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5 22:27: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 我国位于( )
①北半球;
⑤亚洲东部;
A .①②③④ ②南半球; ③东半球; ④西半球; ⑧太平洋东岸 D .②④⑦⑧ ⑥太平洋西岸; ⑦亚洲西部; B .⑤⑥⑦⑧ C.①③⑤⑥
2. 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是 ( )
A. 西藏自治区 B. 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 青海省
3. 下列省区轮廓搭配错误的是
( )
A. 粤 B . 苏 C . 湘 D . 鲁
4. 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 ( )
A. 汉族 B. 壮族 C. 回族 D. 蒙古族
5. 下列选项中都是我国隔海相望的国家是 ( )
A. 日本. 朝鲜. 韩国 B. 越南. 菲律宾. 马来西亚
C. 印度尼西亚. 文莱. 菲律宾 D. 日本. 越南. 文莱.
6. 我国人口地理的重要分界线是 ( )
A. 秦岭一淮河一线 B. 大兴安岭一太行山一线 C.黑河一腾冲一线 D. 横断山一祁连山一线
7. 关于我国四至点的叙述, 不正确的是 ( )
A. 最北是漠河 B. 最东端是黑龙江与乌苏里江的主航道中心线汇合处
C. 最南端是曾母暗沙 D. 最西端是帕米尔高原
8. 下列省区. 简称. 行政中心组合正确的一组是 ( )
A. 广东---粤----广州 湖南---鄂---长沙 B.四川---渝----成都 陕西---陇---西安
C. 福建----赣---福州 贵州---黔---贵阳 D.山西---晋---太原 安徽---皖---合肥
9.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每年仍约增加1300万人,其原因是( )
A.人口死亡率高 B.人口出生率高 C.人口基数大 D.人口自然增长率高
10. 下列搭配正确的是 ( )
A. 彝族的火把节 B. 傣族的芦笙节 C. 苗族的泼水节 D. 朝鲜族的那达慕大会
11. 我国目前共有几个省级行政单位 ( )
A.30个 B.32个 C.34个 D.36个
12. 我国的领海是指从海岸基线向海上延伸到多远的海域? ( )
A.12海里 B.20海里 C .120海里 D.200海里 13. 关于我国地势. 地形特点的叙述,正确的是( )
A. 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多种多样,山区面积广大
B. 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多种多样,平原面积广大
C. 地势东高西低,地形多种多样,山区面积广大
D. 地势东高西低,地形以高原和平原为主
14. 位于我国地势第一级阶梯的大盆地有( )
A .塔里木盆地 B.准噶尔盆地 C.柴达木盆地 D.四川盆地
15.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行政区( )
A. 新疆. 贵州 B . 青海. 西藏 C . 内蒙古. 甘肃 D . 广西. 宁夏
16. 北回归线从东向西依次穿过的我国省级行政区( )
A. 广东. 广西. 海南. 云南 B . 台湾. 广东. 广西. 云南
C. 台湾. 福建. 广东. 海南 D . 云南. 广西. 广东. 福建
17. 与陆上邻国接壤最多的省级区是( )
A. B . 西藏自治区 C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 . 云南省
18. 我国汉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 )
A. 90% B . 91% C . 92% D . 93%
19. 当乌苏里江畔的人们迎来与曙光时,新疆帕米尔高原的天空还是满天星斗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 )
A. 纬度位置不同 B . 海陆位置不同 C . 经度差异 D . 地形因素
20. 下列各组海域中,属我国内海的是:( ) ..
A . 台湾海峡. 琼州海峡 B . 渤海. 黄海 C . 南海. 东海 D . 琼州海峡. 渤海
21. 我国下列省级行政区中,有两个简称的是:( ) ..
A. 湖北. 湖南 B.西藏. 台湾 C.山西. 吉林 D. 四川. 云南
22. 我国人口的突出特点是:( )
A .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
C .人口基数小,人口增长快 B .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慢 D .人口基数小,人口增长慢
23. 下列有关我国各民族的叙述正确的是:( )
A .我国有65个民族 B .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汉
C .人口在4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有壮族. 满族. 回族. 苗族. 彝族.
尔族. 土家族等
D .我国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 西北和东北等边疆地区 24. 我国地势第一. 第二级阶梯的分界线是( )
A .大兴安岭—太行山—巫山—雪峰山 B.昆仑山—祁连山—横断山
C .喜马拉雅山—横断山—阿尔泰山 D.天山—阴山—太行山
25. 一般说来,山区地面崎岖,交通不便,不利于发展( )
A .种植业 B.林业 C.畜牧业 D.副业
三. 综合题(每空1分, 共50分) 26. 读下图(我国某三个省轮廓图)回答:(13分) (1)写出A . B . C 三省的名称:A . B . C . (2)用三省的代表字母填空:临海的省是: ; 北回
归线穿过的省是: ; 长江干流流经的省是: ; 有两个
简称的省是: ; (3)我国陆地面积为 平方千米,是
个陆地大国,南北跨纬度近50度,大部分位
度位置和南北的气候差异为我国发展多种农业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
于 带,小部分位于热带,我国所处的纬族 维吾
(4
)我国是一个海陆兼备的海洋大国,濒临的边缘海由北往南依次分别是 .黄海. .南海。
(5)我国陆上邻国 个,隔海相望的邻国有 个。
27." 我国人口增长图", 回答下列问题:(15分)
(1)A . B 两个阶段人口增长的特点是:
(2) 我国的人口 多 少,分布不平均,平均人口密度为 人/平方千米。
(3)2010年,我国的人口总数为 亿人,占世界人口的 ,为了使人口数量的增长同 发展和 条件相适应,我国把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4)从全国来看,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 . . 地区,各民族分布具有 . . 的特征。
28. 下图是我国36ºN 的地形剖面图,完成下列各题(12
分)
(1)在图中标出东. 西方向。
(2)在图上填写阶梯的名称。
(3)试判断图上字母所代表的地形区名称:。
(4)青藏高原位于第 级阶梯,位于这一阶梯的少数民族主要是 族。
(5)解释我国地势对气候. 河流. 水能资源的影响是:
。
29.下图是“中国地形分布图”,读后填出下列字母所表示的地形区名称。(10分)
(1)山脉名称:
B_________, C_________,D_________, G__________, H__________。
(2)盆地名称:
二、风电的春天已来到,全国“风电热”在升温
风力发电是利用自然风中的动能,转换成机械能,再转换成电能。在发电过程中,不排放任何有害的气体,国际上称其为“环保能源”、“绿色电力”。在科技、环保、节能、节水的四轮驱动下,全球风电产业持续高速发展,近20年来平均风电装机容量由1986年的122万千瓦,增长到2006年的7422.3万千瓦,增长率为22.8%,远远高于水电、火电及核电等的平均年增率。
目前,德国风电装机位居世界第一,其后是美国、丹麦和印度,我国位居第七,与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居全球第二的位置极不相称。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颁布实施,龙源、国电、华电、大唐、华能、鲁能、中广核、三峡工程公司等各大国有发电企业纷纷开展并加强了风电前期和建设工作,一些民企也不失时机地加入风能开发的行列,形成我国风电建设史上的第一个热潮,在2006年的一年中,全国风电装机增长了126万千瓦,达到了259万千瓦,年增率达到94.7%。据专家预测,2007年全国风电装机有可能达到或接近500万千瓦,可望跻身于世界四强。
我区风能资源总量巨大,品位较高,居全国首位。据中国气象科学院测算,我区风能总功率为10.1亿千瓦,约占全国的1/4,依此风电装机也应占1/4,至少占全国的1/5,2006年约占23.3%,从已核准的项目和实际进度来看,2007年有可能达到120万千瓦,在全区电力中的占比可达3.4%。
目前,我区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风电项目有6个,合计装机为110万千瓦,如果再加上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风电项目都能够在 2008年以前建成投产,则我区风电装机将突破200万千瓦,风电在全区电力中的占比可能达到5%左右。按此速度,可以完全实现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中2010年400万千瓦的装机目标。
我区各盟市对风电发展都很重视。赤峰市的克什克腾旗塞罕坝风电场装机17万千瓦,暂列全国94处风电场的首位。乌兰察布市的辉腾锡勒风电场装机16万千瓦,暂列全国第二。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中国风电之都”的目标,如能妥善安排、力促其成,2010年,风电装机将达到200万千瓦,为全区乃至全国树立一个风能开发的样板。
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上海)国际风能展览研讨会上,中国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领导在开幕式上的代表发言中说,“龙源公司争取在2010年以前保证实现风电装机500万千瓦的目标,并争取达到600万千瓦”,这是我国众多风电企业中最为宏伟的目标,如能按期实现,则是对我国风电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
三、我区风电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风电技术装备供不应求
我国风电产业是有一定基础的。十年前就已经能生产120千瓦、200千瓦、300千瓦及600千瓦的风电机组了。如今已能生产750千瓦、850千瓦、1兆瓦、1.2兆瓦及1.5兆瓦的成套机组,全国已有风电机组总装厂和专业部件厂共35家,国产化率有的是50%,有的是70%,有的达90%。但是每个厂每种机型一般年产仅几十台,多则几百台,唯有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年产1000台750千瓦的风电机组。这就造成了设备造价偏高和“风机缺货,业主着急”的尴尬局面。
作为全国风电的最大市场――内蒙古,近两年虽有金风、安讯能、顺风、Dewind、Gamesa等5家风电设备制造商前来考察洽谈,但真正动工建厂的只有金风一家,而且目前尚无产品出厂。
(二)风电价格形成机制原有模式已过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电力价格的形成机制是“还本付息微利”电价,风电也不例外。那时我区风电(含税)上网电价是每千瓦时0.671~0.795元。2002年起,实行的是“特许权招标定价”、“低价标胜出”。风电项目中标价是每千瓦时0.382~0.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偏低问题和影响风电市场秩序的弊端。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2908号文,批复我区乌拉特中旗、百灵庙、阿巴嘎三处风电场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每千瓦时0.5497元、0.548元和0.579元,这个批复合理合情,应认真执行。
据测算,我区近几年风电场项目工程,单位造价为每千瓦时8000~9200元,每年满发的等效小时为2100~2500,发电成本为每千瓦时0.45元左右。按现行的风电增值税率为8.5%计算,上网电价应为每千瓦时0.56元左右,净利润约为每千瓦时6分,加上CDM交易的营业外收入,约为每千瓦时0.12元,有利于健康持续发展。建议国家发改委物价部门把每千瓦时0.56元作为我区风电上网的标杆价,不同阶段国家调控范围在每千瓦时0.03分以内。
(三)电力网职工的疑虑影响工作效率
内蒙古电网(过去称蒙西电网)原先负荷较小,网架较弱,近三年,实施了“三横三纵”的发展战略――每个地区至少建有一座500kv的变电站,每个旗县至少建有一座220kv变电站,电力网架大大加强。如今,内蒙电网的可调出力达到了1200万千瓦,加上内蒙东南部的“东电”网,全区可调出力超过了2000万千瓦。这就为200万千瓦风电上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条件。内蒙电网大发展,是内蒙经济大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电网职工对自治区做出的杰出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职工误信了“风能是劣质能源,风电是电网中的杂质”等不负责的传言,产生了担心和顾虑。因此,电网公司对风电上网的研究过分谨慎,以致影响工作效率,迟迟不予承诺。如果电网公司考察了解国外的成功经验,就能逐渐解除这些顾虑,重新安排上网次序,落实“风电优先”政策。
随着自治区风电规划的全面实施,肯定会遇到一些接入系统的设计和技改问题。过去风电极少,电网的规划跟着火电厂走,今后风电大上,电网的规划也要跟上风电的发展,毫无疑问,电网必须安全运行,还要为电力能源的优化配置服务。这是电网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法规的实际行动。
