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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8: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篇1

2、尽快推进信用法规建设。信用交易活动涉及授信人(债权人)、受信人(债务人)、信用工具、征信、信用服务等诸多关系主体,其信用活动的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托法律为支撑。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一是信用交易行为规范,对授信人、受信人行为,以及各种信用工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规范,强化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为打击信用交易中的恶意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征信行为规范,通过立法,规范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规范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运作,合理保护授信人、受信、征信机构三方的权益,既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传播,又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信用服务行为规范,规范债权保障服务、商账追收服务、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信用服务行为,规范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保护信用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信用服务提供者三方的利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3、推进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培育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帐追收、信用管理咨询等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将征信系统向他们开放,在降低信用中介机构获取信息成本的同时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4、理顺信用服务体系的监管体制。目前,信用服务体系多头监管、监管不到位、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信用评级机构由人行、证监会、发改委三家管理;信用担保机构由经委管理;信用管理咨询等机构暂无人管理;商帐追收的机构不允许成立。因此,应理顺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规范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随着法规和市场的逐步完善,信用服务体系的监管可逐渐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过渡。

5、大力推进行业监管体系建设。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管理的政府监督部门,围绕强化管理职能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分类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起征信系统与行业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将本行业监管对象的评价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信息支持服务。

6、加大信用宣传教育的力度。开展多层次的信用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的对象,如社会公众、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部门等制定不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积极探索信用宣传的长效机制。开展信用专题研究,采取职业教育和国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信用行业专业人才。

7、推进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推动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交易中的应用,探索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的途径,夯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础。企业信用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防范信用销售风险,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理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各方面关系,推进“金诚”工程建设

1、理顺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建设与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人民银行作为牵头部门,要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开展,关键是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人行应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分工、实施步骤及建设标准。特别是督促与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有关部门,如工商、公安、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其重要职责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取得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配合,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合力。同时,应建立相关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工作落实,增强工作实效。

在技术层面,人民银行应继续推动金融业统一平台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建设“金诚”工程共享平台。以公安、工商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的本行业全国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利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全面的信用信息记录、登记、展示、共享的平台,实现“金诚”工程目标。

2、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现“金诚”工程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中央应在统一规划、协调法规建设和数据库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中央层面,国家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发展规划和行动纲要、制定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而地方则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协调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以及推进信用宣传教育。当地人民银行作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应在中央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政府既可以通过自身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汇集辖区内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并通过“金诚”工程的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也可直接依托“金诚”工程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和共享。以此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管理需要,并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央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行业内的全国联网和数据集中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满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需求。

3、理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各行业分

类管理体系建设的关系。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共同建设、信息共享、互为补充”为原则,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跨系统、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管理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业务资质、行政处罚信息及行业协会自律评价信息的共享机制。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采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为商业银行全面掌握信贷客户的信用状况服务、同时缓解法院执行难服务;与教育部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与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展开合作,采集各部门掌握的企业违法和企业分类监管信息,更全面地掌握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为上述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从而形成行业分类管理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社会信用体系为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良性合作关系。

三、抓紧完成筹备规划工作,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日常工作机制

国家应从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为尽快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筹备、规划等工作提供保障。

1、完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职责是在国务院对总行的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对牵头工作没有具体的意见和安排,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对人员队伍要求十分高。因此,应尽快搭建部际联系会议的工作机构,确定联系会议的部门、人员组成;应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由部际联系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2、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为牵头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目前许多地区、行业根据自己的理解,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工程”、“行业品牌”甚至是“创收工具”,这种不讲科学、没有统一标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将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埋下极大的隐患。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制度先行、统一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部实施”的总体思路,制定短期、中长期发展目标,稳步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应大力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基础制度办法的出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征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3、完善配套机制措施,为牵头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机制,对数据采集、更新、共享等进行考核,对工作推动、效果进行跟踪。根据部分地方实践表明,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具有较好的推动效果。二是提供资金支持。应出台相关的资金支持政策,督促各级政府切实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开支。三是确保技术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信息化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平台,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因此,应出台相关的技术保障措施,为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徐宪平、黄卫东、王地宁等。社会信用体系知识读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2.缪曼聪、王一兵、王地宁、黄健、胡海波、向晖、唐羽、梁宏梅、郑义、唐造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2005)――湖南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研究与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篇2

