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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音乐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艺术家向观众证明自己,而是为了激发受众,比以往更需要观众的支持。许嵩、徐良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在网络的点击和公众支持的表现。同时,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受众具备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强调创作者与受众间的沟通。交互性和这种沟通过程中公众评价的巨大力量,使创造者,才能赢得更多的支持率,将尽可能从公众层面的公众为本,勇于创新,越来越多的好玩的审美标准对于公共艺术作品。
2、审美观念的转变
从历史的角度看,当代的音乐文化正在经历从音乐到民族音乐学者的转变,从精英文化到大众文化。纵观我国当代音乐文化的美感,大多内容形式多样,很难创新功能。由于形式美可以更直观地把握审美心理的观众,因此音乐内容与音乐内涵解释的重要性也愈来愈突出,而并不是仅限于体验音乐深层次的享受。在快节奏的社会生活环境下,音乐信息铺天盖地,人们很难对其进行合理地筛选各种音乐信息,并在自我实现的精神审美的一个超现实的状态经验,在其引导下进行音乐文化消费。音乐自身功能越发突出、音乐审美享乐主义大肆膨胀,很多人传播音乐仅仅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其音乐内涵反而被严重忽视。随着音乐文化和传播技术不断的更新发展,大量的音乐和各种来源的文化信息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信息全球化时代,人们在享受音乐便捷服务的同事,大量音乐垃圾也涌入到人们面前,人们对音乐的感觉逐渐麻木,出现一定程度的审美疲劳。当前人们对待音乐有两种态度,一是拒绝接受音乐,觉得听累了;二是拒绝被动接受。
3、价值观念的转变
随着音乐的商业化,人们成为音乐文化消费者,美妙的音乐不再是高尚的,但已经成为一个方便的“精神快餐”。由于大量的流动性和音乐资讯,音乐文化快速更替,人们往往经过短暂的体验丢弃,或者选择接受它没有所有的音乐信息,失去了个人自己的音乐兴趣和价值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音乐原来的价值。
数字音乐是指用数字格式制作存储与传播的,可通过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无论该音乐被下载、复制、播放多少遍, 其品质都会保持不变。行内人士通常按照数字音乐网络不同的将其分为互联网在线音乐和手机等移动终端无线音乐两种。互联网和无线网上的数字音乐传播活动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出现, 在21 世纪初步入到商业化发展。
2. 数字音乐的特点
( 1) 技术性。运用多种数字技术手段, 使数字音乐除了在一般意义的形式结构上包含音乐常见的具象、抽象等形式外,还产生了意象、重构、空间等多种形式。
( 2) 即时性。数字音乐在创作、传播过程中,都是以数字格式进行,传播速度异常快。
( 3) 准确性。基于数字技术的机械性, 使得数字音乐常用的记号以及节奏和节拍等方面得到了近乎完美的准确保留。
( 4) 便携性。数字音乐运用数字化的手段进行音乐创作和编辑,使得其方便保留、携带和传播。
3. 数字音乐的发展现状
数字音乐作为数字时代的创意产业, 在全球的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十余年。2010 年, 通过数字渠道获取的数字音乐 的 收 入 占 据 了 其整 个 数 字 产 业 收 入 的29%。相较于 2009 年, 2010 年全球数字音乐的预估产业价值为 46 亿美元, 同比增长了 6%。全球数字音乐市场的总额超过图书、报纸和电影在线收入总和的四倍。相关调研机构预估 2011 年全球在线音乐销售额将会达到 63 亿美元,相较 2010 年增长了 7% 。在世界市场发展的驱动下,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蓬勃发展。2009 年,我国在线音乐市场产值高达 1. 4 亿元。2010 年,数字音乐收入接近 2. 8 亿元。2012 年,在线 音 乐 用 户 规 模 增 长 至 4. 36 亿, 年增长率高达13. 0% ,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 18. 2 亿元, 比 2011 年增长了 37.9% 。截至 2015 年底, 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历史峰值 4. 5 亿。其中手机音乐用户人数由2014 年的 0. 96 亿增长到 2015 年的 2. 91 亿,年增长率高达 20.3% 。
4.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及最终用户的法律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包括音乐作品原创人和音乐公司。原创人和音乐公司对音乐作品进行创作、改编等,二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享有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传播权、网络传输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在英美等国家, 音乐作品原创人还会通过将音乐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音乐公司这种形式, 使得音乐公司因著作权的让渡而享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同网络服务商是一种合同关系,基于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授权给网络服务商, 供网络服务商复制、传播,而网络服务商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版费。而最终用户作为音乐作品的最终欣赏和使用者,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是一种有偿服务关系,通过支付网费等来享用网络服务商上传的数字音乐。最终用户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通过网络服务商而使用其作品。
二、网络数字音乐传播收费的法律依据
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收费主要涉及到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国内外立法。
1. 传播收费的世界性公约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199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了两个国际条约 WC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和WPP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品条约) , 这两个国际条主要涉及的就是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相关条款 。在这两个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出于私人目的对作品进行欣赏和使用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③。
2. 传播收费的国外法律规定
( 1) 美国。20 世纪 90 年代,数字化时代来临, 作品的数字化也使得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极其简单与迅捷,著作权法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基于此,美国在 1995 年对著作权法做了很大程度的修改,扩大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和著作权的权能范围,同时将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发行等纳入强制许可的范围。此外,美国于 1998 年通过的《数字千禧版权法》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这一概念, 将交互式数字音乐传播行为纳入到其范围之中。音乐著作权人享有非排他性的报酬请求权, 使用者通过强制许可
使用,并交纳强制许可版费 。
( 2) 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为适应网络时代, 规定了允许消费者进行音乐、电影 CD 和 MP3 播放器之间的转换权利, 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费用, 同时不能损害其权益。
( 3) 日本。日本在 1997 年对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同时增加了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了出于私人目的进行数字化录音录像须向著作权人交纳补偿金。
3. 传播收费的国内法律