四、对风电发展认识的误区
(一)单机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纪90年代,普遍认为单机300~600千瓦是经济容量,十年后人们认为这种容量的机组已经过时,而提出了750~1500千瓦的机组是经济容量,最近又有一些风电业主盲目跟风,要上2~3兆瓦的巨型机组。理由一是充分利用优良风场,以为同一面积、单机容量越大,安装的风机总容量就越多,其实这是个认识的误区。风机的布阵是以几倍D来安排的,认真计算就会得知,单位面积中,用不同容量单机的布置总容量是一样的。二是充分利用高空的风。以为所有场址轮毂越高风能越强,发电越多,成本就越低。其实这是海上风电场的一般规律,而对陆上的不同场址,特别是对内蒙古风电场,并不都是如此。只需访问一下内蒙古各风电场的职工,看看台帐就会知道,1500千瓦风机的经济效益有时还不如750~850千瓦的风机。从最近的报价来看1500千瓦的主机每千瓦6400元,综合造价约为每千瓦9200元,而750千瓦的主机仅为每千瓦4900元,综合造价仅每千瓦8000元。1500千瓦的主机可用率目前仅为91~94%,而750千瓦的主机可用率可达94~97%,从CF的理论计算值来看,1500千瓦的机组仅比750千瓦的机组高15%左右,如果再考虑安装、检修、停机等因素,1500千瓦机组的优越性几乎全被抵消了。所以说,单机容量越大越好是个认识的误区。
(二)单场容量越大越好
上世纪80年代一个风电场装机容量上兆瓦就算不小了,90年代一个风电场装机上万千瓦就算不小了,如今,有人认为一个风电场装机5万千瓦还算小的,要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才算大风电场。尤其是一些特大的发电企业介入风电以后,都希望搞特大型的风电场,在火电商、核电商看来,一台大机组就100万千瓦,一个风电厂也要上百万千瓦,其实,风力发电的本来属性就是“分散发电,就近上网”。不加分析盲目追求百万千瓦的大型风电场是个误区,业内人士都明白这个道理。德国风电全球第一,装机2000万千瓦,还没有听说有几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场,大部分是分散发电。
(三)只有特大型国有电力企业才能搞风电
前来我区的风电投资商有上百家,真正运作、发电的只是少数几家大的电力国企,而很多中小型业主都在长期观望,因此,人们误以为他们全都是在“炒作”。其实,全区现有的200多座70米高的测风塔和600台NRG测风仪,绝大多数是他们投资建设的。每千瓦0.382元的电价,着实让他们惶恐不安,但他们相信法律会保护风电,政策会逐步完善,政府不愿让他们亏损。如果引进的都是亏损企业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因此,他们步子很稳,进展缓慢也是情理之事,一概而论“假投资”是不客观的。由此使我们想起印度Suzlon公司,作为一个市值85亿美元的大型风电企业,有开发建设风电场的丰富经验,有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全套技能,又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完善的营销体系。他们将上千台并网机组实行股份制,所有业主及个人投资者都可以“领养”几台乃至一台风电机组。投资者一次投资后每年可以得到协议约定的固定回报和适当奖励。这样就使企业资产盘活、扩大再生产,公司发展、个人受益、市场稳步扩大,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之路。在德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风电机组也是“个体户”当业主。充分利用农庄的场地和民间游资,成效很大。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借鉴。所以,风电企业不应走一家垄断的路,而要走“投资多元化”的道路。
五、提高认识,建设好内蒙古风电基地
内蒙古电力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发展壮大起来了。到今年年底,全区电力装机容量可达3500万千瓦,相当于山东省的70%,而人口仅相当于山东的1/4。内蒙古电力40%输出到东北三省和北京市,是“西电东输”的典型省区之一,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的贡献。
然而,内蒙古的电力能源结构很不合理,很不均衡,能源单一,弊端凸现。我区缺水及环保压力很大。电力系统的峰谷差非常大,既不经济也不稳定。火电调峰能力差,系统中可供调峰的水电及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相对很小,蕴藏的资源也不够丰富。而风能的资源极为丰富,总功率达10.1亿千瓦,其中可以开发利用的部分约有3.3亿千瓦,主要分布在阴山山脉以北的广袤草原上。全区优良风场的总面积达8万平方公里。技术标准有几种,粗略地说,地表以上70米高处,年均风速大于每小时7.7米,年有效风速小时≥7700,“5个7”就很好了。这种高品位的风,在其他省是比较少见的,南方有,但是有破坏性的风和盐雾,开发的难度要加大。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内需有着重要作用[1-2]。2005―2010年,云南农民纯收入在结构上体现出“二升一降”的变化,即工资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18%提高到2010年的24%,转移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3%提高到2010年的8%,而在财产性纯收入占云南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4%左右的情况下,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75%下降到2010年的64%。自2001年以来,云南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一直未超过5%。
1 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和结构特征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对所拥有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3]。云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特征表现如下:
1.1 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所占比重低
2005年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人均为76元,到2010年增长到177元,增长了2.33倍,年均增速为19%,2010年增速高达38%,增幅持续高于同期人均纯收入。但由于基数小,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在2005~2010年期间未有大的变化。2010年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为4%,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绝对数,与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202.25元)相比,低了12.56个百分点。
1.2 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收入是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收入在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7%、25%和2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的比重为10%。而利息、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在财产性纯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仅为2%、3%(见表1所示)。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多数以集体财产分配红利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收益。2010年,云南农民人均“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为44元,同比增长38%;而政策性补贴使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达48元,同比增长3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人均“租金收入”达38元,同比增长23%(表2)。
2 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跨省市比较
从整体看,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4-5]。通过上海、山东、宁夏三省(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比较,可以找出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
2.1 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970元,是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2.2元的4.8倍,且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逐年攀升,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达7.1%(表3)。
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结构特征主要表现为:
(1)房屋租金收入是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 上海市农民家庭人均房屋租金收入为602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高达62.06%。从增幅来看,2005―2010年,租金收入年增幅达19.89%。租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得益于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租用当地农民房屋,沪常住流动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由2000年的19%提高到2010年的39%。
(2)来自“土地”的收益逐年增长
2005年以来,上海市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中,来自“土地”方面的人均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逐年增长,由2005年的人均140元增加至2009年的289元,4年内增长2.06倍。
2000―2010年期间,上海市郊区大规模兴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加大了土地征用力度[6],2009年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达130元,占财产性收入比重达13.95%。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正成为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7]。2009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达159元,占财产性收入的17.06%,仅次于租金收入。近年来,上海市大力发展“三个集中”,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规模化经营,支持农业走市场化、产业化、标准化、科技化、生态化道路。
(3)证券投资收益占有一定地位
上海市农民的证券投资意识相对强,2006年以前,农民的人均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投资所得收益不满5元,但到2007年已达到47元,占财产性收入的7%,证券投资收益渠道在财产性收入中已有一定地位。
2.2 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2010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8.29元,其中,土地征用补偿收入82.78元,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24.79元,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租) 21.21元,利息19.15元,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8.21元,其他股息和红利6.42元(表4)。
从增长速度看,2005~2010年间,山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和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增长显著。人均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由2005 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 增长了9.68倍;人均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增长最快, 由2005年的0.63元增加到2010年的8.21元,增长了13.03倍。
