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8: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学研究生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多年来,我校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会已经形成相应的制度,并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有的专业开题报告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法按时举行开题报告会西南政法大学近两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都是在第四学期末,个别专业甚至推迟到第五学期初进行。按照培养方案,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由于开题报告的滞后,造成一系列恶性循环,如学生论文写作时间有限,导师指导时间仓促,给最终的成果制作、评阅、审核造成很大压力,从而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创作时间充足与合理,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应当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论文创作时间未达到一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予推荐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博士论文的创作时间,导师可以根据论文写作情况,可推迟一年时间但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导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推迟。
(二)对开题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对开题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是研究生对开题报告的准备不充分,包括本有的开题报告资料不充实,所选题目没有明确的写作目标,对写作中的难点无法预计。其次是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安排较为紧张,个别专业有时一天要进行十几个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使得参加开题的老师根本没有时间思考研究学生的报告,提不出实质性的学术建议。所以就经常出现个别研究生在写作中途更换论文题目的情况,甚至在答辩中为论文题目是否成立引起其他答辩老师的质疑。因此,要认真完成开题报告的一系列步骤方能事半功倍,在导师指导下选好论文题目,研究生在调查研究、查阅大量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题的学术价值,即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本人拟研究的具体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2.论文的总体构想。3.论文工作的安排与进度计划。4.资料占有情况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与解决的办法。参加开题报告会的导师和其他老师,应当在认真听取和评议每个研究生的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后,再经集体评议并填写相应学位的论文开题论证报告书。要将开题报告当做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正式总结和考核,凡未获通过者,都不得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只有顺利通过开题报告会之后,研究生再根据大家提的建议,与导师一起共同修改、商定学位论文的写作计划。如此,从一开始就注重对学位论文的方向把握与态度纠正,使论文能够具有明确的既定目标与合格的水平,使研究生在论文创作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抓好论文工作阶段检查,认真举行论文工作报告会
在顺利开题之后,研究生就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期间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而且还要经常注意论文工作的检查,给予适当与及时的指导。简而言之,要引导研究生把本科生以听课、考试为主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开放式的思想交流、独立思考、研究创新以及追求完美的学术思维模式上来。其中,衡量博士学位论文最重要的标准是创造性,导师要鼓励同学们发展个性,独立思考,形成卓有见识的认知模式与知识领域,鼓励学生突破导师的研究领域局限;要克服与杜绝极少数学术腐败的现状,提供机会让学生比较正规地独立发表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进展;对于研究生的工作和成果要不断地提出新指标、新目标。另一方面,阅读和修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同样是导师指导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论文,使学生不轻易放弃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磨砺学生大胆分析矛盾和重视实践的学术品格,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和追求完美的治学态度①。按照学校规定,研究生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学习和论文工作的进度情况。但是,近年不少研究生利用论文写作阶段到全国各地考公务员、联系毕业工作,少则二三月,多则半年之久无法及时给导师汇报论文进度,这就使得导师无法了解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坚持和贯彻导师见面制度,只有双方有效的交流沟通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撰写质量。其次,认真举行论文报告会(预答辩)同样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论文报告会就是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完成初稿之后举行的汇报会议,时间一般会安排在第五学期开学初。各学科指导小组在教研室组织3一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初稿进行评议以及提出修改意见,因此研究生必须在报告会前完成论文初稿,至少应该有详细的提纲。这个环节是为了对研究生的学位论一次中期的督促检查,实际上也是对研究生论文质量的一次筛选,同时也给他们的学位论文提供了最后一次质量提高机会。西南政法大学对近几年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都举行了预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参照该种方式扩大到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这种方式对修改学位论文和最终答辩都能提供很好的帮助。最后,法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打造并非临门一脚,更要重视日常的学习积累。作为科研型人员,在独立学习研究的同时,更要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导师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聆听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这样不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领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而且可以开阔研究生的专业视野、丰富研究生的知识储备。同时,在学术活动中提倡和鼓励研究生批判学习,积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一种良性的交互式开放环境,以提高学生开展法学研究的兴趣,启发和完善创新思想的重要途径②。在课题组内的学术讨论可使导师了解、把握学生的写作方向,学位论文的进展,使学生有必要的紧迫感,同时启发、引导学生关注学科前沿和研究热点,促进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进行积极交流和借鉴,以便能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审视自己的现有成果。综上所述,学术活动的作用是单纯的课程学习所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位论文研究所必须的条件。
三、严格要求论文撰写规范
内在质量是指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的题目、观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资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外在质量不仅仅是印刷、装饰等物质载体方面的质量,更重要的是指论文的形式与格式,即学位论文写作所要求的一些固有规范。一丝不苟的态度,怎么会容许肤浅的形式错误?因此很自然地,学位论文规范就成为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应当引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普遍重视。一般认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在规范要求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培养学位管理办法对学位论文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是针对学位论文这一个对象的特殊要求,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最需要重视的部分。二是学术著述的一般规范,它是指学术界所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学术成果方面的体现,作为接受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必须懂得自觉遵守,一般在研究生的学习阶段都应当熟悉与贯彻。三是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规范。