我国民法第 94 条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出版、发表、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法》与 2001 年 10 月修改,其中第 10 条第12 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 著作权法第 3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14 条、第 42 条等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使用其作品应当给予一定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针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作品的默示许可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内容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2 年,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第 3 次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 增加了对数字传播行为的规定。例如,送审稿删除了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中的个人欣赏,将其从合理使用范围删除, 意味着用户不能再以个人欣赏为借口而免费欣赏数字音乐。新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使用费提存制度。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是又无法找到版权主体的作品,尤其在网络环境下孤儿作品的数量更多。本次送审稿新增的提存使用费用的制度主要针对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利用,利用时政府部门应当向用户提存使用费用,从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孤儿作品的利益④。
三、数字音乐付费问题的提出
数字音乐付费, 是指通过网络下载和传输数字音乐制品的行为,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版费。然而,我国网络用户却早已习惯免费使用数字音乐。发达国家也遭遇了与我国类似的网络侵权问题,但是其国内相关音乐产业主体坚持通过司法诉讼和立法游说, 还对包括最终用户在内的数字音乐使用者进行施压, 使得其建立适应网络音乐市场的商业付费机制。数字音乐初期的免费获取对于音乐著作权人来说难以接受,因其免费获取既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也难以支持和鼓励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打破了以前的产业模式。网络服务商这一新的主体的加入打破了之前的数字音乐的产业链条,之前是音乐著作权人 - 录音制品制作者 - 最终用户,数字网络时代下的产业链条: 音乐著作权人- 网络服务商 - 最终用户。产业链条的变迁使如何收费这一问题浮现。
经历过多次的著作权人对互联网平台以及用户的起诉,结果却只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达成了利益分配机制网络服务商向音乐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购买版权,而网络用户服务商通过广告植入等延迟收益来维持这种传播[12] ,广大用户仍是免费享受数字音乐。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所以通过付费来保护版权被提上了日程。不管是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还是音乐著作权人,都一直在积极呼吁推行数字音乐付费制度。但是在网络用户习惯免费消费数字音乐的背景下, 如何建构新的付费制度, 着实让人为难⑤。不仅用户不支持收费,就连部分音乐人也反对,某音乐人表示不应该向用户收费,他认为: 网络平台重在分享,网友已经贡献了广告流量,交钱的应该是渠道和运营商⑥。
四、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分歧
1. 作品原创人与音乐公司的分歧作品原创人基于创作作品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由于数字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宣传、包装等不仅需要巨大的财力, 还需要巨大的人力,因此单靠作品原创人难以完成数字音乐从创作到被听众使用的整个过程,在英美等国家中,作品原创人会把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让渡给音乐公司等相应商业主体,而获得音乐公司的补偿⑦, 音乐公司就成为了继受的著作权人。在我国, 音乐公司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制作等, 也获得了相应的著作权。现行的付费模式是网络服务商直接向音乐公司购买版权,然后支付一定费用。在音乐公司与原创人费用分成时,音乐公司仅仅将很少一部分给原创人,大部分收益归音乐公司自己所有。数字音乐版费这块蛋糕会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很好地将蛋糕切好,那么将导致原创人与著作权人的矛盾更加激化。新的付费制度模式不得不考虑 如 何 在 著 作 权 人 和 作 品 原 创 人 之 间 的 利 益分配。二者之间分歧的实质并不是权属问题, 而是对著作权的收益分成的矛盾。
2. 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的分歧
互联网产业的运作是通过提供高效便捷的传播平台来实现用户数量的规模化,网络服务商追求的是传播效率,寻求传播最快速度来达到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相反,传统音乐产业建立在产业模式的基础上,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处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控制之下, 以提供内容为收益模式的音乐产业主体, 始终坚持以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来控制音乐作品⑧。在此前提下, 著作权人追求的是许可效率, 以最低成本追求音乐作品许可收益的最大化。因此, 在传播效率优先还是许可效率优先的分歧中, 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商很难达成一致。新的付费模式的创制必须将此分歧考虑在内,要能够有效地平衡二者。
3.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用户的分歧
数字音乐与互联网的结合因其快速性和免费性而广受用户欢迎,而免费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即使在数字音乐产业化比较完善的美国亦是如此,更何况在数字音乐产业有待发展的我国,广大用户早已经习惯了免费享受数字音乐。而免费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补偿著作权人的版权费用, 更加重了随意复制、改编等侵权行为的泛滥。因此,只有就建立合理的收费模式,才能更好地保护版权和用户的使用。
五、数字音乐现有的付费模式
1. 国外的付费模式
( 1) 苹果的 iTunes 模式。早在 2001 年,苹果公司推出了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ipod, 这款音乐播放器需要注册搭载相关软件 iTunes,通过付费下载音乐, 而其专有的数字音乐压缩格式 ACC 只有在特定播放器才可以播放,这就减少了用户的非法传播,进而促成了音乐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的合作。其合作方式是将单曲定价 0. 99 美元 /首, 盈利分成的 70% 给予著作权人。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音乐的盗版行为, 但是仍然难以满足著作权人的利益要求, 著作权人表示其在数字音乐市场上的损失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
( 2) 瑞典的 Spotify 模式。Spotify 花费大约 70%的收入来应对高额的版费,所以想要盈利,必须获得足够多的注册用户。2009 年以后, 该公司推行了梯级收费方案,注册用户限时 10 个小时免费收听歌曲,且每首歌曲不能超过 5 次,用户可以购买 4. 99 美元的包月套餐,改套餐支持电脑无限制欣赏音乐, 且没有广告;9. 99 美元的包月套餐,支持任何设备享用该公司的所有服务,用户还可在移动设备上进行流媒体下载和储存歌曲。相较于 iTunes 模式, 其特点在于 Spotify 具有社交功能,用户可以了解其好友收听的歌曲及向好友推荐歌曲,还具有在线试听和离线功能。
2. 国内的付费模式
( 1) 虾米音乐的高品质分享模式。虾米网通过P2P 用户分销模式、协同过滤技术及高品质歌单音乐,在国内获得了认可, 具有相当多的用户。虾米音乐所特有的 P2P 用户分销模式, 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了数字音乐的分销商,网络用户可通过虾米音乐 APP 来与下载没有 DRM 保护的高品质音乐, 其模式是系统赠送 - 上传专辑 - 下载收益 - 推广收益, 版权人将会从每次付费下载中获得相应的分成。
( 2) 网易音乐的包月套餐模式和 QQ 音乐的会员模式。其付费模式主要是通过单曲下载收费和包月、包年套餐收费。最初,付费音乐是高品质的音乐,如果用户想要下载高品质音乐就要付费或者是注册成为其平台会员。之后,越来越多的音乐需要通过付费来实现,例如网易音乐的包月限量下载和 QQ 音乐的钻石会员等。虽然从免费到收费, 音乐平台已经做出了很大改进,但是相当部分歌曲可以在这些平台免费下载,版权侵犯现象依旧存在。
六、进一步完善数字音乐付费模式的建议
1. 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选择
在网络服务商出现之前, 音乐著作权人和录音作品制作者作为音乐产业主体已存在多年,姑且将其称为旧产业主体,把网络服务商称为新产业主主体。那么,在新旧产业主体之间是更应该注重许可效率呢,还是传播效率呢? 应该是许可效率。许可效率是指法律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等许可制度的规制, 不论是一站式许可还是分段许可都是对利用著作权的限制。对许可效率的追求, 意味着数字音乐制度的构建应以音乐作品效用的最大化为首要立法价值, 同时能够全面弥补网络传播给数字音乐作品发行带来的消极影响。
2. 现有模式的完善
( 1) 分层协商许可。针对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分歧,可以采用分层协商许可的方式来解决。分层协商许可,是指通过对数字音乐产业链主体间的分层划分,进行不同目标主导的许可制度选择。如在音乐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与网络服务商之间, 继续采用现有的集中许可,在保持许可效率的同时,方便网络服务商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复制权、公开表演权等,这类一站式许可的方式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商的巨大需求。在网络服务商和最终用户之间, 采用传播效率优先的许可模式, 由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网络服务商自身平台的商业模式制定专属许可制度。由于网络服务商直接与最终用户打交道, 所以了解用户的消费习惯,应当放开其许可的选择权限。分层协商许可可以较少地降低利益分配损耗, 同时保证了许可和传播效率,有利于实现音乐作品效用的最大化。
