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8: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招标工作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做好2021年度招标投标指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新常态下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面临的新情况,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紧盯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诉求愿望和突出问题,以“主动作为、高效服务、企业满意”为标准,在招标投标领域精准实施一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推进措施,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和潜力,为加快构建优质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精准实施一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推进措施,在全市构建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到2021年底,全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短板和弱项得到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明显改善,交易、监管、服务一体化水平取得显著进展,服务社会发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我市开始迈入体制顺、机制活、成本低、服务优、效率高的市级行列,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
1.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国家必须招标规定。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三)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
3.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分类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监督部门、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对接,加快推进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服务系统、项目审批平台、信用平台等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全力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电子化交易体系,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进场登记、信息、文件下载、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投标保证金收退、专家抽取、中标公示、交易凭证办理、文件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严禁收取标书工本费,标书自主免费下载。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5.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综合运用虚拟现实场景交互、远程多线程同步解密、远程视频交互等技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多方主体无需到达现场。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即可在任何地点参与开标,6月底前完成视频“不见面开标大厅”建设并逐步完善功能,12月底前实现“不见面开标”常态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机制。根据《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9〕209号)和《东营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任务分工》(东发改公管〔2020〕137号),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定期统计汇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行政监管部门,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保障
7.突出重大项目的服务保障。根据重大项目特点,以市级重点项目为重点,按照“能快则快、能简则简、能优则优”的原则,各部门做好交易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进场,主动为交易提速。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针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对交易现场留痕管理,确保现场交易活动有序、到位、高效、透明。(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8.改革投标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依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电子担保保函应用相关规则,推进各类电子担保保函使用,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推广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优先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做为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退付,运用保证金收退系统,尽力缩短投标企业资金占用周期,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和开放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9.完善评标办法。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自行选择评标办法。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分办法,其中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不低于10%的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加大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值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10.推行评定分离办法。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办法时应坚持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五)加强招投标行业管理
11.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评价。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立足本地实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组织市场主体、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激励约束,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2.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完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实行“黑名单”管理。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分级实行地方保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3.规范招标机构行为。加大招标机构行为监督管理力度,从人员、业绩、市场信用等方面对招标机构进行评价。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和资料。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将招标从业人员及招标机构纳入信用平台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计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14.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格评标专家资格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的注册信息、社保信息、工作信息等基本信息,实现人、证和社保的信息统一,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清出评标专家库。强化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信用考核,实现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严禁评标专家在公共社交网站、媒体、平台,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个人微博等,通过图片、暗语等方式故意泄露评标任务,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负责)
(六)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15.加强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管理。住建、交通、水务等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在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投诉渠道和投诉样式,投诉人可以通过线下投诉和网上投诉反映诉求。完善投诉处理程序,严格投诉处理时限,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有效投诉处理结果确需公开的,应按规定在部门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严厉打击恶意投诉,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假冒他人名义等恶意投诉和举报的,应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积极构建牵头部门抓总,行业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参与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优化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履行好本行业、本地区改善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推动工作落实,为优化提升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转眼之间,2018年已经结束了,不知不觉自己已经又呆了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有很多的感触,回头过来想一想这一年自己完成了哪些事情,仔细想想从开始主导方案设计到最后验收的项目确实不多,整理总结一下,主要如下:略。
2、未完成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及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原因
整体来说这一年参与方案设计的数量不少,但是实际方案被选中的几率就没有多大,一方便还是由于自己在方案设计这块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考虑的不是很周全和仔细,方案缺少一定的亮点。另一方面,方案设计来自于销售的项目信息以及各区域教育局网站的公开征集方案,项目信息来源渠道比较被动,一般都是学校项目快成型才开始介入,基本项目人家已经切入并规划了,这个时候参与失去了一定的优势,后期再进行方案的公开征集优势已经不是很大了,所以很多公开征集的项目没有入选方案。