(1)来自“土地”的收益是财产性收入的主体
土地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在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占有绝对地位,2010年在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达45.14%。
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直是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8]。山东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的实施保障了山东省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性收入从2005年的46.21元增加到2010年的82.78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34.74%,5年期间总量增加了1.79倍。
山东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权,同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培育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10.4%,5年期间总量增加了9.68倍。
(2)租金和利息收入稳定增长
房屋出租是山东省农民租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民劳务收入的提高,农民外出打工的人数增加,将空闲房屋出租形成的“房东经济”已经成为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大增长点。2010年山东省人均农民租金收入为21.22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8.9%。
(3)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稳健增长
2010年山东省人均农民的“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收入”为8.21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3.4%,“其他股息和红利”为6.42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2.7%。这两部分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的推进。山东省全省合作社目前已超过5万个,这些组织的合作形式多样,不仅解决了农村经营中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也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注入了活力。
2.3 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的稳定性,租金收入一直为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宁夏农民财产性增收的一大亮点;而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在其财产性纯收入中的比重低,增长趋势不明显,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较窄。2005―2010年期间宁夏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构成项目见表5。
(1)财产性收入波动大
宁夏在2005―2010年期间农民财产性收入波动幅度较大;此期间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波动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和2009年,波动原因在于宁夏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的不稳定性。宁夏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2007年和2009年分别高达61.85元和167.84元,占当年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是49%和75%。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直是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2)租金收入为其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租金收入(包括农业机械租金)在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2005年租金收入在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30%,宁夏城市化率的逐步提高,使得城郊农民租房收入快速增长;随着宁夏高速公路等国家大型项目的建设、农民家庭农机拥有量增加,出租农业机械等租金收入成为宁夏农民财产性租金收入新的增长点。
(3)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正在成为其财产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
2010年,宁夏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达7.23元,占当年财产性收入的31%,在当年财产性收入中单项构成来源中居于首要地位。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增加、促进宁夏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收入。
(4)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所占比重小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这2项财产性收入,占宁夏农民财产性总收入的比重共计不足1%,增长趋势不明显。
2.4 云南省与上海市、山东省、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与结构比较
(1)租金收入均是云南省、上海市和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这3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同[9],上海市农民闲置住房升值更快,房屋出租率与租金收入明显高于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
2010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租金收入为38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21.5%,宁夏自治区农民人均租金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8%,而同期上海市农民的租金收入高达602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61.2%。在上海市的郊区,新商业区、住宅、商铺租赁市场繁荣,租金收入较高,加之上海市乡镇政府发挥当地有利区位优势,招商引入具有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的企业入住,吸引了大量企业员工,拉动了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
(2)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是云南和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较上海市和山东省相比,不仅绝对值较低而且面临可持续的问题,此问题在同属于西部地区的宁夏更为突出。根据上海市和山东省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分析显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在财产性收入中的比重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与此同时,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逐步提升。2010年,上海市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为75元,山东省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为82.78元,而同期云南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仅46元;2010年,山东省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为24.79元,而同期云南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仅为18元,这说明云南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有较大的增收空间。
(3)在农民财产性收入中,上海市和山东省“资金”投资渠道的地位远远高于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资本市场能够为农民提供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10]。农民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购买股票、债券等取得相应的资金投资收益。从全国范围看,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一直是农民获得“资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2010年云南省农民的人均利息收入仅为4元,占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仅为2.3%。相比之下,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利息收入为34元,约是云南省的8倍,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达4%,山东省农民人均利息收入为19.15元,约为云南省的5倍,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例高达8%。其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方式开始成为农民资金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这些投资方式的收益通过“其他股息和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表现出来。2010年,云南省“其他股息和红利”为5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为2.8%,宁夏自治区“其他股息和红利”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不足1%,而山东省“其他股息和红利”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达4%。这从侧面反映了西部地区的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农民的“资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投资意识较为薄弱。
总体上,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租金”为主,资金财产性收入稀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基础薄弱和渠道狭窄。因此,云南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既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更需要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以使云南农民在“土地”、“房屋”和“资金”3个方面均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 拓宽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发展对策
增加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坚持增加资产与盘活资产并举,在巩固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方面促进农民纯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房产、林权等农村资产要素市场化机制,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的难题,逐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机制。
3.1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动产源