( 2) 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音乐新的形式的发展以及网络服务商这一新的主体的加入,打破了前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利益分配格局,基于此需要完善符合互联网用户需求的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和网络服务商作为付费对象的身份,准许网络服务商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直接向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许可,淘汰存在价值的交易环节和产业主体, 提高数字音乐的传播效率。网络服务商自由决定新组织的策略,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选择最优付费制度, 这样既能在社交网络中免除用户的费用,而向第三方收费保证版费来源; 还能直接适用效率比较高的频率收费模式, 直接向网络用户收费。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参与到付费制度的创制中,这样促使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符合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
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侵权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基于其所处的特殊环境,再结合传统的侵权定义,可以将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理解为:在未经音乐著作权人许可且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上传,下载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的途径传播音乐而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当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情形除外。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有着异于传统环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备有形载体来固定作品这个特征。基于此,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比较常见。
一、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一)侵犯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内容,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颖的含义,传统的复制即为通过印刷,复印,临摹等方式拷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而侵犯网络音乐的版权这种复制行为通常是通过将别人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转化为MP3等格式进行数据的转换,对于MP3和PC用户来说,一般要取得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取得发行制作人的许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径下载链接,这种途径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网络中对于音乐复制权的滥用经常可见,例如2006年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诉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录音制品复制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复制,发行,销售CD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版”权法在今天,已经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复制”法的意思,即以保护精神作品创作者的复制权为基点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网络这个特殊环境下的音乐,网络传播权是网络音乐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国际公约WPPT和WCT的规定,“唱片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唱片,使该唱片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而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人通过复制的行为将音乐作品转变为MP3诸如此类的音乐形式,公开在网络上供公众免费下载。如我们经常可以在百度网站上看到一些关于MP3的网络链接供网民下载复制网络音乐,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权,这就使得著作权人频频对其提起关于网络音乐版权的诉讼,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称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公开其录制的歌曲,严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审法院认为百度提供的服务超出了搜索范围,提供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信网络传播权息。当然,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方式还有很多种,比如将经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某公司音乐制作人的音乐提前公布在网上,以在线试听或者免费下载的方式赚取网站的点击率,都是侵犯了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侵犯署名权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网络音乐流行传播很迅速,几乎没有区域与国别的界限,我们经常发现一些歌手创作的音乐旋律其实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经创作并发行的音乐作品,在实践中,歌曲的创作者并非一定拥有署名权,但是在上述行为中,其不仅未经过原创歌手的授权就采用别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栏中公然写着自己的名字,一方面这对于原创者和原创者的歌迷们带来了一定伤害,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者本人的名誉也是一定影响,这种情形在网络中时常能见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艺人在其微博上面发表了关于某首歌曲的试听,但是这首歌的作曲其实是韩国组合东方神起的成员于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当时此艺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权擅自收录此曲目并在即将的音乐作品作曲一栏写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权。虽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诉讼,但是原作曲者的粉丝积极维护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利益最终侵权行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乐网站如QQ音乐等于第二天的新歌也删除了专辑中的该侵权翻唱歌曲。
(四)网络音乐侵权的特殊类型——网络深层链接
网络音乐链接侵权案件在近些年来屡见不鲜,侵权行为人通常是将深层链接植入用户所链接的普通链接中,这样当用户点击该链接时,主页会绕过用户想要进入的网站而直接指入深层链接网页。这样的侵权链接行为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被链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的下载或试听,构成直接侵权;设链接网站明知该歌曲未获合法授权仍对其进行链接,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是网络音乐侵权案件最常见的,帮助侵权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为,设链网站和被链网站达成协议后,直接链接到侵权歌曲。