一、总体目标和进程安排

(一)总体目标。构筑“诚信**”形象,到20**年,基本建成以“一个保障、一大平台和三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即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平台,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三大体系。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使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加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加,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秩序逐步规范,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

(二)进程安排。在目前以市信息中心为依托,完成**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项目论证和审批的基础上,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1项目建设阶段(20**年):出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编制**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专家论证基础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开展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设。

2建立数据交换中心阶段(20**年):按照《**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等要求,完善我市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和培训工作。整合各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建立同业征信、联合征信的信息平台,并联网运行。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协调发展。

3巩固完善阶段(20**年):打造实现“一个中心、一个网站,一个平台、两个系统,三个数据库、三大体系”。即:建设全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门户网站;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平台;企业、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源数据备份数据库;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入手,以从业活动、税费缴纳、违法违规及违约记录等个人信息为主要内容,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构。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在市打造“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下,主要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工作到位,按全市统一布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由市信息中心建设**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各有关部门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同业征信的基础上,积极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公共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外和披露。

(三)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为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工作,在政府投资补助、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征地审批、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评奖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四)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信用担保能力,推动建立与各银行稳固的互信协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审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篇3

社会信用体系是记录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用以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一种社会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具有揭示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明确指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尤为重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从全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以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模式最具代表性。

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仅承担立法和监管职能,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干。以市场需求为动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模式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优势在于信用体系网络发达,触角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且由于社会信用意识普遍较强,市场对信用服务需求旺盛,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实现自身的良好循环和发展。但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弊端,在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风暴中也显露出来。无论是作为信用服务需求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作为供给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可能在利益驱动下产生行为扭曲,同其他行业一样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

2、欧洲大陆模式――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

欧洲大陆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全国信用数据库,即“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这一系统由中央银行监管。用于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银行信贷信息的不足,为社会信用需求提供更为丰富和灵活的信用服务。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私营信用机构为补充的特点。目前,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

3、发展中国家的探索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由于不具有美国模式所赖以生存的市场条件,且政府主导往往能够比市场自发作用更快地显现成效,因此普遍以中央银行为主干,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辅,构建信用服务网络。这一模式类似于欧洲大陆模式,但与其存在一定差别。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水平滞后,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服务需求不足,因此政府不仅仅要提供信用信息供给,还要承担创造信用信息需求的责任。其次,信用立法尚不完善,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监管职能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以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凸现出一些问题。

2、各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问题

各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总体来看,都具有政府主导的特点,政府的强力推动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信用立法不完善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划定明确的边界和范围。才能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重要功能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缺失,势必为不规范行为留下滋长空间。

(2)信用信息需求不旺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都希望在政府提供最初的助动力后,信用体系建设能够走上市场化轨道,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自发成长。然而。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量较大外。个人就业、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信用需求并不强烈,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在缺少市场需求、服务对象单一的情况下,很难脱离政府的支撑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信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较大,这就促使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摸索不同的建设模式。这样的做法虽然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监管方式、技术水平、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加大了构建全国信用体系的难度。如果不及时制定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统一方案,在今后整合各地信用体系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源浪费。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设想

信用征集、使用和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他们的有序运行和良性互动。

1、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构建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互为补充的征信体系

我国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欧洲大陆模式较美国模式更具借鉴意义,当前较为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并存的征信体系,并逐渐实现从政府扶持到市场化运营的转变。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

政府的推动力在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期各地的实践中大多选择了政府主导的模式,一些地方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归集,这就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打下了基础。目前,关键是要推进各地公共征信体系的联网和整合,形成统一的征信机构。一种思路是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征信公司。各地征信机构作为分支并入,实现资源、技术和监管的统一。另一种思路是将各地信用体系整合后,隶属于中央银行管理。考虑到银行现有信用体系较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和之间已经实现资源共享,是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方,具有不断强化征信体系的内在动力。且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指导,以银监会为主的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等因素,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信用体系、便利地满足银行这一信用产品主要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充分发挥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技术作用的角度,将整合后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归为央行管理,可能是更为经济的选择。

(2)鼓励发展非公共征信机构

非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对政府设立或资

助的征信公司进行产权改革。随着信用经济和信用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一些依靠政府支持成立的征信机构将走上市场运营轨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自主成长,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脱离政府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二是为弥补公共征信体系的不足,鼓励成立私营征信机构,从事地方性或特定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例如征集当地中小企业或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的信用信息。