3.1.1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广辟农民就业渠道。继续组织农民工到省外打工的同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省内转移就业,重点推进农民从事城市急缺的家政工、服务业工等;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1.2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和农合组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更加注重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持烟叶、茶叶、橡胶优势特色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蔬菜、果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了农合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创农村经济经营新模式。
3.1.3 加快城乡社会发展保障一体化进程,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增收力度,形成覆盖城乡的、由基本保障型向普惠型转变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政策性补偿比达到75%左右;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3.2 深化农村改革,拓宽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2.1 完善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农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逐年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探索改革土地流转经营方式,鼓励采取出租、参股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完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3.2.2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尽快完成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国有林和国有林场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
3.2.3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参照广东省和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逐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按“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二是实施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2.4 完善农民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货币化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方式,增加农民住房拆迁收入;三是推行“土地换身份”试点。在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金和基本生存保障的同时,允许失地农民获得城市人身份。
3.2.5 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一是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加大以宅基地置换住房工作力度,鼓励农民以现有宅基地多形式置换住房,促进农民到城镇社区定居落户;二是强化实施相当于新建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大小的土地进行复耕,其余村庄土地作为实施“以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部分整理后进入土地拍卖市场,部分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用地。
3.2.6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发证试点,激活农民房屋资产 一是开展农村房屋发证试点。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逐实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证同权”;二是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发展,培育建立城乡一体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三是在试点外地区建立临时农村住宅置换中心,解决农民住宅因缺乏土地证、房产证而不能交易的困难;四是建立农村空置房源档案,完善农村二手房市场,鼓励农民空置房出租。
3.2.7 大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 一是增加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数量,争取每个乡镇都有几个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分行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强化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引导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通过立足工业和服务业,提高集体资产的盈利能力;三是鼓励农民将闲散资金、房产等入股投资组建富民合作社,获取资本收益;四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连片流转土地,将土地向规模基地和农业园区集中,对农户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配、效益。
3.2.8 普及农村理财知识,创新农村理财产品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拓展农民投资渠道,完善农村理财网点建设;培养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引导农民将闲散资金合理投资于金融产品和实体经济;降低农民投资门槛,创新农民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农民不管其财产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取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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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路线,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确。相比较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第一波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此次第二波改革的重点显然放在了国有资本体制改革上,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为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各方合力尤为关键。目前,有消息显示,国企改革总体方案由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人社部分别牵头,各部委分工也已明确,财政部主要负责三个文件的起草,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成立和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方案,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方案的制定。本文将重点从这三个方面来剖析国企改革的财政推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企改革怎么改?先摸清家底十分必要。
财政部公布了2013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该数据是财政部首次对外公布我国国有企业家底,在国企改革整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显得很及时。数据包括94个中央部门所属企业、113家国资委监管企业、5家财政部监管企业和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4.1万亿元,同比增长16.3%。这一数字与2000年的17.3万亿元相比,增长数倍。这说明国有经济规模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越发重要。
巨大的成绩背后,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些问题也在凸显。比如,用行政手段推动大国企之间的合并而组建超大规模的国有集团。依赖行政力量推进国企的央地对接与国企无边界扩张。追求国资及国有经济更大范围的控制而极大压缩民企发展空间。强调国资规模的快速增长而忽略国有经济的效率和质量等等。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经过研究认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仅要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调整及完善,实行行政主体与产权主体的分离,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化;还要制定国资规模、国资变现及国有股权减持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更要着手解决国企监督成本与国资控股成本过高的问题,推进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而弱化其已经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效应,加大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力度而筹集社会改革成本。
根据这一设想,一个重要的抓手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另外,有几个操作路径尤其值得注意。首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体与产权主体分离,要求由具备资格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产权管理职能。在产权主体选择及授权上应该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多元化的思路来
进行改革。针对不同形态或处于不同行业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设置不同的产权主体,推动并实现产权主体的产权管理专业化。
其次,要尽快启动并编制未来5-10年国资规模及国有资本进退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现来实现部分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股权减持,进而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有效调整及优化。
第三,在国有资产对社会体制改革支持上,应重点推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人的城乡一体化”。由此形成的社保等支付缺口,可以考虑通过变现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及减持部分国有股权的方式来弥补,使国有资产成为消除社会动荡风险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有多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售;二是国有股权的减持;三是国有资产证券化后的变现。在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变现中,要尽可能通过证券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操作。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的总体布局,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是其重要方向,这就意味着国资管理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因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什么时候组建,以何种方式组建和运营,成为关注焦点。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启动几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试点,同时印发混合所有制等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次国企改革。