例如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市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中,原告称: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属网站上面港台歌手专栏收录的11首歌曲为正东唱片公司所录制,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述歌曲在网络传播和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与被告龙乐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乐网站的方式,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其录音制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应该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关于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的类型远远不止上述几种,究其结果均侵犯了音乐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给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混乱,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针对网络音乐市场出现的版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害以及对于网络音乐市场所造成的混乱,相关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当然一些抗辩事由除外。最常见的抗辩事由是权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追究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时,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网民提供音乐上传下载等功能的网络服务者,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赔偿责任的确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人。
一种情形下如果个人用户是数字音乐的积极传输者,积极上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数字化的音乐作品,这种个人用户属于直接侵权者,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显然对他们的侵权行为应完全适用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追究;而另一种情形下,如果个人用户是属于无意识性的被动接受者,处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盗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数字音乐作品这种状态下所进行的侵权,对此类个人用户应当根据侵权的个人用户主观是否有侵权的故意,具体分别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了侵权的归责原则之后,对于直接侵权人适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间接侵权者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的防范措施
由于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音乐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其的著作权保护也是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的重要形式。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应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认知问题,二是对网络音乐规范管理问题。
(一)首先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认知
笔者点开一些网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关于音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也听过关于这方面的官司,但是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可能并没有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鉴于地理位置和诉讼费用及赔偿额度等诸方面的考虑。同时在网络音乐侵权案件中,各地法院对一首歌的侵权损害赔偿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除此之外,很多侵权案件中的起诉主体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乐协会,如果歌手和创作者本人提起维权诉讼的话,那么公众影响力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可能会有所提升,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从规范网络音乐管理方面来讲,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网络传播的角度控制恶意侵权行为
网络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唱片公司或者网络运营商在上传了资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给那些付费的下载者进行资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软件上面的付费下载。这样可以不仅使消费者得到了正版的音乐同时也保护了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从行政的角度加以规范
国家版权局是开展过多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活动,包括非法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因此是保护网络音乐安全的一个纽带和桥梁,在接到投诉及专项活动时采取行政手段应对于非法获利的网站及个人予以处罚。对于违反多部法律的网站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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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中提出:音乐教育是基础教育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对于陶冶情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文化素养与审美能力,增进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在多年来的农村小学音乐教学实践中,我深刻的认识到音乐兴趣的培养是推动学生积极学习音乐的强大动力,自己在培养学生对音乐兴趣的方法上也有一些粗浅的认识,下面就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创设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培养学习音乐兴趣的前提
俗话说:亲其师才能信其道。要做一个学生喜爱的老师,首先教师要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想学生所想,使学生感受到老师在关注着他、爱护着他。 上课了,教师首先要面带微笑,来到学生身边,学生如沐春风,心情舒畅,这样可以消除学生对教师的生疏感、惧怕感,拉近彼此的距离;然后用优美和谐的音乐师生问好,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进入学习;再次,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当学生在课堂上犯错或不遵守纪律,教师必须控制好自的情绪,以一颗宽容的爱心对待他们,把他们当做自己的孩子一样看待,做到童心未泯,青春焕发,愉快地走入学生的内心世界,从而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二、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程序,激发学生的学习音乐的兴趣
有了良好的开端,教师精心设计课堂教学过程,做到环环相扣,步步精彩,每一步都能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将教学内容融于活动之中,使学生在游戏中掌握音乐节奏、旋律。如:每次在听辨音练习时,我发现学生没有兴趣,于是我就自制了一些音阶、唱名头饰,设计了“欢乐坐凳子”游戏,让学生戴上头饰,有节奏的绕着一个凳子律动,我弹哪个音,戴这个音头饰的学生,就坐在凳子上,这样就将枯燥的知识趣味化了。另外充分利用各种方法丰富教学,把语言、音乐及舞蹈的基本动作融合起来,设计出各个教学环节特有的旋律。如开始上课设计“师生问好歌”、学生表现好时设计了“表扬鼓励歌”等,这些教学常规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学生很容易在音乐氛围如此浓厚的环境中的学习音乐,也大大提高了学生对音乐课的学习兴趣,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学生的音乐素质。
三、利用电教媒体和打击乐器调动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
根据小学生好动、好玩、好奇的心理特点,在音乐教学中,充分利用电教媒体、打击乐器、头饰等各种教具,既有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丰富想象,开发智力,加深对音乐的理解,又可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如在教学人音版三年级音乐下册《我是草原小牧民》时,我充分利用电教媒体和网络资源下载课件,让学生先欣赏了解蒙古族的生活环境(辽阔美丽的大草原)以及蒙古族人民的饮食起居,美丽的民族服饰,粗犷豪迈的民族舞蹈。 通过欣赏,学生自然而然的产生向往、自豪的思想感情,这时在播放出歌曲《我是草原小牧民》,学生想学这首歌的激情已达到,由于多媒体的运用,就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很快就学会了表演这首歌。再带上自制的蒙古族头饰,配上打击乐器为歌曲伴奏,效果就更好了。