还有就是做一些项目的招投标与标书制作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冲标的项目,冲标项目基本都是前期别人运作的,要想去参与并中标这个项目,首先就要了解这个项目的来龙去脉,这样项目中标的机会更大一些。
在一些自己设计方案的项目在施工时,发现了前期方案设计存在着一些不足,缺乏整体施工细节上面的考虑,这些都是由于自己在工程施工方面缺乏一定是经验导致的,缺乏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后期需要加强学习工程方面的经验。
3、2018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综合起来说,2018年整个方案设计的工作偏向被动的,等到后期项目公开征集就没有了优势,因此2019年主要就是变这种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学校推相关方案,促进项目的立项,针对性引导学校进行项目的实施。同时2019年要多去项目实施的现场,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为后期方案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1、2019年个人任务目标及工作计划
根据自己对于2018年工作的总结,针对2019年的个人任务目标能够推动3个以上学校建设智慧校园的方案,各区的征集方案要被选中一半,能够去3~5个项目的现场,了解项目的是实施过程与学校实际的需求。
2、实现工作目标的基本思路及目标计划层层分解
1)、认真关注并研读国家对于智慧校园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方向,掌握一手教育行业最新的动态,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有针对想的制定一些标准型方案,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销售人员,并配合销售人员去学校进行方案的讲解与演示,提前进行相关项目有针对性的布局工作。
2)、支持关注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智慧校园建设工程中的应用,2019将是智慧校园建设爆发的起点,将更多的新兴技术融入智慧校园的方案中,推动学校智慧校园这类比较大的项目的建设。
3)、变被动为主动,所有项目要进行针对性的提前布局,不能被动等待各区的方案征集以及学校需要什么项目再去做,要提前好一些好的项目向学校推向,引导学校的项目建设,同时把控项目的利润空间。
4)、除了方案设计,还需要在招投标中不断深入学习,学会分析一个项目要中标要具体哪些条件、了解外围有多少人关注这个项目、如何让项目有更大的利润还能中标项目,这些都是自己要去深入学习的地方。同时关注工程标方面的知识,目前对工程标的整个流程还不是很了解。
5)、增加项目实施方面的经验,增加一些去项目现场的机会,在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跟进,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这样设计出更加合理更好的方案。
相信通过在整个方案设计前期引导与设计、中期招投标工作、后期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能让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提升,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添砖加瓦。
3、对公司今后发展建设的意见
1)人本管理,让适合的人做适合的事情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特质,包括性格、人生观、价值观、技术潜力、知识潜力、社交潜力、生理和心理承受潜力等不尽相同。站在人尽其用的角度,应给公司的员工进行甄别,帮忙其找到适合自己潜力、更好地发挥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
2)倡导全员营销的观念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复,提前组织招标;
2、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企业人员、设备等履约率较低,变更较多;
4、招标人履约考核不严肃、打人情分,对违履约行为处理不力。
三、方法步骤
从6月份开始,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使全市交通建设市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真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排查整改。对照整治的重点,认真排查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梳理年以来历次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是年下半年以来新建的重点项目。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以查促建。”
2、建章立制。在排查问题、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重点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企业信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
3、考核验收。11月份,市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年下半年以来,列入《省公路、水路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交通项目进行检查。市优化办要抽调专门力量,对相关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千人分级分类集中评议,社会满意度超过80%的,方可认定为合格,不能达标的延长整治时间,直至达标为止。
四、工作措施:
1、开展网上招投标,提升招投标监管能力。依法加强交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力度,继续运用《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招投标,通过互联网实现招标公告、企业基本信息管理、招标资料审核备案、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标项目统计与监管、履约考核记录汇总、信用档案管理、中标结果公示等,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实现共享。加强“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建设,积极推行网上远程异地评标,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要严格实行网上远程评标。做好监控系统与省厅的对接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招投标重点部位和环节监控全覆盖。通过网上招投标,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限制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全面提高交通招投标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提升整个行业招投标及其监管水平。
2、推进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全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参与全市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对全市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其他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都作为每年二次的信用评定工作的依据。
3、公开项目信息,促进权力阳光运行。依托“交通”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更新、查询等功能。以国、省道公路及重大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洪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信息。在招标投标方面做到“八公开”,即招标信息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投标开标公开、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公开、评标结果公开、承包人履约考核公开、投标人信用等级公开和招投标监督公开,通过项目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化,力争项目前期程序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招投标中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效地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培训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继续抓好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廉政教育及专业业务培训,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和《市交通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办法》,把风险防范贯穿工程建设始终,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防范措施。通过对招投标监管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增强招投标各方依法办事意识、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工作阶段。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许多变化也随之出现。在《招标投标法》出台前,招标阶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标办主持的。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直至现在,招标发包阶段的工作开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进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招标办在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作用及职能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当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更使招标管理职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状为基础,展开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现状简析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标管理体制仍然未被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关注和正确的认识。甚至还有人视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为负责招标的机构,不能正确定位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对其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招标办认识上误区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场初期体制的不完善及发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没有产生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办的日常工作就已经很繁重了,还要兼做市场中介的工作,举个例子来说明就是既要当裁判还要做运动员。工程招标申请书、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部资质、预审投资单位资格、评标的具体方案、招标文件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立、都是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之后,对招标办的职责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确了招标办职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审核制。相关的管理部门实行了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一登记,两备案”的管理体制。在前期报建之后,对招标的准备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期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评标报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备案制度实行之后,招标办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为了裁判。使事后的备案监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审批。工程的招标单位、单位、工程的投标单位、特别是工程招标单位和单位只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胆的做。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定标、工程开标、评标阶段的监督工作,审核备案后的资料,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是招标办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针对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操作环节积累了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问题中:
(1)招标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低。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中,真真正正的市场经济较量并未出现。招标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大力的推行。综合评议法是评标采用的主要办法,这种办法的采用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业还背负着“小企业大社会”的沉重包袱。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水平相当的竞争,同时有关工程的造价和议价的规定也不允许,为了避免发包时腐败问题的出现,只好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投标单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哪些奖项、建筑了多少优质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的水平、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齐全的证章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中标的重要因素。
(2)招标机构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过程监督、备案登记和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取代了依法审批式监督,这一招投标活动方式的改变,使招标机构直接的完成了活动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招标单位的身份既是招标组织者,又作为评标文员会的成员出现。因此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与业主合作并帮助其选择目标。职业道德欠佳的甚至背离业主逃避监督或故意设置障碍,扰乱公平竞争。作为企业制公司,招标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内容是发包投资数以万亿计的施工和监理任务,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对象。但目前,招标单位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方法。招标单位承揽招标业务,在直接委托的范围内,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出现单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法业务。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想法和意图,是由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表述的,有可能成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标底和虚假招标的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当的隐蔽,很难予以查处。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优化方案
(1)为了实现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了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体制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为主要改革内容,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企业稳步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必要前提,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标界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便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推行,及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的确保。
(2)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招标单位进行适当的约束,规范其日常业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备案资料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的查处。同时,要发挥监察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进行提高。
结语:“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投标制度应具备的特点,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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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为1484㎡及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为4530.78㎡其性质均为行政划拨。以上两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不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质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房由朝阳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柏峰紫域”项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让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标投标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及2011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程序要件齐全有效,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介公开,不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问题。招标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招标项目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评委人数符合法定比例。投标资质真实有效,分包工程合规,不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档案管理规范。不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问题,中标企业施工手续齐全有效。
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正在进行项目招标公示。
(三)工程质量方面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记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础、地下结构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结构构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均进行了有效的防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检查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建筑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施工。
(五)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基本上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完备。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无闲置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中无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补助资金、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财务核算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发放补贴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六)住房分配方面
编制《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建发[2008]39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07]65号)等相关政策,拟准备颁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县报、电视台两次公示,公开投诉电话的“四审两示一公开”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每户一档,按街道分类,编订序号,对应入卷,妥善保存,实施动态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据省九个部门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也相应的制发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上,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对项目的质量,一方面各监督、监理部门负起责任,另一方面驻在组的相关人员也要履行职责,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一)建设用地方面
年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为1484㎡及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为4530.78㎡其性质均为行政划拨。以上两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不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质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房由朝阳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柏峰紫域”项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让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标投标方面
年廉租住房项目及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程序要件齐全有效,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介公开,不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问题。招标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招标项目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评委人数符合法定比例。投标资质真实有效,分包工程合规,不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档案管理规范。不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问题,中标企业施工手续齐全有效。
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正在进行项目招标公示。
(三)工程质量方面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记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础、地下结构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结构构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均进行了有效的防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检查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建筑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施工。
(五)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基本上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完备。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无闲置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中无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补助资金、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财务核算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发放补贴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六)住房分配方面
编制《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建发[]39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政办发[]65号)等相关政策,拟准备颁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县报、电视台两次公示,公开投诉电话的“四审两示一公开”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每户一档,按街道分类,编订序号,对应入卷,妥善保存,实施动态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据省九个部门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也相应的制发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上,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对项目的质量,一方面各监督、监理部门负起责任,另一方面驻在组的相关人员也要履行职责,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1、力争3月中旬前拟定设计招标文件、设计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招标(比选)的发改委备案,于3月底前完成设计单位比选工作;
2、力争4月底前完成方案总平设计
,暑假前完成规划选址报批;
3、暑假前根据方案总平完成场平土石方挖运施工招标工作;下学期开学前(秋季开学前)完成其挖运施工;
4、力争9月底前完成地勘招标和地质勘探工作;
5、力争10月底完成首期新建学生公寓施工招标工作,11月开工。
二、完成实验教学大楼前期工作
1、力争3月底前与新建学生公寓同步拟定设计招标文件、设计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招标(比选)的发改委备案,于3月底前完成设计单位比选工作;
2、力争4月底前完成方案总平设计,暑假前完成规划选址报批;
3、暑假前根据方案总平完成场平土石方施工招标工作;下学期开学前(秋季开学前)完成其挖填施工;
4、力争10月底前完成地勘招标和地质勘探工作;
5、年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招标公告上网。
三、积极协助市政公司完成海棠路2号天桥建设
1、协助完成前期用地测量、地勘、方案设计等工作;
2、协助、协调施工场地布置和女神苑占用地的使用;
3、完成天桥建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辅助设施建设工作。
四、完成女神苑小区后续全部工作
1、力争1月底前请求开发商和王河建司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
2、1月底前完成小区生活用电的全部用电手续办理并供电到户;
3、春节前完成门禁监控系统安装、出入口电动门安装和验收工作;
4、力争3月底前督促后勤集团完成女神苑小区全部绿化工程。
五、促成开发商启动“海棠学府”教工住宅小区建设
1、积极协助国资处(住房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对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布置及户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维护教职工利益。
六、专项维修
根据学校立项安排,按期完成项目维修方案制定、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决算初审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12年以来国税系统规模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金税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大局,以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为重点,以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金税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住重点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管理、政务公开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
1.在项目决策方面,要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2.在招投标方面,要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在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着重解决徇私情、照顾关系,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监管不严等问题;
4.在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着重解决管理使用混乱,不按合同约定数额、进度付款,严重超概算以及工程项目完工后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决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劳务采购活动,促进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廉洁使用;
5.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方面,着重解决信息不公开、不规范、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推进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二)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基建、税收信息化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严肃查办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项目审批、招标投标以谋取私利等、权钱交易的案件。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深挖项目质量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快查快结,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
(三)创新机制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通过检查,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按照总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要求,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研究提出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把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将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创新成果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
(二)成立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总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司、督察内审司、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采购中心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相关司局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级国税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工作方案要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报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电子文件上传至:总局FTP://CENTRE/监督检查室/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四)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12年以来基本建设项目、金税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自查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建设,招投标是否合规,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及低价出租、处置资产等问题。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要加强政策指导,解决难点问题。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落实监管责任。税务系统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健全各部门互相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要严厉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通过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省国税局要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国税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