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4: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保险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键词
一、东莞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1)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已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986×3=14958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08元)。(3)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9%。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受以上上下限限制。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3(.1)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划分为八个档次,采取浮动机制。(2)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005×3=9015元),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803元)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4.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5(.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强制参加。(2)以用人单位为整体,自愿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967×60%=2380.2元)。(4)东莞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参照职工缴费标准定,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费。
二、五大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被保险人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以下称“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下称“旧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旧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但领取养老金期间,须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证明。2.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120。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旧人”可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调整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金额÷120+缴费年限津贴+100元。
(二)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的在本市试点学校就读的子女(中小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到规定年限。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95%(退休人员为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缴费满36个月以上)达20万元。住院基本医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自行就医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报15%;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0%报销,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定点门诊;重大疾病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每年,另设20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险的支付比例统一为75%,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为80%。
(三)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累计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参保。适龄是指在法定婚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2.生育保险的享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住院期间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为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顺产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难产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分三种情形:因工负伤不构成伤残;构成1-10级伤残;因工死亡。情形一按(1)标准,情形二按(1)(2)(3)相应标准,情形三按(4)标准享受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康复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工资福利和护理费用(后两者单位支付)。2.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7个月(每一级两个月递减)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分别为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亡救助补助金(由单位支付),5-10级伤残分别为50个月,40个月,25个月、8个月和4个月本人工资。3.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伤残津贴,1-6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一级为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共有生活护理4级,每级按10%递减。4.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6=180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现为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孤儿、孤老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但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五)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领取失业金的两种情形:被辞职和合同期满。申请失业保险要有非本人意愿失业的证明,如劳动仲裁证书、辞退信等材料。很多企业让员工变相“主动辞工”,失业人员可到劳动部门依法鉴定离职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登记,提供失业保险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失业人员次月15号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业保险申领人员,需每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就业情况并办理验证。2.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现为1208元)。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为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期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计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连续缴失业保险满14年,可领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为失业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15%,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参考文献:
[1]卢乐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3-09-12.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依靠政府为支撑,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四个特点
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发展的机制,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分配、保证物质及劳动力再生产的机制,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保障实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与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及个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因此只有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顺利完成缴纳与分配的任务。由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保险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开展,全体劳动者和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保。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保险的项目等都是没有选择性的。
2、保障性。实行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后仍能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例如,我国现阶段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3、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即其普遍性,也就是说它在实施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无论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水平以及健康状况是何种情况,一旦其失去工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政府就会对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可以说,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使劳动者在付出自己辛勤劳动的同时,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将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力更好地进行了协调和统一。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和政府的资助构成了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当劳动者面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等造成一系列损失的情况下,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谋取任何利益。因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特点。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对于国民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中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社会保险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振兴崛起,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都是与社会的稳定相关的,没有稳定,何来发展。而社会的稳定又是由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共同努力打造的,在每一个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总会遇到其社会成员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总会遇到经济发展迅速与缓慢的情况,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让每一个辛勤努力的劳动者没有了后顾之忧,它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劳动者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从有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加以防范,社会的发展才会更加的稳定健康。