四、在动手实践中,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喜爱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胚胎”和“萌芽”时期,作为伦理学的“德”的观念发韧于夏代,中经殷周和春秋战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思想,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时期。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对音乐文化的阐释中,先秦音乐思想凸显了中国传统音乐深厚的伦理意蕴。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德”具有总摄诸体、兼收并蓄的意义及功能。尤其作为中国音乐思想中一个最为重要、最核心的观念,从先秦典籍《论语》、《左传》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期孟子、荀子的《乐论》到魏晋秘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德”的观念。谨遵道德规范,乃是中国古代音乐伦理、政治、美感和形态的最高理想。
一、先秦时期的音乐伦理思想著述研究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伦理精神与音乐艺术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国传统道德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艺术的境界,传统艺术又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人格的完成。先秦时期思想家学派繁多,在思想领域中产生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成就了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先秦典籍、诸子百家的著述、先秦考古文献(包括出土的文献如“简犊”“帛书”及“铭文”等)、文物实物资料是研究先秦音乐思想史料的主要来源。这些文献史料如儒家孔子的《论语》,孟子、荀子的《乐论》及《周易》“象”,《周丰山“春官宗伯·大司乐”,《尚书》“尧典”、“皋陶漠”,《礼记》等经典;墨家的墨子《三辩》、《非乐上》、《非儒朴和《公孟》;道家的《老子》、《庄子》;法家的商鞍《商君书》、韩非子;杂家的《管子》、《吕氏春秋》、《列子》、《国语》、《左嘟(先秦史书);以及汉代的《史记》 ,《乐记》(后人记载的先秦历史资料)等均载有一定的论乐文字。
第一个提出较系统的作为伦理学道德学说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他是儒家的开创者、春秋末期的大思想家和教育家。在先秦,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显学”;以孔子为宗师,孟子和荀子继承和发展的儒家学派建立了一个以“仁”“和”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现;墨家学派的开创者是墨翟,与儒家并称为“显学”,他们兴起聆儒家学派之后,但所持思想观点与儒家学派针锋相对,是儒家的反对派。在文艺生活中,墨家认为艺术的美与道德的善是应当统一的,违背道德的娱乐享受应该禁止:法家音乐伦理思想出现于先秦,以商较和韩非为主要代表,其核心观点是“不务德而务法”,片面强调社会作用,否认了道德的社会作用。尽管法家的“法治”理论并未被完全抛弃,但其“不务德而务法”的原则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被否定,因此对后世并无显著影响。孔子及其前的音乐思想是儒道两家音乐思想的共同源头,以老子为最早代表的道家出现于春秋末期,是兼采儒墨而又批评儒半的一个学派,老子和庄子为其主要代表,“道”是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的核心。
先秦时期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理论思想。诸子就音乐伦理思想的论述相互对立,亦各具其思想之精要,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堪称音乐史上思想繁荣的鼎盛时代。因为封建主义宗法等级统治的需要,儒道两家思想贯穿了2000多年中国发展史,称为这个涣映大国数千年的土流思想而影响于后世,其重要性远在其他各家之上。
二、对儒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在早熟的中国传统文化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中内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意识,儒家文化传统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仁”成为中国哲学所关注的中心课题,于是,在认同音乐给予人的快乐的同时,将它与“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音乐的美与伦理道德的“仁”相统一。因此儒家音乐思想的价值取向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在音乐中极力表现对人的重视和以人为中心,这些特点吸引了许多文化学家的眼球,被他们视为一种人文主义文化,他们认为在儒家音乐文化里,人的主体性是完全与伦理道德结合在一起的。因此音乐作品的创作也从“仁”出发,为“仁”服务;“正乐”、“靡靡之音”、“郑卫之音”等术语亦可以不加解释的用于音乐批评,并分别指称处于不同伦理地位的音乐。
儒家传统音乐文化强调礼乐一体,认为音乐与伦理相通,所谓“礼者为同,乐者为异。同者相亲,异则相敬”。《中庸》亦提到“尊德性而道学问”,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音乐教育历来主张以“德为美”。《周礼·春官宗伯》说:“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孔子曾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之言。孟子《公孙丑上》说:“闻其乐而知其德,’,这些言语都将音乐与仁德联系起来。“德生礼,礼生乐”,从“德”到“礼”、“乐”,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礼乐被儒家视为德的表征。“六艺”是西周时期学校教育的六门课程,包括“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礼:包括政治、历史和以“孝”为根本的伦理道德教育。乐属于综合艺术,包括音乐、诗歌和舞蹈。其中,礼乐代表西周的意识形态,是决定教育的贵族性质的因素。乐的主要作用是配合礼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礼重点在于约束子弟们外表的行为,乐重点在于调和子弟们内在的感情。
孔子开创了儒家的音乐伦理理论,建立起情感与伦理道德、个人与社会和谐的音乐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时代音乐思想的发展,使中国古代思想进入了一个辉煌的时期。这些在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中都有具体体现。第一:“乐之教化在于道德”—即音乐从道德上感化人。“文质彬彬”是孔子的审美思想。“文”即文采,指一个人要注重礼乐即音乐文化修养;“质”即实质,指一个人的仁义之道及伦理品德。孔子认为:一个人没有礼乐修养就显得气质不佳,但只有礼乐修养而缺乏仁义之道的伦理品德便是一种虚饰;所以他还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异,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强调具有礼乐修养与仁义之道的品德才是完美的人,只有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才是文质协调。第二:“道德之内涵在仁”—即音乐要贯注“仁”的道德内涵,孔子认为“乐”可以感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使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仁义礼道,从而发展为君子。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意思是说: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礼?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乐?说的是外在形式的礼乐,都应以内在心理情感为真正的凭依,否则只是表象而已。由此可见,孔子的观点非常明确:礼乐的本质是“仁”,为人“不仁”,便无从对待礼乐。孔子在哲学上崇尚中庸之道,艺术上提倡中和之美泪而胃的“乐而不,哀而不伤”将中庸之道运用于音乐并将情感的因素统一起来,避免因突出某一因素而抹杀另一因素的片面性,这无疑是符合音乐艺术的内在规律。 第三:“尽善尽美的和谐”—即音乐形式与内容、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认为音乐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他评价音乐的标准是“善”和“美”。所谓“善”是指内容的完善,“美”是指音乐的形式美好、动听;二者能完美结合就尽善尽美了。这就将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和“礼”、“仁爱”结合起来了。他在齐国观听古乐舞《韶》后,认为获得了一次很高的艺术享受,以致“三月不知肉味”。并说:“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韶》尽美矣,又尽善也!”但接着评价另一部古典乐舞《武》时却说:“尽美矣,未尽善也!”可见他推崇《韶》,并要求乐应合乎礼的规范。他断言,歌颂舜帝功德的《韶》乐的内容和形式都达到了高度统一。而《武》这部反映武王灭商兴周事迹的乐舞,虽欣赏起来很美,但过多表现征伐的武力行为,未能完全做到仁爱,所以“未尽善也”。而《韶》乐则是赞颂舜帝德治的内容,符合了孔子的政治主张。因此,孔子在正乐时说:“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佞人殆”。将符合他思想的《韶》乐推崇到了崇高的地位。在此孔子是以他的道德标准作为音乐舞蹈的判断尺度。孔子在充分肯定美的形式前提下,强调内容与形式、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的“尽善尽美”的主张是对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音乐艺术特征的认识和审美评价的一次飞跃。,孔子对音乐本质的认识非常清楚地强调音乐审美与情感及道德相结合。故历来的儒家音乐既维护“礼”,又满足感官的愉悦。使教育通过艺术表现出来,人的情感在正常发泄时又能受到教育,得到精神与道德的升华,教育也通过审美而获得体现;即所谓的“寓教于乐”;从而形成了儒家的“乐感文化”。