(3)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

公共征信体系一方面为银行等特定行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从扩大社会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的揭示、预警和惩戒功能的角度,免费一些信用信息,例如对于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和行为人进行信息公开。非公共征信机构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各类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更为灵活、丰富的有偿服务。

2、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培育信用需求是推动信用市场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保护征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也要规范信用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1)扩大信用需求

从根本上来说,信用需求增长源于市场经济特别是信用经济的发达,例如近年来个人征信的蓬勃发展,就与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但是,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引导信用需求。一是加强全社会信用教育,树立和深化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信用信息。例如,鼓励消费者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二是制定信用信息的强制要求,刺激信用需求增长。例如,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某些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上海市在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著名商标认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注册登记时,就要求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自觉使用信用记录。例如,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的支持,使得信用信息真正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征信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主动性。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

信息的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的使用制度。就难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因此,在创造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的同时,又要坚决杜绝信息滥用。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在总结借鉴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何种征信机构应当或者可以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何种程序、向何种机构提供被征信对象的何种信用信息,使得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形成制度。

3、加强信用监管,形成科学灵敏的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重在解决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探索先进的监管手段这三方面问题。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立法,在规范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方行为的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尺度和依据。目前,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到在客观评价其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体系。

(2)构建高效的监管体系

信用服务体系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构成,因此日常监管体系也相应分为两个层次,前者主要由政府监管,后者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第17号)已经明确,即“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这实际上是分块监管,短期内这种方式具有一定成效。但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后,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否则多头管理很可能留下监管的盲区。对于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要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承担起业内监管的责任,对信用机构业务设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不论对于公共信用机构还是非公共信用机构,都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进行监督。

(3)不断发展监管手段和技术

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采集、变更、传输、反馈,确保信用体系的运营情况实现实时监管,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已经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普遍应用,下一步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防止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信用体系被攻击或信用信息被盗取,确保信用体系正常高效运转。

四、结论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模式和国内实践的分析总结表明,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上,宜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整合各地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同时鼓励非公共征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使用制度,完善信用监管,使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2]赵志凌《上海、浙江、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启示》,《现代经济探讨》,2007,10:11

[2]孙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经济研究参考》,2003,79:33

[3]苗秋旺郝冬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山西金融》,2003,9:25-27

[4]蒋黔贵《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2,44:2-4

篇4

3、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4、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5、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

6、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10、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措施

11、对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12、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

13、各行政机关要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14、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15、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16、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

17、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18、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9、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21、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2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23、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

24、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2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2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7、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

28、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双公示机制

29、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政府

30、建立和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奖惩力度

31、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意识

33、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34、产业强市、工业立市、诚信兴市

35、诚信是财富是资源是品德

36、立言立行要从小,诚信新风共倡导

37、以诚待人,以信兴业

38、诚乃立身之本,信为道德之基

39、诚信促发展,文明奏新篇

40、讲诚信 践承诺 促和谐 谋发展

41、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

42、增强法制意识,共铸诚信社会

43、做文明市民,树诚信新风

44、诚信者人爱之,守信者人敬之,失信者人恶之

45、诚信为本,受益一生

46、信用关系你我他,愿我们与信用同行;

47、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48、学习诚信人和事,争做xx文明人

49、诚信对国家是良好声誉,对社会是公序良俗,对企业市黄金资产,对个人是良好品德

50、做诚信之人,铸法治之国

篇5

(讯)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来源:简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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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们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普通的信用意识弱,有许多人根本不重视自己的信用度,在社会中没有形成以信为荣的氛围。尤其是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出现虚假信息、实施贷款圈钱以及违约等现象;在企业的产生经营中,出现许多造假、售假以及商业欺骗等行为,这对社会正常秩序带来极大地破坏作用,同时也给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碍。再者人们没有真正地认识到信用问题其实影响范围十分广,例如金融信贷、企业之间商业的往来,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以及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它对社会的影响具有综合性。

(二)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出现分裂

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建立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包括所有的企业与个人信贷信息之外,在其他行业中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多个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源没有实现相互流通,这就使得征信体系出现分裂,这极易导致信用建设工作中出现多重标准,从而造成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比较差,也对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信用市场的发展出现一定的滞后性