(二)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贡献。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性经济,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场经济也存在不可否认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的分配机制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甚至使一部分人陷入贫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那些丧失就业机会和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无情的裁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已然达成一种共识,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应当由市场来裁决,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干预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来缩小收入差距,矫正市场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险的发展推动正是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了贡献。通过对保险费的强制征收,形成保险基金,对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其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分配,有效保障了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提供平台。社会保险的概念强调保险对象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即劳动者。每个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们都通过劳动,为自己攒下一笔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身体出现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作为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人们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并进一步意识到正是劳动使他们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这必然会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向不同的领域学习发展以便过上更好的生活,在无形中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同时,在劳动者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时,社会保险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与生活保障,进而推动了劳动能力的迅速恢复。
三、如何全面推进国内社会保险发展
(一)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政府是推动社会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够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对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更加开放、积极的参保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投入。监督管理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健全的监督体制可以保证政策的全面有力贯彻执行,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对社会保险领域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贪污挪用行为、执行不到位现象等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严惩。
(二)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因此只有充分调动起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政府降低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能使企业的负担相应减少;鼓励效益较好的企业增加补充保险,提高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并且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险资助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水平。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责任,促进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鼓励企业加强补充保险,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还能促进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稳定职工队伍,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能够使劳动者强化自身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现阶段仍有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因此应致力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都纳入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使其整个社保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劳动者能合理流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主要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下面讲的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无论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依法规范并以社会保险形式所体现的一种政府行为,其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覆盖范围、制度模式、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管理体制等方面。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企业负担和分散风险。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互济。
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世界上凡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制度组织实施的。
二、养老保险的由来和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和成果,又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始于德国。在德国,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长期的斗争,斗争的内容就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采取了“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血腥镇压,另一方面认为“镇压不是唯一途径,还应改善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以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于19世纪80年代,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同时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了国家立法的阶段。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危机四起,生产下降,企业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许多国家,比如奥地利、英国、瑞典、美国等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从时间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1966年,这十年为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为:一是全面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二是普遍建立了企业保险机构;三是全面开展了企业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1966年—197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一是管理机构被取消,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给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1976年—198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6年,““结束,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工人的退休条件,待遇支付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并一直执行到现在(25年)。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对于保障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1986年以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层次单一、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改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一方负担为多方负担。
三是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是建立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模式。
在不断改革和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7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7)26号文件,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内容很多,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1.统一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到20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实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等原则,要把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2.统一和规范费率
统一和规范费率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2年个人缴费为6%,2003年个人缴费微%,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个人缴费提高速度还应适当加快。
3.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是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4.实行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统一制度后,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待遇标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进入新制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对于“中人”,即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实行过渡办法。