儒家用诗继承了周人注重政治道德伦理的传统,孔子对《诗经》的阐释,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诗经》是西周乐官文化的产物。从艺术功用上看,《诗经》体现了以德为本、以礼为用的文化价值和鲜明的理性精神。“德”是乐官必备的素质,“乐德”是贵族音乐教育中的必修科目,“德音”是儒家美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理论范畴。《诗经》依据塑造伦理人格、完善群体道德的理想,描写了敬慎修德的彬彬君子之风,赞美了等级社会宗子宗孙、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个体则完全消融在由君臣、父母、兄弟、友朋、家族、婚姻所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而鲜有个性的表现。因此《诗经》堪称西周礼乐文明的范本,它完整地反映了艺术与文化的深层联系。《宇Li己·郊特牲》:“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鲍竹在下,贵人声也。”《礼记 ·仲尼燕居》:“升歌《清庙》,示德也。”所谓“登歌”、“升歌”,皆为人声之歌,而乐器多半处于从属地位。周人“贵人声”,显然不同于“恒舞”“酣歌”的殷商巫音,而更重视乐歌所激发的道德伦理情感(“发德”、“示德,’)。因此就有一“德为乐之本”、“德音之谓乐”之说。《诗经》雅、颂两部分作品大半都充斥着这类“德”的说教和“德音”的颂美之辞,与《国风》中的那些清新活泼的言情民歌形成截然不同的风格,同时为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提供了最丰富最现成的思想资料。由此可见,儒家的言必称《诗》、《书》,行必据《礼》、《乐》,也就不是偶然的了。在儒家礼乐文明中,乐体现出深厚的伦理化、道德化的色彩。
三、对道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道家既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派“玄之又玄”的思辩哲学,也是一派实际可用的关于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达到福乐人生的伦理学。道家伦理体系,也以其恢宏的规模、纳米般的逻辑,中国历史发展历程中社会和文化所带来的铁一般的证据,铸造了它的以“宇宙主义”为理论框架、以崇尚自由人生为特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一种伦理学,发人之所未发,道人之所未道,其在伦理学理论方面的创造性思考和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批判,至今都是发人深省的。老庄及其弟子和诸多道学的后继者通过对“社会伦理”和“圣人之道”的批判和否定,表达了他们重自然的天理伦理观。他们的音乐思想也含有丰富的自然主义伦理观。
关键词:多媒体 教学理论 艺术文献 三维教学模式
高等艺术院校及高等院校艺术专业学生对于艺术基础理论的学习都有必修课程,课程名称通常为《艺术概论》,实质是对高校学生综合艺术理论素养的一次普及,这门课对于理解艺术理论,提高综合人文素养,正确引导艺术实践活动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这门课程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美术、摄影、影视、音乐、舞蹈、戏曲、建筑园林等多种艺术门类和形态,围绕艺术理论的核心概念推衍展开,对艺术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基本问题进行专门梳理;依据艺术创作与欣赏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有关艺术的本质、特征、作用、发生和发展规律,以及艺术家、艺术作品、艺术创作、艺术风格与流派、艺术欣赏、艺术批评、艺术市场、艺术与社会各系统的关系。而现有的教材体系,旨在揭示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建立艺术学科教育的基本平台,在较大学科框架下引用极少原典,在反映艺术理论的风采与精华方面显得有些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有教材体系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教学创新和研究。
目前,国内学界对艺术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探讨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单一的纯理论课堂学习,这种模式以教材知识传授为主,重心在艺术的社会本质、认识本质、审美本质,以及艺术门类的基本概念,介绍艺术创作与社会接受的一些环节。如果单纯以口授和书面理论为主,学生理论学习的兴趣较弱,容易产生厌倦情绪,让他们觉得枯燥乏味,这也是第一种模式在教学工作中逐渐淡出的原因,围绕教材展开的艺术概论教学是教学模式中必不可少的第一维度;第二个阶段,是随着各大高校教学设备的逐步完善提升,开始出现教学理论与多媒体声像相结合,以教师课件引导学生创造性学习,感性地认识各种艺术门类的影像资料,这也是新时期教学模式中不可或缺的第二维度。
随着人类社会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日益加快,知识管理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人们从发展经济、提高文化素质、全方位精准的娱乐需求出发,要求图书馆提供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的各种服务。为了适应当今时展,图书馆事业呈现出更加专业化、更加细分化的发展趋势,特色图书馆正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实际上发达国家在特色图书馆方面已经给我们树立了许多的榜样。如前苏联20世纪40年代创办的“盲人图书馆”、50年代创办的“莫斯科旅游图书馆”;美国从30年代起就开始创办的“总统图书馆”;香港80年代创办的“时装图书馆”;台湾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办的“纺织图书馆”、“电影图书馆”、“摄影图书馆”、“美术图书馆”、“体育图书馆”、“文化饮食图书馆”等等,都颇具特色,很有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广泛使用,“数字图书馆”逐渐取代了“电子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电子化信息的仓储,能够存储大量各种形式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访问,以获得需要的信息,最大的优点是其访问不受地域限制。数字图书馆是一门全新的科学技术,也是一项全新的社会事业,是一种拥有多种媒体内容的数字化信息资源,能够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水准的信息化服务机制。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由国家政府支持的各学科数字图书馆的实验也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实施。而对音乐学科的文献信息进行重点收藏,使之达到系统完备的程度,并为有特定需要的读者群提供服务的图书馆就是数字化的音乐学科图书馆。音乐图书馆是为乐迷们提供欣赏、鉴别、租赁等系列服务知识,以提高乐迷音乐素养和音乐水准的开架式公共服务场所。
根据《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在网络的各项用途中,中国网民的网络音乐检索率居各项网络应用之首。半年内已有86.6%的网民收听过网络音乐,还有71.2%的人半年内下载过音乐。音乐信息资源的数量急剧增长,需要存储和传播的音乐信息量越来越大,音乐信息的种类和形式也是越来越丰富,传统图书馆里收藏的音乐资料已经完全不能满足需要,人们迫切需要建立音乐学科的数字化图书馆。
中国就音乐学科的数字图书馆也小有尝试。2006年9月正式建成的KUKE数字音乐图书馆,是国内唯一一家专注于非流行音乐发展的数字音乐图书馆,也是构建更多音乐数字图书馆的蓝本和实例。KUKE数字音乐图书馆拥有Naxos、Marco Polo、Countdown、AVC等国际著名唱片公司的授权,同时整合了中国唱片总公司等国内唱片公司的资源。目前图书馆已经收藏了世界上98%的古典音乐,以及多个国家独具特色的民族风情音乐,同时还包含爵士音乐、电影音乐、新世纪音乐等多种音乐类型;并且汇聚了从中世纪到现代5 000多位艺术家、100多种乐器的音乐作品,总计约50万首曲目。KUKE数字音乐图书馆还拥有现代录音技术和很多的英语读物资源。目前,KUKE数字音乐图书馆每月还出版一本电子杂志,除此之外,KUKE数字音乐图书馆精心打造的栏目“电子唱片”也已经在网站上线。可见构建一个成功的音乐数字图书馆,不但能满足广大的音乐爱好者的需求,最主要有着清晰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以及巨大的商业利润。
二、如何构建音乐学科的数字图书馆
构建数字图书馆建设包括硬件平台建设、软件平台建设和资源数据库建设。其中硬件平台建设主要涉及硬件设备的型号及性能等技术问题。本文简单分析软件平台建设即数字图书馆音乐资料整合,音乐检索方法介绍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1.音乐检索方法简介。现行的音乐检索方法大概有两大类,一种是基于旋律的音乐检索方法,另一种是基于内容的音乐检索方法。基于旋律的音乐检索方法又细分为模糊哼唱和MIDI主旋律提取等检索方法。而基于内容的检索方法主要从作者相关的内容和作品的相关内容着手。
2.音乐资料数据库建设。所谓 “音乐资料”,即指所有具有音乐要素和音乐知识信息特征的不同物质形态的必需品。这些必需品可能以文字资料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实物的形式出现,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都是音乐学科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因此,也都是音乐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研究对象。音乐资料不仅具有一般资科的特征,同时,还有其特有的学科和专业属性、特征和类型。音乐学科领域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乐谱(包括五线谱和简谱)、唱片(包括激光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包括影碟)及中外乐器等都可视为典型的音乐资料。