当前的信用市场主要出现的问题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信用和信托管理方面出现落后性,这是由于人们没有贷款消费的习惯,再者就是这方面业务的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性,难以取得信任,这对交易活动中扩大消费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第二个方面是中介服务没有得到广泛地认同,目前只有在我国的一些一线城市中出现比较完善的征信机构,因此需要建立更多功能齐全、合法经营以及有公信力的服务机构;第三个方面信用管理人才十分地缺乏,没有专业的人才从事这项工作,这使得信用事业的发展难以前行。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离不开完备法律法规与统一的制度标准,这为我国信用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我国目前只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层级低,目前明显滞后于这几年征信业的迅速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中,需要按照信用信息共享、维护信息安全以及服务于人们的要求,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切实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同时重视对失信企业与个人的管理,可以构建一个监管性、市场性、司法性、行政性以及社会性的惩戒体系,将诚信良好者实施褒奖机制,例如信用记录好并且信誉高的个人或者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方面、金融信贷方面以及政府项目方面可以优先给予一定的倾斜。再者还要制定其他信用法规体系,积极地研究先进国家的信用体系法律建设,结合我国的国情,实施有步骤以及有重点地制定信用控制、公平交易、商账追收以及信用担保等相关法律规章,从而保证信用体系得以良好的实施,服务于广大的社会人员。

(二)重点推进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活动主体,需要不断地完善信用监管,从市场准入机制着手,集中打击企业中的假冒伪劣、行业垄断、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以及虚假、违法广告等,严厉查处不诚信行为,继续加强整顿与规范经济秩序;再者需要做好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登记工作,促进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以及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加强对企业贷款信用度的督促工作,如果出现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同业之间的协作,针对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与个人实施制裁,并在媒体中公开曝光,从而加大对它们二者的守信金融的支持。对于建立个人的信用体系,这是夯实个人信用的基础,根据个人信用建设的总要求: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通过道德规范与制度之间的约束,把文化、制度与市场多种因素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确立人们良好的诚信形象,从而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的信用制度。

(三)强化社会信用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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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行业信用和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成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信用市场需求较为活跃,信用激励机制较为完善,政府公信力显著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普遍提高,个人的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规则得到基本遵循,农村信用环境得到较好改善,信用监管、服务得到规范发展,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征信平台,推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积极打造全市统一的征信平台,建立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为依托,工商、税务、质监、环保、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信息在内的统一征信平台,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快征信标准化建设步伐,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征信技术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资源,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抓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建设,为*中小企业建立完善信用档案。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运用,结合信贷市场培育工作,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促进金融机构对有信用、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和提供多形式金融产品服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积极引导辖内企业“讲诚信、重质量、守合同”,推动企业把不逃废债务、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偷逃骗抗税、不违法排污、不做假账伪账、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拖欠员工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作为基本经营守则。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行、产(商)品质量、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税费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规避信用风险。积极培育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估、信用评级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努力打造政策保障平台,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联合推动,农户及农村专合组织多方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以信贷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农户基本信用档案采集工作,大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评活动,并将评定结果作为评选金融生态模范县的重要内容,对已评定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创新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和农户信贷机制,提高农村地区对资金的吸纳能力,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四)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改善社区信用环境

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依托,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居民基本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城镇信用社区建设。认真研究信用社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扩大建设范围。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推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惠和激励作用,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社区居民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规范信用中介服务业,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做好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建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努力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行业有序发展。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环节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效监管,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对信用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中介评估市场,规范、简化不动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统一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要开展“诚信中介”创建、评选活动,实施社会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升,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级报告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推动信用产品运用为重点,建立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倡导使用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等在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资质管理、定期检验或年审、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日常监督、政府采购、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人才选拔、干部任免等领域综合运用信用产品。要按照“谁拥有、谁提供,信息共享、多方共赢”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权限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入库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党委政府掌握辖内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信息服务,为金融机构加大对辖内企业的信贷投放提供信息支持,为辖内企业经济交往提供信用“名片”。

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推动“诚信政府、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建设,提高不诚信企业和个人的社会经济成本。要完善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信用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拖欠银行债务、恶意透支银行卡、拖欠税款等失信行为。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激励制度和“黑名单”惩戒制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享受在财政贴息、担保和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不得入选“大企业大集团直通车”服务范围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不得纳入“诚信企业”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