三、我县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宁城县社会保险工作始于1987年,十几年来,养老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展到集体、私营、个体企业,险种由养老保险扩展到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把新办企业、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面工作的主攻方向,从造成断保的源头抓起,在职工下岗、分流、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介入,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106家,参保职工16860人,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离退休人员4644人,参统率为100%。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这四大类。从中不难看出,在顶层设计中上述保险制度涵盖了生老病养的基本方面,并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上社会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够涵盖更多人群,提升方向则主要指向了保障层次和力度。由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什么。从现有的诸多相关文献中可以知晓,不少作者都试图从各个学科领域对此作出回答,且因此而得出的对策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抛弃学科偏见的基础上,需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来审视社会保险设计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分析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审视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1)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便与保障公民的社会与经济权益紧密联系。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借助增量变革的累计效应,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必然需要逐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障需求。因此就初衷而言,便可以理解为:起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作用,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2)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初衷与归宿需要达成契合,那么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则需要达成稳定器和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具体的顶层设计来实现,且这些设计仍处在动态演化的过程之中。动态演化的源动力在于新情况与新事物的大量涌现,使传统保障制度系统中的策略选择集合已无法破解实质性问题,如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变革的社会保险问题等。(3)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以公平与正义来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显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公平与正义本身就具有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分析这里的价值取向问题时,需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百姓答应不答应”作为根本的评价标准,且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反馈机制来实现。
2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并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激活各类组织职能为推手,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为此,结合上文所做的分析,这里聚焦中国视域将价值取向具体化。
2.1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可归纳为:(1)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2)促使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并轨,而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变革;(3)完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展开。从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顶层设计领域便是围绕着上述初衷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化与创新。
2.2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具有动态演化的特征,所以我们也只能在相对静止的视角下来建立中国视域下的价值取向:(1)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提升农业人口的福祉,并为他们的市民化身份转变提供制度保障。(2)在事业单位体制变革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保证过渡期社会公益性专业技术服务组织运转的稳定。(3)在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确保过渡期间的社会稳定性。2.3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正如上文所提出的,对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需要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或者说广大基层民众才是评价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公平与正义的主体。从而,这就需要搭建起可行的载体来反馈这些呼声。
3价值取向驱动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策略
根据以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策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1)夯实社会调研基础。接下来在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需要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目前,精准扶贫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体制内单位变革等事项都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格局更为复杂和多变。因此,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的关键在于增量调整环节,即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传统策略下,建立过渡期的增量变革机制,使得在未来某个时点形成新老办法的并轨。(2)强化行政听证机制。目前,社会对调低养老保险基数呼声较高,那么若是调低基数必然会对国民财富积累产生影响,同时若是不调低基数又怎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呢。为此,在涉及到量变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领域,应在夯实社会调研基础的同时,强化行政听证机制,通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积极性,由其承担向民众解释和舆论引导的职责。这里需要指出,听证机制强化的关键在于形成纠错勇气,否则该机制将流于形式。(3)多渠道开展舆情搜集。随着某项社会保险新制度的实施,主管部门还需要通过多渠道来开展对舆情的搜集。笔者建议,应大力推动在网络环境中来获取民众的呼声,以及反馈民众意愿。理由在于,我国社会基层大量存在弱势群体,应成为今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关注对象,而他们以现有的格局和资源只能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发出呼声。因此,主管部门应在去除网络噪音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归纳社会民众利益诉求的焦点。(4)试错机制下进行微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保险制度设计,都植根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因此,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善和提升,应在质量上微调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通过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制度项目,则需要在程序法的框架内给予微调,使其最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本文主题的讨论。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属于哲学范畴,并能给予今后的制度设计提供方法论指导,所以在本文的篇幅中不可能穷尽所有。但本文的核心观点却具有启示性,那就是应抛弃不同学科对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与解构,而将其统一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来。
4结语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上社会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够涵盖更多人群,提升的方向则主要指向了保障力度。由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需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归宿、评价等三个环节来展开。通过对价值取向的分析后,今后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策略可从夯实社会调研的基础、强化行政听证的机制、多渠道开展舆情搜集、试错机制下进行微调等四个方面来构建。
参考文献
[1]郭殿生.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J].人口学刊,2003(2).
[2]钟俊生,贾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J].价值工程,2013,32(1).
[3]胡辰辉.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5).
前言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及一些配套险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需要得到这些险种的支持,而为了能够真正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正是本文就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影响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影响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险种,二者的重要性、广泛性特性与社会公平也存在着较强联系,劳动关系发展往往能够受到二者较为直观的影响。(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创建至今已经开展了多次改革,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渐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便是这一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日渐普及,很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开始进入或渴望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可以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企业、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错误认知实现了根本改变,劳动者的“无依无靠”风险也在不断下降,这些都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日渐向和谐方向发展[1]。(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劳动者疾病风险的控制,其同样能够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未能实现根本性解决的现状也必须得到重视,而随着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农业合作医疗开始在我国各地实现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对劳动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也早已成为过去式,这些同样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联系更为紧密,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相关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者的影响。(1)失业保险制度影响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较慢,而由于失业代表着劳动关系的破坏,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往往也较为强烈。受社会体制、计划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曾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承认失业现象的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特色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政府开始正视、实事求是的对待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由此也实现了飞速提升。