“数据库”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电子信息时代高度发展的新产物。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已出现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存储和检索的专门机构,当时,这种机构被称之为“数据基地”(data base),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数据库”的原型。所谓“数据库”,就是“为了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与计算机卷》)也就是说,它是将各种非计算机可读信息资料电子化,并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将其合理组织转换成计算机可读的信息集合。
数据库的开发和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学科知识面宽,工作量大而且见效慢。音乐学科的音乐信息资料有着各自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专业特色及专藏、专攻特色,这些都是建立相关数据库所要考虑的因素。数据库的开发和建设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不是短期行为,更不能毫无计划、随心所欲。而现有的音乐学科数据库的选题又往往与各音乐院校的科研规划、重点科研任务、优势或特色科研项目等紧密相关。所以举一己之力是无法建设音乐学科数字图书馆所有需要的数据库的。但是由于各个图书馆馆际之间可以合作和互相使用资料,以及出资购买相应的数据库,这些方法的出现使的建设任何一个数据库都变得可行。现在使用比较多的从音乐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流行音乐数据库、古典音乐数据库、戏曲音乐数据库、中外电影、电视剧主题曲、插曲数据库、其他音乐数据库等。有了这些音乐数据库,不管是专业的音乐从业人员还是普通的音乐发烧友所需要的音乐资料大抵都能搜索得到了。
音乐资料的详细归类可以划分为四大块。
第一,音乐文字资料数据库。自从人类文明出现文字以来,文字是各种资料类型的主体,音乐资料也不例外。文字资料主要涉及音乐图书、音乐期刊和音乐报纸等以文字作为信息记录符号,以纸张作为信息载体的印刷型文献资料。而音乐图书又包括音乐著作、音乐教材、音乐论文、音乐资料汇集、音乐会议文献汇编及音乐字典等工具书。音乐期刊又可分为核心期刊、普通期刊、各种杂志。从其学术性、评论性、普及性、综合性及检索性等多种类型也可细分。音乐报纸也可分为综合类和单一类、国家级和各地区等形式。由于文字资料数目繁多,能够存取的音乐资料信息也就不计其数。
第二,乐谱资料数据库。乐谱是印刷型音乐文献资料中最具特色且有着重要参考利用价值的音乐信息资料,同时也是记录音乐作品的主要形式。现在世界通用两种乐谱符号:五线谱和中国民乐使用的简谱。另外曾经使用的各种古谱也应该要收入浩如烟海的乐谱数据库中。
第三,音乐声像资料数据库。音乐声像资料包括普通唱片、激光唱片、录音磁带、录像磁带、激光视盘、电影、幻灯及缩微胶片等以音频或视频为信息记录符号,以感光或磁性材料为信息载体的特殊类型的文献资料。它属于非印刷型文献资料,也是音乐资料中颇具特色的重要类型。鉴于它的重要性和直观性,建立音乐声像资料数据库是优先考虑并且要花大量人力财力持续搜罗、开发的。
第四,音乐实物资料数据库。音乐实物资料包括常规使用的各种中外乐器和非常规使用的各种中外乐器、改良乐器、出土文物中的古乐器以及文物中的各类音乐用品、现存各种古代乐舞石刻等。与音乐文字资料相比,音乐实物资料更注重其收藏、研究价值。
社会的高度信息化,正在改变我们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学习工作模式。我们不能再局限于陈旧的音乐研究手段和方法,而应以创新的心态,积极的姿态,早日把音乐资料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工作搞上去。毋庸置疑,音乐学科的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和建设将给音乐院校的科研工作以及整个音乐艺术教育事业带来焕然一新的局面。
1内联整合服务
不同层次的用户,对信息知识的需求不尽相同。目前,从音乐图书馆的资源结构来看,主要体现为静态资源和动态资源并存的复合馆藏模式。静态资源,一是泛指物理馆藏的音乐文献资源,如音乐书谱、期刊、音像资料等;二是特色资源的场馆建设,如上海音乐学院建设的“华人作曲家手稿馆”、我院建设的“岭南音乐文化展览馆”等。这些馆藏资源,是传统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动态资源,一般指电子资源,主要有3种:一是根据学科发展,结合服务需求,自建民俗特色资源库。如我院建设的“岭南音乐文化资源数据库”、西安音乐学院建设的“陕北民间音乐资源数据库”、武汉音乐学院建设的“湖北民歌民器集成”等。二是选购的特色音乐资源库,如KUKE音乐图书馆、KUKE视频图书馆、ASP古典音乐乐谱图书馆、ASP当代世界音乐等数据资源等,满足读者的动态需求。三是整合网络专题资源,如专题音乐论文,MP3、MP4网络视听资源等,为读者提供专业对口的个性化服务。由于网络信息的动态性,我们正在失去网络上有价值的学术和文化资源,因此对网络信息进行有选择的保存,就显得尤为重要。
将馆藏静态资源与动态资源进行内联整合,形成资源优势互补,既扩大了资源价值,又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如我院建设的“岭南音乐文化展览馆”,主要以静态生态资源传承为特色;而“岭南音乐资源数据库”,则以动态知识服务为特征,通过内联整合的有机互动,使“展览馆”的生态资源从物理馆藏模式转换为动态数据库资源。通过局域网,推进我院大学城主校区和沙河分校区两地资源共享;通过Internet,实现馆际共享,扩大传承价值,对弘扬岭南音乐文化、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2格式转换服务
在现代环境下,随着新视听设备的日益更新和应用,旧格式音像资源被闲置,如何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如何实现新旧格式的合理过渡?格式转换应运而生。将馆藏音像资源的不同载体,如黑胶唱片、录音、录像磁带、CD、VCD、DVD光盘等,进行统一格式的数据转换,并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系统,实现统一检索与共享服务,已成为音乐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点。例如中央音乐学院已实现将黑胶唱片全部转换成数据资源的尝试,并建立黑胶唱片数据库,为读者提供黑胶唱片特色资源服务;中国音乐学院将馆藏中国民俗音乐的录音、录像磁带,CD、VCD、DVD光盘,民间采访的磁盘、光盘等音像资料,转换成数据音乐资源并建立“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数据库”;我院将广府音乐、客家音乐、潮汕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和整合,建成“岭南音乐资源数据库”等。这些特色资源库,通过网络系统,为读者提供专业对口的民俗资源专题、在线点播等个性化服务,取得实效。
3专业延伸服务
各音乐图书馆通过服务创新来满足读者的专业需求和个性化需求,尤其是专业服务的延伸,已成为服务发展趋势。例如在KUKE音乐图书馆的服务基础上,开通音乐视频和KUKE剧院,使专业视听室兼备小剧院功能,让读者同步欣赏全国有视频协议的大剧院演出,改变原来视听服务与读者需求不同步的现状。又如,我院将目前已有的MIDI实验室进行功能提升,安装相应的打谱软件和配备打印机,使读者不仅可以进行音乐制作、音响效果试验和作品录制等,还可以将成果转换成文本资料。相信这种集编辑、排版、打印、MIDI制作、成果转换等为一体的服务模式,将成为面向全院有兴趣尝试MIDI制作的师生们的创作基地,并进一步激发读者的兴趣与创作热情。这些专业延伸服务,既满足了读者个性化服务需求,又实现了特色服务的专业延伸,成为特色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势。
对音乐资源多样性发展的建议
1树立整体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新型的交流环境由此形成。从图书馆整体发展来看,资源、读者与服务三者有机互动,是特色音乐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建设。从图书馆整体效益机制来看,开发个性化资源和开展人性化服务,是满足读者知识需求的最有效手段。在多样性资源环境下,为满足读者多元化的需求,音乐图书馆要适时调整服务功能,既要有专业服务的保障机制,又要有馆际互借和特色资源分建共享等服务模式的提升。资源、读者与服务的整体融合,循环互动,三者相互交融并形成一个重合点。而这个重合点,正是推进图书馆整体发展的作用力,是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站在整体的高度对多样性资源进行分析和认识,才能具备多元化服务的整体意识。
2多元化服务的嵌入
所谓嵌入,是指一个事物内生于或植根于另一个事物的一种状态,是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联系的程度。随着多样性资源分化的逐步深入,多元化服务的嵌入成为各馆创新实践的重要目标。从视听欣赏来看,多元化服务嵌入有3个途径:一是建设物理馆藏与虚拟馆藏(数字资源)的互动平台,创新视听服务模式。如在音频视听室加装电脑,增设同步视频,扩展服务功能。二是以音像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转换为特色,为教学提供多功能的转换服务。三是延伸服务功能。如在视听室,既能提供视听欣赏服务,又能提供教研活动、教师备课等功能。多元化服务的嵌入,集中体现在为用户提供功能和服务效率上。
3馆际资源共建共享服务
中图分类号:J6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1-0176-02
