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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治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迅速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向**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跨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委员单位,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第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季度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十五日之前,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15号)、《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政发〔*〕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发改局、民宗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秩序维护、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鉴定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组织后勤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及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完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1.4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指挥部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事故发生地的工作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和致病原因调查,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
(6)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与事故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现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机构集中统一协调指挥。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责任部门、职能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县政府及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乡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以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食品,从生产、流通、储藏到消防等环节,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统一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调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律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部:
乡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成员单位按职能组成警戒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乡市政所,由分管武装部长沈彦名主管,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乡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乡委、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1、应急小组的工作职责:
(1)警戒组: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和控制。
(2)救护组: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
(3)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运输到位工作和理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安监站、卫生院负责,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5)善后组:由党办、民政办、财政所、政府办、卫生院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应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4)向乡政府、乡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乡、村二级建立食品管理网络,企事业单位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构建乡域内信息沟通网络单位。实现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预警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乡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餐饮单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都由权利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3、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部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处理程序
(一)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乡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由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2、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镇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需要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3、物质保障: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应急处理程序
建立健全应对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制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尚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对包括我县在内2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全县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立尚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宗教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2.2 办事机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安办承担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依法对食物中毒事件组织调查处理;做好相关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机构相关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县农牧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产销假冒伪劣酒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生产、加工各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必需的经费支持。
县文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相关技术鉴定、查处、规范等工作。
县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2.4 乡镇机构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单位组成的应急指挥体系。
2.5 专家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理小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和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违法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其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案件查办组:由县食安委办公室牵头组成。其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溯源,查处违法当事人。
综合组:由县食安委办负责。其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 预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19-02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中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让我们看到,中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基于政府职能的原因分析
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配套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落后。(1)基础法律不完整,约束力度低。中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1],执行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对新出现的问题约束力低,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操作性不强。(2)配套法规不科学,惩治力度小。“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以静态的眼光割裂食品链,造成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和混乱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盲区和空白。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又仅以罚款、销毁、撤职等为主要惩治方法的规范行为,无法威慑不法分子。(3)忽视科学监管,职责交叉不清。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无法深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改善。(4)职能部门责任意识淡薄,漠视社会利益。政府应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军,然而现实是许多食品安全事故是在被媒体报道后政府才开始采取行动,即政府缺位。
2.中国食品安全监控机制不健全。(1)食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第一,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监控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统一的执行标准[3],难于适应对其全程科学、有效的管理。第二,政府对社会中介检测实验室的政策不够开放,高水平的技术支撑机构少,政府垄断食品检验,效率低、费用高。第三,缺乏先进检测技术,面对新出现的世界性食源性疾病无法检测。(2)行政监管偏于事后控制,角色定位错误中国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措施都着力于事后控制,这导致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基本忙于“救火”,扮演“消防员”[2]。
3.中国食品安全新技术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工作基础薄弱。与国际相关标准相比,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存在,威胁中国食品安全。
(二)基于社会流通的原因分析
1.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使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1)环境污染问题。据估计,人类85%~90%的肿瘤与江河、湖泊、近海等被污染水体中的持久性污染物和重金属会在农、畜、水产品中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人类从食品中摄取了多种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影响健康有关。(2)化学性物质的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已被禁止使用的部分高毒农药检出率依然很高。目前,部分剧毒农药在改变了名称后,仍然在一些地区销售。(3)微生物污染。调查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居各类食物中毒病原的首位,占食物中毒数量的40%。在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都易造成微生物污染。
2.大量中小型加工企业的现状决定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必然存在。(1)生产规模小,分散经营,不利于推行标准化。中国食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国家质检总局“两查”中调查的60 085个企业中,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占94.9%,10人以下家庭作坊式企业或生产厂家占79.4%。规模小、水平低,是影响食品卫生水平的重要原因。(2)现代化程度低,硬件差、素质低成为主要瓶颈。中国食品生产流通的主力军以家庭小作坊为主,加工设备简陋、卫生知识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资源分散浪费、管理水平低,给食品卫生带来隐患。
(三)基于公民修养的原因分析
1.企业家缺乏责任意识,漠视诚信。部分企业责任意识差、漠视诚信、逃避监管,利用化学原料降低成本、吸引顾客,成为引发地沟油、毒豇豆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公民食品安全教育滞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中国公民有关食品营养卫生方面的知识,大多是活经验积累,潜意识认为食品只要干净、卫生就是安全的。在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大多数消费者不知该吃什么、怎么吃。
3.不法商贩利用假冒伪劣食品进行违法牟利的行为日益增多。近年来,投毒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与往年相比明显增多。在当前经济大潮中,一些不法厂家商贩受暴利驱使,故意人为制造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劣报优。
二、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体制
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2.完善法律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生产标准。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如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分类监管制度、溯源管理制度、标鉴管理制度、市场召回制度等。
3.严格执法,依法整治。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实施力度。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4.全程监控,确保监管工作统一高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紧抓食品信息,保证公开,保障信用,防患预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的网络体系。信息公开是公众获悉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开发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达到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最终目的。
2.构建食品安全信用机制。 建立起包括查询系统、评价系统和反馈系统等在内的信息共享机制体系, 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局面,整合信息资源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的信用管理提供支持。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反应机制。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相结合,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机制,逐步建立多层级的安检体系,加大对食品安检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力度,提高对各类食品进行迅速和准确的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放心食用。
(三)积极扩宽公民参与表达途径,实现共同监督
1.加强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开设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教育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增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为保证中国食品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2.畅通消费者投诉表达途径。必须完善有效的消费者利益表达机制和投诉、举报回应机制[4]。及时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知情权。方便消费者投诉,及时投诉做出回应,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微观食品工业水平
1.深入微观食品企业,优化工业资源配置。必须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问题,完善微观农民组织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和管理新型制。优化产业结构,扶持规模化、集约化食品企业,全程质量管理,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2.推广绿色工业,推进环保生产。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3.省部共建食品安全实验室,确保检测权威。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制定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的批准、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法规,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保证。
(五)完善社团组织建设,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社团组织是公众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应在政策上鼓励发展社团组织,赋予广大社会组织合法权利,支持社团组织开展保障食品安全活动。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社团组织参与到食品安全保障事务;另一方面,社团组织能沟通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联系。
(六)重视诚信生产,提高安全意识
1.提高食品企业诚信道德意识。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企业家及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培养企业家们的自律精神。
2.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尽量不去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路边摊贩食品。
三、结语
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证消费者健康不受损害。只有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合作,积极参与,通力治理,才能切实防止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保障我们国家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参考文献:
[1]杨辉.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农场经济管理,2006,(1).
[2]葛少锋.关于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5).
[3]秦利,王青松.公共治理理论: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角[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8,(9).
[4]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2,(10).
第二条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依据《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椒江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指导和规范我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含浙江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含椒江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一、二、三级状态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查处工作。在四级状态下,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涉及区域进行监控,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街道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全街道各部门接到或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总体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三)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五)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贯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七)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料库。
(二)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汇总事故情况。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五)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六)负责组织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全街道相关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2)农办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环节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源头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工贸办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工商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城西卫生院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街道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7)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8)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条*街道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领导组织及机构,制定本街道应急处理预案。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四)教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五)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查处领导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在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食品安全预警、事故报告、评估和通报
第十二条全街道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预警系统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党政办、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学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报告运行机制,将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全街道各部门应当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并保障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做好对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在依法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于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8、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全街道各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并立即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第十六条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涉及地区的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对确认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第十八条启动应急预案后,由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工作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警戒保卫组、信息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八个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农办、工贸办、工商所、卫生院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
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成立技术咨询组,由技术咨询组承担,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警戒保卫组。
由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管理组。
由宣传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8)善后处理组。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全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一、演练安排
(一)演练时间:20****年9月下旬
(二)演练地点:神行太保武校操场
(三)演练方式及事故级别:
本次应急演练采取现场模拟演练的方式进行。演练事故的级别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演练课目
(一)事故报告
(二)指挥协调
(三)现场处置
(四)响应终结
三、参演人员
(一)出席演练活动的领导及参演单位人员: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三县、七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庐阳区食安办工作人员。
(二)观摩演练人员: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市食品安全监督员,市食品安全专家库成员,学生代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演练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应急演练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指挥组、演习演练组、现场统筹组、服务保障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畜产局、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庐阳区食安办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次演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涉及部门之多,演练过程复杂,各参演部门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加强协调、保障及时”的原则,发扬“奋勇争先、善打硬仗”的作风,相互配合,群策群力,确保演练取得成功。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但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该定义表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应纳入食强险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处理农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各国立法主张不一,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④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但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立法机关也另行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对象。但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农产品的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既要通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便都有适用责任保险及食强险之余地,至于食强险应适用于哪些农产品,则与其应适用于哪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畴。
(二)食品侵权责任
作为食强险的保险标的,食品侵权责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1)食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双重标准。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6条)。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2)食品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因产品缺陷之人损害,发生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若因初级农产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3)食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形式多样,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旨在填补被保险人责任财产之损失,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点
(一)承保范围
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⑤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将故意、重大过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区分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为故意但结果过失,构成不真正故意。行为的故意,如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但对于大范围消费者伤残死亡等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失。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行为故意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刑事法律调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道德风险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受害人的救济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所谓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所谓无条件,是指受害人无须在致害人无力赔偿后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象。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⑥。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强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三鹿奶粉"事件中采用了基金赔偿的方式。但是,笔者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基金是杀鸡取卵的方法。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赔偿的持续性不足
"三鹿奶粉"事件的基金赔偿首开了中国赔偿基金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侵权人对于全国受害人的赔偿方式是:作为侵权人的三鹿公司与另外21家责任公司给予了大约9亿元的一次性现金赔偿。同时为了解决该事件的善后问题及避免大量的个案诉讼,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组织牵头,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22家责任公司责任企业共同出资2亿元建立医疗赔偿基金。①看似非常完善的基金却表现出了很多问题。首先,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方式并没有对社会进行公布,受害人根本不知道基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方法。其次,作为最大侵权主体的三鹿公司已经破产倒闭,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成为重大问题。对于约30万的受害人,甚至可能更多的受害人来说11亿是只是一个绝对的数字。如果受害人增加,或者已有的受害人损失的不断增加,那么已有的基金数额是否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呢?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主体的数量往往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具体确定的。所以,侵权人破产后,基金的资金来源就将成为一个困难的,侵权人破产成立基金赔偿受害人的方式无异于杀鸡取卵。
(二)赔偿的有效性不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破厂首先应该支付的是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然后是债权,最后才是民事赔偿。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过程。从"菜篮子"到"餐桌",它涉及了食品的生产、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同时,中国法律在民事赔偿上坚持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这与西方法律理念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巨大的区别的。我国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实质上采取的是"填平原则"或称实际损害赔偿主义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只有侵权行为存在"欺诈"的,才可能实行双倍赔偿。②正是因为这种法律理念的指引下,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偏低,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过低和民事赔偿过低。惩罚性赔偿采用的是赔偿性法律理念。侵权人不仅要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更要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国外经常发生巨额的民事赔偿案例。1999年,美国汽车巨头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在明知油箱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但为了商业利润不进行修改。惩罚性赔偿高额的赔偿目的在于惩罚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能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
(三)赔偿的公平性不足
上文已经提到,因为中国民事赔偿法律理念的不同,造成中国民事赔偿偏低的现象,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表现。首先,偏低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赔偿是否已经达到了受害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侵权人赔偿责任有限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是很难实现的。其次,民事赔偿顺序决定了赔偿方式存在不公平性。中国破产企业的赔偿顺序前文已经提及。那么试问,在像"三鹿奶粉"事件这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作为侵权主体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是他们的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在法律上,起码他们都存在失职的责任。还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承担相关的责任。"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被法律判了刑,有的甚至被判了死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也引咎辞职。辞职本来是一个积极面对事件的态度,但是辞职不能代替法律责任的执行。笔者认为,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不公平,对社会的一种不公平。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立一个有效的救济基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个基金的管理和运行要真正的实现建立基金的目的在中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在中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赔偿基金存在的缺陷,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建立一个合理的赔偿基金。
(一)资金的筹集
笔者认为,对于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三大类: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金、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笔者前文已经提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补偿性的赔偿制度有着巨大的优势。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巨额的赔偿金不仅起到了惩罚侵权人违法行为的作用,还能满足食品安全事件中对受害人的补偿的持续性。但是,笔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能以企业的破产为基础。笔者倡导的是激活企业的生产力的赔偿模式。好比三鹿集团,如果它能在此次事件中生存下来,那么它就能盘活奶粉生产的整个体系,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市场活动;更重要的是,持续的生产才能创造更多的利润,才能提供更多赔偿基金的资金,避免杀鸡取卵的赔偿方式。同样基金的来源还可以有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赔偿基金的目的就是救助弱者,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而这些也正是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的共同目的。
(二)资金的管理
对于资金的管理,笔者赞同"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做法。相关协会牵头,由统一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行,同时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基金章程。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赔偿基金中存在信息不公开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监督应该来自三个方面。首先,保险机构自身的监督。保险机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准确的向社会传达基金的管理和运行信息,做到基金管理和运行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次,政府部门的监督。食品安全事故这样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成立的基金必然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像"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基金金额就达到11亿多人民币。所以,政府在基金的管理和运行中应该充分发挥自己行政监督的优势。最后,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来自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只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的建立,才能更好的管理运行赔偿基金,真正实现建立基金的目的。
(三)资金的运行
基金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弥补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基金的运行应该始终围绕着这个目的进行。对于受害人申请基金是的程序就需要严格按照基金成立时建立的基金章程实行,做到有章可依,依章办事。基金管理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基金管理人员的工资,基金管理的相关费用等,也应该从基金中支取。
结语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已经刻不容缓。建立合理有效的赔偿基金,对解决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及时合理的解决受害人的基金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张新宝:《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思路》[J]. 中国法律法律发展评论,2011/04
②滕月:《中国食品安全规制与改革》[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1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关系者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损失,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为了能够给公众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空间,我们广大卫生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毫不放松。
一、准备工作
(一)人员组成。我们要根据事故情况成立调查组,通过运用食品安全、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和实验检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让调查组人员的组成能够更趋于合理化。
(二)物资储备。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见下表:
参考资料各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等。
(三)事故举报案件的接收。办公室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案件后,1.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对通过对案情的详细登记,为我们下一步的医学诊断做出准备,并积累好材料。2.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智能高度食物以备取样送检。3.将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一)诊断核实。我们通过医生的医学手段检查,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解决掉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流行病不会发生。
(二)病例访谈。在经过了前期的诊断之后,我们对首末病例进行了跟踪和访谈,以确保其临床表现能够正常记录,并对其发病情况进行详细跟踪,以保证今后类似的问题的预防。
(三)确定病例。我们在制定病例的时候,务必要提高其可操作性,让病例的可参考性更强,这样将更有利于我们材料的积累,其内容为:1.日期;2.地区;3.人群;4.症状和体征;5.临床辅助检查阳性结果;6.特异性药物治疗有效;7.病因检测结果。
(四)病例检索。调查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病例检索,并用一览表记录病例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等信息。
(五)个案调查。包括病人和同餐进食而未发病的人员都要进行调查,调查应提前设《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或现场根据中毒性质(聚餐引起、学校食堂发生、社区发生)制定调查表。100人以下全部调查,100以上可随机抽样调查。我们工作的重点为:1.人员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2.发病时间、症状、体征、用药情况;3.由于食物中毒必须以吃了致病食物为前提,所以调查应以进食史为突破点,调查患者中毒前72小时的进食情况,将72小时的进食食谱全部列出,一般以发病前24小时为重点。询问时应耐心、细致,对病人进食食物名称、进食时间、地点,发病时间等应填写清楚,最后让被询问人签字。
三、食品卫生学调查
(一)访谈相关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询问本次活动是否在你单位就餐;就餐人员、时间、桌次;所有食物、酒水是否由你单位提供;原料何人采购,是否索证,何人加工;发病情况如何,现在采取了何种措施;收费情况。2.厨师及其他知情人员:询问厨师自身健康状况(上感、皮肤病、外伤、痢疾、伤寒等);食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存放空间及安全情况与卫生状况,加工前食品样本;烹炒方法及过程;加工后食品的安全性及备餐时间、条件;所用餐饮具消毒情况如何等。3.事主:询问本次集中就餐基本情况,包括活动名称、经过,就餐时间、人数,发病情况(人数、症状、救治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等)。
(二)有关资料查阅与分析。在加工过程中,对可疑食品进行进货、存储、烹饪、备餐的全方位检查,以保证其在食品安全方面能够让消费者放心。
(三)现场勘查。包括原料的包装、储存情况;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及运转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生熟食品容器混用情况;成品的储存、备餐情况等。
(四)样品的采集。我们在进行样品采集过程中,要做到如下几点,总的原则是:务必做到准确、精细且具有代表性。
1.有剩余食物:对剩余食物进行密闭无菌封存,同时进行检测前的安全采集。2.无剩余食物:通过对器皿的专业检查采集,把灭菌水采集到试管内,进行封存。3.锅、桶、盆、砧板、抹布、刀等样品的采取,可以用专业的采集棉进行采集封存。4.罐头等某些定型包装食品,可直接检罐头或空定型包装。5.患者呕吐物、粪便、洗胃液、咽喉涂抹样品。呕吐物可注入灭菌容器内,避免混入杂物;排泄物(粪便)放入便盒,避免干燥,要及时送检;式子中毒病人进行式子采样,采样式子置于灭菌盐水内。
四、资料的整理分析
根据前期的检索、采样,对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同时按照专业的方法对所积累资料及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调查报告。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调查阶段,我们要善于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证据采集,以保证为我们在后期的分析中能够提供有效的案例,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工作任务,还给公众一个健康的安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1).
[2]薄守省.论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人[J].政法论丛,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