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社会整体失业率得到了一定控制,长期动态稳定的劳动关系格局实现也由此获得了较为有力支持,这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带来较为积极影响,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制度可以视作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的守护神[2]。(2)工伤保险制度影响虽然近年来我国各领域工作的安全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工伤仍旧是很多工作无可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也是许多劳资纠纷的触发点,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应用就能够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由此也将得到较为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与部门的工伤保险制度落实较为优秀,非国有部门、民营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则有所欠缺,但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完善的工伤鉴定和保险规定实现了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协调,这就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3)生育保险制度影响生育保险制度直接关系着女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关系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发展中也能够获得较为积极影响。随着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现的不断推广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对和谐劳动关系塑造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日渐显露出来,由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就实现了更为直观传达。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改善带来了较为积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消极影响
简单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后,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需要引起重视,这里笔者主要围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两方面展开消极影响的论述。
1.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
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成果,但从总体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仍旧对我国劳动关系和谐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而这种现状的出现与上文中提到的五大险种便存在着较强联系。(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逐渐降低了基本养老的门槛,但由于这种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传统劳动保险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推广往往存在较大的难题,由此引发的劳动力成本过高问题也使得很多企业逃避为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一现状与基本养老保险债务问题的结合,就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3]。同时,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因素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各地区不统一的现状,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信度、公正性、进一步推广都有此受到了较为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平衡业已经被打破,这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的整体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营造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供服务,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次改革与升级虽然逐渐弱化了其国有与集体性特征,但较高的缴费率仍旧影响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由于我国被没有对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这就使得很对中小型企业、业绩不佳企业往往不会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量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庇佑,这一现状对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除了刚刚提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重要组成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同样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负面影响。①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足方面,外来务工群体的未覆盖就属于该消极影响的具体组成,此外,失业情形的难以认定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②工伤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条例的不完善方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操作环节存在的效率低下与分歧都属于条例不完善带来的具体影响。此外,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不足、力量配备不够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③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低、执法力度小等方面,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日渐提升,生育保险制度推广受到的消极影响还处于不断加强态势,这点在男女比例失衡的很多企业表现的尤为强烈。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都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消极影响,职工因医疗保险不到位而发生的因病致贫现象便属于这一消极影响具体展现。
2.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
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的差异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对比中有着较为直观展现,二者的差异也属于引发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方面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间存在着较大差距,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人均医药费都对二者差异进行了直观展示,而这也使得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日益加强。值得注意是,在社会保险待遇群体的差异中,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间存在的差异也不容忽视,这种主要体现在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较少、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方面的差异,往往会严重损害各社会群体的公平感,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将由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在文中实现了直观传达。而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存在的重要意义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展示。因此,在开展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中,本文内容具备着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田珊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J].法国研究,2015,4:10-17.
对**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发〔**〕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政发〔**〕112号),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政发〔**〕65号),从**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发〔**〕80号),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政办发〔**〕87号)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政发〔**〕71号),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政发〔**〕64号),从**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政发〔**〕32号)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发〔**〕69号),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078-02
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7年后在全国统一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起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一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参保的养老保险。后一制度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金制度。我国城镇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差异性较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发展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够并且很多人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
(二)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是指1998年以后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2007年以后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是指2003年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进行购买药物或医疗中不符合报销部分的支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到个人账户中,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进行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主要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也是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三)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内容。失业保险制度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保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报告称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系数5.1764,意味着结存量够未来5年用,明显偏高。最高省份结余系数达30.2476,足够再用30年;人社部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刘燕斌在会上提出,相应省份应调整失业险缴费费率或扩大失业险使用范围。上海地区,结余系数为1.7328,处于运转良好的区间。①
