的设计应和平时作业的内容、方法等结合起来。这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平时作业的积极性提高,重视平时作业的资料收集、专业分析和知识整理,另一方面也使得期末考试的灵活性更强,学生无法通过考前抱佛脚的形式去加强训练,再者也使得学生在期末对一学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方法、学习内容有更高层面的总结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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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中政府权力干预的处境

1。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市场一方面在创造利益,另外一方面在破坏利益。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起伏不定,权力掌控的主体———国家,必须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如果不采取干预措施,市场失灵,则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金融风暴所能比拟的,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和经济发展的破坏难以想象。具体到房地产市场,如果土地完全市场化、各类配套设施能通过市场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是完全透明的,则房地产交易价格是竞争性的。而这些条件的满足需要以整个经济系统的市场运行为前提,至少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还没达到这种水平。[6]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让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既无条件又失公平。面对这样的市场,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预。市场缺乏政府宏观政策调控和法律监管犹如一场没有音乐的舞会一样,再好的舞姿也因为没有旋律的指挥而无所适从。

2.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处境

关于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力度,不少学者提出了很多质疑。因为权力的运用在其宏观调控中有模糊的地带。有的专家认为政策的调控本身没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甚至将政策依据作为处罚和上位法的解释依据,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7]另外政府一方面想通过房地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以期达到产业链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又行使权力来过度干预市场的发展,既要做到支持、保护、维护房地产投资人的利益,又要采取行政手段遏制他们的利益。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是抑制房地产的发展也是抑制自身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因为市场的规律、规则不通过政府干预,那么更多的消费者权利将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无论如何,政府都只能牺牲部分利益来成全整体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首位的。笔者认为这是宏观调控的初衷,也是目前政府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环境。

(二)利益在房产市场主体中的分割

市场经济环境下,参与市场、角逐市场,根本的目的还是获取利益的最大化。有学者说,一个好的市场既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要满足法治体系的健全,关键的还是要看市场利益机制是否均衡。在房地产行业,无论是房开商还是贷款银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产业链(如建筑业、化工业、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多个行业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还有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家用电器业、家具制造业、建筑装饰业等)。甚至广大消费者,都希望最大化的减少风险和损失,以期在利益的分配中能占更多的份额,当然有的利益已经被预设。如房价、利率、相关产业的商品价格等。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被动的消费群体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利益的追求不能建立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民权利基础之上。无论社会利益格局如何调整和变动,都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贫困线和其他保障水平,防止利益格局固定化、部门化、权力化。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要建立正常的利益协调、博弈机制,使权力与职责、利益相符合。[8]打于强势的银行、房产投资人、政府的利益垄断。最大化的将局部利益转向公共利益。

(三)竞争秩序需建立在道德的逻辑优先性上

竞争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能违反法律规范及市场规则。否则将不会形成有序的行业竞争格局。秩序是稳定的首要条件,没有良好的秩序规则就没有和谐发展的基础。针对房地产市场因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稳定性,政府不断开展整顿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举措。这对维系房地产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价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市场秩序混乱,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利益的无限追求已经突破了道德可以容忍的底线,那国家的经济发展将是灾难性的,届时再合理地宏观调控措施估计都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救。所以,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不至于垄断利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有绝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不能将这种干预手段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唯一的稳定依据。因为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即道德力量。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归宿点,市场秩序即便不稳定,也不能以消费者或广大民众的利益做为代价。市场在建立起自身机制的同时,也应该慢慢形成自我的道德体系。竞争无界,道德有底。所以市场不缺乏人性,市场也不能脱离道德。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竞争机制中,道德的逻辑性必须置于首要地位。不要形成企业与地方政府联合反调控的行为。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乃是基于社会共同的道德诉求。由于既不存在一个完备的道德,也不存在完备的法律,道德与法律须臾不可分离。我们既可以从社会的法律活动中去阅读到特定社会的道德状况,也可以通过社会的道德资源去反思它的法律处境。当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法制追求不足以维持市场秩序时,我们不能忘记,道德具有逻辑的优先性,因而必须寻求和利用现实的道德资源。如此,才能促进繁荣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需要法律体系的规范化