据透露,改组建立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是本次国企改革的关键。其中多种组建方案遭到否定,比如现有央企集团直接转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在现有央企集团之上组建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现有央企集团分类合并改组为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按照这一办法,对现有央企集团按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分类,以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业内公认的企业集团作为发起人,改组建立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按不低于万亿元资本规模设计,可能会有大量小规模集团母公司被改组合并。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中央任免,可从现有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实行董事会决策机制,通过董事会实现国家意志和战略。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应当熟悉国家战略、行业政策和资本投资运营等。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成功关键。
业内专家认为,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标志着国企改革指导思想从“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两层次架构向“国资监管部门――国资运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架构重大转变。
在组建过程中,上述专家认为,各大部委的利益博弈是国企改革方案推迟出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国资委和财政部之间将来扮演的角色尤其让人关注。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国有资本运营与投资公司组建后,财政部将侧重于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国有资本运营与投资公司作为国资预算单位,通过编制和执行国资预算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国资委从管人、管事、管资产、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侧重于监督,以产权管理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来围绕“管好资本”这四个字落实出资人的职责,不干预具体经营活动,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但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政策执行职能。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区分。文宗瑜认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功能上可定位于纯资本运营,是专业化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跨所有制、跨区域甚至跨国界从事国有资本运营,不仅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且追求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功能上定位于产业投资的国有股权经营,其依托产业发展与产业竞争力提升;不同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产业布局上会各有侧重,就某一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而言,要在其国有股权分布的领域通过国有股权经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大型或特大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可以跨1个以上或2个以上有关联的产业领域,并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发挥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及带动力的作用。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区分,决定了其运营模式的差异。可以以新设方式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重组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所谓新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出资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所谓重组是指依托现有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集团,通过资产重组和少量国有资本增量注入而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设立上要重视产业属性及产业升级导向。当然,通过新设方式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组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相对而言的,不具有绝对性。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都能找到参照系,比如国内的中央汇金公司,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
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汇金公司直接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包括6家商业银行、4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汇金此前一直是问题金融机构的拯救者,但此后随着国有银行的陆续上市,其演变成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大股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者角色,从而成为准政策性机构。
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成立于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并负责监管,专门经营和管理原国家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的资本。目前,淡马锡直接控制20多家大型企业,基本占据新加坡金融、交通、通讯、电力、科技、地产等关键领域;间接控制2000 余家各种类型的其他企业,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证券市场总值近50%。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善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反映了国有资本所有者与国有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是政府立足于宏观层面对国有资本及国有经济调控的衍生手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一度陷入停滞的现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成为国企改革尤其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 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推翻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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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2)10-0029-06
Research on the Agglomeration of Interprovincial Sports Industry and Dynamic Evolution
WANG Liangjian1, GONG Wen1, HOU Xuhuai2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79, Hunan China;2.College of Sports,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411201, Hunan China)
Abstract:Based on 20032009 sports industry data of the 31 provinces (cities, districts), using information entropy, industry concentration, regional Gini coefficient, spatial separation index, location quotient and the Kernel density estimation methods, the paper measured the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degree of the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nd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ncentration of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belonged to a highly centralized type; While the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belonged to the more concentrated level. From the whole calculated results of each index and Kernel density estimation, it showed that the overall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level of Chinese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was higher than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For the gap between lowlevel and highlevel regions, the sports goods industry is much larger than the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sports good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sports service industry; agglomeration level
体育产业的很多行为本身反映了产业集聚效应。如英国利物浦、意大利米兰的足球产业;在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北京的重要建筑标志—鸟巢和水立方,不仅带动商业体育赛事的开发,同时也推动体育表演、体育旅游、体育广告、体育培训等体育产业的集聚效应[1]。体育用品制造业,因受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易出现生产集聚现象,其在空间上已向具有优势条件的地区集中(如广东、上海、浙江、福建、江苏等)[2]。体育服务业集群不同于体育用品制造业集群,也有别于现代服务业其他部门的产业集群,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身的特色[3]。