(四)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志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五)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并规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保险费用则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①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三部分构成。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一)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社会财富在初次分配中只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险则更注重公平。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1]。首先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是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进行筹集。个人通过工资税前缴费的形式建立个人账户,企业以税前缴费的形式形成社会统筹账户,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进行调节。个人账户对收入分配影响主要体现在年轻工作时期收入与退休后收入的重新分配。社会统筹账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利润与当下退休者的收入调剂。财政税收是通过纳税人员与退休者或医疗报销人员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失业保险是通过在职人员与失业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通过企业利润与享受生育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通过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的调剂,能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使得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它需要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而且在缴费比例与待遇支付等标准方面都相同;二是社会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所提供的待遇水平的确能够帮助劳动者实现基本生活的保障[1]。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实践来看,要想达到这样的收入分配效果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同代间和代际间进行的收入在分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这种代际收入分配机制也很难持续下去。
(二)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期的消费和预期消费。西方高福利国家居民消费达到国民收入的80%以上,与我国相比差距很大,那种从出生到死亡的保险政策使得居民愿意消费,并可能消费[2]。由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的提高,减少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从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但人们社会保险效果的预期也会影响人们的预期消费,如在职职工对社会保险效果预期较好,则可能提高在借贷消费方面消费。如现在人们对房屋、汽车的消费,很多年轻人都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借贷消费,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虽然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但也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储蓄水平的高低对一国经济发展和增长有着重要影响。”[3]我国一直是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国家,较高的储蓄率会影响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筹集资金并使其基金保值增值,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对储蓄有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储蓄的影响有两个相反的效应:一是由于有了强制性的储蓄,私人储蓄会因此减少,即“挤出”储蓄的效应;二是马丁・菲尔德斯坦(1973)所提出的“引致退休效应”,即由于需要为维持生活水平而努力,所以会导致储蓄增加[4]。社会保险缴费率提高会减少在职劳动者的收入,收入的减少会使储蓄率降低。在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预期也会影响储蓄的变动,如在职劳动者预期将来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则会在职劳动者当期的储蓄,在职劳动者会增加储蓄来保障年老时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数量与技能的需要。如失业保险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失业保险能够保险劳动者在继续学习期间或者寻找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从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调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但社会保险也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如预期的养老金较高,则会减少老年劳动力参与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的预期会影响老年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
三、结论与建议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通过收入再分配、消费、储蓄及劳动力市场等途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作用。首先,由于养老保险“双轨制”并存,使国家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养老保险所发挥的经济功能。其次,在医疗保险的设计中存在浪费的现象,影响了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使用。再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人数较多,工伤保险的赔偿任务也日益艰巨。只有扩大遭受工伤伤害职工的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人从事高危岗位。工伤保险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参与率。生育保险也同样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养老保险的持续性问题、医疗保险的资源合理利用问题、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问题,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狭窄等问题都是今后要解决的重点,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洪.养老保险基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1998,(2).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001-02
一、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制定的。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15 22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 90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到204万人。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失业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市县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而从西方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相比之下,我国市县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基金就很难调剂使用。
2.失业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还有大量劳动者得不到失业社会保险这种社会保障。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很大,且许多乡镇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失业人员较多,这部分人群失业后的生活也难以得到基本保障。二是未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但《失业保险条例》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四是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尽快构建。
3.失业社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弱化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这方面的费用是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支出较小,难以发挥作用。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
三、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适时提高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应实现在省级统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国家统筹。考虑到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尤其在目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扩大失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劳动者。我国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无论是乡镇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
3.完善失业社会保险促进再就业制度
应积极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赋予失业保险更加充分的促进就业功能。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放宽现行失业保险规定中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围。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均纳入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也应纳入其中。培训的时间、次数、技术等级、方式、所需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和改善。
参考文献:
[1] 路双.我国失业社会保险政策与促进就业问题探讨[J].中国市场,2011,(35).
[2] 孙洁,高博.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2011,(1).
[3] 杨思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实施挑战[J].前沿,2011,(11).
Discuss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unemployment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CHEN Shu-jun,ZHANG Min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仍然较窄。1.2亿多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非公经济组织参保率不高;2.9亿城镇非就业人口参保呼声很高,但没有纳入医疗保险;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于缺乏资金尚未参保;全国1.2亿农民工中80%没有任何保障;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中,仅有20%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二是现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参保率不高。2006年,城镇28310万就业人员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约占65.9%;参加医疗保险的约占55.6%;参加失业保险的约占39.5%;参加工伤保险的约占36.2%。