不仅仅是房地产市场,其他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和保护。法律与社会其他调控手段一样,既有自己的运行方式和规律,也有调整其规范对象的规律。对于房地产市场,由于牵涉到的主体比较多,即便是政府也不例外。这是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但无论有多复杂的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法律规范。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健康的行业发展。针对房地产发展的极端不稳定性及与其他行业甚至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性,国家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有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规定上内容含混不清,缺乏确定性,经常用一些常识性概念表达专业性问题,缺乏应有的确定性和严谨性,在法律责任上很难界定。在我国制定的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制度中,还应当防止保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与既存法律发生竞合。“消费者保护法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不受部门的限制。凡对消费者利益具有保护功能的法律规定,都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组成部分”。[9]P220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途径实现,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不同种类的房地产权益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况且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内容庞杂,一部法规难以穷尽,且广泛涉及诸多相关法律,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竞合。主要是与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房地产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竞合,虽然可以强调对有关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规范优先适用的竞合规则,但制订新法和修改法律毕竟要以防止而不是增加竞合为宜。

(五)责任的承担主体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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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静 汪贵秀 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存在问题

(1)规模化开采程度偏低。现有的527个矿山企业中,小型矿山占到了66%,产业集中度、企业规模度存在较大差距,缺少规模大、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特别是特大型矿山基本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小、散现象比较突出,矿产资源规模开发效益不明显。(2)资源利用率较低。采选技术相对比较落后,综合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较低,一些矿种,比如石膏矿回采率仅为32%,资源利用比较粗放。矿山企业用于科技研发的投入不足,大多数矿山以出售原矿为主,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水平和能力薄弱,附加值不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存在产业链条短腿、缺项现象。(3)市场调控能力较弱。矿产品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仍不成熟,缺少市场动态监控机制,造成资源投放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石膏等部分矿产品趋于饱和,石英砂等矿产市场价格过低,有些优势资源产业布局不合理,区域配套水平差,“小、散、弱、粗”现象突出。(4)部分矿种后备资源不足。资源勘探资金投入不足,勘探机制尚未建立,经过长期开采,部分矿种资源日益减少,地质勘查新增储量抵不上消耗速度,包括一些优势矿种的资源后备严重不足。(5)地质环境保护不容乐观。受高利润、高回报率的驱使,违规非法采矿、盗采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仍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临沂市露天开采的矿山429个,占矿山总量的81%,因采矿造成的土地、植被、山体破坏及次生的地灾隐患仍然存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重、难度大。

对策建议

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深化矿山整合,集中扶优扶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4]。鼓励大集团和中小矿山企业自主联合,采取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稳步推进资源整合,促使有限的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准入制度,提高企业办矿门槛,凡地下开采矿山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煤矿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5]。带技术、带资金的尖端人才,努力做到引进一个人才、攻克一项技术、培育一个项目,带动矿产开发的层次跃升和结构优化。培育优势龙头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激活民资等方式新上一批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形成一批带动作用大、市场占有率高、竞争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综合效益好的骨干龙头企业。积极探索“以项目配置资源”开发新模式,对落户临沂的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大项目、大企业,具备矿产资源开采条件和能力的,可优先获得采矿权,建设矿山基地。支持现有矿业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深加工比重。支持龙头企业创办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6]。规范资源开发秩序。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有序地实施资源开发。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擅自转让、以采代探和关闭矿山复采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7]。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进行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推广应用卫星遥感、远程监控等监管手段,提高科技管矿水平。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强化各部门协作联动、各负其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灾害环境评价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履行环境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占用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选矿工艺及与资源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小矿山[8]。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矿山植被恢复。临沂市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矿业经济,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撑和最大潜力,是临沂市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要充分抓住“资源山东”建设的有利契机,把矿产资源开发置于培育主导产业重中之重的位置,大力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业循环经济,尽快实现由资源大市向资源强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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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