它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以文件条例的形式所作出的正式规定③。这类文字印刷规范代表着整个中国文化在当代最正式的表达形式,因此每个受教育的有文化的中国人都应当遵循,研究生更应当在自己的论文中自觉遵守这些规范。除了以上要求,虽然我国高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上有不少规章制度,但是在工作中还是存在普遍的不足。一是有些研究生未理解学位论文摘要的重要意义,学位论文摘要简而言之是对学位论文的一个简要介绍,目的是使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对学位论文整体有一个简单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因此它是对全文的高度概括,但是区别于一般论文的摘要,学位论文的摘要需要更简练的语言表达和更丰富的内容涵摄。学位论文摘要主要是有利于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其次,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要给予充分保证,如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一个月,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二个月,只有这样,评阅人才有合理的学习时间,对学位论文作出公正有益的评价,毕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普遍具有较高的水平,即使是教授级别的专家也需要好好消化。最后,为了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我们可以尝试构建一种导师回避制度。即导师不得参加自己学生的答辩委员会,让答辩委员会在讨论中无所顾忌,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开放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评价论文水平,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匿名投票表决。相对应的,为了保证对每位研究生作出公正的评判,我们设计了一套检验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的量化指标,在现场让答辩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论文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这样就对该学科专业的优秀论文评选有了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重要依据。目前实施的这一系列做法,得到了我校导师和答辩委员会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对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以及促进答辩的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成人“专升本”学员是一部分具有积极上进心,属于“奋发型”的工作者,他们有较高的自我要求,清楚地认识到知识对提高自身素质、工作地位和生活价值的重要。相比于夜大专科生,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动力高于后者,表现为学员到课率高,学习态度较认真,课堂气氛好,课间能主动与教师作一些交流和探讨,学习自觉性较强,学习积极性较高。
1.2学员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逻辑思维能力
成人“专升本”学员已具备一定的“三基”能力,有丰富的感性知识及临床工作经验,具有“学员”和“专业工作者”的双重特征。虽然他们年龄大多接近中年,机械记忆能力下降,但他们的理解、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强于青少年。更由于他们对学习不再是仅凭兴趣,而有内在的学习动机,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感,所以能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
1.3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需根据其特点重组和变换
从教学内容来讲,一些医学基础课如生理学,学员在以前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中已数次涉及。在本科学习中,若仅仅是为了体现学科的系统性和渐进性再从头细述一遍实无必要,但有一部分专科毕业时间已久,年龄偏大的学生对以往所学内容业已淡忘,温故才能知新,深入的学习只有在扎实的基础知识平台上才能进行,这是勿庸置疑的。新旧知识如何衔接?基础知识如何复习?教材内容如何取舍?如何与实际结合?这些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认真研究和处理的。
从教学方式来看,传统的授课方式已不能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所以教师还要探索一些教学效果好,有利于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用型人才的教学方法,如传统的灌注式多转变为与学生讨论的双向性教学方式,启发式和研讨式等教学方式常被采用。
2选择适宜于成人“专升本”授课的教学方法
2.1提纲式教学法
提纲式教学法,帮助学员再现、复习以往的知识点。温故知新中对已学过的课程基础知识,教师可带领学员作一回顾性复习,运用统摄思维法,提纲挈领,概括思维,形成框架、注意提示其中重点,区别易混淆的有关概念,为下一步的深化学习打好基础。
2.2讲授分析法
讲授分析法,用于教学中的基础知识、难点和新进展的介绍。如生理学中的细胞的生物电,细胞的跨膜信号转导等可用讲授法,但要避免单向灌输式,注意启发和调动学员的逻辑思维能力,理解性记忆能力,讲思路、讲方法、强调重点、讲清难点。缺什么,补什么,着重于知识更新,反映实用性和科学发展的需要,让学生学有所获。教师和学生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因为学员同时也是一名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工作者,重视学员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师生间的互动,教学相长。
2.3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较适用于已具备一定知识和专业基础的“专升本”学员,教师要尽可能把讲授内容组织为能启迪学生思维的一系列问题,根据学员已有的临床工作经验,提出某一问题为线索,将其深入到理论知识。通过学生思维网络化训练,来掌握教材中的内容,同时该问题又包含了一定的临床学科知识,用于指导临床工作。如在生理课程学习中提出问题:某人行全胃切除后,可能发生哪些类型的贫血?为什么?临床治疗的生理学基础是什么?又:人久蹲位突然变直立位时会有何症状出现?为什么?症状很快又消失的原因又是什么?联系临床上对久病卧床的病人要注意什么?等等。在医学教学中,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员的科学思维能力,有助于对疾病的正确认识,使学生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和素质结构。
2.4归纳比较法
归纳比较法,有利于学员牢固掌握知识。鉴于“专升本”学员的学习特征,教材中部分知识可在教师引导下,由学员归纳整理,总结比较后获得。教师只要给出题目及思考引导点,点拨启迪,以“导”引“悟”。如问题:说出动作电位与局部反应有何不同?引导点主要有:概念;刺激强度;钠通道开放数量;特点进行相类比较。由于这种方法以学员为主体,所以易懂易记。
2.5自学辅导法
自学辅导法,提高自学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成人学员的自学能力,也为了缓解成教班学时少,教材中知识信息量多的矛盾,教师可布置浅易章节内容及相应思考题让学生自学,其中的疑问通过集体辅导或个别辅导解决。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备受社会关注,学校被以“未尽监护职责”之由列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势头。而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学界和实务界亦有争议。这里,结合本案谈点个人看法。
一、在学校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利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应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知道,学校的职责除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外,对校舍及设施安全负有义务。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以后,学校与学生两者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梁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应依法有保证职责。
二、梁某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梁某作为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作为一种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以保证其健康成长。这是监护人的一项法定职责。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校学习住宿期间,学校则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学习场所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学校并未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仅仅是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承担者。