我国的民族声乐分为传统民族声乐和现代民族声乐,传统民族声乐包括戏曲、曲艺、民歌和说唱艺术等,而少数民族民歌则属于传统民族声乐范畴。现代民族声乐或称新民族唱法,是建立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借鉴西洋美声唱法的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新唱法。就目前我国的现代民族声乐教育来看,西洋美声唱法体系的学习成为主体,而缺乏对传统民族声乐的学习,特别是少数民族声乐的学习.由于少数民族生存的环境比较偏远,又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民歌的措施,使得一些少数民族民歌面临失传的境地。我国民族声乐艺术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传承和保护的相辅相成的,因此,加强音乐艺术院校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少数民族民歌的特点
少数民族民歌是各民族用来表达思想、感情、意志和愿望的艺术形式,歌声伴随着他们的劳动生产、社交、娱乐、婚丧嫁娶、宗教、祭祀等活动。他们的歌声真挚、淳朴,充满了生活气息。少数民族民歌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点:
(一)地域性
少数民族大多居于边疆、山区、牧区,受地域、语言和风俗的影响,每个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民族音乐特色,如:新疆的十二木卡姆、内蒙古的长调和呼麦、的拉鲁山歌、彝族的四大腔和侗族大歌等。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按地域通常分为北方草原、黄土高原、中亚绿洲、云贵高原、中南丘陵等8个音乐文化组,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同是一首山歌, 黄土高原高亢嘹亮中带有生活的无奈和辛酸;云贵高原的山歌则跌宕起伏,曲调多变;北方草原的民歌却悠扬舒缓、辽远苍凉。
(二)语言特点
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洗礼和岁月变迁,各民族历经了民族的迁徙、交融, 形成今天中华民族语言的五大语系:1、汉藏语系的民族共31个(含汉族),分为壮侗语族(含壮傣语支、侗水语支、黎语支)、藏缅语族(含藏语支、彝语支、景颇语支、羌语支)、 苗语语族(含苗语支、瑶语支)和汉语;2、阿尔泰语系共19个民族,分突厥语族、 蒙古语族、满――通古斯语族(含满语支、通古斯语支);3、南亚语系有三个民族;4、南岛语系仅一个民族――高山族;印欧语系有两个民族,分斯拉夫语族(俄罗斯族属东斯 拉夫语支)和伊朗语族(塔吉克族)。
(三)风格多样
中国少数民族民歌体裁多样,品种繁纷,有山歌、劳动歌、风俗歌、祭祀歌、叙事歌、摇篮曲等等。蒙古族的牧歌、苗族的飞歌、侗族大歌都属于山歌类别。劳动歌是在生产劳动时产生的,比如蒙古族民歌《劝奶歌》、贵州民歌《摘菜调》就属于劳动歌。风俗歌有土家族的《哭嫁歌》、蒙古族的《送亲歌》、《祝酒歌》、羌族的《酒歌》等等。少数民族有各种,比如道教、佛教、萨满教、伊斯兰教等等,因此宗教祭祀歌种类也很多。
(四)个性鲜明
由于少数民族信仰、语言、地域、风俗习惯的不同,其民歌具有较强的个性和不可替代的风格特点。例如:蒙古族民歌曲调悠长辽阔,节奏自由、尾音拖长、情绪热烈奔放,旋律富于装饰,常用真假声并用的演唱方法,具有浓郁的草原气息;山歌和新疆民歌大多节奏明快,舞蹈性强,歌声嘹亮,荡气回肠;苗族飞歌、壮族山歌舒展、甜美,节奏快中有慢,活泼欢快,富有生活情趣;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各有特色,成为中华民族声乐大花园的一支支奇葩,也为我们后人学习歌唱提供了丰富的土壤。
二、我国现代民族声乐存在的问题
(一)歌手大赛的“千人一声”
从近代掀起西学浪潮开始,我国在西学的影响下成立了音乐艺术院校。这些音乐艺术院校为培养出众多优秀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歌唱家和音乐家。那时的歌唱者比较注重传统声乐学习,甚至有的本身以前就从事传统声乐艺术,后来又接受西洋美声方法的训练。我国的民族声乐一度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是,从今天的音乐舞台上我们看到,大多专业院校毕业的歌手们技巧很强,但是缺乏个性,对音乐风格的把握和情感处理不够准确,造成声音没有特点。歌手的声音都接近一致,以至于被业内界评为“千人一声”。
自CCTV青年歌手大赛设立了“原生态”唱法比赛以来,引来了各界的强烈反响,也引来了专业界的“土嗓子”和“洋嗓子”之争。一部分专家认为原生态民歌是乡曲野调,发展不成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没有经典作品和科学的发声方法。而另外一些专家认为,原生态的歌手没法与经过多年专业训练的歌手相提并论。不管怎样争论,不争的事实是原生态歌手受到了观众和评委的一致喜爱。他们朴实的衣着、真挚的歌声,动情、自然、忘我的演唱深深打动了观众的心。从这些事实看,原生态歌手与专业歌手在声音、表演、服装上形成了明显的对比,这都是过于追求技巧,而不注重艺术修养的结果。所以,只有学习传统音乐、少数民族音乐,才能丰富艺术修养,使演唱具有民族性和个性。
(二)音乐院校教育的西化
我国声乐教育家金铁霖在《民族声乐艺术的新视野》中说:“过去,我们对少数音乐文化不闻、不问、不采、不编,甚至认为不入大雅之堂。建国后虽说有了很大改观,出现了许多有特色的歌唱家和音乐家。但受观念和教学体系设置的影响,少数民族音乐的挖掘、整理、创作、改编还是相对滞后的”。从我国大部分音乐院校的声乐课程设置来看,传统民族声乐和少数民族声乐没有被列为主要的课程,只有少数艺术院校单独设立了少数民族声乐班。比如:贵州大学艺术学院的侗族大歌班;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有相对系统的长调教学体系;新疆有十二木卡姆的专门班。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孟新洋先生一直致力于少数民族声乐的研究。他编写了《少数民族声乐教材》、《我国民族声乐理论》等,其别强调对少数民族声乐的学习。中央民族大学作为一所少数民族院校,专门设立了田野调查专项资金,每学期都会有师生组织到各少数民族地区采风。著名音乐理论家、中央音乐学院教授田联韬先生是少数民族音乐研究者的榜样,他多年到少数民族山区采风,甚至与少数民族同胞同吃同住,写了许多有价值的少数民族音乐论著和音乐作品。
三、为什么要学习和传承少数民族民歌
(一)现代民族声乐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是现代音乐文化的基础、土壤,而少数民族民歌更是现代民族声乐的根。要想发展好现代民族声乐艺术,首先应先了解和学习传统民族声乐艺术,特别是少数民族民歌。保护好民歌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母体音乐文化,只有建立在传统民族民间声乐的基础上来发展民族声乐,才能使我国民族声乐艺术更具个性和生命力。
(二)我国声乐艺术要突出民族性
我国的民族声乐艺术虽然要讲究声音的科学性,但最终要体现民族风格,这和追求声音的科学性并不冲突。民族声乐艺术,根植于中华传统音乐文化,来源于各族人民的生产劳动生活,是地地道道的反映中国民族特色的艺术
(三)少数民族民歌面临失传
不可否认,少数民族正以一种弱势文化的姿态存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边缘。受现代社会经济、信息快速发展的影响,大多年青人更喜欢通过网络、电影和一些现代科技手段来娱乐生活。我们看到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对民歌没有兴趣、不愿意学唱的事实。当下一代年轻人失掉学习传统民歌的环境与可能性时,它的传承就会出现代沟与障碍,那少数民族的民歌也就离消亡之日不远了。
四、如何在音乐艺术院校开展学习少数民族民歌
(一)在各院校设立民族民间音乐班
通过成立民族民间音乐班,可以对于大量的民族民间歌曲进行挖掘、整理、学习和实践。通过对民歌的乐调、歌曲背景分析,而了解少数民族的心理、风俗、语言、信仰,使我们从局部的技艺传承上升为全面的文化传承,从而形成音乐文化的全面认知。
(二)请民间歌手到课堂讲学、传授
许多技艺高超的民间歌手既是民歌的传承者也是民歌的创作者。著名漫瀚调歌王齐福林,他原本是二人台演员,对于歌曲的演唱和润腔都有较高的技艺,他演唱的漫瀚调《打渔花花》等歌曲获得了央视民歌大赛的大奖。长调歌王哈扎布没有进过一天专业学堂,却有精湛的歌唱技艺,并培养出许多优秀的歌唱家,拉苏荣就是他的弟子。在少数民族中,这样的歌手更是数不胜数,他们对生活、对民歌的把握和理解,正是我们要学习和传承的宝贵财富。只有亲身和这些歌者学习,才能了解到原汁原味的民歌。所以请民间歌手到课堂现身讲学,是民歌传唱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三)每人每学期要做田野调查,做文字记载
曾说过一句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我国的各大音乐艺术院校,设置传统音乐艺术班或者少数民族民歌研究班。每个学生每学期要有田野调查的学习任务,在做完每项田野调查和采风完毕,都要将录音、录像等资料整理成文。这些宝贵的资料既能为后来人留下学习资料,也是以后创作和实践的可靠依据。
(四)演出实践
实践演出是前面这些工作的一个总结和最终体现。在学习了少数民族民歌之后,学生们要以论文、音乐会,创作音乐作品来汇报给学校。也可以就某个民族的民歌或音乐文化现象开展文化专题和论坛,使其他人也参与到研究和学习中来。在当今的歌者中,龚琳娜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她一直都很注重对于民族民间歌曲的学习,曾一度到贵州山区、陕北等地采风,并因此也掌握了许多民歌风格。她演唱的《好花红》、《摘菜调》、《丢丢铜》等民歌,生动活泼,富有情趣。也因为她对陕北、山西民歌的学习,了解到走西口的文化背景,因此才唱出了催人泪下的《走西口》。
五、结语
少数民族民歌是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中的奇葩,它不仅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生活,也是人类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因此挖掘、整理、学习、传承少数民族民歌既是对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也是促进我国现代民族声乐发展的根本所在。少数民族民歌的传承多为民间自然传承,在经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这种传播方式越来越薄弱。所以学习、保护、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既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重视,也是一种责任和文化自觉意识。
参考文献: