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3 11:24:0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刑法总论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刑法总论论文

篇1

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

毫无疑问,刑法和民法的制度功能是不同的。一般认为,民法属于私法,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而刑法属于公法,其任务在于保护各种法益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平。这样看来,刑法对占有学说的选择应该与民法迥然不同。反观民法倡导耶林的学说,这无疑从另一侧面说明耶林的学说不适用于刑法。正因如此,本文认为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应锁定在萨维尼的学说上。审视萨维尼的学说,重要一点是法律针对占有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尊重占有人的个人意志,充分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毋庸讳言,占有体现人的意志,保护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占有人的意志。在尊重人的意志的法治社会里,法律程序观念决定着即使针对非法占有亦不允许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此外,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讲,占有制度体现一种社会安全利益。非法占有人对物也会形成一定的支配、控制状态,如果允许任何人对非法占有进行暴力侵害和抢夺,这将严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见,萨维尼的学说已非仅仅着眼于占有的经济效用,它从社会价值角度评述了占有的制度功能。这一点与刑法的目的定位不谋而合。正因如此,本文才主张以萨维尼的学说为基础来构建刑法上的占有理论。理由除前文论述以外,还包括一点,即萨维尼的学说与刑法的“辅的法益保护”[13]功能相联系。众所周知,法益保护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以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在全部法律手段中,刑法针对法益予以保护须在其他手段不足以起作用的情况下得以成立。例如,一般认为,民法通过赋予占有人以返还请求权来实现占有保护,很明显这是与民法上占有侵害的轻社会危害性相匹配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轻社会危害性具体反映在行为人主观尚无据为己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在占有侵害之时,主观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意图,此时较之单纯民法上的占有侵害无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行为,如果仍单靠民事惩罚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刑事惩罚应运而生。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据为己有的意图实为增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这是刑法上占有区别于民法上占有的关键所在。以萨维尼的学说作为立论之本,刑法上的占有无疑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占有体素,即事实上支配、控制财物;二是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意图。实践中,占有体素通常反映为人对物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理解受特定时空条件的制约。就空间条件而言,在认定对物的事实控制状态时,要考虑人与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结合关系,足以认定其物为某人事实上所支配、控制。例如,工人将建筑工具放在工地回家休息,在这种情景下工人仍占有建筑工具。就时间条件而言,占有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如果人对物的控制时间短暂,不能成立占有。例如,某人暂时在他人家中逗留,其对他人房屋及财产不成立占有。关于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心理意图,由于实践中但凡主观内容的认定大都取决于客观事实,因此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也只能依从客观现象予以反映。然而,实践中客观现象与主观事实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无疑导致据为己有的意图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具有一定难度。当然,证明难度只是据为己有意图问题的一个方面,它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何谓据为己有的意图,本文认为这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难题。

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

篇2

台海网10月28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导报记者昨日从福建省人民出版社获悉,首部由福建省宗教研究会会员撰写研究两岸宗教情缘的论文集 《宗教缘·两岸情》已正式出版发行。

《宗教缘·两岸情》一书共收集了论文36篇,长达26万多字,为海内外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闽台宗教关系提供翔实资料。

论文集从 “五缘”方面论述闽台宗教同宗同根的渊源关系,围绕闽台宗教文化交流的资源优势、交流形式、主要成效和新形势下开展交流的对策建议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闽台宗教文化交流在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的作用。

篇3

1、发现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由于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可能是发展方向上的偏差,也可能是发展过程中对某一方向发展的疏漏,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城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达成,影响城市发展效果。在评价模型的帮助下,研究者能够通过各项指标了解到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例如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落后阶段的方面能够通过评价模型表现出来,在日后发展中政府部门应更加重视这些方向的资金以及人才投入,尽可能让发展处于稳定状态。同时,通过评价模型,也可以对比出全省发展中的平均水平,了解哪些地区尚处于落后阶段,发现在城市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以及发展薄弱环节。

2、为城市发展目标的设定提供依据。

一个城市的发展首先应注重目标的设定,有科学合理的目标,城市才能够在阶段性发展中注重发展方向以及进度,尽可能保障发展方向的不偏离、不落后。在对城市发展现状的分析以及评价体系的全面标准制定下,城镇化发展目标的制定能够帮助城市发展找到重点以及难点,同时通过阶段性发展目标的构建达到促进发展政策制定的效果。在评价指标完成之后,城市发展同样能够起到鞭策作用,帮助评价指标模型的构建更具针对性,不断将模型完善,使之更适合城镇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城市发展以及评价模型处于相辅相成状态,更有利于两者的共同完善与进步。

(二)评价模型的分级

一般而言,评价模型可以被分为三个等级,主要是从不同层面对一个城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的评价。这里的分级是建立在综合评价基础之上的,并不能够作为城镇化评价模型的最终结果。具体而言,指标分级状况如下:一级指标指的是综合评价指数,研究者可通过这一指数了解到城镇化水平发展程度,从总体上了解发展相对于上一阶段的进步以及相对于其它同类型城市存在的优势或是差距。二级指标指的是经济基础评价指数、城镇化发展评价指数以及城乡协调发展评价指数这三项,其中经济基础类别主要是城市以及城市居民经济状况的研究,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够带动各行各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城镇化发展指的是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状况,是城镇化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让城市居民切实感受到城市进步的数据体现;城乡协调发展指的是一个城市中原本处于城市化状态的地区与从乡村转化到城市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这同样能够反映出城镇化发展中的不协调指出,帮助政府部门完善投入比例与方向设定;三级指标则是指各项具体指标的构建,也就是城镇化评价模型中具体到某一项目的指标,例如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度、万人拥有床位数、普通高校在校人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道路面积、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等。

二、城镇化模型构建研究

模型构建指标设定的目的在于从多方面具体的对城镇化发展做出评价,同时研究者可通过各项评价指标制定出相应的权重,在权重计算下得出城市发展城镇化进程以及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点,从而分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具体而言,本次研究中采用的评价模型类别设定方面主要分为了经济发展、城市水平、生活便利、社会安定以及环境美化这五项,具体而言,这五项包含的指标如下:

(一)经济发展类别

经济发展类别主要在于一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的经济状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了,城市发展才能够处于相对优化状态。否则如果一个城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经济的支撑,发展只能成为空谈。本次研究中经济发展类别主要包含城市GDP、财政收入、产业发展等方面,具体各项指标计量单位以及所占权重制定如下表一:

(二)城市水平类别

城市水平类别主要研究目的在于了解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速度,主要在于固定资产以及城镇化水平等方面,是反映出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总体性类别。城市水平类别的研究能够让研究者从统筹层面,由上至下的了解到城市发展变化。换言之,即直观掌握城市城镇化进程以及发展速度。具体而言,各项指标计量单位以及所占权重制定如下表二:表二:城市水平指标及权重计算表

(三)生活类别

生活方便类别主要表现出的是城市发展城镇化进程中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方面。城镇化发展的目的就在于让城市水平提升,让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因此发展城镇化必须要了解城市居民生活状态。居民生活水平的了解不仅仅在于收入方面,政府部门应从更为实质性的方面了解到城市居民生活状态,从而掌握居民生活标准,为今后城市建设提供发展目标,让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长期处于优化状态,提升城市向心力与凝聚力。本次研究中生活方便类别主要在于城市人口在交通、医疗、生活等方面的状态分析,具体而言,各项指标计量单位以及所占权重制定如下表三:

(四)社会安定类别

社会安定程度同样会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状态以及在城市中生活的稳定与安全,同样这也是一个城市发展中的形象展现。试想,一个经常出现不安定因素的城市,无论是城市内部居住居民还是其它城市,都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城镇化发展同样应注重社会安定,保障城市发展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研究中社会安定类别主要包含了适龄人口入学率、失业率等方面,旨在减少不安定因素产生几率。具体而言,各项指标计量单位以及所占权重制定如下表四:

(五)环境类别

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造成环境方面的污染,这一点是难以避免的,相关部门只能够极可能将城镇化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降至最低。事实上,环境的破坏可能只是暂时性的,例如城镇化发展中离不开道路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修建,修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城市渍水、灰尘增多等问题,但日后发展从总体来看是对城市有益的,因此这些项目并不能够省去。本次研究中环境方面的指标主要在于生活垃圾、绿地等方面,通过环境层面评价城镇化发展效果。具体各项指标计量单位以及所占权重制定如下表五:上述5项类别为本次研究中对城镇化发展评价模型构建的基础性类别,城市发展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修改,但一定要注意权重的计算比例问题,保障最终综合得分中权重总数为100。具体计算方面,城镇化发展水平最终得分表示为权重*[60%+(X实际值-X平均值)÷(X最大值-X平均值)*40%]的最终值。部分特殊指标的计算需要按照特定公式来执行,例如在社会保障覆盖率方面,其值应按照“[(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户籍人口)÷(户籍总人口×3)]*100%”来计算,其中在人口统计方面需要与人口普查单位联手,将外来常住人口与短期人口区分开来计算,以免影响到比例计算有效性。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户籍人口是三种保险的综合。考虑到绝大部分数据组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以平均值作为参考,平均值两侧的水平都以[60%+(X实测值-X平均值)÷(X最大值-X平均值)*40%]的公式来计算,将比平均水平的均值与数值差异乘上0.4之后拉近了与平均值之间的差距,进而在数值排序并没有产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区域客观差异的影响最小化。这行操作也能够让落后地区看到赶超的希望,增强其加速发展的信心与决心。

篇4

二、立功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具体立功时间呢?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三、立功的具体时间

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根据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的开始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到案”笔者认为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到案,此种到案与自首相似,毋须赘言;一种是被动到案,即需要作重点强调的一种,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而被司法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时开始,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实施立功行为,均可成立立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的是,“立案”与“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立案并不等于“到案”。司法实务中许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后就能及时到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大多处于潜逃状态。不过,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线索、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客观上只能是基于宪法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对犯罪的厌恶、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过的心理。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恶行触犯了刑律,做出了种种立功行为,却拒绝到案或者无到案的意识行为,若认定其行为属立功,则有悖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励、支持和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潜逃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立功制度的完善

篇5

综合性学习是一种与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并列的相对独立的课程组织形态,是超越了单一学科的界限,它将人类社会的综合性课程和学生关心的问题以单元的形式统一起来,通过学生主体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学习过程。它有机的将知识与经验、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促进知情意行和谐统一的发展。它要求学生从实践中获得语文知识,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它虽然是语文学习,但更重要的是综合实践。通过综合性学习,“以加强语文课程与其他课程以及与生活的联系,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语文课程改革的核心是学习方式的变革,教学中更注重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可以说综合性学习进入语文教材标志着学习方式变革的全面展开。学生在学习中通过不断的搜集、整理、分析,与同伴交流合作,自主学习,改变过去机械训练、被动学习的学习方式,培养了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新课程改革实施四年来,在广大农村中学的语文教学实践中,综合性学习还没有真正进入语文教学的领域,在很多教师的心目中,它只不过是语文教材的附庸,没有重视这一版块在语文学习中应有的位置。近年来,初中毕业会考中出现了综合性学习能力的考查题,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导向。可是大多教师忽视了综合性学习实践性的特点,往往是通过专题的训练,利用搜集到的资料,对学生进行机械的训练,来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以应付考试。在这里,语文综合性学习被,新课程改革的精神被篡改,这种现象亟待引起高度的重视。

当然,造成这一现象有它的客观原因:一是农村中学由于地区的差异,经济贫困,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基础教育相对薄弱,教育设施严重不足,教学资源相对缺乏。语文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综合性学习更注重实践性,而农村中学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困难。二是农村中学的学生整体水平偏低,由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上大部分学生是留守儿童,学生的语文能力整体下滑,有很多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还处于小学四五年级的水平。这给综合性学习带来了诸多困难,语文教师多以综合性学习的设计不适合农村学生为由而放弃教学,这完全背离了新课程的理念。

新课标理念强调语文教学中教师地位和角色的转换,教师不再仅仅作为课程的消极接受者,而要作为积极的课程开发者。教师开发课程主要表现的对课程资源的开发上。一方面,教师要对“国家课程”进行“二次开发”,另一方面,要开发新的“地方校本课程”,还要开发课外课程资源。《语文课程标准》指出:“教材要有开发性和弹性。在合理安排课程内容的基础上,给地方、学校和教师留有开发选择的空间。”“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应该创造性的理解和使用教材,积极开发课程资源,灵活运用多种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学习。”

作为农村语文教师,应该要针对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创设综合性学习的环境,提升升学生语文学习的能力。其实,农村中学综合性学习的资源也十分丰富,关键在于教师要把目光由教材转向生活,善于挖掘身边的资源,创造性的开展综合性学习。本人作为农村教师,收集了一些教师综合性学习活动的设计方案,供苦于没有教学资源的语文教师借鉴,让综合性学习回归到语文教学的实践中去。

1.关注家庭生活。要求学生搜集家庭成员不同时期的照片,调查了解照片的背景,挖掘照片背后的故事。以小组为单位,结合照片,撰写照片说明,介绍自己的家庭,讲述和照片有关的人和事。本方案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可以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

2.关注校园生活。校园生活是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学初,可结合九年级教材中“献给教师节一份特殊的礼物”设计活动方案。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要求对科任教师和校长进行采访调查,按照老师的工作和生活,设计学生关心的问题进行笔录或录音,然后分析整理。最后在班上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交流调查的结果和感想。

3.关注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可以把学生的语文学习引向广阔的空间。七年级教材中“为本地人物立传”的综合性学习活动。先把学生进行分组,根据学生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村长、一个技术能人、一名富翁、一位德高望重的教师,也可以是一位默默无闻的邮递员或街道清理工。再根据大家关心的问题设计调查提纲,进行调查访问,写成人物的传记或事迹介绍。

4.关注民情风俗。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情风俗。可要求学生针对本地的某一节日或某一习俗进行观察调查,按照其时间顺序写出经过和风俗习惯,穿插适当的说明材料。可以选取春节、元宵节、端午节等,也可以选取婚丧嫁娶的习俗。这样的活动,可以让学生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感受到语文学习的乐趣。

5.关注个性发展。教材综合性学习的编排中有很多是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活动,它能尊重学生主体,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如教材中的“编一份手抄报”、“编演短剧”、“自己给自己出一本书”,这些都属于这一范畴。像“编演短剧”的综合性学习活动,能多方面的展示学生的个性,能使每一个学生找到发展自己个性的空间。活动中有剧本的编写、道具的制作、背景的布置、音乐的处理、剧目的演出等,整个过程能让每一个学生的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展示,也体现了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6.关注科技发展。科技的发展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学生对科技发展有着浓厚的兴趣。教材中设计的“现代科技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和“从古诗看古代交通”的综合性学习活动,就是要求学生把视野投向科技世界。“从古诗看古代交通”综合性学习的设计,可以要求学生分组搜集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所学习的古诗,从中摘录出涉及到交通的诗句。从道路交通和通讯交通两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同现代的交通、通讯进行比较,感受现代科技带给人们的极大的便利,激发学生崇尚科学,热爱科学的情感。

“语文的外延即生活”,生活为我们的语文教学提供了取之为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尽管农村中学经济落后,学生素质偏低,语文综合性学习的开展与城市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只要我们广大语文教师认真学习,把握新课程的理念,积极创造条件,就能找到适应本地区、本校学生实际的综合性学习的有效的教学方法,就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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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类已经阔步迈进崭新的新世纪、新千年,但"为考试而教、为考试而学"的阴影依然笼罩着我国的基础教育。显然,传统评价学生语文素质的测验方式已在许多方面不符合现代教育教学目的以及语文教育特点。随着中学语文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对中学生语文素质进行科学合理评价的问题也逐渐被提上日程。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人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教育评定价值观的根本转型:由竞争本位的、分等排序为核心的评价观转向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评价观。而旨在促进中学生语文素质全面综合发展的发展性评价体系改变了传统评价中将评价的甄别、选拔功能本体化的倾向,把评价的重心转置于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化的独特表现上,反映了中学生语文综合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一种活跃和改进语文教学的新尝试。

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现代课程的评价,是以整个世纪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为背景的。因此,从其产生之日起,它就以科学所崇尚的客观、量化为标志。确实,数量具有简明、精确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人的主观推论。所以,量化范式下的标准化测验、常模测验一度成为世界范围内盛行的评价工具和手段。然而,对教育而言,量化的评价是把复杂的评价加以简化或只评价简单的教育现象,不仅无法从本质上保证对客观性的承诺,而且往往丢失了教育中最有意义、最根本的内容。这样的做法使学生生动活泼的个性被抽象成为一组组僵硬的数字,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也被简化为可能的几个数量,教育的复杂性和学生状况的丰富性则泯灭于其中。现实中单调片面的考试评价方式使得学生、教师、学校、家长以及全社会形成了一种误解:考高分的学生是好学生;班级平均分高的教师是好教师;升学率高的学校是好学校。量化的分数成了主宰命运的上帝,成了区分好与不好的标准。这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评价方式的负面影响背离了教育的初衷,教育变成了为考试做准备,而不是为学生生活做准备。

传统语文测验方式只强调学生对语文知识的记忆和技能的运用,用一张试卷、一个分数进行简单评定,过分追求标准答案,扼杀了语文的丰富性和灵活性,忽视了语文素养的丰富内涵,直接导致了"考什么--教什么--学什么"教学模式的产生。中学生的语文素养不仅仅是语文知识与技能,而且还是"以语文能力为核心,是语文能力和语文知识、语言积累、思想情感、思想品质、审美情趣、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的融合。"可见,简单沿用传统评价方式可能会使语文素养中许多有价值的内涵得不到体现,对学生语文素养的评价趋于片面简单化,长此以往将最终影响学生的语文素养,得不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传统测验方式只能静止地看到学生的表面现状,却无法深入学生的思维发展过程。学生获得答案的推理过程、思考性质、证据的运用、假设的形成等等思维的过程,这些对学生发展至关重要的东西,都被摒弃于评价的视野之外。这种做法同样会给教育带来诸多的弊端。缺少对思维过程的评价,会导致学生对思维过程的轻视,而只关注问题的结论,这不仅不利于学生形成对现实的领悟能力、解释能力和创造能力,不利于他们培养创造性思维,同时,这种做法也使得教师在进行针对性教学时失去了一个良好的依据。而且,只根据几次不同质的测验也不能准确诊断学生学习困难及预测学生的学习潜力,无法动态地分析学生进步、稳定还是退步。

处于中学阶段的学生,他们的世界观正在逐步形成,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到了中学阶段自我评价已相当谨慎,且愿意讲出自己的不足。然而,传统的测验方式没有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学生只是扮演一个"被告"的角色,仅仅是受测者。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很少让学生自己出试题或其它方式进行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排除了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的可能性,严重扼杀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动机。我们应该意识到,站在教师的立场上,从一个角度,用一把尺子衡量学生,可能有百分之一的天才儿童,但如果不同的评价主体从多个角度评价学生,也许就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天才。可是目前评价角度的单一性及权威性却正是我们现行传统教育的普遍现实。

因此,在中学语文课程改革的同时,构建一个符合中学语文教育发展及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现代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中学生语文综合素质发展性评价依据先进的学生评价理论,对中学生的语文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综合、动态的分析评价。其中"语文综合素质"包括语文读写听说能力、语文学习方法与习惯、合作交流能力、语文实践能力、语文创新能力几项内容。"发展性评价"是指该评价不是一时一次的评价,而是一个多次综合动态并预见学生发展趋势的评价。它与过去的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更注重于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更体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

篇7

1、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市人事、编办部门,以规范乡镇机构运行为重点,结合全市乡镇机构运行实际,积极探索和完善乡镇的职能转变、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和提高乡镇干部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了解掌握乡镇机构运行、职能履行、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有计划地做好对上岗和分流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其适当新的职能工作;认真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成本测算调研工作,提出解决改革成本问题的政策建议。

2、做好深化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一起,积极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密切关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动态;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预算到校、拨付到校、核算到校、监管到校”管理模式,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工作;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县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现状调查研究,对各级落实义务教育投入“约法三章”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做好“乡财乡用县监管”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规程,重点在规范和监管上下功夫;进一步推进县乡联网,积极促进旬阳、白河、平利3个省级试点县率先完成县乡联网工作,当年再确定5个县乡联网试点县,选定一个县适时召开现场会,带动和促进全市县乡联网工作进程,并积极争取省综改办给予技术和财力支持;进一步转变乡镇财政所管理职能,规范岗位设置,理顺乡镇财政所上下、内外业务管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规范运行;积极指导县区完善账户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等“乡财乡用县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县监管”的作用,全面提升县乡理财水平;进一步规范“村财村用乡代管”,重点规范村级经费支出管理,完善村组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市上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村干部任职、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村级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管理。

二、抓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结合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在__日报、__经济等媒介上宣传改革政策和工作经验。在市财政局局内、外网页上做好宣传,组织系列报道,刊登省、市领导讲话,登载相关政策,介绍好的做法,营造有利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2、健全信息联络员制度,办好《农村综合改革简报》,进一步完善市综改信息联络员制度、农村综改信息直报点制度和信息工作考评制度。坚持每季度对各县区报送信息情况进行通报。信息联络员和信息直报点要积极采集信息、及时编发放送,每年向市综改办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20__年对信息工作做得好的县予以通报表彰。继续办好综改简报,及时跟踪反馈市内综合改革工作动态,保证纵向、横向信息交流畅通。

3、积极做好优秀调研成果选报工作。市综改办20__年向省综改办选报调研材料不少于3篇,县区综改办向市综改办选报不少于3篇。

三、抓重点,积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债务

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两政一教”债务,严格执行中、省关于“约法三章”、“两项制度”的要求,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全面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数额。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争取省上在政策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控制和化解债务长效机制,积极促进县区建立偿债基金、促进债务化解。认真贯彻落实《__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政府债务激励考核办法》(陕财办预[20__]58号)和《__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政府债务激励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已化解债务,配合做好落实兑现奖补资金。

四、抓督查,确保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走样。20__年继续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集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村用乡代管”、化解“两政一教”债务、农村综合改革有关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20__年由市局综改办、监督检查科联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实施相关检查工作。

五、抓调研,为深化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加

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上下、内外联动的调研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__年是市综改办调查研究和制度建设年。要结合实际,经常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2、加大学习交流力度,积极争取省综改办多给机会,让市、县区同志到省外学习考察,吸收其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我市的工作。同时,在本市内组织好县区之间的工作交流。

3、认真完成调研任务。市综改办20__年调研工作的重点放在乡镇机构改革、乡财乡用县监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村财村用乡代管、县乡村债务化解及农村公益事业以奖代补办法等方面。精心制定调研课题,积极组织实施调研工作。保证全年市综改办向省报送调研材料5篇,县区向市综改办报送调研材料不少于3篇。

六、抓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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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实行合并办学,以学科群为主体建立新的院校,有些原来单纯培养基础教育师资的高等师范院校与其他专业院校合并组成了新的综合性大学。原师范专业学生按照新的校院体制格局,归并入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院中,使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在同一机制下运行。这给教师教育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教师教育可以依托综合性大学中多学科、高层次的学术和师资优势,使教师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为培养高水平的教师提供了知识、学术、信息等各方面的基础和条件。同时,又给教师教育带来一些问题和矛盾,即教师教育如何在综合性大学的背景下保持自己的专业特色,营造教师教育的独特环境和文化,使教师教育得到巩固和发展。本文拟从合并型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发展的形势和需要出发,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教师教育工作实践,探讨合并型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发展战略的几个问题。

一、合并型综合性大学举办教师教育面临的形势

合并型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外部环境方面:其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都给合并后的大学举办高师教育带来了诸多机遇。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把“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作为六大重点工程之一,提出了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教育体系,改革教师教育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的新思路。其二,我国提出到2020年要普及高中教育,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高质量教育的关键是高质量的师资,提高师资素质的关键是搞好教师教育。其三,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正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非常需要一大批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高水平师资。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依托综合性、多科性大学举办高师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内部发展方面,合并办学后,传统高等师范学院的封闭性被打破,在全新的、宽广的教育环境中,教师教育具有了扩大专业规模、提高办学层次、改善学术氛围、拓宽学生视野的客观优势依托。但同时,合并型综合性大学的教师教育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一是教师教育办学思路和发展战略要受到大学总体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约;二是原来长期形成的教师教育氛围和文化精神要受到合并后的大学校园文化的冲击;三是由于工、管、师等各科人才的培养成本不一样,新生入学时的收费标准不一致而带来的经济收入的差异,都不利于在合并大学内优先发展教师教育,合并后的大学加强并发展教师教育面临着一定的经济困境。

教师教育的现状与未来的需要也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高师课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学科独立,造成学生知识结构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缺乏整体优化;各类课时比例失调,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课程内容重复,难以激发学生兴趣;师范性不突出,职业技能训练不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们尚缺乏教师教育的整体观念,对教师行业的师资培养缺乏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师资培养并没有把从幼儿园到大学,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师资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从而导致教师规格不高,培养和培训一体化程度不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师资衔接不够,导致教育资源的整合程度不高。教师教育主要针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需要专门的行业内培养;与此同时,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缺乏衔接,综合性大学的学科辐射与职业教育师资的养成缺乏衔接,教师的双专业特征没有能够体现,不利于教师资源的整合。

合并后的湖南科技大学保留了原有的师范专业。学校一方面要提升学科水平、提高教师教育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因而要追求教师教育专业的学术性和综合性,教学内容向综合性大学靠拢;另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发扬教师教育的传统,依托优势的学科资源,使教师教育办出新的特色。这样,如何在新形势下办好教师教育、教师教育如何发展等战略问题就现实地摆在了学校面前。

二、合并型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发展的战略对策

1.从学校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教师教育的重要性

尽管合并后的大学内高师教育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种种变化,但是,“师范教育在我国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变,他们为我国基础教育服务的信念不变。”从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看,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施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的增大,必然引起中小学教育规模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教师需求量增加。合并办学的综合性大学应把握现阶段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尚需依托教育人才市场的时机,加深认识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在学校发展中的影响与作用,要从学校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确定教师教育的战略位置。同时,努力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并努力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中等教育结构的多样化需求,把师范生培养成具有高尚的师德、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教育学科专业知识、较强的应变能力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创建学校品牌。

湖南科技大学自合并之始就高度重视教师教育对于学校发展的战略地位,专门出台了《湖南科技大学加强教师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教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顾问,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任组长,另一名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师教育工作相关的职能处室和教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教师基本技能、现代教育技术、艺术三个研究小组,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人文学院、教育学院、艺术学院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和研究小组组长。

注重加强教师教育理论研究,在学校教研经费中拔专款积极支持教育类课题的立项与申报工作,使教师教育研究常规化并提高针对性,以课题研究带动和提升教师教育整体水平。同时,每年从教学经费拔款中安排专项经费,逐步建设好教师教育所需要的基本技能训练的物质平台。所有这些,为学校教师教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2.正确处理好师范性和学术性的关系,加强学科融合,实现优势互补

我们认为,传统的教师教育在封闭的体系内完成,师范院校的专业设置较单一,往往只有教师教育一类专业。随着师范院校的合并,教师教育体系逐步开放,师范院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师范性”和“非师范性”的界限,加强学科融合,实现专业设置多元化,拓宽专业门类,同时注重建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贴近社会的学科专业体系。这样,教师教育培养途径宽广、基础深厚,除了能不断扩大高师院校的服务范围,增强师范院校的社会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一般来说,我国现阶段师范院校的合并一共有三种类型:一是相近规模的非师范院校和师范院校合并为新的综合大学,如湘潭工学院和湘潭师范学院合并为湖南科技大学;二是小型师范院校并入相对较大型综合院校,如宁波师范学院并入宁波大学;三是小型非师范院校并入相对较大型师范院校,保留师范大学的校名,如浙江财政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并入浙江师范大学。其中,前两种类型的合并为师范院校创造了较大的学科融合的空间,在第三种类型中,由于合并进来的院校的学科水平层次较低,很难和师范院校原来的专业进行合作,师范院校合并后的学科融合困难较大。湖南科技大学开展“大学加师范”的培养模式的研究和实践,使教师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注重教师教育师范性的同时,加强了学科的融合和优化重组,打通专业限制,由相关专业、学科组成18个学院,所有教师教育专业分置于相关学院之中。这样就利于消除传统教师教育中过于封闭的弊端、实现综合性大学背景下的教师资源和学术资源共享,从而提高教师教育的专业水平。一是在学科门类多、办学规模大、学术层次高的综合性大学中进行教师教育,可以依托综合性大学中占优势的学术资源和师资条件,可以大大地增强教师教育的力量和条件,从而扩大教师教育的内容和范围,促进教师教育专业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教师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二是将原来教师教育中比较单纯的教育性专业融入到现在的学术水平较高、学科空间较大、师资力量较强的学科群之中,师范专业的学生和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学习专业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打破了传统教师教育中封闭性的教学体系,提高了教师教育的教学层次。特别是学术性发展目标能够开阔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学术视野,增强他们研究问题和创造性思维的意识,增加他们的学习实验和社会实践机会,有利于提高教师教育的学术水平。三是由于学校具有多学科、高水平、强师资的优势和长处,因而综合性大学中的教师教育,容易实现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之间的学科互补、交叉影响和有机融合,既有利于教师教育专业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综合性知识结构的提高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了较为宽阔的基础和知识条件。四是由于学校比单纯的师范院校办学规模大、学术层次高,能够为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开设许多适应社会要求的课程和专业,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提供许多实践和锻炼的机会,帮助教师教育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调整专业结构和方向,为教师教育专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机会和空间。

同时,为了突出教师教育的管理和特色,防止教师教育“师范性”的弱化和湮灭,学校专门成立了教育学院。作为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业务单位,教育学院负责了学校课程教学论硕士点(涵盖了若干教学论方向)和专业教育硕士的管理,并承担教师教育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办学思想、教育目标、学生培养标准和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等方面,学校重视教师教育的专业化特点,将师范专业的学生和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区别地对待,按照相应的不同标准、水平和方式进行教学、训练和管理,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专业思想的教育,使教师教育的专业化特点得到凸显和发扬。

3.结合学校整体发展状况,深化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的改革

首先,拓宽教师培养规格的综合性,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拓宽教师培养规格的综合性,是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教师的职业特点要求其知识结构比一般专业人员更加宽广,蓬勃发展的基础教育改革要求教师具有更高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综合性大学有齐全的学科门类,有利于在广阔的学科背景下培养师范生,但必须找到多学科优势与教师培养模式改革的结合点,运用这些优势有效地拓宽教师教育专业的专业口径,实现学科渗透、文理交融,努力增强教师培养规格的综合性。

其次,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加快课程建设步伐。课程体系改革是加强教师教育建设的关键,必须加快教师教育类课程改革的步伐。其着力点主要是:第一,进行课程结构改革,更新充实课程内容。第二,加强教学设备的更新与科学管理,尽快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第三,要以评促教,变革教师评价模式。再次,改革培养模式,逐步构建新的培养模式。综合性大学教师教育的培养模式,目前国内有不少学者提出分段培养模式,如“3+l”、“2+2”、“4+1”等,特别是有过合并办学经历的国内各综合性大学,近年来在总结和探索教师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方式时,纷纷把视点落在分段培养模式上,并认为,从现阶段我国高师本科学制的实际出发,以在四年制的前提下考虑不同的分段组合比较适宜。根据学生知识结构形成规律及课程自身的结构特点,借鉴国外综合性大学办教师教育的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实行合并办学的综合性大学的教师教育,是否可选择“3+1”的分段制培养模式。

湖南科技大学注重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凸显综合性大学下教师教育的新特点:第一,创新培养模式,适应不同人才的发展需要。根据教师的双专业性质和学生的不同需求,积极探索教师教育类专业培养方案的“3+l”模式及部分非师范类专业培养方案模块化,努力提高教师质量规格和专业化水准。“3+1”培养模式即前三年在各院系进行专业养成,后一年进行专门的教师技能训练,享受师范生的待遇。培养方案模块化即非师范类专业在第四年都安排一个教师培养模块和专业深化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发挥非定向型师范的学科优势,并培养各种类型的师资(尤其是职业教育方面的师资)。

第二,优化课程结构和内容,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教育类课程主要由教育理论课和教育技能课两部分组成。教育理论课开设现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哲学、教育经济学和职业道德与教师专业发展等。教育技能课开设教师教学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学科教材教法、现代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教育测量与评价、中学生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师基本技能训练等。通过调整,逐渐使教育类课程达到了总学时的20%左右。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大了师范类专业的师德教育;公共基础课的内容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进行了合理的取舍和选择,做到有用和够用;选修课程合理规划,有利于满足专业加深、专业转换或职业适应等需要而系统开设,以利于促使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同时,学校协调好了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加强了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推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加强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发挥CAI课件和网络等媒体资源的作用,实现多种媒体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加强教育实习,增强实践教学实效。教育实习是教师职前教育中强化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是提高学生实际教学能力的基本途径。为了切实增强实习的实效,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强化教育实习:一是加强实训基地和附属学校建设,建立了30所比较稳定的实习学校,每年投入一定建设资金,使其成为教师教育的实训基地和改革阵地,创造条件保证低年级学生每年都有一定的时间到中小学见习,增加师范生对未来职业的感性认识和归属感;二是增加试教、模拟实习的机会,充分利用观摩教学录像、“微格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丰富和充实师范生作为未来教师的真实情景感受;三是延长实习时间,逐渐探索10周乃至一个学期的实习模式,让教育实习真正成为培养高素质教师的重要一环;四是采用“校内教师+校外导师”相结合的模式,聘任校外有丰富基础教育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发展导师,充分利用校外导师所具备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开展专业拓展活动。

第四,改善育人环境,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充分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尤其要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示范作用。不仅要关心学生的学习,而且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二是积极引导师范类学生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学会理性地分析、对待和处理学习和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在生活中养成健康的人格。三是针对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思想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教育、了解教育、热爱教育,引导他们在生活和学习的实践中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优良的团队精神和求真务实、敬业奉献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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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03-084-03

一、问题的提出

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专指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快速发展、实现大众化的背景下,经教育部批准,由原专科学校单独或者合并而升格的多科性普通本科院校。这批院校由于建立时间不长,体制上属于省市地方政府部门管辖,因而又叫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与老牌本科院校相比,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有如下四个特点:大众性、地方性、应用性和综合性。

本研究最关注的是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在其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也就是高校青年教师在其取得成就之前、正为获取成就而努力奋斗的那段成长时期,注重的是他们的成长性的发展,所以将高校青年教师的年龄界定为45岁及以下的、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行政和教辅人员。

截至2009年,2000年以来新建综合性本科院达126所,占普通本科院校的18%,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所占比例约为2/3。新建综合性本科院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方位关注青年教师的发展已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状况的调查

(一)研究目的与问卷设计

1 研究目的:通过文献研究,我们得到,教师专业发展受外因和内因的共同影响,其中内因是关键性和决定性因素,外因是条件性因素,因此,个人内在因素对专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为此,通过问卷调查,我们拟了解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现状及影响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因素。

2 问卷的设计:因目前尚无标准化问卷可以利用,课题组结合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特点,自行设计了《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调查问卷》。问卷共48题,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基本资料,共10题;第二部分为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共25题;第三部分为影响因素调查,共12题;第四部分是全开放性问题,也是对以上三部分的补充,让被调查者提出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建议。

(二)研究过程

1 问卷试测与专家效度:问卷初稿设计完毕,分送三位专家及两位典型调查者,请其检查和分析问卷初稿。三位专家一致认为,这份问卷质量很好,问卷内部效度较高,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被调查者的反馈意见也很好,没大的问题。结合专家的建议和被调查者的意见,课题组对问卷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调查问卷》。

2 施测:本次调查把调查对象限定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随机抽取了A学院、H学院、J学院、L学院、N学院、P学院及X学院等七所河南省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的二百多名教师。共发问卷240份,回收有效问卷204份。

3 问卷的信度(α系数):问卷分四个部分,分别为基本情况调查、现状调查、影响因素调查和开放性问题,因此信度检验只检验前三部分,并且对于现状调查部分多项选择题不做信度检验,置信水平为0.05。结果如下:

可见,α系数均大于0.65,超过最低置信值,因此,问卷的回答是可信的。

4 统计方法:对问卷进行核查、编码后,录入Excel电子表中,并导人SPSS软件中,利用SPSS19.0对原始数据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本研究显著性水平定在0.05,资料分析采用的统计方法有频数统计、配对样本T检验、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主成分法因子分析。

(三)数据呈现

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课题组统计了204份问卷,统计结果为:男教师占55.9%,女教师占44.1%;年龄在30岁以下占24.0%,30-34岁占37.3%,35―39岁占19.6%,40―45岁占19.1%;教授占5.9%,副教授占35.8%,讲师占46.6%,助教占11.8%;具有博士学位的占30.9%,具有硕士学位的占57.8%,学士学位的占11.3%;文科占56.9%,理科占25.5%,工科占17.6%。

2 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各题与理论平均值的差异显著性分析

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现状分两个部分进行调查:专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现状和个人发展情况。

青年教师对专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上来说不是很满意。通过各项平均值与理论平均值之间的单总体T检验,可以发现,除“学校有较多激励青年教师成长的政策措施”、“青年教师是教学机器”、“高校教师社会地位”三题外,其他各题均与理论平均值有显著差异。也就是说,在“国家政策”、“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空间”、“职称评定制度”、“学术氛围”以及“本学科有德高望重的教师为榜样”五题上,情况明显高于一般水平。而在“教师发展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与校外同行交流”、“对收入的满意程度”、“学校重视青年教师发展情况”、“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效果”、“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时间保证”等六题上,发展水平明显低于一般水平。说明在制度、政策建设与发展平台(机会)方面还不理想。比如,“有较多机会与校外同行交流”所得平均值为2.12,显著低于平均水平2.5,说明在与外校同行交流上还是比较缺乏的。

在个人发展现状上,总体来说比较好,通过各项平均值与理论平均值之间的单总体T检验,可以看出,在“教学能力发展情况”、“对自己的评价”、“学校发展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一致性”、“与同事关系融洽,得到肯定评价”、“精力充沛、充满自信心”等方面,所得平均值显著高于理论平均值2.5;“研究教学问题,参与教学改革”和“与同时进校同事比较发展情况”所得平均值分别为2.48和2.44,略低于理论平均值2.5。

(四)调查结论――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教师专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专业发展意识淡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教师主体选择的过程,要求教师具有不断学习、增强专业素养的主动意识和主动参与,在促进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的青年教师虽然大部分在上学阶段或是工作之后都没有进行系统的高等教育理论学习,缺乏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对于专业发展缺少内在要求,因而缺乏选择、学习和发展的愿望,学习和参加相关培训常常是被动的,专业知识更新缓慢。

2 专业知识结构单一,教学水平普遍不高

专业知识是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在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相当比例的青年教师虽然具有研究生学历,但是由于我国近些年研究生培养的粗放型增长,导致专业

基本理论掌握不牢,知识结构单一,不能把握专业领域前沿,远不能适应本科教育教学的需求。

3 学术研究意识不强,科研水平有待提高

与老牌本科院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相比,科研水平是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的明显弱势,具体表现在:第一,青年教师的科研意识薄弱。第二,科研方向缺少目的性和计划性。第三,没有形成有力的科研团队。第四,科研质量不高。

4 社会服务意识不强,社会服务能力需增强

“走出象牙塔”,这是当代高等学校角色转变的一大趋势。但在实践中仍有相当新建院校青年教师未认识到角色与功能转变的必要性,抱守“象牙塔”的清高,角色失位或定位模糊,与社会和企业交流对话的能力差,对社会需求和市场缺乏了解。由此导致了其人才培养脱离地方经济社会需求;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与地区发展所需的人才结构脱节;科研转化、技术开发上既缺少项目又缺少企业支持,效益低下等。

5 缺乏自我发展的角色认同

新建院校青年教师普遍缺乏对“大学教师”角色的自我认同,将学校广泛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化”组织,服从既有的制度安排,个人则从学校及其投资、管理者那里领取“福利”,长此以往便失去了对大学教师专业成长的追求和作为学术共同体成员的角色、责任感。

6 学校缺乏教师专业发展的标准与激励机制

在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建设方面,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亦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教师评价中,存在只重学历而不问学力、只重身份而不重能力、重科研业绩考核轻教学考核的问题;对教师科研水平片面地以论文、课题的数量、等级作为评估标准,而不问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这样必然导致许多青年教师为评职称或完成科研工作量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在教学工作中只重量的多少而不重质的提高,直接导致青年教师专业发展速度缓慢,同时也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

7 教师培训模式不科学,不利于教师专业发展

在培训目标与动机方面,相当一部分学校领导及教师对培训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清,认为只要能完成教学任务,培训与否无关紧要。在培训内容与方式方面,目前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培训内容陈旧、难以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不同层次、不同职务教师的实际需要和差异性,主要局限在提高“科研水平”上,缺乏针对性。在培训评价机制上,目前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的培训只注意对培训形式进行规范,而缺乏对培训全程的科学评价。

三、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策略

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的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和课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寻求有力举措,综合实施和协调发挥作用。针对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存在的专业观念与知识、专业发展动力来源、教学、科研、服务地方等方面的问题,借鉴国内、国际’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经验,本研究从宏观(政府)、中观(学校)和微观(教师个体)三个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往的教师专业发展实践历程显示,政策和资金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保障、导向和推动作用。无论国家还是各地高校都应该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来为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进行专业发展组织机构变革,构建专业学习共同体

组织发展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保障。借鉴国际高校教师发展经验,建立独立的专业化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丰富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开发灵活多样的发展方式,对于推动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科学化、专门化具有积极意义。

(三)建立严格合理的高校教师评价机制

教师专业发展与评价的导向密不可分,教师专业发展应与其评价准则是相一致的。因此,对青年教师建立严格合理的高校教师评价机制就是为了能够对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积极的反馈,这不仅能够使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更加健全,使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机构更加完善,其最终目的是使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能够内化到青年教师个体行为之上并且行之有效。

(四)结合实际实施多样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和项目

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适时了解社会的需求,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对在校教师实施不同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和项目。此外,不同层次的高校教师其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有所不同,可根据高校教师的职’业定位实施各种培训模式和项目。

(五)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促进教师自我发展

针对新建综合性本科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自主意识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的问题,通过加强青年教师职业生涯管理,引导青年教师专业生涯规划,可以解决个人发展欠缺动力的问题。

(六)以学术研究提升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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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能犯的意义比较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有相当一些国家的刑法典未明文规定不能犯,但也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在犯罪未遂中明文规定了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这些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规定不能犯都是犯罪未遂,都要按未遂处罚。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由于力所不及、所用手段不力或犯罪实施终了而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标的不在其所预料的地点,以致犯罪不能得逞的都是未遂。”二是规定不能犯不予处罚。例如,1968年《意大利刑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因行为不致发生所期之危险结果或因缺乏犯罪之对象,而无发生侵害或危险之可能者,不罚。”三是规定不能犯得减免处罚。例如,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第23条规定:“行为人实行重罪或轻罪所采之手段或客体不能完成重罪或轻罪者,法官得自由裁量减轻其刑。1 ”

立法例背后,实质上是各国刑法学理论不能犯意义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处罚与否的依据不同。我国和日本都没有明文规定不能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下文即展开比较不能犯在中日刑法学理论中的不同意义。

我国刑法学理论继承了苏联刑法学理论,与德国在不能犯理论上2 比较接近。通说一般在“犯罪形态”章节中简要提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认为不能犯未遂包括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只是迷信犯不受处罚 3.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例如,误把白糖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杀人等。所谓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砍杀,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男子为女子而着手实行行为,等等4 .上述的“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学者认为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 5”。

日本刑法学理论认为,不能犯意指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现实上不能发生犯罪结果而不受处罚之情形6 .这种“不能发生犯罪结果”,是“在其性质上,不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7 ”。日本现行刑法中并无规定不能犯不处罚,但在1974年《修改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行为在其性质上完全不能导致结果时,不作为未遂犯处罚 8”。在日本,只有少数学者将不能犯作为不可罚的未遂来把握,但一般认为不能犯不是未遂,不可罚的未遂也不等于不能犯。原因在于日本刑法处罚未遂以明文规定危险。

在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上,刑法学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实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才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不能犯未遂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出于愚昧无知的迷信思想,采用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结果的去加害他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9 .而日本刑法学理论认为,不能犯符合着手实行犯罪的外观,但在行为性质上却没有实现构成要件的可能性,因此在日本不能犯完全不具备可罚性。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有很大区别:前者的不能犯属于未遂中的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从而区别能犯未遂,可以作出比能犯未遂更轻的处罚,但同样是有罪和需要处罚的。后者的不能犯是区别未遂犯,是无罪、不可罚的。前者的不能犯不包括迷信犯,但除此之外包括后者不能犯范围内的大多数情形,后者的不能犯包括迷信犯。前者认为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依据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后者认为行为性质上没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性而不处罚。

二、 理论根源的分析

从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中日不能犯意义的不同,这些不同的理论根源在于两国刑法理论的立场分歧。

在我看来,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在四构成要件说的犯罪论体系下,把不能犯未遂放在犯罪形态中阐述。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出发,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强调行为人在该主观目的支配下实施了行为,并希望发生结果,因此推断主客观是统一的,从而首先肯定其构成了犯罪,只是由于对工具或对象的认识错误才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所以具有可减轻事由。其次,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是属于犯罪的形态未完成,所以成立未遂。但在未遂的所有情形中,结果完全不可能发生的未遂和结果可能发生的未遂的行为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还要做不能犯未遂和能犯未遂的区分,但两者都构成犯罪,应该处罚只是量刑上可以考虑不同。但是迷信犯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伴随着的是怯懦的人格,因此这种主观恶性不被评价为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的恶性,因此不处罚,但迷信犯不属于未遂犯或不能犯。

这一理论体系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种主观主义的立场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了从主观到客观的方法,甚至无视主客观是否统一这一通说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而有主观归罪之嫌。

在日本,这种主观主义的观点恰恰是被学说和实践抛弃的。日本刑法理论的主观说有纯主观说和抽象的危险说之分。前者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在外部明确呈现时,行为人之危险性格即获得确认,因为肯定未遂犯之可罚性,原则上否定有不能犯,这种观点也承认迷信犯为例外。后者又称主观的危险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在行为时的认识为基础,以一般人观点来判断行为人意思的危险性。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行为必须有抽象的危险,从而认为白糖杀人为不能犯10 .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通说是抽象危险说,但正如一作者所认为的,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只有迷信犯是不能犯,其余的均为未遂犯。至于在未遂犯中根据什么标准来区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显然不是抽象危险说所能回答的。而这正是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的重点。因此抽象危险说如果到我国传统刑法学,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划定未遂圈的范围,而不能成为划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标准11 .因此,实际上我国刑法学通说的立场更接近于纯主观说 12.

主观说的弊病是明显的,是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性为判断依据,而客观说则以行为客观上的危险性为判断基础。客观说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说、客观的危险说和定型说等等13 ,客观危险说在日本被称为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说,“不能”可以分为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两者又可分为方法与对象的不能,绝对不能是不能犯,相对不能是未遂犯14 .客观危险说的特点是把行为的具体状况与行为人的意思予以抽象化,从事后的观点来判断,事后判断得出结果的未发生只是偶然的则构成未遂犯,是绝对的则是不能犯。与客观危险说不同,具体的危险说被称为新客观说,该学说以行为时一般人能够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如果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未遂犯,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不能犯。具体的危险说在日本为通说,是以行为时判断为基础。具体的危险说虽与抽象的危险说类似,是从行为时从事的危险性判断,但实质上两者殊异,前者是站在一般人立场来判断行为人外在表现的行为特征,后者则是站在行为人立场上对其意思内容本身进行评价。

因此,在日本刑法中,主观说的抽象危险说和客观说均认为危险性是判断未遂犯和不能犯的依据,而不具备危险性的行为是不处罚的,属于不能犯,与未遂犯相区别,学说只是在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时存在着对何种危险性及危险性程度判断上的不同。但在刑法理论中,坚持主观主义立场的通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决定其一旦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或对象不能只是认识错误导致,在未遂需要处罚的前提下,不能犯同未遂犯由于不构成本质区别因此也需要进行处罚,并被归类到未遂犯之中从而与能犯未遂在未遂犯范围内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意义很小,不是非罪与罪的区别,而只是量刑上的细微差异。

笔者站在客观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赞成客观说的观点,认为对行为的判断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情状为基础,而采取事后判断的方法,对于绝对不能之情形,应认为其没有不具备危险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从而根本上否认其构成犯罪。而未遂犯属于相对不能,此种情形为危险性很高达到急迫程度时,在重罪当中可以给予处罚,但这并非本文所需讨论的。限于篇幅,本文较少结合案例来展开,这部分将同笔者观点的详述之部分一同另文论述。

「注释

1、参见田宏杰:《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论文。

2、在德国,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都叫不能犯,未遂犯包括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因此不能犯也可能成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显然是将对象不能犯(客体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方法不能犯)作为未遂犯来处理,只是其处罚更轻于一般未遂犯。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218页,出版社。

3、如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5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4、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228-22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

5、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2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

6、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3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7、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28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8、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216页,同前。而该条文在黎宏译《刑法总论》第281页中为:“行为,在其性质上,不可能发生结果时,是未遂犯,不罚”,似为笔误,应是“不是未遂犯”符合原意。

9、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213页,同前。

10、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332页,同前。

11、陈家林:《不能犯新论》,论文。

12、当然,纯主观说不同于彻底的主观主义,彻底的主观主义犯罪理论认为所有犯罪的未遂都应同既遂一样处罚。下文所说的客观主义也都不是彻底的客观主义。学说都进行了调和,只是立足点不同。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13、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268-270页,同前。

14、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282页,同前。

1、 川端 博著,余振华译:《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2、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3、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4、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