三、该案中学校与梁某该承担怎样的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人身受到损害,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除通常考虑的“学校是否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学校是否提供了安全场所及措施”等因素外,还应根据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多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即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对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了监护之责,应该采用合同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学校积极履行其监护义务,尽可能防止损害事故发生。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民事活动可从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理解行为以及预见后果的能力等诸多方面加以考虑。
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有很多,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各种方法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需要互相结合使用。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科学研究方法,难免会在研究中“误入歧途”。所以,从事科学研究必须重视科学思维的具体方法。
一、基本的逻辑方法
人们的理性思维有共通性,做任何研究,总离不开一些基本的逻辑方法。逻辑方法包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
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是思维活动的基本环节和方法,它可以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具体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性,使科学研究更加符合实际。
分析是在思想上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把整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属性突出出来,即把复杂事物的整体分为若干简单的要素进行认识的一种思维方法。
由于客观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体,组成这个统一体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为了把握其本质规律,须将其暂时分解开来,对各个要素进行研究,找到其中一般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把握其基本特征,进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分析可以是在思想上把属于整体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面分离出来,就像人们把植物分解为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把一个活动分解为个别动作等等。分析也可以是在思想上把属于整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同性分离出来。例如,把花的色、香、味分出来;把音乐的个别旋律分出来等都属于分析的方法。
综合是在思想上把整体的各个部分或者各个方面联系起来的思维方法,把具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属性结合起来,把事物的各方面联系起来。例如:把把各个情节连成完整的故事;把各种线条色彩组成一幅完整的画面……综合是把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规律与外部形态相结合,从思维的抽象到思维的具体,从思维事物的内部本质出发,去认识事物的外部表现及其整体的一种思维方法。
分析和综合是彼此相反的过程,彼此孤立地存在,但又是彼此联系着不可分割的一组思维方法。如果只着眼于对事物的部分分析,会出现以偏慨全、以点概面的错误做法,从而割裂事物的联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如果没有对事物的个别和部分的准确分析,综合又无从谈起,没有依据。
分析和综合的统一性在于分析是从整体开始的(最初的综合),分析(对它部分、方面、特征、过程的分解)又是达到认识整体的手段、途径和方法,通过分析进而对整体认识得更深入和充分(再次的综合)。
归纳和演绎是思维活动的基本过程,同时也是两种基本方法,在认识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归纳是从个别或特殊的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知识(原则、原理、结论)的思维方法。即从个别事物中概括出一类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的方法。分类的过程可以促成观点的形成,例如: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的作者进行分类,像研究北宋江西文人群体的创作,进而发现与地域性有关的一些特征或规律,用的就是归纳的方法。
演绎是从一般性的知识、原则出发,引起个别性、特殊性的结论的思维过程或方法。即从一类事物都具有的一般的属性、本质来推断该类个别事物中所具有的属性关系和本质的方法。《论语·述而》中所提倡的“举一反三”就是演绎推理的方法。演绎的前提是一般知识和个别结论的凝聚。演绎的结论蕴含在前提之中,不能超出前提的范围。演绎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象。演绎的结论正确与否,既决定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是否正确,又取决于所选择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否正确。
归纳是演绎的基础。王力先生在《谈谈写论文》这篇文章中说:“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我们搞科研,要先用归纳,再用演绎,不能反过来,反过来就坏了。比如逻辑上的三段论法,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凡人皆有死,你是人,你也有死。’这是演绎法,从大前提推出结论。结论对不对,关键在于大前提对不对,主要是‘凡’字。‘凡’是归纳出来的,我们做研究工作,就是要研究这个‘凡’。怎么研究呢?就是从大量具体的材料中去归纳,从个别到一般,结论是在归纳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开头。所谓分析,是要以归纳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归纳就做分析,那么结论常常是错误的。凡是先立结论,然后去找例证,往往都靠不住。因为你往往是主观的,找一些为你所用的例证,不为你所用就不要,那自然就错误了。归纳的重要也就证明充分占有材料的重要。因为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个别的东西越多,越能证明你的结论是可靠的。也会有例外,例外少倒不怕,多了就不行。例外多了,你的结论就得推翻。”[1]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归纳必须有一个原则作为依据,那么这个原则就是已经被演绎出来的结论。可见,归纳和演绎互为前提,互相促进。
二、文科论文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
相对于基本的逻辑方法,在进行研究时还有一些适用于不同学科的具体的研究方法。下面就适用于人文学科学术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做以介绍。
(一)考证法
考证是中国传统学术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种研究方法。是一种根据事实的考核和例证的归纳,提供可信的材料,经过分析材料,得出一定的结论的方法。当代著名学者任继愈先生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像我们中国这样长,由古至今五千年一脉相承、延绵不绝。其他国家不是这样,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曾经是中心,那些地方的国家却是有古无今。唯有黄河和长江流域孕育的中华民族在世界舞台上没有中断过。”[2]我国历代学者十分懂得充分利用这笔宝贵的遗产,撰写了大量鸿文巨制,2001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二十世纪中国文史考据文录》,收缪荃孙、孙治让、章炳麟、王国维等160多家的考证文章,共350万字。考证就是求是,就是辨别真伪,追求真理,千百年来的考证成果其作用都使我们趋向真理,逼近真理。考证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例如,语言学研究中对于某一个字词的读音、语义的产生、发展、流变的研究也是用的考证法;文学、文献学研究中对于某一个作家生平经历、某一部作品版本流传等的整理求证也是用的考证法。考证是为了辨明真伪,最大程度得还原历史真实。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许多研究得以进展的基础和保证。
(二)比较法
比较法就是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根据对象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似、相同、相异而得出结论。比较和分类互为前提,互相结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广泛采取比较的方法。只要是在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上的多个事物有一定的相似性,就都可以进行比较。国与国、人与人、作品与作品、形象与形象,甚至方法与方法、特点与特点……
选择比较法时,一定要注意不同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有比较的必要,是否会显得牵强。我国两千年前的周代有了《易经》。《易经》不仅推动了德国莱布尼兹发明二进位制,还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有某些相近的观念,例如:万事万物都有相对的特性。
比较法按照方式的分类,可以分为横向的同时比较和纵向的历时比较。横向的同时比较是指选择某一特定时期,选取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具有一定相同特征的不同事物进行比较,以期发现不同事物间的区别与联系的研究方法。例如“关于高适与岑参边塞诗的对比研究”,就是选取盛唐这一特定时期中的两位诗人,以他们的边塞题材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位诗人的共性与个性。纵向的历时比较则是选取某一个或某一类事物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以期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的研究方法。例如,选题“从‘为艺术而艺术’到‘革命’论述——论创造社文学观的变迁”就是以创造社这一文学团体文学观的前后变化为研究对象,从发展的角度看待这一观念变迁的文学史意义。