席玉宝等学者(2005)对我国体育用品产业集群现状、特点及其具备的优势进行了分析[4]。杨明,郭良奎(2007)探讨我国体育用品产业集群的内涵、特征、形成路径以及区域分布、产品类型,分析了体育用品产业集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5]。王浩(2006)研究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产业融合集群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我国体育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基本思路[6]。蔡宝家等(2006)以福建晋江运动鞋产业集群为实证,对我国体育用品产业发展现状以及我国中小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产业集群集聚竞争优势和形成条件进行调查与分析[7]。方春妮等(2007)研究了我国体育服务业集群现象及形成因素,同时在产业集群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服务业的具体实际,归纳总结出了体育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模式[3]。刘兵,等(2007)研究了我国体育服务业集群现象及形成因素,同时在产业集群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服务业的具体实际,归纳总结出了体育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模式[3]。刘兵,芮明杰(2009)运用专业化分工和产业集群的相关理论,提出体育产业的发展应借助分工的专业化和产业集聚,扩大体育服务产品的种类和多样性[1]。刘兵(2009)对产业集群的成因及产业集群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影响等进行了分析[8]。陈颇,赵恒(2009)基于市场行业集中度指标(CRn)与产业空间集聚指数(β),对中国7大类体育用品制造行业 2002—2007 年的产业集聚水平进行测定及动态分析[2]。
近年来,学术界对“都市体育圈”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任平等学者率先提出都市体育圈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等[9];虞重干、俞琳、陈安琪、谭延敏等学者分别就长三角体育圈、三大都市圈和环京津都市圈体育产业发展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研究[10~13]。
从既有文献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体育产业集聚的现状、特点、形成因素、优势、存在问题等方面,定量研究仍然不足,基于此,本文采用信息熵、行业集中度、区位基尼系数、空间分离指数、区位商和Kernel密度估计等常用的产业集聚测量方法对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的集聚程度进行定量研究。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其中,根据《中国产业分析平台》的统计口径,将体育用品制造划分为球类制造业、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业 训练健身器材制造业、运动防护用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和其他体育用品制造业6大门类。体育服务业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体育服务行业。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3-200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3-2009)、中国产业分析平台网站(http:// )以及各省统计年鉴。
1.2 测算方法
1.2.1 信息熵 信息熵是衡量产业地理集中程度的常用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Xij 指体育产业在各个地区的就业人数,Xi 表示体育产业在全国的总就业人数。信息熵越大,产业集聚水平越低。
1.2.2 行业集中度 信息熵只能从宏观角度看出一个产业的集中程度,而行业集中度能更具体测出产业规模最大的前n位地区。行业集中度是指某一产业规模最大的n位企业的有关数值(如生产额、销售额、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占整个市场或行业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CRn代表X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n位企业的市场集中度,Xi指X产业中第i位地区的职工人数,N代表X产业的全部地区数。
1.2.3 区位基尼系数 用来反映经济活动在地理上分布的不均匀程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使用产出、增加值或贸易额等指标代替就业。本文采用文玫(2004)所采用的计算公式[18]:
式中Gi表示区位基尼系数;Sk表示体育产业在各地区间的平均份额。区位基尼系数数值在0~1之间变化,数值越大,表明一国或地区收入分配越不平均。张同升,梁进社2005[14]对各行业的区位基尼系数与行业生产的空间分布关系进行划分(如表1):
1.2.4 空间分散度指数(spatial separation index) 以上3种衡量产业空间集中程度的传统指标,它们都面临着共同缺陷,即这些指标都只衡量产业在一个省份内的集中程度,而无法考察产业在不同省份之间的集中程度,目前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几种,本文采用陈良文,杨开忠2006[15]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SPk 是产业K的SP指数,c是常数,Vki、Vkj分别表示地区i和j的体育产业占全国的比重,δij是该方法中的一个关键性变量,用来衡量两个地区之间的空间距离。为便捷起见,本文对c赋值为1,对δij的赋值则不存在统一的模式,可以用两地区政治中心(或经济中心、地理中心)之间的实际地理距离来衡量,本文采取一个相对的指标来衡量不同地区之间的距离,即如果两个省份之间存在地理上的接壤,则令其相互间的相对距离为0,否则其相对距离为1。
1.2.5 区位商 进一步使用区位商测算各个地区的体育产业集聚程度。计算公式为:
式中LQij代表行业的区位商;xij 是地区j的体育产业的就业人数;xj 衡量的是地区j的总就业人数;xi 是体育产业的总就业人数。
1.2.6 Kernel密度估计 Kernel密度估计是一种非参数估计方法,主要用于对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进行估计。其基本原理为[19]:
式中N是观测值的个数,h为床宽,K( )是核函数。本文使用MATLAB7.8软件估计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分布的Kernel密度曲线,采用的是高斯正态分布核函数,带宽设定为h=09SeN-1/5,Se是随机变量观测值的标准差。本文以全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全国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为指标来分别考察2003-2009年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的动态演进趋势,选取开始年份、中间年份和末尾年份为考察的特征年份。
2 结果与分析
2.1 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程度的测算
2.1.1 产业角度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分析 根据上述公式,分别计算2003-2009年全国31个省(市、区)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信息熵指数、6省(市)行业集中度指数、区位基尼系数以及空间分散度指数(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4种指数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呈同向变动,互为验证。其中,6省(市)行业集中度基本达到了90%以上(表3),这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高度集中于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福建6省市。其他25个省(市)、自治区以职工人数计算的市场份额不足10%,与排名前6位的省市有很大的差距。
且从表2中得知,2003-2009年全国31省(市、区)的区位基尼系数都达到了0.8以上,结合文章前述的区位基尼系数和行业的省区分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知体育用品制造业属于高度集中的类型。
2.1.2 地区角度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分析 进一步测算全国31个省(市、区)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区位商指数,详细分析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区域集聚情况(表4)。
1)区位商大于1的地区有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以2009年为例,体育用品制造业在广东省的区位商最高(6.256),其次为上海(3.800)、福建(2.655)、浙江(2.215),这些地区的区位商都大于2,说明在这四个省市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明显。而江苏(1.902)、山东(1.092)、天津(1.592)3个省市的区位商都大于1,这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在这些地区的产业集聚程度也比较高。
2)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产业集聚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产业集聚程度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具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2]。究其原因,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及山东等沿海省(市)均属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处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方阵”,隶属于我国发展成熟的三大城市群: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这三大城市群凭借其集聚效应、规模经济和竞争优势,成为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成为全国和区域性的经济核心地区和增长极,体育市场消费潜力巨大[16]。
3)中西部很多省份的区位商普遍都很低,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在这些省份没有形成集聚。
2.2 体育服务业集聚程度的测算
2.2.1 产业角度的体育服务业集聚分析 依据上述公式,分别计算2003-2009年全国31个省(市、区)体育服务业的信息熵指数、6省(市)行业集中度指数、区位基尼系数以及空间分散度指数(表5)。
从表5可知,4种测量产业空间集聚的指数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信息熵指数、行业集中度指数、区位基尼系数和空间分离指数均呈同向变动,互为验证。2003-2009年全国31个省(市、区)的体育服务业行业集中度(6省市)都在0.4~0.5之间,集中于上海、广东和北京3个省市(表6),除新疆、贵州、宁夏、青海、、海南等地的行业市场份额偏低,中间省份的差距都不大。
且区位基尼系数都在0.4左右,同样,结合前文提到的划分标准属于相对和比较集中类型,总体来说差距较大,处于中间范围的省份居多,这与行业集中度的测算结果相吻合。
2.2.2 地区角度的体育服务业集聚分析 通过测算全国31个省(市、区)体育服务业的区位商指数,进一步分析我国体育服务业的区域产业集聚情况(表7)。
由表7可知:
(1)北京、天津和上海的区位商明显要高于其他地区,从各年区位商的平均值来看,北京(7.723)、上海(7.686)、天津(4.954)3个地区的区位商都大于4,说明体育服务业在这3个地区的集聚非常明显。此外,区位商大于1的分别有吉林、、宁夏、广东、黑龙江、青海、辽宁、山西、内蒙、福建,这些地区的体育服务业集聚程度比较高。
(2)一些有着独特的地方体育特色省份的体育服务业集聚程度也较高。如、宁夏、青海、新疆等,分别排第5、6、9和第15;冰雪运动非常盛行的吉林、黑龙江和辽宁,分别排第4、8和10位。
(3)全国有13个省(市、区)的区位商都大于1,其他省份的区位商绝大部分都集中于0.4~1.0之间,相互间差距很小,说明全国整体范围内的体育服务业的集聚程度较高,但远不及体育制造业的集聚程度。
2.3 核密度估计结果 图1、图2分别给出了全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人数和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在三个特征年份的概率密度曲线。图中横轴的数值含义是如果一个地区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水平取值为1,则对应于横轴上的1,表示该地区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水平等于当年全国各地区的均值;
图1 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人数分布的Kernel密度估计
如取值为2,则表示该地区的就业人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竖轴表示对应的Kernel密度值。
图2 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分布的Kernel密度估计
从图1、2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有如下共同特征:第一,考察年份期间,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就业人数整体上呈现出单峰分布形态,绝大多数体育产业水平较低的省区都落在了最左边的主峰里面,分布密集区处于0~1之间,表明大部分地区的就业水平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第二,密度曲线在较高就业水平区段还有几个小的波峰,虽然规模相对主峰很小,但在考察期内稳定存在,显示了高就业水平俱乐部的存在;第三,多数地区集聚在单峰极点附近,其余地区集聚在几个小规模的局部波峰周围,这种分布形态在考察期内具有稳定性。这意味着我国省区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演进都存在俱乐部收敛趋势,广大的就业水平低地区与少数的就业水平高地区长期并存。
此外,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还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对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人数而言,考察期间波峰的陡峭程度变化不明显,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组内差距变化不大;但主峰值(低就业水平波峰)是逐渐减少的,说明有部分体育用品制造业欠发达省区跳出了低水平俱乐部转移到了高水平俱乐部,使得体育用品制造业欠发达省份的集中程度在下降,从而使得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高低水平的组间差异呈缩小之势。对体育服务业而言,2003-2009年峰值是不断增加的,低就业水平的省份个数增加,曲线整体往右移,表明高、低水平俱乐部的组间差距呈扩大之势。
2.4 两者之间的比较 从信息熵指数、行业集中度、区位基尼系数、空间分离指数及区位商指数的测算结果(表2和表5,表4和表7)可知,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的集聚水平要明显高于体育服务业。进一步比较图1、图2,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就业水平各俱乐部的组内差距变化不明显,组间差距呈缩小之势;体育服务业就业水平高、低水平俱乐部的组间差距呈扩大之势。相对而言,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低水平地区和高水平地区之间的差距较体育服务业要大很多。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 论 研究表明,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集聚程度很高,属于高度集中类型。主要集中于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及山东等沿海省(市);中西部地区的区位商普遍都很低,说明体育用品制造业在这些省份没有形成集聚。我国体育服务业集聚程度较高,属于相对比较集中类型。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市的集聚程度非常明显;一些有着独特的地方体育特色的地区体育服务业的集聚程度也较高。如少数民族聚集地、宁夏、青海、新疆等,冰雪运动非常盛行的东三省体育服务业集聚水平都较高;总体而言,全国有13个省(市、区)的区位商都大于1,其他省份的区位商绝大部分都集中于0.4~1之间,相互间差距很小。此外,我国体育用品制造业的产业集聚程度整体要高于体育服务业。
3.2 建 议 1)目前,体育用品制造业主要集中于我国三大“经济圈”,即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以北京、天津为核心的渤海湾经济中心[12],而中西部地区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空间分布相对分散。可以依托于具有明显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的京津地区、长三角与珠三角地区, 逐渐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极化区”, 继而产生“扩散效应”, 最终促进体育产业的均衡发展[17]。
2)各省(市,区)应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省(市,区)特色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条件具备的省份,应将体育产业纳入本省(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之中,制订相应的推进政策,包括向其倾斜的财税、土地等政策。
3)广大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应充分利用其市场优势,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体育休闲度假等,并积极承办世界高水平的大型赛事,延伸体育产业链条;广大中部地区省份,应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内移,创造条件建设好特色体育用品制造业产业园,围绕本省体育优势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西部地区则可利用其独特的地形、地貌、气候以及民族民俗的优势大力发展高山、沙漠等探险旅游项目以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骑马、射箭、摔跤等,并与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风情结合,形成自己别具一格的体育休闲产业集群。努力使我国体育产业形成既分工又协作的产业发展格局,“以点带面”来推动各省体育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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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度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一是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扭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从而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
二是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互济”转变,新制度对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
三是实现了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新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这样把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是实现了由“福利分配”向“基本保障”的转变,在计划条件下,养老成了一种福利,一种没有义务的权利,新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水平,提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格局,而国家只确立基本保险,企业发展补充保险,个人办理储蓄保险,换言之国家只承担基本保障即“有限责任”,这样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
五是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在我国现收现付制无法满足即将到来的人口高龄化高峰期养老金支付的巨额需求。同时,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看,还是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看,又不可能实现完全积累制,因而,实行部分积累制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布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节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
经过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难题之一:个人帐户出现“老人”无帐户,“中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而“新人”帐户给了“老人”,出现了空帐现象。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国家规定,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建立,且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个人缴费年不得低于4%,最高不得高于8%,到达退休年龄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转轨面临的尴尬局面,却是“老人”无帐户,更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帐户上资金严重不足,个人帐户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仅仅是视作个人缴费的年限而没有资金累积,“新人”帐户实际运作中现付给了现在的老人,帐户实际上是个“空帐”。显而易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偏差带来的空帐,使得养老保险的运作仍然停留在现收现付上,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 (区)养老保险的确保发放面临困难,“统帐结合”的改革目标模式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
难题之二:养老保险基金单一的来源渠道和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筹集与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目前,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企业缴费,而企业缴费的大头又来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包袱沉重,停产、半停产和破产企业增多,相当于一部分企业在交纳养老保险时。同时承担着“新人”退休费的支付,在这重负之下效益较好的企业缴纳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使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上面临如下态势。
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人数连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离退休人员人数连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一是从1997年以来,我国连续多次下调利率,使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很难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二是国债现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渐降低,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也会面临亏损。
难题之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使现实的养老保险运作面临困难境地。
1、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地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级统筹的运作苍白无力。
按照国家规定,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但是运转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由于目前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隶属于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选目标,而省级统筹的目标则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业部门之间利益,这就出现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目标利益的一致性,出现了省级统筹应承担责任与其应具有权利相脱节,出现了地方和行业一致对付省级统筹的困难局面。
2、日益膨胀的社会保险工作业务,使现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承载。
随着行业统筹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业实行省级统筹,加上失业保险的重新定位,医疗保险改革启动,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业务与现实弱小的社会保险机构载体形成的矛盾愈来愈突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形成小马拉大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改由财政核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运行的结果是一头卡死了,经办机构不再提取管理费。而另一头财政拨付给经办机构的经费却严重不足,这一现象严重挫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4、现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严重滞后,使养老保险在运作中缺乏的决策基础。
养老保险的深化改革,特别是社会统筹和职工个人帐户、以及省级统筹的实际运转。使养老保险的信息量急剧膨胀。客观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实施更高一级管理需要拥有数据完备,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科学的管理手段和辅助决策手段;从目前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远远难以满足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与管理决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备。
三、根本问题是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个以基金制计划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将主要由两大层次组成:基本层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融资,按规定发放。现阶段,由于“老人”还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数,因此这个计划还要占据较大的比重,但长期看,只要这个计划的覆盖面不再扩大,那么它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萎缩,从而把养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个层次的基金制计划;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制计划可以适时引入更多的子计划,如旨在增加投资回报的增值投资计划,旨在进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补计划,等等。在第二个层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个层次的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等等,作为以上两个层次的主要计划的补充。
在统一制度中,对于制度实施时已经退休的职工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和实施后新加入养老保险的职工有不同给付规定;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中人”过度办法。年支出的估计需要分别估计“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参加工作并加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才会发生,“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同,过度性养老金体现“中人”在新制度实施前积累的养老金权利的兑现。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实施时已退休的职工,以过去制度的规定给付退休金。过去制度以一定的养老金替代宰规定给付水平,同时根据工资和物价作指数化调整。某年某一年龄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于该年这一年龄上“老人”在退休当年的年工资与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宰之积,并在规定的退休金调整指数下调整。加总所有年龄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总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度性养老金三部分。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的累计额一次性退还其受益人,其中,基础养老金是退休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20%。根据1996年社会平均工资,在假设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卑下,可以估计出今后各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年隔热买帐。年个人帐户养老会个人帐户的累计额根据一定的缴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在假设的个人帐户累计利率下估计。
“中人”过度性养老金采用调整替代宰和指数化调整,指数化调整为原劳动部推荐使用。
指数化调整
过度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缴费工资:“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各年缴费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中的比值之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数
3、“新人”支出
按照统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测算方法与“中人”相同。“新人”人数根据人口预测,世界银行的预测结果估计。
(二)养老基金要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
拥有足够的投资工具,是这样的养老基金会能够存在和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使基金的投资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会自主决定的,那么,国债也将是二个基本的投资工具,因此。更具意义的将是讨论养老基金应该持有何种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进一步讨论国有股转化这种办法之前,我们还是先来探讨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过直接入市的方式来增加融资,这本来不应称其为,但事实上,以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节余,即使全部投资于股票市场,那么恐怕要有数倍的回报率才能弥补现在的养老金负债。在这样的压力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基金会自觉地成为一个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所以,在入市之前,养老金基金还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起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而增加其资本规模的途径是增持国有股。所以;我们为养老金基金持股所设计的步骤是,首先以增持的国有股实现基金资本的扩充,使其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尔后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带动保险基金入市。
第二个主要的条件是,养老金基金要有专业的托管机构去管理其投资。因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机构要指定一批托管人,使他们具备托管养老托管基金的法定资格,由于在基金会和托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通常要对基金托管人实行严密的监管,这种监管通常是以托管法为依据的,在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一部基金托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部法律。
接下来的问题是现在有哪些机构将来可以成为养老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在的基本养老制度中,政府规定基金要以财政专户存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这四家银行在担当着与托管机构类似的角色,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托管机构。如果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基金托管机构的话,那么,他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只能分业经营的原则。
其他有条件成为托管机构的还有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以及目前仍处于幼稚状态的本土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如果我们不把目光局限于中资金融机构的话,那么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来托管养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虑范围之内。我们认为,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将会成为孕育未来养老基金托管人的母体。
(三)市场化导向:竞争性和价格机制
从完全市场化的角度出发,我们会想到让养老基金会自行决定养老金的缴费率。从原理上讲,当养老金制度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时,是能够形成一个均衡价格的。
为了保证实现这样一个均衡价格,基金会的制度必须是竞争性的。在现实条件下。建立这样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难恐怕不在于能否建立起多个基金会——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而是在于缴费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自由的流动,流动性不足将会成为建立竞争性的养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碍,而且,这个障碍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克服。
上段论述的现实依据是,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应当是实现了省级社会统筹的,假如我们以养老金基金会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为首要的选择的话。那么,在省级层次上成立基金会,应当说是选择了新旧制度之间距离最近的两个点架起对接的桥梁。然而,依附于行政架构的养老金基金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者。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一个省的内部来解决,上难度会稍微变得小一点,但又有两个新的问题却会随之而来:一个是,实际上或许没有几个省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严格符合相关规范的竞争性养老基金会;另一个是,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的省级统筹将会前功尽弃。两相对比,基金会还是要在省级规模上建立更为合适。这样问题就集中在如何把现有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金改造为最终能够导致基金的竞争模式。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各个基金会选择自己的托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取得因会而异的投资回报率;第二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部门对各个基金会的(特别是其中的管理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个人帐户的计帐等各个环节实施统一的规定;第三个步骤是,政府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制定规定缴费率(养老金价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缴费率具体决定权交给基金会,这就引入了竞争机制;最后一个步骤是,任何一个基金会都对其他基金会的会员开放,最终启动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