(二)社会保险调节机制不公平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一是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拉大城乡待遇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非均衡发展,导致城乡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存在差距。1991年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250元,农村为5.1元,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近50倍。2001年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324元,农村为13.2元,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二是一些保险政策设计出现穷人向富人的转移支付。一般而言,城镇富裕家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得到的单位和国家的福利,往往要高于贫困家庭,甚至出现高收入群体在社会保障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超过在社会保障缴费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使得社会保险成为由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群体进行社会财富转移的再分配机制。此外,如果再加上住房补贴和其他隐利,经过二次再分配,两者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不公平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的矛盾突出。2000―2004年的5年间,全国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6.31%,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分别为13.45%和11.67%。2005、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连续两年调整后,企业为10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为1500多元,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差仍在月均5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差距仍然较大。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机关退休人员补贴由暗变明又将增加一块补贴,待遇差距进一步拉大。此外,企业待遇调整中,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的倾斜,也引起中级职称和原企业领导干部等群体的攀比。
(四)参保人员权益保护不公平
目前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地市级或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且区域分散。这对于长期稳定在某地区就业生活的人群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对灵活就业人群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这个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经常更换就业地区、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特性,参保人工作变动仅允许带走个人账户积累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实际上补充了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其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就业地区的变动意味着社会保险权益的丧失,严重侵害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障权益。此外,工伤保险等险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二、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过去十多年我国社会保险建设取得明显的进步,但是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险建设仍然滞后,呈现明显的二元结构特点。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社会保险资源过多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社会保险无论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还是层次结构、社会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城市。
(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下建立的,制度设计针对国有企业等正规单位的情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现行制度显现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已不适应就业形态的变化,并直接影响覆盖面的扩大。
(三)养老保险制度分割以及体系不健全
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养老金调整受基金支撑能力制约,增幅相对缓慢。事业单位退休金除保障基本生活之外,并坚持与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因此,两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而在制度设计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在职贡献的延期支付等补偿成分,是由企业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提供。企业补充保险发展滞后,又无其他补偿渠道,造成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进一步扩大。
(四)统筹层次较低
全国90%以上是以县(市)级统筹为基础,缴费率不一,待遇标准及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加大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携带,影响跨地区流动参保职工的利益,也必然影响他们参保积极性。同时,社会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统筹层次低,基金难以调剂,导致社会保险应有的互济功能受到制约,地区之间保障负担不均衡,分散风险的功能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
三、政策建议
要消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逆调节”影响,必须加快推进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加快消除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别和不公,逐步搭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包括城乡所有居民都能享有基本平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准入门槛、待遇水平、衔接转移等方面向弱势群体倾斜。
(一)完善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
加快推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做好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着手建立与工资、物价等因素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抓紧解决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扩大城镇医疗救助的试点范围,做好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有条件地区要加快探索建立财政支持、农民自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参保。尽快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继续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切实做到应养尽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重要条件纳入征地审批程序。推进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统一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企业退休金合理增长机制,注意向退休早、患大病和收入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倾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推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与企业的基本制度相统一、符合事业单位职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尽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工作,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互济能力和公平程度,解决地区间社会保险转移困难等问题,使更多从业人员纳入到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完善适应流动就业人员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视同缴费年限的权益量化,随同转移,减轻退休地养老金发放的压力,均衡各地的利益和责任。实行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锁定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历史欠账,明确政府与个人的责任。
二、加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的策略
要想有效缩小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之间的距离,就一定要加强对教师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解决,这样才可以有效促进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之间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教师队伍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有效吸引了一些具备高素质的教师,进而充分激发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力,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加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面,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政策与制度,规定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样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针对这样的情况,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相关工作经验的总结,进而加强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首先,在办理程序上而言,教育行政机构以及各地人事部门一定要建立民办教师的人事机构,加强对工资制度的建立与统一,并且建立相应的人事工资档案,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民办高校在制定相关制度与规范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公办高校工资、人事档案等相关制度的参照,并且每一年都要对教师能力进行相应的考核,同时负责教师在晋升或者职务变动时,对其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一定要及时将《工资变动审批表》报给相关的人事部门予以审批,与此同时,一定要将相应的变动加入到教师的档案当中。当民办教师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所在学校就可以上报给相关的教育行政机构以及人事部门,之后办理相关的退休审核手续,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就可以根据教育行政机构审批的材料进行退休金的发送。其次,现阶段,社会对于民办教师是否享有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的权利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进而结合我国民办高校的教育发展情况,可以根据公办高校教师享有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制定一些民办高校教师可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后,加强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分担。现阶段,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一样享有“五险一金”的权利,并且在进行缴费的时候,民办高校以及教师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办法与比例一定要参照相关公办学校缴费比例的标准进行规定;针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地方性津贴,一定要由民办高校进行相应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