(三)量化分析法
王兆鹏先生的《唐宋词史论》中对唐宋时期的词人、词作进行了数字统计、量化分析的内容。他通过对这些词人存世作品的数量、被后人引用评价的次数、词作被收录刊行的次数等方面,对唐宋词人做了一番数字分析。由此得出的结论,与人们千百年来从词作内容和艺术成就角度对前代词人的评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种通过计量的方法来辅助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就是量化分析法。量化分析可以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但是量化分析也必须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才最有说服力。量化分析多用图标来进行标示,数学是研究事物量的科学,历史由无数复杂的数量关系组成,量化分析的方法也必然可以用于人文社会科学。但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量化分析不宜过分强调精确,过分强调量得精确,会导致混乱。例如对文学作品分期的研究,把某一个时间作为阶段性的分界点是可以的,但并不绝对。在这个时间前后的作者、作品的具体情况都应做具体分析。不能过分强调泾渭分明。承认量化分析中的模糊性,就是要承认人文科学的复杂性、多元性、过渡性,可以避免机械化、绝对化。
文科论文研究的具体方法还有很多,针对不同的研究课题,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更多的需要多种方法综合使用,才能对前期搜集到的诸多材料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进而得出相对准确合理的结论。掌握文科论文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对于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进一步深入专业知识,进行具有创新意义及社会价值的科学研究有着很大的意义。
注释: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教育理论一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的学习,健康的成长。因此,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学校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管理职能。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高校的学生管理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一、法制化—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
高等教育进人21世纪之后,在教育理念、办学定位、学生管理观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法制化已日益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现在学生管理领域就是众多高校不约而同地选择法制化的改革和转型进路。虽然这些选择出于不同的原因并且有一定的“被迫”和“非自愿”色彩,但这些选择本身足以说明法制化已经成为当下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我们可以从社会整体环境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两方面解析这一选择的深层背景。
(一)社会整体环境包括依法治国战略对高校的影响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两个因素
一方面,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具体落实到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工作中,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秩序,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按照教育部《意见》的精神,学生管理也要按照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强法制理念。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一段时期内,高校的学生管理主要关注学校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忽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权利的义务,形成了学生义务本位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势。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关系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当今社会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倍受重视和尊崇的时代,是一个法律关照社会、关爱权利的时代”。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社会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地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深人开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权利内容上,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在权利类型上,大学生权利既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学习权、隐私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申诉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现实生活中,大学生通过用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也在一个侧面佐证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高校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此言一语中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转型,高校学生管理在法制化进程中也在不断面对新问题。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激增,一校多区,一区多校等问题客观上增加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困难;社会化和企业化的高校后勤管理面临着学生管理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危机和实践中的机制不协调;学生违纪类型和处罚措施不断多元化等等。而高校管理的现状,存在着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滞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缺乏规范的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高校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的依据等诸多问题。因此,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同时由于管理水平不高、侵犯学生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引发的诉讼案件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增加较快,这就要求加快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
二、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与融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尽管对于高校管理权的界定还有很多的争议但是一般认为,高校管理权是高校根据教育法享有的,为了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力量或努力,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办学自的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就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的博弈过程,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和融合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体现在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和限制。从理论上看,高等学校是履行国家教育目的的机构之一,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而设立和开展教育活动,学生的利益就是学校的利益。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包括受教育权为主的各项权利,因此二者不应该具有冲突。但是权利和权力这一对充满了诱惑的法学范畴,正如孟德斯鸿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和权利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永恒的矛盾,发生在高校内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概莫能外。
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有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倾向。受到历史和立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袭着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高校管理实践中轻视甚至侵害大学生权利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总结高校管理权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一类是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如受教育权、人格权、姓名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诉权、听证权、诉讼权等。相对于前者,大学生程序权利的缺失和受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没有规定程序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对学生的权益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现实中,还有相当多数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几乎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下日益增多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有较大部分因为高校管理权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而引发的。
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限制大学生权利的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实现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等三种形态,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后才是现实权利。在大学生权利的实现阶段中,高校的学生管理对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现实权利这个阶段,也是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内容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因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现实权利主要通过高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赋予和保障实现的。但是有资料显示,正是由于高校校规存在着内容违反上位法规、超越上位法规、缺乏程序性救济措施等等问题,使得高校校规成为限制学生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融合,体现在权力对权利实现的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保障大学生权利实现的功能:首先,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特殊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和诉讼权等。高校是大学生教育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学生管理权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保障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够有秩序、合理地享有上述教育权利。其次,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健康权、荣誉权、生命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诸多内涵,高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饮食卫生、住宿条件等等涉及到大学生的诸多公民权利,加强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小环境,保障和维护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利。
三、学生权利本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
根据法学理论,权利本位是指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学生权利本位就是指,在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高校要保证全体大学生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大学生权利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关系问题上,坚持权利优先原则,尊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保障大学生权利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实现。相对于具体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学生权利本位意味着一种观念和精神层面的统领,它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来说,要深刻把握学生权利本位的精神内核,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学生权利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就是要以权利的实现为轴心,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如何维护受教育对象的权利重视不够。由此出发,往往会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法制和学生权利保护的认识产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误解)。毫无疑问,教育活动的秩序化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价值基础,然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和人的权利。我国设置高等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应以维护学生权利为目的。因此,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必然要求树立学生权利本位意识,尊重和帮助学生实现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在处理权利和权力冲突时坚持学生权利本位。
二是积极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三个阶段,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权利不能从应然转为实然”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没有正确地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受到历史、立法、管理和观念上原因的影响,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大学生权利实现问题上,忽视甚至漠视大学生的应有和法定权利,坚持传统管理至上、强调服从的义务本位观念,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转变观念,认识到保障高校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更是现代化社会人才培养的基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尊重并研究学生权利的应有和法定形态,在日常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中积极体现和维护,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超级秘书网
习惯是养成教育的产物,它往往起源于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却蕴含了足以改变人生命运的巨大能量。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表明,一个人的成功,20%与智力因素有关,80%与信心、意志、习惯、兴趣、性格等非智力因素有关,其中习惯占有重要的位置。古今中外有所建树者,无一不具有良好的习惯。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不仅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高职教育中仍然很必要。高职生如果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就难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职场。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高职生正处于青春期,仍具有较强可塑性,对高职生加强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十分必要。
一、高职生行为习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高职生日常行为习惯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针对笔者所任教班级学生的行为习惯进行观察研究,发现高职生在行为习惯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部分高职生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格缺陷。在被调查班级中,92%的学生为独生子女,其中30%的学生在人格方面存在缺陷,表现为:社会阅历浅,生活自理能力差,依赖心理强;心理幼稚,缺乏坚韧不拔的意志;任性,我行我素,不顾及他人的感受;自私偏狭,与人交往能力差,难以适应集体生活。
其二,部分高职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这部分学生约占35%。具体表现为:学习目的不明确,思想不统一,缺乏自信心,存在悲观情绪、厌学情绪;学习缺乏自主性和刻苦钻研精神,知识基础不扎实;学习纪律松散,上课看小说,玩手机,闲聊,课后玩电脑游戏等,甚至缺课、逃课。
其三,部分高职生缺乏良好的生活习惯。这部分学生约占40%,主要是生活自理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宿舍卫生差,动手能力差;就寝时间随意性强;饮食习惯不好,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某些学生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对高职生开展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针对高职生行为习惯中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根据教育学与心理学理论,我们坚持整体教育与因材施教相结合,养成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高职生的身心特点,在实践中采用以下养成教育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重引导,塑造健全人格
人格教育乃一切教育之本。当代高职生正处于思想趋向成熟的关键时期。经过接受基础教育,并且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和自我意识的逐步形成发展完善,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他们思想理论储备不够,社会阅历较浅,仍然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高职生既可能在正确思想的教育引导下健康成长,也可能在错误理论和思潮的影响下畸形发展。他们在人格方面的这种不成熟的特点,决定了人格教育是高职生养成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我们在管理中注重加强对学生进行主流思想文化的宣传、教育和渗透,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其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
(二)重指导,规划美好人生
高职生作为当代青年的生力军,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应当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在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高职生在上中学时的唯一目标就是考上大学。高考晋级后,离开了紧张的以他律为主的中学学习生活环境,进入了相对宽松的以自律为主的学院学习生活环境,由于没有及时制定下一阶段的新目标,导致学习和生活的茫然,一些同学精神追求错位,甚至沉迷于网络和物质享受,追求不良的精神刺激。相当一部分高职生对所学专业缺乏客观、正确的认识,导致职业规划的迷茫。因此帮助和指导高职生设计自己的人生目标是养成教育的重要手段。有了明确的目标,就有了内驱力,就可以使他们变得积极向上。班级管理中,我们针对高职生职业规划迷茫、人生目标缺失的问题,加强教育指导,让他们对所学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就业前景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进而明确个人的发展方向,热爱所学专业,并把个人的专业理想升华到社会理想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重疏导,培养健康情感情
医学临床实验也证明了大脑两半球的不同功能:左脑的损伤会引起感觉性或运动性失语症、文字不识症和抽象逻辑思维方面的障碍;而右脑的损伤则会造成相貌不识、结构性失认等现象和空间定向思维方面的障碍。如果将“铅笔”两个字分别投射在病人左、右眼半视野内,铅在左,笔在右,那么病人能说出“笔”,不能说出“铅”,这是因为“笔”投射在左半球,所以能命名,而“铅”投射在右半球,因而不能用言语描述。如果把一支铅笔放在病人左手上,他可以用动作表示铅笔的用途,但不能用语言描述它。如果把铅笔换到右手上,病人马上就能用言语做出报告。如果让病人根据积木的颜色来排列某种图形,那么他可以用左手而不能用右手完成任务。这说明,两半球确有不同的功能。但从系统论角度来看,二者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比如,语言虽然主要由左脑管其词义和连续性,但右脑也分管其情感和声调;而图案设计虽然主要依赖于右脑的视觉和想象,但也依赖于左脑的分析和排列。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学内容的偏颇,人们对大脑左半球的功能较为重视,使之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对右脑的开发则始终未能落到实处,所以忽视甚至压抑了右半球的“能动性”,使其潜在功能长期以来未被人们所充分了解。而美育,则可以激发和调动“右半球”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使两个半球平衡协调地发展,充分挖掘大脑的潜力,全面开发学生的智能,特别是注重开发学生的右脑智力潜能。美国著名教育家艾德勒教授曾设想了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课程结构模型。他特别强调设置“美育”课程,以提高学生对人类艺术活动作品的观察力、理解力、鉴赏力,最大限度地拓展儿童智力活动的广阔空间。加拿大温哥华教育委员会研究员拉脱尔也指出:人的左脑管抽象逻辑思维,右脑管具体形象思维。他在如何训练大脑的研究中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长时间坐在教室左侧座位上而不得不经常把头和眼珠转向右侧的学生,在那些语言和分析能力起作用的课程中,学习成绩较为出色。反之,坐在教室右侧的学生,在那些形象化和整体性能力起作用的课程中,学习成绩高出一筹。这是大脑左右两半球活动不均匀、发展不平衡的一种必然结果,从而进一步说明了开发右脑、善用左脑,使两半球协调开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学教育中,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导致个别学校只重视那些高考应试课程,而将那些具有美育功能的音乐、美术、体育视为“小三门”,更谈不到充分利用美育途径开发学生的右脑智力世界,致使学生智力水平的提高受到了一定的局限。这种状况亟须改变。
二、智力是智慧和能力的综合体现
主要包括感受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等,而以思维力和创造力为其核心。美育过程,实际上就是发展和提高各种认知能力,形成完整的智力结构的过程。美育对学生智力的开发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感受力方面
感受力,心理学上称之为感知觉能力。人的智力的开发与其感受力的高低密切相关。因为缺乏足够的感性材料,抽象思维活动就不能进行,就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更难以进行科学的发明与创造。诚如列宁所言:“不通过感觉,我们就不能知道实物的任何形式,也不能知道运动的任何形式”。而美育则有助于人的感知觉能力的提高,进而扩大和深化学生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学生认识客观世界、获取文化知识,不仅要依赖于各门理论学科,而且需借助于文学艺术。艺术形象积极地揭示生活的真实,概括并反映出现实社会生活的本质。通过艺术认识世界是生动形象、具体可感的,也是富于理想和充满激情的,是以美自身的魅力去唤起人们对美的向往和求知的渴望,以愉悦的心态、理智的情感去获取有关历史与现实、社会与人生的种种认识。正因如此,马克思在谈到英国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夏洛特·勃朗蒂女士和喻克尔夫人时曾说过:“现代英国的一派出色的小说家,以他们那明白晓畅和令人感动的描写,向世界揭示了政治和社会的真理,比起政治家、政论家和道德家合起来所作的还多”。二)发展和提高学生的观察力方面;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思维活动参加的高级形式的知觉过程。观察力是指人们通过观察、感觉和知觉,使自己同外部世界联系起来而认识客观世界的带有个性特点的能力。学生正是通过良好的观察力获得知识、形成技能、发展智力,而美育又正是培养、发展和提高学生观察力的重要途径。审美教育中的美术和音乐,不能只看作是一种供人娱乐和消遣的活动,而应将其视为训练视觉和听觉、增强观察力的必要科目。比如,在绘画过程中,通过对具体事物的观察、比较、分析、描绘,使学生较全面、准确、迅速地了解其状态、结构、色彩等特征,掌握其比例、明暗和空间等关系,以便在二度空间内再现、描绘事物的纵深和各个侧面,造成视觉上的空间立体感和逼真效果,这就使学生的观察力和敏感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培养了马克思所说的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至于文学艺术的欣赏和创作活动,也有利于促使学生观察人、自然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敏锐的观察力。而通过美育来发展学生的观察力,本身也就促进了其智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发展和提高学生的记忆力方面
记忆是通过识记、保持、再现或再认等方式,在人们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记忆力是指把感知过的事物、思考过的问题、体验过的情感或从事过的活动在头脑中贮存起来并再现出来的能力。学生正是凭藉着记忆才能在感知的基础上形成思维、想象、创造等高级的心理过程。没有记忆,感知觉就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智力也就不可能得到发展。记忆可分为语词逻辑记忆、形象记忆、情绪记忆和运动记忆。学校中的智育一般着重于强化学生对概念、数字、命题、逻辑推理方面的语词性记忆,而美育则可以利用其显著的直观性、感受性特点,借助艺术手段培养和训练学生对于具体事物的形象记忆。比如,通过美术教学使学生将看见过的物象和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把听到过的旋律进行回忆或再认,然后进行描绘或演唱。如此反复训练,便能不断提高他们对图象、色彩、音调、旋律等方面的形象识别与形象记忆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与深化其它形式的记忆,提高记忆力,增强创造力。此外,这种形象识别与形象记忆能力,也是学生学习物理、化学、生物、医学、天文、地理、考古等学科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实践证明,美育有助于通过培养学生的记忆力而促使其智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想象力方面
想象是对头脑中已有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创造出新形象的过程。现代科学揭示:想象或幻想是人类大脑的特殊功能,是人类所特有的把已有的信息与新的信息重新设计组合的才能,是使人们“视通万里,思接千载”、开拓未来的“神奇的魔杖”。拿破仑曾说过:“想象支配着整个世界。”德国诗人波德莱亚称想象是“人类一切功能中的女皇陛下”。
想象力是指在人脑中对以往形成的若干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建立新形象的能力,它在创造性活动中具有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爱因斯坦就曾指出:“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想象力赋予事物以千姿百态,能令顽石点头,可叫老树开口。如昆明石林的阿诗玛,以普通眼光观看,不过是一根僵硬直立的岩柱。但当我们步入那诗情画意般的境界,便会触景生情地展开丰富的“想象”:拔地而起的石柱被想象为婷婷玉立的少女躯体,柱身上的裂纹缝隙被想象为随风飘舞的丝巾裙带,顶端上的石块被想象为少女清秀的脸庞,她似乎正在引吭高唱着动听的山歌。这样,一块古拙的顽石被幻化为一位婀娜多姿、能歌善舞、美丽可爱的哈尼族姑娘,成了审美观照中源于自然而又美于自然的再造形象。
不仅自然美能诱发人们的想象,社会美、艺术美同样能激发人的想象力。例如,听到万壑争鸣、松涛咆哮的声音,具有不同社会生活体验的人,便会产生不同的想象:一位身经百战的将军仿佛看到了万马奔腾、炮声隆隆的战斗情景;一名经常穿林攀崖的猎手好像看到了怪兽奔扑、张牙舞爪的凶猛姿态;而一个胆怯孱弱的懦夫则疑为虎啸猿啼甚或魑魅魍魉。看罗中立的油画《父亲》,会使人想到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敦厚俭朴的传统美德。听冼星海的《黄河大合唱》,会使人想起中国人民不畏、顽强拼搏的英雄气概。总之,在美育过程中,无论是让学生领略自然美,还是欣赏艺术美,抑或理解社会美,都能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地诱导和激发他们的丰富想象力,进而全面开发和提高他们的智力。
(五)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思维力方面思维是一种探索和发现新事物的心理过程。
它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部联系,预见和推知事物的发展方向与趋势,是认识的高级形式。所谓思维力,是指将现有的知识,经过分析和综合、判断和推理、抽象和概括等思维活动作出新结论的能力,主要包括直观动作思维能力、具体形象思维能力、语词逻辑思维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美育对学生形象思维力和创造性思维力的提高大有裨益。
首先,美育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力。美的欣赏和创造,以形象思维活动为主。在学校美育过程中,无论是引导学生观赏美景、欣赏乐舞、鉴赏字画,还是指导学生朗诵诗歌、阅读散文、赏析名著,都需要通过形象思维体味其中的意境,领略其中的志趣,把握其中的主旨,获取美的感受和享受。美育中这些对右脑视知觉分析器官的多通道协同训练,扩展了形象思维的活动空间,推动着大脑左右两半球思维机能在生理上的平衡发展,从而使学生的形象思维力有所提高。
其次,美育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力。创造性思维是运用新颖的、独到的方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产生具有社会价值的新思想、新假设、新原理、新产品的思维,是人类思维的高级阶段。智力发展的水平主要表现在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知识的思维能力上。在创造思维的过程中,学生主要是靠发挥其左脑的逻辑思维功能去搜集材料、储存经验、检验假设、形成概念;但在创造思维最关键的新思想、新物象、新假设产生的过程中,则需要充分发挥右脑的想象、联想、直觉、灵感、幻想等非逻辑思维功能。而美育正是培养和发展这些非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佳途径和主要手段。超级秘书网
(六)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创造力方面
一、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但新课标实施以来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工作也相应地被提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日常事务中来。笔者根据自己在初中物理学困生转化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初中物理新课标的特点,对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内部成因和转化策略进行阐述。
一个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总体上说有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事实上,在形成学业不良的过程中有些因素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交互作用。大多数学生的学业不良是由于各种不良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1]在这些因素中,由于学生个人的内部因素造成的成分也比较复杂。笔者现主要从初中物理学困生(学业不良的学生)形成的个人因素特点出发,谈谈初中物理学因生的内部成因:
(一)畏惧困难
根据笔者与所结对的初中物理学困生共同分析寻找学业不良形成的原因和时间时发现,许多初三的学困生是在刚入初二时对初中物理畏惧困难的情绪造成的。从初中物理新课标安排顺序来看,虽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课本是在原有教材基础上的一大飞跃性的大进步(首先体现出来的是合科教学,打破了传统的初中分科教学的很多弊端,减少学科界限),但是因为学科的特点而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教材的编排上看,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所学习的是介绍性的有关物质结构的内容。这些内容一般仅要求学生对所教内容的认识、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都结合自然界中的实物(或模型)进行学习,以学生的形象思维作载体进行学习;进入初中三年级后,学生首先学习的是具体较高抽象思维的物理学抽象概念的内容,如密度、功、能、压强等。一向习惯于利用形象思维方式的初中学生,突然要求其具有抽象思维,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对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学生对这一转变过程的畏难情绪。
由于学习内容的改变,必然造成学习方法、策略的改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很顺利地得以转变。学习方法、策略一般容易转变的人是很容易适应不同学习环境和方法的人。在我们的学生当中,并不是所有学生都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做不到这一点的学生,容易成为学困生。
(二)不喜欢动手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的学生的兴趣爱好是不同的,有些学生喜欢具有一定思辩的问题,有些学生则喜欢动手做实验。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初中物理学困生都不喜欢做实验,但确实存在一部分学困生与不喜欢动手做实验有关。这些学生往往在上实验课时是旁观者,只看同组的其他同学动手做实验,而自己则对动手实验毫无兴趣。
学好初中物理,学会观察和实验是最关键和最基础的技能,这里的实验不但是教师在探究课上要求学生动手完成的实验,而且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怎样懂得发现问题、用实验解决问题。这就是科学实验探究性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独立学习能力差
我在教学就有遇到这样的学生,自己不能独立完成作业。这样的学生一般对自己不自信。初中物理的学困生一般就是这一类学生。独立完成一项作业,独立完成一个问题的思考、独立完成一个实验、独立回答一个完整的问题。这些对于一名学困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学困生缺少的就是这些方面的能力,他们在学习上总想有所依靠,完成作业时必须与同学坐在一起;即使偶尔能解决一个问题,但总是不自信,寻找答案或与别人核对答案后才放心;有一个问题时不敢单独提出来,原因是怕教师和同学笑话他
(四)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
对于一名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来说,由于长期的得不到在学习上的成功的体验,学困生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
(1)缺乏思维的毅力。
思维的品质中表明思维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在思考一个初中物理的问题时,思维的持久性品质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学困生面对初中物理的一些问题普遍存在缺乏思维毅力的倾向,遇到一些稍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认真仔细地去思考的问题时,学困生往往显得很不耐烦。这样,很多学困生在面对一些稍难的题目或作业时,不是选择怎样去面对困难迎面而上,而是选择了逃避,有些学生为了应付教师的作业检查而去抄袭其他学生的作业。
(2)缺乏注意的稳定性。
心理学表明,每个人都具有一定限度的注意的稳定性,但是不同的人注意稳定性的强度是不同的,注意的稳定性也并不是一个人的先天,它是一个人后天在学习生活中"锻炼"的结果与产物。由于学困生在对待初中物理的一些问题时显得明显的不足,学困生对待一些问题总是"心不在焉"。
(3)学习态度差。
由于学生在学习时遇到一些问题,并然会引起一系列的学习不良反应:学生面对一些问题觉得无所谓、解题时马虎、书写潦草、作业完成后不检查等毛病。
(五)缺少好的学习方法与策略
学习需要一定的方法与策略。它是追求学习效率的学习者在特定的学习情景中为了达到学习目标,在认知加工过程中所运用的学习方法技能,以及对整个学习活动及其有关因素进行监控的方法技能。[2]显然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普遍缺乏的是无认知的能力、即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监控的能力。比如说面对初中物理的整个学习过程,学困生对学习计划、学习过程的监视、学习过程的调节等很缺乏。
另外,由于初二学生所学习的初中物理的学习内容是物质的基本性质等的介绍性内容,一般的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学习由于没有很好的学习方法作指导,学习过程中只重视对一些物理的概念、名称的"死记硬背",并把这种"死记硬背"带到以后的学习中来。针对初二学生来说,生物理学上的一个个概念与名称仅是文字上的抽象概念,没有实际上的现实意义。故此,学生根本无法理解这些内容,当然记忆的长久性就无从谈起了。
二、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策略
针对上述对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内部成因的分析,笔者采用了如下的转化策略:
(一)形象开路,抽象渐入:
从初中学生生理上的发展特点分析,初中学生已经逐渐地从形象思维转变为抽象思维了,这种转化对学生来说是一大难点。但是在转化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时,我们要重视形象思维的训练,并作为学生学习初中物理概念、规律的基础,而抽象思维可在形象思维基础之上得以培训与提高。比如在学习光的折射规律时,学生对"当光从空气斜射入水或其他透明物质时,折射角小于入射角;当光从水或其他透明物质斜射入空气时,折射角大于入射角"的理解时,学生对于这一规律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是对文字面上的一种感性认识,根本不能够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但是,若教师引导学生以形象化的思维理解这一规律,则这一规律显得简单:如可以做实验,不管是光从空气斜射入水中时还是光从水中斜射入空气中,在水的这个角(不管是入射角还是折射角)总是小于空气中的角。通过实验后,让学生形成固定的有关这一实验概念的"表象",则学生在以后应用到这一问题时自然而然地会想起这一表象。再比如,当学生在学习"物体的沉浮条件时,对于物体的上浮、下沉还是漂浮是液体与物体(实心)密度的大小比较有关",学生很容易混淆这一关系。所以,对于这问题,单纯从文字或公式的理解是很难的,学生不容易记忆。但当我们从形象的具体例子出发,从类比的方法出发,这一问题就可得以解决:如我们可以举例子进行类比,把木块浸没于水中,木块上浮,(木块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故可类推)其他同理。从上述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以形象的思维去表达抽象的概念规律,是初中学生以形象思维为基础培养抽象思维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二)勤奋作基,方法作径:
一类初中物理学困生是因为学生本身不努力、不勤奋造成的,而有些学困生很勤奋地学习,但是缺乏必要的方法而使自己成为了学困生。要想学好初中物理这门学科,勤奋与方法这两者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对于勤奋,不管是从一些伟人的事迹中还是从学生身边的例子中都能说明问题,这里勿需多言。但是一般的学困生都缺乏科学的学习方法的指导,下面简述之:
1.加强学习的计划性。
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可以促使学习目标的实现,可以磨练学习意志,有利于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也可以提高时间利用率。[3]指导学生制定一个科学的学习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预习、复习活动。
3.培养学生对学习过程的元认知能力。
不管是对整个学习过程还是解决某一个简单问题的,都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元认知能力。简而言之,元认知即是对认知的认知和监控。也就是说,人可以跳出一个系统来观察这个系统并且控制这一系统,通过元认知了解、检验、评估和调整自己的认知活动。[4]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学生若懂得怎样去反思、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的经验,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做好打算或吸取教训,学生在下一阶段的学习效率和水平将会有所提高。同样,解决了一道初中物理的一个问题后,学生若懂得怎样去反思、回顾这个问题的解法、思路及自己解题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这样,学生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将不断提高。
4.加强学困生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般说来,解决初中物理的问题有如下的步骤与方法:
(1)全面理清问题,通过较快速地浏览整个问题的整体框架大致了解问题的状况,但一定要明确提出了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提出的目的性是什么。
(2)以问题为思维的中心,以问题中已知各数量关系为主线,理清已知问题中的各数量关系与问题存在的关系是什么。
(3)从整体上把握问题的类型,大致以什么方式回答。
(4)初中物理的问题一般很注重思维过程。面对一个问题,我们首先通过明确问题的目的性,通过逆向推理的方法进行解题。如下题的解题思路:
题目:一金属块挂在弹簧秤的下端,弹簧秤的读数是0.89牛;若把金属块全部浸入水中,弹簧秤读数是0.79牛,求金属块的密度。
解题思路:
①解决什么问题:求金属块的密度ρ金;
②逆向思维:求金属块的密度,只要求金属块的质量与体积;求金属块的质量,只要知道金属块受到的重力(已知在空气中金属块的重量);求金属块的体积,则只要求金属块浸没于水中排开水的体积;求金属块排开水的体积,则只要求金属块浸没于水中受到的浮力(浮力的大小可以用弹簧秤的两次示数差表示)。
(5)克服思维定势。从总体上说,初中物理中哪一部分问题应用哪一知识去解答,在学生的思维中已经有一定的思维定势,思维定势对于一般的解题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少学生思维的时间;但是思维定势也往往把学生的思维带入了解题的"死胡同",故在解决一些问题时,有时要充分地利用思维定势的优势,有时则要克服。如上题中,求体积时并不能利用密度与质量的关系进行求解,则需要打破思维定势,利用浮力的知识。
(6)选择多种方法进行解题。每一个题目的解题都有一定的方法,且思路不同,这可以锻炼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培养学生形成这样的一种习惯:当以自己的方法完成解题时,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另外的解题方法。
(7)解决一定问题之后,培养学生总结问题,反思问题的能力。
(三)化整为零,化零为整
学习初中物理的过程就是"化整为零,化零为整"的过程。当学困生面对初中物理内容时,要把整体上的知识体系各个击破,从细处学习知识内容。但是,毕竟初中物理是一门有系统性的学科,这一学科中各知识点间存在必然的联系,通过理顺这一关系,学生对知识形成网络化。
(四)重视解疑,更重激疑
对于初中物理的学困生,学生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帮助学生解决一些问题是进行学困生转化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平时的学困生转化过程中,我们发现学困生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的学困生很难提出问题。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确实,对于初中物理的学困生,平时的他(她)们很少把时间投入到思考一些初中物理的学习问题上来,即使有些学生平时有思考学科上的一些问题,但由于其在思考的过程中,他(她)们所获得的失败的消极体验机会比积极体验机会多得多,所以这给他(她)们下一次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形成一定的障碍,教师在转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如何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产生问题。有问题的学生往往是对某一个方面经过认真思考的。通过点拨后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并在思考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使学生产生兴趣。
(五)倾情投入,师生共感:
学困生的转化工作是一个教育系统工程,转化过程是一长期的过程。这过程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转化一名学困生,笔者认为教师在情感的投入方面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取得学困生的信任与支持。
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并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指导工作,更是对学生心理上支持、理解、信任工作。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受到社会、学校、家长等的升学压力的影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总是对学业优秀生比较重视,而对学困生则忽视了。长期受到这一意识的影响,学困生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心理鸿沟。学困生的心理相对教师来说是封闭的。这时要转化这名学困生,首先教师的一切行为必须取得学困生的信任与支持。
2.相信学困生具有可发展的潜力。
笔者认为,"真诚地相信学困生是可以转化的"这一点是转化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工作的基础。从人的发展与学困生的形成原因等角度分析,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超级秘书网
3.与学困生建立类似于"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
转化学困生时,教师不要以高姿态对待学困生,不要以为对学困生学业上的帮扶工作是对学困生的"施舍"。教师要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学困生的转化工作中来,使学困生感觉到教师与学困生的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教师可以从学困生身上学到很多知识,同理,学困生也达到了被转化的目的。
4.教师是学困生学业上的指导者,又是精神上的支持者。
任何一个学困生,其总是回避着自己在学业上的后进,总是以自我封闭的形态出现在教师的面前。其实学困生在班集体中的心理压力是无形的,也是非常大的。教师在这里的角色并不仅仅是对学困生进行学业上的指导工作,更重要的是给学困生以精神上的支持,使学困生走出"自卑、自闭"的心理。
总之,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工作是一艰巨而富有挑战意义的工作,它需要更多的教师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来。笔者相信,一名好教师不但能使优秀生更加优秀,同样能使后进生不再后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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