(七)广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

信用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宣传教育为突破口,培育诚实守信的文化理念,促使人们养成按时履约的良好习惯,减少失信违约成本,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征信知识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守合同、重信用”的先进事迹,形成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分层次、有步骤、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诚信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下乡活动的开展,在党政网开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有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精心实施。市政府将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共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司法、劳动保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履职范围,切实采取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建设,将工商、质监、环保、法院、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由人民银行牵头,经委、市委农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信贷市场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经委、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激励制度,公布一批“诚信企业”名单,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增强诚信受益的示范效应,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财政等有关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诚信中介”创建、评选活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实施社会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的提升;规范、简化不动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统一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深入推动“信用社区”建设,依托社区信用平台,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推动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开展,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作用,让更多的有创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的人,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实现就业再就业。

市委农办牵头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评定办法,落实工作措施,农村金融机构对已建成的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要切实兑现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贷款额度高于其他村(镇)的鼓励措施,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激励机制。省联社*办事处和各县(区)联社牵头做好农户基本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和“信用农户”评定工作,培养信用示范户,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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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要手段,以建立统计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主要方面,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统计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和诚信行政水平,引导树立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统计部门与统计干部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统计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推进政务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统计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府统计工作透明度。

(三)推进守信践诺。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的各领域全面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提高统计诚信施政、诚信作为和诚信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和敢于担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四)推进勤政高效。改进统计执法模式,创新统计服务模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体系。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等现象。

(五)推进奖惩并举。按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结合市信用“四张清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构建政务诚信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间安排

(一)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1.组织保障(2020年5月至6月底)。修订完善本单位征信管理配套制度,成立县统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并完成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

2.信用制度落实(2020年6月至6月底前)。根据县信用办出台的各项信用相关政策,及时制定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办法。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继续以《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指引,将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及表彰奖励荣誉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加强统计信用信息报送(2020年1月至年底)。县统计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上传与报送工作,围绕本单位信用建设的重点和热点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并上传至“信用”网站。规范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推进统计数据信息在全社会的应用。截至到6月末,共上传信用信息10条。

3.完善落实“双公示”制度(2020年1月至年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动态更新。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截至到6月末,我局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件发生,按照信用要求完成了信息录入员和信息审批员的注册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用监管

1.继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2020年1月至年底)。根据《县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县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信用修复等方面继续推行统计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继续开展统计信用修复(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根据《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失信主体自愿参加各类信用修复培训,实施主动修复。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1月至年底)。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领域法人、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运用“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加大对失信、不良信用主体的监管频次,优化对诚信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

4.拓展“信易+激励”应用场景(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多领域、多途径地探索创新“信易+”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统计诚信企业的激励作用,推广企业注册“信易贷”。到6月末,共推广15家企业注册“信易贷”。

(三)加强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1.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2020年1月至年底)。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提升统计人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利用对“四上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契机,进行政府诚信教育,3月20日至21日,我局召开了五期的“五上”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限下贸易抽样单位、劳动工资抽样调查单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了统计诚信意识。我局将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将诚信教育纳入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2.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监测(2020年1月至年底)。完善“四上”企业统计数据信用监测制度,加强统计数据日常监管,对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息进行信用信息认定,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3.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2020年持续保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执法检。制定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4.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2020年5月至年底前)。认真做好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线索工作台帐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办法,签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书,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统计诚信宣传

1.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2020年1月至年底)。结合“12.4”国家宪法“12·8”《统计法》颁布日、人口普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深入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打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环境。

2.发挥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警示作用。加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统计执法影响力,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统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计执法监督局为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协助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2.健全机制制度。根据县信用办要求和统计工作的特点,及时制定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制度,使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确保2020年实现信用工作“八个有”,即有实施方案、有组织保障、有信用记录、有项目经费、有政务应用、有市场应用、有宣传教育、有创新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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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纲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纲要》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支撑保障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大政策支持;三是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四是推动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五是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来源:简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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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重点,加强新增企业诚信统计的宣传。以各专业新增企业入库为契机,结合执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新增企业对《统计法》等相关法律不熟悉等特点,突出重点进行统计法制宣传。

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__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__区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办事规程》等两项办法制度,通过明确管理范围、调查项目事项分类、管理机构、工作程序,进一步理清办事流程;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分解落实,由专门机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是制定了《__区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办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